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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https://github.com/lennonli/ipo-inquiry-kb/blob/main/cases/003015-%E6%97%A5%E4%B9%85%E5%85%89%E7%94%B5.md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003015·深市主板)再融资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

注册批复日期:素材未载明,按“审核中(截至素材时点)”处理|受理日期:2026-04-20(发行人、保荐人回复中的“其他问题”披露)|问询共 1 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6-05-11 出具审核函〔2026〕120027 号审核问询函,回复文件及募集说明书文件名为 20260727|本文档基于公开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审核问询函回复、会计师反馈回复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提炼,截至 2026-07-27 素材时点

依据文件:20260727_7-1_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pdf.txt;20260727_7-2_会计师反馈回复.pdf.txt;20260727_7-3_补充法律意见书(一).pdf.txt;20260727_募集说明书.txt

中介机构: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载明经办律师吴旭日、朱怡静、许多,负责人沈国权);审计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反馈回复签字注册会计师陈雪、刘新星)

再融资类型: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80,000.00 万元(含本数),最终方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方案为准

一、发行方案与审核概况 ​

本次发行是日久光电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80,000.00 万元(含本数)。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范围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同一价格认购。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最终发行价格由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与中信证券按照申购报价、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发行数量不超过发行前总股本的 30%,募集说明书载明数量上限为 84,320,000 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因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加的股份一并受限。

募集资金中 60,000.00 万元投入由全资子公司浙江日久实施、位于浙江省海盐县的“年产 600 万平方米功能性膜项目”,项目总投资 82,200.00 万元,新增 500 万平方米调光导电膜和 100 万平方米防反射膜产能,建设期限 24 个月;20,000.00 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投资总额合计 102,200.00 万元。项目建设投资 73,681.99 万元,其中工程费用 67,172.73 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3,000.59 万元、预备费 3,508.67 万元;铺底流动资金 8,518.01 万元,预备费和铺底流动资金均拟以自有资金投入。本次实际补充流动资金为 20,000.00 万元,占拟募集资金总额 25%,素材据此认定未超过《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所称 30%。

审核时间线为:2026-01-08,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2026-04-20,发行申请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2026-05-11,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120027 号);2026-07-27 文件名所示的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募集说明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素材形成,容诚会计师反馈回复签署日期为 2026-07-24。素材没有显示深交所审核通过、上市委审议、证监会同意注册或发行完成,因此当前状态为审核中。项目定位为功能性薄膜材料主业扩产,重点审核风险集中在财务性投资、前募项目效益、补流必要性、进口原材料供应及产业政策与项目审批信息的一致性。

二、法律问题总览表 ​

轮次问题编号问题主题法律类别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首轮问题 1(1)-(2)2023 年亏损、2024-2025 年增长、2026 年一季度业绩下滑及核心产品毛利率其他法律事项(财会类为主)否;由保荐人、会计师核查
首轮问题 1(3)最近一期末财务性投资(含类金融)及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新投入、拟投入事项财务性投资;类金融业务;募集资金扣除否;回复分工为保荐人、会计师,补充法律意见书未覆盖
首轮问题 2(1)项目一与现有业务的联系、协同及是否投向主业、新业务/新产品研发阶段募集资金用途与可行性;产业政策与募投项目否;保荐人核查,律师未被指定核查
首轮问题 2(2)项目一与首发募投项目的区别、前募产能利用率、资产闲置及效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募集资金用途与可行性否;保荐人、会计师核查
首轮问题 2(3)固定资产扩产必要性、产能过剩风险、订单及消化措施募集资金用途与可行性;对外投资与产业协同否;保荐人核查
首轮问题 2(4)募投项目销量、价格、毛利率、净利润、税后内部收益率和回收期测算募集资金用途与可行性;税务否;保荐人、会计师核查
首轮问题 2(5)境内代理商进口原材料、PET 基膜/树脂/ITO 靶材出口限制及供应风险产业政策与募投项目;其他法律事项是;锦天城发表明确意见
首轮问题 2(6)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及需求不达预期影响募集资金用途与可行性否;保荐人、会计师核查
首轮问题 2(7)补充流动资金必要性、预备费和铺底资金来源、补流比例募集资金用途与可行性;财务性投资/理性融资否;保荐人、会计师核查
首轮其他问题重大事项提示风险排序、媒体报道及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其他法律事项否;保荐人核查
非问询专项披露募集说明书第二节发行对象、现金认购、定价、发行数量、限售、关联交易及控制权发行对象与认购方式;定价基准与发行价格;限售安排与减持;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及实控人补充法律意见书未单列意见

