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汉通鑫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4196·新三板)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挂牌日期:2023-07-25;问询轮次:1轮审核问询;依据文件:
山西汉通鑫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核问询回复(20230620)、山西汉通鑫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20230428);中介机构:主办券商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北京君泽君(郑州)律师事务所;会计师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公司主要从事定制化机械零部件、传动类、制动类和底盘类支架的研发、生产加工和销售,生产基地位于山西晋城绿色智能铸造创新产业园。1轮问询重点为董满林单一实际控制人认定、董三满社区任职和持股合规、配偶及亲属关联关系、集体建设用地和租赁厂房、股权激励、铸造行业环保与节能、境外销售资质及外汇结算、治理独立性;营业收入、客户集中度、固定资产和应收等财务事项不作法律详述。
二、法律问题总览
| 轮次 | 问题编号 | 问题主题 | 法律类别 | 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
|---|---|---|---|---|
| 第1轮 | (一) | 实际控制人、董三满任职及亲属关联 | 4实际控制人;7关联方;8同业竞争;20其他 | 是 |
| 第1轮 | (二) | 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及租赁合规 | 9土地房产;10业务合规;11处罚 | 是 |
| 第1轮 | (三) | 历史股权激励和平台流转 | 6股权激励;1历史沿革;13税务 | 是 |
| 第1轮 | (四) | 生产、环评、排污、环保和节能 | 10业务资质;11处罚;15环保安全 | 是 |
| 第1轮 | (五) | 公司治理、董监高和独立性 | 4实际控制人;7关联方;18独立性 | 是 |
| 第1轮 | (六) | 境外销售、资质、外汇和税务 | 10业务资质;13税务;17境外/外汇 | 是 |
| 第1轮 | (七)—(八) | 客户、收入、固定资产、财务 | 纯业务/财务类 | 主办券商/会计师为主 |
20类逐项核对:1历史沿革—问题(三);2出资瑕疵—问题(三)历史激励和增资;3代持/还原—问题(一)及问题(三)未发现当前代持;4实际控制人—问题(一)、问题(五);5对赌/特殊权利—未涉及;6股权激励/员工持股—问题(三);7关联方及关联交易—问题(一)、问题(五);8同业竞争—问题(一)关联企业核查;9土地房产—问题(二);10重大合同/业务资质—问题(二)、问题(四)、问题(六);11诉讼处罚—问题(一)、问题(二)、问题(四);12劳动、社保、公积金—问题(三)激励对象及问题(五)董监高;13税务—问题(三)、问题(六);14分红—未形成独立法律问题;15环保安全—问题(四);16数据合规—未涉及;17境外架构/外汇—问题(六);18独立性—问题(二)、问题(五);19新增股东/投资人—问题(三);20其他律师问题—问题(一)、问题(五)。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1. 问题(一):董满林实际控制人、董三满任职及亲属关联
(法律类别:4实际控制人;7关联方;8同业竞争;20其他律师问题;回复TXT:第80—428行)
问询要点(回复中黑体引用)
- (1)结合董三满任职、持股、参与日常经营决策、一致行动协议和董事会表决,说明未认定董三满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结合党政干部管理政策说明其入资和担任董事是否合法合规。
- (2)结合沈冰芳、董文杰、董文豪参与经营、内部沟通、关联方业务和决策情况,说明其是否发挥重要作用及未认定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并核查诚信、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和资金占用。
回复与核查要点
- (1)董满林直接持有公司51.19%,通过汉通咨询控制8.04%,合计控制59.23%表决权,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会成员均由其提名,经营管理人员向其汇报;董三满虽直接或间接持股超过5%,但未提出股东会、董事会提案,未对议案投反对票,未签发内部审批文件,也不参与日常管理,双方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公司及全体股东确认董满林自设立至今为单一实际控制人。
- (2)董三满于2006年11月至2021年10月任山西晋城经济开发区郝匠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书记,2018年9月至今任郝匠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2023年5月31日,郝匠社区居委会和股份经济合作社分别出具《证明》,说明其不属于《公务员法》公务员、参公人员或党政机关干部,持股经商及担任公司董事没有违反中组发〔2013〕18号、2013组厅字〔2013〕50号等政策。回复认为社区自治组织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具有党政机关职能。
- (3)沈冰芳系董满林配偶,仅通过汉通咨询间接持有0.57%,任公司行政部员工,不任董事、监事或高管,不参与重大决策;董文杰、董文豪系董满林侄子,未持有公司股份、未任职公司,但控制山西晋城汉通机械有限公司,汉通机械与公司有租赁机器设备、房屋及其他关联交易,二人未参加相关董事会、股东会表决。
