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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https://github.com/lennonli/ipo-inquiry-kb/blob/main/cases/301513-%E5%B0%9A%E6%B0%B4%E6%99%BA%E8%83%BD.md

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301513·深市创业板)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上市日期:2026-04-17 | 审核问询共 3 轮(首轮审核问询+第二轮审核问询+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 本文档基于审核期间全部公开问询回复文件提炼(截至 2026-08-23) 依据文件:

  1. 《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回复意见》(2025-09-17 披露,回复审核函〔2025〕010016 号首轮问询函,下称"首轮回复")
  2. 《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意见》(2025-11-20 披露,下称"二轮回复")
  3. 《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关于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2025-12-08 披露,下称"落实函回复") 中介机构:保荐人民生证券;发行人律师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中汇所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尚水智能主营新能源电池极片制造智能装备,核心产品为全球首创的循环式高效制浆系统(报告期占主营收入超 90%),下游客户高度集中于比亚迪(报告期销售占比 49.04%/48.39%/65.78%)。实际控制人为金旭东;股东中比亚迪持股 7.69%(2022 年 9 月受让老股+增资入股,投前估值 5 亿元)、江苏博众持股 28.09%(其为博众精工 688097.SH 控股股东,构成关联方并向发行人出租厂房)。公司历史沿革复杂:经历 A 轮(湖南弘高/湖南高科/株洲五丰)、B 轮(中航基金)对赌失败并触发股份补偿、2020 年多组股权转让、三类股权代持(刘小宝/郑麒麟/张善文代实控人、吴娟代卓越尚水 33 名员工、李群华代 21 名外部投资人)及实控人资金占用以定向分红方式清理。首轮问询 16 问,法律问题集中于 3(历史沿革与对赌)、4(关联交易与客户重大依赖)、5(股权代持)、6(知识产权与合作研发)、8(股权激励与股份支付);二轮 6 问,仅问题 2(关联交易执行周期)涉及法律事项但仅要求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意见;落实函 2 问均为持续经营与应收款项财务类问题。

二、法律问题总览

轮次问题编号问题主题法律类别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首轮3关于历史沿革(股权转让定价差异/对赌执行/定向分红)历史沿革/对赌清理/分红合规是(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
首轮4关于关联交易(比亚迪入股与重大依赖/博众精工关联租赁)关联方与关联交易/上市主体独立性是(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
首轮5关于股权代持(实控人代持/员工平台代持/外部人员跟投代持)股权代持与还原/员工持股平台是(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
首轮6关于知识产权和合作研发(成果归属/核心技术人员职务成果与竞业禁止)知识产权权属/竞业限制是(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
首轮8关于股权激励及股份支付(比亚迪低价入股认定/持股平台外部人员核查)股权激励/股份支付法律核查是(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二轮2关于关联交易(比亚迪销售合同执行周期/博众精工土耳其项目验收)关联交易(偏业务核查)否(仅要求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意见)
落实函1-2持续经营能力/应收款项及坏账准备纯财务类
首轮1、2、7、9-16产品技术先进性/业务成长性/募投项目/主要客户/收入确认/应收款项/存货/生产采购/成本毛利率/期间费用/货币资金纯业务、财务类
二轮1、3、4、5、6技术先进性/收入客户/应收存货/采购成本毛利率/信息披露风险揭示纯业务、财务类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 3:关于历史沿革(首轮,回复第 1-59 至 1-74 页;txt 行 2472-3139)

