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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https://github.com/lennonli/ipo-inquiry-kb/blob/main/cases/920124-%E5%8D%97%E7%89%B9%E7%A7%91%E6%8A%80.md

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0124·北交所)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上市日期:2025-11-27 | 审核问询共 2 轮审核问询 | 本文档基于审核期间公开问询回复文件提炼(截至 2026-08-25) 依据文件:

  1.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南特科技第一轮问询的回复》(信会师函字[2025]第 ZM014 号,2025-04-29 披露,回复北交所 2025-01-23 首轮审核问询函,下称"首轮会计师回复";发行人及保荐机构首轮回复未取得,法律类问题回复转引自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
  2. 《南特科技及光大证券关于第二轮问询的回复》(2025-07-23,回复北交所 2025-06-30 二轮审核问询函,下称"二轮回复")
  3.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南特科技第二轮问询的回复》(2025-07-23)
  4.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南特科技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5-07-23,针对二轮问题 4(3) 特殊投资条款)
  5. 《法律意见书》(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含"第一部分:第一轮问询函回复"(问题 1、5、13),上会稿 2025-08-01;注册稿 2025-09-05、2025-11-05 更新) 中介机构:保荐人(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 2016-08-08 首次新三板挂牌、2017-12-01 摘牌,2024-11-08 再次挂牌(本明细仅覆盖北交所上市审核期间问询,不含挂牌期间问询)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南特科技主营空调压缩机核心零部件(气缸、轴承、活塞、曲轴等)生产,形成从模具设计、熔炼铸造到精密加工的全套工艺,第一大客户美的集团(收入占比约 50%)、第二大客户格力电器(约 30%),拥有台山南特、安徽中特等 7 家全资子公司(其中 4 家停产/未投产/无实际业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蔡恒(直接持股 48.82%,任董事长),其配偶李巧玲 2021-2023 年曾任董事,李巧玲之姐李丽玲持股 5.20% 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报告期外存在实控人配偶个人卡与公司账户混同形成的资金占用(已清理)。公司 2024-11-08 重新挂牌新三板后申报北交所,2025-01-23 首轮问询(13 问,法律重点为实控人认定与李丽玲持股真实性、生产经营合规性(土地房产瑕疵、劳务派遣超比例、社保公积金)、股权代持与对赌清理),2025-06-30 二轮问询(4 问,法律重点为特殊投资条款清理合规性与实控人回购履约能力),2025-11-27 上市。

二、法律问题总览

轮次问题编号问题主题法律类别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首轮1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认定(李巧玲任职影响、李丽玲股份是否代持、亲属控制企业同业竞争)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股权代持与还原/同业竞争是(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首轮2、3、12(发行人及保荐机构首轮回复未取得,问题主题未能重构)待核验
首轮4与主要客户合作模式及合作稳定性(美的、格力)纯业务/财务类
首轮5生产经营合规性(节能审查、自有房产最高额抵押、租赁瑕疵、停产子公司、劳务派遣超比例、社保公积金补缴测算、安全生产环保)土地房产权属/劳动与社会保障/环保与安全生产是(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首轮6–10业绩增长可持续性、收入确认合规性、坏账准备、成本毛利率、固定资产与产能匹配纯业务/财务类
首轮11(1)财务内控不规范——实控人配偶李巧玲个人卡混同与资金占用及整改上市主体独立性(资金占用)/其他需律师关注事项否(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同步更新)
首轮11(2)–(4)研发费用核算、股份支付核算、存货跌价纯业务/财务类
首轮13(1)股权代持信息披露充分性(吴宏斌代马文雁、夏明持股之形成与解除)股权代持与还原是(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
首轮13(2)特殊投资条款相关情况(触发情形、清理真实性、有无抽屉协议)对赌与特殊权利条款是(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
首轮13(3)稳价措施可执行性公司治理是(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
首轮13(4)完善信息披露准确性充分性纯披露类申报会计师核查
二轮1、2外购铸件及收入确认准确性、供应商核查充分性纯业务/财务类
二轮3募投项目合理性及产能消化风险纯业务/财务类
二轮4(1)(2)固定资产转固、辅助材料对净利润影响(含建设项目供应商异常资金往来核查)纯业务/财务类否(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
二轮4(3)股权结构变动风险——特殊投资条款清理合规性与实控人回购能力对赌与特殊权利条款是(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精诚粤衡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专项回复)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 1(首轮):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认定(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 5-1-5 至 5-1-19 页;txt 行 1079–1637)

