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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https://github.com/lennonli/ipo-inquiry-kb/blob/main/2026/cases/920306-%E5%A4%A9%E5%85%83%E9%87%8D%E5%B7%A5.md

德阳天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920306·北交所)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

上市日期:2026-10-29 | 审核问询共 2 轮 | 本文档基于审核期间全部公开问询回复文件提炼(截至 2026-10-31) 依据文件:

  1. 《关于德阳天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2026-05-28 披露,下称"首轮回复";原文:https://www.bse.cn/disclosure/2026/2026-05-28/1779957081_031414.pdf)
  2. 《关于德阳天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之回复》(2026-07-24 披露,下称"二轮回复";原文:https://www.bse.cn/disclosure/2026/2026-07-24/1784878236_278466.pdf) 中介机构:保荐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

天元重工主营桥梁核心受力部件、桥梁钢结构等产品的生产与安装服务,客户主要为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交建等大型央企及地方国企。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唐明。本次发行价格 4.48 元/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42,800,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后总股本 214,000,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上市公告书于 2026-10-27 披露。

本项目法律问题集中在三处:(1) 首轮问题 2 的安全生产与劳务外包合规,含子公司兴天元 2020 年一起较大安全事故及 63 万元罚款的定性;(2) 首轮问题 9 的"其他问题"六个子问,覆盖子公司、历史股权代持解除、关联收购、特殊投资条款、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与承诺;(3) 二轮问题 3 子问(6)的项目合同概括性限制分包条款与劳务分包违约风险。首轮问询 9 个问题、二轮问询 3 个问题;律师发表明确意见的仅为首轮问题 2、首轮问题 9、二轮问题 3 子问(6),其余均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的业务财务类问题。

二、法律问题总览 ​

轮次问题编号问题主题法律类别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首轮2安全生产与经营规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资质、历史安全事故及处罚、劳务外包与外协生产业务合规/行政处罚/劳动与社会保障是(保荐人、发行人律师)
首轮9(子问 1)其他问题——子公司情况(母子公司业务分工、内部交易定价、税收合规、控制与分红、其他股东背景)税务合规/关联交易与关联方是(保荐人、发行人律师,问题 9 整体要求)
首轮9(子问 2)其他问题——股权代持解除(唐思远代 34 名实际股东持 280.00 万股)股权代持/控制权稳定性是(保荐人、发行人律师,问题 9 整体要求)
首轮9(子问 3)其他问题——关联交易合理性与公允性(收购资机传动 43.14% 股权并增资)关联交易与关联方是(保荐人、发行人律师,问题 9 整体要求)
首轮9(子问 4)其他问题——特殊投资条款(唐明与天府芯云、弘裳元吉之间的回购条款)对赌与特殊权利条款/控制权稳定性是(保荐人、发行人律师,问题 9 整体要求)
首轮9(子问 5)其他问题——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同业竞争是(保荐人、发行人律师,问题 9 整体要求)
首轮9(子问 6)其他问题——信息披露准确性、充分性(风险因素梳理、承诺事项齐备性、董高变动)信息披露/承诺事项是(保荐人、发行人律师,问题 9 整体要求)
二轮3(子问 6)其他问题——项目合同分包责任(概括性限制分包条款与劳务分包)重大合同/业务合规是(保荐人、发行人律师)
首轮1、3-8竞争优势与创新性特征、业绩下滑原因及期后业绩下滑风险、采购真实公允性及成本核算准确性、收入确认真实准确性、应收账款回款风险、其他财务问题、募投项目必要性与可行性纯业务、财务类—
二轮1、2收入确认准确性、经营业绩稳定性纯业务、财务类(保荐人、申报会计师)—
二轮3(子问 1-5、7)应收账款期后回款、存货减值计提、采购及成本核算、资金流水核查、募投项目必要性及合理性、相关主体承诺安排及稳价措施纯业务、财务类(子问 1-4 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子问 5、7 保荐人)—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