再融资法律类别覆盖情况如下。下表只记录 TXT 实际出现的事项;标注“未见”不代表事实不存在,而是本组素材没有提供足以核验的独立信息。

法律词表类别素材覆盖情况
募集资金用途与可行性项目一 82,200.00 万元、募集资金 60,000.00 万元及补流 20,000.00 万元,已覆盖
发行对象与认购方式不超过 35 名,人民币现金、同一价格认购,已覆盖
定价基准与发行价格发行期首日、20 个交易日均价 80% 发行底价,已覆盖
限售安排与减持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限售,已覆盖
财务性投资最近一期末 6 个相关科目逐项核对,已覆盖
类金融业务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等及募集资金用途,已覆盖
产业政策与募投项目国家及浙江产业政策、项目备案、环评、用地已覆盖;能评待核验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首发募集资金到位、变更、使用完毕及前募效益,已覆盖
承诺履行情况实控人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及长期有效表述已披露;全面履行情况未专项核查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无同业竞争、发行对象关联关系待发行后确定,已覆盖
土地房产权属《不动产权证书》及地块信息已覆盖
环保与安全生产项目环评审查意见已覆盖;安全生产事项未见专项问询
劳动与社会保障本组素材未见专项核验
税务募投测算增值税、附加税及所得税率已覆盖
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募集说明书称报告期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诉讼仲裁未见专项信息
商誉与减值q1 回答出现存货跌价、固定资产减值,未见商誉专项事项
对外投资与产业协同不存在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及财务性投资,主业协同已覆盖
控股股东及实控人陈超、陈晓俐一致行动及控制权不变,已覆盖
股份质押与冻结控股股东、实控人质押数量已披露;冻结事项未见
其他法律事项原材料国际贸易政策、媒体舆情、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已覆盖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

全量问询索引:首轮问题 1 ​

问询要点(完整子问):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公司净利润分别为 -1,658.26 万元、6,747.42 万元、10,454.51 万元,2023 年净利润为负,2024 年、2025 年快速增长;2026 年一季度营业收入同比下滑 7.71%,归母净利润同比下滑 63.06%。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22.16%、26.75% 和 32.58%,OCA 光学胶毛利率分别为 -11.12%、-1.32%、-6.5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行业周期性变化、下游市场需求、产品价格等,分析 2023 年归母净利润为负,2024 年和 2025 年净利润增长但 2026 年一季度净利润同比下滑的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收入变动趋势是否一致,2026 年第一季度业绩下滑因素是否持续影响公司业绩以及未来拟改善措施;(2)按核心产品类别列示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动趋势,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各项核心产品毛利率差异及变动趋势是否合理,并说明 OCA 光学胶产品毛利率持续为负的原因;(3)结合相关财务报表科目具体情况,说明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等规定;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具体情况,是否已从本次募集资金中扣除。另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2)相关风险,请保荐人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分流:子问(1)(2)属于业绩及毛利率财会、经营分析,完整回复摘要列入本节末“未纳入详述事项”;本节问题 1(3)单独提炼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事项。问题 1 回复文件第 7-1-3–30 页,全文 TXT 行 53–1200;会计师反馈回复第 7-2-3–33 页,全文 TXT 行 60–1370。

全量问询索引:首轮问题 2 ​

问询要点(完整子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80,000.00 万元,60,000.00 万元用于年产 600 万平方米功能性膜项目,20,000.00 万元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一新增 500 万平方米调光导电膜和 100 万平方米防反射膜产能,总投资 82,200.00 万元;首发募投募集资金总额 46,165.20 万元,2022 年调减研发中心项目 3,000.00 万元并调至年产 500 万平米 ITO 导电膜建设项目。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项目一与现有业务的区别、联系、相关性及协同性,募集资金是否投向主业;如涉及新业务、新产品,说明所需研发技术、研发阶段、是否存在试生产及是否完成中试;(2)项目一与首发募投“年产 500 万平米 ITO 导电膜建设项目”的区别和联系,结合导电膜产能利用率说明前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部分资产闲置或实际效益低于预期及原因;(3)结合主要产品现有产能、产量及产能利用率、同行业公司扩产情况,说明项目一投入固定资产扩产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结合在手订单、意向性合同说明是否存在产能过剩风险及新增产能消化措施;(4)结合在手订单或意向性合同、竞争对手、同行业同类或类似项目,说明募投项目收益测算过程、测算依据,包括各年预测收入构成、销量、毛利率、净利润、项目税后内部收益率具体计算过程,说明关键参数与现有业务差异的原因、合理性、效益测算可实现性,并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测算是否合理、谨慎;(5)说明报告期内向境内代理商采购进口原材料的金额及占比,结合国际贸易政策说明 PET 基膜、树脂、ITO 靶材等核心原材料是否存在被限制采购风险,若未来境外原材料无法及时供应,对募投项目实施是否造成限制或影响;(6)说明项目一建成后每年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金额,若投产后下游需求不达预期,新增折旧摊销对整体业绩的影响;(7)结合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现金流、经营规模及趋势、日常营运资金周转、未来业务规划及流动资金需求,测算本次募集补流必要性和合理性,结合预备费、铺底资金来源说明实际补流比例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另请发行人补充披露(3)—(6)相关风险;请保荐人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会计师核查(2)(4)(6)(7)并明确发表意见,发行人律师核查(5)并明确发表意见。

回复分流:问题 2(1)—(7)均在下列分项完整对应;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问题 2 第 7-1-31–55 页、TXT 行 1204–2240;会计师反馈回复问题 2 第 7-2-33–51 页、TXT 行 1371–2110;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问题 2 第 7-3-2–6 页、TXT 行 71–145。需要注意,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的子问顺序先回答(1)—(4),再回答(5)—(7);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直接从(5)进口原材料事项展开。

问题 1(3):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核查(首轮,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第 7-1-26–30 页、TXT 行 1025–1200;会计师反馈回复第 7-2-28–33 页、TXT 行 1179–1370;募集说明书第 1-1-47–49 页、TXT 行 1874–2010) ​

