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301658·深市创业板)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上市日期:2025-04-02;问询轮次:首轮审核问询、第二轮审核问询、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意见落实函。依据文件(披露日均为2023-11-06):《1-1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2023年半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1-1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意见(2023年半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1-1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意见(2023年半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1-1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上市委审议意见落实函之回复报告(2023年半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1-2 会计师关于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意见(2023年半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1-2 会计师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意见(2023年半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1-2会计师回复意见(2023年半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中介机构: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首航新能主要从事新能源电力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产品包括组串式光伏并网逆变器、光伏储能逆变器、储能电池及系统配件,销售区域覆盖欧洲、澳大利亚、印度等境外市场。首轮问询21个问题,法律重点集中于自然人股东及申报前新增股东、供应商实际控制人入股、知识产权及Fraunhofer专利授权、境外产品认证、境外子公司和关联资金拆借;第二轮追问2020年5-6月低市盈率股权转让、供应商问鼎投资低价入股及比照关联交易;审核中心继续核查问鼎投资低价入股与宁德时代采购价格,上市委落实函要求披露低价入股及利益输送风险。其余收入、经销、成本、供应商、毛利率、存货、应收、在建工程和资金流水多数属于业务财务核查。
二、法律问题总览
| 轮次 | 问题编号 | 问题主题 | 法律类别 | 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
|---|---|---|---|---|
| 首轮 | Q4 | 自然人股东、申报前新增股东、低估值转让及股份支付 | 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申报前新增股东与突击入股/股权代持与还原 | 是 |
| 首轮 | Q5 | 自有专利、受让专利及Fraunhofer授权 | 重大合同与业务合规/其他需律师发表意见 | 是 |
| 首轮 | Q6 | 境内外产品认证、质量纠纷及行政处罚 | 重大合同与业务合规/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 | 是 |
| 首轮 | Q7 | 境外子公司、境内分公司及关联方资金拆借 | 境外架构/关联方与关联交易/上市主体独立性 | 是 |
| 首轮 | Q8 | 宁德时代、广东铭利达、广东竣昌供应商交易 |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重大合同与业务合规 | 部分(保荐人、会计师为主) |
| 首轮 | Q16(5)(6) | 专利授权费、股份支付及服务期 | 重大合同与业务合规/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 | 是 |
| 首轮 | Q21 | 资金流水、体外循环及关联方代付 |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上市主体独立性 | 是 |
| 第二轮 | Q2 | 2020年5-6月低市盈率股权转让 | 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股权代持与还原/申报前新增股东 | 是 |
| 第二轮 | Q5 | 问鼎投资入股后宁德时代交易及采购公允性 |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 否(保荐人、会计师发表意见) |