问题 2:安全生产与经营规范(首轮,回复目录第 53 页起;txt 行 2453-3479) ​

问询要点:(1) 安全生产:是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相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是否依法取得资质,是否存在将桥梁施工作业交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劳务外包人员实施的情况;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设立以来安全事故次数、伤亡人数、事故原因、处罚及后续处理,是否涉及劳务外包用工及责任分配;劳务外包安全生产控制措施与责任分摊,安全管理制度、劳务外包管理制度及内控体系是否存在缺陷;是否存在超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许可量或超环评批复产能,是否受到安全生产和环保方面行政处罚。(2) 劳务外包与外协生产:劳务外包用工数量、资质、定价,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转包,募投项目与现有生产模式的关系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机构与人员:公司及其生产型子公司均已设置安全环保部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如天元重工 1 名专职、2 名兼职,兴天元 4 名专职、4 名兼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已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共 189 人(焊接与热切割 113 人、起重机械 50 人等)均已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 2020 年较大事故:除兴天元 2020 年发生的一起被主管部门认定的较大事故外,不存在其他被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安全事故。2020 年 11 月 10 日,兴天元参与的叙威高速公路 TJ1 标段普占互通发生钢箱梁倾覆事故,致 3 人死亡、5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870 万元。依泸州市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事故直接原因为劳务施工单位(四川 XX 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项目经理部直接签约,并非兴天元的劳务外包商)工程技术负责人违章指挥,违反《专项方案》设计工序组织桥面系护栏施工;兴天元等其他单位被认定为间接原因;事故中兴天元涉及人员均为时任正式员工,不涉及劳务用工情形。
  • 处罚与整改:2021 年 9 月 17 日,泸州市应急管理局以(泸市)应急罚〔2021〕033 号、04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兴天元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由罚款 63 万元;2021 年 8 月 11 日,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局将兴天元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管理(自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 12 个月)。罚款已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缴纳完毕;2023 年 7 月 26 日主管部门证明确认联合惩戒期间未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且已完成整改,兴天元于 2022 年 12 月 1 日被正式移出联合惩戒对象管理名单。
  • 劳务外包责任分摊:公司与劳务外包供应商签署《外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安全生产协议书》,约定劳务外包供应商自行承担施工中工伤事故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全部责任及费用,及给公司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出现一次较大或重大安全事故,公司可解除合同、责令退场。报告期内主要劳务外包商中建筑施工企业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他劳务外包商无需持证。
  • 核查意见: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已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关人员具备相应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已依法取证,不存在将桥梁施工作业交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劳务外包人员实施的情况;2020 年事故及处罚、监管措施不属于最近 36 个月内的重大违法行为,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安全管理制度、劳务外包管理制度及内控体系不存在缺陷;不存在超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许可量或超环评批复产能情形,报告期内不存在因安全生产和环保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专业工程分包情形,劳务分包行为不属于转包、未将主体工程分包,不存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规定认定的违法分包情形;不存在利用劳务外包、外协生产规避环保、安全生产、员工社保等要求的情况。

执业提示:历史安全事故的"出清"论证链=事故调查报告定责(直接原因在第三方、发行人仅为间接原因)+ 罚款缴纳完毕 + 联合惩戒期满移出证明 + "不属于最近 36 个月内重大违法"的时点切割;劳务外包合规需同时回应"资质—协议责任分摊—是否违法分包"三层,并以客户确认函覆盖"禁分包条款"项目(详见二轮问题 3 子问(6))。

问题 9(子问 2):股权代持解除(首轮,回复目录第 442 页起;txt 行 18939-19072,核查结论见行 20131 起) ​

问询要点:发行人历史上曾存在代持事项,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唐思远代 34 名实际股东合计持有公司 280.00 万股股份,后解除还原。请说明:(1) 结合被代持人身份和代持期间任职履历,是否存在通过股份代持规避股东持股限制的情形,若是,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2) 结合代持形成及解除期间的定增及二级市场交易价格,说明相关股权转让价格的公允性及税收缴纳情况,代持是否真实解除、解除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或其他协议安排;(3) 结合资金流水核查,说明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利益安排,是否影响实际控制权稳定,股权是否清晰。

回复与核查要点:

