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301317·深市创业板)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上市/挂牌日期:2023-01-19 | 审核问询共 13 轮 | 本文档基于审核期间全部公开问询回复文件提炼(截至 2026-08-23) 依据文件:
-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2022-12-14)
- 2 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2022-12-14)
-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创业板上市委审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2022-06-07)
-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2022-05-16)
- 2、会计师事务所对关于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2022-05-16)
- 2、会计师事务所回复意见(2021年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 (2022-04-26)
- 2、会计师事务所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意见(2021年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 (2022-04-26)
- 1、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2021年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 (2022-04-26)
- 1、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意见(2021年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 (2022-04-26)
-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意见 (2022-02-23)
- 2、会计师事务所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意见 (2022-02-23)
- 2、会计师事务所回复意见(更新版) (2022-02-23)
- 1、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更新版) (2022-02-23)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是一家在 深市创业板 上市的公司。申报与注册过程涉及多轮问询。
二、法律问题总览
| 轮次 | 问题编号 | 问题主题 | 法律类别 | 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
|---|---|---|---|---|
| 第3轮 | 1 | 问题 1 | ||
| 请发行... | 一般法律 | 是 | ||
| 第3轮 | 2 | 问题 2 | ||
| 请发行... | 一般法律 | 是 | ||
| 第6轮 | 1 | 问题 46、经销... | 一般法律 | 是 |
| 第6轮 | 2 | 问题 46、经销商... | 一般法律 | 是 |
| 第6轮 | 3 | 问题 54、资金流水... | 一般法律 | 是 |
| 第6轮 | 4 | 问题 54、资金... | 一般法律 | 是 |
| 第6轮 | 5 | 问题 54、资金流水... | 一般法律 | 是 |
| 第7轮 | 1 | 问题 54、资金流水... | 一般法律 | 是 |
| 第8轮 | 1 | 问题 46、经销... | 一般法律 | 是 |
| 第8轮 | 2 | 问题 46、经销商... | 一般法律 | 是 |
| 第8轮 | 3 | 问题 54、资金流水... | 一般法律 | 是 |
| 第8轮 | 4 | 问题 54、资金... | 一般法律 | 是 |
| 第8轮 | 5 | 问题 54、资金流水... | 一般法律 | 是 |
| 第9轮 | 1 | 问题 54、资金流水... | 一般法律 | 是 |
| 第10轮 | 1 | 问题 54、资金流水... | 一般法律 | 是 |
| 第11轮 | 1 | 问题 54、资金流水... | 一般法律 | 是 |
| 第12轮 | 1 | 问题 46、经销... | 一般法律 | 是 |
| 第12轮 | 2 | 问题 46、经销商... | 一般法律 | 是 |
| 第12轮 | 3 | 问题 54、资金流水... | 一般法律 | 是 |
| 第12轮 | 4 | 问题 54、资金... | 一般法律 | 是 |
| 第12轮 | 5 | 问题 54、资金流水... | 一般法律 | 是 |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 1
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充分披露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第3轮)
问询要点: 问题 1 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充分披露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
回复与核查要点: 险。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一、发行人提醒投资者特别 关注的风险因素”补充披露如下:
“
(五)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风险
本次发行前,钟仁志、蔡海红夫妻通过直接及间接方式合计控制公司 95.33%的表决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后,钟仁志、蔡海红夫妻控 制的表决权比例降为 71.50%,控制权仍相对集中。钟仁志现任公司董事长、蔡 海红现任公司总经理,两人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具有较强影响力。公司已建立健 全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但如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地位,对 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决策和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施加不当影响, 可能会对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导致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的利益。
”
二、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招股说明书相关章节。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充分披露 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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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程序:详见文本
核查意见:详见文本
执业提示:本问题详细记录了相关核查过程,可供参考。
问题 2
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为防范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利用发行人供(第3轮)
问询要点: 问题 2 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为防范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利用发行人供
回复与核查要点: 应商转贷、占用发行人资金等行为采取的具体措施。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为防范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利用发行人供应商转贷、占用发行人 资金等行为采取的具体措施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六、公司报告期 内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
(三)发行人为防范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利用发行人供应商转贷、占用 发行人资金等行为采取的具体措施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方鑫磊新能源、鑫磊环保存在利用发行人供应商转 贷的情况,各期合计金额分别为 56,565.00 万元、55,800.00 万元和 7,600.00 万元。2021 年以来,实际控制人已针对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包括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及其控制的企业,下同) 利用发行人供应商转贷的情况逐步进行规范,2021 年转贷金额较 2019 年、 2020 年显著减少;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不存在利用发行人供应商转贷的情况。发行人向前述供应商采购价格公 允,鑫磊新能源、鑫磊环保不存在通过利用发行人供应商转贷行为为发行人承 担成本费用、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发行人为防范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利用发行人 供应商转贷等行为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发行人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发行人已制定了《资金管理内控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控制度, 对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以及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表决、防范关联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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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等事项作出了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上述内控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 执行。
2、实际控制人出具相关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钟仁志、蔡海红于 2021 年 5 月 29 日出具了《关 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的《公司章程》《关联 交易决策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提高守法合规意识;保证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财务独立,确保不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 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 司、其控股子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依法行使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高级管 理人员/关联方的权利,不滥用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 权利侵占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其控股子公司及其他 股东的利益;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若因未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 任而使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遭受损失的,本人愿意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钟仁志、蔡海红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出具了《关 于避免利用鑫磊股份供应商转贷的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1、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温岭市鑫磊新能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鑫磊新能源”)、温岭市鑫磊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磊 环保”)存在通过鑫磊股份的供应商进行转贷的情形,2021 年以来,本人已针 对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包括本人控制的除鑫磊股份以外的其他企业、本人近亲 属及其控制的企业,下同)利用鑫磊股份供应商转贷的情况逐步进行规范,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不存在利用鑫磊股份供 应商转贷的情形。鑫磊股份向前述供应商采购价格公允,鑫磊新能源、鑫磊环 保不存在通过利用鑫磊股份供应商转贷行为为鑫磊股份承担成本费用、进行利 益输送的情况。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不再通过鑫磊股份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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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转贷。
3、如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因转贷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罚或存在商业银行追 究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的情形,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与鑫 磊股份无关。