问询要点:(1) 2020 年 9 月(披露为 10 月办理)股权转让中闫拥军、张曙波按 1.28 元/注册资本与中航基金按 12.17 元/注册资本转让给株洲聚时代、吴娟、李群华,价格差异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公司法》;(2) 湖南弘高、湖南高科、株洲五丰、中航基金入股协议及对赌安排、触发条件及执行情况,业绩补偿方式、金额、资金来源,是否补偿完毕,是否存在纠纷;(3) 与比亚迪、江苏博众、广州正轩、苏州藤信、创启开盈对赌协议的背景内容,附恢复条款的清理是否彻底、是否符合监管规定,与其他股东是否存在对赌或特殊权利条款;(4) 2022 年 9 月向实控人金旭东定向分红 405.71 万元的背景、决策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章程、是否损害中小股东利益。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价格差异:中航基金 2017 年 12 月按投前 4.65 亿元估值入股(B 轮 3,500 万元占 7%),后因产品推广不及预期、2019 年度亏损,中航基金要求金旭东、闫拥军、张曙波按《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回购,最终按"投资本金+年化 8% 利率"确定 12.17 元/注册资本退出(合计价款 3,652.50 万元);闫拥军、张曙波作为连带回购义务人经协商免除回购义务,参考 2020 年 6 月净资产按 1.28 元/注册资本转让。2020 年 9 月 26 日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 对赌执行:A 轮(2016 年 12 月,湖南弘高/湖南高科/株洲五丰合计 2,200 万元、投后估值 2.2 亿元,约定 2016-2018 三年净利润之和不低于 8,500 万元,低于 90% 即 7,650 万元触发无偿划股)与 B 轮(2017 年 12 月,含中航基金 3,500 万元、投后估值 5 亿元,约定 2017/2018/2019 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3,000/5,000/6,000 万元)均未达标;2019 年 12 月 9 日补偿义务人金旭东、闫拥军、张曙波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无偿转让 2.08%(A 轮)+3.00%(B 轮)合计 5.08% 股权,补偿完毕;经访谈四家机构,其均已对外转让全部股权退出,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终止,无纠纷。
  • 现存对赌清理:2022 年 8 月 30 日《股东协议(2022 年 8 月)》及 9 月 26 日《比亚迪增资协议》《创启开盈增资协议》约定优先认购权、股权转让限制、优先购买权、反稀释权、共同出售权、优先投资权、最优惠待遇、清偿补偿顺序、知情权与监督权、董事提名权等特殊权利。2023 年 6 月 9 日补充协议先作"申报即解除发行人义务部分+中止其余条款"处理;2023 年 9 月 21 日各方签署《终止协议》,约定上述全部特殊权利条款立即终止且自始无效、视为从未约定及存在、不存在任何使之恢复效力的协议/条款。经逐条对照,清理方式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4-3 四项要求(发行人非对赌当事人、不导致控制权变化、不与市值挂钩、不严重影响持续经营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另披露 2020 年 9 月《股东协议》(株洲聚时代、李群华领售权/随售权/优先清算权)及补充协议(2024 年底前未上市则减资回购)情形,经访谈相关方已退出、权利义务终止。
  • 定向分红:金旭东对发行人存在资金占用且个人资金紧缺,为股改前清理资金占用,2022 年 9 月 26 日股东会全体一致通过《关于向金旭东先生定向分红的议案》,定向分红 405.71 万元(税前)、个税 81.14 万元代扣代缴,分红款于 9 月 30 日偿还发行人;依据当时《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之例外及章程第二十四条,程序合法,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 核查程序:查阅工商档案、调查问卷、股权转让/增资/股东协议及补充协议、出资凭证、价款支付凭证、自然人股东资金流水;访谈历史股东、代持相关方及实控人;取得 2023 年 9 月 21 日《终止协议》并对照发行类第 4 号;查阅定向分红股东会决议、金旭东分红前后资金流水、个人信用报告及银行流水。
  • 核查意见: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转让价格差异合理、程序合法;业绩补偿已完毕、无纠纷;对赌清理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截至回复日不存在其他对赌或特殊权利条款;定向分红符合《公司法》及章程,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执业提示:"两步走"对赌清理(先申报时中止/解除+最终《终止协议》自始无效不可恢复)与"定向分红清理实控人资金占用"的披露口径,是同类历史问题的可复用论证路径;A/B 轮对赌失败后无偿划股补偿的执行留痕(协议书+工商变更+访谈确认)为核查闭环要件。

问题 4:关于关联交易(首轮,回复第 1-75 至 1-98 页;txt 行 3140-4127)

