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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https://github.com/lennonli/ipo-inquiry-kb/blob/main/cases/874133-%E6%8F%90%E7%89%9B%E7%A7%91%E6%8A%80.md

上海提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4133·新三板)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挂牌日期:2023-07-20;问询轮次:1轮审核问询;依据文件:上海提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30613)、上海提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20230404);中介机构:主办券商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公司主要从事半导体湿法设备及相关零部件、技术服务和设备维护,客户集中于集成电路和显示面板产业链。1轮问询的法律重点为台湾地区人员陈景韶历史代持解除、员工及核心骨干持股平台、沧茂电子同业竞争、销售中介及反商业贿赂、前次IPO终止原因及信息披露差异;研发服务、收入确认、毛利率、成本分摊和经营业绩属于业务财务问题。

二、法律问题总览

轮次问题编号问题主题法律类别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第1轮历史沿革、台湾人员代持、员工持股1历史沿革;3代持;6股权激励;13税务是(第(1)至(4)项)
第1轮沧茂电子及同业竞争8同业竞争;4实际控制人;18独立性
第1轮直销、经销及销售中介合规7关联方;10业务合同;20其他律师问题
第1轮四—五收入确认、业绩下滑、毛利率和成本纯业务/财务类
第1轮前次IPO终止、撤回及媒体质疑1历史沿革;11监管事项;20其他律师问题
第1轮七—八合作研发、研发费用、固定资产、现金付款纯业务/财务类;知识产权部分为20其他部分

20类逐项核对:1历史沿革—问题一、六;2出资瑕疵—问题一未发现;3代持/还原—问题一;4实际控制人—问题一、二;5对赌/特殊权利—问题一未发现;6股权激励/员工持股—问题一;7关联方及关联交易—问题一、三;8同业竞争—问题二;9土地房产—问题一未形成;10重大合同/业务资质—问题三及问题七合作研发;11诉讼处罚—问题二、三、六;12劳动社保公积金—问题一员工持股、问题七研发人员;13税务—问题一股权转让和问题六前次申报;14分红—未形成独立法律问题;15环保安全—未涉及;16数据合规—生物样本、检测数据未形成独立问询;17境外架构/外汇—问题一台湾人员历史投资背景,未形成境外子公司;18独立性—问题二;19新增股东/投资人—问题一;20其他律师问题—问题三、六、七。纯财务事项仅在总览和第四部分列示。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1. 问题一:台湾地区人员历史代持、持股平台和员工激励

(法律类别:1历史沿革;3代持/还原;6股权激励;13税务;回复TXT:第57—948行)

问询要点(回复中黑体引用)

  • (1)说明葛林五代陈景韶持股的形成、比例、协议、台湾及中国大陆法律限制、解除代持、登记和争议情况。
  • (2)说明核心员工认定和员工持股履行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程序,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员工知情、反馈要求。
  • (3)说明茂贤合伙、泽弘裕的合伙人、资金来源、实际持有人、控制权和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 (4)说明泽弘裕员工激励的流转、服务期、锁定、离职退出、回购、违约及实施情况,茂贤合伙历史激励是否已完成。
  • (5)说明激励价格、定价依据、授予期间和服务期是否公允。
  • (6)说明上海观贤审计、评估、购买价格及用途变更情况。