4、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至本人为鑫磊股份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如 本人违反本承诺函约定的内容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钟仁志、蔡海红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出具了《关 于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控制的企业中温岭市鑫磊新能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鑫磊新能源”)、温岭市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 磊房地产”)、温岭市鑫磊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磊置业”)及鑫磊博览城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磊博览城”)涉及房地产开发业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 企业自 2013 年起即未新增购买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前述四家企业中,鑫磊 新能源与鑫磊房地产投资开发的楼盘仅剩少量车位及商铺在售,鑫磊置业投资 开发的楼盘已清盘,鑫磊博览城投资开发的楼盘已封顶,目前正在销售中。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控制的企业将不会再新增从事房地产开 发业务,即不会自行投资或通过合资、合作、收购、委托他人等方式购买或取 得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鑫磊新能源、鑫磊房地产、鑫磊置业及鑫磊博览城将 继续在现有业务范围内进行经营,现有房地产开发业务结束后不会新增房地产 开发业务,将对相关公司进行注销或变更经营范围。
3、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至本人为鑫磊股份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
(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关于发行人上市后股份质押安排的承诺
为保证发行人上市后的控制权稳定,钟仁志、蔡海红及鑫磊科技、鸿圣投 资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出具了《关于股份质押安排的承诺》。发行人已在招股说 明书“第十节 投资者保护”之“五、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重要承诺及约束措 施”中补充披露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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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关于发行人上市后股份质押安排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钟仁志、蔡海红,发行人控股股东鑫磊科技及发行人持 股 5%以上股东鸿圣投资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钟仁志、蔡海红、鑫磊科技、鸿圣投资作为发 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前述主体以下合称“前述股东”)合计持有发行 人 95.3347%的股份。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前述股东如拟实施股票质押的, 将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承诺前 述期限内累计滚存质押股份比例将始终不超过本次发行后前述股东合计持股数 量的 30%。”
”
二、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保荐机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了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包括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 其他企业、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及其控制的企业,下同)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
核查程序:详见文本
核查意见:详见文本
执业提示:本问题详细记录了相关核查过程,可供参考。
问题 46、经销(第6轮)
问询要点: 问题 46、经销
回复与核查要点: 商模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审核问答》关于 经销商模式等规定对经销商模式下的收入确认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结合客户姓名对象、送货地址、购买数量、消费次数、客单量、消费 金额及付款等实际情况,对线上渠道终端销售收入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刷单 等虚增收入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发行人回复说明】 一、按照产品类别划分说明自主品牌模式下直销、经销收入及占比变化的 原因及合理性,2019 年直销收入大幅下降的原因
2018 年-2021 年,公司各类产品自主品牌模式下直销、经销收入及占比变 化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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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自主品 销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牌产品 模式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经销 15,140.51 92.60% 16,993.83 92.87% 17,144.41 91.84% 14,665.05 86.06% 螺杆机 直销 1,209.65 7.40% 1,304.47 7.13% 1,522.93 8.16% 2,374.91 13.94% 小计 16,350.16 100.00% 18,298.30 100.00% 18,667.34 100.00% 17,039.97 100.00% 经销 457.73 70.05% 240.99 68.87% 197.78 98.84% - - 活塞机 直销 195.73 29.95% 108.95 31.13% 2.32 1.16% 1.42 100.00% 小计 653.46 100.00% 349.94 100.00% 200.10 100.00% 1.42 100.00% 经销 4,687.26 68.48% 3,111.30 59.33% 450.41 79.46% - - 离心鼓 直销 2,156.96 31.52% 2,133.19 40.67% 116.46 20.54% - - 风机 小计 6,844.22 100.00% 5,244.49 100.00% 566.87 100.00% - - 合同能源管理 1,364.60 1,324.48 1,719.32 1,572.05 自主品牌合计 25,212.44 25,217.21 21,153.63 18,613.44
2018 年-2021 年,公司螺杆机自主品牌各期直销占比分别为 13.94%、
8.16%、7.13%和 7.40%,2018 年度螺杆机自主品牌直销收入高于报告期其他年
度,主要原因系 2018 年公司推广两级压缩系列产品,凭借其稳定的性能,该系
列产品在江苏等地的传统纺织行业得到大范围的推广,实现了螺杆机直销收入
的增长,2019 年纺织行业受国内环保政策推行与国际宏观经济环境不稳定的双
重压力,整体市场显现疲态,导致螺杆机直销收入大幅下滑。2018 年-2021 年,
公司螺杆机自主品牌经销收入占比较高,分别为 86.06%、91.84%、92.87%和
92.60%,螺杆机自主品牌经销收入保持稳中有升的趋势。
公司活塞机产品主要进行境外销售,业务开展以 ODM 方式为主。报告期
内,活塞机自主品牌产品销售规模整体较低。2019 年以来,公司新产品新能源
客车专用活塞机实现量产销售,报告期内经销收入主要来源于该产品的销售;
2019 年开始,公司拓展了电商销售渠道,通过京东、天猫等平台开设店铺进行
线上销售,逐渐形成了小规模的直销收入。
公司离心式鼓风机主要应用于水泥、建材、污水处理、纺织、医疗、食品、
水产养殖等行业和领域,2019 年度公司离心鼓风机产品尚处于市场推广初期,
前期市场开拓阶段过程中,因产品终端成功应用案例较少,产品推广通常需要
借助具有销售渠道和客户资源的经销商进入终端用户,因此 2019 年度公司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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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风机产品经销占比相对较高。对于大排量工业领域用离心鼓风机,由于其产 品功率大,产品造价高,并且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可能涉及前期勘察或定制化成 分,部分工业类企业出于产品质量、维保等方面的考虑,会倾向于与生产厂商 直接签订购销合同,2020 年度、2021 年度,随着公司离心鼓风机产品终端成功 应用案例的增加,客户对公司产品认可度提升,公司离心鼓风机产品直销收入 占比较 2019 年度提升。2021 年较 2020 年,公司自主品牌模式下离心鼓风机经 销收入占比提高,主要原因系 2021 年公司推出了陶瓷滚珠轴承离心式鼓风机, 该类产品功率规格更小、产品体积紧凑、标准化程度较高,客户地域分布广泛, 客户较为分散,该类产品更适合进行经销销售,2021 年自主品牌模式下该产品 收入占比为 47.36%,其中经销收入占比为 98.93%。
综上,公司各产品类别自主品牌模式下直销、经销收入及占比的变化具有 合理性;2019 年,受纺织行业需求疲软影响,螺杆机自主品牌直销收入大幅下 降,导致自主品牌直销收入整体下降,具有合理性。
二、按照产品类别划分说明自主品牌模式下经销商的具体情况,认定为买 断式经销的依据是否充分,采取经销商模式的必要
核查程序:详见文本
核查意见:详见文本
执业提示:本问题详细记录了相关核查过程,可供参考。
问题 46、经销商(第6轮)
问询要点: 问题 46、经销商
回复与核查要点: 模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审核问答》关于经 销商模式等规定对经销商模式下的收入确认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一)中介机构应重点关注其收入实现的真实性,详细核查经销商具体业 务模式及采取经销商模式的必要性,经销商模式下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的规定,经销商选取标准、日常管理、定价机制(包括营销、运输费用承 担和补贴等)、物流(是否直接发货给终端客户)、退换货机制、销售存货信息 系统等方面的内控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经销商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 对经销商的信用政策是否合理等
1、收入实现的真实性
申报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客户访谈
申报会计师分别于 2019 年 3-8 月、2020 年 10 月-2021 年 3 月、2021 年 6-7 月、2022 年 1-4 月对发行人经销客户进行了访谈,参观了客户经营场所,访谈 内容主要包括报告期内客户与发行人的交易开展情况、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等内容,未见异常。核查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经销收入 20,285.50 20,346.12 17,792.60
经销访谈金额 12,880.74 12,542.29 11,954.42
其中:现场走访金额 8,975.78 11,173.09 11,453.93 视频访谈金额 3,904.96 1,369.20 500.49 核查比例 63.50% 61.64% 67.19%
走访过程中,视客户意愿取得部分经销商客户报告期内的收发存数据、终 端销售数据、发货单、销售发票等;视经销商终端客户意愿,采用对终端客户 进行实地走访或远程拍照等方式查看公司产品在终端客户处的使用情况,未见 异常。
(2)客户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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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会计师向发行人主要经销客户进行了函证,就主要经销客户报告期内 与公司的交易金额、回款金额、期末往来余额等事项进行了确认,未见异常, 核查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经销商回函确认收入金额 14,122.39 13,613.30 12,714.85 经销收入金额 20,285.50 20,346.12 17,792.60 核查比例 69.62% 66.91% 71.46%
(3)获取经销商库存数据
申报会计师在对发行人主要经销客户访谈过程中,对其存货进行了监盘或 取得了部分经销商客户期末库存数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提供库存数据经销客户收入金额 12,454.33 12,136.31 10,520.62 经销收入金额 20,285.50 20,346.12 17,792.60 销售占比 61.40% 59.65% 59.13% 相关经销客户期末库存数据(台) 960 1,459 1,092 对应客户销售数量(台) 9,334 12,370 11,375 期末库存占销售数量比例 10.28% 11.79% 9.60%
经与相应经销客户销售数量进行对比,期末发行人主要经销商客户库存数 量处于合理水平,且根据对主要经销商的访谈记录,主要经销商不存在铺货销 售发行人产品的情形。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经销收入真实、准确、完整。
2、经销商具体业务模式及采取经销商模式的必要性
申报会计师访谈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销售部门负责人,了解发行人经销 商具体业务模式及采取经销商模式的必要性,具体情况如下:
(1)经销商具体业务模式
报告期内,发行人螺杆机自主品牌销售以经销为主,离心鼓风机自主品牌 销售也存在一定比例的经销收入。经销模式下,发行人对经销商的销售均为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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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式销售,经销商客户购入货物后,自行定价、自行销售、自负盈亏。
(2)采取经销商模式的必要性
发行人主要产品包括螺杆式空压机、小型活塞式空压机、离心式鼓风机等
三大系列 300 余种型号,广泛应用于机械制造、石化化工、矿山冶金、纺织服 装、医疗行业、食品行业、水泥行业、污水处理、电力行业、水产养殖等领域 以及家庭、商业场所等小流量空气动力需求领域,具有单一终端客户采购量较 少、终端客户数量众多且区域分布广泛的特点,全部采用直销模式难度较大。 发行人通过经销商销售至终端客户,能够覆盖更大的客户群体,保障发行人产 品终端投放的及时性和稳定性,降低公司的销售成本,采取经销商模式具有必 要性。
