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874173·新三板/全国股转系统)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挂牌日期:2023-11-16;问询轮次:第一轮、第二轮审核问询;依据文件:20230828_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审核问询回复(披露日2023-08-28)、20230918_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轮审核问询回复(披露日2023-09-18);申请人律师法律意见书:20230630_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2023-06-30,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主办券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会计师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公司从事酒类、珠宝、化妆品、贵金属、茶叶等定制纸质、木质及复合包装生产,东莞为主要经营地,并有铭丰贵州等子公司。第一轮重点追问集体土地和无证厂房、特殊投资条款、公司及子公司历史沿革和境外主体,以及继受专利、劳务用工、业务资质;第二轮继续追问供应商和毛利、行业分类及其他披露。法律风险集中在集体土地租赁与违法建筑、赖沛铭特殊投资安排、境外中科中广及铭丰香港/美国架构、劳务派遣超比例、生产/印刷/污水等资质有效期和继受专利。供应商金额、毛利和行业分类纯财务业务部分列总览。
二、法律问题总览
| 轮次 | 问题编号 | 问题主题 | 法律类别 | 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
|---|---|---|---|---|
| 一轮 | 问题1 | 集体土地、无证房产及厂房规划 | 土地房产;环保安全 | 是 |
| 一轮 | 问题2 | 特殊投资条款 | VAM/特殊权利 | 是 |
| 一轮 | 问题3 | 历史沿革、境外公司及中科中广 | 历史沿革;境外架构/外汇;关联 | 是 |
| 一轮 | 问题4—6 | 收入、供应商、固定资产 | 纯业务/财务类 | 未见独立法律问题 |
| 一轮 | 问题7-2 | 继受专利 | 知识产权;其他律师事项 | 是 |
| 一轮 | 问题7-3 | 劳务用工、社保及派遣 | 劳动/社保公积金 | 是 |
| 一轮 | 问题7-4 | 业务资质、排水和环境 | 重大合同资质;环保安全 | 是 |
| 二轮 | 问题1 | 供应商、外协及毛利 | 纯业务/财务类;供应商关联仅作交叉核查 | 主要为主办券商、会计师 |
| 二轮 | 问题2 | 行业分类 | 纯业务/财务类 | 未见独立法律问题 |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1:集体土地租赁、无证厂房、土地受让及消防(一轮,回复第3—14页;txt L52-L485)
(一)问询要点(完整原子子问)
- 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土地具体性质,说明公司对租赁集体土地的建设、使用是否合法合规。
- 结合国家及地方关于集体土地流转的规定,说明租赁集体土地的手续是否完备,出租方是否履行法定决策程序,是否取得土地承包农户同意。
- 说明租赁协议是否包含农用地上的仓库,停止使用农用地的措施是否彻底有效;说明租赁、使用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违法违规情形、法律后果、权属争议、行政处罚或拆除风险,以及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对资产、财务和持续经营的影响与应对措施。
- 说明七星关区物流仓储项目土地受让款的后续支付计划,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收回土地风险及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 说明无偿使用七星关公司房产的原因及合理性、借款期限和利率;说明铭丰贵州与七星关公司的合作背景、价格和定价依据、协议主要条款及争议解决机制;说明无偿使用厂房与提供借款的关系、借款无法收回风险及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 说明日常经营场所是否需要消防验收、消防备案或消防安全检查,办理情况、消防风险、应对措施及其有效性。