- (4)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个人征信、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企业工商资料及业务合同,认为董三满、沈冰芳、董文杰、董文豪诚信和合法合规情况良好,关联交易系正常业务,报告期末不存在资金占用,同业企业主营为房地产、物业、软件、汽车贸易、办公楼租赁、物业管理和炉料业务,与公司机械零部件业务不同。
核查程序:访谈董满林、董三满、沈冰芳、董文杰、董文豪及管理层;查阅股东名册、汉通咨询合伙文件、董事会/股东会表决文件、任职证明、政策法规、关联企业工商和合同;查询征信、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和行政处罚。
核查意见:律师核查认为董满林持股、职务和经营决策形成绝对控制,董三满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社区及合作社身份不属于党政领导干部;沈冰芳及董文杰、董文豪没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决策影响。关联交易和资金占用需按具体合同、金额和回避表决继续留痕。
执业提示:实际控制人判断不能只看亲属和持股,应核对提案、表决、审批、经营汇报、董事提名和一致行动;涉及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时,必须取得身份和任职性质的正式证明。
2. 问题(二):租赁厂房、集体建设用地及权属证书
(法律类别:9土地房产;10重大合同/业务合规;11行政处罚;回复TXT:第435—706行)
问询要点(回复中黑体引用)
- (1)逐一说明土地性质、用途、面积和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 (2)说明租赁房产未取得产权证的原因、具体明细、用途、权属争议、处罚或拆除风险、资产财务影响及应对措施。
- (3)结合集体土地流转法规,说明出租方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村民代表决策、书面合同、登记、农户同意和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情况。
回复与核查要点
- (1)公司承租泽州产业园区发展运营有限公司厂房及办公楼,依附土地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面积包括铸造车间18,635.07平方米、机加车间10,626.00平方米、办公楼800.00平方米。出租方取得晋(2019)泽州县不动产权第0000399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产证正在办理,2023年5月27日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进入平台。
- (2)公司只是承租房屋,不是土地承包方或建设单位;2023年4月7日晋城市城市管理局、4月10日晋城市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月6日泽州县自然资源局分别出具证明,确认自2021年1月1日至证明日无相关处罚或土地违法。回复认为出租方未办房产证不会直接导致公司承担建设责任,未发现权属争议或拆除风险,但仍以出租方后续验收和办证为前提。
- (3)2018年8月9日南村镇窑南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出租;2018年8月23日村委会与泽州产业园区发展运营有限公司签署《泽州县南村镇窑南村2018-30号宗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租赁合同》;2019年4月12日取得不动产权证;2019年12月31日公司签署《企业入驻合同》。回复援引《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和国土资发〔2010〕155号,认为该地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而非设施农用地,不涉及承包农户同意。
核查程序:查阅土地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验收申请、村民代表大会记录、集体土地租赁合同、企业入驻合同、政府证明和租金付款资料;访谈出租方及公司行政人员。
核查意见:律师认为公司租赁房屋和出租方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程序合法,未发现权属争议、处罚和重大违法;会计师、主办券商认为未办房产证对资产、财务和持续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房产证仍在办理,后续验收节点应持续跟踪。
执业提示:承租人风险与建设单位风险应分开判断;审查集体建设用地时,应核验村民代表表决比例、入市合同、登记证书及实际用途,不能以“农村集体土地”一概而论。
3. 问题(三):两期员工股权激励及股份支付
(法律类别:6股权激励/员工持股;1历史沿革;13税务;回复TXT:第707—1,132行)
问询要点(回复中黑体引用)
- (1)说明两期激励目的、对象、股票来源、数量、比例、价格、锁定、行权、绩效、服务期、流通、离职、控制权变更和计划是否实施完毕。
- (2)说明第一次激励未确认股份支付的合理性和公允价值依据。
- (3)说明两次激励价格与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或评估值的差异。
- (4)说明激励对经营、财务和控制权的影响。
- (5)说明历次股权转让、增资股份支付费用会计处理和当期、未来业绩影响。
- (6)更正公开转让说明书将2018年激励误写为2019年3月的表述。
回复与核查要点
- (1)2018年9月第一次激励通过增资取得64万股、占2.5%,授予价2.5元/股,面向董事、高管、中层和核心业务人员,无锁定、行权、绩效或服务期;离职时原则上向其他员工转让,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可保留份额。2020年12月第二次激励增资23.4809万股、占0.79%,授予价3.67元/股,激励对象8人,同样通过持股平台实施;两期均已实施完毕。