问询要点:结合财务报表科目具体情况,说明截至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等规定;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具体情况,是否已从本次募集资金中扣除。

回复与核查要点:

  • 认定口径:回复引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一条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材料列举的财务性投资包括投资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与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产业基金或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及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围绕产业链上下游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符合主营业务及战略方向的拓展客户或渠道的拆借/委托贷款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金额较大以超过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 30% 为口径,不包括合并范围内类金融业务投资;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发行前新投入、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应从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投入包括支付投资资金、披露投资意向或签订投资协议等。
  • 最近一期末:截至 2026-03-31,货币资金 18,000.61 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 2,004.43 万元、其他应收款 42.78 万元、其他流动资产 1,204.37 万元、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为“—”、其他非流动资产 15,551.47 万元,合计 36,803.66 万元;各科目对应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均列“—”。逐项解释为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结构性存款、押金和保证金、待认证进项税及预付设备款,回复据此认定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素材没有另列归母净资产金额及财务性投资占归母净资产的具体百分比,不能据此补算或推定。
  • 董事会前六个月至回复日:2026-01-08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其后不存在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等类金融业务投资;不存在设立或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对外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投资金融业务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的安排。期间购买安全性高、低风险、稳健性好的结构性存款和大额存单,回复认为不属于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亦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 中介意见分层:保荐人和会计师的核查程序包括获取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年报、季报及期末可能涉及财务性投资的科目明细表,分析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的投资情况。保荐人意见: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回复日不存在已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本次募集资金不涉及扣除。会计师意见:与保荐人结论一致。律师意见:问题 1 的问询分工未指定发行人律师核查,7-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未对问题 1(3)发表单独意见,不能将保荐人、会计师意见表述为律师意见。

执业提示:本问的证据链是“会计科目全量表—逐科目性质—董事会前六个月投资流水/安排—募集资金是否扣除”。结构性存款是否属于高风险金融产品必须落到产品性质、期限及风险等级材料,当前 TXT 只保留了回复定性,产品合同及银行凭证仍应回底稿核对。

问题 2(1):项目一与现有业务的关系及主业定位(首轮,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第 7-1-31–34 页、TXT 行 1258–1334;会计师反馈回复问题 2 问询原文第 7-2-33–35 页、TXT 行 1371–1450;募集说明书第 1-1-61–68 页、TXT 行 2455–2790) ​

问询要点:说明项目一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区别和联系、相关性及协同性,募集资金是否投向主业;如涉及新业务、新产品,进一步说明所需研发技术、所处研发阶段,是否存在试生产环节,如是,新产品是否已完成中试。

回复与核查要点:发行人说明项目一产品为调光导电膜、防反射膜,均为已经开发、量产并形成市场份额的现有产品,不涉及新产品开发或新增业务类型,不存在需另行说明的试生产、中试阶段。项目使用的高精密涂布机、精密贴合机、分切机及高精密 ITO 结晶生产线与现有业务一致,配套的高真空卷绕镀膜机在靶位数量、镀膜均匀性控制精度、生产效率等指标上升级;技术基础仍为磁控溅射、精密涂布、多层光学膜系设计、精密贴合及分切。调光导电膜主要用于汽车天幕、侧窗、后视镜,防反射膜主要用于车载显示及消费电子;后续还拟开发智能穿戴、建筑幕墙、高铁飞机舷窗、Micro-LED、Mini-LED、医疗用具和户外广告牌等应用,但回复仍将本项目定位为既有产品扩产。

公司从技术、客户、供应链、生产运营及认证五方面说明协同:共享研发平台、专利和工艺参数,依托核心客户承接增量订单,使用统一采购体系提升议价和稳定供应,复用质量控制、设备运维和安环体系,并以既有车规资质、客户认证和行业准入减少重复认证。募集说明书进一步披露项目由全资子公司浙江日久在浙江省海盐县实施,新增 500 万平方米调光导电膜和 100 万平方米防反射膜产能。保荐人意见认为项目与现有业务具有相关性及协同效应,募集资金均投向现有主业,不涉及新业务、新产品。会计师意见:问题 2(1)不属于其单独核查范围。律师意见:问题 2(1)不属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指定核查范围,不能代称律师已就主业定位发表意见。

执业提示:主业认定应同时核对产品、工艺、实施主体、客户认证和收入/量产状态;仅披露“行业相关”不足以证明不属于新业务。对于材料中列出的未来应用场景,应区分“既有产品拓展应用”与“新产品研发”,不能把规划性应用直接写成已完成中试。

问题 2(2):项目一与首发募投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首轮,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第 7-1-34–35 页、TXT 行 1336–1442;会计师反馈回复第 7-2-35–37 页、TXT 行 1428–1545;募集说明书第 1-1-71–72 页、TXT 行 2845–2905) ​

问询要点:说明项目一与首发募投“年产 500 万平米 ITO 导电膜建设项目”的区别和联系;结合报告期内导电膜产能利用率,说明前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部分资产闲置或实际效益低于预期的情况及原因。