(二)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子问1,铭丰东莞于2016年9月15日与东莞市万江区新谷涌股份经济联合社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书》,租期20年,租赁物为厂房、宿舍和办公楼,用于工业生产;租赁地块最新2021年度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30,711.01平方米、农用地419.34平方米。回复援引《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说明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审批及违法占地后果;公司曾在农用地自行搭建630.36平方米仓库,未办农用地转用、规划、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手续,已拆除并恢复空地。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万江分局2016年11月1日《东莞铭丰包装有限公司项目用地的情况说明》曾记载2015年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不能替代2021年度现状地类和仓库建设手续审查。
- 对子问2,回复援引《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六十三条、《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七条及《东莞市万江区新谷涌股份经济联合社章程》第十八条;2016年7月3日新谷涌联合社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出席居民比例80.36%,并以出席代表100%表决通过“新谷涌完善型工业区”厂房续租给铭丰东莞;2016年9月15日签署《厂房租赁合同书》。中介据此认为租赁集体土地手续完备、出租方完成法定决策并取得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原文以居民代表会议证明履行程序,是否另有逐户承包农户同意文件仍应按底稿核对。
- 对子问3,租赁合同不包括农用地上的630.36平方米仓库,该仓库由铭丰东莞自行搭建;截至回复出具日已拆除并恢复租赁时空地状态。公司确认租赁房产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手续,回复援引《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四十条、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修订)》第二条、十二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十六条、五十八条说明停建、拆除、罚款和责令改正风险。2023年1月12日东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信用记录报告未发现自然资源、住建领域行政处罚;2023年5月9日万江街道办事处证明新谷涌联合社为厂房、宿舍、办公室及空地所有权人并有权出租;2023年4月17日万江规划管理所证明短期不会改变现状用途。实际控制人赖沛铭承诺对因出租方权属瑕疵导致无法使用或被处罚的经济损失全额补偿;若拆迁,公司可利用铭丰股份、铭丰生物质合计28,473平方米厂房/空地及铭丰贵州生产线替代,现租赁主要经营场所42,210.54平方米,回复据此认为对资产、财务和持续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
- 对子问4,铭丰股份通过招拍挂受让毕节市七星关区自然资源局物流仓储项目土地使用权,但土地受让款未支付完毕、尚未办理产权证书。2023年7月31日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同意因历史遗留问题不追究公司的违约责任、不作行政处罚,并由双方友好协商解除与毕节市七星关区自然资源局签订的协议、退还公司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回复同时明确公司仍存在与七星关区自然资源局、区政府产生纠纷的风险,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十二、与铭丰贵州相关的投资事项”作重大事项提示;公司现有生产经营用地充足,取得该地块与否对经营无实质影响。后续退款金额、解除协议签署日和到账凭证,txt本段未载明,列为待核验。
- 对子问5,七星关公司标准厂房四期一标段除二、三、四号厂房外尚未完工,整体未竣工验收且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故铭丰贵州尚未签租赁合同;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和七星关公司同意其现阶段合法、无偿使用,待整体竣工验收并交付后再签租赁合同。公司、七星关公司、毕节市开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贵州七星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借款协议及补充协议,公司向七星关公司借款2,000万元,期限6个月,自2021年5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月利率4.72‰,逾期按本金和迟延天数以月利率10‰计罚息;开源建投及七星关管委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争议先协商/调解,不成向铭丰股份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起诉。合作背景是七星关公司因资金紧张建设进度迟缓,借款用于工程款支付;回复称无偿使用与借款不存在直接关系,七星关公司为国有全资企业、最终控制人为毕节市国资委,已陆续归还本金或利息,2022年营业收入69,327.08万元、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13,291.66万元、期末货币资金13,212.15万元,借款收回风险较低,但最终无法收回仍可能形成坏账损失。
