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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https://github.com/lennonli/ipo-inquiry-kb/blob/main/cases/874425-%E6%96%B9%E5%9C%86%E5%A1%91%E6%9C%BA.md

杭州方圆塑机股份有限公司(874425·新三板)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挂牌日期:2024-03-18 | 审核问询共 2 轮(新三板挂牌审核期间)
依据文件:《杭州方圆塑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40115 披露,下称"首轮回复");《杭州方圆塑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的回复》(20240205 披露,针对 2024 年 1 月 22 日收悉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落款"二〇二四年一月",下称"二轮回复");《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方圆塑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20231204)。
中介机构:主办券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律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会计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说明:本明细仅覆盖新三板挂牌审核期间问询。原问询子问题以回复中黑体引用为准;页码为回复页脚页码,行号为对应 txt 行号。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公司前身方圆有限于 1997 年 3 月由塑机公司(袁国清个人实际出资的挂集体名义企业)全部净资产出资设立(富审事验[1997]099 号《验资报告》),2012 年 9 月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中汇会验[2012]2498 号,净资产 149,486,614.25 元按 2.9897:1 折股 5,000 万股),主营塑料机械设备(EPS 发泡成型设备等)研发生产销售,境外收入占比约三至四成。袁国清、唐焕新夫妇为共同实际控制人,合计持股 93.5144%(袁 73.5144%、唐 20%)。首轮问询 7 个问题、二轮问询 4 个问题:法律重点为历史沿革连环瑕疵(净资产出资未评估、村办集体企业脱钩、两轮增资验资不实、父子间 7,900 万元股权转让诉讼)、实际控制人大额举债与参股公司破产、曾签对赌回购的清理、员工持股平台股东人数穿透、国资属性认定、家族企业治理及安全生产处罚。

二、法律问题总览

轮次问题编号问题主题法律类别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首轮问题1历史沿革(净资产出资未评估/集体挂靠/增资验资瑕疵/袁斌杰诉讼/零对价转让/外部股东入股退出/200人/区域股权市场)1历史沿革;2出资瑕疵;3代持;19新增股东;20其他是(要求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发表意见)
首轮问题2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共同投资/《公司法》148条/收购转让)7关联交易;10重大合同与业务合规是(要求核查并说明境外子公司律师意见取得情况)
首轮问题3实际控制人(大额借款、参股公司破产清算)4实控人认定与控制权稳定;11诉讼处罚;20其他(任职资格)是(要求核查发表意见)
首轮问题4存货纯业务/财务类
首轮问题5应收账款纯业务/财务类
首轮问题6盈利指标纯业务/财务类
首轮问题7(1)(2)(3)(10)特殊投资条款(回购对赌)、同业竞争、安全生产处罚、董监高履历与环评验收5对赌清理;8同业竞争;15环保安全;11行政处罚是(要求主办券商、律师逐项核查发表意见)
首轮问题7(4)—(9)境外销售、期间费用、财务合规(转贷/个人卡/票据找零)、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其他财务事项纯业务/财务类为主(财务合规部分法律性由保荐会计师牵头)(4)要求主办券商及律师按《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发表境外销售核查意见;(5)—(9)否
二轮问题1营业收入纯业务/财务类
二轮问题2历史股东(持股平台穿透、浙创投非国有认定)6员工持股;20其他(200人/国资程序)是(要求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发表意见)
二轮问题3公司治理(亲属关系/任职资格/五独立/代持)4实控人相关治理;18独立性;3代持复核是(要求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发表意见)
二轮问题4(1)(2)实控人清偿能力与任职资格追问;转贷体外资金循环4控制权稳定;20其他(任职资格);纯财务(转贷)是(仅就(1),律师核查发表意见;(2)为券商会计师)

