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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https://github.com/lennonli/ipo-inquiry-kb/blob/main/cases/874666-%E6%B7%B1%E5%9C%B3%E4%B8%AD%E5%9F%BA.md

深圳市中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874666·新三板)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挂牌日期:2024-11-12 | 审核问询共 2 轮 | 本文档基于审核期间全部公开问询回复文件提炼(截至 2026-08-23) 依据文件:

  1. 《关于深圳市中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4-08-28 披露,回复 2024-07-10 全国股转公司《审核问询函》,下称"首轮回复")
  2.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4-09-24 披露,下称"二轮回复")
  3. 《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2024-06-28,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中介机构:主办券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深圳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深圳中基主营锂电池电芯装配(中段)与电芯检测(后段)自动化生产设备,实际控制人何卫国(直接 28.81%、经华昕投资控制 3.61%)、宋玉平(直接 16.31%)合计控制 48.73% 表决权。公司股东结构呈"重资本对赌+产业资本"特征:国科瑞华(投资 14,850 万元)等 8 家外部机构股东与实控人签署含上市时限回购(2022-12-31 前递交 IPO 申报获受理、2023-12-31 前完成上市)与业绩补偿(2021、2022 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4,250 万元、5,100 万元)的特殊投资条款且均已触发,经投资方确认挂牌审核期间及完成挂牌前不予执行;合肥国轩(国轩高科全资子公司,持股 1.60%)既为股东又为客户及供应商;公司参股超盈精密 35% 形成采购销售双向交易。首轮问询 9 个问题,法律问题集中于问题 1(特殊投资条款:已触发条款、回购与业绩补偿测算、履约能力)、问题 2(历史沿革:中小担创投国有股权、合肥国轩入股、员工持股平台、吴晓辉代持)及问题 5(超盈精密与合肥国轩关联方认定);二轮问询 3 个问题,问题 1(投资方转让便利条款、实控人涉诉风险)为法律问题。本案是"对赌已实际触发+实控人减持履约测算"的极端样本。

二、法律问题总览

轮次问题编号问题主题法律类别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首轮1特殊投资条款:现存条款(优先购买权、优先出售权、回购、业绩补偿、投资方转让便利)、已触发情况、回购及补偿金额测算、实控人履约能力与控制权影响对赌与特殊权利条款清理是(主办券商、律师)
首轮2历史沿革:中小担创投国资批复与产权登记、合肥国轩(客户兼供应商)入股、员工持股平台华昕投资/中昕投资、吴晓辉代持解除、股东人数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国资);股权代持与还原;员工持股;申报前新增股东是(主办券商、律师)
首轮3销售收入纯业务/财务类
首轮4经营业绩纯业务/财务类
首轮5关联交易:超盈精密(35%参股)购销、电芯采购抵货款、合肥国轩电池与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未认定关联方的合理性关联方与关联交易;其他律师事项(关联方认定完整性)律师对(6)发表意见(与主办券商、会计师)
首轮6、7、8应收款项、存货、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纯业务/财务类
首轮9其他事项其他律师事项
二轮1投资方转让便利条款(保证受让第三方享有全部权利)、已触发条款金额较大、实控人履约能力与大额涉诉风险对赌与特殊权利条款清理是(主办券商、律师)
二轮2、3收入确认、关联交易(超盈精密股东代持、委托加工、减值)纯业务/财务类为主(代持披露交叉)

