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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耐尔节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874402·新三板)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挂牌日期:2024-11-20 | 审核问询共 3 轮 | 本文档基于审核期间全部公开问询回复文件提炼(截至 2026-08-27) 依据文件: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德耐尔节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4-07-15 披露,下称"首轮回复")
- 《关于德耐尔节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4-08-27 披露,下称"二轮回复")
- 《关于德耐尔节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4-09-23 披露,下称"三轮回复") 中介机构:主办券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背景提示:公司系二次申报企业——2016年9月至2021年3月曾在新三板挂牌(后摘牌),前次申报及挂牌期间实控人认定为余浪波、刘利波夫妇,本次申报认定为余浪波一人;前次挂牌期间未披露的刘利波股权由熊战昂代持事项被二轮追责。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德耐尔主营空气压缩机系统装备及配套设备、泵类产品(C34通用设备制造业),采取"研发生产+全国销售网络"模式,销售人员284人、生产人员37人,设有北京、贵阳、太原、沈阳、石家庄等分公司。公司历史上曾为中外合资企业:德国DENAIR (GERMANY) COMPRESSOR Co., LTD于2013年9月入股4%(实为刘利波委托熊战昂代持股权的还原与持股方式变化),2016年3月退出并转为内资(4%股权用于员工持股平台上海德寸激励)。首轮问询12个问题,法律问题集中于问题1(外商投资、股份代持、股权激励)、问题2(境外子公司与收购希磊科技)、问题3(税务处罚、土地房产、劳务派遣)、问题10(关联交易)、问题12之一(实控人认定与一致行动人);二轮问询4个问题,其中问题2(二次申报:实控人认定变化、前次挂牌未披露代持的董监高责任)为法律问题,问题4(个人卡)为财务规范性;三轮问询2个问题(核心竞争力、个人卡整改更新)以财务为主。
二、法律问题总览
| 轮次 | 问题编号 | 问题主题 | 法律类别 | 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
|---|---|---|---|---|
| 首轮 | 1(1) | 外商投资:DENAIR(GERMANY)入股退出、外资转内资、外汇登记瑕疵、返程投资与75号文/37号文 | 境外架构/外汇登记;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 | 是 |
| 首轮 | 1(2) | 刘利波股份由熊战昂代持的形成演变解除 | 股权代持与还原 | 是 |
| 首轮 | 1(3) | 员工持股平台上海德寸股权激励(1.2元/出资额受让4%股权) | 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 | 是 |
| 首轮 | 2 | 重要子公司能源装备、境外投资(新加坡德耐尔)、收购希磊科技 | 历史沿革(境外投资合规) | 是 |
| 首轮 | 3 | 分子公司9次税务行政处罚(合计3,150元)、土地房产、劳务派遣、销售模式 | 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税务);土地房产权属;劳动与社会保障 | 是 |
| 首轮 | 10 | 关联交易 |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 是(要点以回复为准) |
| 首轮 | 12(一) | 一致行动人赵迎普、刘大鹏未认定为共同实控人 |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 是 |
| 二轮 | 2 | 两次申报实控人认定差异、前次挂牌未披露代持的董监高责任 |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责任 | 是 |
| 二轮 | 4、三轮2 | 个人卡收款整改(28名员工29张卡) | 纯业务/财务类(财务规范性) | 否(主办券商、会计师) |
| 首轮 | 4—9、11 | 经营业绩、客户供应商、财务规范性、应收、存货、固定资产、销售费用 | 纯业务/财务类 | — |
| 二轮 | 1、3 | 业务模式、收入真实性 | 纯业务/财务类 | — |
| 三轮 | 1 | 核心竞争力 | 纯业务/财务类 | — |
20类清单逐项核对: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首轮问题1(1)(DENAIR入股退出及外资转内资)、问题2(收购希磊科技);出资瑕疵—未见专项;股权代持与还原—首轮问题1(2)、二轮问题2(2)专项;实控人认定/一致行动—首轮问题12(一)、二轮问题2(1)专项;对赌/特殊权利—未见;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首轮问题1(3)(上海德寸);关联方与关联交易—首轮问题10;同业竞争—未见专项;土地房产权属—首轮问题3(2);重大合同与业务资质—首轮问题3(4)(境外销售认证);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首轮问题3(1)(税务处罚);劳动与社会保障—首轮问题3(3)(劳务派遣);税务—首轮问题3(1);分红—未见;环保安全—未见专项;数据合规—未见;境外架构—首轮问题1(1)③(75号文/37号文)、问题2(2)(境外投资备案);独立性—未见专项;新增股东/突击入股—未见专项。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1. 首轮问题1(1):外商投资——DENAIR(GERMANY)入股退出、外资转内资与外汇登记瑕疵(回复第2–15页;首轮回复txt行64–640)