问询要点:(1) 比亚迪入股(现持 7.69%)背景、必要性和商业合理性,上下游互相入股是否行业惯例,是否存在其他客户/供应商入股及对交易公允性影响;(2) 与比亚迪合作历史、交易金额大幅增加原因,结合在手订单与比亚迪产能趋势说明合作可持续性,重大依赖对持续经营能力影响,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3) 对比亚迪销售毛利额占比、剔除后经营数据,关联交易对独立性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4) 向博众精工租赁厂房的面积、价格及公允性、用途、占比及对生产经营影响。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比亚迪入股背景:2022 年初吴娟因经营理念分歧要求退股,比亚迪、苏州藤信等受让老股(按 4.6 亿元估值,参考中航基金 2018 年入股估值 5 亿元并折让);因比亚迪仅受让 4%,作为一揽子安排,2022 年 9 月 26 日比亚迪及员工跟投平台创启开盈按投前 5 亿元估值增资。比亚迪围绕产业链战略投资(列举盛新锂能、湖南裕能等案例),宁德时代、亿纬锂能亦普遍入股上下游(其中点名无锡理奇 IPO 在审),属行业惯例。
  • 博众精工关联交易:江苏博众 2022 年 4 月入股(现持 28.09%),其控股的博众精工(688097.SH)与发行人存在关联销售(2024 年配件改造服务 61.06 万元)与厂房租赁(2023 年起苏州灵动 3,303 ㎡ 28 元/㎡/月、博众精工办公室 470 ㎡ 35 元/㎡/月、2024 年起乌金路厂房 10,815 ㎡ 28 元/㎡/月,含物业水电,与当地同类 27.4-33.0 元区间比公允);2022 年 10 月向博众精工土耳其锂电池整线项目销售 2 套制浆系统 836.28 万元(不含税),与同期非关联客户 300L/h 制浆系统单价 369.91 万元对比定价公允。
  • 重大依赖论证:报告期对比亚迪销售 19,446.31/29,061.09/41,872.70 万元,占比 49.04%/48.39%/65.78%;剔除比亚迪后 2024 年营业收入 21,786.78 万元、毛利率 47.45%;公司自 2013 年合作、2015 年批量供应、通过招投标独立获取订单,对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五号》5-17 客户集中及《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论证具有独立面向市场持续经营能力。
  • 核查程序:访谈比亚迪及销售负责人;核查历次股权变动协议、转账凭证及工商变更;访谈博众精工;查询比亚迪产能、装机量公开数据;比对关联/非关联销售单价、成本与毛利率及入股前后变化;对照发行类第五号 5-17 与《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分析;取得租赁合同并网络查询当地租金。
  • 核查意见: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认为比亚迪入股具有必要性与商业合理性、属行业惯例;关联交易定价公允,除比亚迪、博众精工外不存在其他股东同时系客户或供应商情形;对比亚迪依赖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被替代风险较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联租赁价格公允、占比极低(2024 年占租赁面积 41.71%、占采购金额 0.86%),不构成重大影响。

执业提示:"客户入股+销售占比超 50%"项目须同步完成三层论证:入股定价公允(与同期外部投资人一致)、交易定价公允(同规格产品单价对比)、依赖不构成重大不利(在手订单+行业格局+注册办法第十二条),并以"入股前后订单/单价/毛利率对比"排除以入股换订单嫌疑。

问题 5:关于股权代持(首轮,回复第 1-99 至 1-109 页;txt 行 4128-4604)

问询要点:(1) 刘小宝(2014 年 3 月转给金旭东配偶曾丹丹)、郑麒麟和张善文(2022 年 8 月转回金旭东)代实控人持股的背景原因,代持人是否在发行人任职、与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2) 卓越尚水(员工持股平台但从未持有公司股份)设立背景沿革、合伙人任职情况、与尚水商务关系分工、注销原因,及吴娟代其 33 名自然人合伙人持股 6.60% 的背景;(3) 李群华代 21 名自然人持有 2.52% 股权,被代持人任职及与发行人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关系、代持形成原因。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实控人代持:刘小宝系金旭东亲属,2012 年 8 月公司设立时因金旭东长期在外拓展市场不便办理工商登记而代持 60%,2014 年 3 月转曾丹丹;郑麒麟、张善文代持(3%+2%)系 2020 年 12 月公司与科恒股份存在股权并购计划,考虑并购后实控人股权转让受限、不便于股权激励,先行转由二人代持备用于人才激励,2022 年 8 月转回。三人均未在发行人任职,与客户供应商无关联。
  • 吴娟代持(员工平台):卓越尚水 2020 年 11 月 27 日设立(吴娟 GP 34.9%+36 名员工/LP),因闫拥军、张曙波、中航基金急于退出无法等平台设立,37 名自然人以自有资金委托吴娟先行代为受让 6.75%(后退 4 人变更为代 33 人持 6.60%);37 人中除梁伟杰(顾问,2022 年 1 月入职)外均为在职员工;卓越尚水系投资平台而非股权激励平台(激励平台为尚水商务),吴娟 2022 年 9 月对外转让全部股权后价款向 33 名合伙人分配,平台 2023 年 11 月注销。
  • 李群华代持(外部跟投):21 名被代持人均为株洲中车时代或湖南高科时代员工(跟投行为,非发行人员工),依据湖南高科时代内部惯例,为减少股东人数、提高决策效率委托李群华代持合计 2.52%(最大单笔王鹏 0.97%);李群华曾任职工监事、被代持人栗林/龙晟曾任董事,除此之外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其他关系。
  • 核查程序:访谈三名代持人、吴娟、李群华及 21 名被代持人;取得工商档案、调查问卷及确认函;查阅 33 名合伙人《股权代持协议书》及吴娟转让股权时的《股权转让收款确认书》《不可撤销承诺函》;查阅代持款缴纳与分配的银行流水(21 人→李群华→分配;33 人→吴娟→分配);取得 21 名自然人承诺函。
  • 核查意见: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确认三组代持形成原因合理、代持人及被代持人与客户供应商无关联、代持已全部解除还原、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执业提示:三组代持分别对应"实控人便利代持""员工平台抢时间代持""外部人员跟投代持"三种典型场景,核查闭环=代持协议/确认函+资金流水双向核对+逐人访谈+被代持人不可撤销承诺函;员工投资平台与股权激励平台的功能区分(卓越尚水 vs 尚水商务)是回复"持股平台从未持股"质疑的关键。