20类清单逐项核对: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首轮问题2(增资演变、合肥国轩入股);出资瑕疵—未见专项问询(超盈精密其他股东未实缴在首轮问题5覆盖);代持—首轮问题2(4)(吴晓辉代员工激励股权)、二轮问题3(超盈精密股东层面王超代郭家虎、王俊代钟国光);实控人认定—未设专问(何卫国宋玉平48.73%);对赌/特殊权利—首轮问题1、二轮问题1(重点);员工持股—首轮问题2(3)(华昕投资、中昕投资);关联交易—首轮问题5、二轮问题3;同业竞争—未见专项问询;土地房产—未见专项问询;重大合同/资质—未见专项问询;诉讼处罚—二轮问题1(实控人大额涉诉风险排查);社保公积金—未见专项问询;税务—未见专项问询;分红—未见专项问询(回购测算假设"未分红");环保安全—未见专项问询;数据合规—未见;境外架构—未见;独立性—首轮问题5(6)(合肥国轩依赖与独立性论证);新增股东/突击入股—首轮问题2(2)(2023年11月合肥国轩受让入股);其他—首轮问题2(1)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替代文件、二轮问题3超盈精密股东竞业禁止与一致行动协议。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1. 首轮问题1 及二轮问题1:特殊投资条款——已触发的回购与业绩补偿、实控人履约能力与涉诉风险(首轮回复txt行70-1050;二轮回复txt行62-414)

问询要点(黑体原子子问)