3、经销商模式下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报告期内,发行人经销商模式下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和具体原则如下:
销售 产品是否需 产品是否涉 业务特性 会计政策 具体原则 模式 要安装验收 及定制化 主要为螺杆机及 部分离心鼓风机 公司对经销商 产品,买断式销 本公司
核查程序:详见文本
核查意见:详见文本
执业提示:本问题详细记录了相关核查过程,可供参考。
问题 54、资金流水核查”的(第6轮)
问询要点: 问题 54、资金流水核查”的
回复与核查要点: 要求逐条核查并发表明确结论。
【发行人回复说明】 一、请发行人说明实际控制人所得分红款的去向,是否存在与发行人客户 及关联方、供应商及关联方间的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 情形
2019 年、2020 年公司现金分红 5,000 万元、3,800 万元,2021 年公司未进 行现金分红,实际控制人钟仁志、蔡海红及其控制的鑫磊科技取得的现金分红 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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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股东名称 2020年 2019年 蔡海红(税后) 145.09 186.11 其中:直接取得分红(税后) 83.98 110.50 通过鸿圣投资取得分红(税后) 61.11 75.61 钟仁志(税后) 615.85 810.33 钟仁志、蔡海红合计取得分红(税后) 760.94 996.44 鑫磊科技(含税) 2,509.50 3,301.98 注:鑫磊科技为钟仁志、蔡海红 100%持股的公司,鑫磊科技取得现金分红后,未再 进行分配。 实际控制人钟仁志、蔡海红以及鑫磊科技所得现金分红款去向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年 2019年
个人借贷 - 200.00
关联公司用于归还银行贷款 - 710.00
钟仁志、蔡海红 所得现金分红款 关联公司用于归还往来款 745.09 62.00 去向 零星支出 15.85 24.44 合计 760.94 996.44 注 钟仁志个人借贷 2,000.00 - 关联公司用于归还银行贷款 60.00 2,350.00 鑫磊科技所得现 关联公司用于归还往来款 449.50 950.00 金分红款去向 零星支出 - 1.98 合计 2,509.50 3,301.98 注:钟仁志个人借贷 2,000.00 万元系钟仁志收到分红前向他人拆借 2,000.00 万元用于支 付法院执行款,分红到账后归还该笔短期拆借款。
实际控制人钟仁志、蔡海红所得现金分红款主要去向为个人借贷、关联公 司鑫磊新能源,鑫磊科技所得现金分红款主要去向为钟仁志个人借贷、关联公 司鑫磊新能源、鑫磊环保,流向关联公司鑫磊新能源、鑫磊环保的款项主要用 于归还银行贷款、归还浙江利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往来款。
浙江利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客户利欧集团浙江泵业有限公司、浙江 利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利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关联方,报告期内,公 司与前述三家公司的交易金额较低,定价公允,除上述情况之外,实际控制人 所得分红款去向不涉及与公司客户及关联方、供应商及关联方间的资金往来;
2-375
综上所述,实际控制人所得分红款去向不存在重大异常,不存在为公司分担成 本费用的情形。
【申报会计师核查程序核查情况】 二、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与发行人客户及其关联方、供应商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 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形,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的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对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了解报告期内所得现金分红的去向;取得了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鑫磊科技取得现金分红后的资金流水,核查了资金流水去 向,对流向关联公司的流水进行了穿透核查,并取得了支持性证据。
2、取得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个人信用报告、个人银行账户明细及已提供全 部银行账户明细的承诺,陪同其前往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 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民生 银行、兴业银行、台州银行、泰隆银行、民泰银行、浙商银行等 16 家银行查询 银行开户情况,对银行互转情况进行交叉核对,以确认银行账户的完整性。
申报会计师核查的钟仁志、蔡海红的个人银行账户分别为 36 个、28 个。 对上述账户报告期内单笔收支金额在 5 万元及以上的所有资金流水进行逐一记 录,就相关资金流水对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确认,了解交易对手方、往来性质 并取得支持性证据,核查了是否存在与发行人客户及其关联方、供应商及其关 联方的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自然人王韬文之间存在资金往来, 王韬文系发行人供应商台州市久弘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弘机械”)及发 行人客户宁德博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沙机械”)的股东,其中, 王韬文持有久弘机械 30.00%股权,持有博沙机械 40.00%股权。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与自然人王韬文之间资金往来具体情况如下:
资金往来 情况说明
核查程序:详见文本
核查意见:详见文本
执业提示:本问题详细记录了相关核查过程,可供参考。
问题 54、资金(第6轮)
问询要点: 问题 54、资金
回复与核查要点: 流水核查”的要求逐条核查并发表明确结论
申报会计师就发行人资金流水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 “
核查程序:详见文本
核查意见:详见文本
执业提示:本问题详细记录了相关核查过程,可供参考。
问题 54、资金流水核查”的要求进行了逐条核查,核查情况如下:(第6轮)
问询要点: 问题 54、资金流水核查”的要求进行了逐条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回复与核查要点: 修订)》
(一)发行人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较大缺陷
申报会计师访谈了发行人财务负责人,查阅了发行人资金管理内控制度文 件,了解发行人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及其运行情况;执行穿行测试及内 部控制测试,评价发行人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申报会计师出具了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072 号”的《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认为发行人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及相关规定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 的内部控制。
申报会计师出具了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939 号”的《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认为发行人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申报会计师出具了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0362 号”的《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认为发行人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2-380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较大 缺陷。
(二)是否存在银行账户不受发行人控制或未在发行人财务核算中全面反 映的情况,是否存在发行人银行开户数量等与业务需要不符的情况
申报会计师取得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企业信用报告、 报告期内银行对账单并进行银行函证,对银行对账单中出现的银行账户进行交 叉核对,核查是否存在银行账户清单以外的账户;对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单笔收支金额在 20 万元及以上的所有资金流水进行核查,将银行对账单和银 行日记账进行双向核对,核查资金流入流出是否全部入账。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银行账户 不受发行人控制或未在发行人财务核算中全面反映的情况,报告期各期末,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银行账户数量合计分别为 15 个、15 个、17 个和 18 个,不存在 发行人银行开户数量等与业务需要不符的情况。
(三)发行人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存在重大异常,是否与公司经营活动、资 产购置、对外投资等不相匹配
申报会计师取得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全部银行流水,对报告期 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单笔收支金额在 20 万元及以上的所有资金流水进行核查, 核实交易内容与交易对手,并与银行日记账进行双向核对,关注是否存在重大 异常,是否与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购置、对外投资等不相匹配。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活动大额资金往来主要为收到销售商品货 款、支付供应商采购款、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等,与其经营活动 相匹配;发行人投资活动大额资金往来主要为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购建固定 资产支付的现金、投资支付的现金等,与其投资活动相匹配;筹资活动大额资 金往来主要为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分配股利支付的现 金等,与其筹资活动相匹配。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大额资金往来不存在重大异 常,与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购置、对外投资等相匹配。
2-381
(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 员等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申报会计师取得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全部银行流水,对报告期 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单笔收支金额在 20 万元及以上的所有资金流水进行核查, 核实交易内容与交易对手,并与银行日记账进行双向核对;取得了发行人实际 控制人、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的银行流水,对单笔收支金 额在 5 万元及以上的所有资金流水进行核查,取得了控股股东鑫磊科技的银行 流水,对单笔收支金额在 20 万元及以上的所有资金流水进行核查,了解交易对 手、往来性质,关注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大额资金往来主要 为现金分红,与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的资金往来主要为工 资薪金等。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等不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五)发行人是否存在大额或频繁取现的情形,是否无合理解释;发行人 同一账户或不同账户之间,是否存在金额、日期相近的异常大额资金进出的情 形,是否无合理解释
申报会计师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现金日记账,并结合对发行人银行流 水的核查,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大额或频繁取现的情形;在对发行人银行流水 核查的过程中,关注是否存在金额、日期相近的异常大额资金进出的情形。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取现金额分别为 11.51 万 元、36.00 万元和 18.60 万元,不存在大额或频繁取现的情形;发行人同一账户 或不同账户之间,不存在金额、日期相近的异常大额资金进出的情形。
(六)发行人是否存在大额购买无实物形态资产或服务(如商标、专利技 术、咨询服务等)的情形,如存在,相关交易的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疑问
申报会计师查阅了发行人财务明细账,查阅了发行人重要的商务合同,结 合对发行人银行流水的核查,核查是否存在大额购买无实物形态资产或服务 (如商标、专利技术、咨询服务等)的情形。
2-382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大额购买无实物形态资产或 服务的情形主要包括购买驰名商标申报咨询服务费用 67.00 万元、IPO 中介咨询 费用 536.79 万元、专利申请费用 116.73 万元、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咨询 服务费用 49.00 万元、知识产权诉讼律师费用 49.06 万元,相关咨询服务具有真 实性及合理性。发行人除购买前述无实物形态资产或服务外,不存在其他大额 购买无实物形态资产或服务(如商标、专利技术、咨询服务等)的情形。
(七)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大额资金往来较多且无合理解释,或者 频繁出现大额存现、取现情形
