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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丰香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874362·新三板)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挂牌日期:2024-09-24 | 问询轮次:2 轮(第一次反馈意见回复 2024-01-03 披露;第二次反馈意见回复 2024-01-25 披露) 依据文件:
山东丰香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回复(第一次反馈,20240103,共 6 个问题);山东丰香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回复(第二次反馈,20240125,共 1 个问题);山东丰香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20231206)。 中介机构:主办券商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会计师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报告文号中名国成审字【2023】第 1155 号,审阅报告中名国成审字【2024】第 0001 号)。 说明:本文件系"反馈意见回复"体例(非交易所问询函格式),问询原文以回复中仿宋加粗引用为准;页码为回复页脚页码,行号为 txt 行号。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公司前身为无棣丰香园芝麻食品有限公司,主营芝麻油、芝麻酱、芝麻粉及烘焙芝麻粒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控股股东王子建及其配偶徐秀平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 80% 股份,范连明持有 20%。2023 年 4 月控股股东设立恒丰运营(滨州恒丰企业运营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恒泰投资(山东恒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两个持股载体,2023 年 5 月以零对价受让实控人及范连明股份优化股权架构。报告期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第一次反馈 6 个问题,法律焦点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与食品安全合规(问题 1)、零对价股权转让(问题 6(1))、电商子公司互联网平台与个人信息合规(问题 6(2))、继受取得专利的权属(问题 6(3));第二次反馈仅 1 个问题(持续经营能力),属财务类。
二、法律问题总览
| 轮次 | 问题编号 | 问题主题 | 法律类别 | 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
|---|---|---|---|---|
| 第一次反馈 | 1 | 合法规范经营:子公司安全生产处罚、食品安全制度、退换货与投诉纠纷 | 11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15环保与安全生产;10重大合同与业务资质 | 是 |
| 第一次反馈 | 2 | 持续经营能力及经营业绩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 |
| 第一次反馈 | 3 | 销售模式(直销与贸易类销售) | 纯业务/财务类 | 是(部分子问涉退换货核查) |
| 第一次反馈 | 4 | 在建工程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 |
| 第一次反馈 | 5 | 偿债能力(含(4)关联方资金拆借性质、利息、资金独立性) | 7关联方与关联交易(律师未被点名,会计师核查) | 否(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 |
| 第一次反馈 | 6(1) | 历史沿革:恒丰运营、恒泰投资成立即零对价受让股权 | 1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19申报前新增股东 | 是 |
| 第一次反馈 | 6(2) | 电商子公司互联网平台认定与个人信息保护 | 16数据合规与个人信息;10业务资质 | 是 |
| 第一次反馈 | 6(3) | 继受取得 3 项专利与产学研合作的知识产权归属 | 20其他律师事项(知识产权权属/职务发明) | 是 |
| 第二次反馈 | 1 | 持续经营能力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 |
逐项核对 20 类分类:1 历史沿革(6(1));2 出资瑕疵(未见实质问询,但零对价转让涉及未实缴股份);3 代持(未见实质问询,6(1) 以承诺函排除抽屉协议);4 实控人认定(未见专项问询,王子建家族结构在 6(1) 体现);5 对赌(未见实质问询,6(1) 范连明《承诺》排除回购条款);6 员工持股(未见实质问询,6(1) 提及为未来股权激励做准备);7 关联交易(问题 5(4) 关联拆借);8 同业竞争(未见实质问询);9 土地房产(未见实质问询);10 重大合同与资质(问题 1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11 诉讼处罚(问题 1);12 社保公积金(未见实质问询);13 税务(未见实质问询);14 分红(未见实质问询);15 环保安全(问题 1 安全生产处罚);16 数据合规(问题 6(2));17 境外架构(不适用);18 独立性(问题 5(4) 资金独立性);19 新增股东(问题 6(1));20 其他(问题 6(3) 知识产权)。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 1:合法规范经营——安全生产处罚与食品安全合规(第一次反馈,回复第 4—20 页;txt 行 127—860)
