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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https://github.com/lennonli/ipo-inquiry-kb/blob/main/cases/874470-%E7%8E%96%E6%96%B9%E6%96%B0%E6%9D%90.md

南通玖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874470·新三板)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挂牌日期:2024-08-08 | 审核问询共 3 轮(新三板挂牌审核期间) 依据文件:

  1. 《关于南通玖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3-12-14 披露,下称"一轮回复")
  2. 《关于南通玖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4-01-02 披露,下称"二轮回复")
  3. 《关于南通玖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4-07-02 披露,下称"三轮回复")
  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通玖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2023-11-09) 中介机构:主办券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申报会计师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股改验资报告文号:中汇会验[2023]8728号)。 说明:本明细仅覆盖挂牌审核期间问询,原问询子问题以回复文件中的引用文字为准,页码为回复文件页码并附 txt 行号。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公司主营 HJT 光伏电池 PECVD/PVD 真空镀膜设备用载板(石墨及碳碳复合材料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2020 年 10 月 27 日由高晗、黄晓峰各出资1,000万元(认缴)设立,2023 年 1 月减资至1,000万元、2023 年 4 月以分红款实缴、2023 年 7 月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创始团队(高晗历任石金科技董事会秘书、监事会主席等)自石金科技离职创业,公司自设立起即深度绑定全球 HJT 设备龙头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报告期各期销售占比100.00%、96.52%、98.01%,由此构成三轮问询的绝对主线。一轮问询 5 个问题(大客户依赖、实控人认定、租赁房产瑕疵、安全生产处罚、合作研发及继受专利);二轮 2 个问题(大客户依赖与独立性深化、实控人认定补充——高晗在石金科技持股与任职期间披露修正、黄晓峰无行业背景持股合理性);三轮 2 个问题(迈为股份预付款构成财务资助的自认与"孵化企业"定性、以分红款实缴注册资本及迈为股份关联方认定)。本案例是"大客户+前雇主"双重叠加下独立性论证的极限样本,三轮全部问题均由律师共同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法律问题总览

轮次问题编号问题主题法律类别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一轮问题1(1)-(6)高晗在石金科技的任职与工作、离职创业背景与竞业禁止、核心技术来源、董监高及员工源自石金科技情形、与迈为股份信息披露一致性、客户获取模式20其他律师事项(竞业限制/知识产权);18独立性;10业务合规是((6)-(11)交易公允性、销售真实性由券商会计师核查)
一轮问题2(1)(2)共同实控人认定:高晗/黄晓峰各50%、2020年10月27日《一致行动协议》"异议时以高晗意见为准"条款、僵局风险4实控人认定/一致行动;20公司治理
一轮问题2(3)-(5)董监高亲属关系与兼职下的关联交易审议回避、任职资格、五独立与治理制度7关联交易;18独立性;20治理
一轮问题3无自有土地房产、租赁场地出租方未取得产权证书、未办理租赁备案瑕疵9土地房产
一轮问题42021年2月2日员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作业被南通通州区应急管理局罚款9,000元及安全生产整改15安全生产;11行政处罚是((1)(2))
一轮问题5与南通大学等合作研发、继受取得专利(经李馥湘中转受让石金科技12项实用新型+3项发明专利,918.79万元一揽子对价)、职务发明与权属瑕疵20其他律师事项(知识产权权属)
二轮问题1大客户依赖与独立性深化:预收结算模式、研发是否依赖迈为股份、获客限制、HJT技术路径单一风险、继受专利与自研专利贡献区分18独立性;20其他律师事项是(财务测算部分券商会计师核查)
二轮问题2(1)实控人认定补充:50%+50%僵局风险、《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2023年12月2日签署、有效期至挂牌后36个月+自动续期三年)4实控人认定/一致行动
二轮问题2(2)高晗自石金科技离职具体情况、离职前后持股任职与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差异修正(任职期间修正为2017年9月至2020年12月任监事、监事会主席)20其他律师事项(信息披露真实性)
二轮问题2(3)黄晓峰无行业从业经历持股的原因合理性、出资资金来源、有无委托持股3代持排查;4实控人
三轮问题1(1)迈为股份设立初期预付款是否构成财务资助(公司自认构成)、人员技术产品资产其他资助排查、公司是否系迈为股份HJT产业链孵化企业、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独立性及重大事项提示18独立性;7关联交易
三轮问题2公司出资:注册资本实缴过程与资金来源(2023年4月分红款各500万元实缴)、是否通过分红实缴注册资本及合规性、是否存在迈为股份相关人员委托持股、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审慎认定迈为股份是否为公司关联方2资本出资;14分红(实缴安排);3代持排查;7关联方认定是(券商、律师及会计师共同核查)