申报会计师取得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对单笔收支金 额在 5 万元及以上的所有资金流水进行逐一记录,了解交易对手、往来性质, 获取资金用途证明文件等,核实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大额资金往来的背景及合 理性。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大额资 金往来均可合理解释,不存在频繁异常大额存现、取现的情形。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是否从 发行人获得大额现金分红款、薪酬或资产转让款、转让发行人股权获得大额股 权转让款,主要资金流向或用途存在重大异常
申报会计师取得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 位人员的银行流水,对单笔收支金额在 5 万元及以上的所有资金流水进行核查, 关注从发行人获得大额现金分红款、薪酬等主要资金流向或用途;取得了控股
核查程序:详见文本
核查意见:详见文本
执业提示:本问题详细记录了相关核查过程,可供参考。
问题 54、资金流水核查”的要求进行了逐条核查,履行了以下主要核(第7轮)
问询要点: 问题 54、资金流水核查”的要求进行了逐条核查,履行了以下主要核
回复与核查要点: 修订)》 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资金管理内控制度文件,了解、评价并测试了发行人与货 币资金管理、关联方及其交易管理等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
2、取得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企业信用报告、报告期 内银行对账单并进行银行函证,对银行对账单中出现的银行账户进行交叉核对, 核查是否存在银行账户清单以外的账户;对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单笔收 支金额在 20 万元及以上的所有资金流水进行核查,将银行对账单和银行日记账 进行双向核对,核查资金流入流出是否全部入账,关注是否存在重大异常;
3、取得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的 银行流水,对单笔收支金额在 5 万元及以上的所有资金流水进行核查,取得了 控股股东鑫磊科技、员工持股平台鸿圣投资的银行流水,对单笔收支金额在 20 万元及以上的所有资金流水进行核查,了解交易对手、往来性质,重点关注是 否存在关联方代付成本、费用,代收代付客户、供应商等往来款项等情况;
4、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现金日记账,并结合对发行人银行流水的核查, 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大额或频繁取现的情形;在对发行人银行流水核查的过程 中,关注是否存在金额、日期相近的异常大额资金进出的情形;
5、获取发行人主要业务循环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并执行穿行测试和控制测 试,测试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设计合理并得到有效执行;
6、对发行人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进行了走访,确认其是否存在与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关联方存在资金往来、利益安 排等情形,确认其是否存在代发行人收取客户款项或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情形。
经核查,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与自然人王韬文(系发行人供应商久弘机 械及客户博沙机械的股东)之间存在资金往来,系实际控制人申请经营贷款时,
2-220
由王韬文帮忙进行转贷,经营贷款由银行受托支付给王韬文后王韬文转回实际 控制人账户相同金额,不存在异常,公司与久弘机械、博沙机械之间交易价格 公允,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实际控制人母亲 丁复兰与自然人王韬文存在资金往来,系代钟仁志向王韬文支付融资利息,丁 复兰与自然人李素娥(系发行人供应商江苏淮宇铸造有限公司的股东)存在资 金往来,系个人借款及归还借款、支付利息,均不涉及发行人,不存在为发行 人承担成本费用、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不存在体外资金循 环形成销售回款、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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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鑫磊压缩机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 复》之签章页)
签字会计师签名: _______________
李惠丰
_______________
邓红玉
_______________
刘亚芹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2 年 4 月 25 日
2-222
核查程序:详见文本
核查意见:详见文本
执业提示:本问题详细记录了相关核查过程,可供参考。
问题 46、经销(第8轮)
问询要点: 问题 46、经销
回复与核查要点: 商模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审核问答》关于 经销商模式等规定对经销商模式下的收入确认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172
(2)结合客户姓名对象、送货地址、购买数量、消费次数、客单量、消费 金额及付款等实际情况,对线上渠道终端销售收入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刷单 等虚增收入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按照产品类别划分说明自主品牌模式下直销、经销收入及占比变化的
原因及合理性,2019 年直销收入大幅下降的原因
2018 年-2021 年,公司各类产品自主品牌模式下直销、经销收入及占比变
化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自主品 销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牌产品 模式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经销 15,140.51 92.60% 16,993.83 92.87% 17,144.41 91.84% 14,665.05 86.06% 螺杆机 直销 1,209.65 7.40% 1,304.47 7.13% 1,522.93 8.16% 2,374.91 13.94% 小计 16,350.16 100.00% 18,298.30 100.00% 18,667.34 100.00% 17,039.97 100.00% 经销 457.73 70.05% 240.99 68.87% 197.78 98.84% - - 活塞机 直销 195.73 29.95% 108.95 31.13% 2.32 1.16% 1.42 100.00% 小计 653.46 100.00% 349.94 100.00% 200.10 100.00% 1.42 100.00% 经销 4,687.26 68.48% 3,111.30 59.33% 450.41 79.46% - - 离心鼓 直销 2,156.96 31.52% 2,133.19 40.67% 116.46 20.54% - - 风机 小计 6,844.22 100.00% 5,244.49 100.00% 566.87 100.00% - - 合同能源管理 1,364.60 1,324.48 1,719.32 1,572.05 自主品牌合计 25,212.44 25,217.21 21,153.63 18,613.44
2018 年-2021 年,公司螺杆机自主品牌各期直销占比分别为 13.94%、
8.16%、7.13%和 7.40%,2018 年度螺杆机自主品牌直销收入高于报告期其他年
度,主要原因系 2018 年公司推广两级压缩系列产品,凭借其稳定的性能,该系
列产品在江苏等地的传统纺织行业得到大范围的推广,实现了螺杆机直销收入
的增长,2019 年纺织行业受国内环保政策推行与国际宏观经济环境不稳定的双
重压力,整体市场显现疲态,导致螺杆机直销收入大幅下滑。2018 年-2021 年,
公司螺杆机自主品牌经销收入占比较高,分别为 86.06%、91.84%、92.87%和
92.60%,螺杆机自主品牌经销收入保持稳中有升的趋势。
1-173
公司活塞机产品主要进行境外销售,业务开展以 ODM 方式为主。报告期 内,活塞机自主品牌产品销售规模整体较低。2019 年以来,公司新产品新能源 客车专用活塞机实现量产销售,报告期内经销收入主要来源于该产品的销售; 2019 年开始,公司拓展了电商销售渠道,通过京东、天猫等平台开设店铺进行 线上销售,逐渐形成了小规模的直销收入。
公司离心式鼓风机主要应用于水泥、建材、污水处理、纺织、医疗、食品、 水产养殖等行业和领域,2019 年度公司离心鼓风机产品尚处于市场推广初期, 前期市场开拓阶段过程中,因产品终端成功应用案例较少,产品推广通常需要 借助具有销售渠道和客户资源的经销商进入终端用户,因此 2019 年度公司离心 鼓风机产品经销占比相对较高。对于大排量工业领域用离心鼓风机,由于其产 品功率大,产品造价高,并且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可能涉及前期勘察或定制化成 分,部分工业类企业出于产品质量、维保等方面的考虑,会倾向于与生产厂商 直接签订购销合同,2020 年度、2021 年度,随着公司离心鼓风机产品终端成功 应用案例的增加,客户对公司产品认可度提升,公司离心鼓风机产品直销收入 占比较 2019 年度提升。2021 年较 2020 年,公司自主品牌模式下离心鼓风机经 销收入占比提高,主要原因系 2021 年公司推出了陶瓷滚珠轴承离心式鼓风机, 该类产品功率规格更小、产品体积紧凑、标准化程度较高,客户地域分布广泛, 客户较为分散,该类产品更适合进行经销销售,2021 年自主品牌模式下该产品 收入占比为 47.36%,其中经销收入占比为 98.93%。
综上,公司各产品类别自主品牌模式下直销、经销收入及占比的变化具有 合理性;2019 年,受纺织行业需求疲软影响,螺杆机自主品牌直销收入大幅下 降,导致自主品牌直销收入整体下降,具有合理性。
1-174
二、按照产品类
核查程序:详见文本
核查意见:详见文本
执业提示:本问题详细记录了相关核查过程,可供参考。
问题 46、经销商(第8轮)
问询要点: 问题 46、经销商
回复与核查要点: 模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审核问答》关于经 销商模式等规定对经销商模式下的收入确认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一)中介机构应重点关注其收入实现的真实性,详细核查经销商具体业 务模式及采取经销商模式的必要性,经销商模式下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的规定,经销商选取标准、日常管理、定价机制(包括营销、运输费用承 担和补贴等)、物流(是否直接发货给终端客户)、退换货机制、销售存货信息 系统等方面的内控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经销商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 对经销商的信用政策是否合理等
1、收入实现的真实性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客户访谈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分别于 2019 年 3-8 月、2020 年 10 月-2021 年 3 月、 2021 年 6-7 月、2022 年 1-4 月对发行人经销客户进行了访谈,参观了客户经营 场所,访谈内容主要包括报告期内客户与发行人的交易开展情况、与发行人之 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内容,未见异常。核查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经销收入 20,285.50 20,346.12 17,792.60
经销访谈金额 12,880.74 12,542.29 11,954.42
其中:现场走访金额 8,975.78 11,173.09 11,453.93 视频访谈金额 3,904.96 1,369.20 500.49 核查比例 63.50% 61.64% 67.19%
走访过程中,视客户意愿取得部分经销商客户报告期内的收发存数据、终
1-188
端销售数据、发货单、销售发票等;视经销商终端客户意愿,采用对终端客户 进行实地走访或远程拍照等方式查看公司产品在终端客户处的使用情况,未见 异常。
(2)客户函证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向发行人主要经销客户进行了函证,就主要经销客 户报告期内与公司的交易金额、回款金额、期末往来余额等事项进行了确认, 未见异常,核查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经销商回函确认收入金额 14,122.39 13,613.30 12,714.85 经销收入金额 20,285.50 20,346.12 17,792.60 核查比例 69.62% 66.91% 71.46%
(3)获取经销商库存数据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在对发行人主要经销客户访谈过程中,对其存货进 行了监盘或取得了部分经销商客户期末库存数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提供库存数据经销客户收入金额 12,454.33 12,136.31 10,520.62 经销收入金额 20,285.50 20,346.12 17,792.60 销售占比 61.40% 59.65% 59.13% 相关经销客户期末库存数据(台) 960 1,459 1,092 对应客户销售数量(台) 9,334 12,370 11,375 期末库存占销售数量比例 10.28% 11.79% 9.60%
经与相应经销客户销售数量进行对比,期末发行人主要经销商客户库存数 量处于合理水平,且根据对主要经销商的访谈记录,主要经销商不存在铺货销 售发行人产品的情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经销收入真实、 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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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销商具体业务模式及采取经销商模式的必要性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访谈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销售部门负责人,了解
发行人经销商具体业务模式及采取经销商模式的必要性,具体情况如下:
(1)经销商具体业务模式
报告期内,发行人螺杆机自主品牌销售以经销为主,离心鼓风机自主品牌
销售也存在一定比例的经销收入。经销模式下,发行人对经销商的销售均为买 断式销售,经销商客户购入货物后,自行定价、自行销售、自负盈亏。
(2)采取经销商模式的必要性
发行人主要产品包括螺杆式空压机、小型活塞式空压机、离心式鼓风机等
三大系列 300 余种型号,广泛应用于机械制造、石化化工、矿山冶金、纺织服 装、医疗行业、食品行业、水泥行业、污水处理、电力行业、水产养殖等领域 以及家庭、商业场所等小流量空气动力需求领域,具有单一终端客户采购量较 少、终端客户数量众多且区域分布广泛的特点,全部采用直销模式难度较大。 发行人通过经销商销售至终端客户,能够覆盖更大的客户群体,保障发行人产 品终端投放的及时性和稳定性,降低公司的销售成本,采取经销商模式具有必 要性。