  • 代持形成:代持发生在第一次新三板挂牌期间,被代持人均为时(曾)任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员工,因不符合股转系统定向发行对象以及新三板合格投资者的相关条件(2013 年 12 月 30 日施行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五条:证券类资产市值 500 万元以上且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等),无法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遂委托唐思远持股。32 名被代持人的代持形成于 2017 年 1 月定向发行,入股价格 2.70 元/股,与定向发行价格一致;唐谊聪(50.00 万股)形成于 2019 年 4 月、价格 3.50 元/股,叶高明(2.00 万股)形成于 2019 年 7 月、价格 2.70 元/股;与 2018 年 3 月及 2019 年 12 月增资价格 4.20 元/股的差额已作为股份支付费用计入当期营业费用。
  • 代持解除:2021 年 6 月,被代持人设立锦晟旌诚并受让唐思远代持的 280 万股,通过锦晟旌诚间接持股从而解除代持;解除时公司已经终止挂牌,不存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解除采用股权转让方式,相关股权已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代持解除时因系代持还原,转让方未产生收益,因此未缴纳税款。
  • 核查意见: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认为:被代持人被代持时不符合定向发行对象以及新三板合格投资者相关条件,但鉴于代持已整改完毕、各方不存在法律纠纷、未给其他投资者和挂牌公司造成较大损失或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公司在 2024 年 12 月第二次新三板挂牌时已如实披露,且截至回复出具之日未被认定构成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未因该事项被采取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因此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代持形成价格公允,代持已真实解除、合法合规,不存在潜在纠纷或其他协议安排;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利益安排,不存在影响实际控制权稳定的情形,股权清晰。

执业提示:"员工因合格投资者门槛不足而代持"是新三板挂牌公司常见历史瑕疵,论证重点在"形成原因(适当性门槛)+ 还原路径(持股平台受让 + 工商变更)+ 税收处理(还原无收益未缴税)+ 第二次挂牌如实披露 + 无处分"五要素,而非仅以"已解除"一笔带过。

问题 9(子问 3):关联交易合理性与公允性(首轮;txt 行 19072-19382,核查结论见行 20131 起) ​

问询要点:2022 年 11 月,发行人以现金 840.00 万元收购关联方天元机械、天元机车持有的资机传动 43.14% 的股权,并出资 980.00 万元认购资机传动 980.00 万元注册资本,合计持有资机传动 1,820 万股(91.00%);资机传动于 2023 年 4 月 7 日被其全资子公司众能传动吸收合并,注销后公司直接持有众能传动 91% 股份。请说明收购背景、转让价格公允性及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第三方评估报告的评估方资质、方法、参数、假设、程序、有效期及结果客观公允性)、吸收合并原因及注销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未清偿债务等纠纷争议。

回复与核查要点:

  • 背景与价格:资机传动(众能传动)所处行业发展前景良好,系公司在轨道交通领域的进一步产业布局;公司所属金属制品业与资机传动齿轮配件等金属结构件产品具有一定相似性,有利于拓展新产品线。转让价格确定依据为 1 元/出资额,收购价款与实缴注册资本相同,且与资机传动前次股权转让价格一致,具备公允性,不存在向发行人或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第三方评估报告具有客观性和公允性。
  • 吸收合并:收购后公司对业务、人员、组织结构进行整合,资机传动与其全资子公司众能传动经营范围相似、产品与客户高度重叠,且被收购前资机传动主要收入、利润来源均为众能传动,为减少内部交易、提高管理效率,决定以众能传动吸收合并资机传动;资机传动注销前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未清偿债务等纠纷争议。

问题 9(子问 4):特殊投资条款(首轮;txt 行 19382-19416,核查结论见行 20131 起) ​

问询要点: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唐明与天府芯云、弘裳元吉之间存在现行有效的关于回购的特殊投资条款。请结合当前有效的特殊投资条款、各方权利义务、触发条件、回购金额、义务主体履约能力等,说明现行约定是否合规有效、触发可能性及对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

回复与核查要点:

  • 条款现状:2026 年 3 月 20 日,天府芯云、弘裳元吉(天府芯云员工跟投平台)与唐明签署《增资补充协议(四)》,约定天府芯云、弘裳元吉在《增资补充协议书》中享有的回购权自公司向北交所提交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之日终止,且自始无效。截至协议签署日,前述回购权已被终止;但约定在以下情形下自动恢复法律效力:(1) 公司提交申报合格的首发申请后又主动撤回,或申请被终止、失效;(2) 合格首发申请未通过交易所及证监会审核或被否决;(3) 公司在合格首发申请获得发行批文后未在有效期内成功完成发行。
  • 核查意见: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认为:截至回复出具日,天府芯云、弘裳元吉享有的回购权已被终止且自始无效,但特殊情况下效力可被自动恢复;就该等可恢复条款,发行人未作为回购义务承担主体或签署方,未限制发行人未来发行股票融资的价格或发行对象,不涉及投资者不经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直接派驻董事或一票否决权,不涉及强制权益分派,不涉及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剩余财产分配、知情权、股东权利、公司治理、主体责任等的规定,不存在与市值挂钩的约定,不存在可能导致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不存在严重影响持续经营能力或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符合《北交所适用指引 1 号》1-3 的有关规定。

