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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https://github.com/lennonli/ipo-inquiry-kb/blob/main/cases/300657-%E5%BC%98%E4%BF%A1%E7%94%B5%E5%AD%90.md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0657·深市创业板)再融资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

审核概况: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020054号);发行人于2025年10月24日收到问询函。本回溯依据20260622回复材料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国枫律证字[2025]AN157-18号,2026年6月18日签署)整理。

依据文件:20260622_7-1_发行人和保荐人回复意见.pdf.txt;20260622_7-2_会计师事务所回复意见.pdf.txt;20260622_7-3_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pdf.txt。7-2 TXT 存在控制字符、乱码及不可检索文本,本文件不以该乱码推导具体事实;涉及会计师独立意见的部分已按可识别的7-1、7-3引用或列为【待核验】。

中介机构: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桑健、温定雄、贺双科;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再融资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向增发);发行对象为实际控制人李强;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一、发行方案与审核概况 ​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营印制电路板(包括柔性电路板和软硬结合板)、背光模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以及算力服务器生产销售、算力资源服务等算力相关业务。问询函所载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不低于30,000万元且不超过60,000万元;发行人回复载明,本次调整后的发行方案中李强认购资金规模为不低于21,800.00万元且不超过51,800.00万元,另载明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不超过5.18亿元。基于当前回复口径,frontmatter的deal_amount取调整后上限51,800.00万元;首轮3—6亿元口径与调整后2.18—5.18亿元口径的衔接仍应以最终经审议、披露的发行方案核验。

本次发行对象为李强,支付方式为现金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自有资金1,000.00万元;自筹资金上限50,800.00万元、下限20,800.00万元,其中拟向巫少峰借款10,000.00万元,拟向控股股东弘信创业借款上限40,800.00万元、下限10,800.00万元。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补充流动资金,不安排募投建设项目。发行人因2019年非公开发行、2020年可转债非资本性支出超过比例,将本次募集资金总额调减8,200.00万元。

定价基准日为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4年11月7日。回复中以2026年4月20日作为测算基准日,按照前二十个交易日均价31.33元/股的80%即25.06元/股测算质押融资;该数值为测算假设,不等同于已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李强及控股股东弘信创业已公开披露《关于特定期间不减持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承诺函》,承诺自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减持其持有股份;李强认购股份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审核时点上,材料未载明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或发行完成登记文件,故状态记为“审核中(截至素材时点)”,registered_date记为“待核验”。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编号为国枫律证字[2025]AN157-18号,签署日期为2026年6月18日;本轮回复文件名日期为2026年6月22日。

二、法律问题总览表 ​

问题法律主题主要类别参与核查及层次可识别结论
问题一(1)业绩亏损、毛利率、现金流和经营措施其他法律事项/持续经营保荐人、会计师;律师未被要求经营分析事项,2025年扣非归母净利润10,234.63万元,扭亏为盈
问题一(2)分业务客户集中度、合作稳定性、客户供应商重叠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其他法律事项保荐人、会计师、律师单一客户收入未超过30%;重叠采购具有行业及商业背景,律师认为无关联或密切关系且定价公允
问题一(3)算力业务模式、收入确认、采购销售及商业实质其他法律事项保荐人、会计师;律师未被要求2025年算力及相关业务收入278,807.72万元,交易被解释为真实采购、制造、改配、销售或服务
问题一(4)算力供应链、境内外供应商依赖及替代方案其他法律事项保荐人、会计师;律师未被要求供应商有变化,发行人称具备多元渠道及替代方案
问题一(5)应收账款资信、逾期、回款及坏账准备其他法律事项保荐人、会计师;律师未被要求主要客户为行业龙头;一年以内账龄占比2025年为94.59%,坏账计提被认为充分
问题一(6)产能利用率、闲置和减值风险其他法律事项保荐人、会计师;律师未被要求FPC、背光、算力产能利用率原因分别解释,产线保持运行,仍提示需求不足风险
问题一(7)寄售模式、收入确认、HUB仓和寄售存货其他法律事项保荐人、会计师;律师未被要求寄售收入占FPC及背光业务2023—2025年分别为46.41%、37.31%、43.63%;一年以上余额小且按90%计提
问题一(8)关联采购销售、波动原因、匹配性和公允性关联交易保荐人、会计师、律师关联交易波动源于供应链、合并范围及主动减少交易;律师认为价格与第三方无明显差异
问题一(9)货币资金、债务、融资能力及流动性风险其他法律事项保荐人、会计师;律师未被要求2025年末有息负债378,401.60万元,一年内到期235,600.95万元;风险可控但取决于经营、回款及融资
问题一(10)财务性投资、类金融业务及六个月内新增投资扣除财务性投资;类金融业务保荐人、会计师、律师2026年3月31日财务性投资2,600.00万元,占归母净资产1.83%;无须扣除新增投资
问题二(1)行政处罚、监管措施、重大违法及整改行政处罚;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保荐人、会计师、律师税务、环保、消防安全、生产安全及其他处罚被认为已整改且不构成重大违法或发行障碍
问题二(2)公司治理、会计基础、内部控制公司治理;其他法律事项保荐人、会计师、律师监管关注事项已整改;可识别材料称内控无重大或重要缺陷
问题二(3)资金拆借、利率、关联性、占用及逾期资金占用;类金融业务;关联交易保荐人、会计师、律师6笔外部资金拆借均已偿还;未发现对外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或体外循环
问题三(1)李强认购资金来源、借款偿还、质押及控制权发行对象与认购方式;控股股东及实控人;股份质押与冻结保荐人、会计师、律师李强自有/自筹认购;不拟以本次发行股份为认购资金质押,回复测算控制权稳定
问题三(2)定价基准日前减持、承诺和18个月限售定价基准与发行价格;限售安排与减持保荐人、会计师、律师未见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减持;承诺及限售安排被认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问题三(3)前募结余、未达效益、补流比例及18号文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募集资金用途与可行性保荐人、会计师、律师2019年非公开、2020年可转债非资本性支出超30%;调减本次募集资金8,200.00万元
问题三(4)历次募投变更、终止、违规使用和制度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募集资金用途保荐人、会计师、律师违规置换及合同价差已纠正并经股东大会确认;现行制度被认为健全有效
问题三(5)华扬电子业绩承诺、客户订单及补偿商誉与减值;其他法律事项保荐人、会计师;律师被要求但未在补充意见中展开会计判断累计业绩完成82.04%,补偿7,005.79万元,已回购注销5,804,300股
问题三(6)商誉测试参数、减值迹象和充分性商誉与减值保荐人、会计师;律师未被要求2025年末商誉账面余额48,434.65万元,华扬电子继续计提风险需关注
问题四(1)产业结构、落后产能及产业政策产业政策与募投项目保荐人、律师;会计师未被要求主营业务被归入鼓励类,不属于淘汰、限制类或落后产能
问题四(2)能源消费双控及节能审查产业政策与募投项目保荐人、律师;会计师未被要求19个项目逐项核查;项目3、14建设时点存在程序问题,已补取意见/完成整改
问题四(3)自备燃煤电厂或机组产业政策与募投项目保荐人、律师;会计师未被要求全部使用公用电力,不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或机组
问题四(4)立项备案、环评批复和环保验收产业政策与募投项目;环保与安全生产保荐人、律师;会计师未被要求已建/在建项目的备案和环评逐项列明;项目19拟建尚未编制环评文件
问题四(5)大气污染重点区域耗煤项目及绩效等级环保与安全生产保荐人、律师;会计师未被要求所在地不属于重点区域且项目不耗煤,不适用A级绩效
问题四(6)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燃料使用环保与安全生产保荐人、律师;会计师未被要求项目均在相应禁燃区,但动力为电力、水,不使用列明高污染燃料
问题四(7)排污许可证/登记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环保与安全生产保荐人、律师;会计师未被要求应许可项目已取得许可证,其余已登记或拟建阶段暂不需要,未见第三十三条违法
问题四(8)环保名录、高污染高环境风险、清洁生产环保与安全生产保荐人、律师;会计师未被要求律师意见内部存在“电路板属于第924项”与“均不在高污染目录”的表述冲突,须核验
问题四(9)污染环节、污染物、排放及募投环保措施环保与安全生产;募集资金用途保荐人、律师;会计师未被要求已建厂区检测数据均列为未超标;本次募集资金全部补流,不涉及募投环保设施
问题四(10)最近36个月环保处罚及发行障碍环保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保荐人、律师;会计师未被要求15.00万元危废仓库处罚被认为不属第五十二条、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或重大违法
问题四(11)募集资金变相投入“两高”项目募集资金用途与可行性;产业政策保荐人、律师;会计师未被要求全部补流并有不投“两高”承诺,律师认为不存在变相用于“两高”项目
问题四(12)住宅、商业用地/房产及房地产开发土地房产权属;其他法律事项保荐人、会计师、律师持有物业和土地均为工业性质,无房地产开发资质及相关收入
问题四(13)其他业务收入及产业政策合规产业政策与募投项目;其他法律事项保荐人、会计师、律师其他业务为原材料、废料、租金、软件/加工/检测等主营衍生业务

