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文件:https://github.com/lennonli/ipo-inquiry-kb/blob/main/cases/874488-%E5%88%A9%E6%80%9D%E5%BE%B7.md
江苏利思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874488·新三板)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挂牌日期:2024-07-16 | 问询轮次:1 轮(2024 年 4 月 15 日收函,回复披露日 2024-05-16)
依据文件:《江苏利思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4051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利思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书》(20240329);回复中多处载明律师意见以《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利思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另行出具(该文件未随批次提供txt)。
中介机构:主办券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华验字【2022】000088号验资)。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公司主营ADP阻燃剂等阻燃剂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氯醚树脂等化工品贸易,位于泰州市姜堰区,实际控制人李金忠、周丽。本轮挂牌审核问询共8个问题,法律重点为:(1)化工企业全链条合规——产业政策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归类、《"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禁燃区、排污许可、危化品安全使用许可(乙烯用量达标准后于2024年3月补取)、在建技改项目环评验收进度、劳务派遣用工;(2)历史沿革——无代持核查、机构投资者不涉国资、穿透后未超200人、2019年12月专利/著作权出资未实缴后2022年1月货币置换;(3)三个员工持股平台的设置与价格差异(董监高平台按其余平台80%定价);(4)自有土地4处自建无证房产的风险量化与实控人兜底承诺;(5)香港子公司ODI全链条备案。问题3(研发与知识产权)、问题6(业绩)、问题7(主要客户)以业务财务核查为主。
二、法律问题总览
| 轮次 | 问题编号 | 问题主题 | 法律类别 | 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
|---|---|---|---|---|
| 第一轮 | 问题1 | 产业政策与落后产能、高污染名录、禁燃区、资质齐备性(含危化品安全使用许可)、供应商客户资质、在建项目环评验收、劳务派遣 | 10重大合同/业务资质;15环保安全;12劳动用工(劳务派遣) | 是 |
| 第一轮 | 问题2 | 代持核查、异常入股、机构投资者国资、200人穿透、专利著作权出资货币置换 | 3代持;1历史沿革;2出资瑕疵;19新增股东 | 是(就"股权明晰"发表意见,正文载明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
| 第一轮 | 问题3 | 研发与知识产权(核心技术来源) | 20其他(知识产权权属,业务属性强) | 以回复披露为准(txt未见律师单独发表意见段落) |
| 第一轮 | 问题4 | 员工持股平台设立、激励政策条款、激励对象适格性、平台间价格差异 | 6股权激励/员工持股 | 是(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
| 第一轮 | 问题5 | 无证自建房用途与手续、处罚拆除风险量化、土地用途变更 | 9土地房产 | 是 |
| 第一轮 | 问题6 | 公司业绩波动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 |
| 第一轮 | 问题7 | 主要客户(含氯醚树脂贸易供应商新疆中泰关系)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 |
| 第一轮 | 问题8 | 香港子公司设立ODI程序、境外律师意见、分红外汇障碍;及其他事项 | 17境外架构/外汇;10重大合同资质 | 是 |
逐项核对20类:1历史沿革(问题2);2出资瑕疵(问题2货币置换);3代持(问题2,结论为不存在);4实控人认定(未见实质问询,李金忠周丽实控结构在法律意见书第六章发表意见);5对赌(未见实质问询);6员工持股(问题4);7关联交易(未见实质问询,氯醚树脂贸易与新疆中泰系供应商关系,问题7业务维度);8同业竞争(未见实质问询,法律意见书第九章覆盖);9土地房产(问题5);10重大合同资质(问题1、问题8);11诉讼处罚(问题1处罚检索、问题5主管部门证明);12社保公积金/劳务派遣(问题1劳务派遣;社保未见单独问询);13税务(未见实质问询);14分红(问题8香港子公司分红外汇障碍);15环保安全(问题1);16数据合规(不适用);17境外架构(问题8);18独立性(未见实质问询,法律意见书第五章覆盖);19新增股东(问题2员工平台与利思德科技/利思德投资持股架构);20其他律师事项(问题3知识产权、问题8境外律师意见)。未详述者见第四节。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1:关于业务合规性——化工企业资质、环保与劳务派遣(第一轮,回复第3–30页;txt 行60–1189)
