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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永诚高分子材料(江苏)股份有限公司(874432·新三板)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挂牌日期:2024-07-09 | 审核问询共 1 轮 | 本文档基于审核期间全部公开问询回复文件提炼(截至 2026-08-27) 依据文件:
- 《关于天永诚高分子材料(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40517 披露,共 12 问)
-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永诚高分子材料(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20240329,txt 共 5300 行) 中介机构:主办券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长江保荐);申请人律师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说明:原问询子问题以回复中黑体引用为准;页码为回复页脚页码,行号为 txt 行号区间。公司挂牌申请 2024 年 3 月 29 日获受理。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公司主营高性能封装、导热材料(有机硅密封胶、灌封胶、导热凝胶、导热硅脂等),应用于光伏、储能、新能源汽车、电子电气领域,2021–2023 年 1-9 月营业收入 14,648.90 万元、31,091.41 万元、22,635.45 万元,净利润 1,525.92 万元、4,155.68 万元、4,471.69 万元。公司系港资背景企业:2010 年 6 月由香港天永诚独资设立(后该控股股东已注销),实际控制人陈伟清为中国香港永久居民,与陈伟雯构成共同实控人,一致行动人还包括其子陈饶舜及天永升、天永华、天永荣三个平台;2022 年起引入伊威沫瑞及浙富桐君、浙富聚盛、朝希优势等机构投资者并签署带回购条款的投资协议。首轮 12 个问题中问题 1(历史沿革——外资合规、平台代持、实控人认定)、问题 2(业务合规——含超批复产能生产)、问题 3(特殊投资条款——存量对赌保留挂牌的标杆论证)、问题 8(对外投资及出售资产——关联收购与税务处罚)为法律重心。
二、法律问题总览
| 轮次 | 问题编号 | 问题主题 | 法律类别 | 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
|---|---|---|---|---|
| 首轮 | 1 | 关于历史沿革(外资设立与外汇、香港天永诚注销、平台代持还原、一致行动人与实控人认定、陈饶舜未认定共同实控、200 人与非法集资) | 1 历史沿革;17 境外架构/外汇;3 代持与还原;4 实控人认定/一致行动;13 税务优惠衔接;19 新增股东 | 是 |
| 首轮 | 2 | 关于业务合规性(资质、环保八项、超批复产能生产、安全等) | 10 业务资质;15 环保安全;11 行政处罚 | 是 |
| 首轮 | 3 | 关于特殊投资条款(A/B 轮对赌清理与存量保留、回购履约能力、效力恢复安排) | 5 对赌与特殊权利条款 | 是 |
| 首轮 | 4 | 关于销售与收入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 |
| 首轮 | 5 | 关于应收款项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 |
| 首轮 | 6 | 关于营业成本及毛利率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 |
| 首轮 | 7 | 关于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 |
| 首轮 | 8 | 关于对外投资及出售资产(收购深圳天永诚/江西天永诚、售产天永信实业税务处罚、理财投资) | 7 关联交易;11 行政处罚(税务稽查);20 其他律师事项(产权与资金占用核查) | 是 |
| 首轮 | 9 | 关于存货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 |
| 首轮 | 10 | 关于期间费用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 |
| 首轮 | 11 | 关于其他问题 | 视子项 | 视子项 |
| 首轮 | 12 | 申请文件的相关问题 | 20 律师事项(申报文件合规) | 是 |
