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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https://github.com/lennonli/ipo-inquiry-kb/blob/main/cases/873944-%E8%93%AC%E8%BE%BE%E9%AB%98%E7%A7%91.md

襄阳蓬达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3944·新三板)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挂牌日期:2024-10-21 | 审核问询共 2 轮 | 本文档基于审核期间全部公开问询回复文件提炼(截至 2026-08-27) 依据文件:

  1. 《关于襄阳蓬达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首轮回复,2024-08-13 披露;对应全国股转公司 2024-07-11 下发的审核问询函,下称"首轮回复")
  2. 《关于襄阳蓬达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二轮回复,2024-09-11 披露,下称"二轮回复")
  3. 《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2024-06-28 披露,湖北众勤律师事务所) 中介机构:主办券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长江承销保荐);发行人律师湖北众勤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蓬达高科主营军用航空零部件精密加工(军用伞装类零部件、机体结构类零部件等),客户集中于航空工业下属军工企业及科研院所。首轮问询 7 个问题,法律核心集中于:第一大股东并列的杨开鹏(高中学历、原零部件厂技术副厂长)不认定为共同实控人的论证及《不谋求控制权承诺》、张磊与王昊夫妇的实际控制认定、2020-2021 年对赌条款(业绩承诺+6% 年化回购)触发后公司回购并减资的清理、张伟(实控人配偶堂兄弟)代王昊持股 5% 的还原、员工持股平台湖北蓬博早期向实控人张磊 5 名好友(非员工)低价授予并计提股份支付、军品业务订单全部通过竞争性谈判取得(100%)及商业贿赂防范;二轮追问期后业绩与军品审价影响。

二、法律问题总览

轮次问题编号问题主题法律类别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首轮1杨开鹏核心技术人员合理性、出资资金来源、不认定共同实控人理由、不谋求控制权承诺实控人认定/一致行动;公司治理
首轮2特殊投资条款触发回购并减资清理、张伟代持还原、湖北蓬博向非员工授予、股份支付对赌与特殊权利条款;股权代持与还原;员工持股是((1)-(5)(8)项)
首轮3销售与收入纯业务/财务类
首轮4应收款项纯业务/财务类
首轮5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纯业务/财务类
首轮6订单取得方式(100% 竞争性谈判)、利用原任职关系获取订单质疑、商业贿赂重大合同与业务资质;诉讼处罚
首轮7期后事项与其他补充说明信息披露与全体中介共同
二轮1期后业绩纯业务/财务类
二轮2军品审价影响(《军品定价议价规则(试行)》适用性)重大合同与业务合规(军品定价)否(券商与会计师核查)
二轮3北交所辅导备案一致性等补充说明信息披露与全体中介共同

20 类清单逐项核对:历史沿革—首轮 2(历次增资/转让+回购减资);出资瑕疵—未见专项(2017 年增资未实缴、2021 年未分配利润转增实缴已覆盖);代持—首轮 2(8)(张伟代王昊持 5%);实控人—首轮 1(张磊/王昊夫妇+杨开鹏排除论证);对赌/特殊权利—首轮 2 专问(业绩承诺回购+最惠国条款);员工持股—首轮 2(4)(5)(7)(湖北蓬博、非员工获授);关联交易—未见专项(非员工激励关联方股份支付随 2(7) 覆盖);同业竞争—首轮 1(2)(杨开鹏有无控制同业企业核查);土地房产—未见专项;重大合同资质—首轮 6、二轮 2(军品审价);诉讼处罚—首轮 6③(商业贿赂);社保公积金—未见专项;税务—未见专项;分红—未见专项;环保安全—未见专项;数据合规—不涉网未见;境外架构—未见;独立性—未见专项;新增股东/突击入股—首轮 2(外部个人投资者 2021-12 增资 3 元/元注册资本与外部机构洽谈价 8.03 元/元的差异论证)。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首轮问题 1:实际控制人认定——并列第一大股东杨开鹏的排除论证(首轮回复第 3-25 页;txt 行 66–1132)

