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生天合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601026·沪市主板)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上市日期:2025年10月17日。
问询轮次:首轮审核问询、第二轮审核问询。
依据文件:①《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4年1月25日披露,对应上证上审〔2023〕554号、2023年7月17日出具的首轮问询函);②《会计师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4年1月25日披露);③《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3年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2024年6月29日披露);④《会计师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3年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2024年6月29日披露);⑤《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4年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2025年5月20日披露,对应上证上审〔2024〕48号、2024年1月26日出具的第二轮问询函)。首轮法律问题以下以2024年1月25日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的黑体问询内容为主,年报更新版及会计师回复用于交叉核对;第二轮文件的三项问题均为业务、财务核查。
中介机构:首轮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发行人律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申报会计师)。所供第二轮回复首页列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未见发行人律师作为该回复签署中介机构。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发行人主要从事高性能复合材料树脂、胶黏剂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服务于风电、新能源及相关工业领域。首轮问询共十九项,重点包括经销与知识产权、关联方及子公司、历史沿革、对赌、环保合规、诉讼、劳务派遣及多项经营和财务核查;第二轮聚焦客户供应商集中度、固定资产及业绩波动。本回溯仅详述模板规定的法律类别,未将由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主导的经营、会计及资金流水问题误作法律结论。
二、法律问题总览
| 轮次 | 问题编号 | 问题主题 | 法律类别 | 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
|---|---|---|---|---|
| 首轮 | 问题1 | 贸易业务、经销协议、核心技术人员及知识产权 | 重大合同与业务合规 | 是 |
| 首轮 | 问题2 | 关联方、子公司与上海道宜 |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同业竞争 | 是 |
| 首轮 | 问题3 | 主要产品及MPO业务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保荐机构) |
| 首轮 | 问题4.1 | 彭赛履历、历史代持与诉讼 | 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股权代持、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 | 是 |
| 首轮 | 问题4.2 | 股权激励、股东与客户关系及股权转让定价 | 股权激励、关联方与关联交易、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 | 是 |
| 首轮 | 问题5 | “两高”、环评、排污和环保投入 | 环保、安全生产与产品质量 | 是 |
| 首轮 | 问题6 | 对赌及其他特殊权利安排 | 对赌协议与特殊股东权利 | 是 |
| 首轮 | 问题7 | 诉讼、仲裁与执行 | 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 | 是 |
| 首轮 | 问题8 | 销售模式和收入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
| 首轮 | 问题9 | 客户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
| 首轮 | 问题10 | 原材料和供应商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
| 首轮 | 问题11 | 毛利率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
| 首轮 | 问题12 | 成本和期间费用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
| 首轮 | 问题13 | 费用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
| 首轮 | 问题14 | 应收账款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
| 首轮 | 问题15 | 存货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
| 首轮 | 问题16 | 固定资产和使用权资产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