- 对子问6,回复援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十四条,认定铭丰股份、铭丰东莞、铭丰生物质、铭丰贵州生产厂房属于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原则上应申请消防验收并接受消防安全检查。铭丰股份、铭丰东莞、铭丰生物质厂房已办理且验收合格,铭丰贵州尚未完成消防验收;毕节市七星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二、三、四号厂房消防措施符合标准、无重大隐患,不存在应处罚或强制措施情形。公司建立消防制度、消防责任人和义务消防队,每日重点检查、每月综合检查、员工培训及每半年疏散演习;律师认为铭丰贵州未完成消防验收存在瑕疵,但不构成挂牌实质障碍。
(三)核查程序与核查意见
主办券商、律师查阅《厂房租赁合同书》、新谷涌联合社章程及居民代表会议文件,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万江分局、东莞市自然资源局万江分局、万江街道办事处、万江规划管理所证明,农用地仓库拆除情况,土地出让合同、七星关区政府证明、四方借款协议及补充协议,并访谈管理层、七星关公司人员、通过天眼查查询七星关公司;同时查验各主体消防验收文件、信用记录报告及住建部门证明。核查意见认为:农用地仓库建设曾有瑕疵但已拆除;集体土地租赁已履行居民代表会议程序;租赁房屋无证及铭丰贵州消防未验收存在风险,但现有权属、无处罚证明、替代场地、政府证明和实际控制人补偿承诺使其未构成挂牌实质障碍;物流仓储项目存在解除、退款及争议风险;借款有国有主体和连带保证担保,收回风险较低。
(四)执业提示
本问题应将土地现状地类、集体土地流转决策、农用地违法建设、房屋所有权、规划施工手续、消防验收、政府证明、拆迁替代能力及借款回收分别建档。特别是“2015年建设用地”与“2021年度含419.34平方米农用地”的历史口径不能混用;政府无处罚或短期不拆迁证明也不等于权证已取得,物流仓储土地解除协议、已付款退款和七星关借款余额仍需以签署文件及银行流水闭环。
问题2:特殊投资条款、回购义务及减资清理(一轮,回复第11—25页;txt L486-L994)
(一)问询要点(完整原子子问)
- 全面梳理现行有效的全部特殊投资条款,逐条说明是否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1-8 对赌等特殊投资条款”的要求,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股权结构—其他情况说明”集中披露。
- 结合有关主体签署的终止或变更协议、补充协议,说明协议是否真实有效;如存在恢复条款,说明恢复条件及其挂牌合规性。
- 如存在现行有效回购条款,说明回购触发可能性、回购方具体义务、回购方独立支付能力、回购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 说明前次未披露的特殊投资条款主要内容,是否存在《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四)——特殊投资条款》禁止性条款;说明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和律师是否知情。
- 说明2021年8月公司减资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触发对赌有关;说明公司作为回购义务主体的原因、内部审议程序、协议义务主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侵害公司及少数股东利益,以及回购义务是否履行完毕。
(二)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子问1,现行有效协议为中科中广与赖沛铭于2021年8月31日签署的《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减资退股协议补充协议》。协议涉及中科中广持有的公司207.445万股、占公司2.6476%股份:赖沛铭按10%年利率回购;根据《减资退股协议》,公司原按8%年利率回购该部分股份,赖沛铭另对减资部分按2%年利率补偿。补偿按中科中广原始增资金额1,500万元、2%年利率和投资天数计算至2021年8月20日,金额为2,395,068.49元,逾期按未支付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如剩余2.6476%股权在2022年12月31日前未退出,中科中广可要求赖沛铭或其指定第三方按1,500万元本金加8%年利率计算的本金及利息回购。主办券商、律师逐项对照第1号指引八类禁止情形,回复认为公司不是该协议义务主体,不限制公司未来融资价格或对象、不强制分红、不自动适用更优条款、不赋予投资人绕过内部程序派驻董事或一票否决、不设违法优先清算/查阅/知情权、不与公司市值挂钩且不损害其他股东权益。