回复与核查要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于 2020-10-21 上市,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87 号),发行 7,026.6667 万股、发行价 6.5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46,165.2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4,791.21 万元后实际到账 41,373.99 万元,2020 年 10 月到账,并经容诚验字[2020]230Z0212 号《验资报告》验证。首发资金用于“年产 500 万平米 ITO 导电膜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项目”;2022-08-22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及 2022-09-08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前一项目增加募集资金 3,000.00 万元用于设备及配套购置费,研发中心项目相应减少 3,000.00 万元。募集说明书称截至 2022 年 12 月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账户注销,未发生延期;因到位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本次无需另编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

项目联系方面,前募项目原规划高低方阻 ITO 导电膜,2023 年 10 月起因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逐步调整为调光导电膜,调整前后均属 ITO 导电膜;项目一是浙江日久三期,新增调光导电膜 500 万平方米、防反射膜 100 万平方米,较前募增加防反射膜,叠加自主光学系统正向设计,核心技术、主要原材料、关键设备及客户基础仍同源。前募项目 2023—2025 年产能利用率分别为 44.47%、43.73%、71.39%,销售收入分别为 3,107.88 万元、6,379.12 万元、24,945.36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2,309.59 万元、-585.29 万元、4,997.96 万元;IPO 可研预期收益为 4,749.50 万元。保荐人、会计师意见均认定 2023—2024 年效益低于预期主要受产能爬坡影响,2025 年已达到预期收益,截至 2025 年末不存在资产闲置。律师意见:未被指定核查,7-3 未单列意见。

执业提示:前募变更要把“审批文件—调减/调增金额—项目用途—实施效果”连成闭环;产能利用率低不能直接等同于资产闲置,应同时核对固定资产状态、产能释放阶段、收入、净利润及原可研预期收益。

问题 2(3):固定资产扩产必要性、产能过剩风险及消化措施(首轮,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第 7-1-36–41 页、TXT 行 1445–1678;募集说明书第 1-1-62–68 页、TXT 行 2517–2790) ​

问询要点:结合主要产品现有产能、产量及产能利用率、同行业公司扩产情况,说明项目一投入固定资产扩产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结合在手订单、意向性合同,说明是否存在产能过剩风险及新增产能消化措施。

回复与核查要点:2023/2024/2025 年调光导电膜产能为 70.00/140.00/180.00 万平方米,产量 25.76/47.16/127.76 万平方米,利用率 36.80%/33.69%/70.98%;高低方阻及其他导电膜产能均为 508.00 万平方米,产量 314.93/371.08/352.02 万平方米,利用率 61.99%/73.05%/69.30%;光学膜产能 14.00/28.00/36.00 万平方米,产量 7.43/15.64/30.71 万平方米,利用率 53.08%/55.87%/85.31%;OCA 光学胶产能均为 450.00 万平方米,产量 503.28/607.52/482.34 万平方米,利用率 111.84%/135.00%/107.19%。项目一新增产能相对于同类现有产能的扩产倍数为 2.5 倍。同行业项目表中的“达产后营收/再融资申报时上一年营收/扩产倍数”分别为:斯迪克精密离型膜建设项目 69,284.16 万元/198,415.80 万元/0.35;激智科技光学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73,600.00 万元/142,017.19 万元/0.52;激智科技太阳能封装胶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73,247.14 万元/142,017.19 万元/0.52;世华科技新建高效密封胶项目 92,093.06 万元/46,229.42 万元/1.99;世华科技光学显示薄膜材料扩产项目 139,200.00 万元/79,468.34 万元/1.75;万顺新材年产 10 万吨动力及储能电池箔项目 302,464.33 万元/543,745.70 万元/0.56;发行人年产 600 万平方米功能性膜项目 81,000.00 万元/66,736.08 万元/1.21。

回复同时引用光羿科技 2025-05 单月 EC 汽车调光产品交付 10,000 台、搭载 20 款量产车型,2025-09 单月交付突破 20,000 台、搭载 20 余款车型;2026-01 光羿科技中国总部、百万产能车规及消费 EC 调光产品智造中心项目签约苏州,达产后预计年销售额超过 60 亿元。公司与主要客户未签长期锁定采购数量及金额的订单,主要采用短期、滚动订单;截至 2026-05 月末未来三个月订单预测为调光导电膜 5,500.00 万元、光学膜 4,121.13 万元,合计 9,621.13 万元,且明确注释该预测不是实际已获取在手订单。新增产能措施包括深度绑定光羿科技等核心客户、已有 10 余家新客户送样认证或小批量供货;拓展车载显示、智能穿戴、建筑调光等应用;优化良率、效率、规模采购;按市场和订单分阶段释放产能。保荐人意见认定扩产必要、合理,产能过剩风险较低。会计师、律师意见:未被指定核查,补充法律意见书未单列意见。

执业提示:订单预测与实际在手订单必须分开表述。本案扩产合理性依赖下游市场增长、核心客户扩产、专线认证和建设周期四条证据链,但材料同时承认主要客户没有长期锁量合同,应在风险章节保留需求、价格及产能消化的不确定性。

问题 2(4):募投项目效益测算及关键参数(首轮,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第 7-1-42–45 页、TXT 行 1680–1852;会计师反馈回复第 7-2-38–42 页、TXT 行 1545–1775) ​

问询要点:结合在手订单或意向性合同、竞争对手、同行业同类或类似项目,说明募投项目收益测算过程、测算依据,包括各年预测收入构成、销量、毛利率、净利润、项目税后内部收益率具体计算过程;说明关键参数与现有相关业务差异的原因、合理性、效益测算可实现性,并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测算是否合理、谨慎。