| 首轮 | 问题17 | 现金流量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
| 首轮 | 问题18 | 分红及资金流水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
| 首轮 | 问题19.1 | 劳务派遣 | 劳动人事与社会保障 | 是 |
| 首轮 | 问题19.2 | 媒体报道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保荐机构) |
| 首轮 | 问题19.3 | 公开披露信息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保荐机构) |
| 第二轮 | 问题1 | 客户和供应商集中度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
| 第二轮 | 问题2 | 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
| 第二轮 | 问题3 | 业绩波动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 1(子问题(1)、(4)):经销安排、技术人员竞业与知识产权(首轮,回复第3—49页;txt行74—2,033)
问询要点。 问询要求:(1)说明发行人与蓝科、阿乐斯等贸易商或经销商的合作模式、协议主要权利义务、协议调整或解除的背景、履行情况,是否存在违反排他、最低采购量、竞业或其他约定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索赔或潜在争议;(2)说明贸易业务与发行人直销业务的差异及合理性;(3)说明核心技术、专利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形成基础;(4)说明受让专利及员工申请专利的背景,曾在竞争对手任职的核心人员离职、任职及保密、竞业限制履行情况,是否侵犯原单位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专利权,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本节完整保留与合同、竞业和知识产权有关的子问(1)、(4);子问(2)、(3)为业务技术事实,在总览保留而不单列法律详述。
回复与核查要点。 发行人披露,与蓝科的贸易合作始于2016年6月,2016年6月20日签署的《经销协议》约定年度最低采购量15,000吨及中国区域独家经销安排;2019年12月签署《经销协议修订案》后改为非独家安排,修订案确认截至签署日不存在争议并放弃追究此前违约责任。2021年12月1日,双方出具终止文件,协议于2021年12月31日终止,发行人自2022年1月起未再开展新分销,仅处理原有库存;2022年12月访谈中蓝科确认不存在发行人自行销售构成违约、未决诉讼、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争议。对核心人员,回复列明陈翠萍与陶氏签署过《不竞争协议》《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其不竞争期限原通知为2015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但陶氏于2016年7月19日出具《免除不竞争义务通知》,自2016年7月31日后免除;陶氏人力资源部门于2023年8月25日邮件确认未发现违约。李江伟原单位亦出具竞业确认,吉明磊取得蓝科关于存续义务提醒及放弃竞业禁止义务的文件。中介机构查阅经销及终止文件、专利证书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资料,访谈蓝科、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核对履历、竞业保密协议、离职材料、员工承诺及关联方声明。律师与保荐机构认为,经销调整及解除系协商形成且无未决争议;核心人员不存在违反竞业、保密义务或侵害原单位知识产权的情形,未发现重大潜在纠纷。
执业提示。 涉及前雇主竞业与技术归属时,应按“离职时间—限制期限—豁免文件—实际业务—成果形成时间”制作时间轴,并取得前雇主明确确认或可替代的证据。经销协议解除还应同时核实库存清理、最低采购量、独家条款和违约责任是否已经书面结清,不能仅凭当前无合作推断无尾项责任。
问题 2:关联方、子公司及上海道宜的独立性(首轮,回复第50—82页;txt行2,034—3,588)
问询要点。 (1)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近亲属控制或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或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说明未实际经营关联企业的设立背景、未经营原因及后续安排;(2)逐一说明发行人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合规经营情况,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是否符合规定;(3)说明上海道宜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设立、纳入及移出合并报表范围的过程,股权变动、融资、控制权变化的商业合理性,发行人持股及交易安排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同业竞争或其他利益冲突。
