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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https://github.com/lennonli/ipo-inquiry-kb/blob/main/cases/874440-%E4%B8%9C%E6%96%B9%E9%87%8D%E5%B7%A5.md

珠海东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874440·新三板)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挂牌日期:2024-06-21 | 问询轮次:1 轮(新三板挂牌审核期间,历史通道 2025-08-02 前受理) 依据文件:①《关于珠海东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40514 披露,问询函出具日 2024 年 3 月 13 日);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20240228)。 中介机构:主办券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律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说明:公司主营桥梁钢结构、建筑钢结构、新型模块化建筑等装配式建筑产品("以销定产"模式),实际控制人赵宝岩(报告期初曾通过他人代持形成控制、并通过整合鞍山钢构珠海分公司与钢驰公司消除同业竞争);境内子公司东重科技、东新桥梁、海龙钢构等,境外子公司东方重工澳门、东方重工香港。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公司历史上存在多起为实控人赵宝岩代持股权的安排(智桃阁、赵江代持公司股权,赵江代持东重科技股权,刘月忠等人代持东新桥梁股权),报告期初实控人控制的鞍山钢构珠海分公司(2022 年 11 月注销)、钢驰公司(2021 年 2 月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公司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构成挂牌前同业竞争整合事项。报告期内发生两起劳务供应商福旺达工人死亡事故(2020 年 8 月车间作业死亡 1 人、2022 年 6 月东重科技"6·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死亡 1 人,福旺达实缴资本与参保人数均为 0),2023 年 10 月中山市交通运输局因坦神北路项目 3 项事故隐患罚款 1 万元(含劳务分包人员无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作业)。子公司海龙钢构未报批报建局部加建厂房约 2,600 平方米正补办手续;公司土地使用权均已抵押。首轮(唯一一轮)问询 9 个问题:问题 1(历史沿革:代持、境外子公司、同业竞争整合)、问题 2(劳务用工及安全生产)、问题 3(土地房产及业务合规:报批报建、土地抵押、招投标、资质出借挂靠排查)、问题 9(股权激励四次、两平台五年分摊)为法律问题;问题 4 偿债能力与流动性(土地全抵押背景下的偿债压力为财务重心)、问题 5 业绩、问题 6 销售与采购、问题 7 存货、问题 8 应收款项为业务财务问题。

二、法律问题总览

轮次问题编号问题主题法律类别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第一轮问题1历史沿革:智桃阁、赵江、刘月忠等多起代持赵宝岩股权的形成与解除;境外子公司澳门/香港的境外投资、外汇手续;鞍山钢构珠海分公司注销及钢驰公司并入的同业竞争整合、五独立;200人穿透3股权代持与还原;8同业竞争;17境外架构/外汇;18独立性
第一轮问题2劳务用工及安全生产:劳务外包与分包结构、福旺达两起死亡事故与"实缴资本参保人数均为0"、无证焊接罚款1万元、违法分包转包排查、工程款纠纷、安全制度12劳动用工;15安全生产;11诉讼处罚;10业务合规
第一轮问题3土地房产及业务合规:海龙钢构2,600平米加建未报批报建(珠自然资函(8)〔2024〕102号规划确认复函)、土地使用权全部抵押、招投标合规与商业贿赂、资质出借/挂靠及人员挂靠排查、资质覆盖报告期9土地房产权属;10重大合同资质;11诉讼处罚
第一轮问题4偿债能力与流动性(土地均已抵押背景下的融资与流动性)纯业务/财务类
第一轮问题5公司业绩纯业务/财务类
第一轮问题6销售与采购纯业务/财务类
第一轮问题7存货纯业务/财务类
第一轮问题8应收款项纯业务/财务类
第一轮问题9股权激励:4次激励、棠乔山咨询与章莪山咨询两平台、股份支付5年分摊、核心高管王轩贾威直接持股、《珠海东方重工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编号20201201)6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是((1)-(4);(5)会计由券商会计师)