子问全量索引 ​

以下按问询函原编号完整保留子问,不以法律详述范围替代原问题:

问题一(1):结合下游市场需求变化和竞争情况、公司竞争优势、收入成本变动情况、主要客户收入及订单变动情况等,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业绩持续亏损、毛利率波动较大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与经营性现金流量变化情况是否匹配,并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业绩波动是否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符,业绩波动是否具有行业普遍性;结合在手订单情况及未来发展计划等,说明改善经营业绩的具体举措和成效情况,导致亏损的不利因素是否持续及应对措施。

问题一(2):结合分业务客户集中度情况、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合作进展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对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合作关系是否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采取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有效性;报告期内客户和供应商存在重叠的原因,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交易的具体内容及定价公允性、款项结算情况等。

问题一(3):算力及相关业务的具体情况,包括业务模式、主要客户、收入确认方式、各细分业务收入情况等,算力服务器销售业务的采购和销售的具体情况,包括采购单价、数量、销售单价、毛利率、交易对手方、货物流转情况等,发行人在该业务中发挥的作用,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盈利水平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相关客户稳定性及业务持续性方面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问题一(4):结合算力及相关业务主要供应商的合作历史、主要境外供应商所在国家及地区的相关贸易政策影响及在供应链中的地位等方面说明发行人供应链是否稳定,是否对境内外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公司是否具备替代解决方案,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充分。

问题一(5):结合报告期内主要应收账款客户资信情况、长期未回收原因及合理性、是否逾期、期后回款、历史坏账情况等说明相关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坏账风险及预计偿还计划,相关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周转率水平,以及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保持一致。

问题一(6):报告期内公司各业务产能利用率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一致,并结合原有产能对应在手订单、下游需求等,说明原有产能是否存在闲置风险,相关资产是否存在减值风险。

问题一(7):两种销售模式的收入占比,寄售模式主要涉及客户,产品销售价格及毛利率与非寄售模式对比情况,收入确认的时点、依据和方法,寄售模式下异地仓库的具体管理模式,寄售产品的账龄情况,是否存在超过1年未领用情形,是否已充分计提跌价准备。

问题一(8):报告期内关联采购或销售具体情况,与部分关联方采购或销售金额大幅波动的原因,关联方经营规模、行业地位与采购或销售金额的匹配关系,经营范围与采购或销售内容是否匹配,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交易价格与第三方交易价格是否存在明显差异,价格是否公允。

问题一(9):结合目前货币资金现状、经营活动现金流情况、本次募集资金补流和偿债的预计安排、已有债务的既定偿债安排、日常营运资金需求情况、未来资金缺口解决方案、发行人其他的融资渠道及能力等,说明缓解公司债务压力的应对措施,是否存在流动性风险,是否存在信用违约风险。

问题一(10):结合相关财务报表科目的具体情况,说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相关规定;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是否已从本次募集资金中扣除。

问题二(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业务开展的合规性,所受行政处罚是否构成《注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上述事项对本次证券发行是否构成实质性障碍;发行人针对报告期内行政处罚、监管措施等事项的整改措施及效果;截至目前发行人及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其他处罚情形或潜在风险,是否符合《注册办法》以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要求。

问题二(2):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公司治理、会计基础工作等不规范的情况,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

问题二(3):报告期内资金拆借及还款基本情况,拆借对象提供资金支持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利率定价依据及是否合理,各对象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其他特殊利益安排或资金往来,是否存在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体外循环等情形;说明已逾期账款的原因及具体情况,是否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是否还存在其他债务逾期的情形,如存在,请详细说明逾期情况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问题三(1):结合李强的收入情况、财产状况、质押情况、杠杆融资情况、个人资产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况、历史失信情况等,说明李强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明细,是否均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是否拟以本次发行的股份质押融资以及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是否存在资金短缺的风险,如来源于对外借款,说明后续拟安排的偿还安排及可行性。

问题三(2):认购对象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是否存在减持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并出具“从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并公开披露,相关股份限售安排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问题三(3):前次募投项目剩余募集资金的原因及合理性,未达到预计效益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影响因素是否持续,前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比例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相关规定。

问题三(4):结合IPO及以后历次融资募集资金用途改变或项目延期等情况,补充说明前次募投项目调整、变更、终止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已按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与披露义务,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做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前募资金的违规使用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公司目前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

问题三(5):华扬电子未达业绩承诺的具体情况及原因,主要客户情况及客户订单流失情况,相关影响因素是否仍将持续,相关补偿确定依据及实际执行情况,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问题三(6):报告期内商誉减值测试选取参数的合理性,包括但不限于预计增长率、毛利率以及与实际经营业绩的比对情况,说明相关评估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华扬电子、安联通实现业绩情况、商誉的形成过程、商誉减值测试过程等,说明商誉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商誉减值计提是否充分,是否存在进一步计提商誉减值的风险。

问题四(1):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问题四(2):发行人已建、在建、拟建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问题四(3):发行人已建、在建、拟建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或机组。

问题四(4):发行人已建、在建、拟建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问题四(5):发行人已建、在建、拟建项目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如是,是否达到环保绩效A级或绩效引领要求。

问题四(6):发行人已建、在建、拟建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拟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

问题四(7):发行人已建、在建、拟建项目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如是,是否已经取得,如未取得,请说明目前的办理进展、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

问题四(8):发行人已建、在建、拟建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如是,是否使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除外工艺或其他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并进行技术改造;发行人产品属于“高环境风险”的,是否满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健全、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要求;产品属于《环保名录》中“高污染”的,是否满足国家或地区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已出台的超低排放要求、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近一年内未构成《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和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问题四(9):发行人已建、在建、拟建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能否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问题四(10):发行人最近36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是否构成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情形,或者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报告期内收到的行政处罚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障碍。

问题四(11):募集资金是否存在变相用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情形。

问题四(12):公司是否持有住宅、商业用地、商业房产等,如是,说明取得上述房产、土地的方式和背景,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

问题四(13):其他业务收入的明细,发行人及子公司涉及的业务是否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是否合法合规。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

问题 1:客户集中度、合作稳定性及客户供应商重叠(问题一(2)) ​

(回复文件《20260622_7-1_发行人和保荐人回复意见》7-1第30—36页,TXT行1162—1418;《20260622_7-3_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7-3第4—10页,TXT行237—589。)

问询要点:结合分业务客户集中度、主要客户合作进展,说明是否重大依赖、合作持续稳定性、应对措施及有效性;说明客户与供应商重叠原因、是否存在关联或其他密切关系、交易内容、价格公允性及结算。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发行人披露印制电路板前五大客户收入占该板块比例2023—2025年分别为63.61%、59.22%、63.25%,对应金额184,188.66万元、183,374.35万元、245,773.16万元;背光模组为89.76%、81.86%、88.63%,对应43,021.28万元、57,568.23万元、49,222.06万元;算力及相关业务为100.00%、86.90%、45.97%,对应3,679.00万元、172,754.24万元、128,160.07万元。综合前五大客户占营业收入比例由2023年的58.32%、2024年的51.96%降至2025年的37.22%。2025年前五大客户包括深天马集团78,168.30万元、广州国显54,439.62万元、TCL科技集团50,673.42万元、客户B45,356.14万元、厦门天马显示43,528.27万元;单一客户均未超过30%。
  • 深天马、京东方、TCL、广州国显等合作起始时间分别为2004年、2008年、2017年、2020年;厦门天马显示为2022年,客户A为2023年,客户B为2024年,回复称合作仍在持续。客户与供应商重叠主要是发行人从上述显示面板客户采购芯片、连接器、电容、电阻等电子元器件,再通过点胶、贴配件、压合/烘烤、分条/预冲、电测和成品测试形成FPC组件销售。原因是部分核心器件由境外厂商主导、国内替代有限,头部客户在价格、交期和品质方面具有上游渠道优势。
  • 重叠采购金额(万元)也在回复表中逐项列示:深天马集团2023—2025年分别为6,666.45、27,193.92、39,635.17;广州国显分别为19,028.14、18,768.12、27,338.28;TCL科技集团分别为12,471.05、12,583.17、18,558.17;京东方集团分别为2,321.37、17,777.06、266.33。上述客户同期销售金额已在前一段列明,采购与销售并非同一类产品的简单对冲。
  • 律师核查了客户销售说明、合作情况、客户供应商清单,访谈财务负责人,走访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并取得协议;律师认为客户集中具有行业和业务阶段原因,不构成对单一客户重大依赖,重叠交易无关联或其他密切关系,按市场询价、比价和议价确定并通过银行转账、承兑汇票定期结算。保荐人意见与律师意见一致,并提示客户集中及业务拓展风险。