回复与核查要点。 发行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董事高管控制或重大影响企业逐家梳理,结论为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上海道宜于2020年5月27日设立,2021年2月20日更名为“上海道宜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初始由发行人持股51%、顾海勇持股49%;2021年6月10日增资后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至2,000万元,上海桐擎出资720万元、发行人出资190万元、顾海勇出资90万元,发行人持股降至35%并不再控制;2021年10月发行人向上海桐澜转让190万元出资额。回复载明,此后经融资后发行人持有上海道宜9.12%权益。其2022年末资产总额11,819.14万元、净资产9,477.03万元、营业收入24.16万元、净亏损1,887.54万元;2023年上半年资产总额10,204.40万元、净资产7,935.47万元、营业收入68.96万元、净亏损1,541.57万元。中介机构查阅工商档案、章程、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增资及股权转让协议、付款凭证、业务资料和合规证明,访谈相关股东及管理人员,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管部门证明及书面确认核查。律师与保荐机构认为,上海道宜的设立、融资、出表及后续持股变化具备商业合理性,发行人与其业务独立,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利益输送或重大同业竞争;子公司及相关人员未发现重大任职资格瑕疵。
执业提示。 对从合并范围移出的参股公司,不能只核“控制权是否丧失”,还应分别核验定价、付款、董事席位、否决权、技术和客户往来、后续融资稀释以及关联交易。对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控制企业,应将工商控制、协议控制和实际经营三套口径交叉比对。
问题 4.1:彭赛履历、历史代持及诉讼结案(首轮,回复第83—113页;txt行3,589—4,036)
问询要点。 (1)说明彭赛在陶氏、奥林、蓝科等原单位的任职及离职情况、进入发行人或相关主体的时间和职务,是否违反与原单位签署的竞业限制、保密或其他义务,是否存在劳动、人事、技术或商业秘密争议;(2)逐案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主体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当事人、诉讼请求、争议事实、调解或执行进展、对发行人及股权权属的影响;说明两份和解协议的订立背景、资金支付是否均以现金完成、是否已彻底解决代持及权属争议,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潜在争议。
回复与核查要点。 回复披露彭赛于2008年至2015年在陶氏任职、2015年至2018年在奥林/蓝科任职,并称其不存在未履行的竞业限制义务。历史代持方面,王巧玲2015年认缴2,500万元但未实缴;唐美云于2015年9月成为名义股东,2016年1月另认缴2,000万元,合计认缴4,500万元,其中1,500万元由彭赛通过向季刚或其指定主体借款支付。2016年6月6日,彭赛与季刚就乐威新材料股份签署《代持协议》;后续名义持股安排经调整。乐威新材料已于2020年7月15日注销,相关争议最终表现为资金债务争议而非仍存的发行人股权权属争议。2022年8月20日相关方签署《代持解除确认协议》,确认既有代持关系已全部解除。中介机构查阅劳动履历、竞业和保密文件、历次工商及出资资料、代持协议、和解协议、法院文书、付款凭证和注销资料,访谈当事人及相关方,并核验个人信用、银行流水及履约能力。律师和保荐机构结论为,彭赛不存在因原任职单位义务导致的重大纠纷;已披露案件均已结案或以和解解决,代持关系已解除,现金支付及权属安排不存在对发行人股权清晰和稳定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执业提示。 历史代持清理不能止于解除协议。应留存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借款资金来源、代持收益、税务处理、工商变更、判决或调解、支付凭证和各方无争议声明,并特别辨别“股权争议被转化为债权争议”后是否仍可能通过执行影响公司股份。
问题 4.2:股权激励、关联股东及低价转让(首轮,回复第113—151页;txt行4,037—4,825)
问询要点。 (1)说明时代鼎丰、友顺与发行人客户时代新材、天顺风能之间是否存在股权、控制、管理或其他关联关系;(2)逐一说明前述股东入股前后一年内发行人与相关客户的交易价格、数量、金额、毛利率及变动原因,是否存在利益输送;(3)说明全部股份支付对象的选择标准、任职及服务情况、获授股数、股份来源、授予价格、公允价值确定依据、股份支付金额及会计处理;(4)说明时代鼎丰、什刹海以每股2.73元至3.59元向宜诚转让股份的背景、定价公允性、是否构成股份支付或存在纠纷,并说明宜诚后续向辽科富、智军旭晨、嘉兴君奥、君联向导、景乾二号、衢州厚道等主体转让股份的价格及差异原因。
回复与核查要点。 发行人说明,时代鼎丰与时代新材、友顺与天顺风能不属于交易所披露口径下的直接股东关联关系,但因中国中车体系或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持股及重大影响关系,在会计准则口径下存在关联判断依据;各方业务独立,未发现通过客户交易向股东输送利益。关于股权转让,回复列示宜诚受让后对辽科富60万股、智军旭晨360万股、嘉兴君奥640万股的转让单价均为每股5.80元,分别对应2022年10月31日、11月11日、11月29日协议;另向君联向导、景乾二号各转让288万股、向衢州厚道转让432万股,单价为每股6.94元。相关转让价差结合转让时点、股份数量、市场化投资及附随权利差异说明。中介机构核对工商和基金资料、股权转让合同、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付款流水、员工任职资料、股份支付计算表及客户交易明细,访谈股东和激励对象,并检查是否存在代持或回购安排。律师、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结论为,股权激励对象、股份来源和价格确定具备依据,相关股份支付已按会计准则处理;所涉客户与股东关系已充分说明,股权转让定价不存在重大不公允、利益输送或未决纠纷。
