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873880·新三板)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上市/挂牌日期:2023-03-10 | 审核问询共 1 轮(第一次反馈意见) | 本文档基于所列审核期间反馈回复及法律意见书 txt 提炼 依据文件:20221215_广东科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回复(披露日 2022-12-15);20221031_广东科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披露日 2022-10-31);本项目为新三板历史通道挂牌,未涉及挂牌后问询。 中介机构:主办券商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为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科源股份主营输配电设备、变压器、成套设备和表箱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客户以南方电网、国家电网及工程用户为主。本批次仅有 1 轮全国股转系统第一次反馈意见,审核重点覆盖历史沿革中的国资投资、吸收合并百胜电气、代持还原和员工持股,机构投资者特殊投资条款,电气产品质量、环保排污、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招投标、外贸备案及消防事项;收入、供应商、存货、应收账款和期间费用问题以业务财务核查为主。
二、法律问题总览
| 轮次 | 问题编号 | 问题主题 | 法律类别 | 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
|---|---|---|---|---|
| 首轮 | 1.1 | 深创投、广东红土、红土君晟入股及国资程序 | 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其他需律师发表意见事项 | 是 |
| 首轮 | 1.2 | 吸收合并百胜电气 | 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重大合同与业务合规 | 是 |
| 首轮 | 1.3 | 百胜电气代持及还原 | 股权代持与还原 | 是 |
| 首轮 | 1.4 | 佛山金塘员工平台 | 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 | 是 |
| 首轮 | 1.5 | 历史沿革税务 | 税务 | 是 |
| 首轮 | 2.1-2.7 | 特殊投资条款、回购和附条件恢复 | 对赌与特殊权利条款 | 是 |
| 首轮 | 3.1-3.10 | 产品认证、质量、排污、环评、设备、安全费、招投标、外贸、消防 | 重大合同与业务合规;环保与安全生产;其他需律师发表意见事项 | 是 |
| 首轮 | 4 | 客户及营业收入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 |
| 首轮 | 5 | 主要供应商及外协 | 纯业务/财务类(外协法律子问见问题 9) | 部分 |
| 首轮 | 6 | 期间费用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 |
| 首轮 | 7 | 存货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 |
| 首轮 | 8 | 应收账款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 |
| 首轮 | 9.1-9.5 | 专利、产学研、高新资质、治理、外协 | 其他需律师发表意见事项;重大合同与业务合规;上市主体独立性 | 是(会计子问另由会计师核查) |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国资入股、吸收合并、代持和税务(首轮,回复第 4-23 页;txt 行 69-985)
问询要点:历史沿革问题要求完整说明:(1)深创投、广东红土、红土君晟入股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取得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或国有产权登记表、有效投资决策文件、上级授权,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履行评估备案,是否有国有资产流失风险;(2)吸收合并百胜电气的背景、原因、成立时间、注册及实缴资本、业务、协同性、资产业务负债转移、职工安置、审计评估及权属债权债务争议;(3)百胜电气历史代持原因、合理性、是否还原完毕、有无其他未披露代持或利益安排;(4)佛山金塘员工平台的背景、过程、决策、协议、人员标准、任职、变动、资金来源、出资、管理、服务期限、锁定、权益流转和退出;(5)历史沿革税务处理和税收缴纳是否合法合规。