问题 2:关联采购销售及定价公允性(问题一(8)) ​

(回复文件7-1第77—81页,TXT行3169—3448;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7-3第11—16页,TXT行590—938。)

问询要点:完整说明关联采购、销售、大额波动原因,关联方经营规模、行业地位及经营范围与交易金额和内容的匹配性,商业合理性,以及与第三方价格差异和公允性。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关联采购包括厦门国贸绿能供应链有限公司服务器机头:2023年6,582.80万元,2024、2025年无;厦门源乾电子有限公司FPC半成品:2024年9,815.31万元;厦门安弘佳商贸有限公司酒类:2024年25.57万元、2025年31.14万元;厦门国贸产业有限公司服务:2023年46.39万元;北京运联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网卡、GPU:2025年33.81万元。关联销售包括新华海通(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软硬板、MOM系统:2023年8.20万元、2024年87.22万元、2025年11.28万元;源乾电子FPC原材料:2024年1,994.53万元;北京运联服务器、GPU、交换机及模组:2024年8,075.22万元、2025年55.98万元。
  • 国贸绿能因2023年算力业务初入、供应紧张并有国企采购渠道,供给稳定后不再采购;源乾电子原为控制子公司,2024年7月不再纳入合并,2024年7—11月仍按关联交易披露;北京运联因安联通于2024年6月并表且其原实控人杨桢存在关联关系,自2024年6月审慎披露,后主动减少交易。源乾电子关联销售毛利率3.81%,处于第三方2.04%—5.26%区间;源乾电子八项FPC半成品采购单价较第三方约高5%—10%,发行人解释为定制化、质量和产能响应差异;国贸绿能机头9.39—10.76万元/台,第三方10.44万元/台;北京运联服务器90.27万元/台,第三方87.17万元/台。
  • 律师查询关联方核查表、三会文件、企查查及公示信息,访谈财务负责人并比较单价、毛利率,认为波动有供应链、合并范围和治理原因,交易内容与经营范围匹配,价格与第三方无明显差异、具有公允性。保荐人意见与律师一致;关联交易事项仍应结合最终关联方清单和完整三会审议文件复核。

问题 3:财务性投资、类金融业务及新增投资扣除(问题一(10)) ​

(回复文件7-1第95—100页,TXT行4146—4553;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7-3第16—22页,TXT行939—1272。)

问询要点:结合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科目识别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含类金融),核对《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并核查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已实施或拟实施的投资是否从募集资金中扣除。

回复与核查要点:

  • 截至2026年3月31日,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2,400.00万元全部认定为财务性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账面224.00万元,其中200.00万元认定为财务性投资;长期股权投资1,509.62万元、其他流动资产18,915.66万元、其他应收款8,009.58万元、其他非流动资产2,649.45万元均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合计财务性投资2,600.00万元,占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142,071.58万元的1.83%。
  • 2,400.00万元为2021年3月投资邳州疌盛云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1.93%份额。该基金实缴20,110.00万元,投资决策委员会3名委员、2票通过;基金虽仅直接投资弘德光电18,000.00万元、持股38.39%,标的从事背光模组光学膜,但发行人无基金控制权,不能主导最终投向,故审慎认定为财务性投资。其他权益工具中,厦门锐骐物联150.00万元、厦门慧至拓50.00万元认定为财务性投资;安联通科技服务(天津)有限公司24.00万元因属于算力主业链条未认定。
  • 律师核查公告、投资协议、基金登记及工商信息、书面说明、资金及未来投资计划;律师和保荐人均认为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或类金融业务,2,600.00万元比例不构成重大,符合18号文和发行类第7号。2024年5月7日至回复/法律意见出具日,未实施类金融业务;2026年3月燧弘华创投资沃赋筑航1,020.00万元、持股5.88%,因底层为上游光子芯片被认为具有产业协同;2026年5月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同意对A公司投资5,000.00万元,发行人称与算力、FPC及制造业务协同,均未从本次募集资金中扣除。

问题 4:行政处罚、监管措施及重大违法判断(问题二(1)) ​

(回复文件7-1第101—130页,TXT行4771—5473;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7-3第22—35页,TXT行1273—2203。)

问询要点: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合规经营,判断行政处罚是否属于《注册办法》第十一条重大违法、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核实整改效果、其他处罚或潜在风险,以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要求。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律师表列税务处罚4件:四川弘鑫因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未按期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高坪区税务局白塔税务分局2024年3月26日作出罚款100元;弘信新能源被国家税务总局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2025年3月17日罚款50元;厦门弘创智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海沧区税务局2025年9月23日罚款150元;厦门燧泠科技有限公司被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海沧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2026年1月29日罚款500元,律师注明第4件为报告期外。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律师认为均属低额处罚。问询概述称报告期税务处罚5件,7-1与7-3统计口径不一致,列入第五节核验。
  • 环保处罚为厦门燧弘被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以《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厦环罚〔2023〕210号)于2023年9月12日罚款150,000元,原因是未建设规范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律师依《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及裁量资料,认为未造成明显环境影响、罚款处于10万—100万元幅度低位,已完成危废仓库、标签、管理计划和整改报告。安全处罚包括华扬电子2,000元、30,000元、30,000元,决定文号分别为苏相消行罚决字〔2023〕第0060号、苏相消行罚决字〔2023〕第3041号、苏相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2号;湖北弘汉因一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被《(荆)应急罚〔2025〕东1-01号》罚款500,000元,已取得《(东)应急复查〔2025〕工贸02号》。
  • 其他处罚为江西弘信违法张贴招聘广告,鹰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3月24日罚款300元,但未提供处罚决定书。整改包括缴款、税务申报强化、危废管理、消防及安全制度和设备防护等。律师、保荐人均认为不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不构成本次发行实质障碍;具体处罚统计和缺失文书仍应补核。

问题 5:公司治理、会计基础及内部控制(问题二(2)) ​

(回复文件7-1第101—130页,TXT行4771—5473;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7-3第35—37页,TXT行2204—2460。)

问询要点:说明报告期是否存在治理、会计基础不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

回复与核查要点:

  • 材料披露发行人曾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披露、部分资金往来不入账导致财务信息披露不真实,收到厦门证监局警示函和监管关注函。警示函全称为《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弘信创业工场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强、王毅、李奎、孔志宾、张晓闯、宋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6号);监管关注函为《监管关注函》(厦证监函〔2023〕109号)。
  • 整改包括停用员工个人卡、关联方偿还、前期会计差错更正、补充履行永久补流审议披露、支付审批和采购/SAP流程、废料处置至少三家询价、称重和三方签字、OA放行、付款及担保、月度对账、审计委员会监督,以及控股股东和实控人出具《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截至2022年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已全部偿还,警示函整改报告于2023年5月提交;关注函整改报告亦于2023年5月提交。
  • 发行人2023、2024、2025年度内控自评均未发现重大或重要缺陷;对应容诚《容诚专字〔2024〕361Z0264号》、天健《天健审〔2025〕8-135号》和《天健审〔2026〕8-477号》。律师核查三会文件、整改报告、内控制度及募集资金台账,认为治理及内控已整改并有效执行;保荐人结论同向。7-2无法可靠读取,会计师对治理及会计基础的独立核查意见需回看原文件确认。

