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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https://github.com/lennonli/ipo-inquiry-kb/blob/main/cases/874473-%E5%85%AB%E6%A1%82%E7%A7%8D%E8%8B%97.md

广西八桂种苗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74473·新三板)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挂牌日期:2024-09-09 | 审核问询共 2 轮 | 本文档基于挂牌审核期间全部公开问询回复文件提炼(截至 2026-08-23) 依据文件:广西八桂种苗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核问询回复(2024-05-23,回复全国股转公司2024年4月3日《审核问询函》);广西八桂种苗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轮审核问询回复(2024-06-21);广西八桂种苗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2024-03-27,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国枫律证字[2024]AN032-1号);两轮回复均援引《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中介机构:主办券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会计师(回复援引《八桂种苗股转问询回复报告》,所名以签章页为准)。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公司主营现代林业种苗(以桉树种苗为主)的研发、繁育、销售、推广及服务,核心技术为植物组培无性克隆技术、植物工厂化组培快繁生产技术等。股权结构为典型广西林业国资体系:15名股东全部为机构股东——13家广西区林业局下属国有林场/事业单位(东门林场46.99%为控股股东,另有博白、六万、黄冕、钦廉、大桂山、七坡、良凤江、维都、高峰、派阳山、三门江、雅长林场)加2家员工持股平台八桂财达(5.17%)、八桂财通(3.71%),穿透后股东15人。公司通过《授权经营合同》及补充协议取得东门林场8项桉树良种种质资源的独家永久复制权及生产、经营、推广全部权利。2022年5月实施股权激励(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首轮问询12个问题、二轮3个问题,法律问题集中于问题1(独立性与关联交易)、问题4(百色八桂违法占地被限期拆除、租赁无证房产、无规划许可大棚)、问题5(东门林场及东盛林业同业竞争)、问题10(国有员工持股激励合规)、问题11(代持排查与股东人数)及二轮问题2(设施农用地与林地设施审批备案)。

二、法律问题总览

轮次问题编号问题主题法律类别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首轮问题1独立性与关联交易(对东门林场授权依赖、关联采购销售)7关联交易;18独立性是(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首轮问题2技术来源(东门林场良种种源授权、组培技术)20知识产权;18独立性
首轮问题3生产模式纯业务类
首轮问题4百色八桂违法占地限期拆除、高峰大厦8-9层无证房产、2,000平米天面大棚无规划许可9土地房产;15环保;11处罚
首轮问题5东门林场、东盛林业与公司同业竞争8同业竞争
首轮问题6采购与销售纯业务/财务类
首轮问题7-9公司业绩、存货与生物资产、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纯业务/财务类
首轮问题102022年5月股权激励(八桂财达720.65万股、八桂财通517.28万股)及国有员工持股合规6股权激励/员工持股(国资)是((1)-(4),并核查是否适用《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
首轮问题11股权代持排查(无代持)、15名机构股东穿透3代持;19股东人数
首轮问题12股利分配(国资收益上缴502.82/780.76万元+2023年分红1,000万元)14分红否(主办券商及会计师)
二轮问题1财务真实性纯业务/财务类
二轮问题2设施农用地/林地设施审批备案、租赁备案义务主体、六万林场集体地审议程序9土地房产;15合规
二轮问题3良种种源知识产权保护与独占授权效力、股东人数穿透、八桂财聚离职人员激励平台国资合规、设立子公司国资审批20知识产权;19股东人数;6国资激励;1对外投资程序

逐项核对20类:1历史沿革(二轮问题3(4)子公司设立国资程序);2出资瑕疵(未见);3代持(问题11,结论无代持);4实控人/一致行动(未见专项——东门林场为林场联合体第一大股东,未见实控人认定专项问询,【待核验】公转书认定口径);5对赌(未见);6员工持股(问题10、二轮问题3(3));7关联交易(问题1);8同业竞争(问题5);9土地房产(问题4、二轮问题2);10重大合同资质(二轮问题3(1)《授权经营合同》效力);11诉讼处罚(问题4百色八桂行政处罚);12社保(未见专项);13税务(未见专项);14分红(问题12);15环保安全(问题4占地复垦);16数据合规(未见);17境外架构(无境外主体);18独立性(问题1、2);19新增股东(问题11股东人数);20其他(二轮问题3(1)种源泄露防范)。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4:违法占地处罚、无证房产与无规划许可大棚(首轮,回复第82—104页;20240523 txt 行3731—4616)

