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301628·深市创业板)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上市日期:2024-10-31 | 审核问询共 3 轮(首轮问询+第二轮问询+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每轮回复均先按2023年半年度数据、后按2023年年度数据更新披露两次)| 本文档基于审核期间全部公开问询回复文件提炼(截至 2026-08-27) 依据文件:
- 《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问询函回复》(2023-08-31、2024-03-30披露,回复深交所2022-07-11审核函〔2022〕010614号《审核问询函》,下称“首轮回复”)
- 《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第二轮问询函回复》(2023-08-31、2024-03-30披露,回复深交所2022-11-21审核函〔2022〕011077号《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下称“二轮回复”)
- 《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2023-08-31、2024-03-30披露,回复深交所2023-02-26审核函〔2023〕010092号《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下称“落实函回复”) 中介机构: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吴茂林、刁雅菲,法定代表人霍达);发行人律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明细法律问题以2024-03-30年报更新版回复为准核对页码行号。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强达电路主营中高端样板和小批量印制电路板(PCB)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生产主体为深圳工厂(深圳强达,以样板为主)与江西工厂(子公司江西强达,以批量板为主)。实际控制人为董事长祝小华(直接持股42.86%,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宁波鸿超翔担任GP间接控制,合计控制表决权约51.26%);创始股东、董事兼总经理宋振武控制表决权约24.37%但未被认定为共同实控人或一致行动人(二轮被专项追问)。公司于2022年申报创业板,2022-07-11收到首轮问询函(18问)、2022-11-21收到二轮问询函(7问)、2023-02-26收到落实函(1问业绩下滑),2024-10-31上市。三轮合计26个问题,法律问题集中于首轮问题15(关联方注销与资金流水/财务内控)、首轮问题17与二轮问题5(员工持股平台、股份支付、监激励对象合规、未认定宋振武共同实控人及代持)、首轮问题18(创始团队竞业禁止与核心技术权属)。环保、社保、诉讼、土地房产、历史沿革等未见专项法律问询;其余多为收入、毛利率、存货、募投等业务财务问题。
二、法律问题总览
| 轮次 | 问题编号 | 问题主题 | 法律类别 | 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
|---|---|---|---|---|
| 首轮 | 15 | 关联方注销、代收货款、个人账户收支、财务内控规范性及资金流水核查 |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其他需律师事项(资金流水/内控核查) | 是(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 |
| 首轮 | 17 | 员工持股平台转让股份支付公允价值与分摊 | 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 | 否(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意见) |
| 首轮 | 18 | 创始团队竞业禁止协议签署情况、核心技术来源权属纠纷 | 劳动与社会保障(竞业限制);其他需律师事项(核心技术权属) | 是(保荐人、发行人律师) |
| 二轮 | 5 | 未认定宋振武共同实控人/一致行动人的原因、是否代持、贡超入股定价公允性、监事持股激励对象合规 |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股权代持;员工持股与股权激励 | 是(律师就问题(1)(3)发表意见;(2)由保荐人、会计师发表) |
| 落实函 | 1 | 2023年业绩下滑风险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仅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参与落实函回复) |
| 首轮 | 1-14、16 | 收入、客户、PCB贸易商、境外销售、批量规模、原材料供应商、毛利率、VMI、委托加工、应收、存货、期间费用、江西强达、募投项目、创业板定位 | 纯业务/财务类 | — |