逐项核对 20 类法律问题:1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首轮问题1);2出资瑕疵(首轮问题1设立出资未缴足、验资不实);3代持与还原(首轮问题1袁官根为袁国清代持4.9%、二轮问题3代持复核);4实控人/一致行动(首轮问题3、二轮问题3/4,夫妻共同控制93.5144%);5对赌及特殊权利(首轮问题7(1)《增资协议》《补充协议》回购条款);6股权激励/员工持股(首轮问题1、二轮问题2富岚平台46名合伙人);7关联方/关联交易(首轮问题2共同投资、二轮问题3关联担保回避表决);8同业竞争(首轮问题7(2)方圆环球贸易、东莞天沛塑料);9土地房产(未见实质问询;实控人房产抵押资产在二轮问题4列示,属偿债能力证据);10重大合同与资质(首轮问题2收购合同);11诉讼仲裁/行政处罚(首轮问题1袁斌杰案、问题3捷佛明破产、问题7(3)安全生产处罚);12社保公积金(未见独立成问);13税务(未见实质问询,仅纳税凭证核查程序层面);14分红(未见问询;二轮问题4将分红作为偿债来源测算);15环保/安全(首轮问题7(10)环评批复验收+问题7(3)安全);16数据合规(不适用);17境外架构(首轮问题2境外子公司律师意见、首轮问题7(2)香港方圆环球贸易注销);18独立性(二轮问题3五独立);19新增股东(首轮问题1浙创投/和商入股退出);20其他律师事项(200人穿透、国有股东标识、《公司法》第146条任职资格)。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1:关于历史沿革(首轮,回复第4—26页;txt 行81–1038)

问询要点:(1)有限公司设立时系以塑机公司全部净资产投入、未履行评估程序;塑机公司注销时净资产不足 200 万元;实控人袁国清已于 2023 年 6 月以货币补足设立时注册资本 200 万元——请说明净资产出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出资不实、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2)塑机公司成立时经济性质为集体(村办),后经袁国清与富阳市新登镇共和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协议书》确认资金全部由袁国清投入、资产归其所有——是否违反设立批复、是否构成重大违法;产权划分是否需履行审计、评估、批复程序,是否存在集体资产流失;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是否有权确认;以塑机公司净资产投入有限公司是否存在权属或职工安置纠纷;(3)2000 年 5 月第一次增资,袁国清、商季明、袁官根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 243 万元作为追加投资款转入实收资本,而记账凭证显示实际以货币缴入——原因合理性、程序合法性、出资方式金额比例与股东会决议差异、有无股权纠纷出资不实;243 万元形成背景及处置;(4)2002 年 4 月第二次增资,决议为应付股利转增注册资本 200 万元,实际均由袁国清货币缴纳——原因、合法合规性、与决议差异、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有无纠纷或出资不实;(5)2015 年 6 月袁斌杰将 38% 股份 0 元转让袁国清且未收款,2018 年袁斌杰诉请判令袁国清与唐焕新支付对价,2021 年 5 月经法院调解同意转让款 7,900 万元、如期付款则袁斌杰将剩余 30.1048% 无偿转回——诉讼背景、诉请、调解及执行,价款确定依据,双方现存争议及对公司股权明晰性与经营的影响、应对措施有效性;(6)历次未付对价转让(2021年12月商季明→商晓鹏、2022年9月袁国清→唐焕新等)背景及合理性,有无代持或利益安排。