问询要点:(1)梳理用地合法合规性——土地性质、规划用途、实际用途一致性;是否存在使用集体土地、农用地、耕地、基本农田情形,审批或租赁备案手续,集体土地是否履行集体经济组织审议程序;(2)除百色八桂外是否存在违规占用基本农田或改变土地法定用途行为,可能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整改措施及有效性;(3)东门林场出租的高峰大厦8-9层办公场所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原因、是否违反土地规划用途;租赁无证房产、未经许可建设大棚可能受到的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测算房产、大棚无法继续使用对生产经营和业绩的影响。另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租赁多处土地建设苗圃的土地权属清晰性、租赁手续合法合规性、租赁协议有效性(含租赁期限)、持续使用稳定性。

回复与核查要点

  • 用地结构:自有国有建设用地1宗——桂(2022)南宁市不动产权第0160085号,南宁市科园西九路8号6,556.98平方米(2003年12月9日至2053年12月9日,工业用地,组培厂与瓶苗生产,用途一致)。租赁土地10宗以上,含:东门林场国有土地(扶绥县东门林场221亩,2021.01.01-2040.12.31,农用地;2.67亩至2025.12.31;三塘街151.62亩至2031.04.30);七坡林场集体土地(明阳园区C-8-A、G-6-A、G-6-B共219.8935亩,2020.05.01-2040.03.31,农用地/建设用地,履行集体经济组织审议程序;C-10共4.9983亩;台湾花卉产业园E-8/E-9/E-10共39.4542亩,2023.10.08-2025.10.07);集体土地个人/村民小组出租(北流市清湾镇禾界村李雪彪70.05亩至2042.09.21;福绵区石和镇爱国村旺大塘村民小组17.0002亩、五四塘第一村民小组30.6514亩,均至2041.12.31);维都林场国有土地约71.4361亩(2023.05.01起)。均未占用基本农田,需审批/备案的已办理。
  • 百色八桂违法占地:2022年5月百色八桂未办理合法用地审批手续占用土地建设,被要求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原种植条件(处罚决定机关及文号见回复正文);公司落实整改——拆除/恢复种植条件,整改后验收(回复正文披露整改完成情况),不构成重大违法。
  • 无证房产:公司向东门林场租赁南宁市兴宁区高峰路2号高峰大厦8层、9层办公场所暂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东门林场为产权办证主体,公司为承租方);不违反土地规划用途。
  • 大棚:公司在南宁市高新开发区工业园租赁建筑物2,000平米顶层天面搭建大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城乡规划法》存在被责令限期拆除及罚款风险;回复论证大棚为育苗辅助设施、可拆除重建、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业绩影响有限(测算见回复正文)。
  •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公司用地整体合法合规,百色八桂违法占地已整改完毕、不构成重大违法;租赁无证房产及大棚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风险可控;租赁土地权属清晰、租赁手续合法合规、协议有效、持续使用稳定。

执业提示:种苗/农业企业"轻资产+多地租赁"模式的用地核查须按"权属性质(国有/集体)—规划用途—实际用途—审批/备案/集体审议四项手续"逐宗列表;承租人视角下"出租方无证房产"的抗辩要点是义务主体为出租方+租赁合同有效+替代场所可得性测算;天面临建大棚以"可拆除、低值、辅助性"定性为一般违规。

问题5:东门林场及东盛林业同业竞争(首轮,回复第105—109页;20240523 txt 行4617—4720)

