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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https://github.com/lennonli/ipo-inquiry-kb/blob/main/cases/874200-%E5%B9%BF%E6%B3%B0%E7%9C%9F%E7%A9%BA.md

沈阳广泰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4200·新三板)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挂牌日期:2024-12-27 | 审核问询共 1 轮 | 本文档基于审核期间全部公开问询回复文件提炼(截至 2026-08-27) 依据文件:1. 《沈阳广泰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沈阳广泰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4-12-09 披露,回复 2024 年 11 月 1 日收到的全国股转公司审核问询函,下称"问询回复");2. 《沈阳广泰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大成证字〔2024〕第 199 号,2024-10-31) 中介机构:主办券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曾用名:沈阳广泰真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广泰有限");关联持股平台:沈阳广泰高新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广泰高科")、沈阳广泰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广泰控股")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广泰真空主营真空熔炼炉、真空烧结炉、真空镀膜机等真空装备的研发、制造与销售,客户覆盖北方稀土、中科三环、大地熊、韵升股份、正海磁材等钕铁硼磁材企业,2022/2023 年营业收入 28,053.05 万元/31,151.93 万元、扣非归母净利润 4,110.78 万元/6,475.84 万元。公司 2013 年 5 月由刘顺钢自其实控的前主体广泰设备(2008-2020 存续)承接业务设立,2022 年 1 月股改,员工通过广泰高科持股,2020 年 12 月李新、邢仕达 9 元/股增资,2023 年 10 月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投")按 6.0883 元/股增资 1,000 万元成为券商直投股东。首轮问询 8 个问题,于 2024-11-01 收到问询函、2024-12-09 披露回复,法律问题集中于问题 1(五次增资、三次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与代持核查、王吉刚借款出资、持股平台清理、中信证投《股份回购协议》解除、转增股本个税)、问题 2(广泰设备历史代持、子公司注销、博纳科代持及新《公司法》实缴)、问题 3(3)(4)(董监高竞业禁止与职务发明、沈阳恒进 1,000 万元专利侵权诉讼)、问题 4(实控人 1,519.33 万元委托换汇的外汇合规、超备案产能与未验收先投用)。

二、法律问题总览

轮次问题编号问题主题法律类别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首轮1历次出(增)资/股权转让资金来源、代持与股东适格性;定价公允性与利益输送;王吉刚-广泰高科 2020 年股权转让涉工商整改及 2023 年退还;转增股本个税;广泰高科三次激励与 44 名合伙人变动;中信证投《股份回购协议》解除时点;利益冲突审查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股权代持与还原;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对赌与特殊权利条款;申报前新增股东;税务
首轮2广泰设备基本情况与历史代持、注销与业务承接;双泰真空、凡恩泰科注销程序;博纳科设立目的、何梦博代持、注册资本实缴与新《公司法》过渡安排关联方与关联交易;股权代持与还原;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出资瑕疵
首轮3主要技术及有关法律风险(子问(2)受让专利、子问(3)竞业禁止与职务发明、子问(4)沈阳恒进专利侵权诉讼)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重大合同与业务合规(知识产权)是((2)(3)(4)项)
首轮4实控人刘顺钢委托换汇 1,519.33 万元的外汇合规与任职资格;超备案产能与环保手续;产品质量验收与体系认证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环保与安全生产;其他需律师发表意见事项(外汇合规)
首轮5业绩增长原因及可持续性纯业务/财务类
首轮6合同负债规模与业绩匹配性纯业务/财务类
首轮7成本核算准确性及毛利率低于可比公司合理性纯业务/财务类
首轮8财务不规范问题(第三方回款、票据找零的整改及内控)纯业务/财务类为主(资金规范整改,未见律师专项法律论证)部分(仅核查确认)

