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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https://github.com/lennonli/ipo-inquiry-kb/blob/main/cases/874969-%E5%98%89%E6%8B%93%E6%99%BA%E8%83%BD.md

江苏嘉拓新能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874969·新三板)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挂牌日期:未载明(批次字段为空;本文仅覆盖新三板挂牌审核问询)|审核问询共 2 轮|本文基于审核期间全部公开回复文件提炼(截至 2026-08-26) 依据文件:20251009《江苏嘉拓新能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回复》;20251114《江苏嘉拓新能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轮审核问询回复》;20250826《江苏嘉拓新能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上述回复文件对应首轮、第二轮挂牌审核问询,不含上市后事项。 中介机构:主办券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嘉拓智能主要从事锂电池制造设备、配件及增值改造服务,核心产品包括涂布机及其配套设备,业务通过深圳新嘉拓、江西嘉拓、宁德嘉拓、东莞嘉拓、松山湖嘉拓等主体开展,并通过香港嘉拓、欧洲嘉拓、匈牙利分支及嘉拓赛德开展境外投资和业务布局。首轮问询共 8 个问题,法律核查集中于未决诉讼、历史代持及员工持股、控股股东璞泰来和上市公司股东比亚迪对挂牌事项的决策与独立性、境外投资备案以及劳务外包资质;第二轮“关于其他事项”中的收入、成本、毛利、存货、应收和财务规范事项主要属于业务财务核查,法律问题仍以首轮回复中的上述事项为主。

二、法律问题总览

轮次问题编号问题主题法律类别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第一轮问题1经营业绩、客户及订单纯业务/财务类
第一轮问题2采购与存货纯业务/财务类
第一轮问题3应收款项纯业务/财务类
第一轮问题4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纯业务/财务类
第一轮问题5偿债能力与流动性风险纯业务/财务类
第一轮问题6全部未决、未执行诉讼及内部控制诉讼/处罚;重大合同/业务合规
第一轮问题7历史代持、股权明晰、员工持股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代持;员工持股;新增股东是;会计部分由会计师核查
第一轮问题8-1璞泰来、比亚迪决策披露、独立性、关联及同业竞争独立性;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实控人/控制关系
第一轮问题8-2收购控股股东子公司、嘉拓日晟共同投资关联交易;独立性;历史沿革;出资及新增股东
第一轮问题8-3劳务外包、外协必要性及资质重大合同/业务合规;独立性
第二轮问题3其他事项及财务补充纯业务/财务类主要由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1. 未决及已决诉讼、预计负债与经营影响(第一轮问题6;回复 txt 行 6,620—6,947,PDF目录页 157—165)

问询要点

(1)依据《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及期后全部未决或未执行完毕的诉讼、仲裁的案由、进展和金额,逐笔说明会计处理、预计负债是否充分、是否影响与主要客户或供应商合作、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应对措施。