| 二轮 | 1-4、6-7 | 收入、客户、毛利率、成本、募投项目、其他财务问题 | 纯业务/财务类 | — |
20类清单逐项核对: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未见专项问询;出资瑕疵—未见;股权代持与还原—二轮问题5(1)涉宋振武代持追问;实控人认定/一致行动—二轮问题5(1);对赌—未见(核查意见明确贡超入股不含对赌条款);员工持股/股权激励—首轮17、二轮5;关联交易—首轮15;同业竞争—未见专项问询;土地房产—未见专项问询;重大合同资质—未见专项问询;诉讼处罚—首轮15范围内对已注销关联方有无处罚进行核查;社保公积金—未见专项问询;税务—未见专项问询;分红—未见;环保安全—未见专项问询;数据合规—未见;境外架构—未见(仅香港子公司注销涉境外律师意见);独立性—未见专项问询;申报前新增股东—贡超2017年入股定价在一轮17、二轮5中被作为公允价值参照追问。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1. 首轮问题15:关于关联方与资金流水核查(首轮回复第387—401页附近;txt行17103—17789)
问询要点(黑体原子子问完整罗列)
- 申请文件显示:(1)强达电路(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市迈易达电子有限公司、迈易达电子有限公司等均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或其配偶骆亚控制的企业,且均在报告期内注销;(2)天门市多祥捷迅电子经营部、深圳市秦峰电子有限公司、新蔡县正茗科技有限公司均为发行人员工或其配偶控制的主体,均于2021年或2022年注销;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贡超及其配偶控制深圳市超淦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3)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美国强达外销客户Velleman Hong Kong Limited出于过往交易习惯错将10.15万元货款转给骆亚。
- (1)说明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员工等控制的关联方在报告期内注销的原因,是否存在重大违法事项或被处罚事项;已注销关联方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之间的业务、资金往来情况,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或关联方代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况。
- (2)说明根据过往交易情况客户是否频繁将相关款项通过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董监高、员工及其他关联方转入发行人,发行人内部控制是否有效,是否存在其他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
-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对照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54关于资金流水核查的要求,逐项说明核查程序、手段、范围及结论,并就发行人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承担成本费用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对应(1):报告期内注销的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控制和比照关联方披露的主体共6家——①QDHK(祝小华曾持61%并任董事、董事总经理宋振武曾持39%,2018年7月停止经营,全体股东决定注销,2021年3月12日注销完毕);②深圳市迈易达电子有限公司(骆亚曾持80%并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8年8月停止经营,2019年2月18日注销完毕);③Mulda Electronics Co.,Limited(迈易达电子有限公司,祝小华曾持80%,2018年8月停止经营,2020年1月10日注销完毕);④天门市多祥迅捷电子经营部(员工肖峰曾控制的个体工商户,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而注销,2021年4月12日注销完毕);⑤深圳市秦峰电子有限公司(员工郑秋玉及其配偶分别持股49%、51%,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注销,2021年7月16日注销完毕);⑥新蔡县正茗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赵留东及其配偶曾分别持股50%,2022年4月8日注销完毕)。回复认定上述主体因停止经营或规范减少关联交易而注销且均已注销完毕,不存在重大违法事项或被处罚事项。