执业提示。 涉及基金股东与客户的关系,必须同时使用交易所披露、会计准则关联方和实际控制/重大影响三个口径。低价转让应将同期间每一笔转让的股数、价格、估值、附带权利、支付和税务逐项列表,不能以事后融资价格直接替代当时公允性判断。
问题 5:“两高”项目、环评、排污与环境处罚(首轮,回复第114—151页;txt行4,826—6,555)
问询要点。 (1)说明各项目是否符合能耗双控要求、是否应取得节能审查及实际取得情况;(2)说明是否建设或使用燃煤自备电厂;(3)逐项说明项目备案、环评批复、竣工环保验收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情况;(4)说明排污许可或固定污染源登记办理情况,是否存在无证排污、超许可排污;(5)说明是否属于煤炭消费减量替代、重点大气污染防治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限制项目;(6)说明项目是否属于淘汰、限制类或产业政策禁止类;(7)说明产品、工艺及募投项目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是否纳入压减计划;(8)说明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环保投入;(9)说明募投项目“年产5.6万吨新能源及动力电池用等高端胶粘剂、高性能复合材料树脂系统项目”的环境合规性;(10)说明近36个月环保处罚、污染事故、投诉举报或媒体负面报道及整改情况。
回复与核查要点。 发行人逐项说明现有及募投项目符合能耗双控要求,依法需要的节能审查已取得,不存在燃煤自备电厂;项目备案、环评及污染物总量替代按项目办理,固定污染源已完成排污登记,不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无证排污或超证排污情形。公司不存在煤炭项目或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高污染燃料使用情形,生产工艺不属于淘汰或限制类。部分胶黏剂产品含环氧树脂而可能被纳入“两高”产品讨论范围,但回复论证其产量、污染特征及业务占比有限,未构成募投项目的“两高”障碍。环保投入为2020年101.01万元、2021年93.42万元、2022年232.37万元、2023年1—6月81.81万元;募投项目环境保护投资为800万元。中介机构查阅备案、环评、验收、排污登记、能评及污染物监测资料,现场查看环保设施和生产流程,取得上海奉贤生态环境部门沪奉环证〔2021〕第003号材料、2023年2月无生态环境处罚证明、2023年7月《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及南通主管部门证明。律师与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项目和募投项目不存在重大环保合规障碍,近36个月未发现对上市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环保处罚或污染事故。
执业提示。 “两高”核查应分别判断产品、工艺、项目和募投项目,避免以产品可能涉“两高”直接等同项目违法。应将每个厂区的备案、环评、验收、排污许可/登记、总量指标、监测、处罚检索和节能审查逐一映射;主管部门无处罚证明还应核验出具机关、覆盖期间和管辖范围。
问题 6:对赌协议与特殊权利清理(首轮,回复第152—161页;txt行6,556—6,963)
问询要点。 (1)逐一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东与投资方签署的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确认函中是否存在回购、业绩承诺、优先权、清算优先、最惠国、共同出售、反稀释、上市时间或其他特殊权利;(2)说明特殊权利的触发条件、权利义务主体、是否以发行人作为义务人、是否已经中止、终止或仍可恢复,是否构成或有负债、控制权不稳定或上市障碍;(3)说明协议清理或中止的具体文件、时间、各方确认情况,以及除已披露安排外是否仍存在其他对赌或特殊权利。
回复与核查要点。 回复列示时代鼎丰于2017年2月28日签署的《增资补充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及2023年3月1日补充文件,什刹海2017年6月及2022年11月补充协议,金浦/雷岭2017年12月1日安排,普然2019年9月9日安排,扬子2019年12月24日《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吉杰2020年11月30日安排,以及君联、景乾、衢州厚道于2022年作出的确认文件。部分条款曾约定未在2023年12月31日前申报、撤回、未获受理或审核否决等情形下由实际控制人承担回购或补偿,但回复称相关权利仅针对实际控制人或特定股东,不以发行人为义务人。时代鼎丰、什刹海、扬子等与发行人可能有关的义务已通过补充协议终止;君联、景乾和衢州厚道的确认文件载明特殊权利已全面终止。中介机构查阅全套投资协议、补充协议、终止或确认文件,访谈投资方和实际控制人,取得书面确认并核查诉讼仲裁及负债情况。律师与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承担回购或补偿义务,已清理的特殊权利不存在恢复条件或附带效力,未发现未披露的对赌安排,不会造成重大或有负债、控制权变动或上市障碍。
执业提示。 对赌清理须逐项锁定“原协议—补充协议—终止/确认文件”的效力链,尤其关注仅“中止”而非“终止”、申报失败后的恢复条款、发行人担保、交叉违约和实际控制人代偿后追偿。应取得每一权利人的不可撤销确认,并将该确认与最新章程、股东名册、质押和诉讼检索相互验证。
问题 7:重大诉讼、仲裁及坏账处置(首轮,回复第162—166页;txt行6,964—7,250)
问询要点。 (1)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要子公司报告期内和期后涉及诉讼、仲裁、执行或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特别是标的额较大案件的当事人、请求、争议原因、进展、结果、执行和会计处理,是否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股权稳定或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2)说明除已披露案件外,是否存在其他已发生或可合理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执行、担保追偿或行政处罚。