| 第二轮 | Q11 | 股份支付费用和服务期 | 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 | 是 |
| 审核中心 | Q1 | 问鼎投资低价入股、采购价格及利益输送 |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申报前新增股东与突击入股 | 是 |
| 上市委 | Q1 | 问鼎投资低价入股及宁德时代采购 |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重大合同与业务合规 | 否(保荐人发表意见) |
| 首轮 | Q1-Q3、Q9-Q15、Q17-Q20 | 业务演变、行业、收入、经销、成本、供应商、毛利率、应收、存货、固定资产及负债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或非法律意见 |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1. 首轮Q4及第二轮Q2:股东入股、低估值转让、代持与股份支付
问询要点。 首轮Q4要求:(1)结合各阶段业务发展、当时财务数据、未来预期和评估情况,说明2020年首航有限3亿元估值依据及2021年增资、转让估值差异;(2)说明自然人股东入股背景、与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关系、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原因及是否代持;(3)说明陶诚、刘绍刚入股是否构成股份支付。第二轮Q2进一步要求说明2020年5-6月刘绍刚、陶诚受让股份价格明显低于后续估值的原因、公允性、资金来源、是否存在代持、利益输送或其他安排,并核查相关股东锁定和股份支付判断。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首轮子问题(1),2020年5月姜毅向刘绍刚转让首航有限股权,交易价1,150.00万元,刘绍刚另承担200.00万元实缴出资义务,综合成本1,350.00万元,单价6元/注册资本;2020年6月许韬向陶诚转让900.00万元,单价6元/注册资本。回复以2019年度经审计扣非前后孰低净利润计算市盈率5.84倍,认为3亿元估值系结合公共卫生事件对生产、跨境物流和交付的影响、受让方对团队信任及未来预期协商确定。
- 对首轮子问题(1),2021年7月一轮增资及转让对应估值70亿元,2021年11月另一轮增资估值100亿元,2021年12月问鼎投资增资估值77.32亿元,深创投向红土一号转让估值75.19亿元,皓首为峰投资向远望咨询、兴睿永瀛、刘强转让估值103亿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102,334.92万元、归母净利润19,620.59万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182,564.05万元、扣非归母净利润25,773.34万元,回复称经营规模、行业估值及新能源政策变化解释估值差异。
- 对首轮子问题(2),自然人股东刘绍刚、陶诚、张虎胆、杨小卫、徐晓明、姚晓辉、刘文杰、刘强、容岗的入股背景分别为与许韬或其团队的同事、同学、朋友关系、对公司前景看好或曾任全球销售市场负责人;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姚晓辉、刘文杰等系看好光伏及储能行业入股。发行人称上述股东均为真实持有,不存在为他人代持,新增股东已按规定作锁定承诺。
- 对首轮子问题(3),陶诚、刘绍刚分别为广东铭利达、广东竣昌的实际控制人,但入股并非为获取其服务。陶诚入股后广东铭利达采购金额为2020年度581.52万元、2021年度748.67万元、2022年度566.89万元、2023年1-6月199.55万元,占总采购额0.82%、0.55%、0.16%、0.13%;刘绍刚控制的广东竣昌2021年无采购、2022年度376.53万元、2023年1-6月971.10万元,占总采购额0.11%、0.65%,回复称仅正常采购,没有额外服务,因此不构成股份支付。
- 对第二轮子问题(1),发行人将2020年低价转让归因于当时市场和经营不确定性,并称受让方承担溢价投资风险、未取得业绩对赌或特殊权利;第二轮核查通过股权转让协议、支付凭证、股东调查表和入股前后三个月银行流水,未发现代持、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 对第二轮子问题(2),刘绍刚2020年5月取得股权综合成本1,350.00万元,陶诚2020年6月取得900.00万元,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资金;中介将6元/注册资本与2019年度净利润、公司规模和交易背景结合分析,认为价格具有商业合理性;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锁定期限需按其取得时间和创业板股东信息规则核验。