问询要点:蔡恒直接持股 48.82% 任董事长,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配偶李巧玲 2021 年 1 月至 2023 年 12 月任董事;李巧玲之姐李丽玲持股 5.20% 系一致行动人;蔡恒及其亲属投资控制谊恒超硬、金刚石砂轮、风火轮钻石等企业。请发行人:(1) 结合李巧玲任职、持股及亲属关系、公司章程及三会运作,说明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认定是否符合《北交所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2) 结合李丽玲资金流水、入股资金来源,说明其所持股份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结合其持股、任职、参与经营管理情况说明未认定为共同实控人是否准确;(3) 结合亲属控制企业主营、客户供应商及与发行人的业务资金往来,说明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关联方代垫成本费用。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李丽玲持股真实性:蔡恒 1991 年起任职珠海香洲金刚石砂轮厂,与李巧玲 1998 年结婚后,李丽玲及其母陈玩娇参与创业(2001 年与陈玩娇设谊恒超硬,2005 年与李丽玲设中山南特精密、2009 年设珠海南特,架构均蔡恒 90%/李丽玲 10%)。李丽玲入股及增持资金系蔡恒、李巧玲基于其创业贡献的赠与,三方已出具《关于李丽玲出资资金赠与的承诺》;李丽玲主要从事工商登记办理、人事招聘、行政管理等辅助工作,后已退出管理,仅以股东身份参会,未在发行人领薪任职,不构成共同实际控制人。经核查其银行流水,所持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 实控认定:公司章程无特别表决权安排,蔡恒通过持股及董事长职位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经营决策形成实际支配;李巧玲 2023 年换届时已不再任董事;李丽玲认定为一致行动人而非共同实控人。
  • 同业竞争:谊恒超硬(硬质合金刀具贸易)、金刚石砂轮、风火轮钻石(超硬材料)等亲属企业与发行人压缩机零部件业务在产品、客户、供应商层面无重叠竞争,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不存在代垫成本费用。
  • 核查程序:查阅公司章程、历次三会文件、股东调查问卷、李丽玲银行流水及出资凭证、赠与承诺、亲属控制企业工商及财务资料。
  • 核查意见: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认定符合《适用指引第 1 号》,李丽玲所持股份真实、无代持,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代垫成本。

执业提示:实控人近亲属(配偶之姐)持股 5.20% 且入股资金来源于实控人夫妇赠与,是代持质疑高发情形;本案以"共同创业历史还原+赠与协议及承诺+银行流水穿透+不参与经营不领薪"四要素论证"赠与而非代持",并以一致行动人认定兜底控制权稳定性,论证路径完整。

问题 5(首轮):生产经营合规性——土地房产、劳动用工与社保公积金(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 5-1-20 至 5-1-65 页;txt 行 1638–3648)

