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琼派瑞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3887·全国股转系统)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上市/挂牌日期:2023-02-16;问询轮次:挂牌审核反馈一轮。依据文件:20221215_苏州琼派瑞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回复.txt(披露日2022年12月15日)、20221031_苏州琼派瑞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txt(出具日2022年10月31日,文号01F20222391)。中介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办券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发行人律师)、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琼派瑞特主要从事缝制设备、自动化设备及相关软件和技术服务,审核反馈重点围绕历史代持及股东资格、关联关系和公司治理、产学研合作与专利权属、员工激励和股份支付、生产经营场所及消防、安全生产、销售模式及招投标合规,以及东运创投特殊条款、整体变更税务和员工处罚等事项展开。公司为全国股转系统历史通道挂牌企业,本明细只覆盖该次挂牌审核反馈;收入、毛利、应收和存货等纯财务问题不在正文逐项展开。
二、法律问题总览
| 轮次 | 问题编号 | 问题主题 | 法律类别 | 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
|---|---|---|---|---|
| 一轮 | 问题1 | 巨康投资及丁华锋持股代持、还原和股东资格 | 代持/返还;新增股东 | 是 |
| 一轮 | 问题2 | 关联关系、董事监事任职及关联交易治理 | 关联交易;独立性 | 是 |
| 一轮 | 问题3 | 东华大学、西安理工大学合作及专利权属 | 重大合同/资质;其他律师问题 | 是 |
| 一轮 | 问题4 | 盈润、员工激励计划及股份支付 | 股权激励/员工持股;历史股权变动 | 是 |
| 一轮 | 问题5 | 生产经营场所租赁、房产使用及消防验收 | 土地房产;环保安全 | 是 |
| 一轮 | 问题6 | 经销/直销模式、招投标及商业贿赂风险 | 重大合同/业务资质 | 是(法律部分) |
| 一轮 | 问题7 | 工伤事故及安全防护 | 环保安全;劳动/社保 | 是 |
| 一轮 | 问题8—15 | 收入、成本、客户、存货、应收和费用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未见律师专项意见) |
| 一轮 | 问题16 | 回购及业绩承诺、整体变更税务、员工处罚等 | 对赌/特殊权利;税务;诉讼处罚 | 是 |
| 一轮 | 问题17 | 第三方回款及资金流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未见律师专项意见) |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1:巨康投资、丁华锋持股代持及还原
问询要点。(1)核查全部代持关系的形成、资金来源、代持协议、实际权利行使、变更和解除过程,取得全部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及相关方确认,并说明是否存在未披露代持、争议或潜在纠纷;(2)核查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的任职、持股资格和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持股情形;(3)说明丁华锋与公司、常州世广之间的关系、监事或管理角色,以及其作为客户主体股东/负责人对公司独立性和交易公允性的影响。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子问(1):2017年12月,实际控制人刘航东、徐康英基于税务筹划设立巨康投资,由郑钟炜、程玲代为持有;2018年2月11日刘航东将7%、对应140万股转让给巨康投资,转让价92万元,郑钟炜实际出资92万元,程玲未实际出资,巨康投资份额和相关股东权利实际由控制人享有。
- 对应子问(1):2020年9月20日签署代持解除/还原安排,巨康投资权益转回刘航东、徐康英,并于2020年11月3日前完成登记;公司取得名义股东、实际权利人及有关主体确认,回复称代持解除不存在未披露代持、权属争议、诉讼或第三方追索。