回复与核查要点:
- (1)国资投资。 回复区分深创投、广东红土和红土君晟的法律属性:深创投纯国有股东比例为 49.0788%,未达到《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 36 号)中独家持股超过 50%标准,证券账户不按国有股东认定;广东红土的国有权益通过广东粤科持有 30%;红土君晟为国有资本参与的有限合伙基金,回复按该办法第 78 条说明不当然属于国有股东。深创投投资决策委员会于 2018 年 3 月 5 日作出 2018 年第五次投资项目评审会决策;投资价格约 3.35 元/股,对应预期 2018 年净利润 3,000 万元、估值 4 亿元;广东红土和红土君晟均按其章程、合伙协议和内部授权完成决策。回复认为无需另行办理国有资产评估备案,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txt 行 69-230。
- (2)百胜吸收合并。 百胜电气于 2012 年 9 月 24 日设立,注册资本由 100 万元经 2013 年 1 月、2014 年 5 月、2015 年 1 月增至 5,000 万元,主营变压器、成套设备和电气产品;2014 年收入 1,192.33 万元、营业利润 368.51 万元、净利润 -389.08 万元,2015 年 1-10 月收入 638.26 万元、营业利润 -376.48 万元、净利润 -381.05 万元。公司与百胜于 2015 年 8 月 25 日签署《吸收合并协议书》,2015 年 6 月 23 日在《珠江时报》刊登债权人公告并留足 45 日,双方于 2015 年 8 月 25 日、10 月 26 日履行股东会程序,百胜资产、负债、合同和员工转入公司,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百胜于 2015 年 10 月 30 日注销;广东司农专项审计报告司农专字[2022]22000420028 号出具日为 2022 年 5 月 7 日,联信(证)评报字[2022]第 A0299 号追溯评估报告出具日为 2022 年 5 月 10 日,5,000 万元出资验资报告为粤德会验字[2016]090 号(2016 年 12 月 12 日),txt 行 231-495。
- (3)代持还原。 2013 年 11 月 26 日黄天平、黄秀群将百胜 85%股权转给黄伟波代持,理由为黄天平在外学习;2014 年 3 月黄伟波将 70%继续转给何汉方;同月黄宇平将 15%交由谢新新代持,回复解释为避免同业影响及便于外部收购。2015 年 5 月 13 日何汉方持有的 70%、15%分别还原给黄天平、黄春媚,谢新新持有的 15%还原给黄秀群,回复称代持已全部还原,未发现其他代持或利益安排,txt 行 496-575。
- (4)员工平台。 佛山金塘于 2016 年 12 月形成,最初由黄天平出资 25 万元持 5%、黄秀群出资 475 万元持 95%,之后以同价增资或份额转让给员工;员工标准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前入职且承诺连续全职服务 3 年,或属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指定骨干且无严重违规。回复列举平台内副总经理李涛、原财务负责人娄智佺和总经理戚子轩;2017 年 10 月 31 日发生 80.5 万元、63 万元、98 万元、233.5 万元份额转让,2018 年 4 月 3 日又将 3.346653347%份额分配给 7 人,2019 年 1 月 30 日许哲强退出,2020 年 9 月 29 日归还李广凤名义持有的 6.7333 万元,2021 年 6 月 24 日娄智佺以 650,682.60 元向黄天平转让 60.23976 万元份额。部分资金为黄天平借款给娄智佺 24.23976 万元、戚子轩 24.23976 万元、李涛 37.706294 万元,平台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黄天平;服务期满前限制转让,服务期满且挂牌前按约定价格加银行一年期基准利息回购,txt 行 576-835。
- (5)税务。 2010 年 3 月 4 日股权转让包括 5%对应 50 万元、10%对应 100 万元并按 1 元/股计价;2016 年 11 月 25 日家族内部转让给广东金塬,比例及金额分别为 36.25%/3,625 万元、1.25%/125 万元、40%/4,000 万元、5%/500 万元和 5%/500 万元,回复称未支付价款,属于家庭内部调整。吸收合并税务处理援引财税[2009]59 号、财税[2014]10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6 号、2012 年第 55 号、财税字[1995]48 号、财税[2015]5 号、财税[2012]4 号及财税[2003]183 号,回复结论为合法合规,txt 行 836-985。