问询要点:公司仅拥有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他用地均租赁,自有房产设定最高额抵押,部分租赁用地存在瑕疵;7 家全资子公司中 4 家停产/未投产/无实际业务;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保公积金情形;2023 年电力采购 11,559.41 万元。请发行人:(1) 说明生产经营是否符合节能要求、是否需节能审查、所在地区是否限电;(2) 说明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背景、定价公允性及程序合规性;自有房产抵押担保债务履行情况及被行使抵押权风险;租赁瑕疵房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无纠纷,瑕疵租赁房产重要性及应对措施;(3) 说明 4 家停产/未投产子公司原因、资产负债人员处置安置、有无重大违法违规或大额债务纠纷;(4) 说明劳务派遣、劳务外包、非全日制、退休返聘用工合规性,社保公积金未足额缴纳原因及补缴测算对业绩与上市条件的影响;(5) 说明安全生产制度执行及是否发生重大事故、污染物排放超标。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土地房产:自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向厦门银行等设定最高额抵押,为自身经营借款担保(报告期末涉及借款及银票余额合计 103,086.41 万元中的抵押项下部分),借款均正常履行、无不良余额,被行使抵押权风险小。租赁瑕疵两类:①部分租赁未办理登记备案——依《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应备案,未备案可被责令改正并可处 1,000 元至 1 万元罚款(《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但依《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不影响合同效力;②部分出租人未能提供不动产权证(均为台山宿舍,合计约 6,702 ㎡,占总承租面积比例 0.12%–1.65% 逐项列示),存在租赁无效风险;公司已制定搬迁预案并在招股书新增"房屋租赁风险"提示。
  • 劳务派遣超比例: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过《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 10% 上限(各主体派遣人数 15–189 人不等,如安徽中特 2024 年 6 月末 124 人),依《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存在按每人 5,000 元至 1 万元罚款的风险。公司通过优化生产安排、扩大正式招聘压降比例,报告期末派遣 80 人、占正式员工 3.34%,已合规;招股书新增"劳务派遣超比例被行政处罚风险"提示。
  • 社保公积金:2024 年末正式员工 2,497 人,社保缴纳占比 94.19%、公积金 93.55%;未缴原因主要为退休返聘(无需缴纳)、新入职未办结、自愿放弃(附承诺函)、当月离职。按各地缴纳基数下限测算,2021–2024 年可能补缴金额合计 202.14、54.26、55.69、17.41 万元(呈逐年下降),占归母净利润比例低,对预计市值及财务指标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主管部门出具无处罚证明。
  • 核查程序:查阅不动产权证、查册信息、《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及权证、实地走访;子公司审计报告、资产负债处置文件;花名册、社保公积金缴纳记录、基数测算;主管部门证明及公开检索。
  • 核查意见:土地房产权属清晰、抵押风险可控、租赁瑕疵不影响持续经营;停产子公司无重大违法违规;用工及社保瑕疵已整改或量化提示风险,不影响发行上市条件。

执业提示:劳务派遣超 10% 且社保未足额缴纳的劳动密集型制造企业,监管接受的处理方式是"报告期内逐期压降+期末合规数据+按缴纳基数下限测算补缴上限+主管部门无处罚证明+招股书新增风险提示"组合;租赁瑕疵则区分"未备案(不影响效力)"与"无权证(效力风险)"分别量化面积占比并配套搬迁预案。

问题 11(1)(首轮):财务内控不规范——实控人配偶个人卡混同与资金占用(首轮会计师回复第 269–274 页;txt 行 11037–11230)

问询要点:报告期外发行人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实控人配偶李巧玲个人卡与公司账户混同使用,已于 2022 年 12 月偿还全部本金及利息。请发行人:①详细说明资金占用及整改情况(形成原因、资金流向用途、利息定价依据、是否违法、整改措施及内控建立运行),说明招股书披露为报告期外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是否准确;②说明是否存在其他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及整改有效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2020 年公司使用李巧玲个人卡结算部分收支(代收废料销售款 646.87 万元,其中 245.01 万元用于支付业务招待餐费 195.50 万元、酒水 47.76 万元及其他费用),剩余 401.86 万元未及时转入公司账户形成资金占用;截至 2020 年末混同行为已终止。发行人与李巧玲以《借款协议》约定本金及利率(参照 2020 年公司对外借款平均年化利率 6.50%),占用期利息 55.04 万元,2022 年 12 月全额归还本息。该行为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股转系统规则关于资金占用的规定,但在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之前已全额收回,未造成重大损失,不存在被处罚情形;2023-12-15 股东大会审议《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议案》追认;控股股东、实控人、持股 5% 以上股东及董监高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函》;公司修订《银行账户管理制度》《付款管理制度》《费用报销管理制度》并制定《生产性废料管理规定》(废料销售须银行转账至对公账户)。