问题 6:资金拆借、资金占用及还款(问题二(3)) ​

(回复文件7-1第126—130页,TXT行5227—5473;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7-3第37—40页,TXT行2204—2390。)

问询要点:逐项说明资金拆借与偿还、商业原因、利率依据、各对象关联关系或特殊安排,是否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体外循环及是否有逾期债务。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弘信创业借款635.00万元,2024年9月26日拆入、9月30日偿还,年利率3.35%,用于算力业务支持,参照一年期LPR;信和达供应链借款3,000.00万元,2024年5月17日拆入、8月20日偿还,年利率9.00%,因无抵押担保并参考融资租赁市场5%—7%水平加风险溢价;杨桢借款3,800.00万元,拆入日为2024年9月14日、10月15日、10月22日及2025年5月13日,偿还日为2024年9月30日、11月21日及2025年5月29日,无利息,系安联通原实控人为其提供营运资金支持。
  • 南京安链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3,000.00万元,2025年4月2日、4月3日拆入,2025年11月5日、11月21日、12月17日偿还,年利率3.10%,系安联通原股东并参照LPR;何时金借款7,000.00万元,2025年3月11日拆入,2025年11月5日、11月28日、2026年1月5日偿还,年利率3.00%;蔡俊伟借款7,777.00万元,2025年3月7日、8日、9日拆入,2025年9月8日、10日、11月5日、19日、12月1日偿还,年利率3.00%。后两笔与燧弘华创债转股投资尚未达到转股条件有关。
  • 回复称截至出具日上述外部拆入资金均已偿还;除弘信创业外,各对象与公司、5%以上股东、实控人、董监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发现特殊利益安排、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体外循环或与日常经营无关借款逾期。律师、保荐人认为拆借具有商业合理性且未造成不利影响;会计师意见因7-2乱码列为【待核验】。

问题 7:李强认购资金来源、质押融资及控制权(问题三(1)) ​

(回复文件7-1第132—141页、第177—184页,TXT行5474—5882;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7-3第42—50页,TXT行2391—3003。)

问询要点:核查李强收入、财产、质押、杠杆融资、对外担保、失信、认购资金来源及自有/自筹性质,排除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发行人资金资助,说明是否以新股质押、控制权稳定、资金短缺和借款偿还可行性。

回复与核查要点:

  • 李强2025年从发行人取得薪资约240万元,直接持有弘信电子353,430股,按2026年4月20日前20日均价31.33元/股计市值1,107.16万元;直接持弘信创业33.90%,并通过弘琪云创控制14.73%,合计控制弘信创业48.63%,间接享有弘信电子权益126,304.67万元。弘信创业持有发行人84,185,311股,2026年4月20日质押3,922.93万股;李强房产约7,086万元、抵押1,810万元;有效对外担保余额16.37亿元。个人信用报告截至2026年2月28日无90日以上逾期、无大额到期未清偿债务或失信记录。
  • 调整后认购规模下限21,800.00万元、上限51,800.00万元,其中自有1,000.00万元;巫少峰借款10,000.00万元,资产证明现金及股票约3.60亿元;弘信创业借款下限10,800.00万元、上限40,800.00万元,来源包括自有资金5,000.00万元、资产变现下限5,800.00万元/上限10,000.00万元及上限25,800.00万元股票质押。李强承诺无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发行人或子公司资金,不存在除弘信创业、巫少峰外的资助、补偿或承诺收益。
  • 李强已出具《关于认购资金来源及认购对象资格的承诺函》,不拟以本次发行股份质押用于本次认购,但称未来可在政策允许时安排质押。按5%借款利率、三年测算,本息上限58,420.00万元、下限23,920.00万元,以薪资/分红600.00万元、资产变现15,000.00万元和必要股票减持偿还;上限需减持8,320.00万元至42,820.00万元。按不同均价测算,减持后实际控制比例最低18.16%,高于发行前17.53%。律师、保荐人认为偿还安排具有可行性,但资金来源、质押落实及市场价格变化仍是实质风险点。

问题 8:减持核查、定价基准及限售(问题三(2)) ​

(回复文件7-1第184页,TXT行5883—5910;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7-3第50—52页,TXT行3004—3101。)

问询要点:核查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减持情况,取得并公开披露不减持承诺,核对相关股份限售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定价基准日为2024年11月7日,即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人披露的2024年5月7日至11月7日期间未见控股股东或实控人减持计划公告或减持进展公告。弘信创业和李强于2024年11月7日出具并公开披露《关于特定期间不减持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承诺函》,承诺自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本人/本公司持有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 《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协议》约定李强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自发行结束日,即股票登记至李强名下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律师援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关于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的规定,认为本次认购股份及本次认购前持有股份均被承诺覆盖,满足限售要求。
  • 律师核查认购协议、承诺函、三会文件及公告,意见为李强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不存在减持,承诺已经公开披露,限售安排符合该办法;保荐人意见一致。需注意材料同时使用“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问询表述与承诺“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表述,最终以发行方案及公告文本核对。

问题 9:前募结余、未达效益及补流比例(问题三(3)) ​

(回复文件7-1第146—159页,TXT行5911—6265;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7-3第52—58页,TXT行3102—3447。)

问询要点:说明前次募投结余及未达效益原因、影响是否持续,核对前次募集资金补流比例与《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

回复与核查要点:

  • 2020年可转债项目结项时剩余437.24万元(含利息、理财收益),占募集资金0.77%,主要因闲置资金现金管理收益;2023年终止江西弘信软硬结合板项目,剩余1,682.11万元,占2.95%,原因为订单转移、新客户导入低于预期、产能稼动率不足及固定/人工成本较高;2022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结余29.24万元,占0.16%,源于利息及税费、中介费结余。
  • 荆门一期累计使用73.23%,承诺累计净利润7,632.71万元,实际2023年-12,288.26万元、2024年-2,659.84万元、2025年15,914.55万元,累计-775.97万元;江西软硬结合项目累计使用35.46%,承诺2,085.25万元,实际累计-39,584.47万元;2022年配套资金承诺累计效益16,400.00万元,实际13,453.97万元,完成82.04%。发行人解释消费电子需求下滑、FPC竞争加剧、产能利用率不足是主因,2024年以来FPC业务改善。
  • 2019年非公开募集72,236.90万元,补流26,162.28万元,占36.22%,超30%上限4,491.21万元;2020年可转债募集57,000.00万元,偿还银行贷款及补流20,720.92万元,占36.35%,超额3,620.92万元;合计8,112.13万元。律师核对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天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健审〔2024〕8-407号)。2022年配募补流及偿债未超50%。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调减本次募集资金8,200.00万元。律师、保荐人认为符合18号文;8,112.13万元历史计算与8,200.00万元本次调减数之间的差异仍应留存计算底稿。

问题 10:历次募投变更、违规使用及募集资金制度(问题三(4)) ​

(回复文件7-1第159—184页,TXT行6267—7721;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7-3第58—65页,TXT行3448—3892。)

问询要点:结合IPO及后续融资,说明募投项目变更、延期、终止原因、审议及披露,是否擅自改变用途或未经股东大会认可,违规使用是否构成发行障碍,以及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回复与核查要点:

  • IPO项目“年产54.72万平方米挠性印制电路板建设项目”未变更。2019年非公开项目将SMT项目实施地点由厦门翔安区翔岳路23号A-14栋变更至春风西路4号弘信移动互联创业园2号楼第2层、第3层,2020年4月9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0年5月6日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告编号2020-045;另将7,200.00万元变更至江西弘信软硬结合板建设二期项目,占2019年非公开募集资金9.97%,经2021年1月13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2021年2月1日股东大会审议,公告编号2021-010。
  • 2019年非公开部分项目于2022年7月25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结项并永久补流1,880.82万元,公告编号2022-107;江西二期于2023年4月25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3年5月18日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终止并补流2,803.37万元,公告编号2023-30。2020年可转债项目结项补流437.24万元、终止江西软硬结合板项目补流1,682.11万元;2022年配募结余29.24万元,因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净额5%按当时规则披露。
  • 违规事项包括2020年可转债未履行程序变相置换1,897.75万元(重复置换470.00万元),以及2019年非公开、2020年可转债工程/设备合同价与实际造价差额合计1,524.34万元,其中341.40万元、852.67万元、330.27万元,均未履行法定程序用于补流。资金已转回,并经2023年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补充确认永久补流。律师、保荐人认为已纠正、无现存违规使用,现行制度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2025修订)》修订并经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实行专户、三方协议、季度内审、半年董事会/保荐人检查及年度鉴证,足以支持不构成实质障碍。