20 类清单核对:1(问题1)、2 出资瑕疵(无独立问询)、3 代持(问题1 天永华平台代持还原)、4 实控人认定(问题1(5)(6) 陈伟清、陈伟雯共同实控+陈饶舜未认定论证——详述)、5 对赌(问题3——详述)、6 员工持股(问题1 天永华/天永荣平台)、7 关联交易(问题8 收购实控人持股公司)、8 同业竞争(未见独立成节,陈伟清承诺体系覆盖)、9 土地房产(无独立问询)、10 重大合同资质(问题2)、11 诉讼处罚(问题2 超产能、问题8 税务稽查处罚——详述)、12 社保公积金(未见专项)、13 税务(问题1(3) 外资税收优惠衔接、问题8 售产未及时纳税)、14 分红(无)、15 环保安全(问题2——详述)、16 数据合规(无)、17 境外架构(问题1 香港天永诚、陈伟清港籍身份及外汇)、18 独立性(问题8 关联资产重组后的完整性)、19 新增股东(问题1 2021–2022 五轮增资及机构入股)、20(问题8、12)。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港资背景、平台代持与实控人认定(首轮,回复第 4–28 页;txt 行 55–1100)
问询要点:(1) 业务是否涉外商禁入限制类、有无针对外商企业的特殊规定;公司及控股股东实控人是否符合外商在华投资从业规定,有无违反《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外商投资、纳税申报、外汇管理情形;外资股东现汇资金来源、外汇进出是否符合当时外汇管理规定、历次股权变动是否符合外商投资管理规定;是否需按《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履行安全审查。(2) 历史控股股东香港天永诚基本情况(沿革、实控人、主营变化、注销原因、财务数据、历史股东与现有股东关联关系、设立及退出公司背景),有无行政处罚或重大违法。(3) 作为中外合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企业形式变更、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性;是否曾享受税收优惠、有无补缴税款、税务合法性及处罚风险。(4) 股权代持是否申报前解除还原、是否取得全部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确认;有无影响股权明晰的问题、代持相关股东有无异常入股或规避持股限制;按《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4 号》说明穿透后有无超 200 人、有无非法集资欺诈发行公开发行。(5) 陈伟清、陈伟雯通过天永升、天永华、天永荣间接控制而未直接持股的原因合理性、股权是否清晰、有无影响实控权稳定性的风险。(6) 结合陈饶舜任职、参与日常经营决策、决议前内部协商情况,说明未认定其为共同实控人的依据合理性;结合其对外投资兼职情况,有无借实控人认定规避合法规范经营、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股份限售等挂牌条件要求。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就“股权明晰”、实控人认定准确性发表意见,并按流水核查、入股价格异常、未披露代持等专项发表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外资沿革:2010 年 6 月 25 日由香港天永诚独资设立;2018 年 8 月 27 日第一次股权转让(陈伟雯、陈伟清受让);2021.12.16 第一次增资(A 轮)、2022.3.30 第二次增资(天永升)、2022.4.19 第三次增资(天永华、陈饶舜)、2022.4.28 第四次增资(伊威沫瑞)、2022.10.24 第五次增资(浙富桐君、浙富聚盛)……业务不属外商禁入限制类,无需安全审查;外汇进出、纳税申报均符合当时规定;香港天永诚已合法注销、无处罚记录。公司外资阶段曾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转为内资后衔接处理,无补缴税款争议。
- 平台代持还原:2022 年 4 月 15 日股东会通过员工股权激励方案,朱凯认缴天永华 120 万元财产份额、薛春森认缴 30 万元;二人因全球突发卫生公共事件无法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经协商将出资款 120 万元、30 万元汇入陈伟清账户,委托其向天永华缴纳出资并作名义合伙人代持。2022 年 12 月 1 日经天永华合伙人会议同意,陈伟清将 16.39% 财产份额(认缴及实缴各 120 万元)转让朱凯、4.10%(各 30 万元)转让薛春森,同日签署《常州市天永华企业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协议》,2022 年 12 月 14 日经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核准登记;三方出具《确认函》确认无争议;入股价格与平台其他合伙人相同、无异常入股、不涉规避持股限制。
