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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https://github.com/lennonli/ipo-inquiry-kb/blob/main/cases/874571-%E5%AE%87%E7%89%B9%E5%85%89%E7%94%B5.md

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4571·新三板)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挂牌日期:2024-11-01 | 审核问询共 1 轮 | 本文档基于审核期间全部公开问询回复文件提炼(截至 2026-08-23) 依据文件:《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关于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4-08-22 披露,回复全国股转公司《审核问询函》,下称"问询回复");配套《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2024-06-25) 中介机构:主办券商海通证券(回复文本记载为"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宇特光电主营光纤连接产品(陶瓷插芯、光纤活动连接器组件等光通信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 2006 年 5 月由黄金安(创始股东 70%)设立,2011 年启动上市计划引入上海宇创、今玺投资、苏州高锦等外部投资机构并签署对赌协议;2013 年经营业绩亏损、对赌回购压力凸显,原第三大股东蔡庆银与黄金安邀请投资人谢小波、马雪芳参与经营并签署《股票期权协议书》(合计 800 万股收益权,未实际执行、2020 年终止失效);2014-2017 年黄金安通过股权转让与五次减资逐步退出,谢小波经投资人入股—参与经营增持—成为第一大股东三阶段成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持股 28.77%、经淮安宇锦控制 4.45%,合计 33.22%),马雪芳(专业投资人,合计持股 12.22%)任董事并出具《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函》。首轮问询 6 个问题,法律问题集中于问题 5(控制权稳定:黄金安退出、期权安排与赠与、代持转移、马雪芳未认定实控人)及问题 6(历史沿革:五次减资程序、多轮代持、香港籍股东外商投资、2023 年间接转直接持股、大额分红);问题 1(营业收入及经营业绩)、问题 2(应收账款和应收款项融资)、问题 3(存货)、问题 4(固定资产)为纯业务财务类。报告期分红 2,575.00 万元、1,802.50 万元、2,060.00 万元。

二、法律问题总览

轮次问题编号问题主题法律类别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首轮5(1)谢小波 33.22% 表决权控制(股东大会重大影响+董事会提名控制+主持日常经营)及治理僵局防范(持股 5% 以上股东《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函》)实控人认定/一致行动;控制权稳定性
首轮5(2)原实控人黄金安设立-增持-退出三阶段及定价(1 元/股至 2.33 元/股)、价款支付、有无委托持股、是否仍参与经营及在客户供应商处任职持股;谢小波三阶段入股与实质控制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实控人认定
首轮5(3)《股票期权协议书》(2014,800 万股收益权,有效期六年、上市或并购不成自动失效)设立条款与未实际执行、2020 年终止;2014/2017/2018 年转让与赠与(1,345.89 万股)的真实性、定价(每股净资产 2.33 元+股权激励属性赠与)、代持链条解除股权代持与还原;对赌与特殊权利条款(期权激励对价)
首轮5(4)马雪芳(11.82% 直接+0.39% 间接)未认定实控人的原因、其持有多家投资机构份额有无大额负债、是否影响董事任职资格实控人认定/一致行动
首轮6(1)①2006-2023 年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列表(原因、定价、支付、出资来源、纳税)、估值差异与经营业绩关联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
首轮6(1)②公司历史沿革中 5 次减资(2014.9、2016.9、2017.2、2017.10、2017.12)的原因、程序(股东大会+通知债权人+登报公告+债务清偿或担保说明+工商变更)、合法性及会计处理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减资程序)
首轮6(1)③香港籍股东李宏伟(直接 11.24%+今玺投资 0.07%)、陈建民(0.19%)的外商投资合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外汇进出、安全审查境外架构/外资合规
首轮6(1)④⑤⑥2023 年 6 月今玺投资 595.71 万股(11.57%)以 4.11 元/股转让李宏伟、2023 年 11 月横琴高锦 248.00 万股(4.68%)以 5.00 元/股转让丛远兵、苏蕾(间接转直接持股);历史多轮代持(吕根良—谢小波、汪俊—江德兴、吴晓鹏—李家棣/蔡庆银/赵泳、黄金安—游犇/万千/曹向东/陈根祥/林昌其)解除还原与纳税;200 人核查股权代持与还原;申报前新增股东
首轮6(2)(3)报告期三次大额分红(2,575.00/1,802.50/2,060.00 万元)的商业合理性、分红款流向及支出使用分红与股利分配
首轮1、2、3、4营业收入及经营业绩、应收账款和应收款项融资、存货、固定资产纯业务/财务类

