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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https://github.com/lennonli/ipo-inquiry-kb/blob/main/cases/301578-%E8%BE%B0%E5%A5%95%E6%99%BA%E8%83%BD.md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1578·深市创业板)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上市日期:2023-12-28;问询轮次:首轮、第二轮、审核中心意见落实、上市委审议意见落实及 2022 年年报更新。 依据文件(文件名+披露日):《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2022-07-14);《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意见》(2022-09-16);《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2022年半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2022-09-20);《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2022-11-09);《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深交所上市委审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2022-12-11);《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2022年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2023-03-31);《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意见(2022年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2023-03-31);《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2022年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2023-03-31);《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上市委审议意见的落实函的回复(2022年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2023-03-31);《会计师事务所关于第一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意见(2022年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2023-03-31);《会计师事务所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意见(2022年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2023-03-31)。 中介机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公司主要从事智能遥控器、智能家居控制器及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审核重点围绕胡卫清、余翀夫妇控制关系的形成及控制权变更时点、盛思科教的历史沿革和关联交易、荔园新控特殊权利终止、现金分红和资金流水展开。首轮回复后,发行人按照 2023-02-17 新发布的创业板审核规则、首发注册办法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更新原有控制权论证,并对 2022 年经营数据进行更新。收入、成本、毛利率、应收账款、存货、供应商、期间费用和模具等纯业务财务事项在总览保留;凡涉及实际控制人、代持、关联方、对赌/回购、分红或资金异常的事项单列详述。

二、法律问题总览

轮次问题编号问题主题法律类别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首轮问题1胡卫清、余翀控制权变更及实际控制人认定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
首轮问题2-9创业板定位、收入、成本、供应商、毛利率、费用、应收、存货纯业务/财务类部分由保荐人/会计师核查
首轮问题10盛思科教历史沿革、关联交易、专利及销售关联方与关联交易;股权代持与还原律师对问题(1)发表意见
首轮问题11信息披露质量其他需律师发表意见事项是/按披露核查
首轮问题12荔园新控回购权及股权转让限制终止对赌与特殊权利条款
首轮问题13模具采购和使用纯业务/财务类否/以保荐人及会计师为主
首轮问题14现金分红、资金流水和异常往来分红与股利分配;其他需律师发表意见事项保荐人及会计师;律师未被要求发表意见

20类法律主题逐项核对

序号法律问题分类本批次txt核对结果
1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已详述:问题1、问题10,控制权变更及历史沿革
2出资瑕疵已核对:本批次txt未检出出资瑕疵独立问询
3股权代持与还原已详述:问题10,盛思科教名义持股及还原
4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已详述:问题1,实际控制人变更与控制权稳定
5对赌与特殊权利条款已详述:问题12,回购权及转让限制
6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已核对:本批次txt未检出员工激励或持股平台独立问询
7关联方与关联交易已详述:问题10,盛思科教关联交易
8同业竞争已核对:本批次txt未检出同业竞争独立问询
9土地房产权属已核对:本批次txt未检出土地房产权属独立问询
10重大合同与业务合规已核对:本批次txt未检出重大合同、资质或经营异常独立问询
11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已核对:本批次txt未检出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独立问询
12劳动与社会保障已核对:本批次txt未检出劳动与社会保障独立问询
13税务已核对:本批次txt未检出税务独立问询
14分红与股利分配已详述:问题14,现金分红及分配去向
15环保与安全生产已核对:本批次txt未检出环保安全独立问询
16数据合规与个人信息已核对:本批次txt未检出数据合规独立问询
17境外架构/红筹回归、外汇登记已核对:本批次txt未检出境外架构或外汇登记独立问询
18上市主体独立性已详述:问题1、问题10,控制权和历史主体独立性
19申报前新增股东与突击入股已核对:本批次txt未检出申报前新增股东独立问询
20其他需律师发表意见事项已核对:本批次txt未检出其他需律师发表意见独立问询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1(首轮):胡卫清、余翀控制权变更及实际控制人认定(《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2022年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txt 行 57-914)