回复与核查要点:项目总建设及投产期 5 年,预测期 12 年,建设期 2 年,T+3 开始投产、T+5 达产。调光导电膜稳定期产量 500 万平方米、均价 120 元/平方米,爬坡为 T+3 150、T+4 300、T+5 500 万平方米;防反射膜产量 100 万平方米、均价 210 元/平方米,爬坡为 T+3 30、T+4 60、T+5 100 万平方米,达产比例为 30.00%、60.00%、100.00%。达产年收入为调光导电膜 60,000.00 万元、防反射膜 21,000.00 万元,合计 81,000.00 万元;达产年净利润 19,814.74 万元,税后内部收益率 19.38%,税后静态投资回收期 6.66 年。测算单价与 2025 年对比为调光导电膜 120.00 对 166.83 元/平方米、防反射膜 210.00 对 218.55 元/平方米,调光导电膜主动考虑规模扩产后的降价、竞争和客户价格传导。

成本测算以直接材料、人工、折旧摊销、燃料动力和修理费为基础,期间费用以浙江日久历史比率和规划测算;募投测算销售费用率 1.30%、管理费用率 3.08%、研发费用率 4.00%,低于最近两年均值 1.67%、3.16%、4.40%。增值税按 1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别按增值税 5%、3%、2%,实施主体所得税率按 15%。稳定期毛利率 37.82%,公司 2023—2025 年剔除 OCA 和其他配套产品的毛利率为 35.43%、38.50%、41.92%。同行业项目平均毛利率 30.29%、内部收益率 22.14%、静态回收期 6.82 年;剔除与功能性薄膜差异较大的激智科技太阳能封装胶膜项目后,同行业平均毛利率 34.12%。保荐人、会计师意见均认为测算与历史及同行业不存在重大差异,合理、谨慎。律师意见:未被指定核查,7-3 未单列效益测算意见。

执业提示:效益测算应把价格、销量、爬坡、成本、税率、期间费用、内部收益率和回收期的来源分别留痕;对于以同行业项目作可比,应先核对产品形态、工艺和应用领域,不能仅凭公司名称或行业大类进行横向结论。

问题 2(5):进口原材料、国际贸易政策与供应风险(首轮,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第 7-1-46–48 页、TXT 行 1854–1947;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第 7-3-2–6 页、TXT 行 71–145) ​

问询要点:说明报告期内向境内代理商采购的进口原材料金额及占比,结合国际贸易政策,说明 PET 基膜、树脂、ITO 靶材等核心原材料是否存在被限制采购风险;若未来境外原材料无法及时供应,对募投项目实施是否会造成限制或影响。

回复与核查要点:向境内代理商采购的进口原材料金额/占采购总额比例为:2023 年 7,422.14 万元、33.85%,2024 年 8,439.48 万元、31.25%,2025 年 8,573.29 万元、31.46%;同期境内采购为 14,503.55 万元、18,567.15 万元、18,680.64 万元,采购合计为 21,925.69 万元、27,006.63 万元、27,253.93 万元。分材料看,ITO 靶材 2023/2024/2025 年境内采购 1,623.89/2,681.43/4,813.29 万元,占比均 100.00%;PET 基膜境外终端采购 4,039.88/4,629.29/3,865.84 万元,占比 44.27%/42.37%/41.30%,境内采购 5,085.76/6,295.97/5,494.67 万元,占比 55.73%/57.63%/58.70%,合计 9,125.64/10,925.26/9,360.51 万元;树脂境外终端采购 1,125.44/737.35/911.65 万元,占比 23.33%/13.18%/19.77%,境内采购 3,697.94/4,858.50/3,698.56 万元,占比 76.67%/86.82%/80.23%,合计 4,823.38/5,595.85/4,610.20 万元。

发行人及律师回复称 PET 基膜属于民用电子材料,当前未被纳入日本安全保障贸易管理体系,未列入日本《出口贸易管理令》附表一清单管制物项,暂无专门出口许可要求;普通民用 PP、PE、ABS、通用环氧树脂不在日本出口管制清单;ITO 靶材仅向国内供应商采购。PET 基膜和树脂有多个供应商,日本东丽、三菱、SKC 等均为可替代品牌;公司另与东材科技(601208.SH)、合肥乐凯科技产业有限公司、长阳科技(688299.SH)等国内企业建立合作。核查程序:锦天城查阅各期采购明细、境内/境外终端采购比例、区域及供应商构成,并查阅日本《出口贸易管理令》等法规。律师意见:PET 基膜、树脂、ITO 靶材被限制采购风险较小,即使境外材料不能及时供应,公司可通过增加境内采购应对,对募投项目不会造成限制或重大不利影响。保荐人意见与上述结论一致;会计师意见:问题 2(5)不属于其指定核查范围。

执业提示:本问的核心不是简单统计进口比例,而是将材料分类、终端采购路径、出口管制清单、替代供应商和募投工艺依赖程度逐项连接。补充法律意见书明确了律师核查边界,但未提供具体采购协议全称、订单、替代供应商合同或主管机关个案确认文件,正式底稿仍应逐项补证。