- 200 人穿透:穿透后合计 32 名股东——陈伟清、陈伟雯、陈饶舜、邱晓华 4 名直接自然人;天永升最终出资人 2 名(即陈伟雯、陈伟清,不重复计数);天永华 20 名(扣除已在直接持股中的 2 名计 18);天永荣系员工持股计划依法设立的有限合伙按 1 名计;伊威沫瑞 8 名(张红、王婷已计入天永华计 6);朝希优势、浙富桐君、浙富聚盛均系已备案私募基金各按 1 名计。历史峰值亦未超 200 人,无非法集资、欺诈发行、公开发行。
- 实控人认定:陈伟清(直接持股 3,000 万股占 31.8752%,另间接持有 8.715% 权益)与陈伟雯为共同实控人;二人通过天永升、天永华、天永荣间接控制而未全部直接持股,系为实施员工激励与家族持股安排、保持架构弹性,具有合理性;陈饶舜(陈伟清之子)虽任职并参与经营,但重大决策由陈伟清、陈伟雯协商决定,未认定其为共同实控人具有依据;其对外投资兼职已核查,不存在借实控人认定规避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股份限售等要求的情形。一致行动人范围:陈伟清、陈伟雯、陈饶舜、天永升、天永华和天永荣。
- 核查程序:调取香港天永诚注册及注销文件、历次外资批复、外汇登记与纳税凭证;核对代持资金汇款凭证、平台份额转让协议与登记文件、三方确认函;穿透统计全部平台与基金的最终出资人并核验私募备案;取得一致行动协议及实控人确认;核查陈饶舜任职与对外投资清单。核查意见:外资设立与历次变动合法合规、无重大违法;代持已干净还原;穿透后从未超 200 人;实控人认定准确、符合“股权明晰”挂牌条件。
执业提示:港籍实控人+港资独资起家的企业,外资转内资过程中的外汇进出与税收优惠衔接是必查项,本案以“当时规定+逐次批文”的方式完成历史正当性叙事;员工激励出资因疫情无法及时登记而形成的“实控人名下代持”,是罕见的疫情期代持类型——以合伙人会议决议+同日转让协议+行政审批局核准登记三步完成还原,说明代持清理只要资金流与意思表示证据完整,时点在申报前完成即可获得认可。
问题 3:关于特殊投资条款——存量对赌保留挂牌的标杆论证(首轮,回复第 61–71 页;txt 行 2494–2900)
问询要点:根据公转书,公司及相关股东与投资机构签订特殊投资条款,并与当事方签订对赌解除协议且重新约定新的特殊投资条款。请公司:(1) 全面梳理并以列表形式补充说明现行有效的特殊投资条款是否存在应当清理的情形、逐条说明是否符合《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关于“1-3 对赌等特殊投资条款”的要求,是否已履行公司内部审议程序;(2)(关于回购价格约定、尚未触发的特殊投资条款涉及的资金金额等)说明相关义务主体情况;(3) 触发可能性;(4) 已解除条款是否附有效力恢复条件约定。请主办券商、律师按《指引 1 号》对下列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1) 现行有效特殊投资条款是否符合要求;(2) 报告期内已履行完毕或终止的对赌等特殊投资条款履行或解除情况、有无纠纷、有无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情形。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存量条款保留的合规基础:现行特殊投资条款的回购义务人均为实际控制人陈伟清个人,公司未作为特殊投资条款的义务或责任承担主体——符合《指引 1 号》1-3“对赌等特殊投资条款”关于挂牌期间允许存续的核心条件(不与公司/公司股东对赌、公司非义务主体、不危及公司控制权稳定、不严重影响持续经营)。《A轮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A轮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B轮股东协议》《B轮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等经公司内部审议程序确认。