- 对应子问(2):公司现有7名自然人股东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发现被列入失信、被限制投资或存在其他禁止持股情形;非自然人股东允公嘉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8YN0498、盈润投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AGDXK63、巨康投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AGDXD96、东运创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67703785X0,均处于有效存续状态。
- 对应子问(3):丁华锋于2021年4月1日完成实际权益还原,此后为公司客户常州世广的股东及管理人员;常州世广2020年度、2021年度向公司采购合计245.17万元,相关毛利率为51.09%,同期公司整体毛利率为51.79%、49.13%。公司说明丁华锋仅作为业务监测/沟通人员参加相关会议,不参与公司控制权安排,交易按照统一价格和流程执行。
- 对应子问(3):丁华锋与公司人员之间的关系及其参与客户沟通已纳入关联关系核查;回复称常州世广不存在通过丁华锋向公司输送利益或由其代持公司股份的情形,未发生因客户关系导致的权属或交易争议。
**核查程序。**查阅巨康投资设立、出资及股权转让工商档案、代持解除协议和股东名册;核对92万元资金来源、2018年2月11日转让及2020年9月20日还原文件;对刘航东、徐康英、郑钟炜、程玲、丁华锋进行访谈并取得确认函,核查常州世广工商资料、交易合同、收款流水及毛利率表。
**核查意见。**回复及法律意见认为,巨康投资代持形成及解除具有真实交易背景,实际权利已经还原,现有股东具备持股资格,不存在未披露的代持和争议;丁华锋与常州世广的关系已披露,不影响公司股权清晰、控制权稳定和独立性。常州世广交易金额245.17万元及毛利率数据应与客户明细持续勾稽。
**执业提示。**税务筹划型代持必须同时核查名义股东出资、实际资金来源、分红和表决权行使,不宜仅依据解除协议认定权属无争议;实际控制人亲友参与客户经营时,还应将客户交易、关联关系、回避表决与独立性分析放在同一证据链中。
**来源:**反馈回复第3—11页,txt行55—422。
问题2:关联关系、董事监事任职及公司治理独立性
问询要点。(1)完整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近亲属控制或任职企业,报告期内关联交易、资金占用、对外担保、董事回避及决策程序;(2)核查相关人员任职资格、职责分工、是否存在代持或通过关联企业实际控制公司的情形;(3)说明关联交易管理、对外担保、资金占用和独立性制度能否有效执行。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子问(1):刘航东、徐康英为夫妻;浦伟杰与周伟庆配偶的姐妹存在姻亲关系,且与毛沣峰母亲存在亲属关系;浦惠燕与相关股东存在母女/姐妹关系;丁华锋持有常州世广90%股权并任执行董事、总经理。公司据此建立关联方清单,不以是否发生金额较大的交易作为认定关联关系的唯一标准。
- 对应子问(1):刘航东直接持有32,029,757股、占53.38%,并间接持有0.06%;允公嘉杰持有5,915,494股、占9.86%;徐康英直接持有5,116,901股、占8.53%,间接持有9.33%;盈润投资持有5,116,901股、占8.53%;巨康投资持有3,581,831股、占5.97%;丁华锋持有1,774,541股、占2.96%。
- 对应子问(1):公司董事会7名成员、监事会3名成员,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第1次会议的第2、4、6项议案等涉及关联董事/股东时履行回避;报告期内召开董事会6次、股东大会6次、监事会4次,未发现关联方通过不回避表决取得不当利益。
- 对应子问(2):刘航东、徐康英负责公司重大经营和控制事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按公司章程和内部制度履职;回复称除已披露的家族、客户和投资关系外,不存在董监高通过关联企业代持公司股份或实际支配公司经营的安排。
- 对应子问(3):公司制定《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并将关联交易识别、回避表决、独立董事/股东审议及信息披露纳入流程;回复未发现报告期存在未披露的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
**核查程序。**查阅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董监高调查表和亲属关系确认;核对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通知、议案、回避表决记录及关联交易台账,抽查资金流水、担保台账和往来款,检查上述三项制度在章程及公告中的衔接。
**核查意见。**回复认为关联方识别完整、公司治理机构独立、关联董事和股东已履行回避程序,未发现关联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或通过关联企业控制公司经营的情形。亲属关系与丁华锋持有常州世广90%股权属于需持续更新的关联方事项,后续每轮申报均应重新取得调查表。
**执业提示。**关联关系核查应覆盖姻亲、前任职单位、客户实际控制人和平台间接持股,且应与董事会回避、资金流水及客户定价相互印证;仅列举制度名称不能证明独立性,应留存实际执行记录。
**来源:**反馈回复第11—18页,txt行423—742。
问题3:产学研合作、专利权属及技术成果使用