另要求主办券商、律师:(一)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意见;(二)说明杭州富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和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外部机构股东入股及退出情况,历史上及目前是否存在穿透后超 200 人情形;(三)说明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价格、定价依据及合理性;(四)公司在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融资及股权转让情况及合法合规性。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1):验资报告载明的实物出资与实际"以塑机公司全部净资产出资"不符,塑机公司注销时资产负债表净资产不足 200 万元,构成设立时出资未缴足;2012 年整体变更时净资产折股已足额实缴。2023 年 5 月 31 日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确认股东补足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事项的议案》,袁国清 2023 年 6 月 1 日以货币补足 20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企业无违法违规证明》,结合浙江政务网等检索及营业外支出核对,未因此受罚、不构成重大违法。
  • 对应(2):塑机公司名为集体(村办)实为袁国清个人出资,回复确认与设立批复不一致,但挂靠关系已解除且无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成分,无需审计、评估、批复程序,改制过程不存在集体资产流失;确认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系有权确认主体并出具《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杭州方圆塑机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的确认函》;员工随业务全部转入方圆有限,查阅设立前后员工工资表证明不存在职工安置纠纷。
  • 对应(3):富阳同盛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同会事验[2000]108 号《验资报告》确认暂挂"其他应付款"的 243 万元(袁国清 178 万、商季明 50 万、袁官根 15 万),实际系先出验资报告后由股东陆续在 2000 年 5 月 30 日前以货币缴足 300 万元(袁国清另投入 57 万元合计 235 万),账面并不存在该 243 万元应付款故无需处置;出资方式金额比例与股东会决议一致。
  • 对应(4):杭富会验(2002)第 167 号《验资报告》确认新增注册资本 500 万元(货币 300 万+应付股利转增 200 万),实际因急用先行验资(袁国清借款 300 万打款+未分配股利 200 万),事后归还借款并由袁国清逐步实缴 500 万元。袁官根系袁国清父亲,所持 4.9% 股权(49 万元注册资本)为袁国清代持,本次增资款由实际股东袁国清缴付;商季明系袁国清姐夫,增资款由袁国清代付但股权仍由商季明自持,二人确认无代持纠纷。缴款方式时间与验资报告不符构成瑕疵;应付股利本质亦为货币出资,无实质差异。代持已于 2003 年 7 月通过袁官根向袁国清当时配偶吴满仙转让解除。
  • 对应(5):袁斌杰系袁国清之子。2015 年 6 月 15 日《股权转让协议》约定 38% 股份(1,900 万股)0 元转让给袁国清并完成工商变更但未付款;2018 年袁斌杰诉请支付对价 112,720,312 元及逾期利息,富阳区法院(2018)浙 0111 民初 9867 号裁定移送管辖后,杭州中院作出(2019)浙 01 民初 2135 号民事判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 年 5 月 19 日作出(2021)浙民终 272 号《民事调解书》:确认 38% 股份转让款为 7,900 万元,如按约支付则袁斌杰将其剩余 30.1048% 股份(1,505.24 万股)无偿转让袁国清。袁国清已付清 7,900 万元,2021 年 11 月 23 日双方签《股权转让协议》办理完毕变更,调解书义务已全部履行,裁判文书网查询无现存争议。
  • 对应(6):2003 年 6 月袁官根→吴满仙(解除代持)、2006 年 3 月袁国清/吴满仙→袁斌杰(父子母子家庭安排)、2021 年 11 月袁斌杰→袁国清(执行调解书)、2021 年 12 月商季明→商晓鹏 294.28 万股按面值(父子)、2022 年 8 月袁国清→唐焕新 1,000 万股(夫妻)五组零对价或名义对价转让逐一论证合理性;除袁官根 4.9% 代持外无其他代持或利益安排。
  • 对应中介子问(二):富岚平台 2011 年 12 月增资 82.3021 万元入股(价格约 18.92 元/注册资本,参考每股净资产上浮,系员工持股激励),2015 年 5 月 26 日与袁国清签《股权转让协议》以 5.8375 元/股转让 191 万股(1,114.9625 万元)退出;浙创投、和商 2012 年 2 月以约 25.01 元/注册资本增资入股(按 2012 年预估净利润 3,000 万元×10 倍 PE 协商定价),分别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400 万股、34,500,700 元)、2016 年 12 月 26 日(50 万股、4,276,338.80 元)转让袁国清退出,各笔转让款均已付清。历史最多时穿透后股东 80 人(含富岚 46 人、和商 20 人、浙创投 5 人),现仅 4 名自然人股东(袁国清 73.5144%、唐焕新 20%、商晓鹏 5.8856%、袁健华 0.60%),均不超 200 人。
  • 对应中介子问(三):列表披露全部 13 次增资/转让价格(1 元/注册资本原始出资、18.92 元、25.01 元、5.58 元/股姜厉退出等)及依据。
  • 对应中介子问(四):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 2023 年 11 月 27 日出具《关于"方圆塑机"在挂牌期间相关情况的证明》:公司 2012 年 10 月 17 日在该中心挂牌,期间未公开发行或变相公开发行,股权转让均未经中心实施,不存在区域性市场融资及股权转让情形。
  • 核查程序:查阅工商登记全套档案、区政府确认函、员工工资表、同类案例(杭州多宝电子、浙江三方控制阀公开文件中相同验资瑕疵处理)、付款及纳税凭证、各次验资报告、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资产负债表与总分类账、市场监管无违规证明、访谈老股东与经办财务人员、两份《股权转让协议》、两级法院判决书与调解书、裁判文书网检索等共 21 项(详见 txt 行451–498)。
  • 核查意见:设立出资瑕疵已经现金补足、不构成重大违法且不构成本次挂牌实质障碍;塑机公司挂靠解除、无集体资产流失、区政府系有权确认主体;两次增资瑕疵不影响出资有效性;袁斌杰争议依生效调解书终结;历次零对价转让合理;外部股东进退合规、历史与现行股东均不超 200 人;区域市场挂牌期间无融资及转让行为。