回复与核查要点。 发行人披露,截至2022年末存在两起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的未结案件,分别涉及弈成新材与南通东泰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湘电风能、湘潭电机的争议,以及上海诚来与BALSA TRADING ECUADOR S.A.的争议;截至本报告期末两案均已结案。对于未能收回的应收款,发行人已根据会计政策充分计提减值,并经2023年董事会审议后予以核销。回复还披露取得境外厄瓜多尔律师关于相关程序和执行情况的意见。中介机构查阅起诉状、答辩、判决、调解、执行和结案文件,核对销售合同、应收账款明细、减值计提及核销董事会资料,访谈管理层和经办人员,并通过法院、信用和公开信息检索核查其他案件。律师和保荐机构认为,已披露案件的争议基础、处理进展及会计处理已说明,相关案件均不再处于未决状态;发行人作为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未对其持续经营能力和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执业提示。 诉讼核查应将法律状态与会计状态分开:结案不当然代表已回款或无执行风险,核销也不当然代表债权灭失。对境外案件需留存当地律师意见、授权范围、检索库、程序阶段及判决可执行性说明,并复核对手方资产、保险和追偿安排。
问题 19.1:劳务派遣合规(首轮,回复第550—553页;txt行23,885—24,080)
问询要点。 问询载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劳务派遣用工,其中包括部分操作工派遣人员,要求:(1)结合派遣岗位的实际工作内容,说明是否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三性”要求,是否存在将主营业务岗位长期大量使用派遣工的情形;(2)说明各劳务派遣公司的资质、许可有效期、派遣人数、用工地点、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工资支付及与发行人、股东、董监高之间的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3)说明劳务派遣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发生劳动争议、工伤、欠薪、社保追缴、行政处罚或其他风险,以及整改或替代措施。
回复与核查要点。 发行人披露派遣人员共39人,其中30人为保洁、叉车或辅助岗位人员,9人为保安;具体为道生天合上海主体6名保洁及叉车人员、12名辅助人员,江苏道达12名辅助人员,浙江致合9名保安。主要派遣单位的许可证包括:上海诚贤劳务派遣许可证奉人社派许字第03263号(2021年3月29日至2024年3月28日)、上海合才第04184号(2021年11月29日至2024年11月28日)、南通集创320642202109160006(2021年9月16日至2024年9月15日)、徐州思瑞奇320324202010200032(2020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19日)、衢州守安330801202104090002(2021年4月9日至2024年4月8日)。39人中26人缴纳社会保险,另13人因享受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或本人明确不愿缴纳而未缴;回复称不存在劳动争议及关联或利益输送安排。中介机构查阅派遣协议、派遣许可证、人员花名册、岗位说明、社保缴费资料、工资及服务费凭证,访谈派遣公司和派遣员工,并取得发行人及派遣公司无关联、无争议确认。律师与保荐机构认为,派遣人员主要从事保洁、保安、叉车和辅助性工作,未发现违反“三性”、比例或许可要求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社会保险差异已说明原因,不构成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重大法律障碍。
执业提示。 用工合规不能只审劳务派遣许可证。应逐岗位判断“三性”、计算用工比例、穿透工资和社保实际支付方,并区分“个人不愿参保”与法定可不缴情形。许可证临近到期的,应补充续期证据及到期后实际派遣持续情况,防止申报期后风险遗漏。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首轮问题3、8至18、19.2和19.3及第二轮问题1至3主要涉及产品、客户、供应商、收入、成本、资产、资金流水、业绩波动或公开信息比对,属业务或财务核查,已在总览完整列示而未详述。首轮问题18虽在资金流水核查中出现有关资金与持股事实,但问询及核查意见由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作出,未将该纯资金流水问题替代为代持法律结论。所供文本不含上市后重大资产重组问询;如后续发现该类文件,应注明其不属上市审核问询并另行归档。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 问询函原文缺失: 本批次未单独提供上证上审〔2023〕554号、上证上审〔2024〕48号问询函原件;本文以各回复中黑体问询文字为准,正式底稿应补存问询函原文、送达记录及附件。
- 签章页/文号完整性: 首、二轮回复首页可核见问询函文号和日期,首轮回复列有律师信息;但不同年报更新版、会计师单独回复和第二轮回复的全部签章页、签署日期、附件及律师是否另行出具专项文件,仍须以PDF原件复核。
- txt质量: 已提供5份可检索txt,目录、正文、页码标识基本可用;表格、分页及加粗字体在文本中存在断行或格式丢失,特别是股权转让价格、环保批复及派遣许可信息应回看PDF原件复核。scan_files为空,无“扫描版无法提取文本”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