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能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3928·新三板/历史通道)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上市/挂牌日期:2023-01-20;问询轮次:第一次反馈意见,共1轮。依据文件:
20221226_瑞能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回复.txt(2022-12-26);另核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瑞能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介机构:保荐人/主办券商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报告仅覆盖历史通道挂牌审核期间的反馈问询。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瑞能半导主营晶闸管、功率二极管及碳化硅器件的芯片设计、晶圆制造和封测管理,业务资产源自恩智浦双极业务。第一次反馈共9项,法律审查重点集中于建广资产通过南昌建恩、北京广盟、天津瑞芯三只私募基金形成共同控股且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外资及国有股权历史变动,吉林瑞能和微恩上海的环评手续,恩智浦双极业务承继及第三方专利许可,员工持股平台和前次科创板申报差异。回复同时披露三只基金合计可控制公司71.43%股权、建投华科直接持股11.94%、上海设臻直接持股11.87%,并对穿透股东人数、基金投决机制和控制权稳定性作了专项说明。
二、法律问题总览
| 轮次 | 问题编号 | 问题主题 | 法律类别 | 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
|---|---|---|---|---|
| 第一次反馈 | 1 | 三只私募基金共同控股及无实际控制人 | 控股股东/实控人;关联方/关联交易;境外架构/外汇;新增股东 | 是,按《挂牌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核查 |
| 第一次反馈 | 2 | 外资入股、国有股权及历史沿革 | 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境外架构/外汇;控股股东/实控人 | 是 |
| 第一次反馈 | 3 | 环评、恩智浦双极业务及第三方专利 | 环保/安全;重大合同/业务合规;其他律师意见事项 | 是 |
| 第一次反馈 | 4 | 经销商及销售真实性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 |
| 第一次反馈 | 5 | 境外业务、外汇、税务及海外供应链 | 境外架构/外汇;税务;重大合同/业务合规 | 是,回复载明律师参与境外业务核查 |
| 第一次反馈 | 6 | 商誉及无形资产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 |
| 第一次反馈 | 7 | 员工持股平台、离职转让及股份支付 | 股权激励/员工持股;新增股东;关联方/关联交易 | 是,法律部分由律师核查 |
| 第一次反馈 | 8 | 前次科创板申报终止及差异 | 其他律师意见事项;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 | 是,前次申报合规部分有律师核查 |
| 第一次反馈 | 9 | 其他财务事项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 |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1.1 问题1:三只私募基金共同控股及无实际控制人
来源定位: 20221226_瑞能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回复.txt 第120—2,020行,PDF第4—48页。
问询要点(完整子问题):
- 三家私募基金共同控股架构的合理性、稳定性及合法合规性:①说明南昌建恩、北京广盟、天津瑞芯的成立背景、主要投资对象、出资来源、形成共同控股的原因及是否专门为公司设立;②说明建广资产通过三只基金控股的原因、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背景、合伙人构成、合伙协议和投决会权限,说明认定建广资产为间接控股股东是否充分,以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或基金清算是否会引发控制权重大变化;③说明多层嵌套股权结构、入股资金来源、特殊主体投资限制、代持、利益输送、其他特殊安排及穿透后股东人数是否超过200人;④说明建广资产及三只基金与建投华科、上海设臻、烟台瑞臻、上海恩蓝之间是否存在法定或约定一致行动关系。