问询要点(完整子问)
- ①公司历史沿革中外资股权的形成及历次变动是否按规定履行批复、备案、报告等程序,是否合法有效;有限公司设立及历次股权变更是否履行外资管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是否合法有效。
- ②外商投资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关于投资主体、投资行业的禁止性规定;是否需按《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履行安全审查程序及履行情况。
- ③历史沿革中是否涉及资金出入境、返程投资,历次股权变动所涉外商投资管理、外汇出入境、税收是否依法履行审批、备案或登记手续,是否合法合规。
- ④外资转内资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转为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的充足性;是否需按规定补缴公司作为外资企业期间所享受的税收优惠。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就"股权明晰"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对应①:2013年9月熊战昂将其持有的德耐尔有限4%股权转让给DENAIR (GERMANY)(刘利波100%持股),上海市商务委员会2013年7月24日出具"沪商外资批〔2013〕2837号"《市商务委关于同意外资并购德耐尔压缩机制造(上海)有限公司的批复》,2013年8月6日取得"商外资沪合资字[2013]23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资比例小于25%),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2,000万元人民币;2016年3月DENAIR (GERMANY)将4%股权转让给上海德寸并退股,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2016年3月16日出具"沪松府外经字〔2016〕057号"《关于同意德耐尔压缩机制造(上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企业性质等变更的批复》,2016年3月22日完成工商变更、企业类型变更为内资企业。依据当时有效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修正)》及其实施条例,历次变动均已履行商务部门审批及工商登记手续。
- 对应②:DENAIR持股期间(2013.9–2016.3)早于《外商投资法》(2020.1.1生效)及负面清单(2018.7.28生效),当时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2014修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修订、2015修订)》;公司属"C344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不属于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行业;《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2021年1月18日实施时公司已为内资企业且业务不属第四条申报领域,无需履行安全审查。
- 对应③:两次股权转让均不涉及资金/外汇出入境——2013年9月转让实为熊战昂将其代刘利波持有的4%股权转至刘利波100%持股的DENAIR名下,系持股方式变化、未发生实际权益变动,DENAIR未支付对价;2016年3月转让系刘利波将4%权益用于股权激励,上海德寸将转让对价全额(1.2元/出资额)以人民币支付给刘利波。DENAIR系外国投资者直接持股,不属于"75号文"(汇发[2005]75号)及"37号文"(汇发[2014]37号)规定的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融资为目的的特殊目的公司,不构成"返程投资",无需办理37号文登记(已经电话咨询国家外汇管理局确认)。外汇登记瑕疵:DENAIR入股及退出未按《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九六〕汇资函字第一八七号,2013年5月废止)、《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3]21号)办理外汇设立及注销登记;论证不构成挂牌障碍的五点理由:DENAIR非特殊目的公司且架构已拆除8年、DENAIR已注销;持股期间未发生购付汇、公司未现金分红,不涉及外汇资金跨境流动及逃汇;援引《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两年处罚时效(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延至五年),行为终了已超时效;经检索外汇局网站报告期无处罚记录;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承诺函,如被处罚或产生支出费用将无条件及时足额赔偿补偿。税收:2013年9月转让按1元/出资额(实际未支付),转让方未产生应纳税所得额无需缴纳个税;2016年3月转让对价参考截至2015年12月31日净资产确定(1.2元/出资额),对应税费已缴纳完毕;取得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经营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报告期商务、税务领域无违法记录。