核查程序与意见。 保荐人、律师查阅审计报告、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投资协议、工商档案、股东调查表、付款凭证和银行流水,访谈许韬、自然人股东及相关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比较同行业市值和市盈率,并查阅《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律师认为股东入股背景合理、无代持,陶诚和刘绍刚入股不构成股份支付。原文定位:首轮1-1第2719-3132行附近(PDF第65-73页);第二轮1-1第二轮回复第998-1330行附近。
执业提示。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入股事项应把入股前后采购金额、采购单价、交易合同、付款流和是否向发行人提供额外服务一起核验;“不是以获取服务为目的”不能单独替代对采购定价、供应商选择和利益输送路径的核查。
2. 首轮Q5及首轮Q16(5):自有专利、Fraunhofer授权和知识产权争议
问询要点。 Q5要求:(1)说明54项专利、9项发明专利在具体产品中的应用,以及8项在2020年后申请的原因;(2)解释深圳市首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转让但未列入无形资产的专利;(3)披露Fraunhofer授权4项专利的中文名称、内容、应用产品、销量及收入、185万欧元授权费定价依据,说明是否广泛使用授权专利、缺乏自主核心技术;(4)结合专利及技术情况说明核心竞争力。Q16(5)又要求说明2021年支付4项专利授权使用费的金额、是否一次性支付及定价公允性。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Q5子问题(1),截至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列示19项发明专利应用情况,包括专利号ZL202210299716.0的多通道直流电弧检测用于并网及储能逆变器,ZL202210225662.3的开关管驱动用于并网及储能逆变器,ZL202210203225.1的三电平变换用于160kW电池簇控制器,ZL202110442274.6的磁复位控制用于车载逆变器等;回复称2020年后集中申请与研发创新机制和业务发展阶段相符。
- 对Q5子问题(2),部分深圳市首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转让的专利申请在首次申报招股说明书出具时尚未获得授权或已经失效,因此未在无形资产中列示;中介查阅专利证书、转让协议并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核查授权状态,未将未授权或失效申请作为发行人有效无形资产。
- 对Q5子问题(3),Fraunhofer-Gesellschaft e.V.为4项专利所有人,专利包括EP2086102、EP1369985、DE50311515.0、DE50313120.2-08,主要涉及直流/交流逆变器、电力电子开关时序、效率和电磁兼容;许可为非排他性,期限自支付许可费至专利失效日,最长有效期至2023年5月15日。
- 对Q5子问题(3),2021年9月发行人与Fraunhofer签署《专利授权协议》(Settlement and License Agreement),2021年10月9日一次性支付185万欧元,承担税费后合计人民币1,518.72万元;价格由Fraunhofer结合行业数据、惯常授权费等因素协商确定,不以发行人实际销量和收入计算。授权专利主要应用于单相逆变器产品,属于HERIC拓扑及软件控制基础调制技术,原回复称并非发行人核心技术。
- 对Q5子问题(3)至(4),发行人拥有28项自主核心技术,包括逆变器11项、储能10项、数据中心供电系统4项、物联网监控平台3项;核心技术产品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为2020年度99.75%、2021年度99.45%、2022年度99.52%、2023年1-6月98.45%,因此律师及会计师认为不存在以授权专利作为核心技术、缺乏自主核心技术的情形。
- 对Q16(5),回复明确披露协议金额185万欧元,支付日为2021年10月9日,一次性支付;中介查阅《Settlement and License Agreement》、付款凭证、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听证会传票、德国联邦专利法院无效诉讼资料及德国律师法律意见,认为授权费定价不存在明显不公允,使用授权专利不存在当前或潜在诉讼、仲裁、政府处罚或调查。
核查程序与意见。 核查包括专利证书、转让协议、国家知识产权局检索、研发访谈、销售明细、授权协议、支付凭证、德国法院文书、Fraunhofer官网和德国律师法律意见。律师结论是发行人具有自主核心技术,授权专利使用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但授权许可协议、海外专利失效时间及法院案件状态须以原件持续核对。原文定位:首轮1-1第3133-3940、16411-16535行附近(PDF第74-86、330页)。
执业提示。 本问题同时包含专利许可合同、境外诉讼和产品销售许可三个层面。即便原回复称不存在侵权人认定,仍应确认和解协议是否包含历史使用免责、未来销售地域、关联公司许可范围、专利失效后的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