问询要点:(1) 结合杨开鹏学历(高中)、简历说明其作为核心技术人员的合理性;(2) 杨开鹏历次出资的资金来源及合理性、历次入股价格与其他股东有无差异;与王昊持股比例相同(均 27.56%、并列第一大股东)且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认定为实控人的原因及合理性;有无控制其他企业未披露、有无经营范围相同或相似情形、有无规避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监管核查;(3) 与实控人王昊、张磊有无一致行动关系、是否共同实控人或一致行动人、有无出具不谋求控制权承诺;(4) 未将杨开鹏作为第一大股东列示的原因及信息披露准确性。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主办券商内核部门就实控人认定准确性发表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人员背景:杨开鹏 1986 年 9 月出生,高中学历;2008-2014 就职于襄阳佳鹏鑫精密零件制造厂(小型机械零部件加工,已注销)任技术副厂长;2015 年至今任蓬达有限/蓬达高科董事、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认定标准三条(行业技术背景与经验;研发/质量/经营管理能力;对技术研发的重要贡献——主要知识产权发明人或设计人等),杨开鹏作为"一种薄壁零件内腔加工装置及加工方法"等 26 项专利(含在审)的主要发明人之一、主导新技术/加工工艺开发、技术团队建设、标准文档编制,与王飞、聂明共同被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
  • 出资脉络(历次列表):①2015-04 第一次增资——认缴 60 万元、1 元/元注册资本、自有资金实缴;②2017-11 第二次增资——认缴 540 万元(当时暂未实缴);③2019-09 受让黄拉坠 300 万元认缴出资(其已实缴 60 万元),按 1 元/元实缴注册资本平价受让实缴部分、未实缴部分由杨开鹏负责实缴,资金为自筹;④2021-06 未分配利润转增实缴 780 万元(原股东按 1 元/元注册资本转增);⑤2021-12 通过湖北蓬博增资(湖北蓬博认缴 153.47 万元、实缴 460.41 万元,3 元/元注册资本——该价系参考拟引入无关联外部投资方朗润嘉华等的增资洽谈价 8.03 元/元协商,系第一次股权激励暨增资),出资为自有资金。历次价格与其他股东无差异。
  • 实控人认定:张磊与王昊夫妇自有限公司成立至今一直系公司实际控制人——逐次股权变动对照表显示两人对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名与表决的持续影响;杨开鹏虽与王昊同为第一大股东(各 27.56%)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且任员工持股平台湖北蓬博(持公司 6.68% 股份)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其 21.75% 份额,但未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最终决定、与王昊/张磊无一致行动安排;已出具《关于不谋求公司控制权的确认(承诺)函》,王飞亦出具同类承诺;杨开鹏不存在控制其他企业未披露、经营范围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情形,不构成规避关联交易/同业竞争核查的安排;信息披露已按实情列示(未单独将杨开鹏列示为第一大股东系基于其不谋求控制权、与王昊持股并列的事实状态)。
  • 核查程序:核查杨开鹏全部出资的协议、付款凭证、流水;访谈杨开鹏、王昊、张磊;核查杨开鹏对外投资及任职企业名单;核对湖北蓬博合伙协议及份额;取得不谋求控制权承诺函;主办券商内核部门专项复核实控人认定。
  • 核查意见:律师认为杨开鹏作为核心技术人员认定合理、出资真实、与实控人无不一致行动安排,公司实控人认定为张磊与王昊夫妇、认定准确,信息披露准确。

执业提示:两名股东持股比例完全相同且其一为法定代表人时的实控人认定,回复的关键证据链是"历次重大决策的实际主导记录+不谋求控制权承诺函+持股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角色但不控制平台表决"三位一体;主办券商内核部门出具专项意见是新三板实控人认定问询的程序标配。

首轮问题 2:历史沿革——对赌触发回购减资、代持还原与非员工激励(首轮回复第 26-83 页;txt 行 1133–3680)