问询要点:关注事实为(1)主营阻燃剂产销及化工品贸易;(2)2023年乙烯用量达到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法定标准,公司实际于2024年3月取得;(3)有机次磷酸盐阻燃剂系列产品技改升级及扩建项目待环评验收;(4)2023年存在劳务派遣用工。请公司: (1)生产经营——①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纳入产业规划布局、是否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限制类淘汰类及落后产能(按业务产品分类说明);②产品是否属《"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产品,如属需说明收入占比与压降计划;③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耗煤项目及煤炭等量/减量替代(援引《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④已建在建项目是否位于《高污染燃料目录》禁燃区、有无燃用高污染燃料及整改处罚情况; (2)环保事项——现有工程是否符合环评文件要求、总量削减替代落实、已建在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履行情况;是否及时取得排污许可、有无无证/超范围排污及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情形与整改;污染环节、排放量、治理设施先进性与监测记录保存、环保投入匹配度; (3)节能——能源双控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4)资质齐备性——①是否取得全部许可备案认证(尤其危险化学品生产、包装、运输、储存、销售及经营管理许可);②有无超越资质、超范围经营、使用过期资质及规范措施、是否重大违法;③资质将到期情况及续期风险;④报告期供应商(化学品、运输储存服务)和客户是否具备相应资质、购销活动合法性、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挂牌条件; (5)技改扩建项目未办理环评验收的原因、有无未验收即投产、是否重大违法; (6)劳务派遣公司基本情况及资质、派遣员工岗位性质薪酬待遇合规性。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产业政策:阻燃剂属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新材料产业3.3.6.0专用化学品及材料制造",ADP阻燃剂系《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3.2.4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之阻燃改性塑料必需助剂;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属"第一类鼓励类"之"十一、石化化工"项下"新型高效、环保催化剂和助剂";氯醚树脂(贸易)属"用于大飞机、高铁、大型船舶、新能源、电子等重点领域的高性能涂料及配套树脂";均非限制类淘汰类,且不属于国发〔2010〕7号、发改运行〔2020〕901号、国发〔2013〕41号、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所列电力煤炭钢铁等落后产能行业。
- 高污染名录与禁燃区:产品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无需压降计划;泰州属长三角重点控制区(环发〔2012〕130号《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生产厂区不用煤、无新改扩建用煤项目,不适用等量减量替代;据泰政复〔2017〕53号批复姜堰区系禁燃区,但公司耗用电力和天然气均非国环规大气[2017]2号《高污染燃料目录》所列高污染燃料。
- 危化品许可时点:公司生产销售产品均非《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所列危化品,无需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报告期采购乙烯、硫酸、亚磷酸,按《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报告期使用量均未达规定数量、无需安全使用许可证;因技改扩建项目建成后乙烯用量将超1,800吨/年达到标准数量,公司2023年12月申请,2024年3月20日取得泰州市应急管理局苏(泰)安危化使字M00019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 环评与验收:已建"塑料阻燃剂、氯醚树脂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取得泰环审[2015]64号批复及泰行审批(2018)20113号验收函、自主验收意见;在建"有机次膦酸盐阻燃剂系列产品技改升级及扩建项目"持泰工信备〔2021〕23号备案证(2021年4月27日)与泰环审〔2023〕6号环评批复(2023年10月31日),目前处于试运行阶段并已开展竣工验收监测、拟于2024年7月验收;援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修正)第二十一条论证"试运行(不少于30日最长180日)+投产前验收"状态不构成未验先投、不属重大违法。
- 排污许可:持泰州市生态环境局编号91321204755052706Q001P排污许可证(有效期2021年2月6日至2026年2月5日),主要污染物颗粒物、VOCs、COD、氨氮及特征污染物;对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四类违法情形逐一排除;2022/2023年废水COD实际排放375.31/441.32kg等逐项列表并对应一体化污水处理站工艺。
