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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https://github.com/lennonli/ipo-inquiry-kb/blob/main/cases/874228-%E9%93%B6%E6%B2%B3%E7%94%B5%E5%8A%9B.md

银河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74228·新三板)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挂牌日期:2024-12-30 | 审核问询共 2 轮 | 本文档基于审核期间全部公开问询回复文件提炼(截至 2026-08-27) 依据文件:1. 《关于银河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4-11-12 披露,首轮共 11 个问题,下称"首轮回复");2. 《关于银河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4-12-04 披露,共 6 个问题,下称"二轮回复") 中介机构:主办券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申报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特别背景:公司曾于 2016 年 5 月、2018 年 2 月两次申报 IPO(2016 年申报时任保荐机构为国元证券),2020 年审核平移至深交所创业板,均终止;实际控制人王功勇等创始团队出身思达仪表,与思达仪表存在两轮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诉讼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银河电力主营智能计量终端和智能电力软件系统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及智能配用电整体解决方案,属"电工仪器仪表制造"行业,客户以境内外电力/能源公司为主,2020 年起中标国家电网,2022/2023 年营业收入 59,909.53 万元/67,774.38 万元、扣非归母净利润 5,770.65 万元/9,898.41 万元。公司 2009 年 12 月由王功勇等 5 名发起人设立(设立时王功勇、聂晓英、郎相欣、宋宁因正从思达仪表办理辞职委托亲属张海、王露、李艳华、孙素文代持),2010 年 12 月起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股份托管,2021 年 3 月经功不唐捐、鸾翔凤集两个员工持股平台增资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首轮问询 11 个问题,法律问题集中于问题 1(业务资质/外协/实习生用工/招投标与代理商/经营异常名录)、问题 2(发起设立与股份托管、设立时股权代持及还原、员工持股计划及 2024 年 5 月间接转直接)、问题 3(境外子公司 ODI 备案程序与共同投资)、问题 10.1(思达仪表两轮诉讼与竞业保密核查)、问题 10.2(实控人创银系三企业同业竞争)、问题 10.3(三次 IPO 申报终止原因及媒体质疑);二轮问询 5 个问题(加其他补充说明),法律问题集中于问题 4(非洲银河设立时未办发改委备案的整改)。

二、法律问题总览

轮次问题编号问题主题法律类别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首轮1业务资质完整性(19 项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等);银峰公司外协采购与关联关系;在校实习生用工合规(报告期各期 32/222/153 人);招投标程序与代理商销售佣金、商业贿赂排查;2023 年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重大合同与业务合规;劳动与社会保障;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
首轮2发起设立程序合法性与联交所股份托管;设立时王功勇等 4 人委托亲属代持(脱胎于思达仪表离职过渡)及 2010-12、2011-06 还原;员工持股计划(4.39 元/股增资)及 2024 年 5 月间接转直接是否规避限售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股权代持与还原;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
首轮3与个人共同投资非洲银河、银河耐吉的审议程序与定价;境外投资 ODI 发改/商务/外汇备案程序、境外律师意见与分红汇出境外架构/外汇登记;重大合同与业务合规
首轮10.1与思达仪表两轮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诉讼(终审胜诉);专利来源(110 项均原始取得)与竞业禁止/保密义务核查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重大合同与业务合规(知识产权/竞业限制)
首轮10.2实控人控制的深圳创银、江西创银、珠海创银互感器/变压器业务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及避免措施同业竞争
首轮10.3三次申报 IPO 终止原因、本次与历次申报文件差异、现场督导及监管措施、中介更换、媒体质疑其他需律师发表意见事项(申报历史核查)是(三方核查)
首轮10.7股东限售安排披露准确性;董监高任职经历披露信息披露(自愿锁定承诺)
首轮4、5、6、7、8、9、10.4、10.5、10.6销售与收入、境外销售、应收账款、存货及供应商、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财务规范性(个人卡/体外资金等)、期间费用、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财务事项纯业务/财务类(问题 9 以会计师核查为主)
二轮4非洲银河 2016 年设立时未办发改委境外投资备案的整改(2024-09 补办增资备案);埃塞俄比亚分公司外汇登记(2024-11-21 报送招行)境外架构/外汇登记;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
二轮2境外子公司非洲银河使用员工个人实名 M-PESA 账户支付零星费用(报告期后新增 23.36 万元、173 次、占营业成本 0.46%)及冻结注销安排纯业务/财务类为主(个人账户管控,涉内控合规)部分(主办券商、会计师)
二轮1、3、5、6毛利率、经销模式、海关报关数据与境外收入差异、其他补充说明纯业务/财务类