执业提示:①"验资报告与实际出资方式不符+设立出资未缴足"的补救时效越长越弱化,本案核心武器是 2023 年现金补足议案+市场监管部门无违规证明+同期 IPO/NQ 案例(《杭州多宝电子》报司佐证),同类项目可复制"补足—举证—援引监管口径"三段式;②家庭成员间"先0元转让后诉请全额对价"将历史沿革升级为诉讼事项,(2021)浙民终 272 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完毕是股权明晰性的终局凭据,务必留存付款凭证并把调解书原文归入底稿;③2022 年实控人内部平移 20% 至配偶属控制权重组,其后即申报,交易所必然追问分割动机(本案指向大额融资),需预置"夫妻共同控制+银行抵押融资需要"的双重解释。

问题3:关于实际控制人——大额借款与参股公司破产清算(首轮,回复第41—48页;txt 行1584–1887)

问询要点:(前置评价)请公司评估广州捷佛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事项相关法律风险,对公司及实控人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如是作重大事项提示。(1)补充说明袁国清、唐焕新大额借款形成背景(出借主体、本息、用途、偿还情况),出借主体与二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2)补充说明广州捷佛明破产清算原因、债权债务纠纷情况,实控人及董监高是否在其任职、其债权债务纠纷是否与公司及董监高相关、是否对经营及相关董监高任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破产清算程序进展(法院受理裁定、债权申报、资产核查、预计偿付方案和偿付能力);(3)结合实控人资信情况,说明上述大额借款和破产清算事项是否可能影响其在公司的控制地位及任职资格。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公司投资情况:公司持有广州捷佛明 27.78% 股权(投资 500 万元),唐焕新另直接持股 28.8880% 并担任其监事。破产原因系股东经营理念分歧、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请强制清算,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3 年 2 月 17 日作出(2023)粤 0112 清申 1 号《民事裁定书》受理,2023 年 5 月 6 日(2023)粤 0112 强清 4 号决定书指定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为清算组(负责人康玲俐)。
  • 借款清单:截至回复签署日两项合计对外借款 4,750 万元——袁国清 2017 年因受让浙创投、和商股权形成借款 1,070.07 万元、2021 年因支付袁斌杰转让款形成借款 4,029.30 万元;具体包括杭州银行三笔 580 万/1,020 万/1,400 万(利率 3.85%,分别到期日 2025-12-05、2025-12-05、2026-08-21,房产抵押)、工商银行两笔 490 万/560 万(3.55%,2024 年内分期到期,房产抵押)、常州恒立气动科技有限公司 700 万信用借款(到期 2024-03-01 展期至 2024 年 3 月)。公司核实与恒立气动交易价格公允,恒立出具说明无利益输送。
  • 破产进展:截至 2023 年 7 月 28 日清算组收到 21 位债权人申报债权总额 12,263,825.71 元(优先债权 15,000 元、职工债权 420,879.23 元、社保费及滞纳金 53,498.77 元、普通债权 11,774,447.71 元,其中唐焕新本人申报普通债权 6,715,777.78 元);已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异地废料及不良品处置方案》,聘请广东文曲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黄埔区开发大道 235 号房资产,评估尚未完成;主要涉诉为(2021)粤 0112 民初 26798 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标的 1,347,069.74 元)及与无锡市长虹化塑色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73,137 元)。援引《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唐焕新仅为监事非董事/厂长/经理,不属于负个人责任的任职禁止情形,债务人破产不影响其在公司任职。
  • 控制地位影响:向杭州银行借款 3,000 万元均为房产抵押(《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授信额度 4,886 万元已用 3,000 万元),工商银行 1,050 万元亦房产抵押;截至 2023 年 12 月 28 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股权无质押情况说明》证实公司股权无质押,实控人确认所持股份无质押融资;两人合计持股 93.51%,公司 2023 年 6 月 30 日未分配利润 1.55 亿元可供分红偿还。
  • 核查程序:调取法院裁定文书、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文件、企查查与裁判文书网检索、访谈实控人、查阅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股权无质押情况说明》、实控人《个人征信报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捷佛明工商档案。
  • 核查意见:实控人大额借款系受让公司股权所致,出借主体与其无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捷佛明债权债务纠纷与公司及董监高不相关,不构成对经营的重大不利影响;大额借款与破产事项不会影响实控人的控制地位及任职资格。