问询要点:(1) 以列表说明现行有效全部特殊投资条款并逐条对照《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1-8";(2) 公司回购股权的原因背景、定价依据及与约定回购计算方式相符性、内部审议程序、有无代实控人履行回购义务、回购金支付时间与资金来源、有无纠纷;(3) 终止/变更协议真实有效性、恢复条款;(4) 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是否均为员工、出资来源、有无代持、穿透人数;(5) 股权激励具体披露(日期、锁定期、行权条件、离职处理、回购约定等);(6) 股份支付(会计师);(7) 实控人张磊好友获取股权的具体情况、定价合理性及股份支付确认;(8) 代持是否申报前解除、股权明晰与股东人数。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特殊投资条款全景:①2020-09-20 蓬达有限、王昊、张磊、杨开鹏、王飞、张伟与韩丽、姜佩杉签《增资协议》,约定"公司上市前,其他投资人或新引入股东享有比本轮更优惠条件或保护类条款的,甲方均全部自动享有"(最惠国条款);②2021-12-22 蓬达有限、张磊、杨开鹏、王飞分别与朗润嘉华、赖祥斌、刘佳、梁慧强、黄崇刚、宋海丹、李玲签《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回购条款:2021 年度净利润未达承诺 2,500 万元的 90%(2,250 万元)或 2022 年度净利润未达承诺 3,000 万元的 90%(2,700 万元)时,投资方有权要求公司实控人或目标公司无条件回购(实控人与公司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回购价款=增资总额×(1+n/365×6%)。
  • 触发与清理:2022 年 3 月公司搬迁至襄阳市樊城区七里河西路 33 号新厂区,短期影响经营,2022 年度业绩预计不能达投资方预期;外部投资方(含依最惠国条款自动享有的韩丽、姜佩杉)基于资金安全要求退出,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由蓬达有限回购其所持全部股权并办理减资;2022-09-03 签署回购协议,回购价格按"增资价格 8.03 元/元注册资本+年化 6.00% 利息"计算、与约定回购计算方式相符(姜佩杉参照确定);回购义务系公司依协议承担、不存在代实控人履行回购义务的情形,内部已履行审议程序、回购款按约支付;截至回复出具日公司曾签署的特殊投资条款均已终止、不存在现行有效或恢复条款,履行与解除无纠纷、未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符合《适用指引第 1 号》。
  • 张伟代持:张伟曾代实控人之一王昊持有蓬达有限 5% 股权,张伟系王昊配偶张磊之堂兄弟;代持已在申报前解除还原并取得双方确认。
  • 湖北蓬博与两次激励:湖北蓬博系员工持股平台(持公司 6.68%、执行事务合伙人杨开鹏),公司实施过两次股权激励;早期授予对象中存在部分非公司员工——系实控人张磊好友(王炼、王俊、朱卓琼、陶莹、谢艳敏 5 名外部个人投资者),2021-12 增资价格 3 元/元注册资本系参考无关联外部投资方洽谈价 8.03 元/元协商,公司已将该等授予作为股份支付处理;平台合伙人出资来源、锁定期/回购约定及穿透后股东人数(未超 200 人)已说明。
  • 核查程序:调取《增资协议》《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回购协议、减资的股东大会决议及工商变更文件;核对回购款支付凭证与流水;取得各投资方确认函;核查张伟与王昊代持协议及解除文件;核查激励对象名册与出资流水。
  • 核查意见:律师认为特殊投资条款已全部清理、回购合法有效且与约定相符;代持已解除、无未披露代持;非员工激励已按股份支付处理、无利益输送;公司符合"股权明晰"挂牌条件。

执业提示:对赌触发后由公司回购并减资退出的,问询必查三点——回购价是否严格按"本金+年化利息"公式执行(本例 8.03 元+6%)、公司作为回购主体是否履行减资法定程序、有无实控人规避义务;最惠国条款(自动享有更优条款)会使在先投资人"搭车"触发,梳理条款时须把每轮投资人逐家对照。

首轮问题 6:军品订单获取方式与商业贿赂(首轮回复第 142-151 页;txt 行 5931–6519)

问询要点:(1) ①报告期获取订单具体方式、招投标订单金额占比、中标率及与同行业差异;②有无利用原任职人员关系违规获取订单、订单获取渠道合法性、未履行招标手续合同有无无效风险、是否重大违法;③有无商业贿赂、围标串标及处罚,防范制度建立与执行。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订单方式:报告期客户订单均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获取——2022 年度 5,104.29 万元、2023 年度 7,390.96 万元,均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 100%,无招投标订单;可比公司对照:爱乐达(2016 年招投标收入 300.55 万元、占比 2.53%,其余年度无)、迈信林(合格供方目录+首件鉴定模式)、天科航空(2020-2022 年 1-7 月以询价、竞争性谈判为主,招投标占比 0.00% 等)。
  • 渠道合法性:公司军工业务须取得相关资质并通过国防组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进入客户合格供方目录;订单获取不存在利用人员原任职关系违规获取的情形;竞争性谈判依《政府采购法》《军品采购相关规定》进行,所签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未履行法定程序而无效的风险。
  • 商业贿赂:报告期无商业贿赂、围标串标行为及行政处罚;公司已建立防范商业贿赂内部制度并执行。
  • 核查程序:调取报告期全部订单/合同并核对获取方式;访谈主要客户;检索处罚与裁判文书;查阅内控制度。
  • 核查意见:律师认为订单获取方式合法合规、无商业贿赂及重大违法。