- 回购价格公式与资金测算:浙富桐君、浙富聚盛——回购价款=投资成本+按每年 6%(一年按 365 日、自增资款到账日起算至回购资金支付完毕之日、单利)计算的资金占用成本-已获历年现金分红;朝希优势——回购价款=增资款×(1+6%×N/360)-已获现金分红-已收现金补偿。测算:浙富桐君/浙富聚盛投资款 2,000 万元(2022.10.19 到账),假定 2025.12.31 回购(1169 天)金额 2,384.33 万元、2026.12.31(1534 天)2,504.33 万元;朝希优势投资款 3,500 万元(2023.8.29 到账),假定 2025.12.31(855 天)3,998.75 万元、2026.12.31(1220 天)4,211.67 万元;合计最大 6,716.00 万元(如实施利润分配将相应调减)。
- 履约能力论证:陈伟清直接持股 3,000 万股(31.8752%)+间接 8.715%,合计 40.5902%;资金来源四层——工资薪金、按《C轮投资协议》2024 年 1 月外部融资投后估值 7.11 亿元计算的所持股权对应估值约 2.89 亿元、截至 2023.9.30 累计未分配利润 9,788.48 万元对应其股份的分红权益约 3,973.16 万元、个人银行存款及理财约 800 万元;个人信用报告无逾期贷款;陈伟清出具确认函承诺以自有和筹集资金履约、不占用公司资金、不产生潜在纠纷。
- 触发可能性逐项排查(八项回购情形):业绩未达标(近年业绩持续增长)、未在约定期限完成申报或上市(公司已申报、2024 年 3 月 29 日获受理,挂牌后拟申请创新层、符合条件后择机北交所上市——资本运作计划按期推进,但若出现不可预见不利因素、撤回申报或被否仍存在触发可能,已在公转书重大事项提示中作风险提示)、违反陈述保证、同业竞争违约、清算、被其他股东主张赎回(除三家机构外无强制回购约定)、核心技术或知识产权权属争议——逐项论证触发可能性较小。
- 已解除条款的效力恢复安排(A 轮浙富桐君、浙富聚盛的优先出售权、优先清算权、平等认购权、反稀释条款):自公司向全国股转系统正式报送挂牌申请材料之日起中止;若挂牌申请被撤回或被全国股转公司作出不予受理或终止审核决定,自行恢复效力;若公司股票获准挂牌,立即终止且视为自始无效。
- 核查程序:取得全部投资协议、补充协议、解除协议原文并逐条比对《指引 1 号》1-3 各项禁止情形;核对内部三会审议文件;取得陈伟清信用报告、资产证明与确认函;逐项核查回购触发情形对应的客观状态。核查意见:现行特殊投资条款符合《指引 1 号》1-3 要求、已履行内部审议程序;报告期内已履行完毕或终止的条款无纠纷、无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情形;存量条款触发可能性较小、不影响控制权稳定性与持续经营。
执业提示:本案是“对赌保留挂牌”的完整范本——与华通通信(IPO 失败后彻底回购退出)路径相对,天永诚证明实控人作为唯一义务主体、公司完全隔离的存量特殊投资条款可以在新三板挂牌期间继续存续,但必须付出三项对价:逐条公式化的回购金额测算、义务人四层资金来源的履约能力论证、报送即中止/挂牌即自始无效/撤回自行恢复的三态效力安排。申报“挂牌后进创新层、再北交所上市”的路径规划本身也纳入触发可能性评估,显示了审核对资本运作计划连续性的关注。
问题 2 与问题 8 要点:超批复产能生产与关联收购、税务处罚(首轮,回复第 29–60 页、173–195 页;txt 行 1100–2493、3050–3560)
问询要点:问题 2——公司业务资质齐备性(危化品供应商经营资质、特许经营权等)、环保八项自查(产业政策、双高产品名录、煤炭替代、禁燃区、环评验收、排污许可、监测记录与环保投入匹配、最近 24 个月处罚及事故与舆情)、节能双控;其中核查意见第 11 条特别记录“报告期内,公司存在超批复产能生产的情况,但已采取措施有效解决,公司已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的证明文件,公司污染物排放未超过批复标准,未受到行政处罚”。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全面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问题 8——(1) 2021 年 11 月公司受让实控人陈伟雯、陈伟清所持深圳天永诚 100% 股权(3,391 万元,深圳天永诚另持江西天永诚 70%);2022 年 3 月受让实控人控制的上海昶洋所持江西天永诚 30% 股权(357.66 万元):收购原因合理性、评估定价公允性、会计处理、产权清晰性与抵押质押担保财务资助诉讼、资金占用及解决;(2) 交易性金融资产与理财投资的类型、金额、收益率、决策程序与风控;(3) 2020 年 10 月公司将部分固定资产出售给天永信实业(实控人近亲属控制企业),因未及时纳税被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2021 年 6 月起天永信实业不再实际经营:出售资产内容、用途、账面价值、交易价格公允性、账务处理及时性、未及时申报缴税原因、天永信实业停业原因、交易商业合理性、有无其为公司承担成本费用或利益输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超批复产能生产:报告期存在实际产量超过环评批复产能的情形,公司已采取的有效解决措施包括按规范程序办理产能核增/变更手续;取得生态环境部门证明文件确认污染物排放未超批复标准、未受行政处罚;回复同时完成环保八项自查(不属限制淘汰类产业、产品不属《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双高产品、无耗煤项目、不在禁燃区、环评验收齐备、排污许可合规、监测记录与环保投入匹配、最近 24 个月无环保处罚)及节能双控核查(取得节能审查意见)。