问询要点。(1)说明公司与东华大学、相关实验室及西安理工大学合作的背景、合作期限、具体服务、成果、付款和权利义务;(2)说明产学研合作形成或使用的专利、软件和技术成果归属、许可范围、是否存在争议或依赖;(3)说明106项待审发明专利的申请主体、技术用途、申请状态和对主营业务的影响。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子问(1):公司与东华大学相关实验室开展人工智能和纺织机械方向合作,与西安理工大学签署《产学研合作协议书》,合作期限为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内容包括技术咨询、技术创新、产品开发和人员培训;每项合作支付8.00万元。
- 对应子问(1):截至回复日,合作项目尚未形成可单独验收的具体成果,双方约定技术成果权属另行协商,未发现公司已将未取得权利的成果对外转让或质押;合同履行及付款记录应与发票、银行流水和合作成果资料对应。
- 对应子问(2):公司说明产学研合作产生的知识产权由双方根据具体项目另行约定,现阶段不存在东华大学、西安理工大学或其人员对公司已使用技术提出权属主张的争议;未发现公司依赖单一高校授权才能持续生产经营的情形。
- 对应子问(3):106项待审发明专利主要围绕缝制设备、自动化控制和纺织机械,申请主体及申请状态在回复表中逐项列示;部分处于受理、实质审查或等待授权阶段,尚未授权的专利不能作为已经取得的稳定权利对外表述。
- 对应子问(3):公司说明现有产品和软件不以某一项待审专利的授权为生效条件,已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和自有技术能够支持现有经营;未发现外部高校、供应商或客户提出侵权索赔。
**核查程序。**查阅《产学研合作协议书》、付款凭证、项目资料、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及软件著作权文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系统核对申请主体、申请日和法律状态,访谈技术负责人并取得高校合作方确认,检查是否有许可、质押、争议或竞业条款。
**核查意见。**合作期限、合作内容和每项8.00万元付款均有回复依据;现阶段未形成重大争议或对外部技术的实质依赖。对于“技术成果权属另行协商”和106项待审专利,应在后续合同和专利状态变化时及时更新,不得将待审权利等同于已授权专利。
**执业提示。**产学研项目应把合作合同、项目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商业化使用分开审查;若合同仅约定未来另行协商成果权属,建议补充书面成果归属和保密条款,减少后续职务发明和成果转化争议。
**来源:**反馈回复第19—33页,txt行743—1,615。
问题4:员工激励、盈润投资及股份支付
问询要点。(1)说明盈润投资及员工激励参与人的资金来源、人员身份、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特殊权利;(2)说明2018年、2020年入股价格与公允价值的差异、股份支付金额、会计处理、服务期限和对控制权的影响。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子问(1):2018年2月11日刘航东将10%、对应200万股转让给盈润投资,宋党国取得20%的平台份额;2020年9月平台持股比例为8.65%,2020年10月公司分红4,000万元,平台取得分红346万元,其中宋党国取得20万元并于2020年12月25日作为出资支付。参与人以自有资金出资,回复称不存在名义持股或代持。
- 对应子问(1):公司于2020年11月21日制定《苏州琼派瑞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激励计划方案(2020年)》,参与人员包括员工及部分长期合作人员,共31人;回复称各参与人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存在保本、保收益、回购或未披露特殊权利。
- 对应子问(2):2018年平台单位成本为1元、公允价值为17.30元,形成股份支付326万元;公司说明该次主要为股权结构调整,未设置继续服务条件。2020年激励计划成本为1元、公允价值为60.55元,授予616,571股,按公允价值计算股份支付总额2,199.74万元。
- 对应子问(2):2020年股份支付中舒文亮对应1,300万元、宋党国对应326万元,其他参与人对应573.74万元;舒文亮和宋党国无服务期限安排,其他人员573.74万元按5年服务期限分摊。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1—5月确认费用分别为1,309.56万元、112.87万元、33.05万元。