执业提示:①实控人为筹措收购款向供应商借信用债是审核高危信号,答辩要点是把每笔钱的"本金/利率/到期日/担保方式/还款来源"表格化并以《股权无质押情况说明》切断爆仓传导链,分红偿债测算是必备口径;②参股公司破产要区分"投资减值风险"与"任职资格风险"两条线分别取证,监事角色配合《公司法》第146条免责逻辑即可过关,若任董事/经理则须以不负个人责任为核心举证。

问题7(1):特殊投资条款——外部投资人回购对赌(首轮,回复第111、114—118页;txt 行4452–4514、4664–4867)

问询要点:根据内核文件,袁国清曾回购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和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股权。请补充说明公司历史上是否签署股权回购或其他特殊投资条款,如是补充披露签署时间、签署主体、义务承担主体、条款内容,履行或解除情况,过程中是否存在纠纷、是否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是否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浙创投:2012 年 2 月与袁国清、袁斌杰、商季明、富岚平台等及方圆有限签署《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特殊条款包括:估值调整/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优先认购与反稀释条款(新的投资者价格低于本合同时调整股份比例使之与新投资者价格一致);最惠国待遇条款(如给予任一股东更优权利则自动享有)等(协议原文分项列表见 txt 行4650–4672)。回购义务承担主体为袁国清个人而非公司。2016 年 11 月 30 日浙创投与袁国清、方圆塑机签《股权转让协议》以 34,500,700 元转让 8% 全部股份,款项付清、2017 年 1 月 23 日完成工商变更,《增资协议》《补充协议》均已履行完毕或解除,各方无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 和商:同样于 2012 年 2 月签署《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含回购安排);因《补充协议》文本无法找到无法确认条款内容,经对其时任负责人访谈并结合其 2016 年 12 月 26 日出具的《浙江和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杭州方圆股本股息结算单》确认回购义务已履行——袁国清以 4,276,338.80 元受让其 1% 全部股份,其他条款均已解除,无纠纷,退出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未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 核查程序:查阅工商档案、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股权转让款支付凭证、检索裁判文书网、访谈相关股东。
  • 核查意见:两位外部投资人项下的回购义务均已由袁国清个人履行完毕、协议终止且无纠纷,退出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未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执业提示:老项目补充协议原件灭失时,"结算单+交易对方负责人访谈+价款支付流水"的三件套可以替代协议文本作履行证据,但必须在公开文件中如实披露"协议遗失"的事实本身,隐藏该事实反而是重大风险点;义务主体落在实控人个人而非公司,是符合当前新三板对赌红线的关键结构。

问题7(2):同业竞争(首轮,回复第111、118—120页;txt 行4868–5000)

问询要点:①杭州方圆环球贸易有限公司的业务开展情况、目前注销进展及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是否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及规范情况;②实际控制人唐焕新持股的东莞市天沛塑料有限公司的业务开展情况,是否实际系实控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及规范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杭州方圆环球贸易有限公司(注册于香港)原功能为协助方圆塑机代收外贸客户销售回款,2023 年 5 月提起注销,注销文件已提交香港政府公司注册处,预计 2024 年 2 月前后完成注销、不存在实质性障碍;该公司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已停止业务,现在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 东莞市天沛塑料有限公司主营高分子聚合物轻质发泡材料制品;唐焕新持股 34% 但未担任职务,章程规定重大事项须经股东大会过半数表决通过,无法决定重大决策、未实际控制该公司。行业归类比对:天沛属"C2924 以合成树脂为主要原料经发泡成型工艺加工塑料制品制造"、投资型分类"11101010 商品化工";公司属"C3523 塑料加工专用设备制造"、"12101511 工业机械",天沛产品系公司设备的下游应用,不构成同业竞争。
  • 核查程序:查阅方圆环球贸易周年申报表;查询企查查天沛塑料公开信息并登录其网站核实股权结构与主营;访谈实控人了解两家公司业务及注销进展。
  • 核查意见:方圆环球贸易注销无实质性障碍、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天沛塑料非实控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同时实控人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法律意见书核查记录,见 20231204 txt 行786、803)。

执业提示:对手态判断40%以下"有参股+零职务+章程否决权"组合的反证要点在权限而非行业近似度,本案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小类(C2924 与 C3523)错位+"下游应用"定性双轨化解;海外壳公司的注销进度要给出明确的预计完成节点并被后续事实印证。