回复与核查要点

  • (1)2012年12月20日葛林五与陈景韶签署《股权赠予及代持协议书》,葛林五将23.50%股权赠与并由陈景韶代持;2019年1月21日又涉及7.76%赠与安排,累计31.26%。2022年3月28日签署《解除代持协议书》,陈景韶、葛林五及其他相关人员出具确认,代持解除并完成登记。回复同时核对2011、2015、2017年外商投资目录和台湾投资限制,认为C3562半导体设备不属于禁止或限制行业;历史安排与当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存在合规瑕疵,但现行《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允许中国自然人投资,上海及奉贤主管机关未出具处罚记录。
  • (2)公司通过2022年9月8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22年10月13日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将“核心员工”调整为“骨干员工”,并形成泽弘裕员工持股安排;回复说明董事会提名、监事会核查、股东会审议和信息披露已经履行。员工持股不是由陈景韶个人代持,16名员工名单、劳动关系和持股平台资料被逐项核对。
  • (3)茂贤合伙为历史激励平台,2012年5月将陈景韶23.5%、葛林新15%、李杰10%、丁高生5%、葛林海2%、王利强1%等权益按约定赠与;泽弘裕为员工持股平台,回复称合伙人均为公司员工、自筹资金、没有代持,未发生对外转让。郑从义等平台人员的出资和公司股权通过合伙协议、出资凭证和股东声明核查。
  • (4)泽弘裕实行闭环管理,服务期和锁定期内不得向竞争对手转让;离职、死亡、丧失劳动能力、违约或未完成服务时,按合伙协议由普通合伙人或指定第三方处理。协议约定正常退出按成本加分红处理,个人重大过错可以按成本扣除或无偿退出;挂牌后12个月锁定,违反义务按审计净资产每股10倍承担违约责任,其他违约承担3倍责任。回复称截至申报日没有发生实际退出、回购或争议,历史茂贤安排在平台设立前已经完成。
  • (5)公司参考334家新三板公司市盈率中位数9.58倍、5家北交所公司中位数17.95倍,取估值2亿元、每股公允价值8.89元或10.58倍市盈率,授予价4.50元/股,三年服务期、36个月等待;总支付219.44万元,2022年1—10月确认3.05万元,回复据此说明定价兼顾员工贡献、服务期限和公司发展阶段。
  • (6)上海观贤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2〕40102号(2022年8月18日)以2022年2月28日为基准日列示资产655.40万元、负债110.48万元、净资产544.92万元;沃克森国际评报字(2022)第1466号评估报告于2022年9月9日出具,评估值902.05万元,公司按900万元购买。房屋原用于非住宅租赁,2023年3月15日发生用途规划调整;回复称购买价与评估值相近,没有低价输送或与员工激励混同。

核查程序:查阅赠与及代持协议、解除协议、员工持股计划、合伙协议、出资及转让凭证、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文件、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和房屋用途资料;核查台湾和中国大陆投资政策、工商登记、人员劳动关系、股东声明及争议信息。

核查意见:律师意见认为陈景韶代持已经解除,历史台湾投资限制瑕疵未导致当前股权不清晰或重大处罚,员工持股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泽弘裕不存在代持和实际控制权外安排。历史瑕疵的判断以主管机关证明、登记和相关人员确认齐备为前提。

执业提示:涉台或境外背景股权应同时核验历史外资准入、代持原因、解除登记、当时适用法和现行补救规则;员工平台的低价、服务期、回购和高倍违约责任要分别进行劳动、公司和税务分析。

2. 问题二:沧茂电子同业竞争及订单退出安排

(法律类别:8同业竞争;4实际控制人;18独立性;回复TXT:第1,279—1,665行)

问询要点(回复中黑体引用)

  • (1)说明陈景韶控制或任职的沧茂电子与公司的股权、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客户、供应商、资产、技术及财务关系。
  • (2)说明沧茂电子承接或持有的订单、金额、合同内容、履行状态、转让或终止安排及对公司业务的影响。
  • (3)说明实际控制人和沧茂电子《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履行、约束措施和未来风险。

回复与核查要点

  • (1)沧茂电子董事、总经理为陈景韶,监事为前田健男,提牛科技仅有陈景韶兼任研发董事,其他董事、监事、员工不存在重合;截至2022年10月,提牛科技资产151.54万元、所有者权益34.82万元、收入0.72万元、净亏损29.26万元,沧茂电子未形成相同规模业务。两家公司资产、账户和知识产权分别管理,沧茂电子没有专利和生产设备,主要使用陈景韶个人经验,不存在共同客户、供应商或技术资产混同。
  • (2)沧茂电子历史订单总金额293.25万元,客户为和舰制造,合同编号及金额包括6082923(2018年3月15日,34.02万元)、6091451(2019年4月3日,16.75万元)、6098256(2020年4月11日,9.49万元)、6105361(2021年3月18日,5.90万元)、6091803(2019年4月25日,20.17万元)、6098255(2020年4月11日,41.81万元)、6105604(2021年3月29日,41.57万元)、6096405(2020年1月3日,42.11万元)、6105601(2021年3月29日,27.63万元)、6098044(2020年4月1日,1.44万元)、6083582(2018年4月10日,19.27万元)、6086490(2018年8月7日,4.43万元)、6101147(2020年9月5日,19.80万元)、6105605(2021年3月29日,8.86万元)。第1—9项已履行、开票但尚未全部回款,第10—14项计划转让或终止,回复认为未形成持续竞争。
  • (3)陈景韶及沧茂电子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不新增客户、合同和订单,将商业机会交给提牛科技,不使用提牛科技资源,不在既有业务完成后继续经营同类业务;陈景韶控制的其他主体同步作出不竞争承诺,承诺有效至其不再控制公司或沧茂电子注销。另有《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以损失赔偿、业务移交和注销安排约束违约,回复未发现新订单或新增竞争风险。