20 类清单逐项核对: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问题 1(1)(2);出资瑕疵—问题 1(1)(王吉刚 150 万元出资实为实控人借款,已 2024 年 6 月偿还)、问题 2(3)(博纳科实缴为 0 与新《公司法》过渡期);股权代持—问题 2(1)(刘顺钢-刘岩代持广泰设备)、问题 2(3)(刘顺钢-何梦博代持博纳科);实控人认定/一致行动—无专项问询(刘顺钢直接控制清晰);对赌/特殊权利—问题 1(3)(中信证投《股份回购协议》及《股份回购解除协议》);员工持股—问题 1(2)(广泰高科 44 名合伙人及三次激励);关联交易—问题 2(广泰设备零对价承接、关联子公司注销);同业竞争—无专项问询(法律意见书第九节已披露);土地房产—无专项问询;重大合同/资质—问题 3(2)(专利权属);诉讼处罚—问题 3(4)(专利侵权诉讼)、问题 4(外汇违规风险、超产能、未验收先投用);社保公积金—无专项问询;税务—问题 1(4)(转增股本个税);分红—报告期分红已代扣代缴(问题 1 带及);环保安全—问题 4(2)(3);数据合规—无;境外架构—无(实控人子女在境外不涉返程架构);独立性—无专项问询;新增股东/突击入股—问题 1(3)(中信证投 2023-10 入股、申报受理前四个月解除回购协议、利益冲突审查)。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1. 首轮问题 1(前半):历次股权变动资金来源、王吉刚借款出资与转增股本个税(回复第 3–24 页;txt 行 50–478)

问询要点(子问①–④)