20 类清单逐项核对: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问题 5(2)、6(1)①②;出资瑕疵—未见专项问询;股权代持—问题 5(3)、6(1)⑤;实控人认定/一致行动—问题 5(1)(2)(4);对赌/特殊权利—问题 5(3)(期权协议与对赌回购压力背景);员工持股—未见专项问询(淮安宇锦系员工持股平台,经问题 5 带及);关联交易—未见专项问询;同业竞争—未见专项问询;土地房产—未见专项问询;重大合同/资质—未见专项问询;诉讼处罚—未见专项问询;社保公积金—未见专项问询;税务—问题 6(1)①④(历次转让纳税及"税务局未核定征税"情形);分红—问题 6(3);环保安全—未见专项问询;数据合规—未见;境外架构/外资—问题 6(1)③(香港籍股东);独立性—未见;新增股东/突击入股—问题 6(1)④(2023 年两次转让)。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1. 首轮问题 5:控制权稳定——原实控人退出、期权安排与实控人更替(问询回复第 93–117 页;txt 行 3938–5089)

问询要点(原子子问(1)–(4))

  • (1)结合实控人持股、日常经营参与、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提名董事情况,说明谢小波能否实现控制、如何实现控制权稳定、有无治理僵局风险。
  • (2)结合黄金安设立及退出过程,说明退出原因合理性真实性、转让价格定价公允性、价款支付、有无委托持股或利益安排、是否仍参与经营、有无在客户供应商关联方处任职持股;结合谢小波入股背景、持股变化、任职变动、经营决策参与说明其能否实质管理控制公司。
  • (3)《股票期权协议书》设立时的具体条款、权利义务安排、期限及实施情况;2014 年、2017 年、2018 年转让的具体情况、原因及真实性、价格定价公允性、有无委托持股或利益安排;相关权利义务是否均终止、有无纠纷。
  • (4)结合马雪芳入股原因、持股任职、经营决策参与,说明未认定其为实控人的原因合理性;其同时持有多家投资机构股权或份额有无大额负债、是否影响董事任职资格。
  • 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对应(1):谢小波直接持有 1,525.00 万股(28.77%),通过淮安宇锦(其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 32.63% 出资份额)控制 4.45%,合计控制 33.22%;其他单一直接持股股东均未超 15%;报告期历次股东大会其余股东表决结果均与其一致;第三届、第四届董事会成员中除马雪芳(自行提名)外均系谢小波提名(冯丽珍、赵毅、独立董事朱秋娅、王鹤、李山、凌定胜、钟浩),谢小波任董事长并召集主持董事会,所提名董事表决意见均与其一致;谢小波自 2019 年 12 月起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全面主持日常经营,其他高管均由其提名聘任。控制权稳定措施:持股 5% 以上股东(马雪芳、李宏伟、柯芳)出具《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函》——认可并尊重谢小波实控人地位,自持有股份之日起至挂牌转让完成后 60 个月内独立行使投票权,不以控制为目的主动增持、不通过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其他股东等方式单独或共同谋求实控人地位、不协助或促使任何第三方谋求。
  • 对应(2):黄金安退出三阶段——阶段一(2006 年设立,持 70% 注册资本 140 万元);阶段二(2006-2012 年增持及转让,先后三次增资 1 元/注册资本、部分股份 1 元/注册资本转让朋友游犇、曲俊生和员工吴存奶、林昌其,2011 年筹划上市引入外部机构,2011-12 股改时持 46.43%);阶段三(2013-2017 年退出:2014 年 4-5 月将 6.15% 股份——含赠与林昌其 5.51 万股及解除代持——转让;2016 年 9 月减资 7.76%(496.36 万股,2.218 元/股,基于 2015 年末每股净资产 2.2 元);2017 年 2-7 月将 27.50%(1,416.38 万股:马雪芳 710.38 万股含 350 万股赠与、谢小波 450.00 万股含 250 万股赠与、淮安宇锦 150.00 万股赠与)转让,持股降至 0.89%;2017 年 12 月剩余 46.08 万股以 2.33 元/股减资退出)。