问询要点:控股股东东门林场及其控制的广西东盛林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涉及林木、苗木、花卉种苗培育项目、育苗基质等。(1)说明东门林场、东盛林业与公司在产品特点、核心技术、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方面的差异,与公司业务是否存在替代性竞争性关系、利益冲突、同一市场范围销售,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如构成,同类收入毛利占比,是否导致非公平竞争、利益输送、商业机会让渡,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公司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有效性,挂牌后新增同业竞争风险。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差异论证:东门林场主营林木种植与销售,系公司下游;作为"中澳东门桉树示范林项目"实施主体,从澳大利亚等8个国家引进近200个桉树品种/种源,建立亚洲最大桉树基因库,系全国仅有的两个国家级桉树良种基地之一,核心技术为良种和无性系选育、纯种世代改良与人工杂交育种、杂交子代测定、无性系测定、造林设计、营林技术;东盛林业为东门林场全资子公司,协助日常管理、无实际对外经营。公司主营种苗研发繁育销售,核心技术为组培无性克隆、工厂化组培快繁、轻基质规模化育苗等,双方处于产业链上下游、业务不具替代性。
  • 独家授权:公司通过与东门林场签署《授权经营合同》《补充协议》《授权经营合同之补充合同二》,取得东门林场最具推广价值的8项桉树良种种质资源独家永久复制权及相关品种独家永久的生产、经营、推广全部权利及相关品牌独家永久许可。
  • 控股股东承诺:东门林场出具承诺——"八桂种苗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为本单位林木种苗研发成果产业化转换的唯一平台,东门林场不再设立、控股、控制、参股林木种苗新品种产业化转换主体。同时,如本单位未来若选育出新的桉树品种,将申请新品种保护,并承诺将品种独家授权或以评估价转让给八桂种苗公司生产、经营及推广。"
  •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东门林场、东盛林业与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避免同业竞争措施有效,挂牌后新增同业竞争风险已被承诺机制覆盖。

执业提示:国有林场以"科研+资源持有方"身份控股产业化平台的架构中,同业竞争论证锚点是"上下游分工+独家授权+唯一平台承诺"三件套;承诺函中"新品种独家授权或以评估价转让"的前置安排将未来同业竞争风险合同化,值得资源型国企改制项目复制。

问题10:国有控股员工股权激励合规(首轮,回复第231—244页;20240523 txt 行9683—10316)

问询要点:2022年5月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平台八桂财达、八桂财通分别认购720.65万股和517.28万股。(1)激励政策内容(激励目的、管理机制、流转退出机制、授予价格、锁定期限、绩效考核、服务期限、调整程序、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职务变更离职时的执行安排、激励对象选定标准及程序);(2)八桂财聚是否亦为激励平台及其情况;(3)实施中有无纠纷、是否实施完毕;(4)对公司经营、财务、控制权的影响;(5)(6)会计处理与行权价格确定原则(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建议主办券商、律师核查(1)-(4)并说明公司股权激励是否适用《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等规定、是否合法合规。

回复与核查要点

  • 激励政策:激励目的为激发员工积极性、稳定核心骨干;管理机制为激励对象持有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份额、平台持股公司、主要管理人员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流转及退出机制——在职激励对象不得要求公司收回激励股权,本人离职或被解聘的应在半年内全部退回股份、出资按上一年度审计后净资产退还,因公调离的按上一年度审计净资产与实际出资成本孰高返还;授予价格以经国资监管部门核准的经评估的价格为准;锁定期为自取得股份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激励五年后且公司完成境内IPO前经普通合伙人同意仅可向方案确定的激励对象转让平台份额;不涉及绩效考核指标;公司合并分立控制权变更时原则上已发放股票不作变更。
  • 国资程序:本次激励履行国有资产评估、国资监管部门核准程序(授予价"以经国资监管部门核准的经评估的价格为准");律师核查是否适用《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等规定并论证合法合规。
  • 八桂财聚:系公司离职人员退回股份重新分配认购的股权激励实施平台(二轮问题3(3)继续追问其是否适用《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及财税科技国资扩大实施范围通知,公司论证合规)。
  •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已履行必要决策与国资监管程序、适用规则依据充分、实施过程无纠纷、已实施完毕,合法合规。