- 无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准确性、合法合规性及对经营的影响:①结合中建投资本、天津建平的运作机制、建广资产经营管理、股东会及董事会提名任免,说明是否应认定共同控制;②结合李滨任职、实际作用、多个平台持股、其他股东投资业务任职关系,说明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表决权让与或特殊利益安排并完整披露关联方;③说明是否存在控制权纠纷或潜在变动风险、无实际控制人是否影响经营稳定、是否存在治理僵局及借无实际控制人认定规避监管。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对基金背景:南昌建恩成立于2015-01-30,主要出资方为江西南昌小蓝经济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盟成立于2015-08-14,主要出资方为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建恩;天津瑞芯成立于2017-11-23,出资方包括宁波谦石铭新、上海京恩、珠海横琴灵瑞科、中建投资本等。三只基金的设立均围绕承接恩智浦双极业务,除南昌建恩持有北京广盟11.68%财产份额外,回复称未投资其他企业,资金来源为各合伙人实缴资本。
- 对建广资产控制基础:截至回复日,南昌建恩认缴24,000.00万元,建广资产出资227.72万元、占0.95%;北京广盟认缴20,381.00万元,建广资产出资1.00万元、占0.0049%;天津瑞芯认缴22,602.90万元,建广资产出资10.00万元、占0.04%。三只基金均由建广资产担任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回复据合伙协议、投决会权限和历史股东会表决认定其为间接控股股东。
- 对投决和稳定性:南昌建恩投资决策委员会5名委员中建广资产提名4名、小蓝投资提名1名,小蓝投资在特定事项有一票否决;北京广盟协议赋予普通合伙人投资、管理、退出和上市安排权限;天津瑞芯合伙人大会、普通合伙人权限及变更条款分别作了约定。三只基金存续期限分别延至2033-01-29、2045-08-13和2037-11-22,天津瑞芯的补充协议日期为2020-07-27;回复称未发生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或清算风险,基金承诺自公司申报挂牌至北交所上市期间不转让。
- 对嵌套和一致行动:公司直接及间接持股结构包括三只基金合计71.43%、建投华科11.94%、上海设臻11.87%、上海恩蓝1.80%、上海厚恩1.33%、恩蓝有限0.93%、烟台瑞臻0.70%。回复称实际股东穿透人数为89人,未超过200人;各层出资均有工商档案、合伙协议、银行流水及私募基金备案资料支持,不存在代持、利益输送或表决权让与。建广资产及三只基金之间存在基金管理及合伙协议安排,但与建投华科、上海设臻、烟台瑞臻、上海恩蓝之间未发现法定或约定一致行动协议。
- 对中建投资本、天津建平及李滨:建广资产由中建投资本持股51%、天津建平持股49%,双方均无单独控制董事会和日常经营管理的权力,回复据此认定建广资产无实际控制人。李滨自2019-01起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间接持有上海设臻、上海恩蓝、烟台瑞臻、上海京恩和天津建平部分权益,合计间接权益约8.71%,但不能单独控制股东会、董事会或日常经营;多个平台持股被解释为NXP股权退出和员工激励的不同历史安排。
- 对风险和核查结论:主办券商及律师查阅工商档案、基金备案、合伙协议、投决会规则、历次股东会及董事委派资料,核对89名穿透股东、出资流水、关联方声明、控制权承诺,并检索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市场监管和失信信息。回复结论为建广资产是间接控股股东,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控制权不存在重大纠纷或治理僵局,认定不属于规避监管;结论边界是以回复载明的基金文件和访谈资料为限。
核查程序: 逐层查验公司、直接股东、基金管理人及上层股东工商资料;查阅三只基金合伙协议、投委会制度、备案证明、出资凭证和历次决策记录;核对李滨及关联主体持股、任职和银行流水;检索诉讼、执行、质押冻结及失信信息。
核查意见: 回复载明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三只基金共同持股具有承接恩智浦业务的商业背景,建广资产控制基础充分,公司无实际控制人认定准确,控制权稳定,不存在代持、一致行动或重大权属纠纷。