- (2)第一次激励价格以2018年8月31日每股净资产确定,增资价与公允价格一致,因此未确认股份支付;第二次以2019年外部投资者增资及2020年11月30日每股净资产上浮40%确定公允价值,激励价3.67元/股,股份支付金额50.36万元,于2020年计入管理费用并增加资本公积。
- (3)第一次激励2.5元/股高于2017年经审计每股净资产2.21元;第二次3.67元/股高于2019年经审计每股净资产3.44元。公司通过汉通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间接持股,董满林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价格和平台安排未导致控制权变化。
- (4)两期激励均在报告期外完成,2021年、2022年净利润分别为2,272.40万元、1,928.23万元,回复认为股份支付对当期和未来业绩无重大影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限制转让,未发现第三方代持或表决权让渡。
- (5)主办券商、律师查阅股东会决议、合伙协议、劳动合同、缴款凭证、工商登记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会计师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核对503,604.53元股份支付及损益列报。
- (6)公司将公开转让说明书第21页“2019年3月,股份公司第一次股权激励”更正为“2018年9月”,并将两期激励的日期、数量、价格和完成状态重新披露。
核查程序:查阅两期激励方案、合伙协议、股东会决议、增资文件、劳动合同、社保和出资凭证,核对净资产、公允价值、股份支付计算、费用科目、工商登记和申请文件修改。
核查意见:律师认为两期激励已履行股东会程序,信息披露涵盖目的、对象、份额、价格、流转和离职条款;会计处理由会计师发表专项意见。第一次未确认股份支付和第二次确认50.36万元的判断应与估值、增资及服务事实保持一致。
执业提示:员工激励需同时核对服务期、锁定期、离职、代持、税费和会计处理;“报告期外实施”不等于可省略激励规则和公允价值依据。
4. 问题(四):铸造项目环保、排污和能源审查
(法律类别:10业务合规;11处罚;15环保安全;回复TXT:第1,128—1,940行)
问询要点(回复中黑体引用)
- (1)说明生产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是否属于限制、淘汰或落后产能。
- (2)说明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年版)》及是否有压降计划。
- (3)说明是否存在重点区域耗煤项目,是否履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
- (4)说明是否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否使用禁燃燃料、处罚及重大违法风险。
- (5)逐一说明环评批复、环保设施验收、三同时验收和排污许可。
- (6)说明污染环节、污染物、排放量、处理设施、监测、费用及治理效果。
- (7)说明最近24个月环保处罚、环保事故、群体事件和负面媒体报道。
- (8)说明能源消费双控、节能审查和能源消耗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回复与核查要点
- (1)公司从事传动类、制动类、底盘类支架等定制机械零部件,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限制类、淘汰类或落后产能;2021年6月4日取得城环审批〔2021〕3号项目环评批复,生产纳入绿色智能铸造产业园规划。
- (2)产品不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年版)》,不涉及产品压降计划;生产使用电力熔炼炉熔化生铁和废钢,不使用煤炭。
- (3)公司无重点区域耗煤项目,回复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说明不涉及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已建、在建项目使用电力、天然气和环保设施,未发现煤炭采购或燃煤设备。
- (4)泽州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由泽政办发〔2014〕14号、泽政办发〔2017〕28号划定,公司地址在南村绿色智能铸造创新产业园2—4号,不在上述禁燃区范围;公司不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没有因此被整改或处罚。
- (5)旧厂年产500万件汽车零部件技改项目取得晋市环审〔2017〕49号,二期项目取得晋市环审〔2017〕95号,2017年8月29日、12月29日完成专家验收;新厂2021年6月4日取得城环审批〔2021〕3号,2022年1月14日取得排污许可证,2022年8月1日主体和环保设施验收,2023年2月21日自主验收登记并由生态环境局城区分局签收。
- (6)废气环节包括制芯、混砂、铁水熔化、球化、浇注、落砂、抛丸和打磨,颗粒物有组织7.462t/a、无组织11.286t/a,氮氧化物0.300t/a,VOCs有组织0.856t/a、无组织0.494t/a;一般固废包括废渣139t/a、除尘灰1,473.474t/a、废砂2,137.778t/a、不合格品750t/a,危险废物包括废催化剂0.5t/a、废油漆桶0.2t/a、废活性炭0.2t/a。布袋、滤筒、旋风除尘和活性炭吸附设施正常运行,2022年环保设备费4,140,377.79元、其他处置费38,152.86元。
- (7)2023年3月23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城区分局出具《证明》,确认自2021年1月1日至今无环境破坏、污染事故、环境纠纷和行政处罚;回复称无重大群体性环保事件和负面媒体报道。
