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洁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874487·新三板)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挂牌日期:2024-10-14 | 审核问询共 1 轮 | 本文档基于审核期间全部公开问询回复文件提炼(截至 2026-08-27) 依据文件:
- 《浙江洁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洁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4-08-14 披露;审核问询函 2024-07-05 下发)
- 《浙江洁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2024-06-28 披露,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下称"法律意见书") 中介机构:主办券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申报会计师(立信所等,以披露文件为准) 申报通道:历史通道(2025-08-02 前受理)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洁华股份主营无机过氧化物(过碳酸钠、过一硫酸氢钾复合盐、过硼酸钠、过氧化钙、过氧化镁等)、硅酸盐系列化学品及日用清洁品(洗衣类、洁厕类、厨房清洁类)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属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公司2001年4月由陶华西与OGI公司(外方)以中外合资形式设立洁华有限(注册资本150万美元),2003年12月陶华西将70万美元出资转让给其2002年10月在香港设立的香港凯德有限公司("返程投资"未办理外汇登记),2008年9月OGI公司以"销售价格折让方式已收回全部投资"为由平价退出,2017年12月同一控制下收购美华科技100%股权(2,140万元,绍同整评[2017]56号评估2,142.20万元),2019年8月转为内资企业,控股股东华望商贸(持股85.54%)、员工持股平台绍兴烁宸(9.59%),实控人陶华西、陶华忠兄弟合计控制100%表决权;董事长陶卓奇(陶华忠之子)、董事兼董秘陶叶双(陶华忠之女)未认定为共同实控人。子公司绍兴华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互联网销售("劲俏滤油粉"淘宝/拼多多自营店铺)。全国股转公司2024年7月5日出具一轮审核问询函,问询10个问题:问题1(历史沿革——返程投资外汇瑕疵、OGI折让退出、美华科技收购、华望商贸未实缴、股权激励、专精特新板停牌)、问题2(实际控制人认定与公司治理——家族成员任职、独董尚建壮干部身份)、问题3(两高事项——含2022年2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处罚)、问题4(安全生产及业务合规性——超环评产能、危化品资质、海关处罚55.8万元)、问题5—9(业绩增长、客户与销售模式、采购与存货、货币资金与对外投资、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纯财务类)、问题10(子公司美华科技与华跃电子——互联网销售资质、个人信息保护)。
二、法律问题总览
| 轮次 | 问题编号 | 问题主题 | 法律类别 | 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
|---|---|---|---|---|
| 首轮 | 1(1)(2) | 中外合资设立与外资退出、香港凯德"返程投资"未办外汇登记整改、OGI以销售折让收回投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资金出入境与税收 | 境外架构/外汇登记;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 | 是(主办券商及律师,外汇瑕疵重大违法认定专项) |
| 首轮 | 1(3) | 同一控制下收购美华科技定价与公允性 | 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 | 是(主办券商及律师;会计师就会计处理) |
| 首轮 | 1(4) | 控股股东华望商贸注册资本未实缴(440.54万元)与新《公司法》出资期限 | 出资瑕疵 | 是(主办券商及律师) |
| 首轮 | 1(5) | 员工持股平台绍兴烁宸股权激励实施程序、适格性、股份支付 | 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 | 是(律师核查①—③;会计师核查④) |
| 首轮 | 1(6) | 历史沿革代持核查(含林薇代公司持有长庚安股权子问)、200人 | 股权代持与还原 | 是(主办券商及律师) |
| 首轮 | 1(7) | 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专精特新"板挂牌期间停牌 | 其他律师事项 | 是(主办券商及律师) |
| 首轮 | 2 | 陶华西/陶华忠共同实控人认定、陶卓奇陶叶双未认定为共同实控人依据、家族亲属任职网络与关联交易审议、独董尚建壮(石化规划院副总工程师)干部身份合规 | 实控人认定/一致行动;公司治理 | 是(主办券商及律师) |
| 首轮 | 3 | 两高事项——产业政策、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耗煤/禁燃区、环评与排污许可、2022年2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处罚 | 环保与安全生产 | 是(主办券商及律师) |
| 首轮 | 4 | 超环评产能生产、危化品(双氧水、硫酸)资质、供应商客户资质、海关处罚(2023年11月55.8万元) | 环保与安全生产;重大合同与业务资质;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 | 是(主办券商和律师就"合法规范经营") |
| 首轮 | 5—9 | 业绩增长、客户与销售模式、采购与存货、货币资金与对外投资、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 | 纯业务/财务类 | — |
| 首轮 | 10(一) | 美华科技业务资质与治理;华跃电子互联网销售(劲俏滤油粉)准入资质、运营规范、个人信息保护 | 重大合同与业务资质;数据合规与个人信息 | 是(主办券商和律师) |