核查程序:查阅沧茂电子工商资料、章程、财务报表、客户供应商明细、14份订单合同、发票回款、人员及资产台账、两份承诺函,并核对提牛科技与天通股份客户收入:2022年1—10月提牛科技对天通收入546.86万元、占13.01%,沧茂电子无收入。

核查意见:律师认为两家公司实际业务、资产、人员和订单已经分离,既有订单规模有限且存在移交或终止安排,承诺具有持续约束力;但历史订单未全部完成回款或终止前,仍应跟踪客户通知、合同变更及竞争承诺的实际履行。

执业提示:同业竞争核查不能只看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以客户、订单、技术、人员、资产和实际收入为主,并将存量订单退出和承诺履行作为挂牌后持续事项。

3. 问题三:销售中介、佣金及反商业贿赂

(法律类别:7关联方及关联交易;10重大合同;20其他律师问题;回复TXT:第1,665—2,295行)

问询要点(回复中黑体引用)

  • (1)按直销和中介销售说明收入、客户、地区和业务模式。
  • (2)逐一说明奇元裕、中弘北京、芯源科技的成立、人员、合同、服务内容、佣金比例、费用支付和变化。
  • (3)说明中介与公司及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资金往来、垫付费用、利益输送或商业贿赂。
  • (4)将中介佣金与销售收入、退货、行业佣金水平匹配,说明定价公允及内控制度。

回复与核查要点

  • (1)2022年1—10月直销收入2,652.11万元、占63.07%,中介销售收入1,552.71万元、占36.93%;2021年中介销售收入4,661.71万元、占65.12%,2020年70.78万元、占1.16%。公司将销售合同、发货、验收、发票、回款和佣金按客户逐笔区分,不通过中介改变收入确认时点。
  • (2)主要中介包括奇元裕、中弘北京、芯源科技。奇元裕2022年带来1,552.71万元收入、佣金29.31万元,按历史2.5%、新增5%及个别8%标准;2021年收入3,954.31万元、佣金181.60万元,比例5%;芯源科技2022年新合作,佣金18.57万元、比例1%;中弘北京历史佣金7.55万元,实际比例2.5%而非合同上限5%。公司审查中介合同、联系人、服务记录和回款,不存在只凭口头介绍支付佣金。
  • (3)芯源科技于2022年11月设立,实际负责人李光自2007年从事销售,仅公司为其客户,相关收入占公司约2%;奇元裕、中弘北京和芯源科技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未发现公司为中介垫付客户费用、借款、资金回流或向客户输送利益。公司制定《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风险识别和评估相关的制度》,通过工商、网络和访谈核查中介背景。
  • (4)2022年退货2490.66万元、佣金51.69万元;2021年退货4102.78万元、佣金205.14万元;2020年退货1794.07万元、佣金81.72万元。公司披露行业佣金区间0.5%—15%,自身实际1%—8%,并以赛莱克斯为交叉客户核对:2022年直销213.96万元,2021年直销121.98万元、中介707.40万元,后续停止该中介合作。律师认为佣金与交易服务和行业区间相匹配,未发现商业贿赂或利益输送。