执业提示:北交所"可恢复条款"(附条件自动恢复的回购权)不能简单写"已清理",须逐项对照适用指引 1-3 的负面清单(义务主体、融资限制、派驻董事/一票否决、强制分派、市值挂钩、控制权变化)论证,并披露全部三类恢复触发情形。

问题 9(子问 5):是否存在同业竞争(首轮;txt 行 19416-19780,核查结论见行 20131 起) ​

问询要点:列表说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企业(除发行人以外,包括报告期内注销和转让的企业)的主营业务、各期收入利润资产情况;说明前述企业在人员、场所、资产、业务、财务方面是否与发行人保持独立,相关隔离措施及其有效性,是否与发行人存在重叠客户或供应商,是否涉及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发行人董监高及其亲属、员工及其亲属是否在前述企业任职或领薪,是否涉及利益输送、体外代垫成本费用情形。

核查意见: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认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企业在人员、场所、资产、业务、财务等方面与发行人保持独立,发行人已建立相关内控制度,隔离措施有效;前述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重叠客户或供应商,不涉及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除已披露的兼职和领薪情况外,发行人其他董监高及其亲属、核心员工及其亲属未在前述企业任职及领薪,不涉及利益输送、体外代垫成本费用情形。

问题 9(子问 1、6):子公司情况与信息披露准确性、充分性(首轮;txt 行 18463-18939、19780-20131,核查结论见行 20131 起) ​

问询要点:(1) 子公司情况: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投资背景、母子公司业务分工与合作模式、未来发展规划、收入利润对比及占合并报表比例、部分子公司最近一期亏损原因、母子公司内部交易及定价公允性、税收合规风险;对子公司及其资产、人员、业务、收益的控制情况;子公司分红金额、时点、分红条款与发行人未来现金分红能力;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其他股东的投资背景、入股方式及时点、价格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及其他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员工、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资金往来。(6) 信息披露:全面梳理"重大事项提示""风险因素",删除针对性不强的表述与涉及风险对策、竞争优势或可能减轻风险因素的表述;对照规则逐一核对并列表说明各承诺事项是否齐备、可执行;报告期内董事、高管变动人数及比例、更换背景及原因、是否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核查意见: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认为:(1) 发行人看好桥梁受力产品市场,通过各子公司业务布局发挥协同效应,有利于提供全产品系列及全生命周期服务;除兴天元外,其他子公司收入规模和净利润相对较小、占合并报表比例较低,对整体生产经营影响较小;最近一期各子公司均不存在亏损情形;合并范围内各子公司与母公司存在少量内部交易,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一致、定价公允,不存在税收合规风险;发行人对子公司及其资产、人员、业务、收益能够予以控制;发行人通过持股比例有权决定各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事项、实现绝对控制,从而保证在子公司盈利能力满足分红条件时能够及时、足额取得现金分红,不影响未来利润分配能力;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其他股东入股价格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兴天元其他股东张芳全直接持有天元重工股份并曾任监事,朱宝明、叶朝清、蒲静通过锦晟旌诚持有天元重工股份;智能创新的股东德阳耀发铸锻有限公司持股 10%,与发行人存在少量毛坯采购业务,金额及占比较低、价格公允;除前述外,其他股东与公司及其关联方、员工、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资金往来)。(6) 发行人已对"重大事项提示""风险因素"重新梳理核对,确认不存在包含风险对策、竞争优势或可能减轻风险因素及类似表述,风险揭示准确、充分;公司及相关主体已按规则要求出具相关承诺,承诺事项齐备、具有可执行性,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交所适用指引 1 号》等相关规则要求。