退出原因:2013 年业绩亏损、对赌回购压力,邀请谢小波、马雪芳参与经营改善业绩;2017 年黄金安年满 60 岁(1957 年 9 月生)、身体及资金需求;退出后未参与经营,不存在在客户、供应商、关联方处任职持股情形。谢小波三阶段:2011 年经上海宇创(持其 33.03% 份额)间接入股 0.99%、2012 年受让吕根良 80.00 万股至 1.91%(不任职);2013 年 10 月入职任副总经理、2014 年 4 月起任董事兼总经理,2014 年受让黄金安 400.00 万股(0.70 元/股,股权激励属性)至 8.06%;2017 年受让黄金安 200.00 万股(2.40 元/股)及赠与 250.00 万股、经淮安宇锦 100 万股至 18.91%,2018 年受让蔡庆银 15.00 万股、增资 350.00 万股(26.04%),2023 年 9 月增资 100.00 万股至 28.77%。
  • 对应(3):期权协议——2014 年黄金安、蔡庆银与谢小波、林昌其、苏州高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马雪芳持股主体)签订《股票期权协议书》:黄金安、蔡庆银同意谢小波(黄金安 250 万股+蔡庆银 25 万股)、林昌其(黄金安 50 万股)、苏州高钺(黄金安 450 万股+蔡庆银 25 万股)拥有总计 800 万股股票的一切收益权利(含分红、转让收益),有效期六年、六年内公司上市或被并购不成自动失效;经访谈黄金安、蔡庆银、谢小波、林昌其及马雪芳确认未实际执行,相关权利义务已于 2020 年终止失效。转让明细——2014 年 4 月黄金安与林昌其签《股权转让协议》,转让 80.00 万股(1.23%)系解除黄金安与曹向东、陈根祥、林昌其间 74.49 万股委托持股,解除后曹向东 38.58 万股、陈根祥 20.00 万股改由林昌其代持;2017 年 5-7 月黄金安与马雪芳、谢小波、淮安宇锦签《股份转让协议》:马雪芳 360.38 万股(2.33 元/股,7.00%)+赠与 350.00 万股、谢小波 200.00 万股(2.40 元/股,3.88%)+赠与 250.00 万股、淮安宇锦 150.00 万股(赠与,其中谢小波享有 100 万股、马雪芳享有 50 万股);2018 年 3 月蔡庆银赠与马雪芳、谢小波各 15.00 万股;赠与均具股权激励属性、定价转让以 2016 年末每股净资产 2.33 元为基础,缓解了黄金安、蔡庆银对赌回购压力并促成对赌协议未实际执行、最终解除;无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无纠纷。
  • 对应(4):马雪芳系专业投资人(1999 年起专注投资,旗下厦门高钺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厦门高铄贰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2012 年经苏州高铨(合伙人)、苏州高锦(股东)入股,2013 年亏损时协助谢小波参与经营、2017 年起从经营管理层面完全退出作财务投资人;直接持股 11.82%、经苏州高铨及淮安宇锦间接 0.26%+0.13% 合计 12.22%,报告期一直任董事但不担任经营管理职务;个人征信报告显示无大额负债;已出具《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函》。
  • 核查意见:谢小波能够实现对公司的有效控制、系控股股东实控人,公司不存在治理僵局风险;黄金安退出真实、定价公允、价款已支付;期权协议未实际执行并已终止、无纠纷;未认定马雪芳为实控人具有合理性,其无大额负债、不影响董事任职资格。

执业提示:实控人更替叠加对赌压力的项目,回复以"期权协议(收益权安排)作为后续赠与转让的定价参照+逐笔访谈确认未执行+2020 年书面终止"三步把 800 万股收益权安排与 2017/2018 年 1,345.89 万股赠与转让串成完整证据链;实控人 33.22% 控制的标准三要素(股东大会重大影响+董事会提名多数+主持经营)之外,必须配 5% 以上股东《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函》(60 个月期限+三种禁止行为)防堵治理僵局追问。

2. 首轮问题 6(1)②:历史沿革中的五次减资(问询回复第 133–139 页;txt 行 5900–6065)

问询要点(子问题②节录)

  • 逐次说明公司减资的具体原因及所履行的程序,减资的必要性、真实性,减资程序及公司债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历次减资是否对公司业务产生不利影响,历次减资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准则要求。

