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874320·新三板)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挂牌日期:2024-03-20 | 审核问询共 1 轮(新三板挂牌审核期间)
依据文件:《关于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40131 披露);《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书》(20231225,文号:德和衡证律意见(2023)第00844号)。
中介机构:主办券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刘霆);申请人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以回复引用《审计报告》为准(名称未在 txt 首页明示,【待核验】)。
说明:本明细仅覆盖新三板挂牌审核期间问询。原问询子问题以回复黑体引用为准;页码为回复页脚页码,行号为对应 txt 行号。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公司前身为 1997 年 1 月设立的恒基有限(注册资本 455 万元,由民政五金厂、顺纺海棉厂两挂靠集体企业解除挂靠后以净资产出资设立,顺德市花洲审计师事务所花审验字(1996)306 号验证),主营制冷配件(铜管件、阀门、铝管件等),主要客户为海信、海尔、特灵、开利、江森自控日立、大金等空调与冷链集团。2004 年 12 月经外资并购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控股股东为中国香港主体骏辉国际(持股 87.98%,5,146.67 万股)。共同实际控制人为孙志恒(中国香港永久居民)、萧卫萍及其子孙凌峰;2021 年孙志恒因伤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境内境外法院分别指定其子孙凌峰为监护人/产业受托监管人。2021 年底剥离房地产租赁、餐饮旅游等非主业子公司引发 24,721.73 万元关联资金占用并配套大额分红清理。本轮问询 11 个问题:法律重点集中于集体企业改制与外资并购程序瑕疵、跨法域多层代持、监护代签下的一致行动协议效力及实控人认定、报告期大额分红的税务处理、划拨地出租给关联养老院的合规性。
二、法律问题总览
| 轮次 | 问题编号 | 问题主题 | 法律类别 | 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
|---|---|---|---|---|
| 第一轮 | 问题1 | 历史沿革(集体挂靠脱钩/外资并购审批瑕疵/四轮代持/返程投资37号文) | 1历史沿革;3代持与还原;17境外架构外汇登记;19新增股东 | 是(要求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发表意见) |
| 第一轮 | 问题2 | 公司业务及技术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 |
| 第一轮 | 问题3 | 实际控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持股、监护代签一致行动协议) | 4实控人认定/一致行动;20其他(股东适格性) | 是 |
| 第一轮 | 问题4-9 | 营业收入、客户供应商、毛利率、存货、应收款项、非经常性损益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 |
| 第一轮 | 问题10(1)(2)(3)(4)(6) | 财务指标细化、个人卡规范披露、净现比差异、销售费用率、货币资金与短贷双高 | 纯业务/财务类(个人卡规范涉及内控) | 否(券商会计师核查;律师未参与(1)-(6)) |
| 第一轮 | 问题10(5) | 报告期大额分红背景合规性与纳税 | 14分红与股利分配;13税务 | 券商会计师主核(分红决策程序涉公司法合规) |
| 第一轮 | 问题10(7)(8) | 划拨土地出租关联方营利性养老院、实控人简历补充披露 | 9土地房产权属;11行政处罚风险 | 是(要求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7)(8)发表意见) |
| 第一轮 | 问题11 | 其他(挂牌条件对照、审计截止日超7个月检查) | 20其他律师事项 | 是(公司、主办券商、律师共同对照核查) |
逐项核对 20 类法律问题:1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问题1集体企业转制、历次股权转让);2出资瑕疵(问题1设立时验资与追溯评估——北京亚超评报字(2023)第A165/A167号追溯评估净资产,未见出资不实质问);3代持与还原(问题1四阶段家族代持:孙志坚/何坤成→陈咏诗/李文→麦骚六→陈丽荷);4实控人认定/一致行动(问题3:孙志恒、萧卫萍、孙凌峰,87.98%表决权,《一致行动协议》分歧以孙凌峰意见为准);5对赌(无);6员工持股(无);7关联交易(问题10(5)关联资金占用清理、问题10(7)出租恒善养老);8同业竞争(未见独立成问;2021年剥离非主业子公司系为避免同业竞争);9土地房产(问题10(7)划拨地);10重大合同与资质(无专项);11诉讼仲裁/行政处罚(问题10(7)处罚风险评估);12社保公积金(未见独立成问);13税务(问题10(5)分红免税论证:财税〔2008〕1号、财税〔2018〕102号);14分红(问题10(5)40,966.10万元分红);15环保安全(无);16数据合规(不适用);17境外架构/外汇(问题1骏辉国际、75号文/37号文对比、《民法典》跨境监护人资格);18独立性(关联资金占用的清理佐证,无独立成问);19新增股东(无突击入股情形,股东结构单一);20其他律师事项(问题1穿透股东人数4-5人远低于200人、问题3股东适格性、问题11对照清单)。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1:关于历史沿革——集体企业转制、外资并购瑕疵与家族多层代持(第一轮,回复第3—25页;txt 行78–224 及后续)