20 类清单逐项核对: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首轮问题 2(1);股权代持—首轮问题 2(2)(设立时 4 人代持及 2010-12/2011-06 两批还原);出资瑕疵—无专项问询(历次增资均经验资或流水核查,见问题 2(3) 资金流水核查);实控人认定/一致行动—无专项问询(王功勇实控结构清晰);对赌/特殊权利—无专项问询(仅 10.7 中承诺"挂牌期间不得对赌");员工持股—首轮问题 2(3)(功不唐捐、鸾翔凤集及 2024 年 5 月转直接持股);关联交易—首轮问题 1(2)(银峰公司外协关联关系排查);同业竞争—首轮问题 10.2(创银系三公司);土地房产—无专项问询;重大合同/资质—首轮问题 1(1)(2)(计量资质/强制性认证/外协);诉讼处罚—首轮问题 10.1(思达仪表诉讼)、问题 1(1)(5)(产品质量处罚、经营异常名录);社保公积金—首轮问题 1(3)(实习生用工,常规社保未专项问询);税务—无专项问询;分红—首轮问题 3(3)(子公司利润分配与母公司分红能力,偏财务);环保安全—无专项问询;数据合规—无;境外架构—首轮问题 3(2)、二轮问题 4(ODI 备案/外汇登记,非红筹返程);独立性—无专项问询(10.2 带及五独立划分);新增股东/突击入股—无专项问询。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1. 首轮问题 1:业务合法合规——资质、实习生用工、招投标与代理商、经营异常名录(首轮回复第 3–27 页;txt 行 69–1137)

问询要点(子问(1)–(5))

  • (1)公司是否已取得开展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有无未取得资质或使用过期资质情形;涉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范围、检验程序及认证情况;报告期内及期后有无产品质量投诉纠纷或行政处罚。
  • (2)外协供应商是否需要并取得业务资质,外协采购是否合法合规;与银峰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合作背景、主要向其外协采购的原因及合理性、定价公允性;银峰公司与公司及董监高有无关联关系、异常资金往来、利益安排或代垫成本费用。
  • (3)聘用在校实习生数量较员工数量比重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各期实习生 32 人、222 人、153 人),工作内容、工作时长、报酬支付等实习安排是否符合《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有无强制实习、收费实习或违规组织实习,实习安全与劳动权益保障制度及纠纷争议情况。
  • (4)报告期各期招投标收入金额及占比,有无应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有无因此被认定合同无效及行政处罚风险;与代理商的合作模式、通过代理商开展项目的收入金额及占比;主要代理商与公司及董监高的关联关系;获取订单途径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自行或通过代理商开展商业贿赂或不正当竞争。
  • (5)报告期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内控是否健全、经营是否合法合规。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对应(1):主营不涉及需取得经营许可的事项;依《计量法》取得 19 项《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九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九江市市监局核发,如 jjx2018002 号 2018-09-15 核发、2021E101-36 号 2021-02-25 核发等);取得深圳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编号 4453060171,长期有效);加入 STS 协会、DLMS 协会,生产工厂取得 MID D 模式证书、软件开发能力获 CMMI Maturity Level 5 认证,子公司银河耐吉产品取得 CQC 认证;援引《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2016 年第 24 号)论证体系认证属自愿性资质;报告期内及期后无产品质量投诉纠纷或行政处罚。
  • 对应(2):外协内容为 SMT 贴片及 DIP 插件加工服务,不属于核心生产环节,外协供应商无需取得业务资质;与九江银峰合作系区域产业配套原因,定价按市场情况合同确定定价原则并按订单确定价格;经企查查网络核查、实地访谈、资金流水比对,九江银峰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及董监高不存在关联关系、异常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代垫成本费用情形。
  • 对应(3):实习生系与永修中等专业学校、江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等职业院校签署合作协议聘用,岗位为电表组装产线操作工、与机电一体化/电气自动化专业对口;月均实习生江西银河 2022/2023/2024Q1 分别 11/10/6 人(占期末员工 4.95%/5.24%/2.97%),江西分公司 9/4/6 人(14.21%/4.17%/5.84%);援引《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实习学生不超过在岗职工总数 10%、单一岗位不超同类岗位 20%)、第十二条(实习一般 6 个月)及第十八条(报酬不低于相同岗位 80%),承认报告期内短期存在实习人数超 10% 及部分学生实习期超 6 个月,原因系学生希望延长实习获取报酬且公司有补充用工需求、经与学校学生协商一致;公司制定《学生实习安全管理制度》,取得九江市永修县人社局无违法违规证明及信用广东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报告期内未因实习生使用事项受到行政处罚,无实习纠纷。
  • 对应(4):报告期各期招投标收入分别为 29,729.61 万元、46,427.63 万元等(直销与经销均含招投标);境内客户主要为国有企业,检索《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2005 修订)》,公司订单均通过国家电网统一组织的招投标程序取得,不存在应招标而未招标、合同无效或行政处罚风险;境外市场通过招投标、商业谈判获取订单,部分项目聘请代理商协助投标并支付销售佣金,符合行业惯例;核查主要代理商的海外企业资信报告(中信保出具)及实控人、董监高银行对账单,确认代理商与公司及关键岗位人员无关联关系及异常资金往来,不存在商业贿赂。
  • 对应(5):2023 年公司因未及时办理年度报告公示,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以《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深市监南异决字〔2023〕66662 号)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以《移出异常名录决定书》(深市监南异移字〔2023〕68197 号)移出;原因系工作人员离职交接失误,公司已及时改正,并制定《银河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报报备部门规章》完善内控。
  • 核查程序:取得全部资质证书并核对有效期;走访境外律师为非洲银河、香港银河、南非银河、埃塞俄比亚分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实地访谈外协供应商实控人;走访实习生所属学校并取得学校专项说明;抽查中标函、查询国家电网电子商务平台及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取得深市监两份决定书原件。
  • 核查意见:资质齐备无过期使用;外协合法合规且无关联关系;实习生安排符合《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订单获取合法合规无商业贿赂;经营异常系年报公示疏漏已移出、内控已健全。