  • (1)①结合入股协议、决议文件、支付凭证、完税凭证、股利分红、资金流水核查等客观证据,说明历次出(增)资、股权转让相关股东(尤其控股股东、实控人、持股董监高、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及持股 5% 以上自然人)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实控人提供借款,是否存在未解除、未披露的股权代持及不符合股东适格性要求情形,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 (1)②结合资金来源核查,说明历次股权变动价格确定依据、差异原因及合理性,胡颖等股东入股背景、入股前后身份履历及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作用,是否存在不当利益输送。
  • (1)③结合沈阳抚新区工商局整改意见,说明王吉刚与广泰高科之间 2020 年 3 月股权转让行为存在的具体问题、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2023 年 11 月双方股权退还行为的原因及整改措施的充分有效性。
  • (1)④公司历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相关股东是否需要并已经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对应(1)资金来源:2013-05-20 广泰有限设立,注册资本 2,000 万元(刘顺钢 1,400 万、广泰设备 500 万、王吉刚 100 万),2013 年 5 月、7 月分两次实缴——首期 800 万元中刘顺钢 200 万元由广泰设备财务人员张硕以现金交款单代存(摘要"刘顺钢投资款"),实为刘顺钢向广泰设备的借款;王吉刚 100 万元系向刘顺钢借款(刘顺钢款项又源于向广泰设备借款),经访谈张硕、刘顺钢确认不存在代持。2013 年 7 月实缴 1,200 万元,刘顺钢收到广泰设备财务人员赵晓洁代付借款 700 万元及转账支票借款 500 万元。2016 年 12 月增资至 3,000 万元(刘顺钢 950 万、王吉刚 50 万),由财务人员俞守民、谈丽按刘顺钢指示代转借款 800 万元,其中 40 万元备注"王吉刚投资款"。王吉刚共出资 150 万元均源于实控人借款,原因系其"从事技术及研发相关工作,在公司成立初期不具备出资实力",2024 年 6 月已全额偿还刘顺钢;核查 2024-06-01 至 2024-10-31 双方银行流水,还款后不存在刘顺钢向王吉刚转账情形,认定股权归王吉刚本人所有。2019 年 12 月广泰高科以 300 万元增资实施股权激励(150 万元计入实收资本、15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在职合伙人出资均为自有或自筹;离职合伙人顾建文(50 万元)、罗鹏、孙海华、孙鹏、于尚民、杨帆、王兴利因已离职不能提供流水,经核查刘顺钢 2019 年 6 月至 12 月主要银行流水及本人书面说明,排除实控人借款出资。
  • 对应(2)定价:列示 8 次变动价格表——2013 年设立及 2016 年增资均 1 元;2019 年 12 月广泰设备向广泰控股转让 500 万股按 1 元(同一控制下、广泰设备拟注销)、胡颖受让 120 万股 2 元/股及广泰高科激励增资 2 元/股(参考当时账面净资产及激励效果;北京坤元至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追溯评估报告》确认 2019-12-31 每股公允价值 6.1873 元,差额计股份支付);2020 年 12 月李新、邢仕达按 9 元增资(参考同行业拟上市公司估值,签《增资协议》及《关于沈阳广泰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协议》);2023 年 10 月中信证投 6.0883 元(结合同行业市盈率、经 2022 年股本转增摊薄)。胡颖 1986-2001 年任沈阳财政局审计员/项目经理/部门负责人、2004-2013 年任奥维通信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2019 年 7 月起任公司顾问,负责公司上市过程中的各项规范工作,以 240 万元受让 120 万股(分红已代扣代缴个税)。
  • 对应(3)工商整改:2020 年 3 月王吉刚为纳入持股平台,以所持广泰有限 150 万元股权直接转让给广泰高科、未获对价,形成"认缴广泰高科出资额 150 万元、持有份额比例 50%"与"其余合伙人合计认缴 300 万元、份额 50%"不一致;经两次转增后广泰高科持 600 万股中王吉刚间接持 300 万股,广泰高科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单位建议整改。2023 年 10 月 9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10 月 25 日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王吉刚退伙,广泰高科将 300 万股作为财产份额退还王吉刚,出资总额由 450 万元减至 300 万元,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与出资比例一致。回复援引《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认定系依沈抚新区主管工商部门建议进行的变动,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本次挂牌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 对应(4)转增股本个税:两次转增——2022 年 1 月净资产折股(以 2021-08-31 为基准日,容诚《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1〕110Z0524 号)确认所有者权益 84,005,296.73 元,同致信德评报字(2021)第 070011 号评估净资产 16,568.16 万元,扣除 2021 年 1-8 月利润分配后净资产 72,959,114.68 元按 1:0.675378 折股 4,927.5 万股),留存收益转增部分 1,623.18 万元,自然人股东(含广泰高科合伙人)按持股比例缴纳个税 285.01 万元;2022 年 6 月资本公积 10 转 5 至 6,570 万元未缴个税。援引国税发〔1997〕198 号"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征个人所得税",并经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网站查询佐证;现任自然人股东书面承诺如税务机关要求则足额补缴并承担滞纳金罚款,离职合伙人部分由刘顺钢承诺承担敦促及先行垫付义务。
  • 核查程序:访谈直接股东及持股平台现有合伙人、代为转账的财务人员张硕、俞守民、谈丽;取得入股协议、决议文件、股权激励计划、支付凭证、出资流水、完税凭证、借款确认书及还款凭证、《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股改审计/评估报告及《发起人协议》;12366 咨询及税务局网站查询;取得转增个税测算表、缴税付款凭证。
  • 核查意见:资金来源清晰,除王吉刚外不存在实控人借款出资;无未解除、未披露代持及不适格股东;定价差异合理、无利益输送;王吉刚股权变动不构成重大违法;留存收益转增已缴税、资本公积转增不征且有股东承诺兜底。

执业提示:实控人借款给联合创始人出资(150 万元)且迟至申报前 2024 年 6 月才偿还,是新三板历史沿革常见瑕疵——化解关键在于"还款流水+期后无反向转账核查+确认书"三件套;持股平台工商层面"认缴额与份额比例不一致"被属地市监局点名的,退伙退还股权是最干净的整改路径,同时要论证该变动系"依工商部门建议"而非监管处罚。

2. 首轮问题 1(后半):中信证投《股份回购协议》解除与券商直投利益冲突审查(回复第 21–26 页;txt 行 309–478)

问询要点(子问(3)①–③及专项要求)