核查程序:查阅中介合同、佣金计算及付款凭证、销售台账、退货记录、客户合同、银行流水、工商资料、内控制度和中介访谈;对赛莱克斯等客户核对直销、中介交易和人员关系。

核查意见:律师、主办券商认为公司中介销售有真实服务、佣金比例在披露区间内,未发现关联关系、资金回流和商业贿赂。新设芯源科技合作时间较短,需持续保存服务成果和客户沟通记录。

执业提示:销售佣金应把合同约定比例、实际付款、服务证据、客户回款和退货匹配,避免以行业佣金上限替代对单一中介异常支付的核验。

4. 问题六:前次IPO终止、撤回和重大媒体质疑

(法律类别:1历史沿革;11监管事项;20其他律师问题;回复TXT:第5,736—6,328行)

问询要点(回复中黑体引用)

  • (1)说明历次IPO终止审核、撤回的原因、未解决事项和对本次挂牌的影响。
  • (2)对照前次创业板申报文件和问询回复,说明本次挂牌披露差异、原因及是否影响挂牌条件。
  • (3)说明前次申报已经披露且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本次是否完整保留。
  • (4)说明是否存在重大媒体质疑、具体问题、解决措施及有效性。

回复与核查要点

  • (1)公司2020年12月18日申请科创板,2021年4月29日收到上证科审(审核)〔2021〕255号《关于终止……决定》,原因是核心技术披露不足,并涉及科创板注册规则第五条、第三十九条及上交所规则第十五条、第十九条;后续创业板申报因研发投入、业务结构和相关披露问题撤回,回复称没有未解决的股权代持、资金拆借或关联关系事项。前次终止文件、财务更正和中介核查已纳入本次挂牌底稿。
  • (2)前次申报对2018年股份支付确认643.37万元、2019—2020年会计差错进行了调整,现有大信专审字〔2022〕第2-00485号专项报告;本次挂牌报告期、会计口径和核心技术披露均更新,回复认为差异主要来自报告期间及板块规则变化,不存在影响挂牌条件的实质矛盾。
  • (3)公司将资金拆借、关联销售、研发团队、销售人员、收入确认和高毛利风险作为重要信息保留;例如2023年3月销售团队16人,相比2022年12人、2021年7人增加,回复以此说明业务和人员变化已更新披露,没有用“前次已披露”替代本次文件的最新事实。
  • (4)媒体质疑集中于核心技术、关联资金拆借、数据打架、销售团队、高毛利率和经营持续性;公司补充协议、偿还凭证、专项报告和本次回复逐项回应。主办券商、律师查询公开媒体、裁判和监管信息,认为截至回复日没有与前次IPO相关的未解决重大媒体质疑。

核查程序:查阅前次申报文件、上证科审(审核)〔2021〕255号终止文件、专项审计报告、资金流水、关联交易和人员资料,核对本次申报文件和公开媒体报道。

核查意见:律师认为前次终止和撤回原因已在本次挂牌中披露并补正,未发现仍影响挂牌条件的重大事项;前次监管或媒体问题的法律判断以现有回复、专项报告及公开资料为限。

执业提示:前次IPO转挂牌时,应建立问题清单,逐项标注已解决证据、未解决风险和本次更新内容,避免仅用报告期变化解释实质性披露差异。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1. 问题二中技术竞争力、问题四收入确认及业绩下滑、问题五毛利率和成本核算、问题七合作研发和研发费用、问题八固定资产及现金支付主要属于业务或财务核查,未作法律详述。
  2. 问题一中会计师对激励公允价值、股份支付和财务列报的专项核查不扩展为律师结论;问题六历史IPO会计差错调整已在上文作为披露一致性事项说明。
  3. 本批次仅覆盖新三板挂牌审核期间,未发现上市后重大资产重组问询事项。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1. 扫描版/无法提取文本:无。
  2. 尚需核验的原始披露/附件及版本差异:需取得台湾地区历史投资及代持解除的完整登记资料、泽弘裕及茂贤合伙全体出资凭证,并将前次科创板终止文件与本次公开转让说明书的核心技术披露逐项对照。
  3. 案卷事实或后续状态待确认:需跟踪沧茂电子14项订单的转让或终止、芯源科技中介服务持续性、员工平台服务期及陈景韶同业竞争承诺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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