问题7(3):安全生产处罚(首轮,回复第111、120—127页;txt 行5000–5310)

问询要点:无锡新方圆模具 2021 年 2 月被处 6 万元罚款、2022 年 9 月被合并处 3.9 万元罚款,请说明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整改措施及有效性、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并有效执行;公司及子公司业务是否涉及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使用,如是是否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配备具备资质的作业人员。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处罚明细:2021 年 2 月 2 日无锡市新吴区应急管理局(苏锡新)应急罚〔2021〕1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罚款 6 万元;2022 年 9 月 1 日(苏锡新)应急罚〔2022〕307 号,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违反第三十条第一款罚 24,000 元、未消除隐患违反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罚 15,000 元,合并罚 39,000 元。
  • 不构成重大违法论证:新吴区应急管理局 2023 年 8 月 30 日出具《情况说明》,确认两项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2014 版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三项、2021 版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一百零二条)均无"情节严重"表述,且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除上述外无其他处罚;对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1-4 重大违法行为认定"三条豁免路径(显著轻微罚款数额较小/规定或决定未认定情节严重/有权机关证明不属于重大违法),且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
  • 整改:隐患排查已如实记录、培训到位、特种作业换持证人员上岗、隐患消除并通过执法人员复查,罚款足额缴纳;另注:无锡新方圆模具已于 2023 年 3 月转让出表(见首轮问题2)。
  • 制度与特种设备:公司及青流液压已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特种设备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等二十余项制度;列示 8 台特种设备台账(承压蒸汽锅炉、第一类压力容器、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叉车、电动单梁/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等)均已取得使用登记证,锅炉司机钱小平、叉车工郎黎明范健龙、起重机司机蒋彩红等持证;压力容器操作员、电梯兼职安全管理员按《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4.2.2.2 及 TSG Z6001-2019 附件 J 免于持证的论证均有文号支撑。
  • 核查程序: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合规证明、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企业信用报告》及信用安徽《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查证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函《情况说明》、访谈新方圆负责人、特种岗位上岗证花名册、特种设备定检证书及年检报告等 11 项。
  • 核查意见:安全生产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整改有效,公司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涉及特种设备均办理使用登记并按要求配备作业人员。

执业提示:"情节严重与否"的权威判断优先取自处罚机关书面复述适用条款(本案《情况说明》直接引用条文序号),比自我论证效力高一个量级;特种设备及人员台账要具体到姓名与证书,避免只写"已按规定配置"。子公司已在报告期内出售的,务必披露转让节点以免审计"报告期合规"范围争议。

问题7(10):环评批复及验收、董监高履历信息披露(首轮,回复第113页起;txt 行4425–4451 起)

问询要点:(10) 关于信息披露:①补充披露董事长袁国清、董事沈文琴、财务负责人顾斐等董监高职业经历,确保披露完整连贯;②公司及子公司已建及在建项目的环评批复及验收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公司及子公司环评批复及验收手续办理的合法合规性。请主办券商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挂牌业务指引》在推荐报告中补充披露符合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情况。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公司按问询逐项补正了袁国清、沈文琴、顾斐的职业经历披露(补正内容以楷体加粗并入公开转让说明书)。
  • 环评方面:公司及子公司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梳理已建/在建项目名录,逐项列示对应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批复文件及竣工验收(自主验收)手续,对无需办理环评的项目说明理由;回复引用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口径核对手续齐备性,结论为公司及子公司已建、在建项目依法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备案)及验收手续,不存在未批先建、久拖不验的情形。
  • 核查程序:查阅环评批复、排污许可与验收材料并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核验;核对董监高调查问卷与简历原件。
  • 核查意见:董监高履历披露完整、连贯;环评批复及验收手续办理合法合规。

执业提示:制造业挂牌项目的环评自查建议直接做成"项目—分类管理名录类别—批复文号—验收方式与时点—现状运行"五列台账,把"无需办理"的项目也单列并附理由,可一次性回应环保合规与信息披露两类追问。

问题2(二轮):关于历史股东——平台穿透与国资属性认定(二轮,回复第23—30页;txt 行958–1266)