- 对应④:2016年3月1日德耐尔有限董事会决议(董事会系当时最高权力机构)同意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及股权转让;同日DENAIR与上海德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二)》,以96万元(1.2元/出资额×80万元出资额)转让4%股权;2016年3月16日松江区政府批复同意;3月22日完成工商变更;外资转内资程序合法合规,注册资本充足性及税收优惠补缴论证详见回复(细节以原文复核)。
-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律师认为外商投资历次变动已履行审批备案程序、不构成返程投资、外汇登记瑕疵已过处罚时效且不涉及资金跨境流动、外资转内资程序合法合规,相关瑕疵不构成本次挂牌的实质性障碍。
执业提示:境外实体代持还原(外→中→外的持股方式变化)不涉及对价与资金跨境,是论证"无逃汇"的核心事实;未办理外汇登记的瑕疵以"处罚时效届满+无资金跨境+信用报告+实控人兜底承诺"四层化解,并辅以电话咨询外汇局的记录;外资转内资时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的中外合资企业治理特点须在决策程序论证中体现。
2. 首轮问题1(2)及二轮问题2:股权代持与二次申报追责(首轮回复第15–30页;首轮回复txt行465–640;二轮回复txt行767–933)
问询要点(完整子问)
- 首轮(2):补充披露股份代持的形成、演变、解除过程;①刘利波股份由熊战昂代持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特殊利益安排;②代持是否申报前解除还原、是否取得全部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确认;③是否存在影响股权明晰的问题、异常入股、规避持股限制情形。
- 二轮(1):公司前次申报认定实控人为余浪波与刘利波夫妇,本次申报认定实控人为余浪波;说明两次申报实控人认定不同的原因及合理性,未将刘利波认定为实控人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存在通过实控人认定规避在合法规范经营、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等方面挂牌条件相关要求的情形。
- 二轮(2):公司前次挂牌及挂牌期间未披露股权代持情况,回复未说明公司及时任董监高、主办券商及律师的知情情况及依据;说明前次挂牌及挂牌期间存在未披露事项的原因,是否违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4和1.5条等业务规则,公司时任董监高、主办券商及律师是否知情及依据。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对应首轮(2):刘利波于公司设立时(有限公司阶段)将4%出资额委托熊战昂代持,2013年9月通过将代持股权转至刘利波100%持股的DENAIR(GERMANY)名下完成代持解除(持股方式由境内自然人直接持有转为境外实体持有),2016年3月DENAIR退出、该4%股权用于上海德寸员工持股平台激励并由上海德寸向刘利波支付96万元对价;代持解除及演变均已取得相关方确认,不存在特殊利益安排(细节以原文复核);公司不存在影响股权明晰的问题、异常入股及规避持股限制情形。
- 对应二轮(1):本次申报余浪波直接持有53.75%股份、通过上海德寸(持56.37%财产份额并任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15.58%,合计控制69.33%;刘利波(余浪波配偶)未直接或间接持股、未任董事或高管。2016年9月至2021年3月前次挂牌期间实控人为余浪波、刘利波夫妇;2021年3月公司终止挂牌转为非公众公司后,刘利波将个人精力更多集中于家庭事务,未担任董监高、不参与各类会议、重大事项决策、审批及文件签署;重大事项均由余浪波独立决策。公司并从合法规范经营(公安机关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报告、裁判文书网等查询刘利波无重大违法)、资金占用(审计报告、序时账、调查表、市场监管总局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投资任职查询确认刘利波无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四方面论证不存在借实控人认定规避挂牌条件要求。
- 对应二轮(2):公司说明前次挂牌及挂牌期间未披露代持事项的原因及是否违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4条、第1.5条,并说明时任董监高、主办券商及律师是否知情及依据(具体结论以二轮回复原文及律师意见复核)。
-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律师认为两次申报实控人认定差异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情况、未将刘利波认定为实控人依据充分、不存在规避挂牌条件情形;前次未披露代持事项已作解释说明(完整意见以二轮回复复核)。
执业提示:二次申报企业前次挂牌期间的未披露事项是二轮"必追责"问题,回应框架为"原因说明+业务规则条款对照(1.4/1.5条诚信与信息披露义务)+时任董监高及中介知情情况+本次申报规范整改";实控人认定从"夫妻共同控制"收窄为"一人控制"时,必须以配偶摘牌后不参与经营、不持股、不任职的事实链支撑,并逐项排除规避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监管的质疑。