核查程序:查阅基金章程、合伙协议、内部投决文件、股东会决议、投资和股权转让协议、审计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债权人公告、员工劳动合同和付款凭证;查询工商档案;访谈转让方、受让方和员工;比对税务申报及税收文件。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国资投资主体具有相应内部授权,定价公允、未见国资流失;百胜吸收合并履行公告、决策、审计、评估、人员安置和注销程序;历史代持已还原;员工平台闭环且不存在未披露利益安排;历史沿革税务处理合法合规。
执业提示:国资基金、吸收合并、代持和员工平台常同时出现,必须分别核查主体资格、国资权限、债权人保护、人员安置、名义与实际出资人及税务,不宜以“公司内部已决议”替代全部程序。
问题 2:关于特殊投资条款(首轮,回复第 24-42 页;txt 行 986-1808)
问询要点:全部子问题为:(1)说明内部审议程序、权利义务承担主体及公司是否承担义务;(2)结合经营、在手订单、期后订单、IPO规划,分析 2024 年 12 月、2025 年 12 月上市承诺对应强制回购条款触发可能性;(3)按回购价款、触发时点测算回购金额,并结合义务主体资产、收益、公司现金流评估履约意愿、履约能力以及对股权结构、任职资格、治理和经营的影响;(4)佛山金塘特殊条款是否解除,现存条款是否符合挂牌审查指引、是否需要清理;(5)历史上是否触发条款、义务是否履行、是否有争议;(6)解除过程是否有纠纷、是否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是否影响经营;(7)附条件恢复安排是否有效可执行、是否会在挂牌期间恢复。
回复与核查要点:
- (1)协议和义务主体。 2018 年 4 月 28 日投资方银杏广博、深创投、红土创投、红土君晟及公司相关主体签署《增资合同书》《增资合同书之补充协议一》,回复未在该段逐一列明“公司相关主体”的名称;2018 年 6 月 24 日科源有限股东会通过。知情权涉及公司,但股权转让限制、反稀释、清算补偿、业绩补偿和回购义务主体为广东金塬、黄天平,回复明确公司不承担回购、补偿和清算责任,txt 行 986-1128。
- (2)上市承诺及触发概率。 2020-2022 年收入分别为 53,535.18 万元、43,361.01 万元、12,936.03 万元,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 1,307.01 万元、1,640.09 万元、-389.27 万元;截至报告期末总资产 53,121.56 万元、净资产 25,979.27 万元。回复将深创投系回购截止日列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银杏广博列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并结合订单和挂牌推进情况认为触发概率可控,txt 行 1129-1274。
- (3)金额和履约能力。 各投资方初始出资分别为深创投 499.9997 万元(2018 年 5 月 15 日)、广东红土 1,000.0001 万元(2018 年 5 月 16 日)、红土君晟 1,500.0002 万元(2018 年 5 月 11 日)、银杏广博 3,000 万元(2018 年 5 月 4 日);按 10%单利估算回购额分别为 831.2495 万元、1,662.5002 万元、2,493.7503 万元、5,298 万元,合计 10,285.5 万元。以 2022 年 5 月 31 日净资产 25,979.27 万元和 1.25%、2.5%、3.75%、7.5%持股测算的净资产份额仅为 324.7409 万元、649.4818 万元、974.2226 万元、1,948.4453 万元;广东金塬 73.29%权益对应净资产约 19,040.21 万元,预计至 2025 年分红 8,480.96 万元,回复另称实际分红后可得 8,718.49 万元,差额 237.53 万元由黄天平补足;家庭非主要住房约 2,500 万元、金融资产约 1,000 万元,并通过融资安排履约,txt 行 1275-1458。
- (4)清理范围。 佛山金塘特殊条款已终止;《增资合同书之补充协议二》约定与挂牌规则冲突的条款自 2022 年 10 月 28 日向全国股转公司递交挂牌申请之日起中止,成功挂牌后终止。回复明确列明未保留公司为义务主体、未来融资价格或对象限制、强制分红、自动适用更优条款、未经内部决策派驻董事或一票否决、违规清算或市值触发条款,txt 行 1459-1587。