回复与核查要点

  • 五次减资均为股东退股:①2014 年 9 月第一次减资(注册资本 6,500 万元减至 6,400 万元,减少焦祺森持有的 100.00 万股)——2014-07-10 股东大会决议、2014-07-29《淮安日报》公告、2014-09-15 公司出具《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务清偿的说明》、2014-09-16 完成工商变更、立信会计 2024-01-06 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 ZF10011 号);②2016 年 9 月第二次减资(6,400 万元减至 5,583.44 万元,黄金安、陈乾康、万献平、刘小花、李道妹、吕根良与公司签订股份回购协议回购 816.56 万股)——2016-05-06 股东大会、2016-06-13《现代快报》公告、2016-09-05 出具《债务清偿或提供担保的证明》、2016-09-21 工商变更(信会师报字[2024]第 ZF10012 号);③2017 年 2 月第三次减资(5,583.44 万元减至 5,150.00 万元,公司回购蔡庆银 433.44 万股)——2016-12-18 股东大会、2016-12-20《现代快报》公告、2017-02-08 出具证明、2017-02-10 工商变更(信会师报字[2024]第 ZF10013 号);④2017 年 10 月第四次减资(5,150.00 万元减至 4,746.08 万元,万千、曹向东、林昌其、吴存奶和上海宇创退股 403.92 万股,原因分别为万千经营理念不同、曹向东多年未获投资回报、上海宇创合伙人拟注销)——2017-08 股东大会等程序(信会师报字[2024]第 ZF10014 号);⑤2017 年 12 月第五次减资(4,746.08 万元减至 4,700.00 万元,黄金安 46.08 万股以 2.33 元/股减资退出,自此不再持股)——2017-12 股东大会等程序(信会师报字[2024]第 ZF10015 号)。
  • 合规性:减资时点适用《公司法》(2013 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或担保)及第一百七十九条(变更登记);5 次减资均履行股东大会决议、通知债权人、登报公告、出具债务清偿或提供担保的说明、工商变更登记程序,债务清偿合法合规;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1 出具《证明》确认公司自成立至今无违法违规记录;减资系 2013 年业绩亏损难以上市背景下实控人更替的股权调整,未对业务产生不利影响;会计处理逐笔列示(如第一次减资借实收资本 100.00 万元、资本公积 325.00 万元,贷银行存款 425.00 万元;第二次借实收资本 815.56 万元、资本公积 994.57 万元,贷银行存款 1,811.13 万元;第三次借实收资本 433.44 万元、资本公积 527.93 万元,贷银行存款 961.37 万元;第四次借实收资本 403.92 万元、资本公积 537.21 万元,贷银行存款 941.13 万元)。
  • 核查意见:历次减资真实、必要,程序合法合规、债务处理合法合规、会计处理符合准则。

执业提示:历经五次减资的公司在挂牌审核中必须"逐次还原程序留痕"——股东大会决议日期、公告报纸名称与日期、《债务清偿或提供担保的证明》文号、工商变更日期、事后补充验资报告(2024 年立信五份验资报告)五件套缺一不可;减资对价与每股净资产的对应关系及"资本公积冲减"会计处理须与减资协议价款逐笔勾稽,防止被认定抽逃出资。

3. 首轮问题 6(1)③⑤及6(3):香港籍股东外商合规、代持清理与大额分红(问询回复第 138–147、223–229 页;txt 行 6066–6300、9727–9950)

问询要点(子问题③⑤及(3)节录)

  • ③公司所从事业务是否涉及外商禁入或限制类业务;香港籍股东李宏伟、陈建民是否符合外商在华投资从业规定,有无违反《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纳税申报、外汇管理规定;外资股东现汇资金来源、外汇进出及历次股权变动的外商投资管理规定适用;是否需依《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履行安全审查。
  • ⑤公司股权代持是否申报前解除还原并取得双方确认;列表说明各被代持人入股时间、原因、价格、关联关系、代持协议、解除时间及确认依据。
  • (3)报告期内大额分红(2022 年 1 月 2,575.00 万元、2022 年 6 月 1,802.50 万元、2023 年 5 月 2,060.00 万元)的原因、商业合理性、分红款流向及支出使用,是否损害公司利益或对经营及业务拓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回复与核查要点(对应要点)