问题 11:产业结构、落后产能及国家产业政策(问题四(1)) ​

(回复文件7-1第188—192页,TXT行7789—8037;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7-3第66—71页,TXT行3893—4249。)

问询要点:核对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淘汰类、限制类或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回复与核查要点:

  • 主营业务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C3982电子电路制造、C3974显示器件制造、C3911计算机整机制造和I6540运行维护服务。印制电路板对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第一类鼓励类二十八、信息产业之5“新型电子元器件制造”;背光模组对应之8“显示屏元器件制造及生产专用设备”;算力相关业务对应第一类鼓励类四十六、人工智能之2“网络基础设施、大数据基础设施、高效能计算基础设施等智能化基础设施”。
  • 律师比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国发〔2013〕41号、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认为政策重点淘汰电力、煤炭、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公司主营不在其中。材料列明的支持政策还包括《电子信息制造业2023-2024年稳增长行动方案》(工信部、财政部,2023年9月)、《制造业可靠性提升实施意见》(工信部等五部门,2023年6月)、《关于推动能源电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等六部门,2023年1月)、《电子信息制造业2025-2026年稳增长行动方案》(工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5年8月)、《电子信息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工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2025年4月)、《关于加快推进视听电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等五部门,2023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全国人大,2026年3月)、《关于加强数字经济创新型企业培育的若干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2025年9月)、《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国务院,2025年8月)、《算力互联互通行动计划》(工信部,2025年5月)、《国家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指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工业和信息化部,2024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24年12月)、《关于推动未来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工信部等七部门,2024年1月)、《算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工信部等六部门,2023年10月)、《关于深入实施“东数西算”工程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的实施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2023年12月)及《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5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025年12月)。
  • 律师履行行业分类、目录比对、政策检索和定期报告核查,结论为不属于淘汰、限制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保荐人意见一致。政策文件的现行有效状态并非本TXT任务范围内另行核验,若用于正式法律意见需再行核对。

问题 12:能源消费双控及节能审查(问题四(2)) ​

(回复文件7-1第192—203页,TXT行8038—8542;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7-3第71—80页,TXT行4250—4849。)

问询要点:逐项核查已建、在建、拟建项目是否满足属地能源消费双控,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19个项目为:30万㎡挠性印制电路板配套干式制程生产、年产54.72万㎡FPC、翔安工厂FPC技改扩产、电子元器件表面贴装智能化生产线、动力电池柔性电子生产基地、手机胶铁框生产加工、弘汉光电导光板、弘汉光电背光模组改造升级、江西弘信年产44万㎡软硬结合板、四川电子产品生产制造、四川高性能AI算力服务器制造、天水高性能AI算力服务器智造一期、荆门弘信柔性电子智能制造产业园一期、SMT贴片、FPC柔性线路板数字化智能制造穿戴、湖北背光模组生产、盲孔显示背光模组、华扬电子生产、新建算力产品制造加工项目,状态分别为已建、在建或拟建。
  • 项目1、5、6、7、8、10、11、12及16、17被说明因年综合能耗低于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或煤炭消费低于500万千瓦时/1,000吨而无需单独审查;项目2取得《厦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书》(编号2013066);项目9取得《关于江西弘信柔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4万平方米软硬结合板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批复》(鹰高新科经字[2020]162号);项目13、14分别取得东行审发〔2024〕57号、东行审发〔2024〕58号,项目15取得东行审发〔2021〕324号。
  • 律师特别披露:项目3按建设时点预计能耗本应取得意见,后以《翔安工厂挠性印制电路板技改及扩产项目免于节能审查的请示》取得厦门工信部门确认;项目14建设时点未依法审查,荆门市发改委检查后下发整改通知,后补取东行审发〔2024〕58号并完成验收。项目19拟建、尚未编制节能报告。律师、保荐人认为已无现阶段应履行未履行程序且不会停产;项目3、14的历史程序瑕疵应保留核验轨迹。

问题 13:自备燃煤电厂或机组(问题四(3)) ​

(回复文件7-1第203—204页,TXT行8543—8628;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7-3第80—81页,TXT行4843—4850。)

问询要点:核查已建、在建、拟建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或机组。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律师查阅《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燃煤自备电厂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固定资产清单,将自备电厂理解为企业基于生产用电、用热建设的燃煤或余热、余压、余气自主发电机组/电厂。
  • 发行人对19个项目的说明为全部使用公用电力,未建设或拟建设自备燃煤电厂、燃煤机组,不适用前述自备电厂监管文件。该结论与问题四(2)中项目主要能源为电力和水的口径一致。
  • 律师未发现涉及燃煤电厂设备的固定资产,结论为不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或机组;保荐人意见一致。该项属于事实清单核对,正式底稿仍应保存固定资产清单及属地供电/能源证明。

问题 14:立项备案、环评批复及环保验收(问题四(4)) ​

(回复文件7-1第204—215页,TXT行8629—9176;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7-3第81—89页,TXT行4851—5317。)

问询要点:说明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并按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环境部目录核对环评批复级别。

回复与核查要点:

  • 投资备案/核准方面,项目1取得厦高管[2012]184号,项目2取得厦高管〔2013〕139号,项目3为厦高管经备2018572,项目4为厦高管计备2020210号,项目5为厦高管经备2022469,项目6为厦翔工信投备(2019)176号,项目7为厦高管经备2023241,项目8为厦高管经备2025701,项目9为鹰高新科经字〔2019〕162号,项目10为川投资备【2209-511303-04-01-385189】FGOB-0457号,项目11为川投资备【2309-511303-04-01-592622】FGQB-0430号,项目12为天经开备〔2023〕39号,项目13、14、15分别为2018-420802-39-03-012496、2020-420802-39-03-032327、2108-420802-89-01-724977,项目16为2017-420802-39-03-008108,项目17为2020-420802-39-03-012596,项目19为常数据投备(2026)456号。项目18建成于1998年,律师认为当时尚无现行核准备案制度且无存量补办要求。
  • 环评方面,项目1—7已取得相应批复,主要文号为厦环翔审〔2013〕环115号、厦环监〔2013〕64号、厦翔环审〔2018〕129号、厦翔环审〔2020〕153号、厦同环审〔2023〕170号、厦翔环审〔2019〕141号、厦翔环审〔2023〕067号;项目8属于仅分割、焊接、组装显示器件,按建设时有效目录无需环评;项目9取得鹰环函字〔2020〕14号;项目10取得南高环审〔2022〕12号;项目11、12无需环评;项目13取得荆环审〔2018〕53号,项目14取得东环函〔2020〕66号,项目15取得东环函〔2021〕101号,项目16取得东环函〔2017〕87号,项目17取得东环函〔2020〕64号。项目18按2016年苏州存量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完成现状环境影响评估和验收,项目19拟建、尚未编制环评文件。
  • 律师核查项目备案、环评批复、地方审批权限、专项信用报告和营业外支出,认为不存在应审批而未审批情形,除无需环评项目外均取得相应批复或验收;保荐人结论同向。项目19后续环评、项目18历史存量项目文件及项目8“无需环评”依据仍应随项目推进持续更新。

问题 15:大气污染重点区域耗煤项目(问题四(5)) ​

(回复文件7-1第215—216页,TXT行9177—9248;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7-3第89—90页,TXT行5335—5463。)

问询要点:核查已建、在建、拟建项目是否位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且属于耗煤项目,如是是否达到环保绩效A级或绩效引领要求。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律师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九十条,以及国发〔2018〕22号、国发〔2023〕24号关于重点区域范围和用煤项目煤炭等量/减量替代的规定,逐项比对项目所在地。
  • 发行人及子公司项目所在地为福建厦门、江西鹰潭、四川南充、甘肃天水、湖北荆门、江苏苏州/常熟。律师认为均不属于所列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项目主要能源为电力、水,不涉及耗煤项目。
  • 因不属于重点区域耗煤项目,A级或绩效引领要求不触发。律师和保荐人均据此认为不存在相关合规障碍。该结论建立在材料列明的项目地址和能源结构之上,若项目19建设地点、能源方案或产线发生变化,应重新判断。