问询要点:(1) 补充核查"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的违法违规及受处罚等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披露的准确性,并在公转书处罚部分补充披露上述事项;(2) 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等规范性要求,补充披露公司在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成分添加、质量控制等环节建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控制制度,是否符合调味料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行业监管要求,相关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3) 补充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因产品质量而发生退换货的情形,报告期内及期后是否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是否因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否因此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公司针对相关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域是否存在诉讼、投诉纠纷、负面媒体报道,相关问题是否损害消费者健康或者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对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4) 补充说明公司报告期以及期后是否发生安全生产方面的事故、纠纷、处罚;若发生,说明具体情况、整改措施、对持续经营的影响,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日常业务环节安全生产、风险防控等措施及其有效性。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处罚事实:2022 年 7 月 28 日,无棣县应急管理局因子公司无棣丰香园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部分员工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处以 3.50 万元罚款,出具(鲁滨棣)应急听告[2022]59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22 年 8 月 19 日无棣县应急管理局现场复查并出具(鲁滨棣)应急复查[2022]104 号《整改复查意见书》,确认相关事项均已整改完毕。该公司系报告期内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公司已于 2022 年 12 月转出所持其全部股权。
- 不构成重大违法论证:对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该类行为处罚幅度为"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罚款",3.5 万元属"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2023 年 9 月 27 日无棣县应急管理局分别就子公司及公司出具两份《证明》,明确该 35,000 元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且除此外不存在其他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 食品安全合规:公司对照《食品安全法》逐条自查,持有相应《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建立《标识和可追溯性规定》《产品销售和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等制度,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信息记录,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成分添加、质量控制各环节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
- 退换货与舆情:对外销售产品不存在因产品质量退换货情形;2021 年 1 月 1 日至今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发生消费者投诉举报、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通过 12315 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平台、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http://amr.binzhou.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及公开检索网站核查,不存在诉讼、投诉纠纷、负面媒体报道或新闻舆情情形。
- 核查程序:核查处罚决定及整改复查文件;取得主管机关合规证明;比对《食品安全法》条款与内控制度文件;查询 12315 平台、市场监管网站、裁判文书网及公开舆情;核查资质证书原件。
- 核查意见:律师认为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公司食品安全与安全生产制度健全有效,报告期及期后不存在食品安全事故、质量诉讼或其他重大违法情形,不构成挂牌障碍。
执业提示:食品企业挂牌的"处罚金额对比法定幅度+主管机关专项证明+整改复查文书"三段式重大违法论证是标准范式;子公司处罚后于申报前转出股权的安排虽简化了主体范围,但仍须在公转书处罚部分如实披露并以主管机关证明兜底。
问题 6(1):历史沿革——恒丰运营、恒泰投资零对价受让股权(第一次反馈,回复第 104—106 页;txt 行 4730—4830)