执业提示:国有控股企业员工持股激励的合规双轨——133号文试点意见 vs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选择适用轨径须与公司"国有科技型企业"认定及激励方式(股权出售/出资入股平台)匹配;退股定价"上年审计净资产"与"孰高返还"双轨设计兼顾了国资流失防控与员工激励,离职人员平台(八桂财聚)承接退回股份需逐次履行国资程序。

问题11:股权代持排查与股东人数穿透(首轮,回复第245—252页;20240523 txt 行10317—10668)

问询要点:补充披露历史沿革中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及形成演变解除过程;代持是否申报前解除还原并取得确认;是否存在影响股权明晰问题、异常入股、规避持股限制;股东人数是否超200人。请主办券商、律师就"股权明晰"发表意见,并说明流水核查、入股价格异常、未披露代持三项专项核查。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形,不涉及代持解除还原(已在公转书"第一节/四/(二)"披露)。
  • 股东结构:15名股东均为机构股东——13家区林业局下属事业单位(东门林场46.99%、博白林场6.86%、六万林场6.82%、黄冕林场5.74%、钦廉林场5.03%、大桂山林场4.95%、良凤江公园3.59%、七坡林场3.59%、维都林场1.80%、高峰林场1.44%、派阳山林场1.44%、三门江林场1.44%、雅长林场1.44%)及员工持股平台八桂财达(5.17%)、八桂财通(3.71%);按《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员工持股计划按1名计算,穿透后股东人数15人,未超200人。
  • 国资程序:公司已完成国有资本产权登记,设立及历次股权变更已按国资监管法规履行程序;直接股东除两个员工平台外均为区林业局下属事业单位,不存在异常入股及规避持股限制情形。
  •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公司符合"股权明晰"的挂牌条件。

执业提示:林场联合体持股(13家事业单位+2平台)属"机构股东均按1名穿透"的最简结构,但应附各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国资产权登记证明;事业单位持股拟挂牌公司的合法性以国资监管体系内的产权登记链条为准。

二轮问题2:设施农用地、林地设施审批与租赁备案(二轮,回复第34—52页;20240621 txt 行1257—2027)

问询要点:(1)结合各土地规划用途、设施建设情况说明设施建设审批备案手续是否符合《森林法》《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等规定;认定部分土地不涉及设施建设审批备案的依据充分性,有无应办未办、法律风险、是否重大违法;(2)部分土地不涉及或未办理租赁备案的原因合理性,承租方是否为备案义务主体,有无行政处罚风险;(3)向六万林场租赁集体农用地不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审议程序的原因合理性、有无纠纷;结合《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说明租赁集体土地程序合法性、有无侵占集体土地;(4)取得土地是否存在规范性瑕疵,瑕疵土地用途面积占比,测算无法持续使用对业绩影响。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设施建设手续:公司逐宗区分——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林业生产道路、围栏、管护房等)依《森林法》第三十七条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设施农用地上的生产设施按自然资规[2019]4号实行备案制;公司认定部分土地仅种植苗木、无设施建设或设施属于临时简易设施,不涉及审批备案(依据见回复正文逐宗列表),不存在应办未办的重大情形;对存在瑕疵的设施已补充备案或整改。
  • 租赁备案:依《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租赁备案义务主体为出租方/流转双方中的管理申报方,公司作为承租方非独立义务主体;未备案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公司未因未备案受到行政处罚。
  • 六万林场集体地:公司向六万林场租赁的集体农用地不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审议程序,系因该土地已由六万林场依法取得经营权/相关权属文件(具体依据见回复正文),不存在侵占集体土地情形、无纠纷争议。
  •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公司土地租赁及设施建设事项不存在重大违法,规范性瑕疵土地占比小、可替代,不影响持续经营。

执业提示:林地上"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设施"( firma道路/库房)与"设施农用地"两套监管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vs 乡镇政府备案)易混淆,逐宗论证适用轨径并取得主管部门书面确认是本类项目必备底稿;承租方非备案义务主体的论证可援引合同效力与备案性质(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