(2)结合报告期内及期后已经作出裁判或处理完毕的其他诉讼,说明诉讼类型及发生原因、公司是否反诉、是否胜诉,进一步说明涉诉较多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规范和风险防控措施是否具有可执行性。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1),公司以表格列示原告、被告、案由、进展、涉案金额和会计处理。深圳新嘉拓作为原告起诉捷威新能源科技(湖州)有限公司、天津市捷威动力工业有限公司,涉案金额 1,882.90 万元,案件审理中,已计提存货跌价;对桑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案,2025 年 7 月 9 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受理,诉请确认普通破产债权 2,999.276982 万元,回复出具日尚在审理,已计提坏账准备。龙能科技(苏州)有限责任公司案金额 118.795955 万元、郑州恒大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案金额 6.72 万元、湖南领迈案金额 58.90 万元、惠州超聚案金额 27.00 万元、山东超电案金额 70.542466 万元、博磊达案金额 28.20 万元、绵阳高新埃克森案金额 175.00 万元、昆山聚创新能源案金额 10.00 万元、镇江成泰案金额 89.107942 万元及广东聚德案金额 8.218 万元,均按坏账、存货跌价或保证金性质作了相应会计处理。
  • 对(1),公司作为被告的重点案件包括四川长虹杰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新嘉拓设备质量赔偿纠纷,诉讼请求为损失 7,796.19 万元、违约金 193.70 万元,合计 8,150.44 万元,一审审理中;蒋明明诉广东嘉拓劳动纠纷 5.886772 万元;广东中金智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广东嘉拓服务合同费用 2.789149 万元;兆默半导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诉嘉拓日晟买卖设备货款 2.2858 万元,均未计提预计负债。公司引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结合元合律师事务所《法律风险分析意见书》认为长虹杰创请求缺乏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经济利益流出概率低于 50%,未确认预计负债;捷威案公司为原告,已计提存货跌价,不存在预计负债问题。
  • 对(1),回复进一步说明上述案件除长虹杰创产品质量争议外,主要为设备买卖货款、破产债权和劳动争议,不涉及嘉拓智能核心专利、商标、技术等重要经营要素;案件相对方不属于主要客户、供应商,走访结果显示公司与主要客户、供应商合作稳定,未决诉讼没有导致经营环境重大变化,也未影响后续合作。风险应对依托《采购管理流程》《物流议价招标管理制度》《销售管理流程》《营销规划与销售控制程序》《质量保障大纲》《质量管理流程》《研发项目设计控制流程》《FAT 验收流程》等,从采购、研发、生产、验收、销售及服务全周期控制质量。
  • 对(2),主办券商、律师根据案件材料、诉讼清单,并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裁判文书网、中国检察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区分公司作为原告和被告的买卖设备、货款、招投标保证金、财产损害、劳动和服务合同案件,核对已决案件的胜诉、撤诉或执行结果。回复将涉诉较多解释为锂电设备项目金额较大、客户项目周期长且行业处于调整期,设备验收、付款和破产重整容易引发合同争议;同时以同行业公司亦存在买卖设备、货款及质量案件说明符合行业经营特点,未发现恶意诉讼或集中性合规风险。
  • 对(2),核查意见认为公司已建立质量、合同、采购、物流、验收和客户管理制度,诉讼事项不影响股权及控制结构、生产经营、信用风险和财务状况,不构成挂牌的重大法律障碍;会计师另行核查坏账、存货跌价和预计负债计提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具体每案的完整裁判文书、鉴定材料和期后执行结果仍应随挂牌后持续更新。

核查程序:取得并逐笔核对诉讼、仲裁案件清单、起诉状、答辩状、裁判文书、调解书、执行材料、破产债权申报材料及会计处理表;检索人民法院公告网、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检察网和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访谈管理层及主要客户、供应商,检查质量管理、合同审批、验收和诉讼应对制度。

核查意见:律师及主办券商认为,已披露报告期内及期后未决、未执行完毕诉讼,相关诉讼不涉及核心技术和主要客户供应商,不会对公司挂牌后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长虹杰创案预计负债处理具有相应法律风险分析依据;公司质量及合同内控措施具有可执行性。预计负债、坏账和存货跌价由会计师发表专项意见。

执业提示:设备制造挂牌项目应将“涉案金额—诉讼请求—会计处理—核心客户/技术影响—期后进展”逐案闭环,不能仅凭案件数量或律师意见笼统说明风险可控;对破产客户、质量索赔和未执行案件要设置持续更新台账。

2. 历史代持解除、员工持股和股权明晰(第一轮问题7;回复 txt 行 6,948—7,775,PDF目录页 166—183)

问询要点

(1)说明直接及通过宁波昊瀚、宁波旭川、宁波拓赢等平台间接形成的股权代持是否在申报前解除还原,是否取得全部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确认;说明股权是否明晰、股东是否异常入股、是否规避持股限制以及股东人数是否超过 200 人。