执业提示:制造型企业"实习生超 10% 红线"的回复范式——不否认超比例,而是援引规定原文+协商延长原因+属地人社局无违规证明三步消化;因年报公示失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必须提供载入/移出两份决定书文号并落整改制度,方能论证"非重大违法且已消除影响"。

2. 首轮问题 2:发起设立与股份托管、设立时代持与员工持股计划(首轮回复第 28–40 页;txt 行 1138–1765)

问询要点(子问(1)–(3)及律师专项要求)

  • (1)股份公司发起设立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发起设立的协议签订、股份认购、出资缴纳、设立登记等规定);股份公司设立后将股份托管的背景及具体情况。
  • (2)公司设立时王功勇、聂晓英、郎相欣、宋宁委托第三方持股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系为规避竞业限制、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保护等相关要求或其他持股限制性要求,如是,相关股东是否存在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 (3)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内容及实施情况(持股平台的权益流转及退出机制、授予价格及定价依据、参与人员选定标准、服务期限要求),实施过程是否符合持股计划要求、有无纠纷争议、是否实施完毕;参与人员资金来源,有无公司或实控人财务资助、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持股平台人员于 2024 年 5 月调整为直接持股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系为规避限售。
  • 律师专项:结合入股协议、决议文件、支付凭证、完税凭证、流水核查,说明对控股股东、实控人、持股董监高、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及持股 5% 以上自然人出资前后资金流水的核查情况,代持核查程序是否充分有效;结合入股价格异常与否说明有无未披露代持及不正当利益输送;就无未解除代持、无股权纠纷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对应(1):2009-10-20 全体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5 名发起人均境内有住所);2009-11-20 召开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1,000 万元、1,000 万股、每股 1 元);深圳邦德会计师事务所 2009-11-24 出具《验资报告》确认全体股东已缴足 1,000 万元注册资本;2009-12-03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440301104395236),发起设立符合当时《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股份托管方面,2010-12-22 公司与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联交所)签署《股权登记托管服务合同》,委托其提供股权初始登记、过户变更、查询、证明、信息披露等服务,因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变动不属登记公示事项,托管旨在保障股份变动安全性。
  • 对应(2):设立时张海、王露、李艳华、孙素文分别代王功勇、聂晓英、郎相欣、宋宁持股,因被代持人当时正与原任职单位思达仪表办理辞职手续、辞职需要时间且公司创设前期工作量大,遂委托各自亲属代持;经被代持人调查表及声明承诺确认,四人在思达仪表任职期间不涉技术开发职务、未产生职务发明或商业秘密、未签竞业禁止协议,不构成规避持股限制。还原时点:2010 年 12 月王露将 10% 股份以 100 万元转给聂晓英、李艳华将 10% 以 100 万元转给郎相欣、孙素文将 5% 以 50 万元转给宋宁,2011 年 6 月张海将 60% 股份以 720 万元转给王功勇,均按原始入股价 1 元/股定价、未实际支付转让款。风险排查:思达仪表曾于 2017 年 5 月起诉王功勇、丁富民后撤诉,2018 年 9 月再诉,深圳中院(2018)粤 03 民初 3478 号一审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广东高院(2020)粤民终 2741 号终审维持,代持安排不导致股东被追究法律责任。
  • 对应(3):2021-03-10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1-03-26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并增资扩股的议案》;激励对象为银河电力及控股子公司员工,通过深圳功不唐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鸾翔凤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股;入股定价依据协议签署前一个月(2021-02-28)合并报表账面净资产,价格 4.39 元/股;鸾翔凤集认缴增资 1,467.14 万元(334.20 万元计入股本、1,132.94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功不唐捐认缴 1,035.16 万元(235.80 万元计入股本、799.36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注册资本由 9,300 万元增至 9,870 万元,2021-04-08 完成工商变更;其余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合伙协议》约定新合伙人须为公司及控股企业员工(法定继承除外),出资 50% 于 2021-03-31 前缴清、50% 于 2021-06-30 前缴清,逾期未实缴视为放弃并无条件原价转让给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对象;上市前新入伙按最近一个月合并报表每股净资产定价。2024 年 5 月部分持股平台人员转为直接持股,系为整合股东持股、简化股权结构和激励核心员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退伙协议》并履行审批程序,不存在规避限售要求;鸾翔凤集合伙人申子扬系继承其父申志勤(生前为公司员工)份额。历史沿革中除设立时 1 元/股代持还原及经营需要平价增资外,员工入股均按每股净资产定价(2013-11 王维等 19 人 1.2 元/股、2018-12 离职退出 3.96 元/股、2020-07 3.45 元/股),2017 年 9 月以 4,349.3 万元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至 9,300 万元;资金来源均为自有或自筹,无财务资助及代持。
  • 核查程序:查阅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联交所《股权登记托管服务合同》及历次托管登记;取得被代持人调查表、声明承诺并访谈;核查裁判文书网及涉诉记录;取得两平台全部合伙人出资前后 6 个月银行流水、无代持声明、公司及实控人无财务资助声明;取得转直接持股的三会文件、《股份转让协议》《退伙协议》。
  • 核查意见:发起设立合法合规、托管合理;设立时委托持股具有合理性、不规避限制且无被追责风险;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无纠纷、资金来源自有、无代持及利益安排;2024 年 5 月间接转直接已获适当审批、不规避限售;代持核查程序充分有效,无未解除、未披露代持及股权纠纷。

执业提示:创始团队集体自竞争对手(思达仪表)离职创业且曾两度被原单位起诉,本案把"设立时代持"与"诉讼终审胜诉"联动披露,以(2018)粤 03 民初 3478 号、(2020)粤民终 2741 号生效判决+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重复起诉条款闭合"股东适格与无潜在纠纷"论证;员工持股平台"逾期未实缴视为放弃并原价转让"条款与"间接转直接不规避限售"的论证(取得三会审批+签署转让/退伙协议)可复用。

3. 首轮问题 3(1)(2):境外子公司共同投资与 ODI 备案程序(首轮回复第 41–57 页;txt 行 1766–2629)

问询要点(子问题节录(1)(2))