执业提示:实控人亲属个人卡代收废料款是制造业常见内控瑕疵;本案整改闭环要点为"行为终止时点(2020 年末)早于公众公司身份取得+借款协议补利率+本息全额归还+股东大会追认+专项制度(废料对公收款)",报告期内无新增占用是审核放行的底线。

问题 13(1)(首轮):股权代持信息披露充分性(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 5-1-66 至 5-1-80 页;txt 行 3649–4000)

问询要点:发行人历史增资中存在股权代持,报告期内股东间存在多次股权转让。请发行人:①逐项说明设立以来代持形成的背景原因,结合被代持人任职履历、控制企业说明是否通过代持规避股东持股限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②说明代持双方与主要客户供应商、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有无关联关系及业务资金往来;③说明解除代持的股权转让价格公允性及纳税情况、有无纠纷、整改是否完毕;④说明有无其他未解决的代持及未披露的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安排。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历史沿革中仅一次代持:2015-06-01 增资中吴宏斌以货币出资 5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227.27 万元),其中 200 万元系马文雁委托代持 909,091 股(0.81%)、100 万元系夏明委托代持 454,545 股(0.41%);各方未签署书面代持协议。代持原因:马文雁常年境外不便签署文件、夏明与吴宏斌系前同事且吴在珠海便于办理工商手续。被代持人马文雁(环保企业高管履历)、夏明(有色金属贸易履历)均非证监会离职人员、公务员、军人、党政机关及国企高校领导等禁止持股身份,不存在规避持股限制情形;代持双方与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无关联关系及资金往来。代持分别于 2024-03-21(夏明)、2024-04-10(马文雁)解除,解除转让价格参照每股净资产协商定价并完税,无纠纷;报告期内新入股自然人及员工持股平台(新中特合伙合伙人含总经理沈仲健 225 万元、财务总监朱小毛 148.50 万元等,出资为自有/自筹资金)不存在其他代持、信托持股或利益安排。

执业提示:2015 年形成、2024 年申报前集中还原的两笔小额代持,核查落点在"被代持人身份负面清单(尤其证监会离职人员)+无书面协议情形下的出资凭证与访谈+解除价格公允及完税";员工持股平台逐人列示出资金额、职务与资金来源的做法可直接复用。

问题 4(3)(二轮):股权结构变动风险——特殊投资条款清理与实控人回购能力(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 7–19 页;txt 行 214–930;二轮回复第 121 页起)

问询要点:公司及实控人蔡恒与星绮紫凤、星赋曙天、李洪洋、高文库、颜庆彩、嘉兴际达、嘉兴光璟、嘉兴澄达等外部投资者签订含特殊投资条款的协议,如上市失败或未于约定时点完成上市,实控人可能须履行回购等义务。请发行人:①结合特殊投资条款效力恢复条件,说明相关条款内容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或清理的特殊投资条款;②结合实控人资产状况、偿债能力,说明触发效力恢复情形下是否具备相应回购能力。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范围、依据及结论。