  • 对应③:公司所处光通信器件行业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 修订)及《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鼓励类,不涉禁入限制类业务、无特殊规定;李宏伟、陈建民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依《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1994)、《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及人社部《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2018 年 7 月 28 日起免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符合外商在华投资从业规定;2013 年 5 月吕根良与陈建民签订《股份转让合同》等历次股权变动均已按外商投资管理及外汇规定履行程序、依法纳税;不涉及需依《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申报的情形。
  • 对应⑤:历史多轮代持列表披露——吕根良 100.00 万股(2012.4 转让给谢小波、马雪芳时)由谢小波代持后还原;马雪芳受让吕根良股份时由吕根良代持;2012 年江德兴受让汪俊 40.00 万股由汪俊代持(2013 年解除);2012 年李家棣、蔡庆银、赵泳受让吴晓鹏 100.00 万股由吴晓代持(2013 年 9 月解除,蔡庆银、赵泳股份转为李家棣代持);2011 年曹向东、林昌其受让黄金安股份由黄金安代持、2012 年陈根祥 20.00 万股赠与(对业务有贡献,股权激励)由黄金安代持、2014 年解除后曹向东、陈根祥股份转由林昌其代持并最终还原;游犇、万千 2010 年受让及 2011 年增资股份由黄金安代持后解除。各代持解除均经代持人及被代持人访谈确认并出具确认文件,涉税事项中部分历史转让(1 元/股、0.5 元/股抵债、赠与股份)由主管税务机关未核定征税,其余股东已缴纳个税;无未解除未披露代持、股权明晰、穿透后股东人数未超 200 人。
  • 对应(3):三次分红均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如 2022-01-05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每 10 股派现 5 元(含税)、共派 2,575.00 万元);分红理由为给予股东合理回报、满足合理诉求;公司报告期归母净利润 3,910.04 万元、4,186.71 万元,未分配利润 2,499.32 万元、4,207.36 万元(均为利润分配后审定金额),资产负债率 20.22%、22.54%,分红不影响持续经营;回复并逐股东披露分红款流向(谢小波 707.50 万元用于投资理财、今玺投资 374.66 万元向合伙人利润再分配等)并取得各股东关于分红款使用情况的承诺函。
  • 核查意见:香港籍股东投资从业合规、无外汇违法;代持已全部解除还原、股权明晰;大额分红具有商业合理性、未损害公司利益。

执业提示:香港籍自然人股东的合规核查要点是"就业证件豁免时点(2018-07-28)+行业目录鼓励类+外汇进出与纳税逐次核查",与外籍实控人(如艾德森 ZHOU YING)的 FDI 登记路径区分;历经多轮代持的公司回复必须以"入股时间-原因-价格-代持协议-解除时间-确认依据"六字段表格全量披露,并对 1 元/股平价转让、股份抵债、赠与股份等涉税异常事项主动披露税务机关处理口径;报告期大额分红需以"逐股东分红款流向表+用途承诺函"回应对赌投资人以分红款筹资的质疑,与科恩新能、阿宽食品的履约能力论证形成呼应。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轮次问题不详述原因
首轮 1 营业收入及经营业绩、2 应收账款和应收款项融资、3 存货、4 固定资产纯业务与财务类问题
首轮 6(1)①④ 历次增资转让列表及 2023 年两次转让的财务估值细节、6(2) 期后事项估值差异论证属财务分析(估值由 6,400 万元升至 1.30 亿元左右的经营业绩关联性已并入问题 5、6 详述)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 ①问询函原文:审核问询函原文未单独取得,问询要点以问询回复黑体引用部分为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全文未单独取得,律师意见以问询回复"核查意见"部分转述为准。
  • ②签章页/文号:问询回复文末发行人、海通证券、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立信所签章页经办人员签字在 txt 中未呈现;《股票期权协议书》《股份转让协议》《股份回购协议》《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函》全文未附;五次减资的《债务清偿或提供担保的证明》原文及 2016 年 5-6 月股份回购协议具体回购价款明细未完整载明。
  • ③文本质量:问询回复为 pdftotext 产物,问题 5 及问题 6 中历次股权变动大表(含纳税情况、代持情况两列)列宽错位明显,部分历史股东姓名对应关系需逐行核对;问题 6(1)⑤ 代持列表中个别被代持人入股价格未完整呈现【待核验】;香港籍股东李宏伟、陈建民的身份证件号以脱敏形式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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