问题 16: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燃料使用(问题四(6)) ​

(回复文件7-1第216—218页,TXT行9249—9410;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7-3第91—94页,TXT行5464—5668。)

问询要点:核查项目是否位于地方政府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若在其中是否拟燃用相应类别高污染燃料。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律师援引《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订)》第三十八条,列明厦门《厦府规〔2024〕6号》、苏州《苏府通〔2017〕40号》、天水《天政办发〔2020〕132号》、荆门《荆政发〔2019〕18号》等地方通告。项目所在地均被材料判断处于相应禁燃区:厦门翔安/同安、鹰潭高新区、南充高坪、天水社棠、荆门东宝、苏州相城及常熟全域。
  • 项目主要动力均为电力、水,未以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禁燃区禁止燃用的燃料作为原料或燃料。江西弘信、华扬电子等涉及湿制程,但材料未将其主要能源认定为上述燃料。
  • 律师结论为“均位于禁燃区但不存在燃用相应高污染燃料”,保荐人意见一致。该项结论不等于项目不在禁燃区;后续采购和危化品/能源台账应持续证明实际燃料与承诺相符。

问题 17: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及第三十三条(问题四(7)) ​

(回复文件7-1第219—223页,TXT行9588—9946;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7-3第95—100页,TXT行5669—6001。)

问询要点:核查许可或登记义务、办理进展及障碍,是否存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未证排放、逾期未续、撤销后排放或应重新申请未申请的情形。

回复与核查要点:

  •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翔海厂项目1—3共用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50200751606855K001Y,有效期2026年4月29日至2031年4月28日;项目4排污登记91350200751606855K004Y,有效期2025年9月11日至2030年9月10日;项目5登记91350200751606855K005Y,有效期2026年4月21日至2031年4月20日;项目6、7、8登记编号分别为91350200562849540D002Z、D003Z、D004X,有效期分别至2028年4月26日、2028年12月20日、2030年10月15日。
  • 项目9江西弘信许可证91360600MA38WDU78R001Q,有效期2023年11月22日至2028年11月21日;项目10、11四川弘鑫登记91511303MABUUDRY3J001Y,有效期2023年12月8日至2028年12月7日;项目12燧弘人工登记91620500MACPHK6K9001W,有效期2023年12月26日至2028年12月25日;项目13—15荆门弘毅许可证91420802MA491ANR2W001Q,有效期2023年5月6日至2028年5月5日;项目16、17湖北弘汉登记91420802MA48U07G0N001W,有效期2025年7月15日至2030年7月14日;项目18华扬电子许可证91320507628396450D001W,有效期2025年6月24日至2030年6月23日;拟建项目19现阶段无需办理。
  • 律师认为应取得许可项目已取得许可证,其他项目已办理登记或处于拟建阶段,不存在第三十三条列举情形、处罚或责令停产;保荐人意见一致。材料中的证书编号和有效期属于应持续更新的合规字段,项目19开工前应重新判断许可/登记义务。

问题 18:环保名录、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及清洁生产(问题四(8)) ​

(回复文件7-1第224—226页,TXT行9947—10082;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7-3第100—104页,TXT行6002—6284。)

问询要点:核对产品是否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高污染、高环境风险”,是否使用除外工艺或清洁生产技术,是否满足环境风险、排放、清洁生产和重大环境违法限制。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律师意见一方面明确:显示模组、算力服务器不属于名录产品;印制电路板属于名录第924项“电路板”产品,不涉及除外工艺。发行人项目1—5、9、10、13—15、18涉及电路板;发行人2023年纳入福建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名单,清洁生产水平符合三级;荆门弘毅2026年纳入名单,已开始技术改造,待完成后验收;华扬电子自愿审核并通过,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江西、四川项目未纳入相应强制名单。
  • 另一方面,律师同一节又写明“发行人产品不属于《环保名录》中的‘高环境风险’产品”以及“不属于‘高污染’产品”,结论同时出现“印制电路板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与“全部产品均不属于‘高污染’或‘高环境风险’产品”的表述。7-1保荐人意见亦保留类似内部冲突,不能在本回溯中替其选择结论。
  • 可识别的共同底线是:已部分采用清洁生产技术,不涉及名录明确除外工艺;环境风险和排放方面未见重大事件或超标结论。律师、保荐人均认为不构成本次发行障碍,但名录分类、产品对应项、清洁生产义务及“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三种标签必须以原PDF和最终披露稿复核。

问题 19:污染环节、排放数据及募投环保措施(问题四(9)) ​

(回复文件7-1第227—233页,TXT行10083—10528;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7-3第105—111页,TXT行6285—6834。)

问询要点:说明各项目污染环节、主要污染物及排放量,募投项目环保措施、资金来源和金额、处理设施及能力是否匹配。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发行人按厂区/基地而非单个项目检测。翔海厂湿制程、钻孔、SMT和丝印产生氮氧化物4.2mg/m³(限值200)、氯化氢1.28(30)、硫酸雾0.69(10)、颗粒物1.5(30)、锡及其化合物0.0083(8.5)、非甲烷总烃0.90(40),废水铜1.75mg/L(2)、镍0.05(0.5),均列为不超标;春风厂非甲烷总烃5.07(40)、锡0.00128(8.5);同安厂非甲烷总烃2.33(40)。危险废物由有资质供应商处理。
  • 弘汉光电厂区注塑非甲烷总烃1.94/1.58mg/m³(限值60),清洗COD49mg/L(500);江西弘信氯化氢1.19mg/m³(30)、挥发性有机物0.678(2)、总镍0.39mg/L(0.5);四川弘鑫颗粒物3.2mg/m³(120)、非甲烷总烃1.82(60)、COD460mg/L(500);荆门弘毅氯化氢3.21mg/m³(30)、颗粒物5(120)、非甲烷总烃6.41(120);湖北弘汉非甲烷总烃1.22mg/m³(4)、COD27mg/L(300);华扬电子氯化氢6.24mg/m³(30)、硫酸雾3.33(30)、COD54mg/L(200),材料均列“不超标”。项目19拟建,尚无排放数据。
  •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补流,不涉及募投项目、环保设施、环保资金来源或新增处理能力。律师认为已说明已建/在建污染并不存在超标,保荐人意见同向;项目19及本次资金实际用途变化时应重新核对。

问题 20:最近36个月环保处罚及发行障碍(问题四(10)) ​

(回复文件7-1第234页,TXT行10529—10566;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7-3第112—114页,TXT行6835—6890。)

问询要点:核查最近36个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是否构成《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百三十八条、严重环境污染或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及报告期处罚是否重大、是否构成发行障碍。

回复与核查要点:

  • 最近36个月可识别的生态环境处罚为厦门燧弘《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厦环罚〔2023〕210号),2023年9月12日罚款15.00万元,违法事项为未建设规范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律师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福建省裁量规则,认为混合物不足一吨、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过失违法且已建设防治措施,15万元处于10万—100万元法定幅度较低区间。
  • 律师逐项对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认为不属于疑难复杂、拟罚款50万元以上、吊销许可证、停产整治/关闭或应集体讨论案件;该行为也不属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百三十八条所称排放、倾倒或处置放射性废物、含病原体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
  • 该处罚已缴款并完成危废仓库、标签、应急流程、危险废物计划等整改,律师和保荐人认为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未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构成重大违法或本次发行实质障碍。处罚决定书、整改报告及是否存在其他36个月处罚应以原件持续复核。

问题 21:募集资金与“两高”项目(问题四(11)) ​

(回复文件7-1第234—235页,TXT行10567—10634;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7-3第114—115页,TXT行6891—6990。)

问询要点:核查募集资金是否变相用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律师依据《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及《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说明“两高”重点范围,材料列举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等行业。发行人主营对应C3982、C3974、C3911及I6540,被认为不属于该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
  • 发行人承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补流,补流后不会直接或间接用于“两高”项目。由于没有建设类募投项目,不产生新增项目环保措施或能耗指标审查问题。
  • 律师和保荐人均认为不存在变相用于“两高”项目的情形。该结论以资金用途不变、承诺持续有效为前提;如后续补流资金流向关联项目、能源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应重新开展穿透核验。

问题 22:住宅、商业用地/房产及房地产开发(问题四(12)) ​

(回复文件7-1第235—244页,TXT行10635—10731;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7-3第116—126页,TXT行6995—7536。)

