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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https://github.com/lennonli/ipo-inquiry-kb/blob/main/cases/688249-%E6%99%B6%E5%90%88%E9%9B%86%E6%88%90.md

晶合集成 (688249) IPO审核问询法律问题提炼

4.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

问询要点

根据申报材料:(1)发行人控股股东为合肥建投,直接持有发行人31.14%的股份,并通过合肥芯屏控制发行人21.85%的股份,合计控制发行人52.99%的股份,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合肥市国资委,直接持有合肥建投100%的股权。(2)2015年10月,公司与第二大股东力晶科技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约》,约定公司委托力晶科技进行经营管理。根据保荐工作报告,2019年12月以前,发行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有9名董事。公司章程规定重大经营、财务、人事事项需2/3董事同意。而合肥建投占5席,未达2/3。(3)目前,公司董事长蔡国智的提名人为力晶科技。 请发行人披露合肥建投能够控制合肥芯屏的原因。 请发行人说明: (1)委托经营管理合约终止前,合肥市国资委在发行人生产经营、重大事项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等方面发挥的作用; (2)委托经营管理合约终止前后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情况; (3)力晶科技是否将发行人并入合并报表; (4)结合公司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表决情况,董监高及重要岗位的提名任免,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委托经营管理及执行情况,2019年12月以前合肥建投占董事会席位未达2/3等,说明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认定情况,充分论证发行人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

回复要点

  • 发行人披露合肥建投能够控制合肥芯屏的原因:合肥建投直接持有合肥芯屏47.44%的出资额(1,159,000.00万元),并通过持股70.83%的合肥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建投资本)作为合肥芯屏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合肥芯屏投资决策(合肥芯屏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5名委员均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因此,合肥建投通过建投资本能够控制合肥芯屏。
  • 委托经营管理合约终止前,合肥市国资委在发行人等方面发挥的作用:2015年4月《合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纪要》(合政秘[2015]53号)审议通过项目,合肥市国资委通过合肥建投控制公司50%以上股权,委派董事占半数以上。在战略定位、资金支持(实缴注册资本、提供合计超20亿元借款及69.6亿元担保等)及核心人员委派(委派董事长等)等方面发挥了决定性作用。
  • 委托经营管理合约终止前后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情况:《委托经营管理合约》(2019年12月25日终止)终止前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合肥市国资委。合肥市国资委通过合肥建投、合肥芯屏合计控制50%以上股权,并在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及后来的股东大会)中占据主导地位(自2016年3月起共召开33次董事会,力晶科技委派董事均投赞成票)。
  • 力晶科技是否将发行人并入合并报表:根据力晶科技公开披露的2016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自2016年2月力晶科技入股公司至今,未将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仅作为参股投资企业列示。
  • 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认定情况及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报告期内,公司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均顺利召开并形成决议,合肥国资方控制50%以上股份。2019年12月以前合肥建投占董事会席位虽未达2/3(占5/9),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的需2/3以上董事同意的事项(如章程修改、增减资本、合并解散等)均为非常规经营事项,公司日常经营事项半数以上董事同意即可。力晶科技已出具《关于不谋求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发行人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均为合肥市国资委。

8. 同业竞争(关于第二大股东力晶科技从事同类型业务)

问询要点

根据保荐工作报告,力晶科技及其关联企业力积电从事晶圆代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属于同一类型业务。 请发行人: (1)具体说明公司与力晶科技及其关联企业在晶圆代工业务及技术方面的差异情况; (2)报告期内力晶科技及其关联企业晶圆代工业务的收入规模及毛利情况; (3)发行人与力晶科技及力积电的主要客户、供应商重叠的具体情况和原因,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力晶科技及其关联企业之间的非公平竞争、利益输送等情形,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及风险。