  • 首轮(1):现存有效条款的具体内容,有无公司作为义务承担主体等《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应清理情形;有无其他未披露、未解除或附条件恢复效力的特殊投资条款;已解除条款是否自始无效、解除过程有无争议纠纷、有无损害股东利益及重大不利影响。
  • 首轮(2):结合股份回购条款触发条件及触发可能性、回购价款、回购方各类资产,补充说明回购义务主体的履约能力及对股权结构、义务主体任职资格及公司治理经营的影响。
  • 二轮(1):投资方转让便利条款(公司和其他股东保证受让股权第三方享有投资方所有权利利益)是否存在公司作为义务承担主体情形、是否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是否具备可执行性、是否可能导致争议或潜在纠纷。
  • 二轮(2):实际控制人是否具备充分履约能力、是否存在大额涉诉风险、是否可能对实控人合规性及任职适格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对应首轮(1)现存条款:①国科瑞华、国科正道、洛盈华盛、向三创、广州鲲鹏——第十一条优先购买权(合格 IPO 前未经投资方书面同意,创始股东何卫国、宋玉平及员工持股平台华昕投资不得处置股权或设质押;转让须书面通知、20 个工作日转让回复期、按持股比例行权);第十二条优先出售权(创始股东、团队股东王林、金善东、齐敏、韦亨邦及员工持股平台对外转让时投资方有权按比例优先出售,转让价款低于投资额的由创始股东连带补足差额);第二条股权回购(义务人为何卫国、宋玉平、创始股东间连带,公司不作为回购义务承担主体),触发情形十二项——2022-12-31 前未递交国内 A 股 IPO 申报材料并获受理、2023-12-31 前未实现合格 IPO 上市、任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较上年下降 50%及以上、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且无法达成解决方案或逾期 6 个月未出具审计报告、实控人丧失控制权、重大个人诚信问题(账外现金销售收入、重大内控漏洞)、资料重大偏差或隐瞒误导虚假陈述、严重违约且无法纠正、违法经营致无法正常经营、违反竞业禁止同业竞争知识产权关联交易义务、任一其他股东要求回购、生产经营业务范围实质调整未经同意;回购价格取"投资额+年化单利 8%本息"与"账面净资产×持股比例"孰高,回购通知后 30 个工作日内现金支付、逾期按每日万分之三计滞纳金;②向三创——第十五条投资方转让便利(投资方向关联方或第三方——非三类股东及竞争对手——转让股权不受限制、股东权利一并附随转让、公司其他股东应配合办理登记);③中小担创投、人才创新基金、投控通产——业绩补偿条款(现金补偿公式:当年度现金补偿金额=(当年承诺净利润-当年实际净利润)÷当年承诺净利润×(当年承诺净利润/业绩承诺期承诺净利润合计数)×投资方投资额等分档公式);④何卫国、宋玉平与合肥国轩——回购条款(公司不作为义务承担主体)。上述条款均不属于 1 号指引应清理情形(公司非义务主体、系股东间真实意思表示)。
  • 对应首轮(2)已触发情况:股份回购——公司未能在 2022-12-31 前递交国内 A 股 IPO 申报材料并获受理、未能于 2023-12-31 前实现合格首发上市(触发方:国科瑞华、国科正道、洛盈华盛、向三创、广州鲲鹏、中小担创投、人才创新基金、投控通产);业绩补偿——公司经审计 2021、2022 年净利润分别低于 4,250 万元、5,100 万元(触发方同上及投控通产);投资方已出具说明,在公司挂牌审核期间及完成挂牌前(最迟不晚于 2025-06-30),其持有股份不发生变更、已触发的股权回购、业绩承诺与补偿条款不予执行。合肥国轩回购触发可能:2024-12-31 前未向沪深交易所报送 IPO 申请文件、2025-12-31 前未完成沪深交易所上市,若挂牌后未按期申报存在触发可能。
  • 对应首轮(2)金额测算:假设 2024-12-31 支付全部已触发价款+合肥国轩回购于当日触发支付+期间未分红——国科瑞华(投资 14,850.00 万元,2022-01-26 支付,8%)回购测算 18,348.00 万元+业绩补偿 12,400.92 万元=30,748.92 万元;洛盈华盛(3,000.00 万元)=3,706.67+2,505.24=6,211.90 万元;投控通产(2,000.00 万元,2021-03-15)=2,609.33+1,670.16=4,279.49 万元;向三创(2,000.00 万元,2022-02-08)=2,465.33+1,670.16=4,135.49 万元;合肥国轩(2,800.00 万元,2023-12-07)回购 3,038.93 万元;中小担创投(1,000.00 万元,2021-03-11)=1,305.56+1,687.08=2,992.63 万元;广州鲲鹏(1,500.00 万元,2022-01-25)=1,853.67 万元;人才创新基金(490.00 万元,2021-03-05)=640.38+826.67=1,467.04 万元;另有国科正道等(表列其余投资方)。
  • 对应首轮(2)履约能力与控制权:按最近一次外部股权转让估值 28 元/股测算何卫国、宋玉平所持股份估值约 8.55 亿元;房产六处合计 4,332.40 ㎡——何卫国及配偶李杏霞深圳市南山区 110.35 ㎡(145,489 元/㎡,1,605.47 万元)、何晓雨(何卫国之子)及吕晗(儿媳)宝安区 179.28 ㎡(1,253.67 万元)、宋玉平及配偶时军宝安区 126.72 ㎡(862.90 万元)、时军襄阳市襄城区 137.57 ㎡(206.88 万元)、李杏霞襄阳市樊城区 155.67 ㎡(206.65 万元)、李宝琴(何卫国弟媳)襄城区 169.90 ㎡(196.83 万元),区域参考价经安居客、贝壳、房天下、链家检索;减持履约测算——履行回购及补偿前何卫国、宋玉平合计持股 3,053.03 万股,处置其他资产先行支付后尚需 50,705.62 万元,按 28 元/股需转让 1,810.91 万股,回购股份后新增 1,228.71 万股,履约后合计持股 2,470.82 万股、表决权比例由 48.73% 降至 39.43%,仍保持控股地位,不影响何卫国(董事长、总经理)、宋玉平(董事、副总经理)任职资格及治理经营;实控人已确认并承诺财务资信良好、使用自有和自筹资金履约、不占用公司资金。
  • 对应二轮(1)转让便利条款:享有人为中小担创投、人才创新基金(《增资协议》第十四条:投资方向关联方或任何第三方转让股权不受限制,公司其他股东应预先给予法律要求的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保证受让第三方享有投资方按协议所享有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并签署一切必要文件办理登记)及向三创(第十五条,附"关联方、第三方均非三类股东或公司竞争对手"限定);义务人为公司其他股东;入股后未发生股份转让、条款未实际执行,经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公告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无争议,截至二轮回复日该等转让便利条款已自动终止且自始无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情形。
  • 对应二轮(2):已触发条款金额较大情形下,实控人资产(股权估值 8.55 亿元+房产)、信用状况良好,检索公开网站无大额涉诉记录,与投资方保持互信沟通,具备充分履约能力、大额涉诉风险较小,不影响实控人合规性及任职适格性。