问询要点:核查是否持有住宅、商业用地、商业房产,取得方式和背景,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业务。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律师核查公示系统、企查查、定期报告、业务合同、经营范围及信用中国,认为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物业均为工业性质,不涉及住宅、商业用地或商业房产。华扬电子生产项目、荆门等工厂均以工业生产为用途。
  • 经营范围虽有部分主体列明“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房地产租赁经营”,但材料称这属于闲置工业房屋出租或配套管理,不等同房地产开发。发行人及子公司没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经营范围未涉及房地产业务,报告期不存在房地产开发相关收入。
  • 律师援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结论为未持有住宅、商业用地、商业房产且不从事房地产开发;保荐人意见同向。房产证、土地证、出租合同和各子公司实际收入科目仍应在正式项目底稿中逐项留存。

问题 23:其他业务收入及产业政策合规(问题四(13)) ​

(回复文件7-1第244—245页,TXT行10732—10875;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7-3第126—128页,TXT行7537—7674。)

问询要点:列明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说明发行人及子公司业务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合法合规。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其他业务收入单位为万元:2023年6,683.03万元、2024年8,722.56万元、2025年8,361.15万元。分项为原材料销售2,298.62万元、4,321.98万元、2,624.98万元;废料收入3,310.70万元、3,431.00万元、4,624.45万元;租金619.93万元、554.21万元、387.63万元;其他453.78万元、415.37万元、724.09万元。原材料包括软板基材、传感器、光学膜、覆盖膜、芯片、连接器;废料包括金属边料、环保废液和污泥;其他包括软件技术服务及开发部署、PCB代加工和检测。
  • 租金来自闲置工业用房对外出租,废料和原材料销售源于生产经营配套,软件、加工、检测与主业相关。律师认为上述其他业务是主营业务衍生,相关性较高,不属于产业政策淘汰、限制类或落后产能,报告期不存在因其他业务违法受到主管部门处罚。
  • 律师取得收入明细、信用报告并分析合理性,保荐人意见同向;会计师被要求核查(12)(13),但7-2 TXT乱码导致其独立意见、收入分类及审计底稿结论仍需以原件核验。其他业务占比及租赁合规不应在没有原始合同和发票核对的情况下扩展解释。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

下列事项属于财务、会计、经营分析或商誉估值事项,按照问询要求由保荐人、会计师核查为主,未作为独立法律问题展开;仍完整保留问询要点及回复要点,避免遗漏。

1. 问题一(1):业绩、毛利率、现金流和改善措施 ​

问询要点:结合下游需求、竞争、竞争优势、收入成本、主要客户收入和订单,说明持续亏损、毛利率波动、与现金流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匹配性和行业普遍性,并结合订单、未来计划说明改善经营、亏损因素持续性及应对措施。

回复要点:主营业务收入2023—2025年分别341,146.64万元、578,787.09万元、722,913.93万元;主营毛利率1.47%、9.39%、11.79%;扣非归母净利润-44,904.77万元、-6,532.10万元、10,234.63万元。印制电路板收入289,538.22万元、309,672.13万元、388,569.33万元,算力及相关业务收入3,679.00万元、198,787.37万元、278,807.72万元。发行人将2023年消费电子低迷、库存和竞争、2024年需求恢复、算力业务增长及FPC改革列为主要原因,2025年通过优化客户、产能、采购和成本控制扭亏。2023—2025年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为14,277.77万元、20,259.51万元、7,635.03万元,2025年因部分应收款回款安排及保证金减少下降。保荐人、会计师负责财务核查;律师未被要求发表意见。

2. 问题一(3):算力业务具体交易和商业实质 ​

问询要点:完整说明算力设备销售、算力资源服务、算力技术服务的模式、客户、收入确认、细分收入,服务器采购销售数量、单价、毛利率、对手方和货物流转、发行人作用、商业实质、同行可比性及客户持续性风险。

回复要点:2023—2025年算力设备销售分别3,679.00万元、181,262.92万元、221,043.93万元,占算力业务100.00%、91.18%、79.28%;算力资源服务为0、13,769.45万元、46,370.77万元,占0、6.93%、16.63%;算力技术服务为0、3,755.00万元、11,393.01万元,占0、1.89%、4.09%。收入包括采购、方案配置、改配组装、测试、部署、维保和资源运营;客户A等订单按合同交付,客户A部分E型服务器销售单价263.72万元/台、采购单价197.72万元/台,毛利率21.57%。公司称与亚康股份、超讯通信相比,2024年自身毛利率19.72%、2025年14.83%,与行业趋势一致;算力资源服务合同一般3—5年,设备销售具有阶段性。保荐人和会计师负责核查,律师未被要求独立发表意见。

3. 问题一(4):算力供应链依赖与替代方案 ​

问询要点:结合算力供应商合作历史、主要境外供应商所在国/地区贸易政策及供应链地位,说明供应链稳定性、境内外供应商重大依赖、替代解决方案和风险提示。

回复要点:2025年前五大算力供应商包括供应商A(2015年起合作,英伟达GPU、算力设备及组件,40,198.72万元,占7.10%)、供应商B(2024年起,34,820.63万元,占6.15%)和供应商N(2023年起,21,183.72万元,占3.74%)等;供应商变动被解释为英伟达供给渠道、客户订单及主动拓展结果。公司通过收购安联通获取英伟达精英级代理商渠道,与燧原科技及国内芯片企业合作,形成NVIDIA与国产芯片多元异构平台,并称可以通过其他代理、芯片品牌、配置调整及国产替代缓释风险。保荐人和会计师负责供应商函证、合同、走访及替代性分析,材料提示国际贸易、核心芯片供应和价格波动风险;律师未被要求发表意见。

4. 问题一(5):应收账款和坏账准备 ​

问询要点:结合主要应收客户资信、长期未回收原因、逾期、期后回款和历史坏账,说明坏账风险、偿还计划、坏账准备、账龄、周转率及与同行可比公司的一致性。

回复要点:2023—2025年末应收账款账龄在1年以内占比分别99.66%、99.40%、94.59%;2025年因客户A1一笔13,294.61万元账龄1—2年而下降,剔除后为99.61%。2025年末客户A应收38,992.30万元,客户B应收25,121.80万元;报告期前五大应收客户主要为深天马、京东方、维信诺、TCL等,发行人称资信良好、无历史坏账。应收账款周转率2023—2025年为2.84次、3.52次、3.21次;公司按业务和逾期账龄组合计提,并对一年以上寄售货品按90%计提。客户A回款受融资安排影响,公司采取管理层沟通及催收,弘信创业就38,992.30万元应收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保荐人、会计师负责财务结论,律师未被要求。

5. 问题一(6):产能利用率、闲置及减值 ​

问询要点:说明各业务产能利用率较低的原因、同行比较、原有产能对应订单和需求、闲置风险及资产减值风险。

回复要点:印制电路板产能利用率2023—2025年约62%、58%、74%,背光模组约49%、71%、65%,算力服务器约12%、10%、8%,材料另以区间口径列示FPC57.52%—67.84%、背光48.68%—70.91%、算力7.19%—12.95%。FPC受消费电子需求、江西鹰潭新增产能和订单结构影响,背光受小尺寸终端及生产基地转移影响,算力处于业务初期且受市场释放节奏影响。公司称产线和设备仍在正常运行,通过关闭低效工厂、整合厦门和江西产线、承接高价值订单及拓展算力客户改善利用率。与同行相比总体偏低,仍提示消费电子和算力订单不足导致闲置、减值风险。保荐人、会计师负责核查,律师未被要求。

6. 问题一(7):寄售模式和寄售存货 ​

问询要点:说明寄售/非寄售收入占比、主要客户、价格和毛利率、收入确认、异地HUB仓管理、寄售库龄、一年以上未领用及跌价准备。

回复要点:寄售收入占FPC及背光业务比例2023—2025年为46.41%、37.31%、43.63%,金额156,633.71万元、141,762.23万元、193,748.99万元;寄售前五客户占寄售收入94.20%、93.09%、96.21%。FPC寄售毛利率为-2.92%、0.51%、9.65%,非寄售为5.25%、4.37%、10.26%;背光寄售为-2.66%、9.47%、10.31%,非寄售为5.93%、9.43%、9.00%。寄售按客户供应链系统或邮件确认领用时确认,非寄售按客户签收确认;公司使用《存货管理制度》《HUB仓管理规范》《库房盘点作业规范》并定期对账、盘点和投保。2025年末一年以上寄售FPC余额28.33万元,计提25.50万元,比例90%。保荐人和会计师负责会计核查,律师未被要求。