逐项核对 20 类分类:实控人认定/一致行动(一轮问题2+二轮问题2核心);历史沿革(三轮问题2设立、减资、实缴、股改链条);代持(三轮问题2迈为相关人员代持排查+二轮黄晓峰出资排查);出资瑕疵(三轮问题2认缴三年未实缴、减资后以分红实缴);对赌(未见外部投资人条款,高晗黄晓峰承诺函确认无对赌);员工持股(无持股平台,未设问);关联交易(黄晓峰持股60%的苏州三辰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实际经营+一轮问题2(3)审议回避);同业竞争(未见设问);土地房产(一轮问题3全租赁瑕疵);重大合同资质(一轮问题1客户框架协议、问题4特种作业资质);诉讼处罚(一轮问题4行政处罚专项);社保公积金(未见实质设问);税务(未见专门设问,分红代扣代缴见三轮问题2);分红(三轮问题2分红实缴注册资本安排);环保安全(一轮问题4并入);数据合规(不涉及);境外架构(不涉及);独立性(三轮问题1核心+一轮问题2(5));新增股东(报告期内无新增,50/50两股东未变)。各点已对应详述或在第四部分说明。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一轮问题1+二轮问题1+三轮问题1:对迈为股份的依赖、竞业限制与"孵化企业"定性(一轮回复第2–25页,txt 行32–1013;二轮回复第3–20页,txt 行28–890;三轮回复第2–20页,txt 行28–737)

问询要点:一轮(1)高晗在石金科技的具体任职、负责工作、离职前是否直接参与迈为股份相关业务;(2)离职创立公司背景原因、与石金科技有无竞业禁止协议等安排、有无纠纷潜在纠纷、核心技术来源、是否侵犯石金科技权利;(3)实控人黄晓峰共同创立公司并任职的背景原因及行业技术背景;(4)董监高曾任职石金科技情况、离职原因、竞业禁止安排、其他员工是否来源于石金科技;(5)公司在设立、人员、关联交易、收入利润、业务开展、客户获取方面与迈为股份披露的一致性;(6)与迈为股份合作模式、客户获取方式、定价政策、准入门槛与客户黏性。二轮:预收结算模式原因及迈为股份是否构成财务资助、研发是否依赖迈为股份、获客限制、技术路径单一抗风险、继受专利与自研专利贡献区分、石金科技与公司业务能否明确区分。三轮:设立初期预付款是否构成财务资助、其他资助排查、公司是否为迈为股份HJT产业链孵化企业、目前有无合作或利益关系、独立性及重大事项提示;(2)取消预付模式原因。

回复与核查要点

  • 人员来源与竞业:高晗2010年6月至2015年2月任深圳市石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行政经理,2015年2月至2017年8月任董事会秘书,2016年12月至2020年9月(二轮修正为2017年9月至2020年12月任监事、监事会主席)在石金科技任职;2020年10月高晗与石金科技协商离职创业——因PECVD载板技术路线与石金科技业务发展目标逐步偏离,双方协商由高晗设立的新公司受让石金科技前期采购的石墨材料及相关专利。核查未发现高晗及董监高与石金科技存在竞业禁止协议或纠纷;报告期内公司多名董监高曾任职石金科技,均取得原单位确认。
  • 继受专利的一揽子安排(一轮问题5):因高晗设立新公司前石金科技拟引入战略投资者需先行处置名下专利,各方约定先将12项实用新型专利、3项发明专利无偿转让至石金科技实际控制人配偶李馥湘名下(《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协议》),2021年11月12日李馥湘与玖方有限签《专利权转让协议》、2021年12月22-28日完成过户,李馥湘转出时不再另行收取对价;整体安排由石金科技、李馥湘、玖方有限、高晗共同签《补充确认协议》确认,对价包含在石墨材料市场价加成合计918.79万元的一揽子交易中。
  • 财务资助自认(三轮):公司成立初期因碳碳复合板材等进口原材料价格高、采购周期长需提前备货,与迈为股份经商务谈判采用预收政策——超过180万元订单预付50%、余款交付后开票月结30天;回复原文认定"迈为股份为保证载板供应向公司预付货款,实质上构成对公司的财务资助",但明确除预付款外迈为股份在人员、技术、产品、资产等方面不存在其他资助。2023年7月取消预收政策、统一为开票后月结30天(2023年7月前信用政策变化已在一轮问询中披露)。
  • 孵化企业定性:回复将公司定位为"迈为股份在推动HJT太阳能光伏电池技术产业化过程中支持培养的关键部件供应商"而非孵化企业——论证要点为2019年起创始团队在石金科技期间即与迈为股份合作研发PECVD载板、双方系产业链供需关系而非投资孵化关系;公司已自行开展陶瓷材料部件等非迈为股份配套产品研发。
  • 黄晓峰角色(一轮(3)+二轮(3)):黄晓峰历任吴江丝绸股份有限公司新生纺丝分厂技术员、江苏亨通海晨物流有限公司调度员、吴江东运房产投资有限公司管理部经理、2016年12月至今任苏州鑫顺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无载板行业经历;其持股原因系与高晗共同创业、负责客户开拓及市场营销,出资系自有资金,已实缴,取得《调查问卷》及访谈确认不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其持股60%并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苏州三辰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
  • 关联方认定(三轮问题2):迈为股份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接受访谈确认——迈为股份及其董监高近亲属、实控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业务相关具体负责人及其近亲属均未在玖方新材拥有权益;高晗、黄晓峰出具《承诺函》确认未签署委托持股协议、未与任何方签署包括对赌协议在内的特别权利协议。
  • 核查意见:三轮律师均确认——高晗等人与石金科技就离职、竞业、技术来源无纠纷或潜在纠纷;迈为股份预付款构成财务资助但已通过2023年7月信用政策调整整改;公司对迈为股份存在重大客户依赖但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环节保持独立,已在重大事项提示中补充披露。