问询要点:(1)结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补充说明公司改制是否存在国有、集体资产流失情形,集体企业改制是否涉及对原职工的资产补偿、员工安置及实际补偿安置情况;资产补偿及职工安置是否经过审批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方案要求、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说明公司是否曾经或当前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2)结合《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经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997]外经贸法第267号)、《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8号修订)等,补充说明引入外资股东、外资股东退出的历次批复备案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注册资本缴纳变动及税收缴纳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代持,是否涉及返程投资。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1)集体资产来源:民政五金厂出资人权益比例为孙志坚 40%、孙志恒 40%、何坤成 20%;顺纺海棉厂为孙志坚 40%、孙志恒 30%、陈林初 30%。1995—1996 年按《桂洲镇区社企业转换机制的实施办法》开展解除挂靠并清产核资,与被挂靠单位四基管理区签署解除挂靠协议后终止挂靠经营,四名自然人以两厂资产负债出资设立恒基有限,资产不含国有、集体成分。
- 确认文件链条: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四基社区居委会 2022 年 10 月 18 日出具《关于广东恒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涉及集体厂相关事项的确认函》;容桂街道办事处 2023 年 1 月 30 日确认属实并报区政府(容桂街[2023]2 号请示);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2023 年 2 月 13 日出具顺府办函[2023]60 号《关于确认广东恒基……的函》,形成"村居—街道—县区政府"三级有权确权闭环。
- 对应(1)职工安置:两厂资产权益全部归四名出资人,其他职工不享有资产权益,转制不涉及资产补偿;恒基有限承接债权债务并与原员工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符合上述实施办法第三条第14项"全员劳动合同制"规定,无争议或潜在纠纷。
- 对应(1)200 人:转制前出资人仅 4 人;恒基有限设立至今各阶段穿透后股东数分别为 4 人(1997.01-2001.07)、4 人(2001.07-2002.06)、3 人(2002.06-2004.12)、5 人(2004.12-2021.12),从未超 200 人。
- 对应(2)外资并购程序:2004 年 12 月骏辉国际受让陈丽荷(代孙志恒)、何坤成、陈林初合计 100% 股权,取得顺外经贸外资[2004]320 号《关于股权转让设立外资企业广东恒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批复》及工商核准。问题在于依据当时有效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修订)》第六条应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批,本案仅由佛山市顺德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审批,构成"审批主体不适格"。补救论证:①《外商投资法》(主席令第二十六号)生效后商务部门不再受理负面清单外的外商投资审批备案,公司无需补办且广东省商务厅外资处电话解答不会处罚;②已标外商投资企业并完成工商登记,不影响合法存续;③并购距今久远,超出《行政处罚法(2021)》(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六条 5 年最长追诉时限;④佛山市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出具证明、信用广东《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佐证报告期内未受处罚;⑤控股股东、实控人承诺承担全部损失。
- 对应(2)验资与税务:设立时花审验字(1996)306 号《企业法人验资证明书》确认 455 万元缴足;2023 年 6 月 15 日北京亚超评估出具"北京亚超评报字(2023)第A165号""(2023)第A167号"追溯性资产评估报告,对民政五金厂、顺纺海棉厂出资涉及的资产负债分别追溯评估 112.49 万元等值,佐证出资充足。
- 对应(2)代持(核心):1997.01-2001.07 由孙志坚、何坤成显名代持孙志恒、陈林初权益(因孙志恒系中国香港永久居民且两人不在顺德,便利工商登记);2001 年 7 月因孙志坚拟移民,改由其妻陈咏诗、员工李文继续代持四人权益;2002 年 6 月孙志坚因经营理念分歧退出,母亲麦骚六代孙志恒显名持 60%;2002 年 11 月麦骚六年事已高,岳母陈丽荷接替代持。每阶段均披露"工商登记 vs 实际出资"两张对照表(例:登记陈咏诗 68.02%/何坤成 21.98%/李文 10%,实际仍为孙志恒 37.5%、孙志坚 37.5%、陈林初 12.5%、何坤成 12.5%)。2004 年 12 月通过变更骏辉国际间接持股彻底解除全部代持,各方确认无争议纠纷。