核查程序:取得股东名册、工商内档、各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三会文件;取得特殊股东权利终止协议确认签署履行及解除情况;取得国科瑞华等投资方说明并访谈中小担创投、人才创新基金;检索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公告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取得实控人资产证明、征信资料并测算回购覆盖与减持方案;核对投资方"挂牌审核期间及挂牌前不予执行"的说明文件。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律师认为:现存特殊投资条款义务人均为实控人个人、公司不作为回购及补偿义务承担主体,不属 1 号指引应清理情形;已触发条款经投资方确认在挂牌审核期间及挂牌前不予执行,股权结构稳定;实控人具备充分履约能力(持股估值 8.55 亿元+房产),履约后仍控制 39.43% 表决权、保持控股地位,不影响任职资格与治理经营;转让便利条款已自动终止且自始无效、无争议。

执业提示:本案例示了对赌"已实际触发"情形下的生存路径——(1)逐份披露触发事实与金额(回购+业绩补偿分列、逐投资方测算);(2)取得全体投资方"挂牌审核期间及完成挂牌前(最迟 2025-06-30)不予执行且不转让股份"的书面说明;(3)履约能力论证必须包含"减持履约后控制权比例仍达 39.43%"的反事实测算并同步回应实控人涉诉与任职适格性;二轮被追问的"投资方转让便利条款"(保证受让第三方承继全部特殊权利)因附随转让可能绕开清理规则,实务中应促成其自动终止并自始无效。

2. 首轮问题2:历史沿革——国资股东、产业资本入股、代持与员工持股平台(首轮回复txt行1051-3800 区间)

问询要点(黑体原子子问)

  • (1)中小担创投投资入股时国资批复取得及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程序履行进展、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取得情况、是否符合国资法规、有无国资流失风险。
  • (2)客户、供应商控制企业入股公司的背景原因、商业合理性、双方合作历史、入股价格及公允性,有无损害股东利益、低价入股换订单或供应商低价销售、为其承担成本分摊费用、利益输送或特殊利益安排,有无重大依赖、是否影响业务独立性。
  • (3)员工持股平台参与人员的确定标准、任职情况、人员变动、资金来源及出资缴纳、管理模式、服务期限、锁定期限、权益流转及退出机制,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恰当性。
  • (4)历史直接或间接股权代持是否均在申报前解除还原、是否取得全部确认;有无未披露未解除代持、影响股权明晰的问题、异常入股、规避持股限制;股东人数经穿透计算是否超 200 人。
  • 另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并就"股权明晰"发表意见,说明流水核查与代持核查程序充分有效性、入股价格异常性与利益输送、未解除未披露代持及纠纷。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对应(1):中小担创投为已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及国有全资企业,依国务院国资委 2020-11-06 官网发布的"国有参股企业增资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及备案"问答,国有股东应在经济行为决策会议上就资产评估及备案程序表达意见、以股东会决议为准;中小担创投 2024-07-30 出具《关于股权演变中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确认函》确认投资入股及后续整体变更、增资致持股比例变动均已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及公司股东大会决策程序,无需履行国有资产审计、评估及报国资监管部门核准/备案手续,不存在经济行为无效、国资流失情形;依《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1-5,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批复文件的可以国有产权登记表(证)替代,中小担创投已于 2024-07-31 取得《企业产权登记表》(其国家出资企业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产权登记表替代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符合 1 号指引规定。
  • 对应(2):合肥国轩系上市公司国轩高科(002074.SZ)全资子公司,既为供应商(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大供应商)又为股东;客户为国轩电池(合肥国轩全资子公司、2022 年第二大客户);入股背景——国轩电池自 2020 年起采购公司电芯自动化装配线并对产线改造升级,基于良好合作为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2023 年 11 月合肥国轩通过股权转让取得公司 100 万股(1.60%)股份;入股定价及公允性、有无利益输送的对比分析详见回复正文;律师对(6)项认定——合肥国轩持股 1.60% 不足 5%,且不属共同实控人、董监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或其控制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国轩电池作为其子公司亦不构成关联方,未认定具备合理性;客户供应商重合披露口径为"采购额、销售额单期同时超过 60 万元的重叠情况",与合肥国轩销售发生在 2022 年度、采购发生在 2023 年度,不在披露口径内但信息披露完整;关联方认定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对应(3):员工持股平台华昕投资(有限合伙)、中昕投资的参与人员确定标准、任职、变动、出资、管理、服务期、锁定、流转退出机制及会计处理详见回复正文(华昕投资为何卫国任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公司 3.61% 表决权)。
  • 对应(4):设立初期代持——2006 年 11 月中基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何卫国将其 1.5% 股权、宋玉平将其 6% 股权、张建军将其 2.5% 股权转让给吴晓辉,系为未来员工股权激励预留、为区分自有股权与激励股权由外部人员吴晓辉代持(未实际支付价款);同月第一次增资吴晓辉同比增加代持(增资款由何卫国提供);2015 年 7 月张建军因资金需求将所持全部股权以 200 万元(5.93 元/注册资本)转让何卫国后退出,吴晓辉因常居外地代为行使股东权利不便,将所持全部股权转让宋玉平后退出、代持关系解除(未实际支付价款);代持已在申报前解除还原并取得全部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确认(确认文件详见回复正文);入股价格无异常、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未披露代持及规避持股限制情形;股东人数穿透计算未超 200 人。