问题 2(6):新增折旧摊销及需求不达预期影响(首轮,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第 7-1-49 页、TXT 行 1949–1995;会计师反馈回复第 7-2-43–44 页、TXT 行 1775–1835) ​

问询要点:说明项目一建成后每年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金额;若投产后下游需求不达预期,说明新增折旧摊销对公司整体业绩的影响。

回复与核查要点:项目新增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建设及爬坡期/稳定期新增折旧摊销分别为 T+1 28.60 万元、T+2 28.60 万元、T+3 6,331.58 万元、T+4 6,331.58 万元、T+5 及以后平均 5,730.74 万元;对应新增营业收入为 0、0、25,027.80 万元、49,306.49 万元、81,000.00 万元,折旧摊销占新增收入比例为 T+3 25.30%、T+4 12.84%、稳定期 7.07%。在新增收入较预期下浮 30% 的谨慎测算下,新增收入为 T+3 17,519.46 万元、T+4 34,514.54 万元、稳定期 56,700.00 万元,占比升为 36.14%、18.34%、10.11%。发行人已将稳定期每年新增折旧摊销 5,730.74 万元及需求不足可能造成业绩不利影响列入风险披露。保荐人、会计师意见认为稳定期新增折旧摊销占新增营业收入比例较低,即便收入下浮 30%,对整体业绩影响仍较小。律师意见:未被指定核查,7-3 未单列意见。

执业提示:折旧摊销影响应同时展示正常达产和收入下浮敏感性测算;“占新增收入比例较低”不等于对净利润没有影响,风险披露应保留项目爬坡期、收入不达预期和投产延后的情景。

问题 2(7):补充流动资金必要性、资金来源及 18 号文比例(首轮,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第 7-1-50–55 页、TXT 行 1997–2240;会计师反馈回复第 7-2-45–51 页、TXT 行 1837–2110) ​

问询要点:结合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现金流状况、经营规模及变动趋势、日常营运资金周转、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及流动资金需求,测算本次募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结合预备金和铺底资金的具体来源,说明实际补充流动资金比例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回复与核查要点:截至 2025 年末货币资金 18,746.52 万元,使用受限资金 0,交易性金融资产 0,其他流动资产中理财 2,001.34 万元,可实际支配资金 20,747.86 万元。按未来三年营业收入增速 25%测算,2026—2028 年营业收入为 83,420.10 万元、104,275.13 万元、130,343.91 万元,预计经营利润积累为 11,360.98 万元、14,201.22 万元、17,751.53 万元,合计 43,313.73 万元。最低现金保有量按 7 个月覆盖,2025 年经营活动现金流出 34,562.04 万元、月均 2,880.17 万元,最低现金保有量 20,161.19 万元;未来三年新增营运资金需求 23,059.83 万元,预计现金分红资金 6,323.61 万元、7,904.51 万元、9,880.63 万元,合计 24,108.75 万元;未来三年偿债资金 3,502.57 万元。已审议浙江日久二期技改项目总投资 32,022.35 万元,已投入 11,761.88 万元,尚需 20,260.47 万元。总体资金需求 91,092.81 万元,扣除预计利润积累和可自由支配资金后资金缺口 27,031.22 万元,拟补流 20,000.00 万元,发行人据此说明规模合理、可满足业务扩张并优化资本结构。

项目一总投资 82,200.00 万元中,建设投资 73,681.99 万元,包括工程费用 67,172.73 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3,000.59 万元、预备费 3,508.67 万元;铺底流动资金 8,518.01 万元。募集资金只投入建设投资中的 60,000.00 万元,预备费及铺底流动资金由发行人自有资金投入。因此,以补充流动资金 20,000.00 万元/拟募集资金总额 80,000.00 万元计算,实际补流比例为 25%,未超过 30%。保荐人、会计师意见均认定补流规模具备必要性、合理性,比例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相关规定。律师意见:未被指定核查,7-3 未对资金测算或补流比例发表单独意见。

执业提示:补流比例应以实际用于补流的金额为分子,并逐项剥离预备费、铺底流动资金等非募集资金来源;资金缺口测算中的收入增速、现金分红和已审议项目应与董事会决议、财务底稿及后续实际执行情况持续核对。

非问询法律事项 A:发行对象、认购方式、定价、限售及关联交易 ​

募集说明书第二节及重大事项提示载明: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均可参与;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管理的 2 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所有对象以人民币现金并以同一价格认购。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均价为交易总额/交易总量;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及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按募集说明书 P0、D、n、P1 公式调整发行底价。最终价格须在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后,由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与中信证券按申购报价、价格优先原则协商确定。

发行数量按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总股本 30%,募集说明书载明不超过 84,320,000 股,股本或底价调整时上限相应调整。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不得转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形成的股份继续受限,期满后按届时有效法律法规及深交所规则交易。本次发行尚未确定对象,因而截至募集说明书出具日无法确定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若最终有发行人关联方认购并构成关联交易,将在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披露。募集说明书同时称本次发行不导致控制权变化,陈超、陈晓俐合计持股 23.49%并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律师意见:本组素材中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仅就问题 2(5)发表意见,未对上述发行方案条款单列补充意见;正式法律核验应回看 2026-04-15 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原件。