问询要点:(1)结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说明杭州富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否系单纯以持股为目的的合伙企业、是否应当穿透计算及计算情况,公司历史上是否存在股东人数超 200 人情形;(2)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否系国有股东,如是其历次股权变动是否需要并履行批复、评估、备案等国资管理程序、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富岚平台:2011 年 12 月 19 日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杭州富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第五条载明"全体合伙人作为公司或其下属企业的员工……作为共同间接持有公司权益的民事主体",属于单纯以持股为目的的合伙企业。首轮按持股平台计 1 名股东的口径被二轮纠正:富岚应穿透计算,46 名合伙人逐一列示(钱洪、唐雷鸣、裘杨生、周荣强、王庭芳、张玲艳等)。同口径重算历史峰值:同一时期穿透合计 80 人(袁国清等自然人 10+富岚 46+和商 20+浙创投 5),远未触及 200 人红线。
  • 浙创投非国有认定:穿透后仅浙江省发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国有独资,持股 44%)与浙江省电力实业总公司(曾用名浙江浙电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两个国有主体,单一/合计均未过半;《36 号令》(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 36 号)第三条三项标准与第七十四条"实际支配"标准逐一比对,浙创投无实际控制人;并援引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 2021 年度股东会决议确认"公司无需履行国有股划转社保基金义务";再以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688379)科创板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回复中的同类认定为先例支持。
  • 核查程序:调阅合伙协议、合伙人名册与工商资料、浙创投章程及股东会决议、华光焊材公开披露文件、访谈相关负责人、核对股权转让付款凭证。
  • 核查意见:富岚平台属于单纯持股目的合伙企业,公司历史上不存在股东人数超 200 人情形;浙创投不属于国有股东,其入股退出无需履行国有股东标识管理及划转社保程序,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

执业提示:员工持股平台的股东人数口径,一轮"按 1 名计算"在二轮可能被推翻——稳妥做法是首轮即按《监管指引第 4 号》穿透测算并在回复中主动列全名单;认定产业类国资平台非国有股东时,"单一国资持股<50%+无实际支配+董事会按出资比例提名+同类 A 股案例"的组合拳是标准答案,注意同步论证国有股划转社保基金义务的豁免。

问题3(二轮):关于公司治理——家族化结构下的程序与独立性(二轮,回复第31—38页;txt 行1267–1572)

问询要点:公司四名股东中袁国清与唐焕新为夫妻、与商晓鹏为舅甥。请说明:(1)股东、董事、监事、高管间的亲属关系背景下,三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程序及回避表决情况,决策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2)董监高之间的亲属关系及兼职情况下,任职资格是否符合《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及勤勉尽责要求;(3)董事会是否切实保证资产、人员、机构、财务和业务独立,监事会能否独立有效履职,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内控及信披制度是否完善,治理是否适应公众公司内控要求;(4)股权明晰性,是否存在未披露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亲属关系图谱:持股 73.5144% 董事长袁国清与持股 20% 董事兼总经理唐焕新系夫妻;袁国清与持股 5.8856% 董事商晓鹏系舅甥;其余董监高间无亲属关系。兼职表显示袁国清兼任益流机械、新辰机械执行董事及青流液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唐焕新兼任方圆贸易董事、新辰机械经理,商晓鹏兼任销售经理与新辰机械监事。
  • 决策程序:报告期内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担保、资金占用议案均已履行回避表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报告期累计召开股东大会 12 次、董事会 14 次、监事会 14 次。
  • 任职资格:对照《公司法》第146条五项禁止情形、《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四十六条(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第四十七条(财务负责人需会计专业背景从业三年以上)、第四十八条(董事高管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事)及《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1-10 条,均无禁止情形;财务负责人顾斐符合会计背景要求;监事会 3 名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朱梅红,无董事高管配偶直亲任监事情形。
  • 五独立与制度:公司已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等,并按《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制定挂牌后适用的章程草案与三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等九项草案制度;监事会监督职能正常运作。
  • 代持复核: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均为真实出资,不存在未披露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此前首轮认定袁官根 4.9% 代持已还原)。
  • 核查程序:调阅报告期三会会议资料与签到表决记录、董监高调查问卷、内部制度文本、访谈相关人员并公开渠道核查任职处分信息(含现任董监高任职资格说明等 8 项,见 txt 行1510–1539)。
  • 核查意见:关联事项回避表决规范;董监高任职资格合规、勤勉尽责;五独立实现、治理健全有效、适应公众公司内控要求;股权明晰、不存在未披露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执业提示:93.5% 夫妻控股+nephew 在董的高集中度架构下,任何"关联担保/资金占用"议案的全员关联化都会让回避机制空转,应在章程层面预设非关联董事否决机制或在股东会引入外部中小股东话语权设计,本文以"全体关联股东回避后的审议路径+监事会独立监督"补强,可作为家族挂牌模板。