- 对应(2)返程投资:列表对比汇发[2005]75号(已失效)与汇发[2014]37号(有效):骏辉国际对公司投资构成 37 号文项下"返程投资";其中境内居民股东陈林初、何坤成已办理外汇(补)登记;孙志恒、孙凌峰、萧卫苹取得股权时均已是香港永久居民,依 37 号文附件1操作指引第十条"境外个人以其境外资产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不纳入登记范围",三人无需办理返程投资外汇补登记。
- 核查程序(据回复及法律意见书记载):调阅两厂及公司全套工商档案、清产核资与解除挂靠协议、三级政府确认函、各期验资/评估报告、[2004]320号批复、外汇登记凭证、访谈四位老股东及相关亲属、核对穿透股东名册。
- 核查意见:转制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职工安置合规;外资并购存在省级审批权限瑕疵但不影响存续有效性、超出追诉时效且已获主管机关证明;历史代持形成演变过程真实、已彻底解除;骏辉国际投资属返程投资但外汇登记义务已履行完毕,公司符合股权明晰等挂牌条件。
执业提示:①珠三角"红帽子"集体企业项目,确权函签发主体的层层递进(居委会→街道办→县区政府加文号)是可复制的标准动作,还须同步回答"原职工是否有权益主张",本案用《转换机制实施办法》原文兜住安置合法化;②2004年并购时县级机关越权审批的历史瑕疵,走"新法替代+追诉时效+持续经营不受影响+损失兜底承诺"四重保险而非试图补办;③二十年四次更换代持人的家族案例中,答辩胜负手是每一阶段的"名义/实际双表"及最终一次性平移至境外控股平台整体解除,请务必保留各亲缘关系注脚(妻、母、岳母、兄弟)供核实代持动机。
问题3:关于实际控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实控人的认定与治理安排(第一轮,回复第26—33页;txt 行1715 起)
问询要点:(1)公司认定孙志恒、萧卫萍、孙凌峰为共同实际控制人,三人合计持有公司 87.98% 股份,孙志恒与萧卫萍为夫妻、孙凌峰为其子;(2)2021 年 5 月 17 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决孙志恒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孙凌峰为监护人;2021 年 12 月(回复另载明 2022 年 12 月 9 日 HCMH9/2022 判决)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委任孙凌峰为孙志恒产业受托监管人;(3)孙志恒(孙凌峰代)、萧卫萍、孙凌峰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请说明:(1)结合代签情形补充说明三人保持一致行动关系的具体时点,代签是否有效;(2)孙志恒作为申请人股东的股东适格性,以及根据其参与公司经营情况、《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说明认定其为实际控制人的合理性。
回复与核查要点:
- 一致行动起点:《一致行动协议》2023 年 10 月 31 日才签署,但回复将事实一致行动关系追溯到 2004 年——孙志恒转让部分股份后骏辉国际股权结构为孙志恒 30%(3,000股)、何坤成 20%(2,000股)、陈林初 20%(2,000股)、萧卫苹 15%(1,500股)、孙凌峰 15%(1,500股);自 2004 年 4 月萧卫苹、孙凌峰任骏辉国际董事并取得股权起即与孙志恒一致行动(家庭成员+骏辉国际董事会会议文件+二人《一致行动确认函》佐证),2023 年协议仅为书面固定既有事实。
- 监护权凭据:境内(2021)粤 0606 民特 395 号《民事判决书》(2021 年 5 月 17 日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境外中国香港高等法院 HCMH9/2022 判决(回复中表述为 2022 年 12 月 9 日,另一处表述"2021 年 12 月"——两者并存,须以原件核对)委任产业受托监管人,明确授权孙凌峰"代表孙志恒作为骏辉国际的股东,为公司上市之目的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签署并执行一切必要文件)"。中国香港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确认代签行为在香港法下合法有效。
- 代签效力的内地法论证:援引《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有效民事法律行为要件)、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三十五条(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结论为孙凌峰具有法定代理权且协议内容不损害孙志恒利益,代签合法有效。
- 股东适格性:中国香港律师意见确认孙志恒通过认购股份分配及受让方式取得骏辉国际股权、依法缴纳厘印费、履行香港内部决策登记税务程序,产业受托管理人委任不影响其股权权益与控制权,具备担任股东的资格;骏辉国际依香港法合法存续,间接持股资格适用《外商投资法》认定。
- 认定合理性(《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1-6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孙志恒持续通过骏辉国际间接持股 30% 并为第一大股东;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前长期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直至 2021 年 7 月,参与重大经营决策、履职正常;骏辉国际持有公司 87.98% 表决权,三人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并可提名董事影响董事会;公司全体股东、骏辉国际全体股东均出具确认函。协议约定分歧时协商不成以孙凌峰意见为终局统一意见,长期有效直至任两方不再持股。
- 核查程序:取得境内外两级法院文书与香港律师法律意见,查阅骏辉国际股东会董事会档案、公司工商档案与历任董事任免资料,访谈股东并收集确认函。