非问询法律事项 B:国家产业政策及项目立项、环评、能评、用地 ​

募集说明书将发行人归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2019 年修订版)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下的 C3976 光电子器件制造,并列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2026 年 3 月,国务院)、《标准提升引领原材料工业优化升级行动方案(2025-2027 年)》(2024 年 12 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精细化工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7 年)》(2024 年 7 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九部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2024 年 2 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动未来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2024 年 1 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4 年版)》(2024 年 1 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2021 年 12 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及《浙江省光电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 年)》(2021 年 11 月,浙江省政府)。募集说明书称功能性膜材料、新型显示和先进封装材料等电子化学品及关键原料开发生产属于鼓励类,募投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限制类、淘汰类或落后产能,未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 年版)》禁止准入类或许可准入类事项,不存在需要取得主管部门意见的情形。

项目审批资料实际载明:项目由浙江日久实施,实施地点为浙江省海盐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浙(2025)海盐县不动产权第 0016792 号),土地坐落于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新海社区、海盐县 25-042 号地块;已取得《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登记备案项目代码为 2506-330424-04-01-350908;已取得《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浙江日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600 万平米功能性膜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嘉环建[2026]19 号)。律师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没有对项目备案、环评、能评或用地整体发表意见,律师明确意见仅对应问题 2(5)进口原材料。待核验:四份 TXT 未见独立“能评”或“节能审查意见”名称,也未见能评批复文号;不能据募集说明书“符合产业政策”表述推定能评手续已经完成。

非问询法律事项 C:同业竞争、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及股份质押 ​

募集说明书披露,日久光电主要从事光学、触控显示应用材料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导电膜、光学膜和 OCA 光学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超控制的企业包括永康超帅、枝江安信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前者主营制造、加工、销售工艺礼品和气体压缩礼花,后者为员工持股平台并已于 2025 年 8 月注销,发行人据此认为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陈超、陈晓俐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从事竞争业务,在控制日久光电期间不投资或促使其他企业从事竞争业务;如公司拓展业务后形成竞争,将停止、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或纳入公司经营,承诺长期有效。募集说明书称募投围绕主营业务,实施后不新增同业竞争。

截至募集说明书出具日,具体发行对象尚未确定,发行人与对象的关联关系无法确定;若最终存在关联方认购并构成关联交易,在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披露。募集说明书同时披露,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业务、管理、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不新增显失公允关联交易;公司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关联人违规占用资金或为其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形。本次发行不导致控制权变化。2025-12-31,陈超持股 44,094,864 股、质押 13,500,000 股,占其持股 30.62%、占公司总股本 4.80%;陈晓俐持股 21,921,807 股、质押 8,150,000 股,占其持股 37.18%、占总股本 2.90%;合计质押 21,650,000 股,占两人所持股份 32.79%、占公司总股本 7.70%。律师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未就本组事项发表单列意见,应以完整法律意见书、承诺原件、关联方清单和发行结束后的发行情况报告书继续核验。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

  1. 问题 1(1) 业绩变动:2023 年扣非归母净利润为 -1,895.35 万元,主要原因包括 2022 年下半年固定资产转固 28,144.82 万元导致制造费用增加、IPO 募投项目效益为 -2,309.59 万元;南京华睿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经营困难形成坏账,公司计提坏账准备 1,477.19 万元、信用减值损失 1,665.66 万元;OCA 光学胶负毛利及高方阻导电膜库存导致存货跌价,OCA 资产组计提固定资产减值 448.75 万元。2024 年净利润 6,747.42 万元,较 2023 年增加,主要受收入 58,305.47 万元、较上年增长 22.00%,导电膜及调光导电膜收入、毛利改善以及信用减值转为收益 37.82 万元影响;2025 年净利润 10,454.51 万元、较 2024 年增长 54.94%,营业收入 66,736.08 万元、增长 14.46%,调光导电膜收入 19,411.54 万元、较 2024 年增长 189.96%,光学膜收入 6,179.79 万元、较 2024 年增长 109.86%,并因确认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使 2025 年所得税费用为 -779.96 万元。
  2. 问题 1(1) 2026 年一季度下滑及持续性:2026 年一季度营业收入 12,790.24 万元,同比下降 7.71%,净利润 1,036.23 万元,同比下降 63.06%;主营业务收入 12,449.89 万元、毛利 4,092.87 万元,毛利同比减少 671.44 万元。调光导电膜销量 16.74 万平方米、同比减少 4.34%,单价 155.80 元/平方米、同比减少 23.95%,高低方阻及其他导电膜销量 76.21 万平方米、同比减少 5.92%,单价 81.21 元/平方米、同比增加 1.56%。2025 年 5 月 6 日,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持股计划规模 9,546,550 股、授予价格 7.42 元/股,最后一笔标的股票于 2025-05-21 过户,等待期为 2025-05-21 至 2026-05-20,费用等待期为 2025-05-07 至 2026-05-20;2026 年一季度计入期间费用的股份支付 1,125.39 万元,股份支付合计影响 1,443.74 万元,对净利润变动影响比率 -81.62%,2026 年 4 月、5 月分摊金额分别为 514.47 万元、342.98 万元,发行人、保荐人和会计师认为股份支付影响不具有持续性。2026 年一季度可比公司平均收入增长 6.86%,公司下滑主要归因于产品和应用领域差异。
  3. 问题 1(2) 毛利率及 OCA 光学胶:导电膜产品毛利率为 37.19%、41.62%、43.04%,其中调光导电膜为 45.88%、50.03%、47.14%,高低方阻及其他导电膜为 36.30%、39.77%、40.09%;光学膜为 -3.82%、-0.88%、33.52%;OCA 光学胶为 -11.12%、-1.32%、-6.53%。公司认为光学膜 2023—2024 年处于初步发展、产能释放不足、制造费用分摊高,2025 年利用率提升后毛利率上升;OCA 光学胶自 2020 年形成销售后单位售价逐年下滑,初期采取略低于市场价策略,2021 年投放全贴 OCA 后因竞争对手降价及市场竞争加剧,定价不及预期,利润持续为负。公司已补充披露下游市场、产品价格、原材料成本、竞争格局及毛利率波动风险,保荐人和会计师认为差异具有合理商业原因。
  4. 问题 2(3)—(4)、(6)—(7) 的财会分工:上述问题的完整问询和逐项回复已在本节问题 2(3)—(7) 记录;其被列为未纳入“单独律师详述”的原因,是问询函明确由保荐人、会计师分别核查,只有问题 2(5)明确指定发行人律师。发行人补充披露问题 2(3)—(6)的产能、效益、原材料及折旧摊销风险,未将保荐人或会计师意见改写为律师意见。
  5. 其他问题:问询要求在募集说明书扉页按照重要性披露重大不利风险并避免加入风险对策、竞争优势等表述;发行人回复称已完成风险排序和文字调整。发行人、保荐人从申请受理日 2026-04-20 至回复出具日持续公开网络检索,未发现社会关注度较高、传播范围较广且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媒体报道,也未发现质疑本次项目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报道;保荐人核查意见与此一致,并承诺持续关注。该事项属于信息披露与舆情核查,不属于发行人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单列法律核查事项。