- 对子问2,终止/变更安排均有日期、主体和协议名称,且回复认定真实有效、没有恢复条款:2016年10月8日赖沛铭、黄文聪、金海岸投资、铭丰股份等签署《东莞市铭丰包装品制造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终止2013年1月2日《增资协议》第四、七条;同日签署《东莞市铭丰包装品制造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和《关于终止〈东莞市铭丰包装品制造有限公司增资补充协议〉的协议》,处理2013年8月21日特殊条款;2016年10月8日另签《东莞市铭丰包装品制造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终止2013年12月1日《增资协议》第四、七条;2017年4月10日相关主体签署补充协议,终止2015年8月22日《增资协议》第四条;2021年8月31日中科中广与赖沛铭签署上述《减资退股协议补充协议》,终止2016年11月11日《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补偿协议》。各协议均被回复列为“真实有效、是否存在恢复条款:否”,但2021年协议的剩余回购义务仍未完成。
- 对子问3,现行回购触发条件是中科中广所持剩余2.6476%股权即207.445万股在2022年12月31日前未获得退出;中科中广可要求赖沛铭或其指定第三方回购,公式为1,500万元×(1+8%×付款日到收购款支付日的天数÷365)。截至回复出具日中科中广尚未要求赖沛铭履行;按截至2023年6月30日测算,收购价约2,680.60万元。赖沛铭个人享有公司未分配利润约1,330万元,持有兴光可可(证券代码837256)1,693.57万股、对应净资产约2,235.51万元,持有铭丰集团99%股权、对应净资产约4,353.56万元,资产合计7,919.07万元,高于测算回购价;回复据个人信用报告认为其具备独立支付能力,不需转让公司股份或占用公司资金,预计不影响公司财务状况和控制权稳定。
- 对子问4,2016年11月11日中科中广与赖沛铭签署未披露的《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补偿协议》,约定公司若成功在创业板上市,赖沛铭于2019年6月30日前向中科中广补偿500万元;若公司未能在2017年6月30日前向中国证监会递交并获受理、申请被否定/退回、主动撤回或发生《增资协议》第7条违约,赖沛铭按年利率15%收购中科中广股份,现金补偿和回购二选一;回购通知后1年内支付,通知后第180日和第360日次日各付50%,逾期现金补偿按每日0.1%支付违约金,逾期股权收购款按每日25%年利率支付。回复认为协议不存在《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四)》八类禁止性条款,现金补偿和回购义务均由赖沛铭承担、不涉及公司;除赖沛铭外,其他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知晓该协议,时任主办券商、律师也不知情;回复另称除已披露协议外不存在其他对赌或特殊投资安排。
- 对子问5,2013年8月中科中广向公司增资3,000万元取得414.89万股,因公司2018年10月终止IPO申请,2016年11月《业绩补偿协议》的回购安排被触发;2021年6月中科中广拟以转让2,074,450股、即其所持公司股份50%的方式退出,其他股东为保障各自股东权益,要求改以公司减资实现退出并同比提高其他股东比例。2021年8月1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回购并减资议案,2021年8月31日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科中广回避、其他股东全部出席并一致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7,835.23万元减至7,627.785万元,中科中广股份由414.89万股减至207.445万股,回购价10.07元/股,2021年11月24日完成工商变更。公司不是《业绩补偿协议》及《减资退股协议补充协议》的回购义务主体,赖沛铭回购剩余2.6476%股份的义务截至回复仍未履行完毕;回复认为减资与对赌触发有关,但没有侵害少数股东利益。主办券商、会计师另依据财政部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区分应用案例核查,认为公司不承担现金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义务,无需确认金融负债,会计处理符合规则。
(三)核查程序与核查意见
主办券商、律师查阅前次申报文件、2016年《业绩补偿协议》、2021年《减资退股协议》及《减资退股协议补充协议》、历史增资/终止协议、公司减资工商登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文件、股东及中科中广说明、赖沛铭个人财产证明和信用报告,并访谈回购义务人;主办券商、会计师另查阅对赌协议会计处理、财政部应用案例和企业会计准则。核查意见认为:现行有效特殊投资条款为2021年8月31日协议,符合第1号指引;历史终止/变更协议真实有效且不存在恢复条款;回购义务主体是赖沛铭,其独立支付能力高于2023年6月30日约2,680.60万元回购测算;2016年未披露协议不含禁止性条款,但时任部分中介和管理人员不知情;2021年减资程序履行完毕,公司不是对赌回购义务主体,赖沛铭剩余回购义务尚未履行完毕。