  • (3)①说明涉及中信证投的《股份回购解除协议》约定"解除之日为申报受理之日前四个月之日"的原因及合理性、有效性。
  • (3)②说明特殊投资条款的签订及解除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签订及解除过程中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是否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及其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尚未解除或披露的特殊投资条款。
  • (3)③检查申请文件中"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的简称是否恰当、统一。
  • 专项:请主办券商按照《全国股转系统主办券商推荐挂牌业务指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就中信证投入股公司事项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出具合规意见,并纳入更新推荐报告。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对应①:参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对赌约定"自始无效"且协议签订日在财务报告出具日之前的,可视为报告期内不存在股份回购义务、投资款可确认为权益工具。为确保《股份回购协议》解除之日早于审计报告出具日,公司、刘顺钢与中信证投在 2024 年 5 月 6 日《股份回购解除协议》中约定:"《股权回购协议》解除之日为申报受理之日前四个月之日;解除之日后相关条款均自始无效,不对各方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或约束力,不存在任何形式的针对公司回购义务的恢复条款;截至协议签订之日各方不存在任何现有或潜在纠纷/争议,中信证投不会提出任何违约主张、赔偿请求。"2024-10-25 容诚出具《审计报告》、2024-10-31 申报材料获全国股转公司正式受理,解除条件达成,解除时点选择具备合理性、回购义务的解除具备有效性。
  • 对应②: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特殊投资条款签订及解除无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2023-10-25 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等审批同意签署 2023-10-28《股份回购协议》,2024-05-03 审批同意签署解除协议,履行了内部审议决策程序;签订及解除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及其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尚未解除或披露的特殊投资条款。
  • 对应③:已全面复核申请文件,将"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统一为"中信证投"。
  • 专项:中信证券于 2024 年 3 月 4 日就中信证投入股事项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并出具合规意见:"经核查,我司存量投行项目、自营持仓、另类投资子公司业务、以及项目组成员与该项目之间无利益冲突";同时说明中信证券信息隔离墙机制(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独立隔离),中信证投持股不影响主办券商客观公正履职。
  • 核查程序:取得并查阅《增资协议》《股份回购协议》《股份回购解除协议》;访谈管理层了解回购解除时点的原因;取得《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内部审批文件。
  • 核查意见:回购解除行为及解除时点选择具备合理性、解除有效;特殊投资条款签订及解除履行了内部审议决策程序,无损害股东利益情形,不存在其他未解除或未披露条款。

执业提示:本案是"对赌自始无效+解除日锚定申报受理日前四个月"的新三板直投股东清理范本——解除日设计完全对齐《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签订日在财务报告出具日之前"的权益工具确认口径(2024-05-06 签约 < 2024-10-25 审计报告);券商另类投资子公司入股自家项目还须按《全国股转系统主办券商推荐挂牌业务指引》第二十一条单独出具利益冲突审查合规意见并纳入更新推荐报告,"无恢复条款"表述必须写入解除协议原文。

3. 首轮问题 2:广泰设备历史代持、子公司注销与博纳科代持(回复第 27–39 页;txt 行 1038–1572)

问询要点(子问(1)①–③、(2)①–③)