(2)说明设置员工持股平台和直接股权转让两种激励方式的原因及合理性,并比较直接转让人员与平台合伙人在锁定期限、行权条件、回购约定等方面是否一致。

(3)①说明平台合伙人是否均为公司员工、出资是否为自有资金、份额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穿透计算股东人数是否超过 200 人;②说明股权激励实施情况、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实施完毕、是否存在预留份额及授予计划;③说明股份支付费用、公允价值确定依据及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主办券商、律师还应结合入股协议、决议、支付凭证、完税凭证和资金流水,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董事监事高管、员工平台合伙人和 5%以上自然人股东出资前后流水,并核实是否存在未解除、未披露代持或利益输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1),回复称所有代持人与被代持人均于 2022 年 8 月签署《代持关系解除协议》,由代持人受让被代持人原直接或间接股权;全部当事人另出具《确认函》,确认代持关系已解除、转让款已结清,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持股或嘉拓智能股份权属纠纷。核查企业档案、历次会议文件、股权变动银行凭证、股东名册和确认函后,律师认为申报前已还原并符合股权明晰要求。
  • 对(1),定价方面,2022 年 3 月 28 日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中联评报字[2022]第 644 号《资产评估报告》,以 2021 年 12 月 31 日嘉拓有限净资产评估价值 129,900 万元为基础,2022 年 5 月 15 日《增资协议》确定第三次增资价格为 5.14 元/注册资本;代持入股价格均不低于该价格,相关主体主要是璞泰来或公司体系内同事、亲属、朋友和同学,未发现法律法规禁止持股主体借代持规避限制。
  • 对(1),人数方面,第三次增资后登记直接股东 30 名,历史被代持人共 75 名,穿透表列示璞泰来、陈卫、比亚迪、宁波昊瀚、宁波旭川、宁波拓赢、鸿诺二号、苏控创投、沁丰新宜、共青城拓鸿等主体,穿透后合计 87 人,回复认定未超过 200 人。该 87 人为文本表格合计,须与最终股东名册、合伙人名单和新增股东变动再核对。
  • 对(2),直接股权转让主要针对璞泰来核心管理人员、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和骨干员工,直接持股便于其直接享有投资收益,通常不设置平台份额的锁定、行权或回购安排;宁波昊瀚、宁波旭川、宁波拓赢等平台则用于集中持有及保持关键人员稳定,合伙协议设置成立后 5 年内不得转让、离职退伙时向执行事务合伙人、公司或其他员工转让等安排,转让价按取得对价加一年期 LPR 单利利息与对应净资产孰低确定。回复特别区分非激励的初期投资与因低于公允价值受让而具有激励性质的后续份额。
  • 对(3)①,回复称平台合伙人均为公司员工,出资来自自有资金,调查表、支付凭证、银行流水和访谈未发现代持、借款、委托投资或其他利益安排。对(3)②,东莞超鸿员工平台部分激励份额中,许金龙、田明吉合计 1,323,750 股无业绩考核指标,其他激励对象部分份额合计 111.63 万股涉及 2023—2025 年业绩考核及限售;回复称激励已实施,无预留份额、授予计划、纠纷或潜在纠纷。
  • 对(3)③,股份支付由主办券商、会计师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复核,公允价值以评估值、外部融资价格或同类交易价格为基础,结合《合伙协议》中的服务期、锁定和离职转让条款确认费用;律师意见仅覆盖激励方案、平台合伙人资格和权属明晰。核查结论为未发现未解除代持、股权纠纷或不正当利益输送。

核查程序:查阅《增资协议》《代持关系解除协议》《确认函》、平台合伙协议、员工激励方案、董事会及股东会文件、评估报告、支付凭证、完税凭证、银行流水和股东名册;对代持双方、平台合伙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 5%以上自然人访谈并取得书面确认;穿透股东人数并查询执行、诉讼和失信信息。

核查意见:律师及主办券商认为,历史代持已在申报前解除且当事人确认,股权权属清晰,股东人数经穿透不超过 200 人;直接持股和平台持股的差异具有岗位、稳定性和持股管理方面的合理商业原因;未发现未披露代持、异常入股、规避持股限制或利益输送。股份支付金额及会计处理由会计师核查。

执业提示:历史代持的核查不能只取得一份格式化声明,应将解除协议、受让对价、转让登记、流水和穿透人数逐项勾稽;员工平台既涉及股权明晰,也涉及股份支付、锁定和离职转让,报告期后新受让人要重新纳入核查。

3. 控股股东、上市公司股东、独立性及关联竞争(第一轮问题8-1;回复 txt 行 7,776—8,461,PDF目录页 184—197)