问题 3(子问 6):项目合同分包责任(二轮,问题 3 回复目录第 150 页起;分包责任小节在问题 3 回复末段) ​

问询要点:发行人部分项目合同约定了未经客户事先同意公司不得分包的条款。请结合发行人与客户关于不得分包的项目合同金额、相应违约责任条款、已取得客户的确认内容等,说明后续是否存在违约责任风险,相应的风险敞口及对发行人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6)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法律定性:《民法典》《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未明确规定劳务分包需业主或总包方同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将工程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第九条规定专业工程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劳务作业分包则无相应规定。公司将专业工程分包给专业分包商需取得项目业主或发包方同意,将劳务分包给劳务分包商无需取得项目业主或发包方同意。
  • 事实范围:报告期内,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均不涉及专业工程分包,仅子公司兴天元存在劳务分包情形(将铆焊、涂装等非核心、非主体、非关键性劳务作业分包)。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存在概括性限制分包约定且采取劳务分包的项目共 42 个、合同金额 81,312.32 万元,全部 42 个项目均已取得客户确认;其中已履行完毕 40 个(合同金额 67,633.51 万元),正在履行的 2 个(涪江二桥、洪湖路项目,合同金额 13,678.81 万元,均已取得客户出具的确认函)。
  • 违约条款与兜底:相关合同违约责任条款分三种:仅约定不得分包、未约定违约责任;约定客户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约定客户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明确违约金(合同总金额的 2%、合同总价款的 5%、10%、30% 等,或按次罚款并按合同总价款的 10% 承担违约责任)。客户确认形式包括《确认函》(明确对项目"执行过程、执行结果不存在争议、纠纷")及中介机构访谈问卷确认;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就兴天元报告期内实施的项目若存在因劳务分包/外包事宜导致违约、赔偿情形的,相关经济责任由实际控制人承担。
  • 核查意见: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认为:兴天元部分合同存在概括性限制分包的情形,但合同未明确该"分包"是指专业工程分包还是劳务作业分包;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及行业惯例,客户限制分包约定的初衷主要系限制专业分包和违法分包,而非劳务分包;针对前述项目,兴天元已取得客户对劳务分包事项的同意或认可;兴天元的劳务外包不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且已得到客户补充确认,不存在违约风险敞口,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执业提示:"概括性禁分包条款 + 实际劳务分包"的标准解套组合=法律定性切割(专业分包须认可、劳务分包无法定前置同意)+ 合同文义解释("分包"未区分类型、客户初衷为限专业分包)+ 全量客户确认(42/42)+ 实控人兜底承诺;同类已上市公司案例(许昌智能、君逸数码)在回复中亦被援引佐证。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

轮次问题不详述原因
首轮 1、3-8竞争优势与创新性特征、业绩下滑原因及期后业绩下滑风险、采购真实公允性及成本核算准确性、收入确认真实准确性、应收账款回款风险、其他财务问题、募投项目必要性与可行性纯业务与财务类(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核查,律师未发表意见)
二轮 1、2收入确认准确性、经营业绩稳定性纯业务与财务类(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核查,律师未发表意见)
二轮 3(子问 1-5、7)应收账款期后回款、存货减值计提、采购及成本核算、资金流水核查、募投项目必要性及合理性、相关主体承诺安排及稳价措施业务与财务类(子问 1-4 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子问 5、7 保荐人;律师仅对子问 6 发表意见,已并入总览与详述)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

  • 二轮回复 PDF 直连下载返回 403(curl 直接下载与经 127.0.0.1:3131 隧道下载均返回 nginx 403),二轮回复内容以 browser.open 抓取的文本为准,未逐页核对 PDF 页脚页码。
  • 首轮、二轮审核问询函原文及文号未单独取得,问询原文以回复文件黑体引用部分为准。
  • 实际控制人唐明的持股比例、发行人律师经办律师姓名未在已提取文本中核实,本文未写出。
  • 首轮回复为 pdftotext 产物,部分表格折行、个别字符(如劳务施工单位名称中的"XX")为原文脱敏处理,原样保留,未作还原。

  1. 问题编号保留交易所原文格式("问题 1.""问题 2."),统一以"轮次+编号"索引。
  2. 总览表"律师是否发表意见"逐问如实标注,不得默认法律类问题均有律师意见。
  3. 页码引用以PDF页脚编号为准并附txt行号区间,双重标注;二轮回复因 PDF 未能直连下载,页码标注暂以目录页码为准,见"待核验"。
  4. 混合型问题(业务问内嵌法律子问)用"子问题节录"格式,标题注明子问题号。
  5. 北交所公司若为新三板转板,注明本明细仅覆盖北交所上市审核期间问询,不含其挂牌期间问询(本案代持事项发生在第一次新三板挂牌期间,系作为历史事项在北交所问询中核查,不属于挂牌期间问询本身)。

更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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