- 劳务派遣:2023年6月1日与泰州元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服务期2023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元信人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MA26UAQK67、注册资本200万元,持泰州市海陵区人社局编号321281202302220005《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023年2月22日至2026年2月21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派遣岗位为保洁、门卫、燃气锅炉工等辅助性岗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要求;薪酬按工作量计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与同岗正式员工无明显差异。
- 核查程序:查阅《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4年本)》《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等产业政策;核对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危化品许可、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原件;取得主管部门合规证明并在信用系统检索处罚记录;访谈劳务派遣员工并核对薪酬台账;核对供应商客户资质清单。
- 核查意见:公司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限制淘汰类或落后产能;资质齐备、报告期危化品使用量未达取证标准、技改项目取证及时衔接;在建项目处合法试运行阶段、不构成未验先投重大违法;劳务派遣用工合规;符合"合法规范经营"挂牌条件。
执业提示:化工企业挂牌合规核查的标准化动作:鼓励类条目引用至"大类+子目"两级、《高污染名录》逐产品对照、"禁燃区划入但燃料不属高污染"的分层论证;对"用量达标即须取证"的危化品许可,回复将取证义务的触发点锚定在技改项目投产后并展示"用量测算→提前申请→投产前取证"的时序闭环,是化解资质滞后质疑的示范写法。
问题2:关于历史沿革——代持核查、国资排查、200人穿透与无形资产出资货币置换(第一轮,回复第31–46页;txt 行1190–1904)
问询要点:请公司补充披露历史沿革中有无股权代持及其形成演变解除;补充说明:(1)代持是否申报前解除还原、有无全部代持人被代持人确认;(2)有无影响股权明晰的问题、股东有无异常入股、是否涉及规避持股限制;(3)机构投资者是否涉国资,如涉是否履行评估审批程序、审批机构有无权限、是否已提交国有股权设置批复;(4)结合《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说明设立至今穿透计算后实际股东有无超200人;(5)2022年1月李金忠、周丽对专利、著作权出资进行货币置换的原因合理性,非货币出资明细、评估作价合理性、与业务相关性、权属转移、实际使用;非货币出资程序与比例是否符合当时《公司法》、有无损害公司利益或出资不实。请主办券商、律师就"股权明晰"发表意见并说明流水核查、异常入股排查、未解除代持排查三项事项。
回复与核查要点:
- 代持:依据股东股权转让款支付凭证/出资凭证、股东基本情况调查函、实控人访谈记录及控股股东、实控人、持股董监高、员工持股平台及其合伙人的银行流水,历史沿革不存在代持,不涉及解除还原。
- 历次出资与转让(关键数据):2003年9月贝特化工设立,周丽40万元、钱寿林20万元(1元/出资额);2004年9月金忠化工第一次增资,李金忠以自泰州利思德化工有限公司购入的实物出资540万元(1元/出资额,背景系泰州利思德不再经营);2014年8月利思德有限第二次增资李金忠516万元、周丽84万元;2019年12月第三次增资李金忠5,160万元(原定无形资产出资,2022年1月7日股东会决议改为货币)、周丽840万元(同改);转让环节:2008年10月周丽转让24万元(李金忠受让)、钱海霞90万元、龚建生120万元、钱寿林转让20万元予周丽(均1元/出资额、公司亏损平进平出、受让方龚建生钱海霞系员工);2009年5月钱海霞转让30万元予蒋国梁(1元/出资额);2012年10月龚建生转让120万元、钱海霞60万元、蒋国梁30万元(1.62元/出资额、按利思德税务报表每股净资产定价);2022年2月第四次转让李金忠分别转让5,040万元予利思德科技、576万元予利思德投资、216万元予聚合投资(1元/出资额、为上市作股权架构调整);2022年3月第五次转让周丽201.00万元予利思德齐力咨询、122.00万元予利思德鼎力咨询(均3.5元/出资额)、217.00万元予利思德智力咨询(2.8元/出资额);2022年3月裕益咨询受让36.00万元(3.5元/出资额、受让方实控人系转让方远亲)。
- 国资排查:机构投资者为利思德科技及利思德投资、银点创投、利思德智力咨询、创拓咨询、聚合投资、利思德齐力咨询、利思德鼎力咨询、博洋咨询、裕益咨询9家合伙企业;除聚合投资外其余股东/合伙人均为自然人;聚合投资的合伙人为中电银泰(备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泰州中电银泰装备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基金编号SQT794;管理人登记编号P1002002)和中电善德——穿透后无国有出资主体,不涉及国资、无需国有股权设置批复。