3. 首轮问题3:税务行政处罚、土地房产与劳务派遣(回复第70–93页;首轮回复txt行3052–3660)
问询要点(完整子问)
- (1)关于税务处罚:①公司分、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多次税务行政处罚的具体背景、处理过程,是否导致吊销证照或暂停营业资格,是否对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②结合对分、子公司的管理模式及控制措施,说明受到多次税务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公司是否具有有效控制下属机构财务、人员、业务、机构的能力,是否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是否已整改并有效执行。
- (2)关于土地房产:补充披露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①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情形,相关房产规划、建设、环保、消防手续情况,是否存在权属争议及土地取得程序瑕疵;②结合已到期和即将到期租赁房屋的明细、用途、占生产经营场所总面积比例,说明后续安排、续期是否存在重大障碍、是否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3)关于劳务派遣:劳务派遣不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存在受行政处罚风险、是否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规范措施、整改情况及有效性。
- (4)关于销售模式:销售人员占比较高(284人,占50%以上)的原因及合理性,销售活动是否合法合规,境外销售产品是否均已按相关国家法规取得必要审批或认证。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就公司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对应(1):公司分、子公司报告期内因未按期申报税款等行为受到税务主管部门合计3,150元罚款,共9笔:能源装备未按期申报2022年12月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2023年1月30日"平湖埭税简罚[2023]1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罚款50元;英特杰未按期申报2022年5月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莲花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2024年1月24日"莲花税二简罚[2024]10号"罚款2,000元;北京分公司未按期申报2022年10月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大兴区税务局2022年12月16日"京兴一税简罚[2022]21374号"罚款100元;贵阳分公司未按期申报2022年1–3月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南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2022年8月18日"南税一分简罚[2022]7467号"罚款200元;太原分公司未按期申报2022年6月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小店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2022年7月22日"并小税一局简罚[2022]5836号"罚款100元;沈阳分公司逾期未申报2022年8月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铁西区税务局七路税务所2024年1月22日"沈铁西税七路简罚[2024]5号"罚款50元;石家庄分公司三笔未按期申报(2021年8月、2022年4月、2023年1–3月),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桥西区税务局汇通税务分局2024年1月24日"冀石桥西税汇通分局简罚[2024]29号、30号、31号"各罚款100元。各主体均已及时足额缴纳罚款、后续未再发生类似行为;均系简易处罚、未导致吊销证照或暂停营业资格,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公司已完善对分、子公司的财税管理制度并整改。
- 对应(2):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已补充披露;公司不存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情形,房产规划、建设、环保、消防手续情况及权属状况已核查;已到期和即将到期租赁房屋按明细、用途及占比披露,续期安排不存在重大障碍(明细数据以原文复核)。
- 对应(3):公司劳务派遣用工存在超出《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比例等不符合情形,回复论证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已通过转正雇佣等方式整改、被处罚风险较低(具体比例数据以原文复核)。
- 对应(4):销售人员284人占比50%以上系公司"直销+全国销售网络"业务模式所需,销售活动合法合规;境外销售产品已按相关国家法规取得必要审批或认证(具体认证清单以原文复核)。