回复要点

  • 与力晶科技及其关联企业在晶圆代工业务及技术方面的差异情况:力晶科技于2013年转型为晶圆代工,2019年5月将其3座12英寸晶圆厂相关净资产、业务分割让与力积电,力晶科技本身不再拥有代工产能。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以12英寸代工为主,制程为150nm、110nm、90nm,以显示驱动芯片(DDIC)晶圆代工为主;力积电则从事12英寸及8英寸代工,制程跨越350nm至25nm,工艺平台以内存产品、逻辑及特殊应用(含DDIC、PMIC等)为主。发行人2020年度晶圆代工收入为151,186.11万人民币,力积电约为1,057,275.75万人民币。
  • 报告期内力晶科技及其关联企业晶圆代工业务的收入规模及毛利情况:2018年、2019年、2020年力积电晶圆代工收入折合约为1,072,670.39万人民币、777,690.69万人民币、1,057,275.75万人民币,其代工业务毛利率在不同年度略有波动(受市场环境和产品结构影响)。
  • 主要客户、供应商重叠情况及原因,是否非公平竞争、利益输送
    • 客户重叠: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力晶科技(及力积电)共同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发行人各期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95.73%、87.75%、77.82%(包括联咏、奇景光电、奕斯伟等)。重叠主要由于行业客户集中度较高,力晶科技曾为满足产能协助发行人引荐客户。随着发行人独立开拓客户,重叠收入占比逐年下降,双方采用独立议价,未发生非公平竞争及利益输送。
    • 供应商重叠:双方主要供应商重叠占比较高,采购内容主要为硅片、光刻胶、化学气体及设备等。由于晶圆制造设备(如ASML、应用材料等)和材料供应商全球高度集中,双方基于各自需求独立进行采购,独立结算付款,不存在相互垫付、利益输送或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及风险。

18. 上市主体独立性(关于独立性 - 委托经营管理及其他事项)

问询要点

(注:本题包含12.1至12.6共六个子问题) 问题12.1:委托经营管理 根据申报材料:2015年10月,公司与力晶科技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约》,2020年1月2日签订终止协议,自2019年12月25日起终止。力晶科技曾应将公司视为其工厂之延伸。 请发行人说明: (1)《委托经营管理合约》签署的背景、主要内容、范围及具体方式,相关条款的具体执行情况,是否还存在其他对委托经营管理事项的约定; (2)合约自2019年12月25日起终止但于2020年1月2日签订终止协议的原因,是否附带相应条件及期限; (3)各方当事人对于委托经营管理解除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4)详细说明合约终止前后对发行人经营模式、客户、供应商、技术、日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变动及影响; (5)报告期内力晶科技如何全力支持公司经营管理,使公司在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达到IPO申报条件。

问题12.2:委派管理人员 说明委托经营管理合约终止前后合肥建投和力晶科技委派管理人员的情况及变动,力晶科技委派的管理人员是否有在发行人以外领取薪酬;委托经营管理期间经营决策的具体过程等。

问题12.3:向控股股东子公司租赁厂房及设施 说明厂房租赁合约签订的具体考虑,发行人向合肥蓝科租赁厂房及配套厂务设备的内容等。

问题12.4:订单互补支持 说明订单互补支持约定的原因及实际执行情况,报告期内通过力晶科技及其关联方开拓的客户及相关收入占比等。

问题12.5:社保缴纳情况 说明台湾籍员工的数量、职位分布、劳动合同关系、薪酬支付与社保、公积金缴纳情况等。

问题12.6: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情况 请发行人结合上述事项,说明是否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回复要点