问询要点

(1)结合创业板审核问答问题 9、公开市场案例及发行人设立以来余翀、胡卫清持股比例变化,说明控制权变更情况;说明以 2019-12-28 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日而非股权变更登记日作为控制权变更时点的依据是否充分,并说明是否符合当时《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二)项;

(2)说明 2019-12-28 股权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签署原因和真实性,协议签署后六个月才办理变更登记的原因,采用表决权委托的背景,并说明是否履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义务;

(3)结合股权结构、治理运作、余翀对外投资及任职、行政或刑事处罚、立案调查或侦查、大额负债等情况,说明未认定余翀为共同控制人的合理性,是否存在调整实际控制人范围以规避实际控制人认定、同业竞争或资金流水核查的情形。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子问(1),2019-12-28 余翀与胡卫清签署《关于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表决权委托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余翀将全部表决权委托胡卫清,并以 1 元价格转让 1,300 万股;约定六个月后 30 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余翀于 2019-12-06 申请辞任,胡卫清自 2019-12-23 起任董事长;工商变更于 2020-07-23 在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历史上,2009-05 至 2011-11 申议实业由双方各 50%控制;2011-11 至 2014-12 余翀 65%、胡卫清 35%;2015-12 至 2019-12 胡卫清直接及间接控制 57.75%、余翀 42.25%,共同控制;2019-12-28 后胡卫清取得 100%表决权;2021-01-11 荔园新控受让 4.75%后,胡卫清控制 95.25%。2020-12-28 资本公积转增前后,胡卫清控制的对应股份数由 3,076.9231 万股转换为 3,600 万股。回复据此以表决权委托生效日认定控制权发生实质变化,并援引 2023-02-17 发布、替代旧规则的《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说明应结合章程、协议、股东会、董事会及实际经营判断控制权。
  • 对子问(2),协议安排的直接背景是胡卫清在协议前已具有 57.75%的直接及间接持股,并且余翀已于 2019-12-23 离开董事长和董事岗位;将余翀 1,300 万股以 1 元转让与全部表决权委托结合,解决登记变更前的控制权行使问题。协议约定先等待六个月再在 30 个工作日内办理工商登记,工商登记的实际日期为 2020-07-23。回复通过协议、董事会决议、工商变更、股东确认及全国股转系统披露核对真实性,结论为协议已履行;当前 txt 未逐字载明股转系统具体披露公告编号,故公告编号应以正式披露件补核,不作推定。
  • 对子问(3),回复说明胡卫清在委托前已经是主要决策者,余翀于 2019-12-23 辞去董事长和董事,不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余翀的工资和社保由盛思科教承担,双方及其他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确认控制关系。核查覆盖余翀对外投资、任职、行政/刑事记录、失信和大额负债,并对 2019-12-28 后股东会、董事会实际表决进行复核;文本结论为余翀不是共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为规避同业竞争或资金流水核查而缩小认定范围的安排。对于其对外投资企业的全部清单,当前回复未在此区间逐一列示,需与关联方清单及流水底稿交叉核对。

核查程序:查阅全部工商档案、章程、历次“三会”文件、《表决权委托和股权转让协议》、股权变更登记资料;访谈胡卫清、余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部门负责人;取得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人员控制关系确认和承诺;核对员工名册、工资及社保;复核委托前后股东会、董事会表决;检索公开市场案例、公司法及发行上市规则、法院和证监会公开信息;穿透核查余翀对外投资、任职和资金流水(txt 行 700-914)。

核查意见: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及质控内核部门结论为,胡卫清自 2019-12-28 起控制发行人 100%表决权,余翀不构成共同实际控制人,控制权变更时点以协议生效日认定具有事实基础,发行人不存在规避控制人、同业竞争或资金流水核查的情形。

执业提示:本问题的关键不是登记日,而是表决权委托、董事长变更、实际决策和股东确认是否同向。复核时要特别保留 2019-12-23 离任、2019-12-28 委托、2020-07-23 登记、2021-01-11 4.75%转让四个节点,避免把登记时点机械等同于控制权时点。

问题10(首轮):盛思科教历史沿革、代持及关联交易(《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2022年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txt 行 7408-8496)