- 对应子问(2):盈润投资持股8.53%,徐康英对其全部表决权具有控制/支配能力,员工激励未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不存在因员工平台退出或回购而导致控股股东股权不稳定的安排。
**核查程序。**查阅《苏州琼派瑞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激励计划方案(2020年)》、合伙协议、出资凭证、分红凭证、份额登记和参与人调查表;核对2018年17.30元、2020年60.55元公允价值与估值资料,勾稽616,571股、2,199.74万元及各期费用入账,检查服务期限、回购、锁定和代持条款。
**核查意见。**回复认定参与人以自有资金持有,不存在代持或特殊利益;2018年和2020年价格低于公允价值的差额已按股份支付确认,2020年服务条件和费用分摊已披露,未导致控制权变化。舒文亮、宋党国无服务期限的定价依据及其与普通员工安排差异,建议在会计及法律底稿中单独说明。
**执业提示。**员工激励的法律核查重点是人员资格、资金来源、退出与回购、实际控制人表决权及是否存在“名义员工、实际投资人”;不能仅用会计确认金额替代对低价授予和特殊条款的法律审查。
**来源:**反馈回复第34—39页,txt行1,616—1,959。
问题5:生产经营场所租赁、房产使用及消防合规
问询要点。(1)说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兴东路555号各处生产经营场所的出租方、面积、租赁期限、用途、产权及权属瑕疵;(2)说明尚崇工业场地等房屋是否办理消防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或开业前检查,是否发生消防处罚、事故或停产;(3)说明公司使用租赁场地是否影响持续经营和独立性。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子问(1):公司在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兴东路555号使用面积分别为1,440平方米、700平方米、34,150平方米,另使用尚崇工业场地3,200平方米;租赁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实际用途与《苏(2020)苏州市吴江区不动产权第9007682号》所载工业用途相符。
- 对应子问(1):回复核对出租方权属及租赁合同,未发现出租方无权出租、抵押查封导致公司不能使用或第三方提出返还请求的情形;租赁场地主要用于生产、仓储和办公,公司不依赖关联方无偿提供场地。
- 对应子问(2):消防设计审查文号为《苏公消[2005]审0818号》《苏公消[2005]审2877号》,消防验收文号为《苏公消[2006]验0155号》;相关场所不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回复认为不适用开业前消防检查。消防部门于2022年9月5日出具证明,未发现报告期内消防处罚。
- 对应子问(3):租赁到期前公司可以续租或搬迁,场所替代性较强,回复未发现租赁关系导致资产独立性、生产连续性或持续经营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租赁期限、续租意向和消防状态仍应在挂牌日前更新。
**核查程序。**查阅租赁合同、不动产权证书、消防审查和验收文书、消防部门证明、租金支付流水和现场照片;核对地址、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向不动产登记和消防主管机关查询权利负担及处罚记录,并访谈出租方和公司行政负责人。
**核查意见。**各场所的面积、租期、用途及消防文号已列明,未发现重大权属争议或消防处罚;租赁房产不会导致公司独立性或持续经营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涉及2005—2006年的消防文件,建议保留原件和主管机关2022年9月5日证明以应对历史合规质疑。
**执业提示。**生产场所核查不能只看租赁合同,应把不动产权证、实际用途、消防验收、特种设备、环保批复和租期衔接逐项核对;历史消防文件年代较早的,应核实其是否覆盖现有建筑面积和改扩建范围。
**来源:**反馈回复第40—46页,txt行1,960—2,320。
问题6:销售模式、招投标和商业贿赂风险
问询要点。(1)说明报告期订单取得方式、销售合同及销售金额;(2)说明客户或政府项目是否依法必须招标,是否存在未履行招投标程序、围标串标、借用资质或指定供应商;(3)说明销售人员、客户经办人及中介是否存在商业贿赂、利益输送或不正当竞争。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子问(1):报告期公司销售均采用商务谈判方式,销售收入分别为2020年度23,812.69万元、2021年度12,732.76万元、2022年1—5月3,703.31万元,回复列示三期谈判销售占比均为100%。