  • (1)①广泰设备的基本情况、简要历史沿革,注销前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合规情况,与公司在业务、资产、人员等方面的承接关系。
  • (1)②广泰设备股权代持的形成、变化及解除情况,代持形成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规避强制性规定或股东适格性要求的情形,相关情形在公司设立后是否延续,是否影响公司股权的明晰性。
  • (1)③实际控制人注销广泰设备、新设立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广泰设备是否存在大额负债、员工安置等历史遗留问题及其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存在不利影响。
  • (2)①在公开转让说明书补充披露双泰真空、凡恩泰科相关情况。
  • (2)②双泰真空、凡恩泰科是否为重要控股子公司,注销的原因、履行的程序及合规性,注销后业务、资产、人员去向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报告期内有无违法违规行为。
  • (2)③博纳科设立的目的,报告期内未形成营业收入、净利润的原因及未来经营规划;博纳科股权代持的形成、变更及解除过程及原因;博纳科注册资本实缴安排是否符合新《公司法》及过渡性安排相关规定。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对应(1)①②:广泰设备 2008-03-25 成立、2020-11-25 注销,注册资本 1,900 万元,法定代表人刘岩,实控人刘顺钢;沿革为刘岩 90%/贾永利 10% → 2008-04 尤龙受让 10% → 2009-04 刘顺钢受让 10% → 2009-11 刘顺钢增资 720 万元(持股 91%)→ 2016-12 增资 1,100 万元(持股 96.21%)。代持分两阶段:①2008 年 3 月至 2009 年 3 月——刘顺钢 2005-2008 年任爱发科销售部长、销售副总、副总经理,2007 年底拟离职创业,因无法预计爱发科离职审批完成时间,委托朋友刘岩代持广泰设备 72 万股权,2008 年 6 月完成离职程序;②2009 年 4 月至 2020 年 11 月——尤龙退出后,因当时《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存在特别规定,刘岩不参与经营管理,刘顺钢仍委托刘岩继续代持 72 万股权,至 2020 年 11 月广泰设备注销解除。核查了刘顺钢社保记录、访谈爱发科前任副总经理森村稔生,认定代持系规避离职审批及一人公司规定,不涉及规避强制性规定或股东适格性要求的情形,代持于公司设立后延续至广泰设备注销(即申报主体广泰真空 2013 年设立时广泰设备已由刘顺钢实际持股 96.21%),不影响公司股权明晰性。2015-2020 年广泰真空逐步承接广泰设备大部分人员、订单、专利、商标;2024-07-18 沈阳市信用中心出具《沈阳市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确认广泰设备存续期间在发展改革、人社、税务、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安全生产、商务、住房公积金等领域无违法违规情形。
  • 对应(1)③:注销原因系广泰设备位于法库县卧牛石乡、距离沈阳市区较远,限制人才引进、商务洽谈、货物运输,且沈抚新区产业扶持政策仅适用于辖区内新设企业,故 2013 年 5 月另设广泰真空;广泰设备注销时不存在大额负债及员工安置等历史遗留问题。
  • 对应(2)①②:双泰真空(2020-04-23 成立,与沈阳威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资,广泰真空持 60%)因合作方未按约投入资金、未达成合作预期,2023-02-24 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税务局出具《清税证明》,2023-04-17 全体股东出具《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并取得《登记通知书》完成注销;凡恩泰科(2015-07-27 成立,与 FKC-tech 株式会社(25%)、真壁技研株式会社(10%)合资)经 2023-08-15 董事会决议解散、清算公示、2023-10-08《清算报告》及《清税证明》后完成注销。两家子公司 2022/2023 年营业收入分别为 0 万元/0 万元、1.47 万元/0 万元,净利润 -0.82 万元/0.42 万元、-1.71 万元/6.90 元,对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第七十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占合并报表 10% 以上)不属于重要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对应(2)③:博纳科 2021 年 8 月由刘顺钢委托朋友何梦博代持设立(认缴 1,000 万元、100%,未实缴),目的是筹划拓展零部件加工业务,且"避免广泰真空供应商通过公开信息渠道发现广泰真空成立同类型公司,从而影响现有供应商的合作稳定性";2023 年 12 月广泰真空以 0 元受让 100% 股权完成还原。设立至今仅 1 笔订单(2024 年 5 月验收,营业收入 21.77 万元、净利润 2.12 万元),因经营发展不及预期拟于 2025-06-30 前注销。援引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五年实缴)及《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二条:博纳科章程约定实缴期限 2060-08-30 前,剩余认缴期限自 2027-07-01 起超过 5 年,应于 2027-06-30 前调整至 5 年内(即不晚于 2032-06-30 缴足);因拟注销,注销后无须实缴,不违反新《公司法》及过渡性安排。
  • 核查程序:网络核查并查阅广泰设备工商档案、《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负债清偿及担保债务情况说明》等;访谈刘顺钢、刘岩并取得代持确认书,访谈爱发科前任副总经理森村稔生,核查刘顺钢社保记录;核对禁止、限制自然人持股的法规;查阅双泰真空、凡恩泰科工商档案、章程、财务报表及清税证明;访谈实控人、总经理王喜、何梦博并取得博纳科代持确认书及《公司章程》。
  • 核查意见:广泰设备代持形成原因具备合理性、不规避强制性规定、不影响申报主体股权明晰;注销原因合理、无历史遗留问题;子公司注销程序合法合规;博纳科代持原因合理、已解除,实缴安排不违反新《公司法》过渡性规定。