- 对应(1):已注销关联方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的资金往来仅有“QDHK代收货款”一项——2020年度个别外销客户错将货款支付给QDHK,金额3.83万元,收款后及时转给香港强达;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业务、资金往来,不存在体外资金循环或关联方代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况。
- 对应(2):除QDHK代收款外,美国强达外销客户Velleman Hong Kong Limited错将货款10.15万元转给骆亚,2021年1月骆亚已将该代收款转给美国强达;除此之外报告期内不存在客户频繁通过实控人、董监高、员工及其他关联方转入款项的情形。
- 对应(2):对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5-8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逐条核实(转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贴现融资、关联方资金拆借、频繁大额代收货款缺乏商业合理性、利用个人账户对外收付款、出借账户、挪用资金、被关联方占用、账外账、重要业务循环内控重大缺陷十类),仅第5项“利用个人账户对外收付款项”存在:2020年度骆亚利用个人账户对外付款11.30万元(代付员工工资10.61万元、代付采购款0.68万元),2021年起停止该做法并全部纳入财务核算;为此制定《财务会计制度》《资金管理制度》,设立专职货币资产管理人员、禁止一人办理货币资金全过程、明确支付审批各环节权限责任并定期抽查库存现金。申报会计师出具《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4]2166号),确认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 核查程序:①查阅已注销关联方注销文件,了解注销原因与程序履行情况;②访谈已注销关联方原股东或负责人并查阅访谈笔录;③查阅境外律师就QDHK及Mulda Electronics Co.,Limited注销情况出具的《法律意见书》;④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庭审公开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已注销关联方的税务、外汇、劳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网站公示信息;⑤取得报告期客户、供应商清单并与已注销关联方往来对象比对;⑥取得已注销关联方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及银行流水;⑦取得并查阅《财务会计制度》《资金管理制度》等内控文件;⑧取得发行人、已注销关联方原股东或负责人的书面确认或说明;⑨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另按问题54要求获取发行人合并范围内境内各主体的银行账户清单及报告期全部银行账户资金流水开展核查。
- 核查意见: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认为——已注销关联方不存在重大违法事项或被处罚事项,不存在体外资金循环或关联方代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况;报告期内客户不存在频繁通过相关人员及关联方转入款项的情况;除代收货款、利用个人账户对外收付款情形外不存在其他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内部控制具备有效性。
执业提示:实际控制人配偶代收客户货款(10.15万元)和个人账户代付工资(11.30万元)两项零星事项仍须套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5-8”十类清单逐条自查并披露更正过程;“小额、零星、已整改+会计师内控鉴证报告+原股东书面确认”是小额资金拆借/代收的标准化闭环组合。香港已注销主体不能漏掉境外律师意见这道程序。
2. 首轮问题17:关于股权激励——持股平台股份支付公允价值与等待期安排(首轮回复第417—420页;txt行18348—18516)
问询要点
- 申请文件显示:2017年12月实际控制人祝小华将所持发行人9.37%股权转让给宁波鸿超翔,董事兼总经理宋振武将其所持2.81%股权转让给宁波翔振达,转让价格为3.75元/注册资本;根据两平台的《合伙协议》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股份支付费用自授予日至公司上市后36个月予以分摊;2017年10月发行人新增股东贡超入股价格为30.00元/注册资本。