- 对应子问(2):公司说明现有订单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或政府采购的项目,未发现应招未招、拆分项目、借用资质或围标串标;挂牌前后于2022年8月9日入围“浙江省东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2—2024年缝制设备采购定点供应商入围项目”,并于2022年9月1日签署框架合同,框架合同尚未形成实际订单。
- 对应子问(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销售人员确认不存在向客户、招标代理或其他中介支付回扣、礼金、手续费或其他不当利益的情形,未收到商业贿赂投诉、行政处罚或司法追诉;销售合同、回款和客户访谈未发现异常利益流向。
**核查程序。**抽查销售合同、订单、报价、客户入围通知、2022年9月1日框架合同及回款,核对销售模式和收入金额;查询招投标监管记录、处罚及诉讼信息,访谈主要客户和销售人员,检查费用报销、佣金、渠道服务费和个人账户收款。
**核查意见。**回复认为公司销售以商务谈判为主,未发现强制招标项目漏招或商业贿赂,2022年8月9日入围项目目前仅有框架安排,未形成收入。若后续框架合同转化为订单,应根据采购主体、资金来源和项目金额重新判断招投标义务。
**执业提示。**销售“全部谈判”并不当然排除招投标法风险,应审查客户性质、项目资金来源、采购文件和金额门槛;框架协议入围后的每笔订单都应单独留存采购程序和报价比较。
**来源:**反馈回复问题6相关部分,txt行2,164—2,315。
问题7:工伤事故、赔偿及安全防护
问询要点。(1)说明2016年12月18日通勤事故的发生、工伤认定、责任、赔偿、劳动关系处理和是否存在争议;(2)说明生产和安装作业安全制度、个人防护用品、培训及报告期内其他事故、处罚和整改。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子问(1):苏州吴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苏吴江人社工字[2017]959号),确认2016年12月18日通勤事故属于工伤,员工对事故不负主要责任;公司与员工签署结算安排,赔偿及相关支出合计33.00万元。
- 对应子问(1):33.00万元包括伤残、医疗、就业及社会保险补助,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医疗期工资和护理费用;公司于2020年3月前全部支付完毕,员工确认无争议,未发生仲裁、诉讼或后续追偿。
- 对应子问(2):公司建立安全生产、安装作业和个人防护制度,向员工配发安全帽、防护用品并进行培训;回复称报告期内未发生导致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停产的安全事故,未收到因防护措施不足而产生的处罚。
**核查程序。**查阅苏吴江人社工字[2017]959号、事故记录、医疗和赔偿凭证、解除劳动关系文件及社保缴纳资料;访谈员工和安全负责人,检查培训记录、防护用品领用、事故台账、保险和行政处罚查询。
**核查意见。**该起工伤已认定、赔偿已付清且无争议,回复未发现报告期重大安全事故和处罚;公司安全制度和防护措施基本完整。历史事故仍应在法律意见中完整披露,不能以赔偿完毕替代事故责任及工伤认定事实。
**执业提示。**工伤问题应同时核查认定文书、赔偿构成、劳动关系终止、社保支付和争议状态;对安装、调试等高风险岗位,应将人员培训和客户现场安全责任写入合同并留存记录。
**来源:**反馈回复问题7相关部分,txt行2,316—2,400。
问题16:回购/业绩承诺、整体变更税务及员工处罚
**问询要点。**本问题原文法律子问包括:(1)公司签署的回购或特殊条款是否使公司承担回购义务、触发条件、会计和上市影响;(5)安全费用及责任承担;(10)关联应付款;(11)收购事项;(12)个人服务及税务;(13)股份制改造税务;(14)实际控制人履历;(15)员工罚款、劳动关系和处罚。问询要求逐项说明协议名称、履行状态、金额、触发条件、责任主体及是否存在纠纷。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子问(1):公司曾与东运创投约定,如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未实现上市,投资者可自2024年1月1日起要求回购;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签署《终止协议》,确认公司承担的回购义务自始终止,不再承担投资本金、收益或其他财务责任。王文、李向红、东运创投之间其他特殊安排亦已终止,未发现公司承担保底或回购义务。
- 对应子问(1):允公嘉杰、浦伟杰、詹美华等曾作出2018年3,500万元、2019年4,500万元、2020年6,000万元业绩承诺,实际未完全达标;控制人依据《补偿协议》《补偿协议(二)》承担2,700万元补偿及自2021年4月2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利息243万元已于2022年10月31日前支付,补偿到期日为2023年12月31日并可延至2024年、2025年。该义务由控制人承担,不转嫁公司。