执业提示:本案三层递进值得记取——①"大客户预付款=财务资助"不再是回避事项,自认+整改(取消预收)+披露反而比辩解更易过审;②"孵化企业"标签的攻防核心是把合作起点前移至创始人在前雇主的履职期间(2019年合作早于公司设立),阻断"迈为培育玖方"的因果链;③前雇主专利经实控人配偶名义中转再无偿转出的路径极敏感,本案靠《补充确认协议》四方签字+一揽子对价(918.79万元含石墨材料)自证商业实质,同类项目应尽量避免中转结构、确有必要的必须锁定四方书面确认与税务凭证。

一轮问题2+二轮问题2:50%+50%共同实控人与"以高晗意见为准"的一致行动安排(一轮回复第26–41页,txt 行1014–1690;二轮回复第21–30页,txt 行891–1180)

问询要点:一轮(1)结合高晗、黄晓峰参与日常经营、决议前内部协商、参与关联方业务情况说明二人是否在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异议时以高晗意见为准的情况下认定共同实控人的依据合理性;(2)补充披露一致行动协议实施方式、有效期限、分歧解决机制,是否构成公司治理僵局;(3)亲属关系及关联交易审议回避;(4)任职资格;(5)五独立与治理制度。二轮(1)50%+50%是否影响控制权稳定、是否构成僵局;(3)黄晓峰持股原因、资金来源、有无代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协议核心条款:2020年10月27日高晗、黄晓峰在南通市通州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在需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事项上保持提案权和表决权一致,以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为前提;意见分歧时内部协调,经三次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以高晗的意见为准";有效期至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前任何一方未提出解除的自动续期三年、以此类推。2023年12月2日二人签《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重申上述期限安排。
  • 分工与决策事实:高晗任董事长、总经理,主导日常经营并制定经营战略,历次重大事项由其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黄晓峰任董事,负责客户开拓及市场营销;二人共同出席报告期历次三会并在提案表决中保持一致。以高晗意见为准的合理性论证为职业经历差异——高晗有挂牌公司管理经验及光伏行业从业经历,黄晓峰认可其在战略与重大决策上的影响力。
  • 僵局分析:对照《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列举的公司僵局四种情形(持续两年无法召开股东会、连续两年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董事长期冲突、经营管理其他严重困难),公司2023年7月18日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至回复日历次三会全部议案均获一致同意(其中2023年12月12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存在因关联董事回避导致表决人数不足而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高晗、黄晓峰另行出具关于避免出现"公司僵局"的《承诺函》。回复同时坦承"高晗、黄晓峰均无法单独做出股东大会决议,存在影响公司控制权和公司治理稳定性的潜在风险",以协议解决机制+会议记录消解。
  • 共同控制认定依据:对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从股权结构(二人始终共同持股100%)、协议约定、参与经营的客观事实三方面认定,并说明如不认定共同控制反而会出现"无实控人"状态不利于监管。
  • 核查程序:取得《一致行动协议》《补充协议》《确认函》《承诺函》、公司章程、历次三会材料;访谈股东;核查黄晓峰个人银行流水与验资凭证;访谈黄晓峰确认资金来源及无代持。
  • 核查意见:高晗、黄晓峰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具备合理性;50/50结构不影响控制权、不构成治理僵局、不会对决策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执业提示:50/50均分股权+单方兜底条款(以高晗意见为准)+挂牌后36个月起算自动续期,是均分股权结构获认可的最简配置;本案与嘉德利(全反对票机制被二轮追问后补签分工协议)形成对照——建议同类项目在首轮即按嘉德利"事项归属+兜底"模式设计,可少走一轮;另注意"避免公司僵局承诺函"已成为此类项目的标准配套文件。