- 请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26的要求,说明上述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确定的合理性,并说明上述股份支付在报告期内的分摊情况及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公允价值依据:2017年12月祝小华将宁波鸿超翔财产份额(对应强达有限股份64.00万股)转让给宋世祥、张浩等16名员工,宋振武将宁波翔振达财产份额(对应23.04万股)转让给胡家多、张璞等16名员工,目的在于获取员工服务,构成股份支付;因同年10月外部投资者贡超以30.00元/注册资本入股(对应估值3.18亿元,系综合业绩基础、预期变动、市场环境、行业特点的独立估值判断),故以接近授予日的贡超入股价格30元/股作为公允价值。股份支付总额=(30−3.75)×87.04万股=2,284.68万元。
- 等待期法律安排:宁波鸿超翔、宁波翔振达合伙协议约定——上市前LP触发当然退伙时,GP受让价格按实缴出资额加每年5%利息;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触发当然退伙的,GP受让价格按二级市场股票成交价格扣除税费后的30%计算。即上市后36个月锁定届满前LP不能自由转让、价款亦非公允价格,实质构成可行权条件(服务期),据此以上市后36个月为等待期分摊、计入经常性损益。
- 分摊数据:年度应分摊金额2020—2023年为282.64万、282.64万、282.64万、227.42万元;因离职员工当然退伙及两名LP向GP转让份额冲回,实际确认251.47万、268.79万、268.79万、158.94万元。
- 核查程序:查阅历次员工持股平台合伙协议、变更协议书及银行回单、工商变更登记文件;核实持股平台员工身份岗位与获得数量;查阅财产份额转让银行回单;比对成本费用归集部门;复核股份支付计算过程;获取同行业可比公司股份支付公允价值计量方法结果作比较分析。
- 核查意见(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外部投资者入股价格综合考虑当时经营情况与可比公司估值确定且不含对赌条款约定,以其作为公允价值具有合理性;合伙协议间接设置服务期限条款实质构成可行权条件,等待期内分摊的会计处理符合准则。
执业提示:本案的两点法律工程可复用——一是“转让价按每年5%计息回购+上市后36个月折扣回购”构成法定的服务期证据链,使跨越多个报告期的股份支付分摊获得审核认可;二是核查意见特别注明“入股价格不含对赌条款”,为后续定价参照资格提前排除瑕疵。
3. 首轮问题18:关于技术来源——创始团队竞业禁止与核心技术权属(首轮回复第421—425页;txt行18516—18877)
问询要点
- 申请文件显示:实际控制人祝小华、董事兼总经理宋振武、董事兼副总经理宋世祥、职工代表监事叶茂盛均曾在深南电路从事技术管理、制造管理等工作;发行人创始团队部分来自崇达技术等PCB上市公司。
- 请发行人说明实际控制人等创始团队成员是否与深南电路、崇达技术等上市公司签署竞业禁止协议,核心技术来源、取得方式等,结合相关情况分析核心技术权属是否存在纠纷。(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任职与竞业禁止排查:祝小华1995年9月—1999年12月在深南电路从事工艺技术管理,1999年12月—2004年4月在崇达技术子公司深圳崇达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从事市场拓展开发工作,2004年5月入职发行人,任职期间均未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宋振武1994年12月—2003年8月在深南电路从事组织生产制造管理、2003年8月—2004年1月在宝安区福永怀德世运电子厂(曾系世运电路控制的企业)从事企业管理,未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宋世祥1999年3月—2003年3月在深南电路从事MI、CAM工作、叶茂盛1996年10月—1999年10月在深南电路从事压合工艺工作,均未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 核心技术与专利:主要核心技术涵盖高多层板(超高层工艺ZL202011126109.1、超高厚径比钻孔工艺ZL201920236203.9等)、厚铜板(超厚铜板件工艺ZL201920198575.7)、HDI板(多次压合盲埋孔工艺ZL202222921223.4等)、高频高速板(高频印制板工艺ZL201510691253.2)、特种板及特殊工艺,技术来源均为自主研发,取得方式绝大多数为原始取得;例外一项为“多张软板的刚挠结合板工艺”,对应专利ZL201210452502.9(发明人俞宜)系2018年继受取得,公司在此专利基础上结合“多层(分层)刚柔结合印制电路板的研制”等多项研发项目自主研发形成现行工艺。回复结论:主要核心技术及对应专利均为公司合法拥有,核心权属不存在纠纷情形。
- 核查程序(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查阅发行人说明函;取得董监高调查表核实入职前任职单位及是否签署竞业禁止协议;取得深南电路、崇达技术、世运电路等上市公司出具的关于相关人员有无竞业禁止协议的《情况说明》;取得研发项目明细表、在研项目明细表、核心技术情况调查表;查阅专利证书、申请中专利受理通知书、专利查册文件并通过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查询权属;在中国庭审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天眼查查询发行人核心技术有无涉诉。