执业提示:"上游主体离职过渡期代持+一人公司法条规避型代持"均发生在申报主体之外的前身企业,回复仍完整披露两阶段形成原因并用境外股东方前任高管访谈(森村稔生)佐证爱发科离职事实,是前身企业代持的完整核查样本;新《公司法》生效后,"注册资本 1,000 万实缴为 0"的壳子公司处理以"限期注销"回应过渡期实缴问题,须同步给出章程实缴期限违规的具体测算(2060-08-30 → 2032-06-30)。

4. 首轮问题 3(2)(3)(4):受让专利、竞业禁止与职务发明、沈阳恒进专利侵权诉讼(回复第 48–55 页;txt 行 2010–2341)

问询要点(子问题节录(2)(3)(4))

  • (2)结合公司主要技术和产品的来源,受让专利的原因及合理性、交易价格及其公允性、交易对手方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公司相关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在主要技术和专利形成过程中的贡献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具备独立的研发能力、是否完全掌握相关技术。
  • (3)说明前述人员与原任职单位是否存在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或竞业禁止等方面的争议或潜在纠纷、公司相关专利或技术是否涉及其原任职单位职务发明情形,如有,请披露具体情况、公司应对措施,并充分揭示风险。
  • (4)按照《全国股转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1-9 重大诉讼或仲裁"的要求,简要披露公司与沈阳恒进等公司之间专利侵权诉讼的相关情况。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对应(2):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拥有 52 项专利、22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其中 13 项专利系受让取得——第 1-12 项(如 ZL201610130994.8 发明专利"一种新型 VIDP3T 真空感应熔炼炉动态浇注室"等)系 2019 年刘顺钢拟注销广泰设备时由广泰真空无偿承接广泰设备注销前无形资产,因账面价值 0 元故零对价受让,交易对手方广泰设备系实控人曾控制企业、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第 13 项发明专利"钕铁硼永磁防腐绝缘镀层的制备方法及具有该镀层的钕铁硼永磁体"(ZL201710616213.0,2019-11-15 授权)系 2018 年为发展镀膜机业务,自原始申请人威海蓝膜光热科技有限公司指定的山东睿磁真空设备有限公司(由部分发明人组建、2019 年 1 月注销)受让专利申请权,价格 10 万元,双方协商确定且山东睿磁股东书面确认无争议,交易对手方与公司无关联关系。主要技术(自动熔炼、坩埚漏液预警、恒流浇注、双面冷却速凝等)均由王吉刚、王兵、富海军等核心技术人员在职期间自主研发。
  • 对应(3):现任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中 5 人曾在爱发科、中北真空任职——刘顺钢(中北真空 1998-05 至 2005-03 销售副总;爱发科 2005-04 至 2008-05)、王喜(爱发科 2005-11 至 2009-10 电气工程师)、王吉刚(爱发科 2006-01 至 2009-08 机械工程师)、王兵(爱发科 2006-02 至 2011-08)、富海军(中北真空 2002-07 至 2005-03;爱发科 2005-04 至 2014-12);最晚离职时间 2014 年 12 月,截至报告期初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诉讼时效期间,与原任职单位不存在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或竞业禁止相关的争议、纠纷或诉讼;实控人刘顺钢承诺"若未来公司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与其原任职单位因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或竞业禁止产生纠纷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由本人承担"。职务发明方面:39 项自主研发专利均执行公司交付的研发任务、利用公司资金、设备、原材料、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属在广泰真空任职期间的职务发明,不涉及原任职单位职务发明。
  • 对应(4):2023 年 7 月 5 日,沈阳恒进真空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宁港永磁材料有限公司以侵害发明专利纠纷为由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广泰真空生产、销售的用于制备钐钴永磁材料的烧结炉产品侵犯其 ZL201310333502.1 号发明专利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 1,000 万元(共同被告还有宁波科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以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保护范围作不侵权抗辩,并于 2024-01-04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2024-07-08 原告申请撤诉,2024-07-10 宁波中院作出(2023)浙 02 知民初 608 号之二号《民事裁定书》准予撤诉;2024-09-23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 580955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宣告 ZL201310333502.1 号专利无效。相关情况已补充披露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三节之"十、重要事项"。
  • 核查程序:访谈研发部门负责人;查阅《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证明》、支付凭证、权属证书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查册资料,将交易对手方与关联方清单、银行流水交易对方比对;取得相关人员说明及实控人承诺,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查阅起诉状、证据、撤诉裁定、第 580955 号无效决定书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沈阳广泰公司专利侵权纠纷的法律分析意见》。
  • 核查意见:受让专利合理、价格公允,公司具备独立研发能力并完全掌握相关技术;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与原任职单位无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或竞业禁止争议,不涉及原单位职务发明;专利诉讼原告已撤诉且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对公司经营未造成实质影响,不构成挂牌实质性法律障碍。