逐项核对 20 类分类清单:1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问题1代持还原及钢驰公司收购整合);2出资瑕疵(未见专问);3代持(问题1:三组代持——智桃阁/赵江代持公司股权、赵江代持东重科技、刘月忠等代持东新桥梁);4实控人认定/一致行动(未见专问,赵宝岩实控地位以代持还原与整合行为印证);5对赌(未见问询);6股权激励/员工持股(问题9:4次激励、两平台、5年分摊);7关联交易(未见专问);8同业竞争(问题1(3):鞍山钢构珠海分公司注销+钢驰公司并入+《适用指引第1号》非公平竞争/利益输送/商业机会让渡专项论证);9土地房产(问题3:加建厂房、土地抵押);10重大合同资质(问题3资质匹配性与挂靠排查、建筑业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11诉讼处罚(问题2工程款纠纷与安全处罚、问题3处罚风险);12劳动与社会保障(问题2劳务分包外包用工合规);13税务(未见专问);14分红(未见问询);15环保安全(问题2安全生产为重心,环保未见专问);16数据合规(未见问询);17境外架构/外汇(问题1(2)澳门香港子公司手续);18独立性(问题1(3)五独立);19新增股东(问题1(3)②价格异常与200人核查覆盖);20其他律师事项(问题1(3)③按《适用指引第1号》的风险防控措施论证)。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1:历史沿革——多起实控人代持还原、境外子公司与同业竞争整合(第一轮,回复第3-30页;txt 行58-1165)

问询要点:(1) 历次代持(智桃阁、赵江代赵宝岩持有公司股权,赵江代持东重科技股权,刘月忠等人代持东新桥梁股权)的发生和解除是否均签订代持协议及协议内容,股权转让款支付情况及合理性,还原解除是否真实、有无纠纷或潜在纠纷、全部当事人确认情况,是否存在未披露代持及权属争议;(2) 东方重工澳门、东方重工香港是否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商、外汇等审批备案或登记程序、有无规范性瑕疵及整改;(3) 鞍山钢构珠海分公司、钢驰公司人员、资产、业务移转内容流程、权属交付与人员转移业务整合是否完毕稳定运行;翼望山咨询、赵宝岩是否存在通过代持控制其他相同相似业务公司、同业竞争是否彻底规范,公司五独立是否完整,有无纠纷;按《股票挂牌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具体说明报告期内同业竞争是否导致非公平竞争、利益输送、商业机会让渡及风险防控措施有效性。请主办券商及律师:(1) 核查并发表意见;(2) 说明是否取得境外律师对境外子公司设立、股权变动、业务合规性的核查意见及跨境资金往来的外汇合规核查过程结论;(3) ①入股价格异常与利益输送排查;②代持导致穿透超200人及非法集资排查;③代持核查程序、方式、依据(价格表、流水、纳税、清理决策程序与对价)。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多起代持:三组代持均系实控人赵宝岩历史上的持股安排——①智桃阁、赵江代赵宝岩持有公司(东方重工)股权;②赵江代赵宝岩持有子公司东重科技股权;③刘月忠等人代赵宝岩持有子公司东新桥梁股权。回复逐组披露代持协议签订情况、还原时股权转让款支付及定价合理性;全部代持还原均以股权转让方式将登记股权恢复至赵宝岩名下,取得全部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确认,无纠纷或潜在纠纷;除上述外无未披露代持及权属争议。
  • 境外子公司:东方重工澳门、东方重工香港系境外全资子公司,已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发改/商务备案)及外汇登记程序;公司就其设立、股权变动、业务合规性取得境外律师核查意见;跨境资金往来经核查符合外汇管理规定。
  • 同业竞争整合:报告期初实控人赵宝岩担任负责人的鞍山钢构珠海分公司与公司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该分公司已于 2022 年 11 月注销;钢驰公司于 2021 年 2 月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人员、资产、业务移转内容、流程、权属交付、人员转移及业务整合情况逐项披露并已稳定运行);翼望山咨询(实控人持股平台)及赵宝岩不存在通过代持等方式控制其他相同相似业务公司的情形。按《适用指引第1号》论证报告期内同业竞争未导致公司与竞争方之间的非公平竞争、利益输送或商业机会让渡,并披露风险防控措施(承诺函、关联交易制度、整合完成后无竞争主体)及其执行情况;公司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完整独立。
  • 价格与人数核查:历次入股价格不存在明显异常情形;不存在代持导致穿透还原计算超 200 人的情形,不存在非法集资、非法公开发行或变相非法公开发行行为及风险;代持核查履行了协议调阅、流水核对、纳税凭证核验、当事人访谈及确认函收集等程序。
  • 核查程序:调阅各代持协议、还原转让协议及价款支付凭证、完税凭证;对代持当事人逐一面签并取得确认函;调取境外投资备案及外汇登记文件、境外律师意见;核查鞍山钢构珠海分公司注销登记与钢驰公司股权交割、资产权属转移及人员安置文件;穿透计算人数;检索公开信息排查其他竞争主体。
  •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历次代持形成与解除真实、价款支付合理、已全部还原并经当事人确认,无未披露代持及权属争议;境外子公司已履行境内外监管程序、跨境资金往来合规;同业竞争已通过分公司注销与钢驰公司并入彻底规范,不存在非公平竞争、利益输送、商业机会让渡,五独立完整,风险防控措施有效;入股价格无异常、穿透未超200人、无非法公开发行风险。

