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珈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874185·新三板)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挂牌日期:2023-07-25;问询轮次:1轮审核问询;依据文件:
武汉珈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审核问询回复(20230704)、武汉珈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20230607);中介机构:审核回复首页明确列示主办券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律师法律意见书首页及释义列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同一法律意见书释义列示审计机构/会计师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批次JSON中的主办券商字段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回复首页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一致,列入待核验。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公司主要提供生物制品研发、生产和上市所需的细胞检定、病毒清除工艺验证、微生物服务及相关检测服务,依托武汉大学等科研资源开展业务。1轮问询的法律重点为股东、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投资兼职和高校科研机构交易,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及股权转让,细胞检定和病毒清除服务资质、生物安全、无证房屋转租、劳动社保公积金,以及前次IPO终止和申报差异;收入、毛利率、研发费用和成本分配主要属于业务财务问题。
二、法律问题总览
| 轮次 | 问题编号 | 问题主题 | 法律类别 | 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
|---|---|---|---|---|
| 第1轮 | 1 | 股权结构、人员投资兼职、保藏中心、区域股权市场 | 1历史沿革;3代持;4实际控制人;7关联方;12劳动;19新增股东 | 是(第(1)—(3)、(5)项) |
| 第1轮 | 2 | 核心竞争力、检测标准和创新药双申报 | 10业务资质;20其他律师问题 | 部分 |
| 第1轮 | 3 | 生产经营、检测资质、生物安全、房屋和劳动合规 | 10业务资质;11处罚;12劳动;15环保安全;18独立性 | 是 |
| 第1轮 | 4—5 | 收入、业绩下滑、毛利率和成本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 |
| 第1轮 | 6 | 前次IPO终止、撤回及媒体质疑 | 1历史沿革;11监管事项;20其他律师问题 | 是 |
| 第1轮 | 7—8 | 合作研发、研发费用、固定资产、现金付款 | 纯业务/财务类;知识产权部分为20其他 | 部分 |
20类逐项核对:1历史沿革—问题1、问题6;2出资瑕疵—问题1未发现;3代持/还原—问题1;4实际控制人—问题1;5对赌/特殊权利—未涉及;6股权激励/员工持股—问题1人员持股未形成独立激励计划;7关联方及关联交易—问题1保藏中心、同荣嘉业;8同业竞争—问题1人员兼职及问题6披露;9土地房产—问题3租赁和转租房屋;10重大合同/业务资质—问题2、问题3;11诉讼处罚—问题3、问题6;12劳动社保公积金—问题1、问题3;13税务—问题1股权转让及问题6历史申报;14分红—未形成独立法律问题;15环保安全—问题3生物安全;16数据合规—检测数据和样本安全未形成独立问询;17境外架构/外汇—境外申报情况未形成独立架构问题;18独立性—问题3;19新增股东/投资人—问题1;20其他律师问题—问题1、问题2、问题6。纯财务问题4—5、7—8仅在总览列示。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1. 问题1:人员投资兼职、保藏中心交易及历史股权托管
(法律类别:1历史沿革;3代持/还原;4实际控制人;7关联方;12劳动;19新增股东;回复TXT:第79—948行)
问询要点(回复中黑体引用)
- (1)列表说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投资、兼职、任职及与原单位的竞业、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或职务成果争议。
- (2)说明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的设立、性质、主管单位、主任副主任身份、业务范围、公司交易、资金及利益输送。
- (3)说明郑从义、夏晓兵通过同荣嘉业间接持股而非直接受让的原因,是否存在代持、控制权安排或其他利益输送。
- (4)说明莫忠息作为原控股企业股东的背景、资金和服务、低价受让及股份支付问题。
- (5)说明公司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期间是否融资、是否转让股权、是否构成公开发行、变相公开发行或集中交易,托管解除是否合法。
回复与核查要点
- (1)公司、武汉大学、华中农业大学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出具证明,回复称股东、董监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投资、兼职不违反原单位规定,不存在竞业限制、知识产权、商业秘密、职务成果和劳动人事争议;相关人员未被认定为党政领导干部或禁止兼职人员,股东持股没有由原单位或第三方代持的情况。