(四)执业提示
本问题不能只写“对赌已清理”:2021年协议仍有效且剩余207.445万股、2.6476%回购义务尚未完成。应同时核验2023年6月30日2,680.60万元测算、赖沛铭7,919.07万元资产构成、中科中广是否已发出回购通知、回购资金支付凭证和期后股权登记;另要将公司减资程序、实际控制人个人回购义务及会计金融负债判断分别留存底稿。
问题3:公司及子公司历史沿革、境外架构及中科中广(一轮,回复第18—40页;txt L995-L1260)
(一)问询要点(完整原子子问)
- 说明中科中广的设立、注销/存续、出资、股东和业务,是否存在资金往来或争议。
- 说明铭丰香港、铭丰美国及其他境外子公司的设立、股权变动、ODI、外汇、税务、当地法律意见和业务合规。
- 说明境外主体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关系、同业竞争、代持和利益安排。
(二)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子问1,中科中广营业期限已延续至2026年4月27日,回复据此认为其仍具备公司股东资格,不影响公司股权清晰性、稳定性,也不会导致在审期间股权变动;主办券商、律师查阅中科中广营业执照并通过网络查询续期状态,未将其“营业期限已届满”的原始问题误作注销结论。
- 对子问2,铭丰香港设立涉及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2012年3月5日东发改〔2012〕65号、商务部2012年3月30日《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商境外投资证第4400201200070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业务登记凭证35441900201304106885;铭丰美国涉及广东省发改委2011年9月11日粤发改外资〔2011〕1228号、商务部2011年8月16日《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商境外投资证第44002011000263号)及外汇业务登记凭证35441900201304106013。铭丰香港注册证编号1754122,2013年12月4日因汇率原因增加港币8,462股本,最终由公司持有1,008,462股、占100%;铭丰美国于2011年9月28日在加利福尼亚州成立,编号C3416702,2012年2月17日向公司发行5,000股,公司出资50万美元,除该次发行外无其他股权变动。香港邓兆基律师事务所于2023年4月26日及7月28日出具法律意见/补充意见,LAW OFFICES OF BIN L1&ASSOCIATES于2023年3月15日及7月27日出具美国法律意见/补充意见,均覆盖设立、股权、业务合法性、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回复据此认为发改、商务、外汇程序及当地法律意见已完备。
- 对子问3,铭丰四川股权为铭丰股份51%、四川高阳49%,四川高阳成立于1997年8月28日,股东为韩志超、石可、魏敏;广东丰泰股权为铭丰股份51%、株洲盛名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4%、赵祥明15%、徐飚10%,盛名新材料成立于2021年2月22日,合伙人包括尹琛、胡灿、彭军、张辉、江太君,其中江太君为公司前员工。铭丰四川由董事长决议设立,广东丰泰经董事会审议设立,所有股东按1元/注册资本平价出资,不存在代持或利益输送;铭丰四川执行董事由赖沛铭担任,广东丰泰5名董事中公司委派3名且赖沛铭任董事长,公司据此认为能对两家子公司形成有效控制。香港、美国律师意见分别确认铭丰香港、铭丰美国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无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三)核查程序与执业提示
核查境外公司注册文件、股权转让/增资、银行流水、境外投资证书、发改备案、外汇登记、税务资料和当地律师意见。境外法律问题应以当地律师意见为边界,不以中国法替代。
问题7-2:继受专利、职务发明及权属(一轮,回复第109页后;txt L4337-L4421)
(一)问询要点(完整原子子问)
- 说明受让专利名称、编号、转让方、时间、价格、付款、定价依据、公允性、使用情况及权属。
- 说明是否为职务发明、是否侵犯原单位或第三方权利,是否存在争议、利益输送或其他特殊安排。
(二)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子问1,铭丰有限于2014年2月18日与湖南工业大学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受让4项发明专利,均于2014年5月25日过户,每项转让价格2万元,合计8万元:①“一种防水防潮耐冲击型蜂窝纸板”,专利号201010511247.1;②“一种植物纤维高密度聚乙烯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专利号201010523122.0;③“一种木塑复合材料及其制备工艺”,专利号201010519419.X;④“一种竹塑复合发泡材料及其制备方法”,专利号201010519081.8,发明人均为曾广胜。湖南工业大学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受让专利与公司2014年开发生物质基高分子复合材料注塑产品的方向相符,但报告期内公司在其基础上更新迭代,尚未实际用于生产经营,因而未贡献报告期收入和利润。转让价格依据专利技术含量、同类型专利市场行情、专利成本及价值协商确定,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专利证书、合同、访谈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