执业提示: 无实际控制人结构需持续记录基金存续、普通合伙人权限、投决会表决和股东委派变化;任何基金清算、GP变更或协议补充均可能改变控制判断,应在变更前重新做穿透核查。
1.2 问题2:外资入股、历史沿革及国有股权
来源定位: 同一回复文件第2,020—2,350行,PDF第49—54页。
问询要点(完整子问题):
- 说明公司历次外资投资、股权转让、增资及减资是否履行审批、备案或登记手续。
- 说明是否存在返程投资,外汇登记、资金来源、股权转让税务处理是否合规。
- 说明国有股东建投华科入股及相关股权变动是否履行内部决策、评估备案、国资监管审批或其他法定程序,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对外资设立和变更:2015-08-04取得外资赣(洪)字[2015]0008号批准证书;2015-10-20完成首次转让及实缴;2018-04-16取得赣(洪)投促外资备201800039;2018-12-24取得赣(洪)行审外资备201800058;2019-02-02取得赣(洪)行审外资备201900003;2019-04-12取得赣(洪)行政外资备201900022;2019-06-28取得赣(洪)行审外资备201900053。回复据此说明设立、转让、增资、减资均有备案或批准文件。
- 对返程投资及税务:回复称公司历史股权变动不构成返程投资,已办理外汇登记,未发现违法用汇;2018年NXP股权转让在天津代扣税款,2019年NXP股权转让在上海代扣税款,2019年3月债权债务抵销未产生应纳税额,2022年8月股权转让的外汇备案在回复时仍待完成,交易对价在备案后支付。该项2022年手续应以完结凭证补核。
- 对国有股权性质:直接股东建投华科持有公司11.94%。回复引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78条并称,建投华科上层有限合伙人出资不当然构成该办法所称国有股东;建投华科入股前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未发现规避国资监管安排。
- 对评估和价格:2019-03-15,中天华资评报字[2019]第1076号评估报告以2019-02-28为基准日评估公司价值109,191.59万元;2019-03-18完成评估备案;建投华科以13,000.00万元取得11.94%股权。历史其他价格包括2015年零对价转让、2018年5月NXP/Tianjin转让32,373,354美元、2018年12月增资6,680,937元、10,331,100元和1,180,927.27美元、2019年2月NXP/上海转让38,450,000美元,回复称价格具有商业依据且未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 对核查结论:主办券商及律师查验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备案回执、外汇登记、纳税凭证、评估报告、国资决策和股权转让协议,并核对资金支付。回复结论为外资历史变动已履行程序,不涉及返程投资,国有股权变动已完成必要国资程序且无国有资产流失;2022年8月外汇备案状态需以正式回执闭环。
核查程序: 对每次变动建立时间轴,逐一对应批准证书、备案编号、评估报告、税款凭证、外汇登记与工商变更;核对建投华科投决会、评估备案和13,000.00万元付款资料。
核查意见: 回复载明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外资、外汇、税务及国有股权变动总体合法合规,未发现返程投资或国有资产损失;2022年尚待完成的外汇备案属于待核验事项。
执业提示: 对跨境股权交易应保留“交易协议—外汇备案—税款缴纳—对价支付—工商登记”全链条;国有股权性质不能仅按最终出资人名称判断,应结合上层组织形式及主管机关口径。
1.3 问题3(1):环评手续、生产合规及处罚风险
来源定位: 同一回复文件第2,340—2,670行,PDF第55—61页。
问询要点(完整子问题):
- 说明吉林瑞能、微恩上海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竣工环保验收、排污登记及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未验收投产或重大环保违法。