20类清单逐项核对: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问题1(中外合资→返程→内资全链条);出资瑕疵—问题1(4)(华望商贸未实缴440.54万元);股权代持与还原—问题1(6)(回复认定公司历史沿革不存在代持;问询函提及的"林薇代公司持有长庚安股权"子问在txt回复中未见对应解答【待核验】);实控人认定/一致行动—问题2(兄弟一致行动协议+二代家族成员未认定);对赌与特殊权利—未见专项问询;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问题1(5);关联方与关联交易—问题2(4)(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同业竞争—未见专项问询(问题2(2)涉陶卓奇陶叶双控制企业排查);土地房产—未见专项问询;重大合同与业务资质—问题3、4、10;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问题3(新化学物质登记处罚)、问题4(海关处罚);劳动与社会保障—未见专项问询;税务—问题1(1)(历次股权变动税收);分红—未见法律专项;环保安全—问题3、4(超产能、危化品);数据合规与个人信息—问题10(华跃电子个人信息保护,本批唯一数据合规范例);境外架构/外汇登记—问题1(汇发[2014]37号返程投资补登记瑕疵);独立性—未见专项;新增股东/突击入股—未见专项。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1. 首轮问题1(1)(2):返程投资外汇瑕疵、OGI折让退出与外商投资合规(回复txt行100—1200,回复第3—31页)
问询要点(黑体原子子问)
- (1)说明公司、美华科技历史股权变动情况,OGI公司、香港凯德、历史沿革中涉及的其他股东基本情况及投资背景,与公司董监高、股东、员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退出公司、子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说明历次出资及股权变动是否合法合规,外商投资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关于投资主体、投资行业的禁止性规定;公司是否需要根据《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的规定履行安全审查程序及履行情况;公司历史沿革中是否涉及资金出入境、返程投资,香港凯德未办理"返程投资"外汇登记采取的规范整改及其有效性,历次股权变动所涉外商投资管理、外汇出入境、税收是否依法履行审批、备案或登记手续,是否合法合规。
- (2)说明OGI公司以销售折让作为对价收回对公司、美华科技投资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是否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潜在风险,公司股权权属是否清晰、资本是否充足,是否合法存续,是否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挂牌条件。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对应(1)历次股权变动:2001年4月陶华西出资100万美元、OGI公司出资50万美元合资设立洁华有限(注册资本150万美元,1美元/股,虞同会验(2001)字第266号验资),OGI公司实缴注册资本50万美元入境;2003年12月陶华西将其持有的洁华有限70万美元出资转让给香港凯德(香港凯德支付股权转让款70万美元入境);2008年9月OGI公司将其持有的洁华有限50万美元出资平价转让给香港凯德(不涉及资金出入境,股权转让款以销售价格折让方式抵扣);2018年2月华望商贸以现金增资489万美元、绍兴烁宸以现金增资71万美元;2019年8月香港凯德将其持有的洁华有限120万美元出资转让给华望商贸(不涉及资金出入境);2023年12月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美华科技:2002年6月陶华西出资120万美元、OGI公司出资80万美元设立(80万美元入境);2003年7月陶华西将120万美元出资转让给洁华有限;2006年8月洁华有限将120万美元出资转让给上虞莱福特;2008年9月OGI公司将80万美元出资转让给香港凯德;2009年1月香港凯德增资200万美元;2017年12月洁华有限收购美华科技100%股权。历次变动均已办理外商投资审批(商外资浙府资绍字批准证书及换发)、备案或登记手续。
- 对应(1)返程投资瑕疵及整改:香港凯德系实控人陶华西、陶华忠2002年10月在中国香港设立的有限公司,2003年12月受让洁华有限70万美元出资、2008年9月受让OGI公司持有的美华科技80万美元出资、2009年1月向美华科技增资200万美元。香港凯德设立时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尚未就境内自然人对外投资出台具体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出台后实控人亦未能及时办理外汇补登记手续。为规范持股,陶华西、陶华忠分别于2017年12月将香港凯德持有的美华科技股权全部转让给洁华有限、2019年8月将香港凯德所持洁华有限股权全部转让给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华望商贸;截至回复出具日香港凯德正在办理注销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上虞支局出具《证明》:确认洁华股份、美华科技设立至今不存在违反外汇管理相关规定被该局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形,其历史上曾存在"返程投资"未办理外汇补登记的情形,鉴于前述企业已转为内资企业、相关瑕疵已经得到纠正、且行为终了已逾两年,不再对公司及相关股东予以立案。结论:瑕疵现已纠正、主管部门确认无行政处罚,不会对本次挂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 对应(1)外商投资合规:历次外资出资及股权变动符合当时有效的《外商投资法》及外资准入相关规定、不属于禁止投资领域;无需依《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履行安全审查程序;资金出入境逐笔列表(入境合计:50万美元+70万美元+80万美元+200万美元等),税收已依法缴纳。