问询要点

(1)说明盛思科教历史沿革,历次股权转让是否真实、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历次股权变动款项是否已支付;

(2)结合盛思科教资产、负债和经营业绩,说明发行人转让盛思科教价格与历史入股价格差异较大的原因,转让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3)结合“万能遥控器及其遥控代码搜索方法”发明专利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要性、相关产品销售收入和毛利,说明专利转让原因及定价公允性;

(4)说明盛思科教主要客户、供应商,发行人向盛思科教销售产品内容、定价公允性和交易真实性;发行人律师对问题(1)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子问(1),回复称盛思科教自设立至回复日共发生 4 次增资、5 次股权转让和 1 次减资。2004-10-20 深圳市中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深中洲(2004)验字第 292 号验资报告,验证余翀 17 万元、胡卫清 16.50 万元、余燕妮 16.50 万元首期货币出资;后续验资还包括深中洲(2004)验字第 349 号。2006-03-15 签署《股权转让合同》,2006-04-10 完成登记,余燕妮名义 33%由余翀实际出资并持有,相关安排经(2006)深证字第 27795 号公证文件确认,名义转让价 5 万元且未发生实际对价支付。2008 年注册资本增至 300 万元,余翀、胡卫清各 150 万元,并有深正声(内)验字[2008]943号及 2009 年验资补充文件;2011-11 至 2012-01 发生 15%、15%、20%股权调整,使用 JZ20111124092,后以 JZ20120428041 恢复安排并支付 100 万元、75 万元。2014-12 发行人以 1,600 万元收购余翀、胡卫清持有的盛思科教 100%股权,协议编号为 JZ20141222113、JZ20141222115;2017-06 利保华辰以 1,200 万元、赋泽以 300 万元增资,2019-11-19 以《股权回购协议》回购少数股权,2020-01 发行人再将 100%股权转让给余翀,最终价格按 2020-12-29 银信评报字[2020]沪第2250号评估价值 875.615622 万元确定,并于 2020-12-31 签署补充协议二。回复结论为各项交易真实、款项已按约支付,历史名义持股已还原;但 2011 年米德相关财务资料缺失,部分早期价格公允性无法完全判断。
  • 对子问(2),1,600 万元收购、2017 年 1.5 亿元估值入股和 2020 年 875.62 万元转让分别对应不同经营阶段、资本结构和交易基础。2019 年末其他应付款中包括上海利保华辰 1,140 万元、广州赋泽 300 万元回购投资款;2020-07-30 以 2019 年审计净资产 2,674,064.67 元为基础,2020-08-07 补充约定,2020-12-29 评估值为 8,756,156.22 元,2020-12-31 补充协议二将价格调整为 8,756,156.22 元。回复结合资产负债、经营业绩、评估和支付凭证认为不存在利益输送;但 2011 年部分股东财务信息缺失,早期交易公允性留有“无法确定”的证据边界。
  • 对子问(3),2020-07-17 盛思科教将“万能遥控器及其遥控代码搜索方法”发明专利以含税 5,000 元转让给发行人。回复以专利权属、转让合同、登记手续、产品使用情况和同类技术价值核验,认为该专利已由发行人受让并不存在权属争议;发行人向盛思科教销售金额为 2020 年 1,199.77 万元、2021 年 1,168.06 万元、2022 年 1,004.86 万元,盛思科教对应毛利率分别为 13.14%、12.86%、19.22%,发行人整体毛利率分别为 25.47%、23.84%、25.84%。回复称第三方惠州爱宝达同类控制板报价约 3.17 元,发行人控制板平均约 60 元,相关差异未形成异常利益输送;专利对主营产品的具体收入贡献,若附件未列明,应以专利产品销售台账补核。
  • 对子问(4),回复核查盛思科教主要客户、供应商、发行人与盛思科教之间销售合同、订单、出库单、发票、回款及银行流水,结论为销售真实、定价与可比交易不存在重大异常,未发现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向盛思科教或其关联方转移利益。交易真实性核验同时覆盖 2020 年 1,199.77 万元和 2021 年 1,168.06 万元销售额,以及 2019 年末 1,140 万元、300 万元回购应付款。发行人律师的明确意见限于问题(1),财务定价和毛利分析主要由保荐人、会计师执行。