- 关联收购:深圳天永诚 100% 股权收购价 3,391 万元(2021.11 与实控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江西天永诚 30% 股权 357.66 万元(2022.3 自实控人控制的上海昶洋受让),系为整合封装导热材料产业链的生产销售主体;评估定价公允、产权清晰无抵押质押担保财务资助及重大诉讼,不存在实控人体系资金占用;收购后公司在生产、销售、人员、财务方面完成整合,会计处理经会计师确认。
- 售产税务处罚:2020 年 10 月向天永信实业出售部分固定资产,因未及时申报纳税被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处罚(补税+罚款);回复披露未及时申报的原因(交易当年对纳税义务时点理解偏差)、已补缴完毕;天永信实业 2021 年 6 月起不再实际经营,交易本身具有商业合理性(闲置资产处置)、定价参考账面及评估价值,不存在其为公司承担成本费用或利益输送;该处罚金额与情节均不构成重大违法。
- 核查程序:实地走访厂区与环保设施;调取环评批复、验收文件、排污许可、监测报告、生态环境部门证明与产能变更手续;核对节能审查批复;取得两轮股权收购的协议、评估报告、工商档案与价款凭证;调取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缴款凭证;访谈天永信实业相关人员并核查其资产处置去向。核查意见:超批复产能事项已有效解决并取得生态环境部门证明、未受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关联收购定价公允、程序完备;售产税务处罚已了结、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无利益输送。
执业提示:超环评批复产能生产在化工类企业中并不罕见,整改的正解不是“限产了事”而是走完产能变更/核增手续并以“排放实测未超批复标准+生态环境部门证明+无行政处罚”三件套锁定非重大违法定性;向近亲属企业出售资产引发的税务稽查处罚应重点论证“纳税义务理解偏差”而非主观规避,并同步披露资产去向与受让方停业原因,避免被引申为资产腾挪。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 问题 4(销售与收入)、问题 5(应收款项)、问题 6(营业成本及毛利率)、问题 7(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问题 9(存货)、问题 10(期间费用)均为业务财务事项。
- 问题 11(其他问题)、问题 12(申请文件的相关问题)主要涉及申报文件格式、附件完备性与中介核对事项;问题 8 中理财产品投资(各期投资支付现金 1,421 万元、11,877 万元、18,274 万元,期末交易性金融资产 3,542.15 万元、2,726.17 万元)属财务与内控事项,仅存档数据。
- 社保公积金、数据合规、同业竞争专项、分红等类别未见实质性问询;实控人港籍身份的外汇事项已在问题 1 节内覆盖。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 问题 3 中 A 轮、B 轮投资协议的签署主体全称、各轮增资的具体时间与投前估值(C 轮投后估值 7.11 亿元已有)在回复 txt 中部分以表格呈现且存在跨行,完整条款引用需回查 PDF;B 轮股东协议中除回购外的其他特殊权利(董事席位、否决权等)未见逐项披露,如需引用应核对协议原文。
- 问题 8 税务处罚的《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文号、补税与罚款的具体金额在 txt 中未完整提取;超批复产能的批复产量、实际产量对照数据及产能变更手续文号需回查 PDF 问题 2 节。
-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20240329)正文结论未与本明细逐条交叉核对;问询回复中长江保荐、律师、会计师三方签章页完整性需到 PDF 核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