- 对应(2)OGI折让退出:OGI公司存续期间主要从事各种家用清洁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业务,过碳酸钠是其产品的主要原料;为保障产品原料稳定供应,OGI公司2001年4月出资50万美元与陶华西合资设立洁华有限生产过碳酸钠、2002年6月出资80万美元合资设立美华科技。因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洁华有限和美华科技自2005年开始陆续亏损、经营形势发生较大变化,OGI公司开始业务转型、双方业务合作基础已不存在,故产生退股意向;考虑到洁华有限和美华科技当时经营比较困难,且双方合作期间公司向OGI公司稳定供应过碳酸钠、OGI公司采购过碳酸钠所得商业收益已超过其前期投资成本,因此OGI公司决定本次股权转让不再另行收取对价(2008年9月以平价将所持洁华有限和美华科技股权转让给香港凯德,股权转让款以公司销售价格折让方式予以抵扣)。结论:系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各方不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公司股权权属清晰、资本充足、合法存续、持续经营已超过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符合《挂牌规则》第十条挂牌条件。
-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律师认为香港凯德未办理"返程投资"外汇登记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外汇局上虞支局已出具证明且行为终了逾两年不再立案);OGI折让退出具有合理商业背景、无利益输送;公司符合"股权明晰"挂牌条件。
执业提示:返程投资外汇瑕疵的化解路径是"实控人境内主体承接股权+外方主体注销+外汇局出具'行为终了逾两年不予立案'证明"三步;汇发[2014]37号补登记义务的历史适用时点(香港凯德2002年10月设立时无规定)是论证"非主动违法"的关键。外方以销售折让(商业收益)抵扣股权转让款的退出模式涉及关联交易定价与收入确认双重核查,须保留折让金额与投资成本的对应测算。
2. 首轮问题2:共同实控人认定、家族治理与独董干部身份(回复txt行1978—3117,回复第44—68页)
问询要点(黑体原子子问)
- (1)结合陶卓奇、陶叶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参与情况、做出决议前的内部协商沟通情况、参与公司关联方业务等情况,说明陶卓奇、陶叶双是否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二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但未认定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的规定。
- (2)说明陶卓奇、陶叶双是否控制其他企业及具体情况,公司是否存在通过利用实际控制人认定规避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合法合规性核查等事项,是否存在规避挂牌条件相关要求的情形。
- (3)说明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的原因,变动后新增的董监高人员是否来自公司股东委派或公司内部培养产生,是否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4)结合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亲属关系及在公司、客户、供应商处任职或持股情况,说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履行的具体程序,是否均回避表决,是否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的情形,决策程序运行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
- (5)结合董监高之间的亲属关系、在公司兼任多个职务(三个及以上)的情况,说明任职资格、任职要求是否符合《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章程》等规定;相关人员是否具备履职所需知识技能素质、是否勤勉尽责。
- (6)说明公司董事会是否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人员、机构、财务和业务独立,监事会能否独立有效履行职责,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内控管理及信息披露管理等内部制度是否完善,公司治理是否有效规范、符合公众公司内部控制要求。
- (7)说明尚建壮现任石油和化学工业规划院副总工程师是否属于党政领导干部或副处级及以上行政级别的干部职务,在公司的入资、任职情况是否符合《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纪律规定的要求,是否曾通过代持等方式规避廉洁自律要求,是否存在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是否从事与原工作职务及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是否影响其目前在公司的持股及任职,是否需要并取得原人事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意或补充确认。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对应(1):截至回复出具日陶卓奇、陶叶双未持有公司任何股份。陶卓奇2013年1月加入公司,曾任洁华有限董事、总经理,2023年12月经创立大会选举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并经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为董事长——报告期初至2023年12月任总经理(负责生产经营管理、执行股东会决议及执行董事决定),2023年12月至今任董事长(负责全面管理、召集主持董事会)。陶叶双2023年3月加入公司,曾担任美华科技办公室职员,2023年12月经创立大会选举为董事并经董事会聘任为董事会秘书。二人在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未持股,认定陶华西、陶华忠(兄弟、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合计控制公司100.00%表决权)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符合《适用指引第1号》——共同实控人须能够直接持有或间接支配公司股权,陶卓奇、陶叶双零持股不具备认定基础。