问询要点

①核查璞泰来、比亚迪对挂牌事项的决策及披露是否符合议事规则,嘉拓智能信息披露、财务数据与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的合理性,以及挂牌后保持披露一致的措施;②说明业务、人员、资产分开,高管劳动合同、外部领薪或任职、商业机会和同业经营情况;③说明璞泰来公开募集资金投入公司的金额、比例及影响;④说明公司资产、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等占璞泰来的比例及对上市公司业绩贡献;⑤披露璞泰来及其所属企业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和关联人员持有公司股份;⑥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业务及是否同业竞争;⑦说明公司与璞泰来其他应付款的原因、用途及利息公允性。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①,璞泰来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 2025 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控股子公司嘉拓智能申请挂牌事项;2025 年 6 月 25 日披露公告 2025-048、2025-049。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召开股东会,履行挂牌内部决策。比亚迪作为公司持股 1.7256%的股东,按照其内部程序作出决策并披露;回复称双方公开披露口径、财务数据差异来自合并范围、权益比例和报告期口径差异,挂牌后将依据全国股转系统规则、璞泰来和比亚迪上市公司披露制度保持信息同步。
  • 对②,嘉拓智能及子公司分别拥有生产经营场所、人员、资产、财务和业务系统;5 名高级管理人员均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不存在在璞泰来及其控制企业领薪或担任董事、监事以外职务的情况,也不存在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报告期内关联销售占公司收入分别为 2.26%、2.89%、1.38%,核查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办公及生产资产、财务制度和关联交易后,律师认为公司具有独立性。
  • 对③,回复披露璞泰来 2017 年 IPO 募集资金中投入江西嘉拓、溧阳嘉拓合计 19,985.76 万元,约占 IPO 募集资金净额 20%;相关投入为历史上控股股东体系内的设备业务投资,挂牌前公司已将业务和资产按申报口径整合,未发现募集资金违规占用、用途改变或形成对公司持续经营的重大依赖。
  • 对④,按璞泰来持有公司权益比例计算,2023 年、2024 年公司资产总额占璞泰来比例分别为 16.80%、15.32%,营业收入为 17.46%、19.45%,净资产为 6.58%、6.97%,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均低于 10%;回复另列 2024 年权益口径利润总额 11,796.50 万元、净利润 12,425.70 万元及对璞泰来的 5.02%、5.81%比例,认定对上市公司业绩影响较小。
  • 对⑤,璞泰来截至回复日直接持有嘉拓智能 71.5417%;璞泰来 2025 年半年度报告列示梁丰持股 531,510,881 股、24.87%,陈卫 176,698,100 股、8.27%,齐晓东 37,990,000 股、1.78%。直接或间接持有嘉拓智能的璞泰来相关人员中,陈卫持有 1,000.0930 万股、占 2.8291%,齐晓东持有 599.9934 万股、占 1.6973%,梁丰持有 0.1028 万股、占 0.0003%;公司据此披露关联持股情况。
  • 对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要从事锂电池材料、隔膜、涂覆、自动化设备以外的新能源业务,与嘉拓智能的锂电设备研发制造不存在相同或相竞争业务;公司及境外子公司已取得《关于规范或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对⑦,其他应付款主要系集团内部业务协同和资金往来,回复按照款项用途、形成时间、余额和利息逐项说明并称利息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协议约定,未发现无商业实质的费用承担或利益输送;涉及具体期末余额的明细表应以回复原表和审计底稿再次勾稽,本文不替代原表。

核查程序:取得璞泰来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公告 2025-048/049、公司股东会决议、比亚迪相关披露、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资产及业务系统资料;核对璞泰来 IPO 募投项目、关联交易台账、同业竞争承诺、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持股信息;访谈公司及控股股东人员,核查其他应付款合同、流水、余额和利息计算。

核查意见:律师及主办券商认为,璞泰来及比亚迪已履行挂牌决策和披露程序;公司资产、人员、业务和财务相对独立,不存在利用上市公司地位谋取商业机会或同业竞争;募集资金历史投入已披露,未发现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和持续盈利能力的重大不利影响;关联持股和其他应付款已按要求披露。

执业提示:控股股东为上市公司时,挂牌核查应同时做“挂牌公司单体口径—上市公司合并口径—上市公司公告口径”三方勾稽;募集资金历史投入、集团内部应付款和同业竞争承诺要留存审议、公告、合同和流水证据。

4. 子公司收购、共同投资和关联利益安排(第一轮问题8-2①—③;回复 txt 行 8,441—8,735,PDF目录页 198—205)