3. 首轮Q6:境内外产品认证、质量纠纷及行政处罚
问询要点。 问询要求:(1)列示资质认证数量、取得时间、有效期、对应产品和销售区域,说明申请或续期要求、难度及续期障碍;(2)在经销模式下说明认证产品销往认可国家的控制措施、经销商是否向终端销售无当地认证产品及解决措施;(3)说明产品质量纠纷、产品标准问题及销售目的地国行政处罚,并请律师、保荐人和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子问题(1),发行人称新能源电力设备无需另行取得特殊生产经营资质,但主要产品取得多项第三方认证;例如Intertek证书CN-PV-200048、CN-PV-210001适用于爱尔兰EN50549并网逆变器,SGS/220150/1、SAA220245适用于澳大利亚AS/NZS 4777、IEC 62109,SAA201631适用于澳大利亚AS IEC 62619储能电池,TC-GCC-DNVGL-SE-0124-08246-0适用于波兰,U20-0780、U20-0781适用于德国VDE-AR-N 4105/DIN VDE V 0124。
- 对子问题(1),部分证书长期有效,部分有明确期限,例如SAA220245有效至2027年3月4日,SGS/220150/1有效至2027年3月24日,SAA201631有效至2025年7月20日,SGS 2619/0338-CER/E2有效至2027年11月19日;认证机构包括Intertek、SGS、SAA、DNV、Bureau Veritas等,认证要求在研发初期即分解至目标国家技术参数。
- 对子问题(2),境外经销为买断式销售,经销商根据终端用户需求下单,发行人按销售国家或地区要求申请认证并提供证书;产品买断交付后经销商承担终端销售和交付风险。发行人通过认证机构、客户和经销商联动,开拓新国家前确认标准,销售前提供对应认证文件,回复称不存在主要经销商向终端销售无当地认可认证产品的情况。
- 对子问题(3),主要销售目的地包括中国、德国、意大利、波兰、捷克、印度和巴西;回复称报告期不存在重大产品质量纠纷,也不存在因产品质量或产品标准问题受到销售目的地国行政处罚。中介查阅有效认证、境外销售区域、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备案和认证管理制度,并访谈认证、销售负责人。
核查程序。 中介查阅Intertek、SGS、SAA、DNV及Bureau Veritas认证证书、证书有效期、产品和销售区域对应表、经销合同、销售国家标准、质量纠纷资料及境外处罚查询结果,并访谈认证、销售负责人。
核查意见。 律师认为发行人按目标市场取得认证并实行销售前审核,报告期无重大质量纠纷和目的地国处罚。需注意部分证书在2023-2025年期间到期,原回复披露的是申报时状态,后续续期不属于本批次上市审核文本已核实范围。原文定位:首轮1-1第3941-5905行附近(PDF第88-115页)。
执业提示。 产品认证应按证书编号、标准版本、产品型号、销售国家和有效期限动态核对;经销商买断不当然免除发行人对认证适配、产品质量和目的地监管处罚风险的关注,证书到期后的续期文件应补入底稿。
4. 首轮Q7、Q8及审核中心/上市委Q1:境外子公司、关联交易与问鼎投资低价入股
问询要点。 Q7要求说明2021年集中设立境外子公司、境内分公司的原因、实际业务定位,并逐项说明关联方资金拆借背景、资金用途和还款来源,核查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关联方代发行人承担成本。Q8要求结合宁德时代、广东铭利达实际控制人入股时间,说明合作前同类供应商情况、交易价格公允性及是否与第三方存在重大差异。第二轮Q5要求进一步说明问鼎投资入股后宁德时代电芯交易增长的商业逻辑、仅向宁德时代采购的必要性、价格公允性和未来交易措施。审核中心Q1及上市委落实函要求说明问鼎投资低价入股原因、宁德时代采购价格公允性及是否利益输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Q7子问题(1),公司2021年在波兰、德国、韩国、阿联酋设立子公司,2022年设立巴基斯坦、英国、巴西子公司,2023年设立新加坡首航能源、荷兰首航能源、日本首航;境外子公司主要承担当地光伏市场服务、销售或控股平台职能,境内上海、武汉分公司主要研发,东莞、深圳、广东东莞分公司主要完善员工保障体系,惠州首航主要生产制造。2020年至2023年1-6月营业收入分别为102,334.92万元、182,564.05万元、445,671.20万元、216,138.28万元,设立子公司与市场扩张和本地服务相匹配。
- 对Q7子问题(2),2020年度深圳市首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期初拆借余额2,002.65万元、当期增加283.22万元、收回2,285.87万元,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临时周转,许韬承担还款;仲其正拆借16.23万元用于家庭支出,以首航新能分红和薪酬偿还;发行人称均于2020年6月30日前收回,深圳首航通信往来含利息收入33.22万元。