  • (1)与其他主体共同投资非洲银河、珠海银河(银河耐吉)的原因及合理性必要性、履行的审议程序及合法合规性、共同投资价格及定价公允性、投资主体与董监高的关联关系;银河耐吉大额亏损原因及经营规划。
  • (2)境外投资的原因必要性、与主业协同性、投资金额与经营规模财务状况的适应性;境外子公司分红有无政策或外汇管理障碍;结合境外投资法律法规补充说明投资设立及增资境外企业是否履行发改、商务、外汇、境外主管机关的备案审批监管程序,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是否取得境外所在国家或地区律师关于设立、股权变动、业务合规性的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对应(1)共同投资:非洲银河(肯尼亚)——肯尼亚国家电力公司部分项目要求供应商在当地登记注册经营主体,公司 2016 年 8 月 15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海外子公司的议案》,2016 年 9 月与肯尼亚代理 Dilopoa Ltd. 实际控制人 William Gathecha Kabinga 签署《JOINT VENTURE AGREEMENT》(《非洲银河合资协议》)共同设立,公司持 70%、对方持 30%,出资价 1,000 肯尼亚先令/股;2017 年 8 月对方将 5% 股份以同价转让给 Rebecca Ndunge keli。银河耐吉(珠海)——为拓展光伏逆变器新业务,2018-11-07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18-11-23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的议案》,2019 年 3 月设立,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引入管理团队少数股东:银河电力 81%、孔波 10%(时任总经理)、许小虎 5%(时任技术总监)、朱勇平 2%、温志伟 1%、罗辉 1%,旨在绑定行业人才;两家公司设立程序合法合规,投资主体与董监高无关联关系及利益安排。
  • 对应(2)ODI 程序:列示四家境外主体三领域备案矩阵——商务部门:非洲银河取得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4403201600980 号)、南非银河取得深圳市商务局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4403202100286 号)、香港耐吉取得广东省商务厅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4400202300514 号)、埃塞俄比亚分公司取得深圳市商务局《企业境外机构证书》(证第 N4403202400004 号);发改部门:南非银河取得深圳市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深发改境外备〔2021〕0340 号)、香港耐吉取得广东省发改委备案通知书(粤发改开放函〔2023〕1161 号)、埃塞俄比亚分公司取得备案通知书(深发改境外备〔2024〕496 号),而非洲银河 2016 年设立时未按当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在深圳发改委备案,2024-09-10 才提交增资备案申请(详见二轮问题 4);外汇登记:非洲银河、南非银河、香港耐吉均已取得外汇业务登记凭证,埃塞俄比亚分公司办理中。分红障碍方面援引汇发〔2015〕13 号《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及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肯尼亚/南非/中国香港(2023 年版)》,确认三地均无外汇管制、利润汇出自由;已取得境外律师就非洲银河、香港银河、南非银河、埃塞俄比亚分公司设立、股权变动、业务合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报告期公司对境外子公司累计投资额 302.84 万元,与收入规模(2022/2023 年 59,909.53/67,774.38 万元)相适应。
  • 核查程序:查阅合资协议、三会文件;逐项核对《境外投资证书》、备案通知书、外汇登记凭证文号;取得境外律师法律意见书;对照《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及《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核查敏感类属性。
  • 核查意见:共同投资具有合理必要性、程序合法、定价公允;境外投资与主业协同、金额适度;除非洲银河设立时发改委备案缺失外,其余备案程序完备,境外子公司分红无政策或外汇障碍。

执业提示:境外子公司问询的标准披露格式是"商务证书号+发改备案通知书文号+外汇登记凭证"三维矩阵逐列核对,缺一即被追问(本案非洲银河发改缺项被二轮继续追问);与当地自然人合资以满足"本地化经营主体"要求的项目,须把合资协议签署日、董事会审议日与工商设立日对应一致。

4. 首轮问题 10.1:思达仪表诉讼与专利、竞业保密核查(首轮回复第 221–230 页;txt 行 9667–10284)

问询要点(子问①–③)