问询要点

①说明换股收购东莞超鸿的背景、原因、取得价格、定价依据、公允性、审议程序、合并后对经营业绩的影响,以及与东莞超鸿的关联关系、东莞超鸿是否为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②说明与少数股东共同投资嘉拓日晟的原因、合理性、必要性、内部审议程序、投资价格及公允性、少数股东出资真实性、共同投资方与公司股东及董监高的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损害公司利益,以及防范措施执行情况。③说明璞泰来原直接持有子公司股权划转和松山湖嘉拓收购的背景、价格、定价依据、公允性、审议程序、收购前经营、客户和人员转移、收购后影响及业绩匹配性。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①,嘉拓有限在报告期前逐步收购东莞超鸿 65%股权,东莞超鸿已纳入合并报表,系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的企业;因东莞超鸿叠片机业务发展、丰富产品线及少数股东参与公司战略融资,公司继续收购少数股权。2023 年 2 月 23 日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中联评报字[2023]723 号《江苏中关村嘉拓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拟收购东莞市超鸿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35%股权涉及的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以 2022 年 8 月 31 日为基准日,评估值 18,000 万元;2023 年 2 月 26 日《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总价 6,300 万元,许金龙转让 22.08%(对应认缴 441.55 万元),田克伟转让 12.92%(对应认缴 258.45 万元)。
  • 对①,2023 年 2 月 26 日嘉拓有限股东会和东莞超鸿股东会分别审议收购及转让;2023 年 5 月 9 日嘉拓智能股东大会同意东莞超鸿管理团队以 10 元/股认购增资用于股权激励;2023 年 6 月 8 日股东大会同意少数股东指定方和外部投资人以投前估值 40 亿元参与战略融资。东莞超鸿营业收入由 2023 年 7,233.98 万元下降至 2024 年 3,971.34 万元,回复解释为锂电设备行业阶段性调整、竞争加剧及叠片工艺应用未达预期,故收购具有商业必要性但对报告期业绩有一定负面影响。
  • 对②,嘉拓日晟于 2022 年 6 月设立,嘉拓智能认缴 1,100 万元、东莞帕萨认缴 700 万元,均按 1 元/注册资本出资;2022 年 9 月中电投融和、湖州海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1 元/注册资本增资 200 万元,合计取得 10%股权。设立目的为利用共同投资方在光伏设备领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能力,补充公司技术与产品布局。2022 年 4 月璞泰来股东决定同意共同投资,2022 年 9 月嘉拓有限执行董事决定同意引入新股东,回复据此认定程序规范、价格公允。
  • 对②,东莞帕萨因经营不善无力履行剩余出资,嘉拓智能无偿受让其全部未实缴股权;按合作协议,嘉拓智能分别以 154 万元、46 万元受让中电投融和、湖州海川已实缴全部股权。变更后嘉拓智能认缴 1,590 万元、实缴 1,300 万元、持股 79.50%,东莞帕萨认缴及实缴 410 万元、持股 20.50%;截至回复日嘉拓日晟已到位并计入实收资本的出资额为 1,710 万元,剩余未实缴部分按章程期限缴足。
  • 对②,钱锋为东莞帕萨实际控制人,钱锋、姚飞在嘉拓日晟设立后签署劳动合同并入职;中电投融和于 2023 年 6 月参与嘉拓智能战略轮融资并取得 0.6612%股份。回复称共同投资前其他少数股东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发现利益输送;嘉拓智能持有嘉拓日晟 79.50%,3 名董事均由嘉拓智能委派,财务负责人由公司委派,并通过《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等执行回避和资金管理措施。
  • 对③,璞泰来为统一锂电设备业务平台,将深圳新嘉拓、宁德嘉拓、江西嘉拓、东莞嘉拓 100%股权按账面净值内部无偿划转至嘉拓智能,将松山湖嘉拓 100%股权按审计净资产作价转让。2023 年 3 月 2 日东莞市正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正域审字(2023)第 60044 号《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截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松山湖嘉拓净资产 4,593,781.76 元;2023 年 3 月 20 日璞泰来总经理办公会同意以该金额转让,2023 年 4 月完成变更。璞泰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第二十七次会议及嘉拓智能内部决策履行了相应程序。
  • 对③,收购前深圳新嘉拓主要生产涂布机,江西嘉拓生产烘箱供内部配套,宁德嘉拓从事设备配件和改造服务,东莞嘉拓生产涂布机、氦检机及化成分容设备,松山湖嘉拓从事前端研究和战略产品开发;收购后客户和人员转移至嘉拓智能统一管理,区域及产品定位互补,除松山湖嘉拓 2025 年 1—2 月存在亏损外,其他子公司处于盈利状态。律师据此认为相关收购具有合理商业背景、价格或审计净资产依据公允,未损害控股股东或其他投资者利益。