3、经销商模式下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报告期内,发行人经销商模式下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和具体原则如下:
销售 产品是否需 产品是否涉 业务特性 会计政策 具体原则 模式 要安装验收 及定制化 主要为螺杆机及 部分离心鼓风机 本公司在履行了 公司对经销商
核查程序:详见文本
核查意见:详见文本
执业提示:本问题详细记录了相关核查过程,可供参考。
问题 54、资金流水核查”的(第8轮)
问询要点: 问题 54、资金流水核查”的
回复与核查要点: 要求逐条核查并发表明确结论。
回复:
一、请发行人说明实际控制人所得分红款的去向,是否存在与发行人客户 及关联方、供应商及关联方间的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 情形
2019 年、2020 年公司现金分红 5,000 万元、3,800 万元,2021 年公司未进 行现金分红,实际控制人钟仁志、蔡海红及其控制的鑫磊科技取得的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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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股东名称 2020年 2019年
蔡海红(税后) 145.09 186.11 其中:直接取得分红(税后) 83.98 110.50 通过鸿圣投资取得分红(税后) 61.11 75.61 钟仁志(税后) 615.85 810.33 钟仁志、蔡海红合计取得分红(税后) 760.94 996.44 鑫磊科技(含税) 2,509.50 3,301.98 注:鑫磊科技为钟仁志、蔡海红 100%持股的公司,鑫磊科技取得现金分红后,未再进行 分配。 实际控制人钟仁志、蔡海红以及鑫磊科技所得现金分红款去向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年 2019年
个人借贷 - 200.00
关联公司用于归还银行贷款 - 710.00
钟仁志、蔡海红 所得现金分红款 关联公司用于归还往来款 745.09 62.00 去向 零星支出 15.85 24.44 合计 760.94 996.44 注 钟仁志个人借贷 2,000.00 - 关联公司用于归还银行贷款 60.00 2,350.00 鑫磊科技所得现 关联公司用于归还往来款 449.50 950.00 金分红款去向 零星支出 - 1.98 合计 2,509.50 3,301.98 注:钟仁志个人借贷 2,000.00 万元系钟仁志收到分红前向他人拆借 2,000.00 万元用于支 付法院执行款,分红到账后归还该笔短期拆借款。 实际控制人钟仁志、蔡海红所得现金分红款主要去向为个人借贷、关联公 司鑫磊新能源,鑫磊科技所得现金分红款主要去向为钟仁志个人借贷、关联公 司鑫磊新能源、鑫磊环保,流向关联公司鑫磊新能源、鑫磊环保的款项主要用 于归还银行贷款、归还浙江利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往来款。
浙江利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客户利欧集团浙江泵业有限公司、浙江 利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利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关联方,报告期内,公 司与前述三家公司的交易金额较低,定价公允,具体情况详见本回复“2.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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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及子公司”之“二、说明发行人关联方的股东、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 与发行人及子公司的客户、供应商、核心人员是否存在交叉重叠情况,是否存 在其他特殊利益安排”之回复;除上述情况之外,实际控制人所得分红款去向 不涉及与公司客户及关联方、供应商及关联方间的资金往来;综上所述,实际 控制人所得分红款去向不存在重大异常,不存在为公司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二、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与发行人客户及其关联方、供应商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 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形,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的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对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了解报告期内所得现金分红的去向;取得了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鑫磊科技取得现金分红后的资金流水,核查了资金流水去 向,对流向关联公司的流水进行了穿透核查,并取得了支持性证据。
2、取得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个人信用报告、个人银行账户明细及已提供全 部银行账户明细的承诺,陪同其前往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 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民生 银行、兴业银行、台州银行、泰隆银行、民泰银行、浙商银行等 16 家银行查询 银行开户情况,对银行互转情况进行交叉核对,以确认银行账户的完整性。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的钟仁志、蔡海红的个人银行账户分别为 36 个、 28 个。对上述账户报告期内单笔收支金额在 5 万元及以上的所有资金流水进行 逐一记录,就相关资金流水对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确认,了解交易对手方、往 来性质并取得支持性证据,核查了是否存在与发行人客户及其关联方、供应商 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自然人王韬文之间存在资金往来, 王韬文系发行人供应商台州市久弘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弘机械”)及发 行人客户宁德博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沙机械”)的股东,其中, 王韬文持有久弘机械 30.00%股权,持有博沙机械 40
核查程序:详见文本
核查意见:详见文本
执业提示:本问题详细记录了相关核查过程,可供参考。
问题 54、资金(第8轮)
问询要点: 问题 54、资金
回复与核查要点: 流水核查”的要求逐条核查并发表明确结论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发行人资金流水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 (2020 年 6 月修订)》“
核查程序:详见文本
核查意见:详见文本
执业提示:本问题详细记录了相关核查过程,可供参考。
问题 54、资金流水核查”的要求进行了逐条核查,核查(第8轮)
问询要点: 问题 54、资金流水核查”的要求进行了逐条核查,核查
回复与核查要点: 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较大缺陷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访谈了发行人财务负责人,查阅了发行人资金管理 内控制度文件,了解发行人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及其运行情况;执行穿 行测试及内部控制测试,评价发行人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申报会计师出具了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072 号”的《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认为发行人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及相关规定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 的内部控制。
申报会计师出具了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939 号”的《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认为发行人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1-499
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申报会计师出具了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0362 号”的《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认为发行人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不存在较大缺陷。
(二)是否存在银行账户不受发行人控制或未在发行人财务核算中全面反 映的情况,是否存在发行人银行开户数量等与业务需要不符的情况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取得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企 业信用报告、报告期内银行对账单并进行银行函证,对银行对账单中出现的银 行账户进行交叉核对,核查是否存在银行账户清单以外的账户;对报告期内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单笔收支金额在 20 万元及以上的所有资金流水进行核查,将银 行对账单和银行日记账进行双向核对,核查资金流入流出是否全部入账。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 在银行账户不受发行人控制或未在发行人财务核算中全面反映的情况,报告期 各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银行账户数量合计分别为 15 个、15 个、17 个和 18 个,不存在发行人银行开户数量等与业务需要不符的情况。
(三)发行人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存在重大异常,是否与公司经营活动、资 产购置、对外投资等不相匹配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取得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全部银行流水, 对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单笔收支金额在 20 万元及以上的所有资金流水进 行核查,核实交易内容与交易对手,并与银行日记账进行双向核对,关注是否 存在重大异常,是否与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购置、对外投资等不相匹配。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活动大额资金往来主要为收到销售商品货 款、支付供应商采购款、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等,与其经营活动 相匹配;发行人投资活动大额资金往来主要为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购建固定 资产支付的现金、投资支付的现金等,与其投资活动相匹配;筹资活动大额资 金往来主要为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分配股利支付的现
1-500
金等,与其筹资活动相匹配。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大额资金往来不 存在重大异常,与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购置、对外投资等相匹配。
(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
员等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取得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全部银行流水, 对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单笔收支金额在 20 万元及以上的所有资金流水进 行核查,核实交易内容与交易对手,并与银行日记账进行双向核对;取得了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的银行流水,对单 笔收支金额在 5 万元及以上的所有资金流水进行核查,取得了控股股东鑫磊科 技的银行流水,对单笔收支金额在 20 万元及以上的所有资金流水进行核查,了 解交易对手、往来性质,关注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大额资金往来主要 为现金分红,与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的资金往来主要为工 资薪金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等不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五)发行人是否存在大额或频繁取现的情形,是否无合理解释;发行人
同一账户或不同账户之间,是否存在金额、日期相近的异常大额资金进出的情 形,是否无合理解释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现金日记账,并结合对发 行人银行流水的核查,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大额或频繁取现的情形;在对发行 人银行流水核查的过程中,关注是否存在金额、日期相近的异常大额资金进出 的情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取现金额分别 为 11.51 万元、36.00 万元和 18.60 万元,不存在大额或频繁取现的情形;发行 人同一账户或不同账户之间,不存在金额、日期相近的异常大额资金进出的情 形。
1-501
(六)发行人是否存在大额购买无实物形态资产或服务(如商标、专利技 术、咨询服务等)的情形,如存在,相关交易的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疑问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查阅了发行人财务明细账,查阅了发行人重要的商 务合同,结合对发行人银行流水的核查,核查是否存在大额购买无实物形态资 产或服务(如商标、专利技术、咨询服务等)的情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大额购买无实物 形态资产或服务的情形主要包括购买驰名商标申报咨询服务费用 67.00 万元、 IPO 中介咨询费用 536.79 万元、专利申请费用 116.73 万元、高价值专利组合 培育项目咨询服务费用 49.00 万元、知识产权诉讼律师费用 49.06 万元,相关咨 询服务具有真实性及合理性。发行人除购买前述无实物形态资产或服务外,不 存在其他大额购买无实物形态资产或服务(如商标、专利技术、咨询服务等) 的情形。