- 对Q7子问题(2),公司自2020年7月起未再发生关联资金拆借,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公允决策程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出具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核查包括关联方流水与股东、员工、客户供应商关键人员比对、访谈拆借方、查阅还款凭证和主要客户供应商访谈,结论为不存在体外循环或关联方承担成本费用。
- 对Q8子问题(1),陶诚2020年6月入股,刘绍刚2020年5月入股,问鼎投资于2021年12月入股;2021年度宁德时代采购电芯及配件7,090.53万元,2022年度78,389.81万元,2023年1-6月为0;广东铭利达采购2020年度581.52万元、2021年度748.67万元、2022年度566.89万元、2023年1-6月199.55万元;广东竣昌2022年度376.53万元、2023年1-6月971.10万元。
- 对Q8及第二轮Q5子问题(2),宁德时代电芯主要型号3.2V/100Ah;公司在宁德时代入股前已向其采购,2020年以深圳昱泽等供应商为主,2021年还包括中能锂电、双一力、天合光能。2022年宁德时代主要型号无其他同类供应商,原回复称价格由原材料、人工和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与同类客户合同价格处于合理区间;2022年电芯市场受碳酸锂价格从2020年末约5.2万元/吨升至2022年6月约46.90万元/吨影响,采购单价上涨具有原因。
- 对审核中心/上市委子问题(1),问鼎投资为宁德时代全资子公司,2021年8月接洽、2021年11月签署《投资合同书》、2021年12月完成工商变更。低价入股的理由包括保障电芯品质、稳定供应、深化战略合作以及符合产业链投资惯例;双方约定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对方进行技术开发或产品合作。问鼎投资入股前公司自2015年储备储能电池工艺、2019年外购成品、2020年自产PACK,故问鼎并非在公司尚无业务基础时单纯换取采购权。
- 对审核中心/上市委子问题(2),2020-2022年储能电池收入分别为677.64万元、21,721.36万元、124,629.32万元,宁德时代采购电芯金额2021年7,090.53万元、2022年78,389.81万元;公司称采购增长与储能收入增长相匹配。2022年公司与宁德时代框架协议约定按照上海金属网等公开原材料价格联动调整电芯采购价,ERP采购审批和《采购管理办法》控制交易,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上会师报字(2023)第12440号”认为截至2023年6月30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控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
核查程序。 中介查阅境外子公司工商及设立资料、关联方资金流水、拆借及还款凭证、宁德时代和其他供应商采购合同、订单、发票、价格比较表、框架协议、ERP审批记录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访谈供应商和发行人采购负责人。
核查意见。 原回复及上市委落实材料认为问鼎投资低价入股有商业逻辑,采购价格与市场、其他供应商和宁德时代向同类客户的合同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未发现利益输送。需要强调,部分采购单价和合同价格因豁免披露以“/”代替,结论的可复核性依赖底稿中的完整合同和价格比较表。原文定位:首轮1-1第5935-6600行;首轮1-1第6227-6560行;第二轮第4441-4963行;审核中心第1-998行;上市委落实函第1-7页。
执业提示。 供应商股东、低价入股和采购增长应按时间轴核对“先采购、后入股”与“入股、再扩量”的先后关系;不能仅以宁德时代未披露对外价格或采购价格区间合理推导不存在利益输送,应保留第三方订单、公开材料成本联动公式和ERP审批记录。
5. 首轮Q21:资金流水、关联方独立性及体外循环
问询要点。 Q21要求中介结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5%以上股东、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及关系密切人员的资金流水,说明:(1)资金拆借是否存在体外循环;(2)关联方是否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3)是否存在关联方代收客户款或代付供应商款;(4)异常流水核查范围、标准、程序和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发行人独立性和内控有效性。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子问题(1),中介访谈资金拆借涉及的关联自然人和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了解2,002.65万元期初拆借、283.22万元新增、2,285.87万元收回的用途和还款;另核对仲其正16.23万元拆借及首航新能分红、薪酬还款来源,结论为没有拆出资金形成体外销售回款或利润循环。