  • ①公司与相关人员与思达仪表间诉讼纠纷的具体情况(诉讼时点、案由、判决结果),双方是否达成和解或已执行完毕,未来是否仍存在诉讼及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 ②公司专利技术来源情况,是否存在侵犯其他方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行为及相应行政/法律责任风险;员工是否曾在原任职单位签署保密或竞业禁止协议、有无违反,如是的风险。
  • ③结合前述潜在法律风险,说明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对应①:两次诉讼——第一次:2017-05-22 思达仪表分别以王功勇、丁富民为被告向南山区法院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之诉,要求分别支付违反忠实义务所得收入 6,000 万元和 1,500 万元(公司为第三人),同日以王功勇和深圳创银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支付 3,000 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2017-09-12 思达仪表申请撤回三项起诉,南山区法院 2017-09-13 下发(2017)粤 0305 民初 8749 号至 8751 号《民事裁定书》准予撤诉,不涉及和解或执行。第二次:2018-09-13 思达仪表以王功勇、丁富民、聂晓英、郎相欣、宋宁及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深圳中院起诉,请求确认五被告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共同连带赔偿 2010 年经营损失并支付违反法定及承诺义务所得收入;深圳中院(2018)粤 03 民初 3478 号判决于 2020-07-30 驳回思达仪表全部诉讼请求;思达仪表 2020-08-18 上诉,广东高院(2020)粤民终 2741 号判决于 2021-06-29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终审判决且已生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 修正)第二百四十七条,思达仪表如就同一事实再诉应裁定不予受理,未来不存在诉讼及担责风险。
  • 对应②:截至 2024-03-31 公司拥有专利 110 项(发明 17 项、实用新型 86 项、外观设计 7 项),均为原始取得、发明人均为公司员工,不存在使用或受让第三方专利、专有技术或被授权使用的情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职务发明(职务行为产生的发明创造、职务作品、技术成果、商业秘密等归公司所有)。竞业保密方面:公司以校园招聘和社会招聘引入员工,社招研发/销售等岗位存在对原单位负有保密义务情形,为此制定《人力资源管制程序》,要求行政人事部门在员工入职前确认其与原单位的保密及竞业禁止义务、视岗位进行履历审查和背景调查;董监高、研发员工及部门负责人均出具入职承诺函,确认与原任职单位无竞业禁止约定、不侵犯第三方商业秘密;劳动合同或独立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截至回复出具日,无因违反保密/竞业禁止义务引发纠纷、赔偿或行政处罚。
  • 对应③:两项诉讼均已终审了结且撤诉/驳回,专利均为原始取得、无侵权行为,叠加入职审查制度,相关风险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 核查程序:查阅思达仪表起诉状、(2017)粤 0305 民初 8749 号至 8751 号裁定、(2018)粤 03 民初 3478 号判决、(2020)粤民终 2741 号判决;取得涉诉相关人员调查表;取得知识产权登记档案查询文件及全部专利证书;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网检索;取得《人力资源管制程序》、董监高及主要技术人员入职承诺函、劳动合同及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
  • 核查意见:两次诉讼均不涉和解或执行,公司及相关人员未来不存在诉讼风险;全部专利自主取得、不侵犯他方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入职审查与承诺机制健全,相关风险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执业提示:创始人自竞争对手离职引发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以 6,000 万+3,000 万+1,500 万三案递进,最终靠两审胜诉+重复起诉排除条款化解;同期项目应借鉴其三线并行的核查闭环——判决文书全卷、110 项专利逐项核对原始取得、社招员工入职前保密/竞业审查制度(含承诺函样本),将历史争议与当前知识产权瑕疵彻底切割。

5. 首轮问题 10.2:实控人创银系企业同业竞争(首轮回复第 231–235 页;txt 行 10285–10493)