回复与核查要点

  • 清理架构:发行人、蔡恒、李巧玲已按《北交所适用指引第 1 号》1-3 估值调整协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4-3、《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1-8,与外部投资者签署《终止协议》《关于对赌安排的中止协议》《关于对赌安排的终止协议》《关于终止南特科技股东特殊权利条款的协议》及各《补充协议》,发行人作为责任义务主体的条款已全部清理且不附恢复条件。保留两类:①董事提名权、一票否决权、反稀释权、优先受让权、优先转让权、上市主体置换权、最优惠权、陈述保证义务——挂牌期间及申报上市期间效力中止,仅在"未能挂牌新三板且不计划上市"时恢复(挂牌期间无恢复可能);②业绩承诺及补偿、回购义务——以未能成功上市为恢复条件,但义务承担主体仅为蔡恒、李巧玲,投资者确认不向公司主张(含嘉兴际达、嘉兴光璟通过《关于对赌安排的终止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确认不再以 2025-12-31 完成上市作为触发时点)。
  • 回购义务量化:以 2025-12-31 为测算基准日,按"投资款×(1+10%×N)-分红-业绩补偿"测算,星绮紫凤 1,416.21 万元、李洪洋(两笔)2,711.13 万元及 264.88 万元、星赋曙天 671.02 万元、嘉兴澄达 1,362.43 万元及 1,185.29 万元、嘉兴际达 662.74/659.31/909.42 万元、嘉兴光璟 2,728.27 万元、高文库 466.94 万元、颜庆彩 130.74 万元,合计投资款 10,535.91 万元对应回购价款 13,958.41 万元;业绩补偿方面,2022–2024 年扣非孰低净利润 4,396.08、8,218.66、9,469.06 万元对承诺目标 22,500 万元的现金补偿合计仅 148.01 万元(股权补偿 168,369.84 股)。
  • 实控人履约能力:蔡恒、李巧玲名下不动产市场价值约 3,170 万元(参考 2025-07-06 第三方平台价格);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约 1,997.05 万元;蔡恒持公司 48.82% 股份对应未分配利润 18,677.90 万元(依立信《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 ZM10157 号,截至 2025-03-31 累计未分配利润 38,258.80 万元、每股净资产 6.32 元,所持股权价值约 34,392.51 万元);个人信用报告无大额逾期失信;可通过分红、第三方受让等方式履约,具备回购能力。
  • 核查程序:查阅全部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终止/中止协议、各签署方确认函;对照三项规则分析清理合规性;测算回购及补偿金额;访谈蔡恒、李巧玲;查阅《审阅报告》、银行流水、不动产权证、有价证券余额、个人信用报告;取得履约承诺函。
  • 核查结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特殊投资条款及其清理合法合规、披露完整,不存在其他未披露或未清理的对赌、抽屉协议或替代性利益安排;即便条款恢复触发,义务主体为蔡恒、李巧玲而非公司,实控人具备相应回购能力。

执业提示:北交所对赌清理的合规架构已定型——"公司不担责且不可恢复+两类可恢复条款(挂牌/申报期间冻结型+上市失败恢复型)均由实控人承担";二轮追问落点在"回购义务总量化+实控人资产清单(不动产估值+金融资产+股权对应净资产+信用报告)",把回购能力做成可验证的资产负债表式论证,是本轮回复的示范做法。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轮次问题不详述原因
首轮 2、3、12问题主题未能重构(发行人及保荐机构首轮回复未取得)待核验
首轮 4、6–10主要客户合作模式、业绩可持续性、收入确认、坏账准备、成本毛利率、固定资产产能匹配纯业务/财务类(会计师专项回复)
首轮 11(2)–(4)研发费用核算、股份支付核算、存货跌价准备纯财务类
首轮 13(3)(4)稳价措施可执行性、信息披露完善格式性要求,无独立法律论点
二轮 1、2外购铸件及收入确认准确性、供应商核查充分性纯业务/财务类
二轮 3募投项目合理性及产能消化风险纯业务/财务类
二轮 4(1)(2)固定资产未转固、辅助材料对净利润影响(含建设供应商资金往来核查)纯业务/财务类(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 ①问询函原文缺失:首轮(2025-01-23)、二轮(2025-06-30)审核问询函原文均未单独取得,问询要点以回复文件及法律意见书黑体引用为准;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光大证券)的首轮问询回复未取得,首轮问题 2、3、12 的主题及内容无法重构,需向北交所官网核实补齐;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未取得,其意见经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法律意见书转引。
  • ②签章页/文号信息:首轮会计师回复文号信会师函字[2025]第 ZM014 号已确认;二轮回复、法律意见书(精诚粤衡所)文号未在 txt 首部体现,签章页图像未随文本提取,待对照原件核验。
  • ③txt 文本质量:pdftotext -layout 产物,表格折行(如回购价款测算表、租赁明细表)但内容完整;法律意见书上会稿(2025-08-01)与注册稿(2025-09-05)、(2025-11-05)字节数递增(535,698/554,519/717,440),非重复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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