执业提示:真空装备行业"爱发科系"创业团队的多层任职史,回应职务发明质疑的关键是"39 项自研专利的立项—执行—物质技术条件均在公司"的三要素论证,并叠加以离职时间距今超过竞业限制时效的时点抗辩;应诉 1,000 万元专利侵权诉讼的标准攻防组合是"不侵权抗辩+同步提起无效宣告",本案以无效决定书(第 580955 号)落地后促成撤诉,且法律分析意见由外部律所(中伦)单独出具,增强结论独立性。

5. 首轮问题 4:实控人委托换汇的外汇合规、超备案产能与未验收先投用(回复第 56–81 页;txt 行 2342–3422)

问询要点(子问(1)①–③、(2)①–③、(3)①–②)

  • (1)①结合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司法实践及主管部门意见,论证实控人刘顺钢及其配偶使用他人个人年度购汇便利化额度分拆换汇汇至其儿子及儿媳海外账户(合计 1,519.33 万元)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1)②实控人采取的规范整改措施及其充分有效性,报告期后是否仍有发生。
  • (1)③该事项是否影响刘顺钢在公司的任职资格。
  • (2)①披露报告期内已建项目建成投产时间、产能产量及产能利用率,超备案产能具体情况。
  • (2)②以附件形式提供当地相关部门书面确认材料,分析超备案产能是否面临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是否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是否需重新报批环评。
  • (2)③披露所有已建及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手续办理情况,在建项目投资规模及手续与建设进度是否匹配。
  • (3)①产品验收周期 3-12 个月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需履行第三方检验检测程序;②产品质量纠纷解决情况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024-11-01 到期)续期情况,质量管理内控是否健全有效。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对应(1)①:2022 年及 2023 年刘顺钢委托换汇合计 1,338.33 万元人民币对应 245.26 万加拿大元(含通过儿子配偶的母亲换汇 12.99 万加元、委托不具有近亲属关系的其他亲属朋友换汇 20.30 万加元、境内人民币付款至换汇人并由境外公司将外汇汇至儿子儿媳的 211.97 万加元对应人民币 1,158.33 万元),连同配偶部分合计 1,519.33 万元;款项用于儿子及儿媳境外日常生活消费,其中 170.78 万加元购买自住房、13.14 万加元购车自用。回复认定涉嫌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第三十条(应通过依法取得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及《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逃汇按金额 30% 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可处违法金额 30% 以下罚款);但逐项论证不构成犯罪——不构成逃汇罪(《刑法》第 190 条主体限于单位)、不构成骗购外汇罪(无伪造变造单据情形)、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无营利目的),并援引司法案例:刘某某非法经营案(温检公诉部刑不诉(2019)1 号)、戴某某案((2017)粤 01 刑初 49 号、(2018)粤刑终 596 号)、冉某某案(珠检一部刑不诉〔2021〕15 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就此事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 对应(1)②:刘顺钢已通过沈抚示范区金融主管部门主动联系外汇管理部门,主动要求对其外汇违法问题给予相应处理,并书面承诺"积极主动向外汇管理部门说明相关情况,自愿接受可能存在的行政处罚并按时、足额缴纳罚款,不再通过第三方违规换汇";报告期后无委托换汇情形。
  • 对应(1)③:对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第十六条七项负面清单逐项核查——不构成刑事犯罪、未被立案侦查、不属情节严重的重大违法、不涉国家安全等领域,不影响任职资格。
  • 对应(2)①②:报告期备案产能 300/400/133 台,产量 381/491/113 台,产能利用率 127.00%/122.75%/84.96%,2022、2023 年超产 27.00%、22.75%;援引《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及《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 30% 及以上"构成重大变动的标准,认定未超 30% 红线、无须重新报批;附件提供 2024-03-21 沈抚示范区应急管理局《情况说明》、2024-03-28 发展改革局《证明》、2024-04-13 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证明》及 2024-07-23 生态环境局《无违法违规证明》(覆盖 2020-01-01 起)。
  • 对应(2)③:一期项目取得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浑南新区分局《关于沈阳广泰真空装置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沈环保浑南审字〔2013〕0162 号,2013-10-29)并已完成环保验收;在建"广泰真空装备沈抚生产基地增资扩产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预算 6,000 万元(建设工程费 81.67%、安装工程费 17.83%、其他费用 0.50%),实际投资 5,963.17 万元,2021-10-16 开工;该项目存在"未经环保验收即投入使用"情形(第三方技术机构编制的《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尚在公示),公司援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说明程序,实控人刘顺钢书面承诺若因此受处罚相关罚款由其承担,认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对挂牌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 对应(3):验收周期 3-12 个月系大型非标成套设备特性及客户施工进度所致,确认收入项目无需第三方检验检测;报告期内质量纠纷未构成重大事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已续期至 2027-11-01。
  • 核查意见:换汇行为存在被行政处罚风险但不构成刑事犯罪及重大违法违规,对挂牌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整改措施充分有效、不影响任职资格;超产未超 30% 不构成环评重大变动;未验收先投用不构成重大违法;质量内控健全有效。