- 核查意见:一致行动关系自 2004 年持续存在,代签《一致行动协议》合法有效;孙志恒具备股东适格性;将其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规则要求。
执业提示:实控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是新三板上罕见的硬核题,答案框架有三层——一是把夫妻父子天然一致行动的事实期间前置(监管不接受"临申报凑协议"),二是两地监护/受托司法程序并行取证并由香港律师出具代签效力意见与《民法典》条文明细呼应,三是锁死"监护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有利于被监护人"的论点;同类项目还需预案可转债条款中被监护人签字场景,并留意授权范围逐一对应"上市所需一切必要行动"的边界。
问题10(5):报告期大额分红的背景、合规性与税务处理(第一轮,回复第138—142页;txt 行6189–6370)
问询要点: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大额分红的背景及合规性,是否足额纳税,后续分红计划,是否损害公司利益。(本问由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因涉及分红合法性、减资性利益输送审查与免税政策适用,纳入法律详述。)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分红背景:2021 年底公司聚焦主业将房地产租赁、餐饮、旅游等非主业子公司剥离给广东希峰等主体,剥离至广东希峰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合计 9,514.48 万元;该剥离使原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借款转为关联方资金占款合计 24,721.73 万元,另有与控股股东骏辉国际及其关联方的往来款项。
- 分红执行:2021 年 11 月 3 日、11 月 26 日骏辉国际以唯一股东身份作出两个股东决定,将截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累计未分配利润 4,966.10 万元、及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累计形成的未分配利润 36,000 万元进行分配,合计 40,966.10 万元。
- 资金流向闭环:4,966.10 万元付骏辉国际用于清理关联方占款;36,000 万元直接支付骏辉国际全资子公司广东希峰作实缴出资款,后者主要用于支付剥离企业股权转让款及归还占款——最终回流公司支付转让款及偿债的资金合计 37,074.64 万元。
- 合规性结论:分红依《公司法》及章程履行审议程序,无超额分配,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情形。
- 税务处理(免税论证两段式):其一,4,966.10 万元属 2008 年之前外资企业累积未分配利润,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免征企业所得税,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其二,36,000 万元满足《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条件——以现金形式从分配企业账户直接支付至广东希峰、用于增加实收资本,属于规定的直接投资情形,逐条对照政策要件列表确认满足。
- 后续分红计划:回复披露将结合盈利情况按规定程序安排(具体承诺文本见公开转让说明书补充披露)。
- 核查程序:查阅两次股东决定及章程规定的分红程序文件、记账凭证与银行流水追踪资金闭环、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回执、1018 政策要件比对底稿(券商会计师执行;律师就程序合法性作出核查记载)。
- 核查意见:报告期分红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超额分配及损害公司利益情形;两项分红款分别依财税〔2008〕1号免征企业所得税、依财税〔2018〕102号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不涉及欠税。
执业提示:"先掏空式关联占款、再巨额分红回冲"的结构一定会被单独抽出审查,本项目给出的安全范本是:分红理由必须锚定真实商业事件(剥离对价支付+占款清理),把每一笔分红款的可追溯流向做成闭环图(含"直接支付第三方作实缴出资"这一财税102号文的精确应用),并向税务机关主动完成免税备案——事后追认不如事前留痕。
问题10(7):划拨土地及其房产出租给关联方从事营利性养老业务的合规性(第一轮,回复第142—145页;txt 行6370–6520)
问询要点:公司将持有的划拨土地及相关房产出租给关联方用于从事营利性养老院业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划拨用地目录》等情况,请说明划拨地取得、使用的合规性,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及可能受到的行政处罚。(另同问(8)要求补充披露实控人简历,见 txt 行6509–6555,已于公转书中补充孙志恒(1955年生,曾任民政五金厂副厂长、恒基有限董事长至2021年7月)、孙凌峰(1984年生,英国巴斯大学学士等)简历,本节一并记录不作重复详述。)
回复与核查要点:
- 事实: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四基社区长业路 37 号、不动产权证号粤(2022)佛顺不动产权第 0185705 号的划拨地及地上房产,系恒基有限 1997 年自佛山市桂洲镇四基管理区办事处(现四基社区居委会)购买,购入时土地性质即为划拨;报告期内公司将该地块房产出租给关联方恒善养老经营养老院,租金 60 万元/年。