问题 6:关于知识产权和合作研发(首轮,回复第 1-110 至 1-122 页;txt 行 4605-5181)

问询要点:(1) 与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合作研发"重 2022N067 用于锂电池硅碳负极材料生产的高温包覆系统"(2022 年 8 月至今)及与湖南大学合作研发"锂电池极片设备的机械结构设计及仿真优化"(2025 年 3 月至 2026 年 3 月)的专利归属,成果是否构成核心技术、商业化风险及纠纷;(2) 7 名核心技术人员入职时间及技术贡献,专利技术是否涉原单位职务成果,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保密协议情形;(3) 与下游客户定制开发合作模式,客户是否提供研发支持,核心技术是否独立、是否来源或依赖下游客户。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合作研发权属:清华研究院项目已申报 6 项专利(发明 2 项:包覆装置及包覆机 202310709787.8、混料装置及包覆机 202310714130.0;实用新型 2 项、外观 2 项)均已授权且全部归属尚水智能;该成果系对公司 2018 年即完成积累的混合包覆核心技术的补充;湖南大学项目(2025 年 3 月 18 日至 2026 年 3 月 17 日)尚无申报专利、不构成核心技术。
  • 核心技术人员合规:取得核心技术人员调查表、与原单位签署的竞业禁止及保密协议(如有)、关于不侵犯原单位知识产权的说明文件;公开检索专利审查信息、国家知识产权局、执行信息公开网、裁判文书网,确认不涉原单位职务成果、无违反竞业禁止/保密协议情形、无纠纷。
  • 技术独立性:定制开发中客户仅提出技术要求、不参与方案设计,客户不提供人员技术支持,核心技术均为独立自主研发。
  • 核查程序:取得两个合作研发项目协议;访谈研究院院长及核心技术人员;取得专利清单及权属证书;检索多个公开网站。
  • 核查意见: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专利归属清晰、合作研发成果商业化风险较小、无纠纷;核心技术不涉原单位职务成果、无违反竞业禁止与保密协议情形;技术独立、不依赖下游客户。

执业提示:合作研发问询的标准回复要素=项目协议+专利号逐一列示归属+"是否构成核心技术"的定性区分(本案区分"核心技术的补充"与"不构成核心技术");核心技术人员核查需落地到"原单位竞业/保密协议+不侵权说明+公开网站检索"三件套。

问题 8:关于股权激励及股份支付(首轮,回复第 1-144 至 1-155 页;txt 行 6187-6681)