- 200人穿透:援引《证券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3修订)》第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2023)》(依法设立员工持股计划及受监管私募基金等规范运作持股可不还原)及《关于股东信息核查中"最终持有人"的理解与适用》,自2003年设立起按时间轴逐次穿透列表(2003年2人→2008年4人→2009年5人……),报告期末未超200人。
- 货币置换:2019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增资至7,200万元,李金忠拟以专利权认缴5,160万元、周丽拟以著作权认缴840万元,2019年12月13日取得营业执照;因研发未成熟、实际未使用专利权著作权缴纳出资,2022年1月7日股东会决议将上述未实缴出资变更为货币方式、出资时间延至2022年12月31日并修订章程;2022年1月18日取得《公司备案通知书》;大华验字【2022】000088号《验资报告》(2022年5月20日)确认全体股东已于2022年3月24日前以货币缴足,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均为7,200万元;因实控人实际未以无形资产出资,不涉及评估作价、权属转移与使用情况核查,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出资不实。
- 核查程序:调取工商档案、历次三会文件、增资/转让协议与价款凭证;取得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员工平台报告期流水及合伙人出资前后流水;核对股东名册、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章程、私募基金备案证明;访谈实控人李金忠周丽、现有股东及历史股东;查阅验资与评估报告;调取2019年12月10日及2022年1月7日股东会决议与货币出资支付凭证。
- 核查意见:各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未被冻结质押或设定其他权利限制,无权属纠纷;机构投资者不涉国资;无异常入股与规避持股限制情形;穿透后未超200人;公司符合"股权明晰"挂牌条件。律师专项意见另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执业提示:本案提供了"认缴无形资产出资未实缴→股东会决议变更为货币出资"的整改范式:因从未交付过户,规避了无形资产评估与产权转移的全套核查,但问询仍要求解释置换原因(研发未成熟)并验资闭环;若已部分过户则须补做评估追溯与瑕疵补正。历史股东身份适格排查还应延伸至"远亲受让"(裕益咨询)的定价参照。
问题4:关于股权激励——三平台设置与差异化定价(第一轮,回复第61–80页;txt 行2453–3278)
问询要点:公司通过利思德齐力咨询、利思德鼎力咨询、利思德智力咨询实施股权激励,2022年、2023年已确认股份支付费用381.30万元和575.07万元。请补充披露:(1)平台设立背景、过程、内部决策审议程序、协议签署;(2)股权激励政策或合同条款(激励目的、日常管理机制、流转及退出机制、授予价格、锁定期限、绩效考核指标、服务期限;计划调整时数量价格调整的方法程序;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或激励对象职务变动时的执行安排);(3)激励对象选定标准与程序、平台合伙人是否均为公司员工、出资来源是否自有、份额有无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4)利思德智力咨询与另两平台同一时间受让股权但价格不同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股份支付公允价值依据及会计处理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平台设立:2022年2月25日利思德鼎力咨询全体合伙人签署《泰州市利思德鼎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GP汤小慧),3月1日成立,合伙人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骨干员工,注册资本427万元;2022年3月1日利思德智力咨询签署《泰州市利思德智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GP李金忠),同日成立,合伙人为公司董监高及其在公司任职的亲属,注册资本607.60万元;同日利思德齐力咨询签署合伙协议(GP王翠华)并成立,合伙人为中层管理人员及骨干员工,注册资本703.50万元;均以货币出资。
- 入股交易:2022年3月利思德有限股东会决议,周丽将201.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利思德齐力咨询(3.50元/出资额)、122.00万元转让给利思德鼎力咨询(3.50元/出资额)、217.00万元转让给利思德智力咨询(2.80元/出资额);2022年3月14日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 价格差异:利思德智力咨询合伙人为董监高及其任职亲属,为充分调动核心骨干积极性,同时对其设置相对较长的锁定期作为补偿,转让价格取其余平台价格的80%,已由利思德智力咨询出具《关于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意向、减持价格的承诺》;回复认定同一时间不同定价具有合理性、有利于增强高管及关键员工稳定性。
- 激励对象与资金:份额依入职时间、岗位对业务的重要性、个人资金实力及认缴意愿综合确定,与职务贡献匹配;合伙人均为公司员工;出资来源均为自有、自筹资金;所持份额不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附合伙人调查函、出资凭证,并取得张小宏、杨建伟、张彬、汤小慧向实控人李金忠借款的借款协议及还款凭证以说明自筹资金构成)。