执业提示:实控人"先代持分散持股、后集中还原"的历史,配套"注销分公司+收购兄弟公司"两步同业竞争出清,是钢结构行业挂牌的标准动作;三组代持分属母公司及两家子公司层面,还原必须母子同步完成并逐笔保留价款支付凭证,任一层遗漏都会在问题1(3)③的200人/价格核查中被反向追问。

问题2:劳务用工及安全生产——两起死亡事故与劳务供应商适格性(第一轮,回复第31-67页;txt 行1166-2887)

问询要点:(1) 劳务分包和劳务外包的细分业务与具体环节、所占地位、是否涉及核心业务或关键技术;结合员工数量与可比公司占比说明金额占比是否匹配、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对劳务供应商存在依赖;(2) 选择劳务供应商的判断标准,供应商是否需具备业务资质,劳务采购价格是否公允、有无利益输送;福旺达屡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隐患但仍合作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专门为公司服务或为实控人所控制的情形;(3) 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转包情形,公司是否可能受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列表说明不具备资质供应商对应的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分包合同金额、项目进展、验收与回款及客户对违法分包情形的确认;(4) 工程款纠纷较多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及期后有无工程质量纠纷或潜在争议,对劳务供应商的质量控制措施及有效性;(5) 相关安全生产事故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整改情况及有效性、是否符合主管部门整改要求、期后是否再次发生事故;按《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披露日常安全生产、安全施工防护、风险防控、劳动保障措施及有效性;是否制定安全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及制度。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外包/分包结构:公司"以销定产"模式下长期雇佣大量自有生产工人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将部分铆焊、打砂、喷漆等基础生产加工服务外包给劳务供应商(厂内加工),并将项目现场安装作业分包给劳务公司;上述环节不涉及核心业务或关键技术,金额占比与员工数量、业务规模匹配并符合钢结构行业惯例,不存在对特定劳务供应商的依赖。
  • 福旺达问题(核心风险披露):①2020 年 8 月,福旺达在公司承包车间作业时发生致 1 人死亡、无人员受伤的事故;②2022 年 6 月,子公司东重科技发生"6·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福旺达一名工人死亡;③福旺达实缴资本与参保人数均为 0——供应商主体适格性与用工保障存在重大瑕疵。回复说明公司选择劳务供应商的判断标准及继续合作的原因,并排查福旺达与公司及实控人不存在控制或专门服务关系;后续已调整供应商结构、强化准入审查。
  • 行政处罚:2023 年 10 月,中山市交通运输局因公司在坦神北路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 3 项事故隐患处以罚款人民币 1 万元,其中一项系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未取得应急主管部门核发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进行焊接作业。
  • 事故定性:两起死亡事故中公司及子公司被认定责任的按法定处理完毕("6·1"事故定为一般物体打击事故——一般事故等级),回复结合《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处罚幅度、整改验收情况论证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期后未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整改措施经主管部门验收认可。
  • 违法分包转包与纠纷:列表说明各项目分包供应商资质、合同金额、进展、验收及回款、客户确认情况,排查不存在构成重大违法的违法分包转包情形;工程款纠纷较多系钢结构行业业主付款周期与合同结算特点所致,大部分系公司作为收款方的支付纠纷,报告期及期后不存在工程质量方面的重大纠纷或潜在争议;公司对劳务供应商建立准入审查、过程监督、安全交底等质量控制措施。
  • 核查程序:调阅劳务外包/分包合同及供应商资质证书、名单台账;核查两起事故的调查报告、处理决定、整改验收文件及赔偿协议;核对中山市交通运输局处罚决定书与整改回复;比对同行业公司劳务分包占比;对主要客户函询确认对分包安排的知悉与验收情况;查阅公司安全生产制度、应急预案及培训记录;检索裁判文书核实纠纷性质。
  •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劳务外包与分包不涉及核心业务、占比符合行业惯例、无供应商依赖;福旺达相关事故不构成公司重大违法违规、已整改完毕并经验收,期后未再发生事故;1 万元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不存在构成重大违法的违法分包转包;工程款纠纷系行业惯例、无质量纠纷;公司安全生产制度及防控措施有效。