- 对应(2):陶卓奇、陶叶双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已排查,公司不存在通过实控人认定规避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合法合规性核查等事项,不存在规避挂牌条件的情形。
- 对应(3):报告期内董事长、总经理变动(2023年12月股份公司改制时陶卓奇由总经理转任董事长)系整体变更建立现代治理结构的安排;新增董监高来自公司内部培养(陶卓奇2013年入职、陶叶双2023年3月入职且曾在美华科技任职)。
- 对应(4)(5)(6):陶华忠与公司董事长陶卓奇系父子关系、与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陶叶双为父女关系,员工持股平台绍兴烁宸多位合伙人互为近亲属;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关联担保、资金占用事项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均已履行并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董监高兼任职务、任职资格、五独立及监事会履职、内控与信披制度情况已逐项核查。
- 对应(7):尚建壮2005年6月至今任石油和化学工业规划院副总工程师。回复认定:石油和化学工业规划院系开展石油和化学工业发展规划研究和相关领域工程咨询的单位,尚建壮的副总工程师职务不属于党政领导干部或副处级及以上行政级别的干部职务;其在公司的入资、任职符合《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及廉洁自律纪律规定的要求,不存在通过代持规避廉洁自律要求、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从事与原工作职务及管辖业务相关营利性活动的情形;规划院委员会出具说明确认尚建壮在洁华股份任职和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其任职无需原人事主管部门另行批准。
-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陶华西、陶华忠共同实控人认定准确,陶卓奇、陶叶双未认定为共同实控人的依据合理;家族治理下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合规;尚建壮任职合规、不存在影响其持股任职的情形。
执业提示:"二代无持股不认定共同实控人"的论证锚点是《适用指引第1号》共同控制人的持股/支配要件——陶卓奇(董事长)、陶叶双(董秘)虽任核心职务但零持股+由实控人委派履职,与嘉德利案例的"家族成员均持股须认定"形成对照,说明共同实控人认定始终以股权支配为核心而非职务。事业单位(规划院)副总工程师的干部身份核查采用"单位性质(工程咨询企业化运行)+职级非行政+单位委员会说明"三步,与公务员/高校教师核查路径一致但侧重所属单位的企业化管理属性。
3. 首轮问题4:超环评产能、危化品资质与海关处罚(回复txt行4184—5030,回复第93—108页)
问询要点(黑体原子子问)
- (1)超产能的具体整改措施及其有效性,如违法情形仍然持续,请披露是否存在行政处罚的风险,量化分析对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
- (2)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尤其是有关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包装、运输、储存、销售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许可及备案),公司业务资质是否齐备、相关业务是否合法合规。
- (3)公司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使用过期资质的情况,若存在请说明规范措施、实施情况及法律风险、相应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4)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资质将到期的情况,若存在请说明续期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若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请披露该事项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 (5)报告期内公司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化学品供应商、运输及储存服务供应商)和客户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公司的采购及销售活动是否合法合规;若存在违法行为,相应的法律风险及规范措施、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 (6)报告期内公司受到海关的相关处罚是否进行整改规范,相关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受到海关的相关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对应(1):2021年和2022年公司部分产品(过氧化钙、硅酸盐产品)存在实际产量超环评批复产能的情况,超产系因生产过程中增加投料量、提高生产管理水平、延长生产装置运行时间、调整共用生产线不同产品结构、调整产品有效成分含量所致,未导致超排污许可证范围和许可排放量排放。2024年8月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出具《情况说明》确认:虽然公司存在超产能生产情况,但该等超产能生产比例未超过《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中规定的"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情况,未构成《环境影响评价法》项下建设项目重大变更而需要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该等超产能生产情况不属于(需要重新报批/处罚情形,原文续接部分以PDF复核)。整改措施包括优化排产、控制投料与运行时间等,超产情形已不再持续。