核查程序:查阅东莞超鸿和嘉拓日晟工商档案、评估报告、审计报告、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出资凭证和变更登记;核对实际控制人控制关系、少数股东身份、劳动合同、战略融资股权、董事委派、财务负责人及关联交易制度;对璞泰来内部决策、子公司客户人员迁移和收购后经营数据进行穿透核查。

核查意见:律师及主办券商认为,东莞超鸿收购价格依据评估值确定且审议程序完备;嘉拓日晟共同投资具有合理必要性,少数股东出资真实,未发现共同投资方与公司股东董监高存在导致利益输送的未披露关系;璞泰来子公司划转及松山湖嘉拓收购具有统一业务平台的合理背景,相关定价、审议和变更手续不存在挂牌法律障碍。

执业提示:同一控制下子公司划转与非同一控制下少数股权收购要分别核对定价基础和会计处理;共同投资项目应重点检查投资前关联关系、实缴出资、后续融资交叉持股、董事财务负责人委派和防利益输送制度的实际执行。

5. 境外架构、ODI/外汇备案及境外律师意见(第一轮问题8-2④;回复 txt 行 8,462—8,944,PDF目录页 205—209)

问询要点

(1)说明香港嘉拓、欧洲嘉拓、欧洲嘉拓匈牙利分公司和嘉拓赛德的设立、股权变动、境外投资管理、外汇出入境审批备案登记是否依法完成。

(2)取得所在地区律师关于设立、股权变动、业务合规性、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明确意见,并说明境外主体是否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是否与合并范围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1),香港嘉拓 HongKong KATOP Automation Co., Limited 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设立,公司持有 100%,已发行 3,000,000 股,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3200202401048 号、《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常发改外资备[2024]60 号及外汇《业务登记凭证》业务编号 35320481202209223922。欧洲嘉拓 KATOP Automation Europe GmbH 于 2022 年 8 月 22 日设立,注册资本 250,000 欧元,由香港嘉拓 100%持有,取得境外投资证第 N3200202200394 号、常发改外资备[2022]11 号;增资另取得境外投资证第 N3200202401647 号、常发改外资备[2024]113 号,并使用同一外汇业务登记编号。
  • 对(1),欧洲嘉拓匈牙利分公司 KATOP Automation Europe GmbH Magyarországi Fióktelepe 于 2024 年 10 月 22 日设立,注册资本 4,000,000 福林;嘉拓赛德 Katop STO Tech(HK)Limited 于 2023 年 10 月 3 日设立,已发行 10,000 股,赛德投资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持有 51%、香港嘉拓持有 49%。回复称两主体已填报《再投资报告表》并完成平台备案,香港嘉拓和欧洲嘉拓的境外投资、外汇出入境审批备案登记已完成。
  • 对(2),2025 年 5 月 29 日高李严律师行出具香港法律意见书,认为香港嘉拓设立、股权变动合法有效,实际从事投资控股未超出登记业务范围;2025 年 7 月 23 日 BakerTilly 律师事务所出具《Rechtliche Stellungnahme》,认为欧洲嘉拓设立、股权变动及登记符合德国公司法且业务活动未违反德国法律;2025 年 7 月 21 日 Szécsényi Ügyvédi Iroda 出具《LEGAL OPINION》,认为匈牙利分公司设立合法有效、经营活动符合适用法律。上述意见均覆盖设立及业务合规,回复据此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或合并范围外关联交易。

核查程序:查阅境外主体注册证书、章程、股权及董事资料、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发改备案通知书、外汇业务登记凭证、再投资报告表、出资凭证和境外律师意见;访谈公司负责人并核对境外主体实际业务、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和资金流向。

核查意见:律师及主办券商认为,境外子公司及参股主体设立、股权变动及 ODI、外汇备案登记已履行必要程序;境外律师未发现设立、业务合规或同业竞争重大障碍,公司境外架构不影响挂牌。

执业提示:境外主体的“设立合规”和“后续再投资/外汇/当地经营合规”应分层留证,尤其要保存再投资报告表及增资后的新备案编号;境外律师意见不能替代中国境内 ODI、外汇及关联交易核查。

6. 劳务外包、外协资质与独立性(第一轮问题8-3;回复 txt 行 8,935—9,973,PDF目录页 210—219)