- 核查意见(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创始团队成员不存在与前述上市公司签署竞业禁止协议的情形;主要核心技术均源于自主研发并形成专有技术或专利技术,均为发行人合法拥有,核心技术权属不存在纠纷情形。
执业提示:“前同事创业型”项目的三板斧——曾任职单位直接出具书面《情况说明》、继受取得的每一项单项专利单独披露来源与再开发路径(本案唯一继受专利ZL201210452502.9未被回避)、检索四类公开涉诉库留痕。单一继受专利+后续自主研发迭代是最容易被放过的断点。
4. 二轮问题5:关于股权激励——未认定宋振武共同实控人、代持追问与监事激励对象合规(二轮回复第85—93页;txt行3462—3860)
问询要点(黑体原子子问完整罗列)
- 申请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2017年12月祝小华将所持强达有限9.37%股权转让给宁波鸿超翔、宋振武将2.81%股权转让给宁波翔振达用于员工激励,股权激励公允价值30元/股;按发行人上市计划预计2023年完成上市并于2025年12月完成解锁,股份支付费用分摊期限8年;发行人监事龙华、叶茂盛均持有宁波翔振达8.54%份额。
- (1)说明宋振武向宁波翔振达转让发行人股权用于股权激励的原因,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祝小华、宋振武均为创始股东,但未认定宋振武为共同实际控制人或一致行动人的原因,宋振武是否存在代他人持有发行人股权的情况。
- (2)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市盈率或并购重组市盈率等说明贡超入股发行人价格的公允性,进一步分析说明上述股权激励公允价值确定的合理性。
- (3)结合上述股权激励考核指标、监事独立性等说明监事龙华、叶茂盛为股权激励对象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就问题(1)、(3)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就问题(2)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对应(1)转让原因:祝小华、宋振武为创始股东,2017年12月各自将部分股权转入其各自担任GP的员工持股平台宁波鸿超翔、宁波翔振达,系自愿协商将所持部分股权分享给管理人员和骨干员工;LP以参考净资产值的价格增资或受让财产份额,均已足额缴款并签署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及合伙协议。两平台于2022年6月16日出具《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不委托管理首发前股份、不由公司回购。
- 对应(1)未认定共同实控人:祝小华直接持有2,422.80万股占总股本42.86%,并作为宁波鸿超翔执行事务合伙人直接及间接控制约2,897.60万股(约51.26%)表决权,最近二年直接享有及间接控制的表决权比例均在50%以上,担任董事长,能决定董事会构成和高管任免;宋振武直接及间接控制约1,377.60万股(约24.37%)表决权,不影响祝小华单独控制地位。治理层面:2019年1月至2021年7月股改期间董事会三名成员祝小华(董事长)、宋振武、宋世祥,其中宋世祥由祝小华委派;股改后董事会六名成员(祝小华、宋振武、宋世祥、周剑青、独立董事陈长生、独立董事李建伟),除祝、宋本人外其余四名均由祝小华提名;宋振武自行担任董事、未提名其他董事,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按章程履职、不具有特殊权利。主观上宋振武无共同控制意图并认可维护祝小华实控地位;客观上双方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或类似安排,也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亲属关系和其他关联关系,与其他股东间亦无谋求控制权的协议安排,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层面各自独立行使表决权。
- 对应(1)代持核查:经核查工商底档、历次股权变动协议及价税款支付凭证、持股5%以上自然人股东及董监高调查表、报告期资金流水、现有股东书面确认,确认宋振武不存在代他人持有发行人股权/股份的情形。
- 对应(2)贡超入股公允性:2017年5月公司临时股东会议决议同意贡超入股;贡超出资2,000万元取得6.25%股权(66.67万元计入注册资本、1,933.33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投后估值3.20亿元,按2017年度净利润1,439.10万元计算的市盈率为22.24。横向比较:同期可比上市公司滚动市盈率兴森科技44.98、崇达技术36.83(平均40.91);同行业并购重组市盈率——金安国纪收购杭州联合电路板100%股权(2016年5月,整体估值3,500万元,PE 10.91)、广东骏亚收购深圳牧泰莱及长沙牧泰莱100%股权(2018年10月,72,820万元,PE 10.08)、崇达技术收购三德冠20%股权(2018年7月,18,000万元,PE 17.84);同行业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对应市盈率——金百泽21.76、本川智能10.42、四会富仕13.85、迅捷兴37.92(平均值20.99),与公司22.24相比无显著差异;公司PE低于二级可比系规模差异与流动性溢价所致,高于部分并购PE系财务投资目的不同。