- 对应(2)(3)(4)(5):公司已取得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含危险化学品相关生产、包装、运输、储存、销售及经营管理许可备案),不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使用过期资质情况;相关资质不存在到期无法续期风险;报告期内化学品供应商、运输及储存服务供应商和客户均具备相应资质(供应商资质逐户核对,如危险品运输单位资质),采购及销售活动合法合规。
- 对应(6)海关处罚:报告期内公司所受海关处罚事由主要是法定检验的商品未申报检验和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未经使用鉴定。2023年11月公司因法定检验的商品未申报检验被海关处以55.8万元罚款,罚款金额较大的原因系该处罚是对公司2020年10月9日至2022年10月8日期间出口四水过硼酸钠合计货值5%进行处罚、属于按照相关法条规定的最低幅度标准实施罚款。原因:公司委托出口代理公司进行出口贸易,海关处罚主要系出口代理公司专业度不高、公司对代理公司遴选不够谨慎所致。整改:(1)加强内控建设、重新制定《出口商检报关流程及制度》、完善出口报关审核机制并排查薄弱环节;(2)组织物流部相关人员定期培训、强调出口报关人员合规责任;(3)重新选定出口代理公司并于2022年10月与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委托协议》(该公司系国内专业从事跨境化工物流供应链服务的上市公司),加强对物流供应商的选择管理与货物运输监管跟踪。重大违法认定:依《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提供或使用未经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擅自出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公司处罚均系按较低标准处罚;主管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已出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确认上述行政处罚仅为行政一般案件、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未显示公司存在信用信息异常、公司未因上述处罚被下调海关信用等级;依《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第1-4条,公司报告期内的违法违规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和律师认为超产能生产不构成重大变更且已整改、危化品资质齐备、供应链资质合规;海关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公司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
执业提示:超产能论证的关键是把"产量超环评批复"转化为"是否构成《环境影响评价法》项下重大变更"——以《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能力增大30%及以上"红线+当地生态环境分局书面《情况说明》定案。海关处罚的重大违法论证必须同时引用实体法条(商检法第三十二条罚款幅度5%—20%)证明"按最低幅度处罚"、以海关《企业信用状况证明》+"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无异常+未下调信用等级"证明非失信主体,并完成代理公司更换(《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委托协议》与上市公司永泰运)的制度整改闭环。
4. 首轮问题3(节选):两高事项与新化学物质登记处罚(回复txt行3118—4183,回复第69—92页)
问询要点(黑体原子子问)
- 关于生产经营:(1)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限制类淘汰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按业务或产品分类说明);(2)产品是否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如涉及请说明相关产品收入及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是否为主要产品、未来压降计划;(3)是否存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是否履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4)已建在建项目是否位于《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禁燃区内、是否燃用相应类别高污染燃料、是否完成整改、是否受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
- 关于环保事项:(1)现有工程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是否落实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要求、已建在建项目(募投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履行情况;(2)是否按规定及时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存在未取得或超越排污许可证范围排放污染物、是否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是否完成整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3)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治理设施技术工艺先进性、是否正常运行、节能减排效果、监测记录保存、环保投资和费用成本支出与污染处理匹配性;(4)(后续子项以PDF复核)。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背景处罚:公司从事过无机过氧化物(过一硫酸氢钾复合盐、过硼酸钠、过氧化钙、过氧化镁等)、硅酸盐系列化学品以及日用清洁品的生产和销售;2022年2月公司因未按规定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被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并出具行政处罚(该处罚已整改完毕,回复逐项分析不构成重大违法)。