问询要点:(1) 2022 年 9 月、10 月比亚迪及创启开盈按投前 4.6 亿/5 亿元入股(2022 年 11 月外部投资人按 12 亿元估值入股)未被认定为股份支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5 号》;(2) 报告期股份支付费用(1,100.62/1,246.77/642.22 万元)构成、变动及 2024 年冲回原因;(3) 员工持股平台尚水商务(持 16.08%)及合伙人情况、是否存在服务期限制期、外部人员持股、委托持股;(4) 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确定依据及会计处理合规性。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比亚迪入股不构成股份支付:2022 年年初即按 4.6 亿元估值接洽、2022 年 6 月确定比例,参考 2021 年业绩(净利润 1,638.21 万元)及前次估值,与同期苏州藤信、广州正轩入股估值一致;共青城壹号等 2022 年 11 月按 12 亿元估值系基于明确上市计划、2022 年业绩预估、在手订单及行业高景气。比亚迪入股前 9 个月新签订单 49,349.54 万元、入股后 9 个月 18,317.58 万元,不存在入股后大量新增采购;入股前后同类产品(600L/h、1500L/h)单价毛利率无重大异常;比亚迪投资部门与采购部门分属独立条线;历次订单均经招投标独立获取。
  • 持股平台核查:公司实施五次股权激励(石桥方案 2018.5、黄豫华方案 2018.11、37 名员工方案 2021.12、4 名员工方案 2023.2、7 名员工方案 2023.10),历次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均参考外部投资者转让/增资价格(41.85 元/注册资本、14.29 元/注册资本、13.14 元/注册资本、32.94 元/股、16 元/股);尚水商务存在五年服务期约定及"服务期届满、上市或完成并购"等锁定因素,不存在外部人员持股、委托持股。
  • 核查程序:复核股份支付会计处理凭证;检查历次股权变动协议、银行转账凭证、工商变更;取得尚水商务营业执照、合伙协议、激励对象劳动合同及全套工商档案;取得公允价值计量依据、激励方案与协议;访谈激励员工;查阅审批程序与资金流水。
  • 核查意见: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认为比亚迪及创启开盈入股价格公允、不属于股份支付、符合发行类第 5 号;2024 年股份支付下降及冲回(离职员工服务期内冲回 353.85 万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尚水商务不存在外部人员持股、委托持股;会计处理合规。

执业提示:"客户低于后一轮估值入股不认定股份支付"的论证四要件——入股时点谈判在前、与同期外部投资人估值一致、入股后未新增采购、投资与采购决策条线独立——可复用于同类产业资本入股项目。

问题 2(二轮):关于关联交易——执行周期追问(二轮,回复第 1-25 页起;txt 行 955-1888)

问询要点:(1) 报告期各期对比亚迪销售合同的执行周期(下单、发货、初验、终验分布),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业务流程及行业惯例,与其他客户是否存在明显差异;(2) 博众精工土耳其项目建设进展及发行人销售商品的发货、安装调试、验收周期,与境内同类产品、其他海外项目及同行海外项目周期差异原因。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简要概括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发行人律师未就此发表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对比亚迪合同平均执行周期由 2022 年 12.65 个月升至 2025 年 1-6 月 28.33 个月(签订至发货 3.27→3.85 个月、初验至终验 6.35→18.68 个月),主因 2023 年起锂电行业增速放缓、产能利用率下降、扩产趋于理性及新基地(盐城/绍兴/济南/南宁弗迪等)验收流程较长;列示各期占对比亚迪销售收入约 80% 的主要合同逐单周期。土耳其项目(836.28 万元)已完成发货安装调试,因国际运输、报关清关及首次海外交付经验不足、整线前段核心环节验收周期长而尚未验收,与同行业海外项目周期相当。本问为关联交易的执行周期业务核查延伸,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发行人律师未发表意见。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轮次问题不详述原因
首轮 1、2、7、9-16产品与技术先进性、业务成长性、募投项目、主要客户及收入变动、收入确认、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存货及发出商品、生产与采购、成本与毛利率、期间费用、货币资金及现金流纯业务、财务类问题(问题 7 募投、问题 9-16 均由保荐人及/或申报会计师回复)
二轮 1、3、4、5、6技术先进性和市场空间、收入及主要客户、应收款项与存货、采购成本与毛利率、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纯业务、财务及信息披露类问题(二轮 6 仅要求发行人修改招股书披露)
落实函 1、2持续经营能力、应收款项及坏账准备计提纯财务类问题,仅要求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意见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 问询函原文(审核函〔2025〕010016 号及二轮函、落实函)未单独取得,问询要点以回复文件黑体引用部分为准。
  • 三份 txt 均为 pdftotext -layout 产物,文本完整清晰;首轮回复含发行人、保荐人民生证券、申报会计师中汇所及发行人律师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签章页(二轮回复 txt 行 4167-4192 处含律师签署页,经办律师签名以签章形式呈现);文号与签章信息完整。
  • 首轮问题 3 披露口径中申报文件载"2020 年 10 月转让"与回复正文"2020 年 9 月股东会/协议签署"并存,系协议签署与工商变更时间差,已在正文如实反映,无文本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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