- (5)历史触发情况。 2017 年扣非净利润 3,229.68 万元,达到 3,000 万元业绩承诺;2018 年业绩承诺回复称已完成,未触发业绩补偿或回购,未见义务未履行和争议,txt 行 1588-1655。
- (6)解除影响。 投资方和公司股东均参与签署协议,解除及中止条款经内部审议;公司说明解除不存在纠纷、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对经营无不利影响,txt 行 1656-1734。
- (7)恢复安排。 条款自申报挂牌中止,若北交所或其他上市申请被拒绝、终止或撤回,原条款存在恢复安排;投资方出具《确认函》,确认成功挂牌后终止且挂牌期间不恢复,回购责任仍由广东金塬、黄天平承担。回复认为安排有效可执行、不会在挂牌期间恢复,txt 行 1735-1808。
核查程序:查阅《增资合同书》《增资合同书之补充协议一》《增资合同书之补充协议二》、股东会决议、投资方《确认函》、银行回单和财务报表;逐项对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访谈投资方、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层,测算回购金额和偿付能力。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特殊投资条款的义务主体清晰,公司不承担回购和补偿责任;历史业绩承诺未触发;冲突条款已按申报和成功挂牌节点中止、终止,恢复安排不会在挂牌期间生效,不构成挂牌障碍。
执业提示:对赌条款的核心不是“已解除”四字,而是逐条排除公司义务、融资价格限制、强制分红、自动适用、董事否决、违规优先权和市值触发,并把历史触发和恢复条件单独留下证据。
问题 3:关于生产经营合规性(首轮,回复第 43-57 页;txt 行 1809-2498)
问询要点:全部法律和合规子问题为:(1)产品是否需要强制认证、已有强制或自愿认证是否有效;(2)自愿性产品认证的政策背景、办理过程和持续使用依据;(3)国家电网湖南项目 10kV 杆变压器质量问题的产品、原因、整改、处罚及影响;(4)排污许可或固定污染源登记是否取得;(5)两次扩建环评批复、验收及污染物总量要求;(6)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设备清单和操作人员资质;(7)安全生产费用是否应计提;(8)招投标程序、联合投标、应履行未履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9)对外贸易经营者和海关收发货人备案;(10)消防验收、备案、检查和处罚。
回复与核查要点:
- (1)强制认证及证书有效性。 公司生产 35kV 及以下油浸式、干式变压器和配电设备;回复依据市场监管总局 2019 年第 44 号公告,逐项列示已有证书及其产品对应关系,认为申报产品不存在应取得而未取得的强制认证,txt 行 1809–1916。
- (2)自愿性认证政策和持续使用。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 2019 年第 44 号公告,自 2019 年 12 月 31 日起相关产品由强制认证转为自愿性第三方认证或自我声明,2020 年 1 月 1 日后实行自愿性安排,2020 年 11 月 1 日起可转为自愿认证;回复称公司认证办理和持续使用符合该政策,txt 行 1809–1916。
- (3)质量问题。 2020 年向国家电网湖南客户提供 10kV 杆变压器成套设备 ZA-1-CX、100KVA、12m、RW12-100A,其中熔断器下导电片导电率不合格,原因解释为环境温度、湿度变化及仪器自动修正影响。公司被暂停湖南招标 6 个月,采取更换产品、培训检验人员、配置品牌测试仪和完善标准措施;回复称无行政处罚、未造成重大经营影响,txt 行 1917-1986。
- (4)排污许可或固定污染源登记。 原排污许可期限为 2016 年 12 月 23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2 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编号 91440605666465832F001W,登记时间 2020 年 4 月 15 日至 2025 年 4 月 14 日,2022 年 9 月 14 日变更为 91440605666465832F002Y,有效期 2021 年 2 月 23 日至 2026 年 2 月 22 日,txt 行 1987–2221。
- (5)扩建环评、验收和总量。 公司取得《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GZNJB20180077和《检测报告》BW220240,回复称两次扩建项目的环评、验收和污染物总量要求已办理,不存在无证或超范围排污,txt 行 1987–2221。