- 产业政策与两高:公司产品分类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对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逐产品核查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属性并披露涉及产品的收入占比及压降安排;公司不存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耗煤项目、已建在建项目不属于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情形。
- 环评与排污许可:现有工程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排污许可证已按规定取得、不存在超许可排放情形,未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污染物环节、排放量、处理设施与监测记录、环保投入匹配性已逐项披露。
-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公司不属于两高情形、环保处罚(新化学物质登记)已整改且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执业提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项下)是化工企业特有环保处罚类型,重大违法论证需完成"处罚决定书金额与频次+《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第1-4条重大违法标准+整改验收+主管部门证明"四件套;两高事项回复应按产品逐项对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并量化涉名录产品收入占比与压降计划。
5. 首轮问题10(一):子公司华跃电子互联网销售与个人信息保护(回复txt行10031—10560,回复第233—241页)
问询要点(黑体原子子问)
- ①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的要求补充披露美华科技业务情况、业务资质是否合法合规,比照申请挂牌公司主体补充披露公司治理、重大资产重组、财务简表等;②说明与子公司的业务分工及合作模式及未来规划、是否主要依靠子公司拓展业务、如何实现对子公司及其资产人员业务收益的有效控制、子公司分红情况与分红条款能否保证公司未来现金分红能力;③说明华跃电子业务是否涉及互联网平台的搭建与运营,若涉及说明已搭建平台名称、运营主体、运营模式、盈利模式及主要经营数据(服务内容、客户群体、收费方式及定价、报告期内平台累计交易金额、平台收款金额、终端客户数量、平台业务收入及占比);④说明互联网销售业务在准入资质、运营规范、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是否合法合规。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对应①②:美华科技主要从事日用清洁品生产、销售业务(洗衣类、洁厕类和厨房清洁类),系无机过氧化物应用的延伸;2022年及2023年营业收入分别为12,857.76万元和14,234.20万元(占合并报表营业收入34.18%和35.61%)、净利润分别为2,350.55万元和3,038.61万元(占合并报表净利润40.34%和40.84%)。美华科技持有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5月28日核发《营业执照》及登记编号为913306007399053502001W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从事前述业务无特殊行业资质要求;其治理结构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设执行董事、经理、监事各一名),公司治理健全有效;业务分工(母公司无机过氧化物、子公司日用清洁品)与控制机制、分红条款已补充披露。
- 对应③④:绍兴华跃的业务不涉及互联网平台的搭建与运营,其互联网销售系通过在"淘宝""拼多多"第三方电商平台上开设自营品牌店铺"劲俏滤油粉"建立线上销售渠道进行,不存在通过公司官方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进行线上销售的情形,属于"平台内经营者"。准入资质方面:依《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绍兴华跃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销售产品无需取得互联网平台搭建与运营的准入资质、亦不属于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不适用应办理许可或备案的规定;依公通字〔2015〕5号《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及应急〔2022〕119号《关于加强互联网销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通知》,企业通过互联网销售危险化学品须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并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业务经营许可或备案、且只可在本企业网站发布危险化学品销售信息,而绍兴华跃通过互联网销售的产品为滤油粉、不属于危险物品或危险化学品,无需取得发布危险物品信息或销售危险物品所需相关业务经营许可或备案。综上,绍兴华跃的互联网销售业务无需取得准入资质。
- 对应个人信息保护:依《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绍兴华跃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产品时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服务由第三方电商平台向用户提供;报告期内绍兴华跃线上销售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实现终端销售,终端用户信息的收集、存储由第三方电商平台自主实施;在线上交易达成后绍兴华跃获取与消费者订单相关的必要个人信息(终端用户的收件姓名、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并仅在订单管理、货物收发、售后服务等交易环节使用,获取及使用仅限于实现处理订单目的的最小范围、未过度收集个人信息,遵循合法、必要、正当原则,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规定,不涉及违法违规获取信息的情形。