问询要点:2023 年 5 月 10 日,王子建与恒丰运营、恒泰投资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予恒丰运营 240 万股股份,转让予恒泰投资 960 万股股份,股权转让对价为零;同日,范连明与恒丰运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予恒丰运营 60 万股股份,股权转让对价为零。恒丰运营、恒泰投资均由控股股东于 2023 年 4 月成立。请公司补充说明恒丰运营、恒泰投资成立不久即受让股权的原因,股权转让对价为零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其他约定或特殊利益安排。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零对价原因:其一,所涉转让股份均未实缴;其二,转让目的系优化股权结构,同时为公司未来进行股权激励或发展融资做准备。受让方山东恒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王子建及其配偶徐秀平合计持股 100%;滨州恒丰企业运营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范连明持股 20%、王子建持股 80%。王子建及其配偶徐秀平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 80% 股份、范连明直接及间接持有 20% 股份,转让前后实控人及范连明所持权益比例未发生变化。
- 排除特殊安排的承诺:范连明出具《承诺》——其以自有资金认购公司注册资金 600 万元且均已完成实缴,与公司及控股股东王子建未签署任何股份回购事项相关协议,认购股份不存在业绩对赌或其他特殊约定,不存在抽屉协议或任何补充协议,所持股份不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控股股东王子建及公司亦出具同内容《承诺》(公司注册资金 3,000 万元),确认不存在增资认购协议之外的任何补充协议。
- 核查程序:访谈股权转让方范连明、王子建;核查 2023 年 5 月 10 日两份《股权转让协议》及交易对价约定;取得范连明、公司及王子建分别出具的《承诺》并核查是否存在补充协议或特殊利益安排。
- 核查意见:本次股权转让仅为股权架构进一步优化,对价为零具备合理性(未实缴+比例不变),不存在对赌、抽屉协议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
执业提示:"未实缴股份零对价平移+实控人新设平台承接"系挂牌前常见架构整理,回复关键是证明穿透后各股东权益比例不变,并以转让双方及公司三方书面承诺逐项排除对赌、回购、抽屉协议;若涉及未来激励预留,宜同步说明预留份额的管理安排。
问题 6(2):电商子公司互联网平台认定与个人信息保护(第一次反馈,回复第 106—108 页;txt 行 4780—4885)
问询要点:公司控股的滨州丰香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主要业务为食品互联网销售。请公司补充说明:①公司业务是否涉及互联网平台的搭建与运营,若涉及,说明已搭建平台名称、运营主体、运营模式、盈利模式及主要经营数据(服务内容、客户群体、收费方式及定价,报告期内平台累计交易金额、平台收款金额、终端客户数量,平台业务收入及占比);②互联网销售业务在准入资质、运营规范、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是否合法合规。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平台认定:子公司滨州丰香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在"拼多多""抖音"等第三方电商平台开设自营品牌店铺(丰香园官方旗舰店、丰香园专营店)开展线上销售,不存在通过公司官方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不含小程序)线上销售的情形,不涉及互联网平台的搭建与运营。
- 定性论证:依据《电子商务法》,子公司系依托第三方电商平台销售的"平台内经营者";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 修订)第三条、第四条,子公司不存在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网页制作等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情形,不适用许可或备案制度;依据《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子公司不属于应用程序提供者,无自行开发的应用程序平台。
- 个人信息保护:子公司未采集、存储用户数据,仅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提供的订单信息进行销售,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服务由第三方电商平台向其用户提供,子公司遵守平台规则;在准入资质、运营规范、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合法合规。
- 核查程序:获取子公司与各第三方电商平台签订的合同,核实业务模式;查阅《电子商务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取得子公司出具的《说明》并查询平台店铺信息。
- 核查意见:子公司业务不涉及互联网平台搭建与运营,属平台内经营者,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未采集存储用户数据,合规。
执业提示:依托第三方电商平台的品牌自营店铺,"平台内经营者"定性可同时解决增值电信许可、数据采集、APP 管理三重合规问题;底稿应固定电商平台合同、店铺后台主体信息及"未采集用户数据"的公司说明。
问题 6(3):继受取得专利的权属与产学研合作(第一次反馈,回复第 109—117 页;txt 行 4890—5180)
问询要点:公司 3 项专利通过继受取得,其中甜味营养芝麻酱及其制备方法专利的申请人为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研究所;公司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等四所院校建立长期产学研合作关系。请公司补充披露合作研发相关情况,包括合作研发内容、进度、知识产权归属约定、合作研发成果在公司产品中的体现等。请公司补充说明:①继受取得上述 3 项专利的具体情况,包括协议签署时间、过户时间、转让价格,出让方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②前述专利与公司业务的关系,对公司收入和利润的贡献度,公司继受专利的原因及合理性,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特殊利益安排;公司技术及研发是否独立,是否对第三方存在依赖;③结合前述专利的形成过程、继受程序说明前述交易涉及的专利是否属于转让人员的职务发明、是否存在权属瑕疵。