问询要点

  •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江西创银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创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创银科技有限公司等从事互感器、变压器相关业务。请公司梳理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说明相关企业的业务范围、主要产品、应用领域、核心技术等是否与公司存在竞争性、替代性关系,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及有效性。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实控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梳理深圳创银、江西创银、珠海创银(深圳创银合计持有江西创银、珠海创银 100% 股权,统一安排经营)及两个员工持股平台;深圳创银系主要分析对象,主营互感器、电缆附件、继电器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要客户为智能电网配套企业。
  • 逐维度论证不构成同业竞争:业务范围与主要产品——深圳创银为互感器等基础元器件,公司为智能计量终端和智能电力软件系统(终端整机硬件和软件系统),经营范围中均含进出口业务但标的不同,不存在重合;应用领域——深圳创银产品作为原材料应用于各类智能电网终端,公司产品应用于发电、变电、配电、用电计量检测领域、直接面向大型电力公司及能源公司,双方系产业链上下游关系;核心技术——公司主要技术均自主研发、直接应用于智能电网终端及电力软件系统,深圳创银核心技术应用于电网终端原材料生产,双方无共有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情形。
  • 避免措施:控股股东、实控人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共八条——不直接或间接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无未披露的同业资产及分支机构;如有竞争业务愿以公平价格转让并赋予公司优先受让权;公司拓展新业务时不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竞争业务机会优先提供公司;保证五独立;违诺收益归公司并赔偿损失、不可撤销授权从现金分红中扣留等额款项;承诺于实控人期间持续有效。公司与实控人及其控制企业在主营业务、人员、办公场所、资产、财务系统、内部机构方面已清晰划分。
  • 核查程序:取得实控人基本情况调查表;通过天眼查、公司官网、宣传册等公开渠道了解实控人控制企业情况。
  • 核查意见:实控人控制企业与公司不存在竞争性、替代性关系,不构成同业竞争;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真实、合法、有效。

执业提示:上下游型同业竞争论证按"业务范围—主要产品—应用领域—核心技术—客户群体"五维切割,并以"无共有知识产权"补强;承诺函中"违诺收益归公司+从应付现金分红中扣留等额款项"的自动执行机制,是新三板挂牌承诺函可借鉴的加强条款。

6. 首轮问题 10.3 与二轮问题 4:三次 IPO 申报历史与非洲银河 ODI 备案整改(首轮回复第 236–245 页、txt 行 10494–11009;二轮回复第 48–53 页、txt 行 1932–2176)

问询要点

  • 首轮 10.3:①历次 IPO 终止审核原因及影响本次挂牌的因素是否消除;②本次申请挂牌文件与历次 IPO 申报信息披露的主要差异及原因;③历次已披露重要信息在本次文件中是否充分披露;④历次申报有无现场检查及监管措施、整改措施及有效性;⑤本次中介机构更换情况及原因;⑥有无重大媒体质疑。
  • 二轮问题 4:①非洲银河增资发改委备案手续、埃塞俄比亚分公司外汇登记手续的办理情况及有无实质障碍;②设立非洲银河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面临的法律风险,是否可能受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对公司生产经营有无重大不利影响、整改措施及有效性;③埃塞俄比亚分公司外汇登记是否及时办理、相关投资是否涉及跨境资金流转及合法合规性。