-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律师认为公司税务处罚均系简易小额处罚且已整改、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土地房产及租赁合规;劳务派遣不构成重大违法且已整改;公司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
执业提示:全国性销售网络的分公司多次"未按期申报"简易处罚(每笔50–2,000元)是新挂牌企业高频问题,回复要点是"逐笔列明处罚决定书文号+简易程序定性+已缴罚款+后续未再发生+财税管理制度整改";分公司数量越多越要论证"公司对下属机构财务、人员、业务、机构的控制能力",否则会被引申至内控有效性及财务规范性问题(本案二轮即追出个人卡问题)。
4. 首轮问题12(一)及问题1(3):实控人认定、一致行动人与员工持股平台(回复第226–232页、第15–30页;首轮回复txt行9821–10020、930–1010)
问询要点(完整子问)
- 问题12(一):根据《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关于实控人认定的要求,结合赵迎普、刘大鹏持股情况、在公司任职情况、参与公司经营决策情况、签署及履行一致行动协议情况等,说明未将赵迎普、刘大鹏认定为公司实控人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实控人认定规避在合法规范经营、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股份限售等方面挂牌条件相关要求的情形。
- 问题1(3):①员工持股平台设立的背景、过程、内部决策审议程序、协议签署情况;②股权激励政策条款(激励目的、日常管理机制、流转及退出机制、授予价格、锁定期限、绩效考核指标、服务期限、等待期)、实施情况、是否纠纷、是否预留份额、控制权变更等情形下的执行安排;③激励对象选定标准及程序、平台合伙人是否均为公司员工、出资流水及是否存在财务资助、代持或利益安排;④会计处理(会计师核查)。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对应12(一):公司出具《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函》、赵迎普与刘大鹏出具《不谋求控制权的确认函》,确认二人从不谋求共同控制权、认可并尊重余浪波实控人地位、与实控人之间不存在控制权相关的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持股与任职:余浪波直接持股53.75%并任董事长、总经理,持有上海德寸56.37%财产份额并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合计控制69.33%股份;赵迎普直接持股8.55%、任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刘大鹏直接持股5.56%、未任董监高;二人单独或合计持股比例较低、与实控人相差较大,无法控制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事项。
- 对应1(3):员工持股平台上海德寸(有限合伙)设立及激励程序已披露;2021年9月前激励中,上海德寸以1.2元/出资额受让DENAIR(GERMANY)持有的4%股权(对价96万元由上海德寸直接支付给刘利波),员工认购上海德寸财产份额合计288万元;激励对象、出资来源(自有资金)、不存在财务资助及代持等已核查;激励对应税费已缴纳完毕。
-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律师认为未将赵迎普、刘大鹏认定为实控人具有合理性、不存在规避挂牌条件情形;上海德寸激励程序合规、不存在纠纷及利益安排,公司符合"股权明晰"的挂牌条件。
执业提示:实控人配偶股份已经境外代持还原退出、一致行动人持股不足10%的场景,"确认函组合"(公司确认函+一致行动人不谋求控制权确认函)是低成本高效率的核查闭环工具;员工持股平台受让实控人配偶的境外还原股权(1.2元/出资额、96万元)须同时说明定价依据(参考净资产)与个税缴纳,衔接外汇、税务与激励三条线。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首轮问题4(经营业绩)、问题5(主要客户及供应商)、问题6(财务规范性)、问题7(应收款项)、问题8(存货)、问题9(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问题11(销售费用)、问题10关联交易之财务公允性部分、问题12其余部分,二轮问题1(业务模式)、问题3(收入真实性)、问题4(财务规范性:报告期内个人卡代收款累计涉及28名员工的29张个人卡),三轮问题1(核心竞争力)、问题2(个人卡整改更新:在职员工13人涉及15张银行卡已全部注销、期后未再发生)属于纯业务与财务类问题,由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为主,律师未发表专项意见。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 ①问询函原文:三轮问询函原文均未单独取得,问题编号与子问以回复目录及黑体引用还原;首轮问题2境外投资(新加坡子公司设立增资的发改/商务/外汇备案明细、德尊(新加坡)律师事务所意见内容)及收购希磊科技的定价细节在txt中需以PDF核对;二轮问题2(2)关于时任董监高及中介机构知情的完整结论需以PDF复核。
- ②签章页/文号:三轮回复文末签章页在txt中未见完整呈现,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签章情况【待核验】;各轮问询函文号未载明。
- ③文本质量:首轮回复txt为pdftotext产物,税务处罚表(txt行3110–3180附近)多行错位已还原;二轮、三轮回复文本清晰;首轮问题1(3)上海德寸设立时间与历次合伙人变动需以公开转让说明书复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