- 对子问题(2),中介将关联方银行流水与公司股东名单、员工名册、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关键人员比对,对大额或异常往来访谈交易双方并查验合同、凭证和还款材料;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出具书面确认,回复称没有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
- 对子问题(3),中介访谈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确认是否存在关联方代收客户款项或代付供应商款项,并结合采购销售合同、银行流水和发票核对;回复结论为未发现代收代付情形,且2020年6月30日前全部拆借收回。
- 对子问题(4),发行人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ERP审批、采购合同和承诺函作为持续控制措施;自2020年7月未再发生关联方资金拆借。律师与保荐人、会计师认为资金流水核查程序能够支持不存在体外循环和关联方承担成本的结论。
核查程序。 中介取得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5%以上股东、董监高和关键岗位人员银行流水,核对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及员工名册,访谈大额异常交易相对方,查阅拆借协议、回款凭证、采购销售合同、发票和ERP审批记录,并对2020年6月30日收回节点实施穿透核验。
核查意见。 律师与保荐人、会计师认为已披露资金拆借均有真实背景并已收回,未发现体外循环、关联方承担成本、关联方代收客户款或代付供应商款,发行人独立性和整改后的内控具有回复所载证据支持。
执业提示。 资金流水核查应把“关联拆借—还款来源—客户回款—供应商付款—成本承担”逐笔串联,不能仅凭期末余额归零认定不存在体外循环;豁免披露的交易价格和合同条款应以完整底稿保留。
原文定位:首轮1-1第5935-6226行、Q21第20398-约21700行附近。该问题属于关联交易与独立性法律核查,资金流水金额以首轮回复表格为准。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 首轮Q1-Q3业务演变、业务模式、创业板定位和行业政策,首轮Q9-Q15同行业、收入、经销、成本、原材料、生产模式、毛利率,首轮Q17-Q20应收、存货、非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主要属于纯业务/财务类问题,未作法律展开。
- 首轮Q6中认证数量和市场销售规则已详述,认证涉及产品收入、销售区域和业务流程的财务对比不另行展开;首轮Q8中采购单价和交易金额已在关联交易主题下保留法律相关数据,纯价格波动分析不另行展开。
- 20类法律问题逐项核对结果:①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Q4、第二轮Q2、审核中心Q1;②出资瑕疵:未形成独立问询;③股权代持与还原:Q4、第二轮Q2;④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Q4、Q7、Q21资金流水;⑤对赌与特殊权利:Q4回复称无业绩对赌及特殊权利;⑥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Q4、Q16(6)、第二轮Q11;⑦关联方与关联交易:Q7、Q8、第二轮Q5、审核中心Q1;⑧同业竞争:未形成独立问询;⑨土地房产权属:未形成独立法律问询,募投在建工程属财务类;⑩重大合同与业务合规:Q5、Q6、Q8;⑪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Q5德国专利诉讼资料、Q6产品质量及目的地国处罚;⑫劳动与社会保障:Q7分公司员工保障背景,未形成社保欠缴情形法律问询;⑬税务:Q5授权费税费、Q16专利费会计处理;⑭分红与股利分配:Q7关联自然人拆借还款来源涉及分红;⑮环保与安全生产:未形成独立问询;⑯数据合规与个人信息:未涉及;⑰境外架构/红筹回归/外汇登记:Q7境外子公司和销售区域,未发现红筹回归结构;⑱上市主体独立性:Q7、Q21;⑲申报前新增股东与突击入股:Q4、第二轮Q2、审核中心Q1;⑳其他需律师发表意见事项:Q5、Q6、Q8。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 无扫描版文件;本批次未列scan_files,现有结论均依据可提取txt整理。
- Fraunhofer《Settlement and License Agreement》、德国法院传票和德国律师意见、问鼎投资《投资合同书》及宁德时代采购价格比较合同需调取原件,重点复核授权地域、诉讼和解责任、低价入股条款及价格联动公式。
- 2023年后产品认证证书续期、海外子公司存续及当地合规、经销商终端认证和问鼎投资锁定/减持状态需结合最新工商、认证和披露文件更新核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