- 对子问2,上述专利形成及申请时发明人曾为湖南工业大学员工,研发过程中的全部物质技术条件由湖南工业大学提供,属于职务发明;2014年6月25日完成专利权转移,原所有权人为湖南工业大学,转让程序及权属链条完整。回复称4项专利不存在权属瑕疵、利益输送或特殊利益安排,主办券商、律师未发现第三方权利主张;但仍应留存《专利权转让合同》、4项专利证书及过户查询记录,以核对2014年2月18日签约、2014年5月25日表格过户和2014年6月25日权利转移记载之间的日期口径。
(三)核查程序与执业提示
核查专利证书、转让合同、付款、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发明人劳动合同及公开诉讼。专利明细表是本问题的关键底稿,正式交付前应补齐每项编号、价格和登记日期。
问题7-3、7-4:劳动用工、派遣及生产经营资质(一轮,回复第109—119页;txt L4422-L4805)
(一)问询要点(完整原子子问)
- 说明劳务用工、退休返聘、派遣比例和派遣机构资质,是否超比例、违法或受处罚。
- 说明社保、公积金未缴原因、人数、补缴情形、主管部门证明及风险。
- 说明业务资质未覆盖报告期的原因,是否存在未取得资质生产、超范围生产或环保违法。
(二)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子问1,报告期派遣单位均持有劳务派遣许可证;截至2023年3月31日派遣285人、境内用工总数3,182人,比例8.96%,已低于10%上限。2021/2022年部分期间曾超比例,已通过招聘全职员工整改,回复称未因派遣受处罚。
- 对子问2,2022年12月31日境内员工2,750人,养老已缴1,446人、比例52.58%,公积金已缴780人、比例28.36%;2021年员工3,093人,养老已缴1,601人、51.76%,公积金已缴881人、28.48%。未缴主要为退休返聘、新入职、自行缴纳或自愿放弃,公司取得人社及公积金部门无处罚证明,并购买雇主责任险/团体意外险。
- 对子问3,铭丰股份2023年3月8日取得食品用纸包装生产许可证(粤)XK16-205-10525,有效至2028年3月7日;铭丰贵州2021年6月2日取得包装装潢印刷许可证(黔)印证字526070007,有效至2024年6月2日;食品安全、环境、质量及职业健康认证分别标有011541832378、024FSMS2100017、U22E2GZ671348R4M、J22S2GZ8025964R0M等。东莞及铭丰生物质、铭丰东莞排水许可证分别为粤莞排[2021]字第0012808号、粤莞排[2021]字第0050374号、粤莞排[2022]字第0010848号,报告期未取得/未及时取得部分许可证后已补办,未见环保处罚。
(三)核查程序与核查意见
核查劳动合同、派遣合同及许可证、员工花名册、工资社保、公积金、主管部门证明、生产许可证、印刷许可证、排水许可和环保处罚记录。律师意见认为历史派遣超比例和社保公积金不足属于已整改瑕疵,不构成重大违法;业务资质已补齐或不属于报告期必需资质。
(四)执业提示
公司境内员工数量大,社保和公积金比例不足是持续风险;应按主体、月份、退休返聘、派遣和自愿放弃声明建立明细,不能仅依赖主管部门无处罚证明。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 第一轮问题4—6、第二轮问题1—2的收入、成本、前五大供应商、毛利及行业分类,属于纯业务/财务类,仅列总览。
- 20类法律问题逐项复核:①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问题3;②资本出资瑕疵——未见独立问询;③代持及返还——问题3;④实控人/一致行动——问题2、3;⑤对赌——问题2;⑥员工持股——问题3及问题7-3;⑦关联交易——问题3;⑧同业竞争——问题3境外主体;⑨土地房产——问题1;⑩重大合同/资质——问题7-4;⑪诉讼处罚——问题1、7;⑫劳动社保——问题7-3;⑬税务——境外投资及用工;⑭分红——未见独立分红问题;⑮环保安全——问题1、7-4;⑯数据/个人信息——未见;⑰境外架构/外汇——问题3;⑱独立性——问题1、3、7;⑲新增股东/突击入股——问题2、3;⑳其他律师事项——专利、劳动、境外当地法律意见。未见类别以本批次回复为限。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 问询函原文缺失:原始第一轮、第二轮问询函未单列,完整子问以回复中的黑体引用为准。
- 签章页/文号是否完整:已提取粤XK16-205-10525、(黔)印证字526070007、排水许可证及主要劳务派遣许可证文号;境外律师、境外投资和历史特殊投资协议正式签章仍待核验。
- txt质量问题:铭丰回复含大量表格、分主体资质和第二轮补充披露,部分数字与证书有效期跨页,需以PDF统一公司/子公司名称及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