- 说明相关项目截至反馈时的办理进度、主管部门证明、处罚情况及对挂牌的影响。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对吉林项目:除“半导体电力电子器件5英寸芯片生产线扩能项目”外,吉林瑞能相关项目均已完成环评及验收;该扩能项目于2021年12月取得环评审批,未发生未批先建,2022-11-21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20000753642745X001Y,竣工验收在推进中。吉林生态环境部门出具说明函,回复称公司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 对微恩上海:2022-11-08取得金环许[2022]184号《上海市金山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功率半导体模块封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公司在取得审批后于2022年11月施工,未发生先建;政府信息回复未显示处罚。
- 对核查事项:主办券商及律师查阅建设项目环评报告、批复、验收文件、排污登记和环保主管部门证明,访谈生产及环保负责人,核对项目实际工艺、产能及污染物排放。回复结论为现存项目不构成重大违法,吉林项目验收正在推进,预计取得不存在实质障碍;但截至反馈日的“正在办理”状态不得表述为已经完成。
核查程序: 将每个项目的环评批复、建设时间、投产时间、排污登记、验收报告和主管部门证明逐项比对,检查是否存在行政处罚、停产或整改决定。
核查意见: 回复载明中介机构认为环评及排污手续整体可控,未发现重大违法或重大处罚,但吉林扩能项目竣工验收属于持续履行事项。
执业提示: 申报文件应更新竣工环保验收最终文件;对新建、扩能和封测项目,要分别判断环评、排污许可、固定污染源登记和“三同时”义务,不能以母公司已有手续替代项目主体责任。
1.4 问题3(2):恩智浦双极业务承继、竞业限制及业务独立
来源定位: 同一回复文件第2,350—2,620行,PDF第55—61页。
问询要点(完整子问题):
- 说明公司承继恩智浦双极业务后恩智浦退出的原因、背景、资产、人员、技术和业务范围。
- 说明恩智浦退出后是否继续参与双极业务,交易文件是否设置竞业限制、业务限制或过渡安排,是否存在争议。
- 说明业务承继对公司生产、研发、客户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对交易背景:回复称恩智浦因产品结构调整进行战略性剥离,建广资产及各基金为承接双极业务设立瑞能有限并分阶段收购股权。合资经营合同第7.1.1款约定交割后第二周年起按业务表现购买24%股权,恩智浦持股降至25%;第7.5.1款约定交割后42个月、未实现上市时可行使出售选择权,2019年2月恩智浦将剩余股权出售给上海设臻。
- 对限制和过渡:
《业务转让主协议》第4.2.7款约定卖方及其关联方不得新签双极业务合同;《合资经营合同》第17.1款设置竞业及业务限制;《过渡服务协议》《制造服务协议》在2019年终止。回复称恩智浦退出后未继续参与双极业务,交易没有未决争议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披露的重大不利事项。 - 对人员、技术和经营:原恩智浦人员由公司留用或重新安排,生产、销售、采购、研发逐步由瑞能独立完成;业务转让包括双极产品相关资产、客户和技术支持,未发现第三方对公司主张资产或技术权利。主办券商及律师查阅业务转让主协议、合资经营合同、过渡服务及制造服务文件,检索恩智浦公开披露和SEC信息,并访谈技术、销售、采购负责人。
- 对结论:回复认为恩智浦退出具有商业合理性,未对公司生产经营及研发产生不利影响,相关交易文件中限制条款已履行或终止,未发现业务承继争议。
核查程序: 查阅业务转让、合资、制造服务、过渡服务协议及股权交割资料;检索SEC、恩智浦网站和公司公告;访谈业务、技术、销售及采购负责人,核对承继资产、人员和客户。
核查意见: 回复载明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业务承继及恩智浦退出有合理商业背景,限制条款清晰,过渡安排已结束,未发现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争议。
执业提示: 对承继境外业务应将客户、工艺、专利、员工、供应商和竞业限制逐项拆分;凡协议约定“不得新签合同”或服务终止,应取得履行完毕和无争议确认,避免业务来源被认定不清。
1.5 问题3(3):第三方专利许可
来源定位: 同一回复文件第2,500—2,670行,PDF第55—61页。
问询要点(完整子问题):
- 说明公司使用第三方专利的权利人、专利号、许可方式、期限、区域、费用及可否再许可。
- 说明对应产品、报告期收入、专利到期及终止条件。
- 说明许可到期、单方终止或权属争议是否会影响公司经营。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对许可文件:Silicon Contact Limited于2017-07-04向公司许可PCT/GB2014/050368,许可对象为WoodBridge及Protective WoodBridge相关技术,许可为独占、可再许可、不可撤销、全球范围;许可期限为18年,至2035-07-03。