- (2)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1985年由国家专利局和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1987年成立WCCC,1995年纳入WIPO《布达佩斯条约》体系;其为武汉大学内设机构,不是独立法人,主任、副主任不属于行政职务。公司与其签署《细胞服务框架协议》(2020年7月2日至2021年12月31日14,320万元)、《四种病毒滴度TCID50检测委托协议书》(2021年6月25日31,800元)、《微生物服务框架协议》(2021年11月19日至2021年12月30日6,400元)及2022年《购买协议》2,600元,回复认为是正常采购销售,价格公允、金额较小,无利益输送。
- (3)同荣嘉业由郑从义持股51%、夏晓兵持股49%设立,背景是平衡股东利益、认可郑从义贡献并增强管理层控制权;其除持有珈创生物股份外没有实际经营。双方通过工商资料、董事会及股东会文件、股权转让协议和声明核查,未发现郑从义、夏晓兵通过平台代持或另有一致行动、资金回流安排。
- (4)莫忠息与郑从义为连襟,曾为源千成控股企业股东;2018年5月由伍晓雄转让2.6667万股,转让价43.95万元、折合16.48元/股,依据上一年度每股净资产协商确定。莫忠息未向公司提供服务,公司未与其形成借款或利益输送,回复由主办券商和会计师认为不需作股份支付处理。
- (5)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至2019年6月26日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或托管期间未融资,发生股权转让3次;2019年7月18日解除挂牌/托管,2019年7月24日完成登记变更,2020年10月28日托管关系终止。转让包括2017年4月夏晓兵、陈向红分别向郑从义转让26,667股、各197,246.06元;2018年5月陈向红向郑从义转让1,111,095股、366,162.28元,伍晓雄向莫忠息转让1,333,350股、439,404.62元,夏晓兵向张运平转让1,111,095股、366,162.20元;2019年6月夏晓兵向张运平转让1,111,095股、366,162.20元,伍晓雄向同荣嘉业转让22,222股、907,535.56元。回复援引《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和《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1-5,认为不涉及公开发行、变相公开发行、集中竞价或做市交易。
核查程序:查阅高校和保藏中心证明、股东及人员调查表、同荣嘉业工商档案、股权转让协议、付款凭证、税费资料、武汉股权托管凭证、挂牌摘牌文件和解除托管说明;核对股东、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公开任职、争议和信用信息。
核查意见:律师认为人员投资兼职和保藏中心交易不存在违反禁止性规定或利益输送,同荣嘉业设立具有商业合理性,历史股权托管期间的3次转让不构成公开发行或集中交易。人员原单位身份、保藏中心上级主管关系和交易合同金额是结论的关键证据。
执业提示:科研机构内设单位不是独立法人时,应分别核查签约主体、授权、付款、开票和利益归属;区域性股权市场历史转让应逐笔核对投资者人数、交易方式和登记时点。
2. 问题3:细胞检定、病毒清除、生物安全、房屋和劳动合规
(法律类别:10业务资质;11处罚;12劳动社保公积金;15环保安全;18独立性;回复TXT:第1,933—3,223行)
问询要点(回复中黑体引用)
- (1)说明细胞检定、病毒清除工艺验证在生物制品研发、试验、生产、上市中的服务流程、标准、责任风险和可能法律后果。
- (2)说明质量控制、样品和原始记录、报告审核签发、双人双锁和生物安全制度是否有效。
- (3)说明主管机关、监管职责、检查、处罚、实际监管措施和公司或人员责任。
- (4)说明CMA、CNAS、BSL-2、药品研发及检测资质、许可备案、有效期和续期。
- (5)说明未取得产权证房屋、转租房屋的原因、面积、出租方同意、民事责任、收回或拆除风险以及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 (6)说明员工劳动合同、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未缴人员及补缴处罚风险。
回复与核查要点
- (1)公司服务包括细胞库检定、病毒清除工艺验证、3批原材料放行和病毒清除验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国家药监局2020年第43号通告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7年第29号)执行;细胞检定和病毒清除是生物制品研发申报、临床和上市环节的必备或重要资料。若检测程序、报告内容或结论存在重大错误,回复援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可能面临3万元罚款、报告撤回或资质处理,并可能承担《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
- (2)公司建立《生物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程》《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菌种管理规程》《支原体管理规程》《毒种管理规程》,病毒实验按BSL-2等级管理,样品和毒种实行双人双锁;回复称不开展高风险病毒实验,81家客户审计中通过率较高,2018—2022年连续5年检测结果满足客户要求,未发现虚假报告、样本混淆或重大生物安全事故。
- (3)监管涉及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武汉市卫生部门和CNAS;回复列明接受81家客户、91次审计并未受到主管机关实际处罚或责令整改。监管机构可能对检验检测资质、药品研发资料、生物安全和实验室场所分别采取检查、责令改正、罚款或资质处理措施,公司称截至回复日没有实际监管措施或责任认定。
- (4)公司取得湖北省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凭证(BSL-2)、CMA和CNAS等资质,相关证书在回复期内有效,没有因续期或范围限制导致业务中断。公司检测服务不是药品生产,不以检测报告直接替代药品上市许可;回复将公司能够开展的项目与合作方药品生产、临床申报资质区分。