- 对应(3)监事激励对象合规:龙华2009年2月起在公司任职,叶茂盛2008年5月至2010年5月任品质部经理、2011年8月回归任职至今;二人分别于2017年12月18日、12月28日签署宁波翔振达合伙协议成为LP并均于2017年12月27日前完成实缴(叶茂盛实缴略早于签约,系各方协商一致后先行缴款),2018年9月27日随平台增资增资款于2019年8月底前实缴完毕且份额比例不变。二人取得LP时的职务分别为生产办厂长、总经办经理,未担任监事;2021年7月股改时才分别被选举为股东代表监事和被推选为职工代表监事。2023年2月16日,龙华、叶茂盛向GP宋振武递交退伙申请书,自愿退出并将其所持宁波翔振达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宋振武(经宁波翔振达当日合伙人决定同意),此后不再持有任何财产份额,不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无争议纠纷。故回复认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禁止的激励对象为监事的情形,且不影响其担任监事的资格与独立性。
- 核查程序(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就(1)(3)):查阅工商登记资料了解增资时点经营情况;查阅祝小华、宋振武关于一致行动安排、转让原因的书面说明;查阅历版章程及三会议事规则、报告期三会会议文件;查阅设立至今工商底档、历次股权转让及投资协议、价款支付凭证核查股权清晰性;查阅5%以上自然人股东、董监高调查表与现有股东书面确认,调取实控人、董监高等报告期资金流水核查代持;查阅两平台工商底档、合伙协议、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及支付凭证;查阅两平台承诺函;获取龙华、叶茂盛退伙申请书、宁波翔振达变更决定书、财产份额转让协议、更新版合伙协议、营业执照及变更登记情况表。
- 核查意见(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宋振武转让股权初衷为激励骨干、有利于长期发展;其无共同控制意图、与发行人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治理结构完善分工明确,未将其认定为共同实控人或一致行动人具备依据;龙华、叶茂盛已退出持股平台,不存在办法禁止的监事情形。
执业提示:创始二号股东“近半股权却不认定共同实控人”要同时备足三项武器——绝对控股50%以上的硬数据、其余董事全部由一号实控人提名的治理事实、以及对方出具的“无共同控制意图、维护实控人地位”的书面确认;同时警惕高管代持穿透到两人之间亲属关系的反向核查(本案明确排除亲属关系)。监事持股问题采用“获授时尚非监事+过会后主动清仓退伙”的双段式化解,退伙申请书、合伙人决定书与变更登记缺一不可。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 首轮问题1(收入)、2(客户)、3(PCB贸易商)、4(境外销售)、5(产品批量规模)、6(原材料采购与供应商)、7(毛利率)、8(VMI模式)、9(委托加工)、10(应收账款)、11(存货)、12(期间费用)、13(江西强达深圳与江西两地产能业务划分)、14(募投项目南通强达)、16(创业板定位),以及落实函问题1(2023年业绩下滑风险——PCB市场需求疲软致大批量板销售收入同比下降25.04%等),均属纯业务/财务类问题,仅在总览列示。
- 二轮问题1(收入)、2(客户)、3(毛利率)、4(成本)、6(募投项目)、7(其他财务问题)属纯业务/财务类,未详述。
- 落实函回复落款仅发行人与保荐人招商证券、申报会计师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律师未在落实函环节签署回复文件,故落实函虽有问必答但不产生律师核查事项。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 ①问询原文缺失:首轮、二轮问询函及落实函原件未单独取得,问询要点均以回复中黑体引用部分为准;申请文件显示部分所引“天门市多祥捷迅电子经营部”与回复正文中“天门市多祥迅捷电子经营部”名称存在一字差异,以问询函原件复核为准。
- ②签章页信息:txt文本的签章页日期均为空白(“2024年 月 日”),发行人法定代表人祝小华、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霍达等签章信息仅见文字框架,正式签署日期需以披露PDF核对;二轮回复文末律师签章页在年报更新版文本中的页码未逐一摘录。
- ③txt文本质量:所据文件为pdftotext产物,表格较多(新技术对应专利清单、财务内控十类清单、可比公司市盈率表等),局部存在表格行列错位与分页断裂,金额与专利号已尽量交叉核对但建议回PDF复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