一轮问题3:全租赁经营下的出租方产权瑕疵(一轮回复第42–52页;txt 行1691–2136)

问询要点:公司无自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主要生产经营场地均系租赁取得且租赁场地存在出租方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未办理租赁备案等瑕疵。请说明并披露:无自有土地房产的原因及对独立性的影响;租赁房产未办产权证书的原因、无法办证房产的明细及用途、后续购买能力、有无违法违规、权属争议、行政处罚或拆除风险;无法办证时对公司资产、财务、持续经营的量化影响及应对措施。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就租赁房屋未办产权证书是否重大违法违规、租赁土地房产对独立性的影响发表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租赁情况: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位于南通市通州区碧华路1199号东久(南通)智造园A5厂房(租期2020年11月10日至2025年11月9日)及碧华路898号南通综艺设备制造产业园(租期2022年7月28日至2027年7月27日),用途为生产厂房、管理办公、货物仓储;出租方南通弗洛达实业有限公司出具《说明》确认租期届满公司享有同等条件优先承租权,898号园区租赁合同亦约定优先租赁权。
  • 无自有房产的合理性论证:公司业务规模较小、资金有限,以租赁盘活流动资金、将资金投入研发和市场拓展,符合现阶段发展需要;载板生产对厂房无特殊定制要求,搬迁可替代性强。
  • 产权瑕疵:出租方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未办理租赁备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论证未备案不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出租方权属瑕疵通过出租方说明、消防验收文件及替代物业充足性论证化解。
  • 核查意见:律师认为租赁房产未办产权证书、未办理租赁备案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公司租赁经营不影响资产完整性和业务独立性;量化影响部分由券商会计师核查。

执业提示:轻资产挂牌公司"全租赁+出租方无证"是高发瑕疵组合,三层抗辩固定为——合同效力(未备案≠无效)、优先承租权+剩余租期、同园区可替代物业充足;此外应留存出租方对权属和配合办证的书面承诺,防止IPO阶段被升级为"生产经营场所稳定性"问题。

一轮问题4:特种作业无证操作行政处罚(一轮回复第53–58页;txt 行2137–2346)

问询要点:2021年2月2日公司因员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焊接作业被南通市通州区应急管理局罚款9,000元。请说明处罚具体情况、相关业务所需资质齐备性、员工资质情况、报告期及期后有无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纠纷处罚、整改措施及影响、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日常安全生产、安全施工防护、风险防控措施及有效性。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就(1)(2)发表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处罚事实与整改: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及时缴纳罚款9,000元;经营规范性论证以公司及子公司经营范围展开——玖方新材主营PECVD载板、PVD载板等真空镀膜设备关键部件(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销售等),铼镁科技主营电子真空加热器(高晗2022年11月至今兼任执行董事),均无需特殊行业许可,特种作业操作证系个别员工资质缺失,已组织培训取证。
  • 事故排查:报告期及期后无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纠纷、处罚;安全生产费计提使用合规性由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
  • 核查意见:律师认为该处罚金额小、已整改完毕、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不构成挂牌实质障碍。

执业提示:制造业挂牌前已决行政处罚(尤其9,000元量级)的论证要点是"处罚金额+整改完成+期后再犯排查+处罚机关证明"四件套;注意本案公司通过子公司铼镁科技(实控人兼任执行董事)扩展电子真空加热器业务,问询虽未点名,办理同类项目应同步核查实控人体外新设公司与主业的技术人员共用问题。

三轮问题2:以分红款实缴注册资本与迈为股份关联方认定(三轮回复第21–30页;txt 行738–1180)