  • 12.1(1)《委托经营管理合约》签署背景及执行情况:为落实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战略,2015年4月《合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纪要》(合政秘[2015]53号)确定合肥市政府与力晶科技合作12英寸晶圆制造基地项目。2015年10月双方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约》,力晶科技提供建厂咨询、技术转移、运营管理等指导,相关服务费通过《技术移转授权合约》(共支付不超过150亿新台币,即约34亿人民币或分期许可费等,具体以技术协议为准)进行补偿。除已披露的外,不存在其他对委托经营管理事项的约定。
  • 12.1(2)签订终止协议的原因及条件:根据《技术移转授权合约》,2019年12月25日公司150nm及110nm技术节点达到9,000片/月的目标良率,公司已建立起独立运营能力。2020年1月2日签订《关于<委托经营管理合约>之终止协议》,追溯自2019年12月25日起无条件终止,未附带任何生效条件及期限。
  • 12.1(3)纠纷及潜在纠纷:2020年10月,力晶科技出具确认函,确认与发行人关于《委托经营管理合约》已结清、无纠纷。合肥市国资委等各方均无异议,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 12.1(4)终止前后经营变动及影响:终止后,经营模式(纯晶圆代工)未变;核心客户及供应商体系平稳,未发生流失;核心技术方面150nm、110nm、90nm均已完成技术转移并自主量产;日常经营管理由公司独立的高管团队主导,不再作为力晶科技的厂区延伸,实现了全面独立运营。
  • 12.1(5)力晶科技支持情况:力晶科技通过派驻技术专家(高峰期派驻近百人)、转让150/110/90nm工艺技术、协助引进联咏及奇景光电等头部客户,支持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超过15亿元人民币,达到IPO申报条件。
  • 12.2委派管理人员及决策过程:合约终止前后,力晶科技提名的董事由3名变更为2名,监事1名不变,终止前由力晶科技委派总经理黎湘鄂等高级管理人员,终止后相关高管已与力晶科技解除劳动合同并专职在发行人工作。报告期内,力晶科技委派人员均由发行人支付薪资并在大陆缴纳社保(或按照台籍规定处理),未在力晶科技及其关联方领薪。委托经营期间,所有重大经营决策仍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12.3向蓝科租赁厂房及配套设施:由于初期资金投入大,合肥蓝科(建投子公司)先行代建N1厂房及动力站。公司与合肥蓝科签署《新站区综合保税区内N1厂房及相关公共动力设施等租赁合同》,年租金约2.18亿元人民币(含税),双方按市场化公允原则定价,保障了发行人的资产独立性及初期资金周转。
  • 12.4订单互补支持及客户开拓:2016年-2018年双方约定订单互补,实际执行中力晶科技为发行人引荐了联咏、奇景光电等。报告期内(2018-2020),公司通过力晶引荐客户产生的收入分别为20,936.56万元、46,160.03万元、117,143.68万元,随着公司独立拓展,新客户收入逐步上升。
  • 12.5台湾籍员工社保情况:截至2020年12月底,公司有近200名台湾籍员工,主要分布在研发、生产制造等技术及管理岗位。全部台湾籍员工均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并在公司领取全额薪酬。根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及相关法规,公司已为符合条件的台籍员工依法缴纳合肥当地的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不存在重大合规风险。
  • 12.6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情况:经核查,发行人具备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委托经营及相关合作未导致同业竞争或影响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相关规定。

7.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关于关联交易)

问询要点

根据申报材料:(1)合肥建投和力晶科技通过向发行人委派管理人员的方式向发行人提供企业管理、会计等相关咨询服务。发行人向合肥建投支付咨询服务费用已于2020年3月31日终止,向力晶科技支付的咨询服务费已于2020年6月30日终止。(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智成电子采购服务费分别为177.18万元、152.95万元和372.62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 (1)发行人向合肥建投和力晶科技采购相关咨询服务的原因、具体内容和相关方收取服务费的具体用途; (2)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终止前后提供的咨询服务以及相关人员的差异,咨询服务费于2020年3月31日和2020年6月30日方才终止的原因; (3)发行人向智成电子采购服务费的具体情况,后续是否具有持续性,相关定价公允性; (4)上述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回复要点

  • 向合肥建投和力晶科技采购相关咨询服务原因及用途
    • 合肥建投:签署了《咨询服务合约书》,基于合肥建投熟悉大陆政策,委托其提供企业管理、财务等服务(委派副董事长、总会计师等),报告期各期(2018-2020)相关费用分别为466.98万元、475.47万元、143.40万元,相关人员未在发行人处领薪,服务费作为对委派人员的薪酬补偿。
    • 力晶科技:基于其丰富的晶圆代工管理经验,委派总经理黎湘鄂等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建厂及技术咨询。报告期内(2018-2020)费用分别为329.83万元、500.41万元、238.41万元。
  • 终止前后人员差异及推迟终止的原因: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委托经营管理合约》)于2019年12月25日终止后,合肥建投及力晶科技为确保管理层平稳过渡及配合股改,留任了相关委派人员进行阶段性交接。至2020年3月31日,合肥建投咨询服务终止;至2020年6月30日,相关管理人员陆续与力晶科技解除劳动关系并与发行人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力晶科技咨询服务也随之终止。
  • 向智成电子采购服务费情况、持续性及定价公允性:智成电子系力晶科技关联方,发行人通过其代为采购部分设备备件及耗材,同时智成电子提供相应的报关、物流、质检等服务。报告期各期采购服务费分别为177.18万元、152.95万元和372.62万元。该等服务属于常规代理采购服务,双方按照“代理采购金额×市场公允费率”结算,定价具有公允性。发行人已建立独立的采购体系,后续将逐步减少并通过自身采购渠道完成相关采购,该关联交易不具有必然的持续性。
  • 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上述向合肥建投、力晶科技及智成电子支付的服务费均已在当期管理费用或采购成本中真实、准确确认。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核查确认,上述关联交易的核算真实准确,相关披露及会计处理完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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