- 对应运营规范:报告期内绍兴华跃不存在因违规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进行销售活动或违反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而产生诉讼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2024年3月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绍兴华跃报告期内均未受到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和律师认为绍兴华跃依托第三方电商平台建立线上销售渠道、无需取得准入资质;个人信息获取使用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销售业务合法合规。
执业提示:"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豁免论证路径——先否定平台搭建运营属性(第三方平台开店)、再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许可/备案二分法排除增值电信许可、最后以产品非危化品排除《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适用;个人信息合规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最小必要原则展开,强调终端数据由平台收集存储、商家仅在履约必要范围使用,是消费类化工品电商业务的标准合规叙述。
6. 首轮问题1(4):控股股东华望商贸未实缴与新《公司法》衔接(回复txt行990—1100,回复第22—23页)
问询要点(黑体原子子问)
- 说明控股股东华望商贸注册资本尚未全部实缴的原因及金额,相关缴纳安排,公司营运资金来源,华望商贸尚未实缴是否对公司控制权、股权稳定性构成不利影响。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截至申报基准日,公司控股股东华望商贸注册资本2,400万元、已实缴1,959.46万元,陶华西尚未实缴注册资本440.54万元;未实缴原因系华望商贸除投资洁华股份外并未开展其他业务,股东前期投入的注册资金及投资取得的分红收益已满足公司日常资金需求,且其公司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华望商贸《公司章程》约定股东应当于2028年6月30日前完成实缴;根据202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二条,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章程——华望商贸系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有限公司、其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未超过5年,无需调整出资期限、修改章程,符合新《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要求。华望商贸无实际经营,营运资金来源于股东已实缴出资和洁华股份分红收益,截至申报基准日货币资金余额1,958,737.16元;截至回复出具日,股东陶华西已以其自有资金完成华望商贸注册资本实缴。公司股权结构:华望商贸持股85.54%(43,623,720股)、绍兴烁宸持股9.59%(4,890,134股)等,实缴完成前后公司控制权、股权稳定性未受不利影响。
-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律师认为华望商贸未实缴事项已在新《公司法》框架下完成实缴或合规安排,不影响公司控制权及股权稳定性。
执业提示: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及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规定》施行后,控股股东出资未实缴成为挂牌/上市问询必查项;回复模板是"章程出资期限+过渡期规则适用(2027年6月30日调整线)+出资期限未超5年无需调整+期后实缴完成"四段式,并将"期后已实缴"作为终局事实补强。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 轮次 | 问题 | 不详述原因 |
|---|---|---|
| 首轮问题5 业绩增长、问题6 客户与销售模式、问题7 采购与存货、问题8 货币资金与对外投资、问题9 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 | 纯业务与财务类问题(核查主体为主办券商、会计师) | |
| 首轮问题1(3)②③、1(5)④ | 合并事项会计处理、股份支付会计处理 | 由主办券商、申报会计师核查(《企业会计准则》符合性) |
| 首轮问题10(二)及以后子项 | 其余财务类子项 | 纯财务核查 |
| 首轮问题1(7) | 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专精特新"板停牌程序性事项 | 按挂牌规则办理停牌,无独立法律争点 |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 ①问询函原文缺失:本批次仅取得问询回复txt,未单独取得全国股转公司2024年7月5日审核问询函原件,问询要点以回复中黑体引用为准;问题1(6)①"林薇代公司持有长庚安股权一个月后即解除代持的原因及合理性"子问在txt回复部分未见对应解答(回复仅表述"公司历史沿革不存在任何代持行为"),长庚安主体性质、代持安排及解除文件【待核验】。
- ②签章页/文号复核:回复文末及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2024-06-28出具)签章页、经办律师姓名需以披露PDF复核;绍同整评[2017]56号、虞同会验(2001)字第266号、913306007399053502001W排污登记回执编号、汇发[2014]37号等文号转录自回复文本;问题4(1)中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情况说明》结论句在txt中被分页截断。
- ③txt文本质量:问题1历次股权变动及资金出入境两表、问题2任职情况表、问题4海关处罚分析均为宽表格转换文本,列错位与断行较多;问题3、问题10子项在txt中标题层级错位,涉原表核对应以PDF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