- 对费用及收入:许可费用为562,500美元;回复称报告期内未有产品或收入直接依赖该专利许可,许可技术不是公司核心产品的唯一技术来源。
- 对终止风险:回复认为协议没有许可方可任意单方终止的重大风险,专利许可到期前公司有自主研发及其他技术路线,且该许可不构成持续经营的重大不利影响;但回复未提供专利权属登记和完整许可协议签章页,需以原件确认。
- 对核查结论:主办券商及律师查阅《独占许可协议》、专利登记和产品技术资料,访谈技术负责人,核对许可期限、费用及产品使用;回复结论为许可有效、无权属争议,第三方许可不构成重大技术依赖。
核查程序: 查验PCT/GB2014/050368登记信息、许可协议、费用凭证、专利使用清单和产品收入台账,核对许可区域、期限、再许可和终止条款。
核查意见: 回复载明律师认为第三方专利许可安排有效,未发现报告期收入依赖、单方终止重大风险或权属争议。
执业提示: 对境外专利许可应补齐英文原件、适用法律、争议解决条款及许可链条证明;如未来产品使用该专利,应重新测算收入依赖和到期替代方案。
1.6 问题7:员工持股平台、离职转让及股份支付
来源定位: 同一回复文件第5,000—5,715行,PDF第119—130页。
问询要点(完整子问题):
- 说明上海厚恩、上海恩蓝、恩蓝有限等平台的设立、管理、闭环运行、锁定和权益流转。
- 说明激励对象选定标准、参与程序、员工资金来源、离职退出、价格依据以及是否存在代持或利益安排。
- 说明2022年8月离职人员通过恩蓝BVI间接持股的合规性,以及向烟台瑞臻转让0.70%股权的价格、股份支付和经营影响。
- 说明股权激励公允价值、股份支付分摊、对经营财务和控制权的影响。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对平台结构:上海厚恩、上海恩蓝、恩蓝有限等平台在2018-12前后设立并在公司申报前实施,平台合伙协议限制未取得普通合伙人同意的转让;服务期在申报前已完成,回复据此认为不适用挂牌后新增员工持股的36个月闭环要求。穿透后激励对象共89人,平台不存在除持股以外的经营业务。
- 对参与和退出:激励对象为公司及相关业务人员,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协议约定出资,不存在代持。离职人员可按合伙协议向普通合伙人、指定受让人或其他合伙人转让,退出价格参考最近一期净资产和评估值,并履行GP同意及份额变更手续。
- 对2022年转让:2022年离职人员中,陈松转让231,422.13股、对应金额323.99万元;David Damian French转让200.00万股、对应金额270.69万元;Markus转让3,781,188股、对应金额511.90万元。相关权益最终由烟台瑞臻承接约0.70%股权,价格为14元/股,朴谷评报字(2022)第0015号以2021-12-31为基准日评估公司100%股权价值218,064.84万元、每股24.23元,回复确认股份支付961.47万元并计入2022年相关费用和资本公积。
- 对恩蓝BVI:平台成员为境外自然人,为便利跨境持有、退出和税务安排设立恩蓝BVI;回复称已完成外汇、税务及平台层面的合规核查,未发现规避外资限制或代持。该结论仍需以境外主体注册文件、资金路径和税款资料为依据。
- 对首次激励和会计:2019-03-31评估公司股权价值108,900万元、每股5.86元,平台行权价格约0.45—1.12美元或0.07—0.16美元;服务期3年。股份支付费用2020年569.83万元、2021年243.28万元、2022年无新增首次激励摊销,累计资本公积2020年1,090.86万元、2021年1,334.15万元;回复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核算。
- 对核查结论:主办券商及律师查阅平台合伙协议、激励方案、员工名册、缴款、退出协议、评估报告及银行流水,访谈员工、平台管理人和实际控制人,回复结论为平台设立及流转真实,激励对象符合条件,离职转让价格有评估依据,无代持及利益输送,控制权未发生变化。
核查程序: 核对平台设立文件、合伙人名册、服务期、退出协议和份额登记;逐笔核验陈松、David Damian French、Markus转让数量、金额、评估基准和付款;复核恩蓝BVI股权链、境外自然人身份和外汇税务资料。
核查意见: 回复载明中介机构认为员工持股平台合法、离职转让与烟台瑞臻受让具有合理依据,股份支付核算准确,未造成控制权变化;境外平台资料需在正式法律意见底稿中保留完整链条。
执业提示: 平台激励事项应同步保存员工身份、服务期、退出原因、评估值、汇率、付款账户和税务处理;涉及BVI等境外主体时,境外律师文件不能以境内访谈替代。
1.7 问题8:前次科创板申报终止、信息差异及合规连续性
来源定位: 同一回复文件第5,600—6,050行,PDF第130—133页及前次申报说明段落。
问询要点(完整子问题):
- 说明撤回前次科创板申报的原因及中介机构、申报期间和报告期变化。
- 对比前次科创板申报文件与本次挂牌文件,说明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基金性质、股权结构及财务数据差异。