(七)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大额资金往来较多且无合理解释,或者 频繁出现大额存现、取现情形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取得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对 单笔收支金额在 5 万元及以上的所有资金流水进行逐一记录,了解交易对手、 往来性质,获取资金用途证明文件等,核实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大额资金往来 的背景及合理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个人 账户大额资金往来均可合理解释,不存在频繁异常大额存现、取现的情形。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是否从 发行人获得大额现金分红款、薪酬或资产转让款、转让发行人股权获得大额股 权转让款,主要资金流向或用途存在重大异常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取得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
核查程序:详见文本
核查意见:详见文本
执业提示:本问题详细记录了相关核查过程,可供参考。
问题 54、资金流水核查”的要求进行了逐条核查,履行(第9轮)
问询要点: 问题 54、资金流水核查”的要求进行了逐条核查,履行
回复与核查要点: 了以下主要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资金管理内控制度文件,了解、评价并测试了发行人与货 币资金管理、关联方及其交易管理等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
2、取得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企业信用报告、报告期 内银行对账单并进行银行函证,对银行对账单中出现的银行账户进行交叉核对, 核查是否存在银行账户清单以外的账户;对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单笔收 支金额在 20 万元及以上的所有资金流水进行核查,将银行对账单和银行日记账 进行双向核对,核查资金流入流出是否全部入账,关注是否存在重大异常;
3、取得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的 银行流水,对单笔收支金额在 5 万元及以上的所有资金流水进行核查,取得了 控股股东鑫磊科技、员工持股平台鸿圣投资的银行流水,对单笔收支金额在 20 万元及以上的所有资金流水进行核查,了解交易对手、往来性质,重点关注是 否存在关联方代付成本、费用,代收代付客户、供应商等往来款项等情况;
4、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现金日记账,并结合对发行人银行流水的核查, 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大额或频繁取现的情形;在对发行人银行流水核查的过程 中,关注是否存在金额、日期相近的异常大额资金进出的情形;
5、获取发行人主要业务循环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并执行穿行测试和控制测 试,测试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设计合理并得到有效执行;
6、对发行人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进行了走访,确认其是否存在与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关联方存在资金往来、利益安 排等情形,确认其是否存在代发行人收取客户款项或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情形。
经核查,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与自然人王韬文(系发行人供应商久弘机 械及客户博沙机械的股东)之间存在资金往来,系实际控制人申请经营贷款时,
1-261
由王韬文帮忙进行转贷,经营贷款由银行受托支付给王韬文后王韬文转回实际 控制人账户相同金额,不存在异常,公司与久弘机械、博沙机械之间交易价格 公允,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实际控制人母亲 丁复兰与自然人王韬文存在资金往来,系代钟仁志向王韬文支付融资利息,丁 复兰与自然人李素娥(系发行人供应商江苏淮宇铸造有限公司的股东)存在资 金往来,系个人借款及归还借款、支付利息,均不涉及发行人,不存在为发行 人承担成本费用、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不存在 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1-262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发行人签章页)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263
发行人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问询函回复的全部内容,确 认问询函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董事长签名: _______________ 钟仁志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264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保荐机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许伟功 宋文文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265
保荐机构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问询函回复的全部内容,了 解问询函回复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 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问询函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保荐机构董事长签名: _______________ 李 峰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266
核查程序:详见文本
核查意见:详见文本
执业提示:本问题详细记录了相关核查过程,可供参考。
问题 54、资金流水核查”的要求进行了逐条核查,履行(第10轮)
问询要点: 问题 54、资金流水核查”的要求进行了逐条核查,履行
回复与核查要点: 了以下主要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资金管理内控制度文件,了解、评价并测试了发行人与货 币资金管理、关联方及其交易管理等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
2、取得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企业信用报告、报告期 内银行对账单并进行银行函证,对银行对账单中出现的银行账户进行交叉核对, 核查是否存在银行账户清单以外的账户;对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单笔收 支金额在 20 万元及以上的所有资金流水进行核查,将银行对账单和银行日记账 进行双向核对,核查资金流入流出是否全部入账,关注是否存在重大异常;
3、取得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的 银行流水,对单笔收支金额在 5 万元及以上的所有资金流水进行核查,取得了 控股股东鑫磊科技、员工持股平台鸿圣投资的银行流水,对单笔收支金额在 20 万元及以上的所有资金流水进行核查,了解交易对手、往来性质,重点关注是 否存在关联方代付成本、费用,代收代付客户、供应商等往来款项等情况;
4、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现金日记账,并结合对发行人银行流水的核查,
1-264
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大额或频繁取现的情形;在对发行人银行流水核查的过程 中,关注是否存在金额、日期相近的异常大额资金进出的情形;
5、获取发行人主要业务循环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并执行穿行测试和控制测 试,测试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设计合理并得到有效执行;
6、对发行人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进行了走访,确认其是否存在与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关联方存在资金往来、利益安 排等情形,确认其是否存在代发行人收取客户款项或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情形。
经核查,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与自然人王韬文(系发行人供应商久弘机 械及客户博沙机械的股东)之间存在资金往来,系实际控制人申请经营贷款时, 由王韬文帮忙进行转贷,经营贷款由银行受托支付给王韬文后王韬文转回实际 控制人账户相同金额,不存在异常,公司与久弘机械、博沙机械之间交易价格 公允,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实际控制人母亲 丁复兰与自然人王韬文存在资金往来,系代钟仁志向王韬文支付融资利息,丁 复兰与自然人李素娥(系发行人供应商江苏淮宇铸造有限公司的股东)存在资 金往来,系个人借款及归还借款、支付利息,均不涉及发行人,不存在为发行 人承担成本费用、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不存在 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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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发行人签章页)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266
发行人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问询函回复的全部内容,确 认问询函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董事长签名: _______________ 钟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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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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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保荐机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许伟功 宋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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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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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问询函回复的全部内容,了 解问询函回复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 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问询函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保荐机构董事长签名: _______________ 李 峰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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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程序:详见文本
核查意见:详见文本
执业提示:本问题详细记录了相关核查过程,可供参考。
问题 54、资金流水核查”的要求进行了逐条核查,履行了以下主要核(第11轮)
问询要点: 问题 54、资金流水核查”的要求进行了逐条核查,履行了以下主要核
回复与核查要点: 修订)》 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资金管理内控制度文件,了解、评价并测试了发行人与货 币资金管理、关联方及其交易管理等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
2、取得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企业信用报告、报告期 内银行对账单并进行银行函证,对银行对账单中出现的银行账户进行交叉核对, 核查是否存在银行账户清单以外的账户;对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单笔收 支金额在 20 万元及以上的所有资金流水进行核查,将银行对账单和银行日记账 进行双向核对,核查资金流入流出是否全部入账,关注是否存在重大异常;
3、取得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的 银行流水,对单笔收支金额在 5 万元及以上的所有资金流水进行核查,取得了 控股股东鑫磊科技、员工持股平台鸿圣投资的银行流水,对单笔收支金额在 20 万元及以上的所有资金流水进行核查,了解交易对手、往来性质,重点关注是 否存在关联方代付成本、费用,代收代付客户、供应商等往来款项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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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现金日记账,并结合对发行人银行流水的核查, 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大额或频繁取现的情形;在对发行人银行流水核查的过程 中,关注是否存在金额、日期相近的异常大额资金进出的情形;
5、获取发行人主要业务循环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并执行穿行测试和控制测 试,测试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设计合理并得到有效执行;