执业提示:本节是装配式建筑/钢结构企业挂牌最典型的"带血答电子"——两起外包人员死亡事故叠加供应商"零实缴零参保",答辩重心必须放在事故责任归属(承包方作业)、公司作为发包方的管理责任边界、整改验收闭环与事故等级认定(一般事故而非较大及以上);对"无证焊接"这类现场隐患处罚,按处罚金额与《安全生产法》罚幅区间对比即可排除重大违法,但供应商准入标准(资质+参保人数实缴核验)必须在制度层面修复。

问题3:土地房产及业务合规——未报批报建加建、土地全额抵押、招投标与资质挂靠排查(第一轮,回复第68-94页;txt 行2888-4000)

问询要点:(1) 海龙钢构未履行报批报建手续对现有厂房局部加建(约2,600平方米,用于钢结构模块化建筑产品生产,正按要求补办)面临的法律风险,是否受行政处罚或被拆除、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补办是否存在实质障碍;结合加建厂房明细、用途、占生产经营场所总面积比例量化分析无法补办或被拆除对资产、财务、持续经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是否面临搬迁风险、测算搬迁费用,扣除后是否持续符合挂牌条件、进层条件;(2)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基本情况(被担保债权、抵押权实现情形、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可能性及影响);(3) 报告期各期招投标、商务谈判等方式获取收入的金额及占比;公开招投标订单与公开渠道披露项目信息是否一致;结合《招投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说明是否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招投标程序情形及合同无效风险、风控措施有效性、诉讼行政处罚风险、是否重大违法违规;订单获取方式和途径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4) 业务资质与业务范围匹配性,是否存在资质出借给第三方或第三方挂靠承接项目、通过专业技术人员挂靠取得资质的情形;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资质类型与业务规模匹配性;资质能否覆盖报告期、有无未取得资质即经营或超范围经营、整改情况、处罚风险及是否重大违法。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加建厂房:海龙钢构未履行报批报建手续对现有厂房局部加建,建筑面积约 2,600 平方米,用于钢结构模块化建筑产品生产;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2024 年 4 月 1 日向海龙钢构出具《关于海龙钢构一期厂房加建项目规划确认的复函》(珠自然资函(8)〔2024〕102 号),"考虑到该项目现状已建成,建筑物满足结构安全要求并对规划实施无影响等情况"出具规划确认——回复以此为基础论证补办报批报建手续不存在实质性障碍、被拆除风险低;同步量化加建面积占公司生产经营场所总面积的比例、账面价值及搬迁费用测算,扣除相关费用后公司仍持续符合挂牌条件、进层条件。
  • 土地抵押:公司土地使用权均已抵押;逐笔列示被担保债权情况、担保合同约定的抵押权实现情形,说明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可能性低(公司正常履约、无逾期)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可控;该事项与问题 4 偿债能力形成联动(抵押融资系公司主要融资渠道)。
  • 招投标合规:按各期列示招投标与商务谈判获取收入的金额及占比;公开招投标获取订单与公开渠道披露的项目信息逐项核对一致;对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核查是否存在应招标未招标情形及合同无效风险,公司已建立投标合规审查机制;不存在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情形及诉讼行政处罚风险。
  • 资质核查:公司及子公司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业务资质;逐项核对资质类别等级与实际承接业务的匹配性;排查不存在将资质出借给第三方使用或第三方通过挂靠承接项目、不存在通过专业技术人员挂靠取得资质的情形;列示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持有的资质类型(建造师等)与业务规模匹配;资质覆盖报告期,不存在无资质经营或超范围经营情形。
  • 核查程序:调阅海龙钢构加建部分的建筑明细、珠自然资函(8)〔2024〕102 号复函及补办申请材料;测算占比与搬迁费用;调阅土地抵押的抵押合同、担保债权清单及抵押登记证明;按期统计订单获取方式收入占比并核对中标公示信息;调阅资质证书原件与人员社保证明排查挂靠;检索招投标投诉与处罚记录。
  •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加建厂房已经规划主管部门确认对规划实施无影响、补办无实质障碍,不构成重大违法,扣除搬迁费用后仍符合挂牌及进层条件;土地抵押系正常融资担保、抵押权行使风险可控;招投标程序合法合规、无应招未招及商业贿赂;资质齐备有效、与业务范围匹配、无出借资质及人员挂靠情形。

执业提示:本案的"现状规划确认"路径(珠自然资函(8)〔2024〕102号)是《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属地落地——取得自然资源局"满足结构安全+对规划实施无影响"复函后按补办程序处理,可避免限期拆除结论;土地使用权100%抵押的重资产企业在挂牌审核中须同步回答偿债韧性(问题4联动),并在抵押合同中核查实现抵押权的约定条件是否已被触发。