- 说明重要投资者、媒体质疑及前次审核问题是否已充分重新披露。
- 说明前次申报终止是否产生未解决的法律、监管或控制权风险。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对终止原因和中介变化:公司于2021-06-11撤回科创板申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1-06-18作出终止决定;前次保荐人为中信证券,本次变更为西南证券;会计师由安永变更为天职,回复解释为安永连续服务年限达到5年;律师未发生变化。
- 对报告期和股东差异:科创板申报报告期为2017—2020年三季度,本次挂牌为2020—2022年上半年;本次对南昌建恩的国有属性、建广资产无实际控制人、基金嵌套、员工平台和关联方变化重新披露。回复称南昌建恩不再按国有股东认定,属于股权和监管口径变化而非历史事实隐瞒。
- 对披露和媒体:公司重新披露重要投资者、基金合伙协议、控制权、NXP业务、员工持股和关联关系;回复称未出现对本次挂牌构成实质影响的媒体质疑或监管处分。
- 对核查结论:主办券商及律师查阅前次申报文件、上交所终止决定、两次申报的股权和财务文件,并访谈管理层及中介机构,回复结论为撤回前次申报不影响本次挂牌,差异已说明,无未解决的法律风险。
核查程序: 取得前次科创板招股文件、问询回复、上交所终止决定和本次挂牌文件,逐项比对报告期、股东、基金性质、关联方、中介机构和监管事项。
核查意见: 回复载明律师认为前次申报终止系公司主动撤回及中介更换,不构成本次挂牌障碍;差异已重新披露,未发现监管处罚、承诺违反或控制权争议。
执业提示: 复申项目应以“前次披露—本次更新—差异原因—监管后果”建立对照表,特别关注基金国有属性、员工持股、关联方及报告期变化,避免简单复制前次法律意见。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 纯业务或财务事项:问题4销售模式、问题6商誉及无形资产、问题9其他财务事项,仅在第二部分列示,不作法律问题详述。
- 问题5境外业务中关于经销商数量、收入、报关金额、退税、毛利和收款测试的纯财务部分,未单独展开;其中外汇、税务、境外主体和合规部分已纳入问题2、问题3及问题5法律核对范围。
- 本批次未发现上市后重大资产重组问询;所有结论均以当前反馈回复和另行提供的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载内容为限,不以财务回复推导法律事实。
20类法律问题逐项扫查
| 分类 | 当前批次核对结果 |
|---|---|
| 1 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 | 已详述,问题2、8 |
| 2 出资瑕疵 | 问询原文未见专项问题 |
| 3 股权代持与还原 | 已核对,问题1、7未发现代持 |
| 4 控股股东/实控人 | 已详述,问题1 |
| 5 对赌/特殊权利 | 问询原文未见专项问题 |
| 6 股权激励/员工持股 | 已详述,问题7 |
| 7 关联方/关联交易 | 已核对,问题1、7、8 |
| 8 同业竞争 | 问询原文未见专项问题 |
| 9 土地房产权属 | 问询原文未见专项问题 |
| 10 重大合同/业务合规 | 已详述,问题3、5 |
| 11 诉讼仲裁/行政处罚 | 问题3核对环保处罚,回复未见重大处罚 |
| 12 劳动/社保 | 问题7核对员工资格;未见社保专项问询 |
| 13 税务 | 已核对,问题2、5 |
| 14 分红股利 | 问询原文未见专项问题 |
| 15 环保/安全 | 已详述,问题3 |
| 16 数据合规 | 问询原文未见专项问题 |
| 17 境外架构/外汇 | 已详述,问题2、5、7 |
| 18 独立性 | 已核对,问题1、3、7 |
| 19 新增股东/突击入股 | 已核对,问题1、7、8 |
| 20 其他律师意见事项 | 已详述,问题3、8 |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 问询函原文完整性: 当前以反馈回复黑体引用重建问询要点;独立反馈函未列入批次字段,需补核原文分页、子问编号及律师核查范围。
- 签章页、文号及境外文件: 需补核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章页、各基金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2022年8月外汇备案回执、境外专利许可原件及境外主体注册文件。
- 文本质量及扫描件: TXT含大量表格、英文名称及PDF分页符,需逐页回看正式PDF确认金额、股权比例、外文专利号和页码;本批次scan_files为空,未发现“扫描版无法提取文本”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