- (5)公司租赁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创新基地宿舍和武汉生物技术研究院B7栋三、五楼等房屋;B7栋转租面积1,078.38平方米,季度租金130,257元或161,757元,租期至2023年10月27日,另租B6栋57.42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50元。出租方武汉光谷生物产业基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出具《情况说明》,同意使用并计划续租至2028年10月17日;回复援引《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至第七百一十八条、第七百三十四条,认为转租有同意基础、研发场所收回风险低。
- (6)截至2023年3月31日员工264人,社保缴纳250人、未缴14人,其中退休12人、实习1人、兼职1人;2022年员工251人、缴纳241人,2021年员工189人、缴纳179人。公司对试用期员工自入职起缴纳社保,对住房公积金自2022年起按规定缴纳;2023年主管部门证明无社保、公积金处罚,实际控制人承诺补缴和承担滞纳金、罚款及损失。
核查程序:查阅药典、药监通告、GMP和检验检测法规、CMA/CNAS/BSL-2证书、客户审计、实验室制度、租赁及转租合同、2023年6月28日出租方说明、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社保公积金清单和主管机关证明。
核查意见:律师、主办券商认为检测业务具有相应资质和内控制度,未发现虚假报告、重大生物安全事故、行政处罚或房屋收回导致业务中断,社保公积金差异主要由退休、实习和兼职人员构成。产权证、转租授权、证书范围和劳动缴纳应持续跟踪。
执业提示:生物检测业务需把服务资格、样本安全、原始记录、报告签发和客户责任拆分审查;房屋租赁既要审产权和转租授权,也要审实验室备案地址是否与实际经营地址一致。
3. 问题6:前次IPO终止、撤回及信息披露一致性
(法律类别:1历史沿革;11监管事项;20其他律师问题;回复TXT:第5,736—6,328行)
问询要点(回复中黑体引用)
- (1)说明历次IPO申报终止、撤回的原因、已解决和未解决事项及对本次挂牌的影响。
- (2)对照创业板申报文件、问询回复和本次挂牌文件,说明报告期、股权、技术、财务、关联交易和风险披露差异及原因。
- (3)说明前次申报已经披露且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本次是否完整、准确保留。
- (4)说明与前次申报相关的重大媒体质疑、具体问题、整改和有效性。
回复与核查要点
- (1)公司2020年12月18日申报上海证券交易所,2021年4月29日取得上证科审(审核)〔2021〕255号《关于终止……决定》,原因包括核心技术披露不充分,并涉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三十九条和上交所规则第十五条、第十九条;后续创业板申报因研发投入标准、业务结构和披露调整撤回,回复称与前次相关的资金拆借、关联方和销售团队事项已整改或重新披露。
- (2)前次文件涉及2018年股份支付643.37万元、2019—2020年会计差错,已由大信专审字〔2022〕第2-00485号专项报告调整;本次文件报告期和会计口径变化,增加了2022年经营情况、员工及客户资料,回复认为没有实质性矛盾。技术路线、保藏中心交易、股权托管和销售模式按照新三板规则重新核对。
- (3)本次文件保留前次重要的资金拆借整改、关联交易、研发费用、核心技术、销售人员变化和高毛利率风险;例如2023年3月销售团队16人,2022年12人、2021年7人,回复以具体人员数据解释经营变化,没有仅作“前次已披露”的交叉引用。
- (4)媒体质疑涉及核心技术、关联资金、收入和数据差异、销售团队、高毛利率及经营持续性;公司以还款、会计专项报告、补充合同、人员及客户材料回应,主办券商、律师查询公开媒体、诉讼和监管资料后认为截至回复日不存在未解决的重大媒体质疑。
核查程序:查阅上证科审(审核)〔2021〕255号文件、前次申报和问询回复、会计专项报告、资金流水、关联交易资料、人员和客户资料、媒体报道及公开监管信息。
核查意见:律师认为前次申报终止及撤回原因已在本次挂牌文件中说明,前次重要事项已经更新,未发现仍影响挂牌条件的重大未决问题;披露一致性仍应以两套完整申报文件逐页对照。
执业提示:IPO终止原因涉及核心技术或信息披露时,转挂牌文件不能只更新报告期,应逐项说明原问题、证据补正、规则变化和当前结论。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 问题2核心技术指标、问题4收入确认和业绩下滑、问题5毛利率及成本核算、问题7合作研发和研发费用、问题8固定资产和现金支付,主要属于业务/财务核查;问题1第(4)项股份转让价格和股份支付已作必要的法律事实说明,其会计结论由会计师负责。
- 申请文件中“业务结构单一、市场竞争、毛利率、研发费用”风险属于财务或经营事项,未另行扩展为法律专题。
- 本批次仅覆盖新三板挂牌审核期间,未发现上市后重大资产重组问询事项。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 扫描版/无法提取文本:无。
- 尚需核验的原始披露/附件及版本差异:批次字段主办券商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而2023年7月4日回复首页明确写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律师和会计师名称已从2023年6月7日法律意见书首页及释义提取,但仍需将正式披露版本、签章页和回复附件逐一匹配,不能以批次字段替代。
- 案卷事实或后续状态待确认:需取得保藏中心授权、2023年6月28日房屋续租说明、BSL-2/CMA/CNAS证书原件和前次IPO终止完整文件,确认转租期限、证书范围及历史监管问题是否已全部闭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