- 股份支付公允价值:依《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5-1增资或转让股份形成的股份支付"所列入股时期业绩基础、行业并购市盈率市净率、近期外部投资者入股价、估值技术适用性等因素确定;2022年、2023年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分别为381.30万元、575.07万元。
- 核查程序:调取三平台合伙协议、工商设立文件及股东会决议;核对《股权转让协议》与价款支付;访谈退股合伙人离职退股事项;取得向实控人借款的借款协议与还款凭证;取得平台合伙人调查函;取得利思德智力咨询锁定期承诺;核对股份支付公允价值测算底稿。
- 核查意见:员工持股平台设立背景合理、决策程序完备;激励政策与条款已完整披露;合伙人均为公司员工、出资自有自筹、无代持;智力咨询平台差异化定价(80%对价+更长锁定期补偿)具有合理性。律师专项意见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执业提示:同一批次设立多个员工持股平台并差异化定价时,"价格差=服务期/锁定期补偿"是可复用的正当性论证;对平台内合伙人自筹资金,主动披露"向实控人借款+还款凭证"既解决资金来源疑虑又规避实控人财务资助的定性争议(借款与股份支付隔离披露),此细节值得底稿留痕。
问题5:关于土地房产——自有土地4处无证自建房(第一轮,回复第81–87页;txt 行3279–3527)
问询要点:关注事实为(1)公司部分土地房产用途为商业服务、住宅;(2)承租房产中1项未取得产权证书;(3)据《法律意见书》公司自有土地上存在4处自建房未取得权属证书。请公司:(1)补充说明无证房产实际用途与法定用途是否一致、未办证原因、规划建设环保消防手续履行情况,使用有无权属争议、是否重大违法违规、可能的风险后果、有无行政处罚或房屋被拆除风险、是否重大违法;若无法办证,量化分析对资产、财务、持续经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2)有无擅自改变土地房产用途情形、是否重大违法;(3)是否存在自有土地上自建4处无证房产情形,如有请补充披露。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无证房产明细:4处自建房均在苏(2022)姜堰不动产权第0137464号工业用地上建设——水处理房(生活污水处理,171.38㎡)、制氮房(存放压缩机,207.11㎡)、泵房(存放消防泵,45.36㎡)、配电房(车间供电,95.41㎡),合计519.26㎡(表注:面积系估测);用途未超出该地块证载工业用途,实际用途与法定用途一致;均系公司自建、未履行规划建设环保消防审批手续故未取得权证。
- 法律风险:援引《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工程造价5%-10%罚款/无法改正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可处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建筑法》(2019修正)第六十四条、《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七十七条,认其存在被责令限期拆除、罚款等行政处罚风险;2024年1月16日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姜堰分局出具《证明函》载明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至出具日无违反自然资源和规划法律法规受罚情形;土地使用权均自有、无权属争议;报告期未受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 影响量化:截至2023年12月31日4处房屋账面原值888,093.43元、净值657,196.26元(水处理房288,876.43/180,247.98;制氮房326,740.00/280,180.72;泵房20,477.00/16,586.60;配电房252,000.00/180,180.96),面积占有证房屋面积5.57%,净值占总资产0.25%、净资产0.29%;均系生产辅助性设施不涉核心生产环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若公司及子公司因所涉房屋违反自然资源规划、土地管理、房地产管理等法律法规受行政处罚或被追偿产生损失,将代为承担全部费用或及时全额补偿。
- 用途变更:无擅自改变土地房产用途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
- 核查程序:实地勘察4处自建房并核对用途;调取不动产权证及地块出让文件;核对建设审批资料缺失情况;取得姜堰分局《证明函》;检索自然资源、住建、消防主管部门处罚记录;核对账面原值净值与审计报告;取得实控人承诺函。
- 核查意见:无证房产均系自有工业用地上的辅助性自建设施、用途合规;虽存在被责令拆除或罚款的一般性风险,但面积占比5.57%、净值占比不足0.3%、且报告期无处罚记录,不构成重大违法,不影响持续经营;实控人已出具兜底承诺。
执业提示:无证自建房的"风险中性化"回复公式:逐处列明用途与地块证载用途比对(合法性定性)+援引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承认一般风险(不回避)+面积/原值/净值三重占比量化(影响有限性)+主管部门无罚证明+实控人补偿承诺(兜底);表注"面积系估测"应同步在底稿中补充测绘或房产平面图佐证【待核验】。
问题8(一):香港子公司ODI全链条备案(第一轮,回复第146–152页;txt 行5699–5950)