核查程序:查阅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档案、历次验资报告、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评估报告、股东会决议、银行流水、付款凭证、审计报告;访谈余翀、胡卫清、盛思科教相关人员并取得股东确认;核对专利证书、专利转让登记及资金支付;将盛思科教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名单交叉比对,执行销售合同、发票、出库、回款和现场核查(txt 行 8300-8496)。

核查意见: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认为,盛思科教历史股权变动总体真实,已披露的代持/实际出资安排已还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股权清晰的现存安排;早期个别交易因财务资料缺失只能形成有限结论。利益输送及交易真实性由保荐人、会计师结合资金流水和业务凭证认定不存在重大异常。

执业提示:关联企业交易不能只比交易价格。应把名义股东、实际出资、历史还原、回购应付款、专利权属、销售合同和资金闭环分别建证据链;对“无法取得历史财务资料”的阶段,应明确写成证据边界而不是推导为完全公允。

问题12(首轮):荔园新控回购权及股权转让限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2022年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txt 行 9440-9543)

问询要点

  • (1)说明特殊权利条款生效期间是否存在已经触发的履约义务,如有,说明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 (2)说明特殊权利项下的权利义务是否已经完全终结,终止协议和确认函的生效时间及法律效果是什么。
  • (3)说明是否存在现实或潜在纠纷,以及是否存在回购、对赌或其他特殊权利的效力恢复条款。
  • (4)结合发行人是否为义务承担主体,说明相关安排是否符合创业板审核问答问题 13 的要求。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子问(1),对触发履约义务和回购条件,2020-12-24 签署《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如截至 2023-06-30(或荔园新控书面同意的其他时间)发行人未实现合格 A 股公开发行或并购,或合格 IPO/并购前原股东及发行人发生重大违约,荔园新控可要求胡卫清、辰奕投资、盛思投资、众创投资连带回购;同时限制原股东质押、设置权利负担或转让导致持股低于 51%。回复逐一取得各方确认函,确认生效期间不存在重大违约或其他触发履约义务情形,因而不存在尚未履行的回购义务。
  • 对子问(2),对终止及效力,2021-06-01 胡卫清、辰奕投资、盛思投资、众创投资、发行人与荔园新控共同签署《终止协议》,自生效日起荔园新控回购权和原股东股权转让限制终止。各方《确认函》进一步确认相关特殊权利已经终止并视为自始无效,未附带恢复条款,荔园新控与发行人及原股东不存在仍有效、待生效或带恢复效力的对赌、回购安排。
  • 对子问(3),对纠纷和规则适用,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于 2023-02-27 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截至查询日未发现各方就特殊权利发生纠纷或潜在纠纷。回复说明 2023-02-17 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废止,改适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4-3,结论为公司非特殊权利义务承担方、权利已终止且无恢复条款。
  • 对子问(4),针对《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13(现适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4-3),回复以 2021-06-01《终止协议》及发行人、荔园新控、胡卫清、辰奕投资、盛思投资、众创投资分别出具的《确认函》为依据,确认发行人未承担需履行的回购义务,特殊权利已终止并视为自始无效,符合发行人是否为义务承担主体的审核要求。

核查程序:查阅《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终止协议》及各方确认函;核对 2020-12-24、2021-06-01 日期和 51%转让限制;查询三家司法公开网站及执行信息(txt 行 9522-9543)。

核查意见: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特殊权利生效期间没有触发履约义务,权利义务已完全终止并视为自始无效,不存在效力恢复条款及现实、潜在纠纷,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4-3要求。

执业提示:应区别“终止”“解除”“自始无效”三种法律效果;本案还要将 2023-06-30 触发日、2021-06-01 终止日、51%最低持股限制及各方确认函进行逐项勾稽。

问题14(首轮):现金分红、资金流水及分红去向(《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2022年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txt 行 9697-10320)