问题4(1)(二轮):实控人清偿能力与任职资格追问(二轮,回复第39—42页;txt 行1573–1782)

问询要点:根据前次回复,实控人因支付袁斌杰及外部投资人股权转让款形成对外借款,截至目前大额借款本金合计 4,750 万元。请结合债务金额、到期时点、偿还安排和进度以及资信情况,说明实控人是否具备充分履约能力、是否存在"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等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形或潜在风险。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债务全景:合计本金 4,750 万元——杭州银行 580/1,020/1,400 万元(3.85%,到期 2025-12-05×2、2026-08-21,自有房产及金堃科技名下房产抵押);工商银行 490/560 万元(3.55%,2024 年内到期,房产抵押);常州恒立气动科技 700 万元信用借款(到期 2024-03-01 已展期,计划出售房产归还或协商延长期限,房产已挂牌尚未成交)。
  • 偿债资源:截至回复日实控人持有/控制的 13 处房产市价约 9,311.26 万元(上海住宅 130㎡ 2,860 万元、杭州写字楼六处、昆明住宅等,个别登记于未成年子女袁斌城、女儿袁嫣甜名下,是否抵押逐套标注);《个人征信报告》(截至 2024 年 1 月 23 日)显示袁国清无逾期账户、唐焕新近五年仅 1 次 25,000 元信用卡疏忽逾期并及时还清、二人均无 90 天以上逾期。方圆塑机 2023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未分配利润 15,316.27 万元,按持股比例袁国清、唐焕新对应可分红金额分别为 11,258.99 万元、3,063.25 万元(税后 11,457.79 万元),远大于负债。
  • 结论:2024 年 6 月 30 日前到期的 1,160 万元可通过卖房、展期、银行续贷解决,实控人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第一款第(五)项"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情形,充分履约能力成立、任职资格不受影响。
  • 核查程序:重新核对该表列示的全部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个人征信报告》、不动产权属及评估资料、公司审计报告与利润分配可行性。
  • 核查意见:实控人具备充分履约能力,不存在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等影响其任职资格的情形或潜在风险。

执业提示:二轮直击"转让对价的持续供血",答法从静态(授信额度)转为动态(未来 12 个月到期分布+分红与房产变现双通道),其中"未成年子女名下未抵押房产"计入了偿债资源池,实践中需谨慎表述权属(父母赠与还是代持)以免与代持审查共振。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1. 首轮问题 4 存货、问题 5 应收账款、问题 6 盈利指标,及首轮问题 7(4)境外销售的财务核查部分、(5)期间费用、(6)财务合规中的转贷/个人卡/票据找零会计处理、(7)货币资金、(8)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9)其他财务事项,均为纯业务财务问题(其中(6)"转贷是否涉体外资金循环"二轮问题 4(2)由主办券商与会计师核查,未见律师专项意见,故列入本节)。
  2. 首轮问题 7(4)境外销售虽同时要求"主办券商及律师按照《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发表明确意见",但回复正文中法律维度主要为出口合规与客户真实性形式核查、无独立法律争点论证,并入本节不计详述节数。
  3. 本单无土地房产、社保公积金、税务、数据合规、境外返程架构的实质性独立问询。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1. 问询函原文缺失:首轮、二轮问询函原件均未能单独取得,问询要点以回复黑体引用为准;二轮回执确认第二轮问询函于 2024 年 1 月 22 日收悉,首轮问询函发出日待以披露系统信息核验。
  2. 《增资补充协议》(和商)原件缺失:回复明确记载"因《补充协议》已经无法找到,故无法确认其条款内容",其特殊权利条款范围仅能依赖当事人访谈与结算单佐证,须在实际底稿中保留访谈录音及结算单原件核对结果。
  3. 文本与签章质量:首轮回复为旧版"反馈意见/反馈回复"排版(字号体例说明沿用),目录页码与正文偏差约 1 页;尾页仅有公司及浙商证券签署栏文字框架,未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在问询回复上的单独签章页(其对挂牌条件的最终意见以 20231204 法律意见书为准),PDF 原件签章完整性待核;scan_files 为空,无扫描版可复核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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