- 对应子问(5):报告期安全生产费用、事故赔偿及防护支出由公司按照制度和实际责任承担,未发现因安全费用不足导致重大事故或行政处罚;原文未列示单独金额,相关费用应与安全台账和会计科目核对。
- 对应子问(10):公司对关联方应付款和往来款进行清理,回复未发现报告期末仍存在未披露的大额关联占款或无商业背景的长期应付款;具体余额和清理日期应以财务明细和关联方资金流水为准。
- 对应子问(11):报告期存在对外投资/收购事项,回复将交易背景、审批、对价和经营结果列入其他事项核查,未发现因收购形成未披露控制权或重大争议;原文该段未完整列示所有交易金额,正式底稿应以收购协议和验资/支付文件补足。
- 对应子问(12):个人服务人员取得的安装或服务报酬按照税法申报,回复未发现因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导致重大处罚;对自然人付款应结合合同、发票、完税凭证和实际服务确认,防止将劳务关系误列为普通采购。
- 对应子问(13):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众会字(2021)第06063号》审计报告,确认2021年4月30日净资产117,129,539.91元;《众会字(2021)第06064号》验资报告出具日为2021年6月3日,公司以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6,000万股。非自然人股东已缴纳相关税费,自然人股东适用分5年缴纳安排,前两年递延,第三年30%、第四年30%、第五年40%。
- 对应子问(14):实际控制人及主要人员履历已在申报文件披露,回复未发现任职资格、竞业或诚信记录导致的禁止挂牌情形;控制人补偿义务2,700万元及6%年利率利息属于已披露的个人责任,不影响公司资产完整性。
- 对应子问(15):2022年1—5月员工罚款合计8,050元、20,850元两项;2021年袁继录、仲献华、李少华各罚款100元,2020年张华、周志杰各罚款200元,其他员工罚款合计9,450元。公司说明罚款为内部纪律处理,未发现因克扣工资、违法解除或劳动争议形成重大诉讼;仍应核对制度授权、员工签收和工资单,避免内部罚款被认定为违法扣薪。
**核查程序。**查阅《终止协议》《补偿协议》《补偿协议(二)》、投资及回购条款、付款流水、利息计算表、众会字(2021)第06063号和第06064号文件、整体变更工商档案、税务申报、员工处罚制度和签收记录;检索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和诚信信息。
**核查意见。**公司签署的回购责任已于2022年5月26日终止,业绩补偿由控制人承担且利息243万元已支付,未形成公司或挂牌主体的或有负债;整体变更审计、验资及税务安排已披露。员工罚款金额较小但应审查合法依据和程序,避免劳动争议风险。
**执业提示。**特殊条款核查应明确“公司是否为义务主体、触发日、责任金额、终止协议效力、投资人是否仍可追索”;控制人个人补偿不能替代公司承担责任的法律结论。整体变更税务还应逐一取得自然人股东完税或递延凭证。
**来源:**反馈回复问题16相关部分,txt行5,810—6,250。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 问题8—15及问题17中关于收入确认、客户、成本、毛利、应收账款、存货、费用、现金流和第三方回款的纯业务/财务事项,仅在总览表列示。
- 20类法律问题逐项核对结果:①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见问题1、问题4、问题16;②出资瑕疵未见专项问询;③代持/返还见问题1;④实控人认定/一致行动未形成独立问题,已在问题1、问题2核查;⑤对赌/特殊权利见问题16;⑥员工持股见问题4;⑦关联交易见问题2;⑧同业竞争未见专项问题;⑨土地房产见问题5;⑩重大合同/资质见问题3、问题5、问题6;⑪诉讼处罚见问题16并核对问题7;⑫社保公积金已结合工伤问题7核对,未见欠缴情形专项问询;⑬税务见问题16;⑭分红未见独立法律问题;⑮环保安全见问题5、问题7;⑯数据合规未见专项问题;⑰境外架构未见专项问题;⑱独立性见问题2;⑲新增股东见问题1;⑳其他律师问题见问题3、问题16。
- 本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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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 无扫描版待核验文件;产学研成果权属另行协商、106项专利法律状态、租赁续期及消防覆盖范围应以原始文件和挂牌日前查询结果复核。
- 巨康投资、丁华锋代持还原、员工激励参与人资金流水、回购终止和业绩补偿支付凭证,应与完整法律意见书、工商档案和银行流水逐项归档。
- 内部罚款、自然人股东整体变更税务递延、个人服务报酬及安全费用金额,反馈文本未完整展开的部分需由发行人和会计师补充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