核查程序:取得国资确认函、《企业产权登记表》及国资委官网问答依据;核查合肥国轩入股的股权转让协议、决策文件及双方合作合同、订单;核查华昕投资、中昕投资合伙协议、出资凭证及流水;核查吴晓辉代持形成与解除的股权转让文件、价款支付情况及确认函;核查各主体出资时点前后流水及分红款流向;穿透计算股东人数。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律师认为:中小担创投以《企业产权登记表》替代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符合 1 号指引 1-5,无需评估备案、无国资流失;合肥国轩入股背景真实、定价公允、未认定关联方具备合理性、信息披露完整、关联方认定完整准确;吴晓辉代持已申报前解除还原并取得确认,公司符合"股权明晰"挂牌条件。

执业提示:国资创投股东的"替代文件"路径(确认函+企业产权登记表+国资委官网问答)在本案再次得到运用,且确认函明确覆盖"投资+整体变更+后续增资"全部环节;供应商兼客户兼股东的"三位一体"主体(合肥国轩)核查关键在关联方认定(1.60%<5%)与重合披露口径的披露自洽;外部人员代持"激励预留股权"并随后由实控人受让的路径(吴晓辉→宋玉平、未付价款)须完整披露未支付对价的合理性。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轮次问题不详述原因
首轮 3 销售收入、4 经营业绩、6 应收款项、7 存货、8 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9 其他事项纯业务与财务类问题
首轮 5(1)-(5)超盈精密投资背景、定价公允性、劳务外包、合并报表判断、电芯采购经营与财务核查事项(由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6)关联方认定已并入问题 2 详述
二轮 2 收入确认、3 关联交易(超盈精密股东代持与一致行动、委托加工、减值)纯业务与财务类为主,代持与竞业披露交叉事项由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 两轮问询函原文未单独取得(首轮函 2024-07-10 下发),问询要点以回复黑体引用为准;首轮回复问题 1 中"国科正道、广州鲲鹏"等投资方的投资金额与回购测算明细表(txt 行 896-900 区间表格跨页)未完整提取,全量回购及补偿总额需回读原文加总核验。
  • 首轮回复未见律师单独签章段(律师与主办券商意见分列),锦天城(深圳)所核查意见的精确原文需以法律意见书及专项核查文件复核;首轮问题 2(3)华昕投资、中昕投资合伙人明细及问题 2(4)代持确认函签署日期在 txt 中段落较散(行 1850-2160),引用具体日期前需对照 PDF 原件。
  • 二轮回复载明已触发特殊投资条款在"完成挂牌前(最迟不晚于 2025-06-30)"不予执行,挂牌(2024-11-12)后至 2025-06-30 期间投资方是否依约继续不予执行、超盈精密股东代持还原及广州工控式后续安排等期后事项本明细无法核验,引用时应标注截至回复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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