执业提示:实控人分拆换汇是新三板/北交所高频个人合规问题,本案论证框架可直接复用——行政违法定性(逃汇/私自买卖外汇)+三项罪名不构成的刑法分析+三份不起诉/无罪判例+地方金融主管部门转办外汇局+自愿受罚承诺;"超备案产能"则以《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30% 硬红线+四部门书面证明闭环,未超 30% 即免于重新环评报批,此口径已被多个装备制造项目援引。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轮次问题不详述原因
首轮 5 业绩增长原因及可持续性纯业务与财务类问题(客户开拓、市场空间、产品价格等)
首轮 6 合同负债规模与业绩匹配性纯财务类问题
首轮 7 成本核算准确性及毛利率低于可比公司合理性纯财务类问题
首轮 8 财务不规范问题申报前第三方回款及票据找零整改,以会计师与主办券商核查为主,回复未载明法律专项论证
首轮 3(1) 技术与生产匹配性业务与技术类子问(外协不涉核心技术的论证中,法律部分已在详述第 4 节覆盖)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 ①问询函原文:首轮审核问询函原文未单独取得,问询要点以回复文件黑体引用部分为准;回复载明问询函于 2024-11-01 收到,未见问询函文号。
  • ②签章页/文号:回复文末含公司及中信证券签章页(txt 行 8788 附近,签字人空白);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专项法律意见书(《关于实控人换汇》及中伦《关于沈阳广泰公司专利侵权纠纷的法律分析意见》)原文未随回复附全,仅有结论引述;沈抚示范区四部门书面确认(2024-03-21、2024-03-28、2024-04-13、2024-07-23)以回复引述为准,附件原件未核验。
  • ③文本质量:txt 为 pdftotext 产物,问题 1 历次股权变动价格表、问题 2 广泰设备沿革表存在列错位,需对照 PDF 核对;其余部分文本清晰,未见扫描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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