- (6)特种设备及人员资质。 公司仅涉及特种设备使用,不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列示电动单梁起重机、曳引式货梯、叉车,合计 20 项设备及相应作业证,txt 行 2222–2308。
- (7)安全生产费用。 公司属于电气机械制造企业,不属于电力生产和供应企业,依据回复援引的 2021 年修订稿口径无需计提安全生产费,txt 行 2222–2308。
- (8)招投标。 公司直销并接受客户招标、竞争性谈判;作为销售方不是依法必须招标的义务主体,订单由客户自主决定采购方式,公司按客户程序投标或谈判。公司制定《反舞弊、反贿赂与举报管理制度》,回复称无联合投标、无应履行未履行招标、无商业贿赂处罚,txt 行 2309-2390。
- (9)外贸备案。 海关收发货人备案回执编码 44289609LC,取得日 2019 年 9 月 20 日,有效至 2068 年 7 月 31 日;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 04769096,最新备案日 2019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将报关委托专业报关企业,回复认为符合《海关法》第十一条、《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 253 号)第四条和《对外贸易法》第九条,txt 行 2391-2428。
- (10)消防。 公司场所于 2014 年 7 月 25 日办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2018 年 11 月 15 日抽查合格;场所不属于《消防法》第七十三条所列公众聚集场所,无需另行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2020 年至回复日无消防处罚,txt 行 2429-2498。
核查程序:查阅认证证书、产品抽检资料、环评批复和验收、排污登记、特种设备清单及作业证;现场查看工序、设备和消防设施;查询招标、海关、环保、安全监管信息;取得外贸、消防及主管机关证明。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公司具备现有业务资质,产品认证和质量问题已整改,排污及环评手续齐全,设备使用人员有证,招投标、外贸备案和消防事项未构成重大违法。
执业提示:生产合规问询往往把产品认证、设备使用、环保许可、外贸、消防和商业贿赂放在同一题中,回复必须按照每项许可的责任主体、证照编号、有效期和主管机关逐项闭合。
问题 9:关于专利、产学研、高新资质、治理及外协(首轮,回复第 127-135 页;txt 行 5848-6790)
问询要点:全部律师相关子问题为:(1)受让专利背景、时间、合同、登记备案、价格、生产应用、权属、纠纷;(2)与华南理工大学合作研发背景、定价、成果、研发投入、专利申请或规模化计划,以及成果所有权、保密、使用、收益和争议;(3)高新技术企业续期及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判断复审障碍;(4)三会独立履职、章程、议事规则、内控、信息披露和公众公司治理;(5)外协厂商选择、基本情况、内容、定价、合作历史、关联关系、单一供应商依赖、管理、质量、转包分包、法律及客户合同合规。第(6)至(9)为建信融通会计处理、合同资产、其他货币资金和借款分类,主要由会计师核查。
回复与核查要点:
- (1)专利。 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7 日以 3.1 万元受让广州诚毅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专利 ZL202110487157.1《一种电力变压器》,以 3.4 万元受让同一出让方专利 ZL202011571260.6《一种电力设备用低压配电柜》;于 2022 年 7 月 27 日以 2.8 万元受让深圳泓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专利 ZL202110095659.X《一种用于电表扩展模块的紧固件》。三项均已办理登记备案,分别用于 H 级干式有载调压变压器、低压配电箱/柜、三相表箱产品;价格按研发投入和重要性协商,回复称权属清晰且无诉讼争议,txt 行 5848-5973。
- (2)合作研发。 公司与华南理工大学于 2018 年 10 月 10 日签署《技术开发(委托)合同》,项目为“非晶合金及其变压器铁芯的应用”,约定申请 2 项发明专利、技术咨询和项目申报,研发费用 20 万元,2018 年 10 月 29 日已支付 10 万元;合同约定研发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公司,技术秘密使用权归公司,转让需经公司同意,保密期为 2018 年 10 月至 2020 年 10 月。因公司 2020 年 5 月暂停非晶合金业务,回复称未申请专利、未形成可规模化成果,双方无争议,txt 行 5974-6089。