五、待核验事项 ​

  1. 注册及审核状态:素材仅载深交所 2026-05-11 审核函〔2026〕120027 号、2026-04-20 受理和“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未载深交所审核通过、上市委/审核中心审议结果、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注册批复日期、发行日期、发行数量及发行情况报告书,均标注【待核验】。
  2. 问询函原件:四份 TXT 含审核问询函黑体引用及回复,但未提供单独审核问询函原件;本文件的问询要点以回复及会计师反馈回复中的黑体文本为准,正式归档应以审核函〔2026〕120027 号原件逐字复核。
  3. 能评/节能审查:募集说明书明确列示备案信息表、环评审查意见和不动产权证书,但四份 TXT 未见“节能审查意见”“能源审查”或“能评”文件名称、文号及日期;项目是否依法无需能评、是否已完成节能审查,标注【待核验】,不得从产业政策合规表述推定已办结。
  4. 项目备案与用地材料原件:备案项目代码 2506-330424-04-01-350908、《不动产权证书》(浙(2025)海盐县不动产权第 0016792 号)、嘉环建[2026]19 号《审查意见》已在募集说明书中列示,但备案表、环评报告书及权证原件、土地用途及规划条件未附于本组 TXT,需回原件核验项目名称、主体、地块、用途和有效状态。
  5. 发行对象、关联交易及最终价格:截至募集说明书出具日发行对象尚未确定,关联关系无法判断;最终发行对象、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申购报价、最终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同一价格执行及发行结束后披露情况均待发行文件核验。募集说明书未载具体发行对象或认购协议全称,不能填充。
  6. 限售及减持安排:现有口径为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不得转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一并受限;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届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最终锁定承诺、限售登记和后续减持规则应以注册后发行文件和登记结果复核。
  7. 前募底稿: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项目调整、2023—2025 年产能利用率、销售收入、净利润及 4,749.50 万元预期收益已在回复中列示,但募集资金专户流水、变更审批公告、项目可研原文、效益测算底稿和固定资产闲置核查底稿未在 TXT 中提供,标注【待核验】。
  8. 财务性投资底层凭证:截至 2026-03-31 六个报表科目及董事会前六个月至回复日的 7 类事项均由回复作出定性,但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产品说明书、风险等级、购买/赎回流水、投资意向及协议检索底稿未见;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绝对额及财务性投资占比也未单列,需回底稿核验。
  9. 采购协议与贸易管制: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核查了采购明细及日本《出口贸易管理令》,但 PET 基膜、树脂、ITO 靶材的采购合同、代理商协议、替代供应商协议、具体 HS 编码、出口许可及供应中断应急安排未在 TXT 中提供;“无具体采购协议全称”及个案出口许可状态标注【待核验】。
  10. 同业竞争、承诺及质押冻结:募集说明书列示永康超帅、枝江安信德、实控人承诺及 2025-12-31 质押数据,但承诺履行检查、关联方完整清单、股权冻结/司法标记、质押合同及平仓风险处置材料未提供,标注【待核验】;四份 TXT 未见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处罚决定书号,不能据“报告期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补填具体处罚事实;诉讼仲裁、劳动社保、环保及安全生产的独立核查材料亦未在本组 TXT 中完整呈现。
  11. 签章及披露日期:容诚反馈回复签署日期载为 2026-07-24;发行人回复及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日期为空白,本文将文件名 20260727 作为素材时点而非替代签章/披露日期,正式引用应核对交易所披露网页或盖章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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