问询要点:(1)注册资本实缴过程及资金来源,未实缴期间经营资金来源,结合资金流向、实控人出资资金来源说明实缴资本及经营资金是否实质来源于迈为股份,是否存在为迈为股份相关人员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2)公司是否通过分红实缴注册资本,分红及实缴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3)股东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补充核查,并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审慎说明迈为股份是否为公司关联方。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出资链条还原:2020年10月27日设立时高晗、黄晓峰各认缴1,000万元(合计2,000万元、未实缴);2023年1月16日股东会决议减资至1,000万元(各500万元),2023年3月13日完成工商变更;2023年4月1日执行董事决定及股东会决议对2022年度未分配利润中1,250万元按认缴比例现金分配(股东分红所得税费由公司代扣代缴);2023年4月26日、27日公司分别向高晗、黄晓峰派发税后现金红利各500万元,4月27日二人即以该500万元各自实缴注册资本,经中汇会计师《验资报告》确认实收资本合计1,000万元;2023年7月3日以截至2023年4月30日经审计净资产按1:0.4447折股1,000万股整体变更(12,488,638.58元净资产转入资本公积),中汇会验[2023]8728号验资报告审验。
  • 资金同源性论证:实缴资金来源系公司现金红利、来源于日常经营所得;设立初期经营资金主要来源于迈为股份预付款(该节与三轮问题1联动自认),2022年度起经营活动现金净额2,075.92万元成为日常经营资金主要来源;核查高晗、黄晓峰个人银行流水,确认出资资金来源为公司2023年4月派发的现金红利,不存在来自迈为股份相关人员的情形。
  • 合规性论证:分红经执行董事决定+股东会决议、按认缴出资比例分配并代扣代缴个税,符合《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以自有分红款实缴出资不违反《公司法》关于出资的规定。
  • 迈为股份关联方认定:按实质重于形式审慎核查——访谈迈为股份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确认迈为体系无人持有公司权益;高晗、黄晓峰《承诺函》确认无委托持股及对赌等特别权利协议;最终认定迈为股份虽构成重要客户及财务资助方,但不构成公司关联方。
  • 核查意见:律师确认注册资本实缴真实、分红实缴安排合法合规、不存在为迈为股份相关人员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迈为股份不属于公司关联方。

执业提示:"认缴多年未实缴→先减资后分红实缴→随即股改"的操作链条首次被完整问透,三点底稿要务:①减资的债权人公告与工商档案齐备;②分红到账与实缴出账的银行流水须同日或次日衔接(本案4月26日分红、27日实缴);③"经营资金实质来源于大客户"与"出资来源于分红"两问互相牵连,务必统一口径——承认设立初期经营资金依赖客户预付款,但以分红款来源经营所得切断出资层面的客户资金传导,否则会衍生出资不实质化与代持双重质疑。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1. 一轮问题1(6)-(11)、二轮问题1(2)-(4)及三轮问题1(2)-(4)中关于对迈为股份交易定价公允性、销售真实性、HJT行业景气度、期后订单与业绩、研发费用投入产出匹配等事项,由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属业务财务范畴,仅在总览列示。
  2. 一轮问题4(3) 安全生产费计提使用合规性、一轮问题5(2)(4)(5)中继受专利对收入利润贡献度测算及合作研发成果会计处理,由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为主,法律权属部分已并入对应详述节。
  3. 一轮问题2(3)(4)亲属关系核查结论为除已披露黄晓峰持股苏州三辰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实际经营)外,董监高间无其他亲属关系及客户供应商任职持股,关联交易均为与迈为股份的购销及2023年7月租赁厂房等常规事项,审议回避程序未见异常,未单独成节。
  4. 二轮问题1(5)(6)中继受专利与自研专利收入利润贡献区分、2023年1-7月与迈为股份合作数据系财务分析事项。
  5. 各轮末尾"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兜底核对"为程序性事项。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1. 高晗在石金科技的任职期间存在一轮与二轮披露差异(一轮披露"2017年9月至2020年9月任石金科技监事",二轮修正为"2017年9月至2020年12月任监事、监事会主席"),修正后的完整简历及石金科技公告原文(含《股东询证函》回函)建议回PDF底稿复核一致性。
  2. 三轮问询函原文(第一、二、三轮函件文号)均未单独取得,问询要点以回复黑体引用为准;三轮回复中减资的债权人通知/公告文件、2023年4月分红及实缴的银行回单在txt中仅见结论性表述,凭证完整性【待核验】。
  3. scan_files 为空:本批次未提供扫描版文件,无法进行印章可见性与签字页复核;国浩(上海)经办律师姓名在法律意见书txt中未完整显示【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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