6、对发行人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进行了走访,确认其是否存在与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关联方存在资金往来、利益安 排等情形,确认其是否存在代发行人收取客户款项或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情形。
经核查,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与自然人王韬文(系发行人供应商久弘机 械及客户博沙机械的股东)之间存在资金往来,系实际控制人申请经营贷款时, 由王韬文帮忙进行转贷,经营贷款由银行受托支付给王韬文后王韬文转回实际 控制人账户相同金额,不存在异常,公司与久弘机械、博沙机械之间交易价格 公允,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实际控制人母亲 丁复兰与自然人王韬文存在资金往来,系代钟仁志向王韬文支付融资利息,丁 复兰与自然人李素娥(系发行人供应商江苏淮宇铸造有限公司的股东)存在资 金往来,系个人借款及归还借款、支付利息,均不涉及发行人,不存在为发行 人承担成本费用、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不存在体外资金循 环形成销售回款、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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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鑫磊压缩机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 复》之签章页)
签字会计师签名: _______________
李惠丰
_______________
邓红玉
_______________
刘亚芹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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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程序:详见文本
核查意见:详见文本
执业提示:本问题详细记录了相关核查过程,可供参考。
问题 46、经销(第12轮)
问询要点: 问题 46、经销
回复与核查要点: 商模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审核问答》关于 经销商模式等规定对经销商模式下的收入确认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结合客户姓名对象、送货地址、购买数量、消费次数、客单量、消费 金额及付款等实际情况,对线上渠道终端销售收入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刷单 等虚增收入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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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回复说明】 一、按照产品类别划分说明自主品牌模式下直销、经销收入及占比变化的 原因及合理性,2019 年直销收入大幅下降的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各类产品自主品牌模式下直销、经销收入及占比变化情况 如下:
单位:万元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自主品 销售 牌产品 模式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经销 8,384.82 92.69% 16,993.83 92.87% 17,144.41 91.84% 14,665.05 86.06%
螺杆机 直销 661.15 7.31% 1,304.47 7.13% 1,522.93 8.16% 2,374.91 13.94%
小计 9,045.98 100.00% 18,298.30 100.00% 18,667.34 100.00% 17,039.97 100.00%
经销 165.36 65.45% 240.99 68.87% 197.78 98.84% - -
活塞机 直销 87.28 34.55% 108.95 31.13% 2.32 1.16% 1.42 100.00%
小计 252.64 100.00% 349.94 100.00% 200.10 100.00% 1.42 100.00%
经销 1,037.60 39.76% 3,111.30 59.33% 450.41 79.46% - -
离心鼓 直销 1,572.03 60.24% 2,133.19 40.67% 116.46 20.54% - - 风机
小计 2,609.64 100.00% 5,244.49 100.00% 566.87 100.00% - -
合同能源管理 730.33 1,324.48 1,719.32 1,572.05
自主品牌合计 12,638.58 25,217.21 21,153.63 18,613.44
报告期内,公司螺杆机自主品牌各期直销占比分别为 13.94%、8.16%、 7.13%和 7.31%,2018 年度螺杆机自主品牌直销收入高于报告期其他年度,主要 原因系 2018 年公司推广两级压缩系列产品,凭借其稳定的性能,该系列产品在 江苏等地的传统纺织行业得到大范围的推广,实现了螺杆机直销收入的增长, 2019 年纺织行业受国内环保政策推行与国际宏观经济环境不稳定的双重压力, 整体市场显现疲态,导致螺杆机直销收入大幅下滑。报告期内,公司螺杆机自 主品牌经销收入占比较高,分别为 86.06%、91.84%、92.87%和 92.69%,螺杆 机自主品牌经销收入保持稳中有升的趋势。
公司活塞机产品主要进行境外销售,业务开展以 ODM 方式为主。报告期 内,活塞机自主品牌产品销售规模整体较低。2018 年公司活塞机自主品牌仅有 零星销售;2019 年以来,公司新产品新能源客车专用活塞机实现量产销售,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 1-6 月经销收入主要来源于该产品的销售;2019 年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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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公司拓展了电商销售渠道,通过京东、天猫等平台开设店铺进行线上销售, 逐渐形成了小规模的直销收入。
公司离心式鼓风机主要应用于水泥、建材、污水处理、纺织、医疗、食品、 水产养殖等行业和领域,2019 年度公司离心鼓风机产品尚处于市场推广初期, 前期市场开拓阶段过程中,因产品终端成功应用案例较少,产品推广通常需要 借助具有销售渠道和客户资源的经销商进入终端用户,因此 2019 年度公司离心 鼓风机产品经销占比相对较高。对于大排量工业领域用离心鼓风机,由于其产 品功率大,产品造价高,并且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可能涉及前期勘察或定制化成 分,部分工业类企业出于产品质量、维保等方面的考虑,会倾向于与生产厂商 直接签订购销合同,2020 年度、2021 年 1-6 月,随着公司离心鼓风机产品终端 成功应用案例的增加,客户对公司产品认可度提升,公司离心鼓风机产品直销 收入占比逐步提升。
综上,公司各产品类别自主品牌模式下直销、经销收入及占比的变化具有 合理性;2019 年,受纺织行业需求疲软影响,螺杆机自主品牌直销收入大幅下 降,导致自主品牌直销收入整体下降,具有合理性。
二、按照产品类别划分说明自主品牌模式下经销商的具体情况,认定为买 断式经销的依据是否充分,采取经销商模式的必要性以及相较于直销模式的优 劣势,是否符合行业惯例;经销商是否专门销售发行人产品,向终端客户是否 完成最终销售,经销商及其主要股东与发行人、发行人现股东及前股东、前关 联方、现任及历任董监高、员工之间是否存在实质和潜在关联关系或持股、任 职关系;报告期各期新增经销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输送不 当利益的关系及对应经销商的销售数量、销售金额
(一)按照产品类别划分说明自主品牌
核查程序:详见文本
核查意见:详见文本
执业提示:本问题详细记录了相关核查过程,可供参考。
问题 46、经销商(第12轮)
问询要点: 问题 46、经销商
回复与核查要点: 模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审核问答》关于经 销商模式等规定对经销商模式下的收入确认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一)中介机构应重点关注其收入实现的真实性,详细核查经销商具体业 务模式及采取经销商模式的必要性,经销商模式下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的规定,经销商选取标准、日常管理、定价机制(包括营销、运输费用承 担和补贴等)、物流(是否直接发货给终端客户)、退换货机制、销售存货信息 系统等方面的内控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经销商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 对经销商的信用政策是否合理等
1、收入实现的真实性
申报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客户访谈
申报会计师分别于 2019 年 3-8 月、2020 年 10 月-2021 年 3 月、2021 年 6-7 月对发行人经销客户进行了访谈,参观了客户经营场所,访谈内容主要包括报 告期内客户与发行人的交易开展情况、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内容, 未见异常。核查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经销收入 9,587.79 20,346.12 17,792.60 14,665.05
经销访谈金额 6,307.37 12,542.29 11,954.42 7,127.01
其中:现场走访金额 5,110.53 11,173.09 11,453.93 6,717.98
视频访谈金额 1,196.84 1,369.20 500.49 409.03
核查比例 65.79% 61.64% 67.19% 48.60%
走访过程中,视客户意愿取得部分经销商客户报告期内的收发存数据、终 端销售数据、发货单、销售发票等;视经销商终端客户意愿,采用对终端客户 进行实地走访或远程拍照等方式查看公司产品在终端客户处的使用情况,未见 异常。
(2)客户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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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会计师向发行人主要经销客户进行了函证,就主要经销客户报告期内 与公司的交易金额、回款金额、期末往来余额等事项进行了确认,未见异常。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期间,申报会计师新增收回了部分经销商客户函证,更 新后核查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经销商回函确认收入金额 5,570.88 13,613.30 12,714.85 9,274.54
经销收入金额 9,587.79 20,346.12 17,792.60 14,665.05
核查比例 58.10% 66.91% 71.46% 63.24%
(3)获取经销商库存数据
申报会计师在对发行人主要经销客户访谈过程中,对其存货进行了监盘或 取得了部分经销商客户期末库存数据,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期间,申报会计 师新增取得了部分经销商客户期末库存数据,更新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提供库存数据经销客户收入金额 5,946.44 12,136.31 10,520.62 7,204.52
经销收入金额 9,587.79 20,346.12 17,792.60 14,665.05
销售占比 62.02% 59.65% 59.13% 49.13%
相关经销客户期末库存数据(台) 664 1,459 1,092 468
对应客户销售数量(台) 5,136 12,370 11,375 5,864
期末库存占销售数量比例 6.46% 11.79% 9.60% 7.98%
注:2021 年 6 月末期末库存占销售数量比例为年化数据。 经与相应经销客户销售数量进行对比,期末发行人主要经销商客户库存数 量处于合理水平,且根据对主要经销商的访谈记录,主要经销商不存在铺货销 售发行人产品的情形。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经销收入真实、准确、完整。
2、经销商具体业务模式及采取经销商模式的必要性
申报会计师访谈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销售部门负责人,了解发行人经销 商具体业务模式及采取经销商模式的必要性,具体情况如下:
(1)经销商具体业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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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发行人螺杆机自主品牌销售以经销为主,离心鼓风机自主品牌 销售也存在一定比例的经销收入。经销模式下,发行人对经销商的销售均为买 断式销售,经销商客户购入货物后,自行定价、自行销售、自负盈亏。
(2)采取经销商模式的必要性
发行人主要产品包括螺杆式空压机、小型活塞式空压机、离心式鼓风机等
三大系列 300
核查程序:详见文本
核查意见:详见文本
执业提示:本问题详细记录了相关核查过程,可供参考。
问题 54、资金流水核查”的(第12轮)
问询要点: 问题 54、资金流水核查”的
回复与核查要点: 要求逐条核查并发表明确结论。
【发行人回复说明】 一、请发行人说明实际控制人所得分红款的去向,是否存在与发行人客户 及关联方、供应商及关联方间的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 情形
2019 年、2020 年公司现金分红 5,000 万元、3,800 万元,实际控制人钟仁志、 蔡海红及其控制的鑫磊科技取得的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股东名称 2020年 2019年
蔡海红(税后) 145.09 186.11
其中:直接取得分红(税后) 83.98 110.50
通过鸿圣投资取得分红(税后) 61.11 75.61
钟仁志(税后) 615.85 810.33
钟仁志、蔡海红合计取得分红(税后) 760.94 996.44
鑫磊科技(含税) 2,509.50 3,301.98
注:鑫磊科技为钟仁志、蔡海红 100%持股的公司,鑫磊科技取得现金分红后,未再 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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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钟仁志、蔡海红以及鑫磊科技所得现金分红款去向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年 2019年
个人借贷 - 200.00
关联公司用于归还银行贷款 - 710.00