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首轮 10.3①:第一次 IPO——2016-05-26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2017-05-19 创业板发审委 2017 年第 45 次工作会议公告定于 2017-05-24 上会;2017-05-23 收到思达仪表诉讼通知(要求王功勇、丁富民支付违反忠实义务所得收入,公司为第三人),公司与时任保荐机构国元证券共同商议决定暂缓上市进程并撤回申请,2017-06-09 中国证监会出具《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2017〕372 号)。第二次 IPO——2018-02-11 报送,2018-10-18 收到思达仪表对六名被告的诉讼通知;2020 年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后审核平移至深交所;2020 年上半年受公共卫生事件停工停产、境内刚中标国家电网尚未形成收入,预计全年业绩下滑;2020-11-03 深交所下发《现场督导通知书》(深交所督导保字〔2020〕6 号)拟对国元证券现场督导,公司与国元证券撤回申请,2020-11-11 深交所出具《关于终止审核的决定》(深证上审〔2020〕690 号)。2020 年 7 月提交文件系注册制平移、需按新规更新材料,不属重新申报。影响因素已消除:思达仪表诉讼经(2020)粤民终 2741 号终审驳回;行业需求上行(2022/2023 年国家电网智能电表招标总量 6,926 万只/7,137 万只),公司对国家电网销售收入 2022/2023/2024Q1 为 11,072.83/9,733.43/4,919.90 万元(占收入 18.48%/14.36%/25.75%)。
  • 二轮 4①:2024-09-10 公司向深圳市发改委提交非洲银河增资备案申请,2024-10-16 按补齐补正要求补充财务报表并修订申请文件重新提交,2024-11-22 根据深圳市发改委对增资金额的调整建议再次提交,待审批;经与发改委工作人员沟通,不影响后续办理,公司投资不涉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预计备案无实质性障碍。埃塞俄比亚分公司外汇登记——依《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2024-11-21 向招商银行提交申请资料,办理无实质性障碍。
  • 二轮 4②:2016 年设立非洲银河时未办发改委备案,按当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存在被责令停止实施、追究责任的风险;现行《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11 号令)下该项目属非敏感类备案管理,深圳市发改委审核中仅提出补正和修改意见、未责令中止或停止实施,公司未收到行政处罚通知,不构成重大违法;援引同地区先例——铭利达(301268.SZ)2014-03-14 设立香港铭利达及 2015-12-18 增资时均未办发改委核准/备案、2020-10-22 增资 695 万美元时补办备案未受处罚,华宝新能(301327.SZ)2015 年设立香港华宝及 2016 年增资未备案、2021 年 4 月增资 20 万美元时补办《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均未受处罚。整改措施: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将境外备案审批要求纳入投资方案组成部分、组织学习《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及《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非洲银河报告期收入占比仅 0.81%、5.49%、0.11%,即便被要求关停亦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控股股东、实控人就未备案事宜出具《承诺函》,承诺如被处罚或造成损失以现金方式及时、无条件、全额补偿。
  • 二轮 4③:依《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办理登记;深圳市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载明埃塞俄比亚分公司投资额 0.385 万美元;因尚未在银行完成外汇业务登记备案故未出资,不涉及跨境资金流转。
  • 核查意见(二轮):非洲银河增资备案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未备案风险较小、不构成重大违法,整改措施合理有效,实控人已出具补偿承诺;埃塞俄比亚分公司外汇登记办理中且未出资、不涉及跨境资金流转合规问题。