执业提示:军品配套企业订单 100% 竞争性谈判属行业常态,回复应把《军品定价议价规则》框架下"竞争议价不另行审价"与可比公司订单结构(爱乐达、迈信林、天科航空)并列论证;对"原任职关系获取订单"的质疑,以合格供方目录准入流程(资质审核+现场审核+首件鉴定)正面回应。

二轮问题 2:军品审价的影响(二轮回复第 14-19 页;txt 行 499–648)

问询要点:根据问询回复,军品审价主要针对直接承接军方合同的装备总承包单位并向分系统承包单位延伸审价,公司军品配套属零部件级配套、军品销售定价不适用《军品价格管理办法》、不存在需经军品审价的情形。请说明:(1) 下游客户产品是否系单一来源采购或竞争性谈判采购,依《军品定价议价规则(试行)》(国办函〔2019〕11 号)是否需经军方审价,如需,下游客户销售价格调整向公司的传导情况;(2) 结合报告期内外与主要客户合作历史中的定价机制、调价情况,说明销售价格、收入确认是否受军品审价影响,影响金额、占比及对主要财务数据指标的影响。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审价规则适用:下游客户主要通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公开投标等方式获取订单;《军品定价议价规则(试行)》(国办函〔2019〕11 号)将军品议价分为激励约束议价(用于单一来源军品、涉及军方审价)、竞争议价(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确定价格,订购方不再组织审价)、征询议价(市场询价评审确定,不再组织审价);军方审价一般针对总体单位或子系统类军品承制单位、对部分重要配套产品开展延伸审价。
  • 公司定位:公司主营军用航空零部件精密加工,主要产品为军用伞装类零部件、机体结构类零部件及其他类零部件,主要客户为航空工业下属军工企业、科研院所,系总体单位或子系统类军品承制单位的下级配套单位,配套层级较低;报告期客户订单均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获取,公司产品不适用国办函〔2019〕11 号关于军方审价的规定;下游客户销售价格调整未向公司传导、报告期销售价格与收入确认未受军品审价影响。
  • 核查程序:调取主要客户合同与定价条款;访谈客户确认采购方式;比对军品议价规则逐类适用。
  •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及会计师认为公司产品配套层级低、订单均经竞争议价方式确定、不适用军方审价,销售价格与收入确认未受军品审价影响。

执业提示:军品配套层级论证是排除审价影响的核心——以"总体单位→子系统→零部件配套"的层级定位+订单采购方式(竞争议价/征询议价不再审价)双线切断审价传导;引用国办函〔2019〕11 号时应精确到议价类型分类,避免笼统表述"不适用审价"。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 首轮问题 3(销售与收入)、问题 4(应收款项:发出商品 859.61/1,222.39 万元及军企"先发货后签合同"行业惯例、库龄 83.75%/83.33% 一年内)、问题 5(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首轮问题 2(6)(股份支付会计处理)、二轮问题 1(期后业绩):纯财务核查问题,会计师主责。
  • 首轮问题 7/二轮问题 3(期后事项、审计截止日超 7 个月补充披露、北交所辅导备案核查——公司截至二轮回复签署日未申请北交所辅导备案故无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程序性事项。
  • 二轮问题 2 中具体审价金额测算:因不适用审价,无金额测算。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 ①问询函原文缺失:首轮(2024-07-11 下发)与二轮问询函原件未采集,问询要点以回复黑体引用转述为准;湖北众勤律师的核查意见内嵌于回复,未单独采集补充法律意见书。
  • ②杨开鹏历次出资表格在 txt 中列错位(2021-12 第四次增资中湖北蓬博与杨开鹏的出资额对应关系),本明细按上下文复原为"湖北蓬博认缴 153.47 万元/实缴 460.41 万元、3 元/元注册资本",具体金额建议回读 PDF 原件第 5-7 页核对【待核验】。
  • ③《关于不谋求公司控制权的确认(承诺)函》的签署日期及具体承诺条款(限售、一致行动排除等)在回复中仅作结论性引用,原文未完整显示【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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