钟仁志、蔡海红所 关联公司用于归还往来款 745.09 62.00 得现金分红款去向 零星支出 15.85 24.44
合计 760.94 996.44
钟仁志个人借贷 2,000.00 -
关联公司用于归还银行贷款 60.00 2,350.00
鑫磊科技所得现金 关联公司用于归还往来款 449.50 950.00 分红款去向 零星支出 - 1.98
合计 2,509.50 3,301.98
实际控制人钟仁志、蔡海红所得现金分红款主要去向为个人借贷、关联公 司鑫磊新能源,鑫磊科技所得现金分红款主要去向为钟仁志个人借贷、关联公 司鑫磊新能源、鑫磊环保,流向关联公司鑫磊新能源、鑫磊环保的款项主要用 于归还银行贷款、归还浙江利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往来款。
浙江利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客户利欧集团浙江泵业有限公司、浙江 利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利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关联方,报告期内,公 司与前述三家公司的交易金额较低,定价公允;除上述情况之外,实际控制人 所得分红款去向不涉及与公司客户及关联方、供应商及关联方间的资金往来; 综上所述,实际控制人所得分红款去向不存在重大异常,不存在为公司分担成 本费用的情形。
【申报会计师核查程序核查情况】 二、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与发行人客户及其关联方、供应商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 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形,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的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对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了解报告期内所得现金分红的去向;取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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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鑫磊科技取得现金分红后的资金流水,核查了资金流水去 向,对流向关联公司的流水进行了穿透核查,并取得了支持性证据。
2、取得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个人信用报告、个人银行账户明细及已提供全
部银行账户明细的承诺,陪同其前往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 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民生 银行、兴业银行、台州银行、泰隆银行、民泰银行、浙商银行等 16 家银行查询 银行开户情况,对银行互转情况进行交叉核对,以确认银行账户的完整性。
申报会计师核查的钟仁志、蔡海红的个人银行账户分别为 36 个、28 个。
对上述账户报告期内单笔收支金额在 5 万元及以上的所有资金流水进行逐一记 录,就相关资金流水对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确认,了解交易对手方、往来性质 并取得支持性证据,核查了是否存在与发行人客户及其关联方、供应商及其关 联方的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自然人王韬文之间存在资金往来,
王韬文系发行人供应商台州市久弘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弘机械”)及 发行人客户宁德博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沙机械”)的股东,其 中,王韬文持有久弘机械 30.00%股权,持有博沙机械 40.00%股权。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与自然人王韬文之间资金往来具体情况如下:
资金往来 情况说明 资金用途 归还情况 2019年10月8日浦发银行向钟 2019年10月11日钟仁志转入 仁志发放1,000万元贷款,受 鑫 磊 新 能 源 账 户 800 万 元 , 钟仁志与王韬文浦
核查程序:详见文本
核查意见:详见文本
执业提示:本问题详细记录了相关核查过程,可供参考。
问题 54、资金(第12轮)
问询要点: 问题 54、资金
回复与核查要点: 流水核查”的要求逐条核查并发表明确结论
申报会计师就发行人资金流水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 “
核查程序:详见文本
核查意见:详见文本
执业提示:本问题详细记录了相关核查过程,可供参考。
问题 54、资金流水核查”的要求进行了逐条核查,核查情况如下:(第12轮)
问询要点: 问题 54、资金流水核查”的要求进行了逐条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回复与核查要点: 修订)》
(一)发行人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较大缺陷
申报会计师访谈了发行人财务负责人,查阅了发行人资金管理内控制度文 件,了解发行人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及其运行情况;执行穿行测试及内 部控制测试,评价发行人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申报会计师出具了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072 号”的《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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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鉴证报告》,认为发行人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及相关规定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 的内部控制。
申报会计师出具了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939 号”的《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认为发行人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较大 缺陷。
(二)是否存在银行账户不受发行人控制或未在发行人财务核算中全面反 映的情况,是否存在发行人银行开户数量等与业务需要不符的情况
申报会计师取得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企业信用报告、 报告期内银行对账单并进行银行函证,对银行对账单中出现的银行账户进行交 叉核对,核查是否存在银行账户清单以外的账户;对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单笔收支金额在 20 万元及以上的所有资金流水进行核查,将银行对账单和银 行日记账进行双向核对,核查资金流入流出是否全部入账。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银行账户 不受发行人控制或未在发行人财务核算中全面反映的情况,报告期各期末,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银行账户数量合计分别为 15 个、15 个、17 个和 18 个,不存在 发行人银行开户数量等与业务需要不符的情况。
(三)发行人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存在重大异常,是否与公司经营活动、资 产购置、对外投资等不相匹配
申报会计师取得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全部银行流水,对报告期 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单笔收支金额在 20 万元及以上的所有资金流水进行核查, 核实交易内容与交易对手,并与银行日记账进行双向核对,关注是否存在重大 异常,是否与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购置、对外投资等不相匹配。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活动大额资金往来主要为收到销售商品货 款、支付供应商采购款、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等,与其经营活动 相匹配;发行人投资活动大额资金往来主要为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购建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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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付的现金、投资支付的现金等,与其投资活动相匹配;筹资活动大额资 金往来主要为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分配股利支付的现 金等,与其筹资活动相匹配。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大额资金往来不存在重大异 常,与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购置、对外投资等相匹配。
(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 员等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申报会计师取得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全部银行流水,对报告期 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单笔收支金额在 20 万元及以上的所有资金流水进行核查, 核实交易内容与交易对手,并与银行日记账进行双向核对;取得了发行人实际 控制人、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的银行流水,对单笔收支金 额在 5 万元及以上的所有资金流水进行核查,取得了控股股东鑫磊科技的银行 流水,对单笔收支金额在 20 万元及以上的所有资金流水进行核查,了解交易对 手、往来性质,关注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大额资金往来主要 为现金分红,与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的资金往来主要为工 资薪金等。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等不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五)发行人是否存在大额或频繁取现的情形,是否无合理解释;发行人 同一账户或不同账户之间,是否存在金额、日期相近的异常大额资金进出的情 形,是否无合理解释
申报会计师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现金日记账,并结合对发行人银行流 水的核查,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大额或频繁取现的情形;在对发行人银行流水 核查的过程中,关注是否存在金额、日期相近的异常大额资金进出的情形。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取现金额分别为 1.60 万元、 11.51 万元、36.00 万元和 8.80 万元,不存在大额或频繁取现的情形;发行人同 一账户或不同账户之间,不存在金额、日期相近的异常大额资金进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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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行人是否存在大额购买无实物形态资产或服务(如商标、专利技 术、咨询服务等)的情形,如存在,相关交易的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疑问
申报会计师查阅了发行人财务明细账,查阅了发行人重要的商务合同,结 合对发行人银行流水的核查,核查是否存在大额购买无实物形态资产或服务 (如商标、专利技术、咨询服务等)的情形。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大额购买无实物形态资产或 服务的情形主要包括购买驰名商标申报咨询服务费用 67.00 万元、IPO 中介咨询 费用 390.56 万元、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咨询服务费用 49.00 万元、知识产 权诉讼律师费用 49.06 万元,相关咨询服务具有真实性及合理性。发行人除购 买前述无实物形态资产或服务外,不存在其他大额购买无实物形态资产或服务 (如商标、专利技术、咨询服务等)的情形。
(七)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大额资金往来较多且无合理解释,或者 频繁出现大额存现、取现情形
申报会计师取得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对单笔收支金 额在 5 万元及以上的所有资金流水进行逐一记录,了解交易对手、往来性质, 获取资金用途证明文件等,核实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大额资金往来的背景及合 理性。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大额资 金往来均可合理解释,不存在频繁异常大额存现、取现的情形。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是否从 发行人获得大额现金分红款、薪酬或资产转让款、转让发行人股权获得大额股 权转让款,主要资金流向或用途存在重大异常
申报会计师取得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 位人员的银行流水,对单笔收支金额在 5 万元及以上的所有资金流水进行核查, 关注从发行人获得大额现金分红款、薪酬等主要资金流向或用途;取得了控股 股东鑫磊科技、员工持股平台鸿圣投资的银行流水,对单笔收支金额在 20 万元 及以上的所有资金流水进行核查,关注从发行人获得大额现金分红款的主要资 金流向或用途;对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所得分红款流向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
核查程序:详见文本
核查意见:详见文本
执业提示:本问题详细记录了相关核查过程,可供参考。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纯财务类问题未纳入。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①问询函原文缺失;②签章页/文号信息是否完整;③txt文本质量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