问题9:四次股权激励与两平台安排(第一轮,回复第234-244页;txt 行10070-10560 及其后)

问询要点:(1) 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考核指标、服务期限、激励份额等),实际实施情况是否与计划相符;(2) 棠乔山咨询、章莪山咨询的合伙人是否均为公司员工、出资来源是否自有、有无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穿透计算是否超 200 人;(3) 员工持股管理模式(是否闭环运行)、权益流转及退出机制、员工不适合持股时的权益处置办法;(4) 激励计划是否实施完毕、有无预留份额及授予计划。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事项(1)-(4)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事项(5)(被激励员工离职情况、各期实施人数与股份支付费用计算过程、选定标准与程序、费用摊销、会计处理恰当性及对未来业绩影响)并发表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激励架构:公司存在 4 次股权激励,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棠乔山咨询、章莪山咨询实施,股份支付费用均按照 5 年分摊;核心高管王轩、贾威通过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方式享受股权激励。
  • 计划文件:棠乔山咨询及其上层主要合伙人以及王轩、贾威适用 2020 年 12 月制定的《珠海东方重工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编号:20201201);章莪山咨询适用另一股权激励计划方案——两套方案分别规定考核指标、服务期限、激励份额、锁定期与回购安排;实际实施情况与计划相符。
  • 平台与人员:棠乔山咨询、章莪山咨询合伙人均为公司员工、出资来源为自有资金、所持份额不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穿透计算股东人数未超过 200 人。
  • 闭环与退出:员工持股闭环运行(份额限于在职员工内部流转),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情形(离职等)时按合伙协议由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人员受让;不存在预留份额及授予计划,激励已实施完毕。
  • 核查程序:调阅两份股权激励计划方案文本、平台合伙协议及工商档案、份额转让协议与支付凭证;核对激励对象任职与劳动合同;穿透计算人数;复核 5 年分摊口径下的费用测算表。
  •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四次激励均依相应计划方案实施、内容与实施相符;平台合伙人适格、出资自有、无代持;闭环运行、退出机制明确、实施完毕无预留份额;穿透未超 200 人,符合"股权明晰"要求;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由主办券商及会计师确认(5 年分摊、经常性损益列报)。

执业提示:本案示范"双平台双方案"结构——不同批次/层级员工适用不同激励方案(棠乔山+直持高管用 20201201 号方案、章莪山另行定制),每套方案独立成文并编号留档;股份支付统一按 5 年分摊便于跨期比较,但激励对象离职触发的加速摊销或回购冲回要由会计师逐次复核,避免费用与在职状态脱钩。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1. 问题 4 偿债能力与流动性(土地使用权均已抵押背景下的银行融资结构与流动比率)、问题 5 公司业绩、问题 6 销售与采购、问题 7 存货、问题 8 应收款项为纯业务财务类问题;其中问题 2(4) 工程款纠纷的会计处理(坏账计提)由会计师口径覆盖,法律事实部分已并入问题 2 详述。
  2. 问题 9(5) 股份支付公允价值依据、费用核算及经常性损益列报由主办券商、会计师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非经常性损益解释性公告第 1 号》发表意见,律师意见限于激励计划法律事项。
  3. 未见对赌特殊权利、社保公积金专问、税务、分红、数据合规的实质性问询;环保事项未见专问(安全生产为主要合规问询口径)。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1. 问题 1 中三组代持的协议名称、签署时间及还原价款定价依据在 txt 提炼区间内未逐笔完整显示(代持还原过程表格跨页),智桃阁、刘月忠等代持的起止时点引用时需对照 PDF 补全;境外子公司澳门、香港的发改/商务/外汇备案具体文号未在可见区间完整列示,【待核验】。
  2. 问题 2 中福旺达两起事故的调查报告名称、责任认定结论(公司或子公司是否被处罚)及赔偿协议金额未在 txt 可见区间完整呈现;"6·1"事故的处理批复文号【待核验】;问题 3 中加建厂房的搬迁费用测算表及占生产经营场所总面积比例的具体数字存在表格截断。
  3. 原始问询函(2024 年 3 月 13 日出具)未单独取得;回复尾部签章页构成(国泰君安、公司、信达、天健)在 txt 尾段未见完整呈现,签署完整性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姓名【待核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20240228)txt 已提供但本轮以问询回复为主,律师独立结论段未逐字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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