7. 问题一(9):债务压力、流动性和信用风险 ​

问询要点:结合货币资金、经营现金流、本次补流及偿债安排、已有债务、营运资金、资金缺口、融资渠道和能力说明流动性及信用违约风险。

回复要点:2025年末货币资金94,681.44万元,受限39,092.93万元,可自由支配55,588.52万元;有息负债378,401.60万元,其中一年内到期235,600.95万元。短期借款145,623.47万元、售后租回及租赁融资16,611.07万元、长期借款41,999.73万元、长期应付款79,816.87万元等,拟通过续贷、营运资金和客户回款偿还。日常最低现金保有量76,608.80万元,2026—2028年总体资金缺口236,565.59万元;明确投资项目资金需求5,000.00万元,另有授信总额418,519.00万元、未使用181,669.16万元,科技创新债券尚有3亿元额度。本次发行不超过5.18亿元全部补流。发行人认为流动性风险可控、信用违约风险较低,同时披露资产负债率79.76%及偿债风险。保荐人、会计师负责核查,律师未被要求。

8. 问题三(5):华扬电子业绩承诺、补偿及会计处理 ​

问询要点:说明华扬电子未达业绩承诺原因、主要客户和订单流失、因素持续性、补偿依据和执行,以及会计处理。

回复要点:2022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华扬电子100%股权,交易作价39,000.00万元,依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2021—2024年承诺累计净利润16,400.00万元,实际累计13,453.97万元,完成82.04%。2025年主要客户精元电脑9,831.61万元、群光7,177.81万元、仁宝2,243.75万元、启碁1,742.54万元、汇创达1,179.08万元,合计22,174.79万元,占74.41%;公司解释天线FPC销售价格下降、订单减少是主因。按协议计算应补偿7,005.79万元,已回购业绩承诺方5,804,300股并注销;发行人称或有对价及权益工具重分类、公允价值变动处理符合准则。由保荐人、会计师核查;律师补充意见未对会计判断作独立展开。

9. 问题三(6):商誉减值测试和进一步减值风险 ​

问询要点:说明减值测试预计增长率、毛利率等参数及与实际对比,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和发行类第7号,结合华扬电子、安联通业绩和商誉形成判断减值迹象、计提充分性及进一步风险。

回复要点:2025年末商誉账面余额48,434.65万元,其中华扬电子24,543.71万元、安联通17,124.35万元、瑞浒6,292.06万元、厦门燧弘474.53万元;累计减值11,219.63万元,账面净额37,215.02万元。华扬电子2024年计提1,425.42万元、2025年追加3,027.62万元,2025年收入29,801.26万元、净利润1,405.68万元,毛利率18.07%;安联通2025年收入121,866.55万元、净利润7,522.32万元、毛利率12.57%,未计提减值。发行人比较收购预测与实际收入、利润和毛利率,认为安联通不存在进一步减值,华扬电子受天线FPC需求和价格影响仍需关注。具体评估模型、折现率、增长率、毛利率、敏感性测试及会计师意见应以7-2原文和评估底稿核对;保荐人、会计师负责,律师未被要求。

五、待核验事项 ​

  1. 会计师TXT不可审计阅读。 7-2文件经识别含大量控制字符和乱码,无法可靠进行全文检索、页码定位和逐字核对。会计师对问题一(1)—(10)、问题二(2)(3)、问题三(1)(3)—(6)、问题四(12)(13)的独立核查结论、保留意见、数字及页码,应直接回看原PDF或重新提取TXT后补核。

  2. 发行方案金额口径。 问询函概述本次募集资金为30,000万元至60,000万元;回复又载明调整后认购规模/发行规模为21,800.00万元至51,800.00万元、拟募集资金不超过5.18亿元。frontmatter使用当前回复可识别的上限51,800.00万元,但正式发行方案、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和募集说明书最终口径待核验。

  3. 注册与发行状态。 素材未见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发行缴款、股票登记或发行完成公告,registered_date暂记“待核验”,status按要求记为“审核中(截至素材时点)”。

  4. 问询统计与税务处罚件数。 问题二概述称报告期税务处罚5件;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列4件,其中3件报告期内、厦门燧泠500元处罚注明报告期外;7-1可识别回复统计与该表不完全一致。应回看处罚决定书、报告期截止日及合并范围,确认第5件主体、时间、文号和是否纳入报告期。

  5. 处罚文号和原件。 江西弘信违法张贴招聘广告罚款300元仅有非税缴款书和公司说明,未提供处罚决定书;税务、消防、安全生产及环保处罚决定书原件、缴款凭证和整改复查原件应补齐。尤其《(荆)应急罚〔2025〕东1-01号》对应一人死亡一般事故的调查报告、整改复查及责任认定,应保留完整链条。

  6. 环保名录表述冲突。 律师意见同时出现“印制电路板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第924项对应的‘电路板’产品”“部分项目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及“发行人产品均不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等表述。该冲突影响问题四(8)的法律分类和清洁生产结论,必须以名录原表、产品型号、除外工艺和最终披露稿逐项校正。

  7. 节能历史瑕疵。 项目3在建设时点按预计能耗“应取得未取得”后取得免于审查确认;项目14建设时点未依法审查,后取得东行审发〔2024〕58号并完成验收。应核查主管部门书面意见的性质、取得日期、是否足以消除历史责任、是否有整改通知原件及是否存在其他同类项目。

  8. 项目19后续手续。 新建算力产品制造加工项目备案为常数据投备(2026)456号,处于拟建阶段;环评文件、节能报告、排污许可/登记及实际能源方案尚未形成。项目开工前的审批、环评、节能、排污和用地条件均待补。

  9. 募投补流比例计算。 2019年非公开和2020年可转债超额非资本性支出合计8,112.13万元,但本次方案调减8,200.00万元;需补充计算表、调减依据、董事会第五届第八次会议文件和募集说明书对应页,确认是否包含利息、理财收益、发行费用及四舍五入差额。

  10. 前次募集资金基础事实。 问询概述称2020年可转债募集56,221.88万元,回复比例表使用募集资金总额57,000.00万元、实际投资56,965.96万元。两者可能对应不同口径,但不得直接合并使用,应核对发行募集说明书、验资报告、到账净额和前次募集资金鉴证报告。

  11. 关联交易完整性和同业竞争。 本轮TXT检索到关联采购销售、关联投资及资金拆借,但未见单独的“同业竞争”问询子项或明确同业竞争核查结论。用户要求的同业竞争维度在现有材料中缺少可核实事实,不能推定“不存在”;应补取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控制企业清单、经营范围、实际业务、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及履行情况后标注结论。

  12. 发行价格和定价基准日。 25.06元/股为以2026年4月20日前20日均价31.33元/股按80%折算的测算值,不能替代最终发行价。应核对定价基准日、发行底价、认购协议全文、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最终募集说明书。

  13. 李强借款及偿还。 巫少峰借款意向函、弘信创业借款安排、弘信创业自有资金/资产变现/股票质押的实际合同、授信批复、资金流水、质押率和借款偿还来源尚未在TXT中完整呈现;对外担保16.37亿元与个人资产抵押、潜在追偿责任的关系也应补核。

  14. 商誉和业绩补偿。 华扬电子补偿7,005.79万元、5,804,300股回购注销、2024年及2025年商誉减值参数和安联通预测差异属于会计/评估核心事项。由于7-2不可读,评估报告、会计师专项意见、减值测试底稿、回购注销公告及股份来源应重新核对。

  15. 土地、房产和其他业务。 需将各工业用地不动产权证、土地用途、租赁合同、租金发票、废料处置合同、危废转移联单、原材料销售合同及软件/加工/检测合同与问题四(12)(13)逐项勾稽;“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房地产租赁经营”等经营范围不应被误读为房地产开发。

  16. 正式交付前的版本核对。 本文件只对三份TXT可识别内容进行回溯,不替代原PDF、公告、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节能/环评/排污许可文件及会计师底稿。正式法律意见或申报材料引用前,应再次核对文件版本、页码、签署日期、主体名称、批复文号、金额单位和报告期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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