- (8)公司不属于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2021年用电3,561万千瓦时、折合4,376吨标准煤,2022年用电2,178万千瓦时、折合2,677吨标准煤。2021年8月4日取得晋城市城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节能报告审查意见,2023年5月31日能源局证明无节能重大违法或处罚。
核查程序:查阅产业政策、环评批复、环评验收、三同时登记、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危废处置、环保费用、能耗台账、节能审查意见及生态环境、能源主管机关证明。
核查意见:律师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不属于限制淘汰产能,环评、排污和三同时程序已完成,污染物治理设施正常,近24个月无环保处罚和重大事故,不构成重大违法;能耗数据和节能审查支持符合当地监管要求。
执业提示:环保结论应逐项目、逐证照、逐污染物核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验收登记和危险废物去向需要与生产期间和实际排放记录连续对应。
5. 问题(五)及问题(六):治理独立性和境外销售
(法律类别:18独立性;10业务资质;13税务;17境外/外汇;回复TXT:第1,965—2,844行)
问询要点(原子子问)
- (1)治理部分要求说明关联交易、关联担保、资金占用的审议、回避和内控制度,以及董监高任职资格、亲属和多职情况。
- (2)治理部分要求说明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独立,监事会监督和信息披露制度是否有效。
- (3)境外销售部分要求说明出口退税、进口国政策、外汇和国际经贸关系影响。
- (4)要求说明境外销售产品是否需要当地资质、是否受处罚或调查。
- (5)要求说明电汇、跨境资金流动和结换汇是否符合外汇、税务法律法规。
回复与核查要点
- (1)公司建立《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关联交易、关联担保和资金占用均回避表决;董满林和董三满为兄弟,其他董监高无近亲属关系,不存在兼任三个及以上职务。财务负责人郝云峰具备三年以上会计工作经验。
- (2)监事会通过列席董事会、检查财务、监督董监高履职和重大投资实现监督;公司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与关联方分开。治理结论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治理机制有效性评估及《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说明及自我评价》为依据。
- (3)2021年、2022年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14,100.32万元、11,184.35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79.27%、78.23%;出口产品享受13%退税,出口退税金额分别为1,313.262951万元、919.733990万元。美国和墨西哥合计占外销收入92.85%、91.61%,回复称无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进口禁令;外销以人民币、美元结算,人民币占67.08%、54.27%,美元占32.83%、45.67%。
- (4)境外产品为法兰、连杆、转向节、支架、推杆、皮带轮、齿轮箱、轮毂、刹车盘、钳体、制动底板、风电制动器和底盘支架;回复认为不涉及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当地资质准入,并取得德国莱茵TUV认证的IATF16949质量管理体系,未发现境外处罚、立案调查或海关犯罪记录。
- (5)公司与境外客户主要采用电汇,美元结换汇通过有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办理;报告期不存在因出口受到税务、海关、市场监管或外汇主管机关处罚,回复认为结算、跨境资金流动和结换汇符合国家外汇、税务规定。
核查程序:查阅公司章程、三会文件、关联交易回避记录、治理制度、董监高资历、出口合同、报关、退税、资质、外汇备案和银行流水,检索裁判、执行、海关和主管机关信息。
核查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治理制度完善、董监高任职合规、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独立;境外销售所涉产品无当地资质准入限制,未发现境外处罚,跨境结算和换汇无重大违法。美国、墨西哥当地法律及具体客户准入仍以客户合同和当地规则为限。
执业提示:境外销售合规审查要区分产品准入、客户认证、海关、退税、外汇和税务;“无行政处罚”只能证明已核查期间状态,不替代出口合同和报关单证。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 问题(七)营业收入、客户集中度、业绩下滑、贸易商模式,问题(八)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收入确认,主要属于业务财务核查;境外销售的法律部分已在问题(六)说明。
- 申请文件中关于收入、毛利、应收、存货、固定资产和客户集中度的纯财务问题仅在总览列示,未以“业务财务类”替代土地、环保、资质、控制和独立性法律问题。
- 本批次仅覆盖新三板挂牌审核期间,未发现上市后重大资产重组问询事项。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 扫描版/无法提取文本:无。
- 尚需核验的原始披露/附件及版本差异:需将2023年4月28日申请人律师法律意见书与回复中环保、集体建设用地、治理及境外销售结论逐项匹配,并核对各排污许可证、验收登记和3C/质量体系类文件的有效期限。
- 案卷事实或后续状态待确认:需跟踪泽州产业园区发展运营有限公司房产证及联合验收、董三满社区任职持续状态、境外客户准入政策和外汇/出口退税主管机关后续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