问询要点:公司投资设立境外子公司利思德新材料(香港)有限公司。请公司:①说明境外投资原因必要性、业务协同性、投资金额与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管理能力的适应性、分红有无政策或外汇障碍;②结合境外投资法规说明设立及增资是否履行发改、商务、外汇管理部门及境外主管机构备案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③是否取得境外所在地区律师关于设立、股权变动、业务合规、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的明确意见。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主体与设立目的:香港利思德(英文名Liside New Material (HK) Company Limited,公司编号3282475,注册办事处NO C16/F CHINA WEAL CTR 414-424 JAFFE ROAD WAN CHAI HONG KONG,txt原文拼作JAFFERD),注册资本1,000,000港元,2023年5月25日设立,公司持股100%;功能系阻燃剂业务国际市场开发、增强海外客户粘性,与公司主业具协同关系;投资额与公司规模能力相适应。
- 发改程序:依《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11号)与《江苏省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18〕1号),非敏感类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照《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发改外资〔2018〕251号)不涉敏感行业;依苏发改规发〔2018〕1号第十二条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由设区市发改委备案;2023年5月9日取得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泰发改发〔2023〕118号,有效期2年)。
- 商务程序:依《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六条,非敏感类实行备案;2023年4月14日江苏省商务厅核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N3200202300344号)。
- 外汇程序:依《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及汇发〔2015〕13号通知,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由银行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导出并加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公章的《业务登记凭证》显示2023年8月完成外汇登记。
- 境外主管机构:援引香港《公司条例》第71条公司注册证明书制度,已取得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发出的注册证明书;分红汇回不存在政策或外汇障碍。
- 核查程序:核对发改备案通知书、商务《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外汇《业务登记凭证》原件及香港注册证明书;对照敏感行业目录与国办发(2017)74号第四、五条负面清单逐项排除;核查是否取得境外律师关于设立、股权变动、业务合规、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的明确意见(回复载明相关意见获取情况)。
- 核查意见:香港利思德设立已履行发改、商务、外汇及境外主管机构全部备案程序,不属于限制或禁止类境外投资,分红无政策外汇障碍,相关事项合法合规。
执业提示:小额ODI(100万港元)虽走全备案通道,回复仍按"发改(泰发改发〔2023〕118号)→商务(N3200202300344)→外汇(银行《业务登记凭证》)→境外注册证书"四证逐项落位;证书取得日期(2023年4月14日)早于发改备案(2023年5月9日)而晚于公司设立时间线,引用时应注意各环节日期勾稽【待核验】。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 问题3(研发与知识产权:核心技术来源与专利权属,涉职务发明论证但txt回复未见律师单独意见段)、问题6(公司业绩)、问题7(主要客户及氯醚树脂贸易与新疆中泰的技术/销售历史关系)为业务财务与技术类事项,总览表列示不作详述。
- 问题1中节能审查(能源双控)、供应商客户资质清单及危化品运输储存环节的合规确认为一票通过式结论(未附例外事项),未单独成节;问题4股份支付公允价值会计处理为会计师核查事项。
- 法律意见书覆盖但问询未单独设问:社保公积金缴纳、税务及政府补助、环境保护整体、董监高任职资格与变化、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专项,均以法律意见书正文结论为准。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 律师意见以《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另行出具,但该文件未随本批次txt提供,问题2/4的律师专项核查意见原文无法直接引用【待核验】。
- 原始审核问询函未单独取得(2024年4月15日下发,函号不明),问询要点以回复引用为准;回复落款签章页未见txt提取。
- 无证自建房面积"系估测"(519.26㎡)与部分表格(历次出资/转让表)在pdftotext转换下存在跨页错位,个别数字(如2019年增资金额5,160万元/840万元的出资方式表述)需对照PDF复核;
scan_files为空,无扫描版文件可供印章复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