执业提示:三次申报 IPO 的新三板挂牌申请,10.3 式"历次终止原因+现场督导情况+中介更换+媒体质疑"逐项披露是标准动作,本案以"上会前夜遭遇诉讼撤回(〔2017〕372 号终止通知书)+现场督导前撤回(深证上审〔2020〕690 号)"如实披露并以终审判决和业绩反转论证因素消除;境外 ODI 历史未备案的补正论证可复制"补办增资备案+同地区上市公司先例(铭利达、华宝新能)+实控人全额补偿承诺"三件套。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轮次问题不详述原因
首轮 4 销售与收入、5 境外销售、6 应收账款、7 存货及供应商、8 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9 财务规范性、10.4 期间费用、10.5 交易性金融资产、10.6 其他财务事项纯业务与财务类问题(问题 9 财务规范性以会计师专项核查为主,未见律师专项法律论证)
首轮 3(3) 重要子公司业务分工与分红能力以公司治理与财务分析为主,法律子项(股权状况、决策机制)已在 3(1)(2) 详述覆盖
首轮 10.7 股东限售披露信息披露规范事项,公司已补充披露全体直接股东自愿锁定承诺(王功勇承诺自 2024-09-14 起挂牌期间及上市前不得公开转让、质押、对赌或代持),无争议焦点
二轮 1 毛利率、3 经销模式、5 海关报关与境外收入差异、6 其他补充说明纯业务与财务类问题
二轮 2 个人卡(M-PESA 账户)财务规范性问题(报告期后新增付款 23.36 万元、173 次、占非洲银河营业成本 0.46%;已冻结账户并承诺 6 个月内注销),由主办券商、会计师发表意见,未见律师专项意见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 ①问询函原文:首轮及二轮审核问询函原文未单独取得,问询要点以回复文件黑体引用部分为准;首轮回复未载明问询函日期及文号,二轮回复同。
  • ②签章页/文号:首轮回复签章页未见发行人律师单独签章栏的完整呈现(txt 文本中律师意见以"主办券商、律师"合并表述);《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实控人《承诺函》(ODI 补偿)、《股权登记托管服务合同》、《非洲银河合资协议》全文未附,仅摘录核心条款。
  • ③文本质量:txt 为 pdftotext 产物,首轮问题 1 中 19 项计量证书明细表、问题 2 历次股权变动表、问题 3 ODI 备案矩阵表存在列错位与跨行断裂,关键文号(证书编号、备案通知书文号)已逐项核对但表格金额对应关系需对照 PDF 复核;首轮问题 4/5 起部分表格数字与表头错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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