问询要点

  • (1)说明 2019、2020 年现金分红的金额、用途和具体去向。
  • (2)说明分红款是否直接或间接流向客户、供应商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资金回流、代垫或利益输送。
  • (3)按照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问题 54,说明流水核查范围、重要性水平、异常情况及核查结论;该问要求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意见,未要求发行人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子问(1),对分红金额和决策程序,2019-11-06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金股利 1,000.00 万元;2020-11-15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1,200.00 万元;2021-10-30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1,200.00 万元,三次均已支付完毕。2021 年胡卫清分红 654.75 万元、代扣个税 130.95 万元、实际 523.80 万元;辰奕投资 240 万元、个税 48 万元、实收 192 万元;盛思投资 180 万元、个税 36 万元、实收 144 万元;众创投资 68.25 万元、个税 13.65 万元、实收 54.60 万元;荔园新控 57 万元、无个税、实收 57 万元。
  • 对子问(2),对历史分红的实际用途,2019 年余翀取得 422.50 万元、胡卫清取得 170.60 万元(其中 92.70 万元用于垫付高管奖金,后已会计处理并补缴税款),辰奕投资 200 万元、盛思投资 150 万元、众创投资 56.90 万元;2020 年胡卫清分红 711.75 万元、扣税 142.35 万元、实际 569.40 万元,主要用于向余翀支付盛思科教股权转让款;辰奕投资 240 万元、盛思投资 180 万元、众创投资 68.25 万元,扣税后用于合伙人分红及正常投资理财。回复未发现分红直接或间接流向客户、供应商及其关联方。
  • 对子问(3),对资金流水范围和异常事项,发行人及控股、实际控制、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等主体纳入核查;报告期发行人银行账户由 2020 年 16 个增加至 2021 年、2022 年各 20 个,与业务规模匹配。2020 年现金支出 109.27 万元、2021 年 12.60 万元、2022 年 4.50 万元,主要是无银行卡生产员工工资、备用金和报销;胡卫清 2019 年代垫费用 101.69 万元,已计入利润表并补缴个税及滞纳金。2020 年部分高管费用报销薪酬 52.49 万元,2021 年起全部由发行人发放并代扣代缴。保荐人、会计师按单笔及单日累计 5 万元以上核查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未发现无合理解释的大额存取现或异常往来。

核查程序:查阅股东大会决议、分红台账、代扣个税及支付凭证;获取发行人及相关人员账户清单并函证,双向核对银行流水与账簿;覆盖报告期各期银行流水发生额 50%以上的大额流水,核查客户、供应商、关联方、工资、理财、股权款和分红去向;访谈财务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并复核整改及税款凭证(txt 行 9823-10320)。

核查意见: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认为现金分红已实际支付,主要用于股东家庭、投资理财、合伙人分红及盛思科教股权转让款,不存在流向客户、供应商及其关联方的异常情形;本问无发行人律师独立核查意见。

执业提示:分红合法性核查应同时关注股东会授权、实际支付、个税、资金去向及是否回流客户/供应商。对于高管奖金代垫和股权转让款,应将会计整改与资金流水闭环保存,不能只引用“用途正常”。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1. 问题2 创业板定位、问题3 收入和客户、问题4 成本、问题5 供应商、问题6 毛利率、问题7 期间费用、问题8 应收账款、问题9 存货及问题13 模具,属于纯业务/财务类或经营核查,已列总览,未作为独立法律问题展开。
  2. 2022 年年报更新涉及收入、客户、毛利和资金流水数据的更新,仅在问题10、问题14中补充与关联交易、股权转让及分红去向直接相关的数据。
  3. 原回复中未形成发行人律师独立意见的资金流水、定价和经营数据结论,不转写为律师法律意见。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1. 扫描版文件:无。
  2. 批次备注“官网检索无问询回复文件(待人工复核)”;当前有 16 份可提取 txt,仍需以深交所和发行人正式披露件核对版本及附件。
  3. 2019-12-28 协议对应的全国股转系统具体公告编号、余翀对外投资企业完整穿透表及 2011 年米德阶段的财务资料在当前主要回复区间未完整载明,需补调正式附件和底稿;其余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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