二轮问题3(1)(3)(4):良种种源知识产权、八桂财聚激励与子公司设立程序(二轮,回复第53—88页;20240621 txt 行2028—2475)

问询要点:(1)东门林场授权使用的良种种源是否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授权独占性安排法律效力、种源泄露风险及对业务影响;(2)按《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2023年修订)》穿透计算股东人数;(3)八桂财聚作为离职人员退回股份重新分配认购的激励平台是否适用《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是否合法合规;(4)结合国资监管要求说明投资设立子公司是否需外部审批备案及合法合规。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种源知识产权:依《专利法(2020修正)》第二十五条动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但生产方法可获专利、《种子法(2021修正)》第九十条及第二十五条植物新品种权制度——东门林场良种种源因过去保护意识薄弱未及时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已丧失新颖性无法再申请;但8项桉树良种种源中6个品种的组培快繁方法已获发明专利(公司均通过受让或授权取得专利权/使用权),剩余2个品种选育较晚未申请方法专利但产量销量均低。
  • 独占授权效力:良种种源母树林作为基因载体所有权归东门林场,依《森林法(2019修订)》第十五、十六条其合法权益受保护、使用权可转让出租作价出资,东门林场有权授权公司独占实施;《授权经营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依《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已生效。
  • 防泄露措施:东门林场与公司在《授权经营合同》及补充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种源林散布于2,000亩以上桉树人工商品林中、种植分布图符号化处理、仅指定部门关键人员掌握并签保密协议、定期巡逻管护;公司制定《主营品种种源保密制度》、核心技术人员实施芽条采集并签保密协议;假冒种苗因组培继代退化无法保持良种性状且无法获得良种"苗木产地标签",依《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生产假种子可处货值二至二十倍罚款;公司可通过专利维权。种源泄露风险较低、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 八桂财聚与子公司:八桂财聚作为离职人员退回股份重新分配平台,公司论证其适用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相关规定并已履行国资程序;投资设立子公司已按国资监管要求履行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备案(具体文号见回复正文)。
  •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授权独占安排合法有效、种源泄露风险已有效防范;八桂财聚激励合规;子公司设立程序合法合规。

执业提示:植物品种权"丧失新颖性不可补"是种业企业的常见硬伤——补救路径为"生产方法发明专利+独占授权合同+商业秘密管理(符号化、分区、保密协议)+种子法行政处罚威慑"四层替代保护;本案将《授权经营合同》的独占性条款与《森林法》第十五条资源使用权能挂钩的论证,是资源授权型合作的效力论证范本。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1. 首轮问题3生产模式、问题6采购与销售、问题7公司业绩、问题8存货与生物资产(林木类生物资产计量)、问题9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二轮问题1财务真实性——业务财务核查类。
  2. 首轮问题12股利分配:2021年、2022年系依桂财预〔2021〕109号、桂财预〔2022〕88号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502.82万元、780.76万元(国有独资阶段),2023年2月6日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按139,266,851股分配1,000万元(东门林场分得4,698,885.59元等15名股东按比例分配),问询指定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律师未发表专项意见。
  3. 二轮问题3(2)股东人数穿透(首轮问题11已详述,二轮按2023年修订的监管指引第4号重述)——重复性事项。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1. 原始问询函(2024年4月3日首轮、二轮函)原文未随批次提供,问询要点以回复黑体引用为准;两轮律师意见均以《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形式出具,该补充法律意见书全文未随批次提供,律师意见以回复援引为限。
  2. 百色八桂违法占地的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机关、占用土地面积及复垦验收文件:回复正文以表格呈现但txt中该单元格内容折行缺失,需对照PDF核验;《授权经营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具体授权期限、对价与独占范围条款未见全文。
  3. txt文本质量:问题4用地列表(10宗以上租赁土地的审批/备案/集体审议三栏)及问题10激励政策表存在折行错位;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姓名(法律意见书签章页)未完整提取,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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