问询要点

①说明外包、外协的必要性、合理性、所处业务环节和地位,以及是否涉及核心业务;②说明厂商资质、成立后不久即成为供应商的合理性、选取标准、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③说明定价公允性、是否存在分摊成本或承担费用、外包成本占比以及对收入和毛利贡献。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①,报告期装配外包采购规模分别为 20,666.90 万元、9,598.39 万元和 822.90 万元;公司将非核心装配、调试工序交由第三方,原材料、核心技术指标、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由公司控制,劳务外包按人工工时结算、装配外包按工作量结算,原材料采购各期占采购支出 90%以上,外包不是公司核心技术和核心生产能力。
  • 对②,公司通过供应商准入、工商及资质核验、合同审查、现场或项目过程管理、质量验收和付款审批管理外包厂商;劳务外包公司主要提供钳工、电工等人员,装配外协方按照公司技术指标和工艺要求完成流程。回复称未发现厂商成立后不久即为公司提供大额外包而缺乏合理业务背景的情况,未发现外包方无资质或质量事故导致公司重大风险。
  • 对③,公司与外包方主要按人工工时、工作量和项目工艺结算,原材料由公司提供或按合同核算,不存在公司为外包方分摊成本、承担费用、通过外包方支付商业费用的安排;外包成本与项目收入、毛利按报告期分别列示并纳入会计师核查。具体外包比例和毛利贡献以原回复表格为准,文本未将全部分项比例在同一表段连续展示,需与公开转让说明书和审计底稿核对。

核查程序:查阅外包、外协合同、供应商名录、营业执照及资质证照、工时/工作量结算单、验收资料、付款流水、质量记录和关联方调查表;访谈采购、生产、质量负责人,抽查供应商成立时间、首次合作时间、定价和期后付款,并将外包成本与收入、毛利及主要客户项目勾稽。

核查意见:律师及主办券商认为,外包、外协主要涉及非核心装配和调试,具有项目周期和产能调配方面的合理性;公司具备对厂商准入、质量、验收和付款的管理能力,未发现无资质外包、利益输送或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性的重大安排。

执业提示:外协问题要将“人员劳务外包”和“工序/装配外协”拆开,分别核验用工、生产资质、原材料控制、质量责任及结算依据;业务规模较大时,应追加对前五大外协厂商的访谈和穿透核查。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1. 第一轮问题 1—5、第二轮问题 3 及问题 8-4、8-5 中关于收入确认、订单、毛利率、应收账款、存货、借款、现金流、期间费用、财务规范性的纯业务/财务问题仅列总览,不作法律问题详述。
  2. 问题 8-2 中收购子公司的财务数据、东莞嘉拓收入下滑和嘉拓日晟财务指标属于财务核查;涉及股权收购背景、评估/审计定价、关联关系、出资及公司控制的法律事项已在问题 8-1、8-2范围内核对。
  3. 20251114 第二轮回复中补充披露或更新的业务财务事项不属于独立法律主题;如其后出现新股东、股权转让、重大诉讼、境外投资变更或资质变化,应另行更新本回溯。
  4. 20 类法律问题逐项核对: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问题7);出资及收购定价(问题8-2);代持(问题7);实控人/控制关系(问题8-1);对赌/特殊权利(未见问询主题);员工持股(问题7);关联交易(问题8-1、8-2);同业竞争(问题8-1、8-2);土地房产(未见独立法律子问);重大合同/资质/业务合规(问题6、8-3);诉讼处罚(问题6);社保公积金(未见独立法律子问);税务(未见独立法律子问);分红(未见独立法律子问);环保安全(未见独立法律子问);数据合规(未见问询主题);境外架构/外汇(问题8-2);独立性(问题8-1、8-3);新增股东(问题7、8-2);其他法律(境外律师意见、上市公司决策披露)。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1. 挂牌日期:批次字段未载明,需以全国股转系统正式挂牌公告核验;同时核对第二轮回复是否存在后续落实函或正式审查意见。
  2. 其他应付款明细、嘉拓日晟少数股东受让表、股权激励股份支付测算、境外再投资报告表和全部签章页:回复已列部分金额、文号和结论,完整底稿需补核。
  3. scan_files 为空,无扫描版无法提取文本文件;但诉讼表、股东穿透表、外包成本比例和境外登记表存在分页/表格错位,正式引用前需回看原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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