- 取得环节定性:参照1990年版《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地产权须经批准、签订出让合同并补缴出让金,而当年转让方未办理出让手续,故公司取得划拨地不符合规定;但公司持有自然资源局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依《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二百一十四条、二百一十七条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且公司非原始转让人,依第四十六条"没收非法收入并罚款"条款风险较小。
- 出租环节定性:现行《暂行条例(2020修订)》第四十五条、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划拨用地目录》第二条第三项明确营利性非国家重点扶持项目应以有偿方式供地——公司未经批准补缴出让金即出租给营利性养老机构,既违反条例亦不符合目录用途,存在被责令没收非法收入并处以罚款的风险。
- 风险缓释:容桂街道办事处出具确认函——主管部门从未因此处罚公司、公司可暂继续使用该土地房屋、主管部门不会就此予以处罚;租金年收入仅 60 万元体量有限;控股股东骏辉国际及实控人孙志恒(孙凌峰代)、萧卫萍、孙凌峰出具承诺,如因划拨地性质造成损失全额承担。
- 核查程序:查验不动产权证书及购地协议、历年租赁合同与租金收入明细、自然资源及街道主管部门走访与书面确认、获取控股股东/实控人承诺函原件(含(3)取得主管部门确认文件等程序项,见 txt 行6626)。
- 核查意见:划拨地取得与出租确实不符合《暂行条例》及《划拨用地目录》,但因持证享有物权、非转让人角色、主管机关不出具处罚确认及全额损失兜底承诺,被处罚的风险较小,即使处罚亦不对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执业提示:划拨地"手持产权证≠用途合规"是监管口径的关键分层,答辩要承认用途违规本身而非纠缠权属;实务上比较经济的三步走是:披露年租金收益上限(量化损害敞口)→ 取得属地管理机关"不予处罚"书面确认 → 以实控人损失兜底承诺封顶,并在招股/公转文件中将"补办出让手续可能性"列为风险提示。
问题11:其他——挂牌条件对照核查(第一轮,回复第150页;txt 行6698–6740)
问询要点: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补充说明;如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超过 7 个月,请按要求补充披露、核查并更新推荐报告。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四家中介联合对照上述规章及指引核查,结论为公司不存在涉及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 时间要素:本次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3 年 6 月 30 日,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未超过 7 个月,无需补充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无需更新推荐报告。
- 本问为共同确认型事项,律师在此签章范围内的责任与其在德和衡法律意见书第三、五、十八、十九节(实质条件、独立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劳动用工)中的核查互为印证。
- 核查程序:逐条比对管理办法及指引条文、复核财务数据与审计报告签发日期、更新底稿。
- 核查意见:公司符合公开转让条件与挂牌条件的各项要求,信息披露完整,无需额外补充。
执业提示:"问题11"类兜底条款常成为交易所后补质询的入口,建议在答复时附一张条款—结论映射表并将律师的核查范围写入推荐报告,以免后续出现"律师未对某具体条款表态"的程序性质疑。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 问题 2 业务技术、问题 4 营业收入、问题 5 主要客户供应商、问题 6 毛利率、问题 7 存货、问题 8 应收款项、问题 9 非经常性损益为业务财务类问题;问题 10(1)(2)(3)(4)(6)(收入毛利细化、个人卡规范节点、净现比差异、销售费用率、货币资金与短期借款双高)虽涉及内控评价,问询指定由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未列入法律详述。
- 问题 10(5)分红问询官方指定核查方为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本稿基于其对挂牌条件与公司法程序的意义主动提升为详述,全量使用时应注意律师并非该问的当然核查主体。
- 本单无对赌条款、员工持股平台、环保安全生产专项、社保公积金专项与数据合规问题的实体问询。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 两处时间矛盾待核:(a)问题 3 问询引文称香港高等法院委任产业受托监管人为"2021 年 12 月",回复正文又称 HCMH9/2022 判决作出于 2022 年 12 月 9 日,两说并存,需以香港法院判决原件核对;(b)骏辉国际董事会任职描述一处称孙志恒"1997 年 1 月至 2021 年 7 月任恒基有限董事长"、另一处称 2021 年 5 月 25 日卸任骏辉国际董事,两公司职务时间线须与工商档案对应。
- 批复与文件编号依赖 txt:顺府办函[2023]60号、容桂街[2023]2号、顺外经贸外资[2004]320号、粤(2022)佛顺不动产权第0185705号、《一致行动协议》、损失赔偿承诺函等关键文书仅有文字记载,未附扫描件,印章及原件完整性待核(
scan_files为空)。 - 问询函原文缺失:问询要点全部以回复黑体引用为准;另会计师所名称在回复首页仅简称出现于条款,正式报告使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全称【待核验】(须以《审计报告》封面比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