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主办券商、会计师就研发费用核算准确性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产学研合作:2020 年 5 月 11 日与滨州学院签署《产学研合作协议书》(协助发展规划、关键技术攻关、提供毕业生,不涉及具体研发项目及知识产权归属约定);2020 年 11 月 23 日与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研究院签署《山东省企业科技特派员协议书》(特派员孙金月派驻任专家指导委员会主任,负责芝麻功能性食品、儿童辅食研发及芝麻酱板结研究,派驻期至 2023 年 11 月 20 日,不涉及知识产权归属约定);2023 年 5 月 15 日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签署《特色油料作物活性物质挖掘及健康功能食品创制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联合共建协议》(公司提供全额经费的项目公司拥有全部成果);2023 年 6 月与山东省农业科学院、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潍坊医学院共同签署《2023 年度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乡村振兴科技创新提振行动计划)项目联合申报协议》,按贡献确定署名排名、其他权利分配另行约定,截至目前均未形成研发成果。
- 三项继受专利:①ZL202010992934.3"一种芝麻糖生产用切片机"——发明人邓志强 2022 年 1 月 23 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苏州三百亿科技有限公司代签转让合同,2022 年 4 月 19 日签署《专利权转让合同》,价格 1.80 万元,2022 年 6 月 3 日完成权属变更;②ZL201810480559.7"一种用于农业的芝麻种植机"——发明人徐伟 2021 年 2 月 10 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苏州三百亿科技有限公司,2021 年 8 月 23 日签署《专利权转让合同》,价格 2.00 万元,2021 年 9 月 17 日完成变更;③ZL201410095926.3"一种甜味营养芝麻酱及其制备方法"——2017 年 8 月 31 日与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研究所签署《技术转让(专利权)合同》,价格 1.00 万元,2017 年 10 月 30 日完成变更。三家公司及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与出让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 职务发明与权属:邓志强、徐伟转让的两项专利均系其自主研发、不涉及职务发明;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研究所转让专利系该所工作人员的职务发明,但该所为专利申请人和所有权人,转让符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 修正)》并履行法定转让程序,不存在权属瑕疵。三项专利均属非核心技术,受让后未实际使用、未贡献收入利润,系未来生产经营的技术储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中国裁判文书网核查,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诉讼。公司现有技术均自主研发,设专职研发部,截至报告期末专职研发人员 5 名,技术及研发独立。
- 核查程序:核查专利转让协议、支付凭证、《授权委托书》;获取股东董监高调查表核查关联关系;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查询证明;检索裁判文书网;访谈公司副总经理了解自主研发情况。
- 核查意见:继受取得专利程序合法、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或特殊利益安排,不属转让人员职务发明、无权属瑕疵,公司技术及研发独立、不存在对第三方依赖。
执业提示:向科研院所低价受让职务发明专利,回复以"权属登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程序合规+非核心技术储备"三点拆解权属瑕疵疑虑;发明人委托第三方机构(苏州三百亿科技有限公司)代办转让的,须保留《授权委托书》以闭环处分权限。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 问题 2(持续经营能力及经营业绩)、问题 3(销售模式)、问题 4(在建工程)及第二次反馈问题 1(持续经营能力)为收入增长、毛利率、在建工程转固等业务财务事项,未作法律详述。
- 问题 5(偿债能力)主要属财务分析,其中第(4)子问涉及关联方资金拆借的性质、金额、期限、内部决策程序、利息计提及资金独立性(其他应付款 2023 年 6 月末 2,094.21 万元、2022 年末 1,710.69 万元,短期借款 650/1,950/2,300 万元,2024 年 3 月偿付 1,000 万元、2024 年 4 月偿付 880 万元),反馈仅要求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律师未被点名发表意见,故未单独成节详述。
- 未见关于对赌、股权代持、社保公积金、税务、分红、土地房产、同业竞争、境外架构的实质性问询。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 问询函原文缺失:第一次反馈 6 个问题、第二次反馈 1 个问题的反馈意见原文以回复中仿宋加粗引用为准,反馈意见文号及出具日期待以原始文件核验。
- 签章页/文号信息:法律意见书经办律师姓名、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全文、三份专利《技术转让(专利权)合同》全文条款未见 txt 完整呈现,【待核验】;无棣县应急管理局 2023 年 9 月 27 日两份《证明》仅有文字转述,需以原件核对。
- txt 文本质量:回复中问题 6(3) 结论段存在重复排版(txt 行 5150 附近"(1)继受取得上述 3 项专利的具体情况"标题重复出现),属转档错位,内容以 PDF 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