- (3)高新资质。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GR2019440006577,发证日 2019 年 12 月 2 日,有效期三年;公司于 2022 年 7 月提交复审材料。回复列明 2021 年末总人数 312 人、研发科技人员 50 人占 16.03%,2019-2021 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 3.55%,知识产权 46 项,认为按国科发火[2016]32 号、国科发火[2016]195 号复审预计无实质障碍,txt 行 6090-6198。
- (4)治理。 公司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回复称三会能够独立履职、制度完善并有效执行,txt 行 6199-6240。
- (5)外协。 外协厂商按产能、技术、交期、价格、距离筛选,表箱、环网箱、高压柜和配电箱由两家以上供应商提供,直流屏、通讯屏金额很小且询价环节仍比较多家;外协不涉及核心技术,使用《供应商评鉴考核管理制度》和品控 SOP,出货前及入库时检验,年度评分淘汰低分供应商。合同禁止转包、分包,报告期未发现转包;外协主要是非核心加工组装或硅钢片分条,不属于需前置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领域,txt 行 6241-6447。
核查程序:查阅专利证书、转让合同、专利手续合格通知书、研发合同和付款凭证;核对高新复审申请、知识产权和人员研发数据;查阅章程、三会规则、内控制度;查询外协主体工商和关联关系,抽查询价、合同、验收、现场检查记录。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专利转让真实、权属清晰,产学研合同中的所有权和保密安排明确,高新复审不存在已知实质障碍,公司治理和外协管理符合回复所述要求;问题 9 的会计子问由会计师另行发表意见。
执业提示:对外协“无资质要求”的结论,应先界定外协工序是否属于许可或强制认证范围,再核对客户合同是否禁止分包,最后用质量验收和反转包制度证明业务风险可控。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 问题 4 客户及营业收入、问题 6 期间费用、问题 7 存货、问题 8 应收账款为纯业务财务核查,列入总览但不作法律详述。
- 问题 5 主要供应商的价格、集中度和成本分析为财务事项;其中外协法律子问已在问题 9 详述。
- 问题 9.6-9.9的建信融通会计处理、合同资产减值、其他货币资金和借款分类由会计师核查,未替代会计意见作法律结论。
- 20 类法律问题逐项核对:1. 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已详述);2. 出资瑕疵(未见独立问题);3. 股权代持与还原(已详述);4.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已核对机构控制,但未形成独立认定争议);5. 对赌与特殊权利条款(已详述);6. 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已详述);7.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已详述);8. 同业竞争(已详述);9. 土地房产权属(未见独立问题);10. 重大合同与业务合规(已详述);11. 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未见独立问题);12. 劳动与社会保障(未见独立问题);13. 税务(已详述);14. 分红与股利分配(未见独立问题);15. 环保与安全生产(已详述);16. 数据合规与个人信息(涉互联网企业)(未见独立问题);17. 境外架构/红筹回归、外汇登记(未见独立问题);18. 上市主体独立性(已详述);19. 申报前新增股东与突击入股(未见独立问题);20. 其他需律师发表意见事项(已详述)。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①问询函原文缺失:原始反馈意见函未作为独立 txt 提供,问询要点按回复中的黑体引用提取;②签章页/文号信息是否完整:部分国资和员工平台底层文件仅按回复列示,签章原件未在本提炼中单独复核;③txt 文本质量问题:长表格存在跨页换行,深创投、广东红土、红土君晟法律属性及投资金额宜回看 PDF 原页;无扫描版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