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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https://github.com/lennonli/ipo-inquiry-kb/blob/main/cases/875125-%E7%89%A7%E9%95%AD%E6%BF%80%E5%85%89.md

南京牧镭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5125·新三板挂牌)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挂牌日期:2026-07-28 | 审核问询共 2 轮 | 本文档基于挂牌审核期间全部公开问询回复文件提炼(截至 2026-08-23) 依据文件:

  1. 《关于南京牧镭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6-04-22 披露,下称"首轮回复",共 7 个大问题)
  2.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6-06-05 披露,下称"二轮回复",共 3 个问题)
  3. 《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2026-02-25,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问询回复中律师意见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之二》) 中介机构:主办券商南京证券;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会计师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牧镭激光主营测风激光雷达等激光传感设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下游为风电行业,2023/2024/2025 年 1-10 月营业收入 41,912.80 万元、42,828.16 万元、41,728.32 万元。公司核心法律特征是产业资本金风科技深度绑定:金风科技通过全资子公司金风投资持股 12.30% 且为第一大客户(收入占比 51.72%–56.30%),并通过《金风补充协议》约定业绩达成时以 1 元向创始团队转让奖励股权。首轮问询 7 个问题,法律类重点为问题五(历史沿革:1 元奖励股权转让、实控人变更、国有股东未评估、回购式股权激励、双层持股平台)、问题六(特殊投资条款清理)、问题七(1)(子公司少数股东/境外投资);二轮 3 个问题,问题一(金风投资入股及转让)为专项法律追问,问题二、三为财务类。

二、法律问题总览

轮次问题编号问题主题法律类别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首轮一至四客户与收入/应收款项/采购与存货/研发费用纯业务、财务类—(主办券商及会计师)
首轮历史沿革(1 元转让/实控人变更/国资未评估/回购激励/持股平台)历史沿革/出资与转让公允性/国有资产处置/股权激励是(主办券商、律师;激励会计处理由会计师核查)
首轮特殊投资条款对赌与特殊权利条款清理是(主办券商、律师)
首轮七(1)①-②子公司和参股企业(少数股东/境外投资)共同投资关联核查/ODI 程序是(事项①②;事项③参股企业会计处理由会计师核查)
首轮七(2)-(4)偿债能力/固定资产规模较小/其他财务类否(主办券商及会计师为主)
二轮金风投资入股及转让(奖励股权/实控人认定/独立性)历史沿革/实控人认定/关联方核查/上市主体独立性是(主办券商、律师)
二轮二、三期间费用/毛利率纯财务类否(主办券商及会计师)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首轮问题五:关于历史沿革(首轮,回复第 110–153 页;txt 行 4470–6333)

问询要点:(1) 2016 年金风投资以名义价格 1 元将 48 万元出资额转让周军、陈庆锋、2019 年 9 月以 1 元将 34.72 万元出资额转让南京大风起,以及南京英利以 1 元/注册资本转让 18 万元出资额给冯晓鸣的原因合理性、价格公允性、是否存在财务资助或利益输送;(2) 陈庆锋 2015 年入股、2017 年退出并导致实控人由周军、陈庆锋变更为周军:陈庆锋被认定为实控人的依据、入股退出定价公允性、退出价款与股东会决议价款不同的原因、退出后是否同业、是否有纠纷;(3) 国有股东中科神光存在未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履行评估程序情形、公司仅提交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批复,是否取得有权机构确认、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按《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提交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或国有产权登记表;(4) 2025 年 9 月向金风投资、伊犁苏新、南京道丰回购 187.5 万股用于驭风叁期股权激励的背景、以回购而非增资激励的原因、是否依据特殊投资条款回购、定价公允性;(5) 有贡献人员持股平台南京英利与员工持股平台(南京驭风、南京大风起、驭风叁期)的区别、南京英利未认定为员工持股平台的原因、非员工持股情况及利益输送核查、激励政策实施情况与预留份额。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说明资金流水与代持核查、历次增资转让列表核查、穿透股东人数(≤200 人)。

回复与核查要点

  • 1 元奖励股权转让:金风投资两次 1 元转让均系公司完成 2016 年 1 月《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金风补充协议》)约定的业绩要求后履行股权奖励安排,具有合理性;公司已基于公允价格确认股份支付,不存在财务资助或利益输送;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就《增资扩股协议》之股权奖励事宜出具分析意见及法律意见书佐证无纠纷风险。南京英利 1 元/注册资本转让系冯晓鸣调整个人股权架构,价格公允。
  • 实控人变更:陈庆锋被认定为共同实控人系依据其与周军、南京英利 2015 年 8 月 26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入股按注册资本 1 元/注册资本定价(初创阶段);退出价格参照 2016 年外部融资价格协商确定;退出价款与股东会决议价款差异系决议仅列明《股权转让协议》价款、未完整列示补充协议约定的补偿款;陈庆锋退出后投资任职企业与公司无相同相似业务、无纠纷。
  • 国资瑕疵:中科神光增资入股及股权比例变动未履行评估程序,已取得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确认机构具备管理权限),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公司已提交《江苏省国资委关于南京牧镭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事项的批复》(苏国资复[2023]56 号),符合指引 1 号要求。
  • 回购式激励:因公司注册资本已达 9,000 万元、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不宜再增资,故 2025 年 9 月经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及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向金风投资、伊犁苏新、南京道丰回购 187.5 万股用于驭风叁期激励;本次回购不属于依据特殊投资条款回购,定价公允。
  • 双层持股平台:南京英利系"有贡献人员"平台(含非员工持股,故未认定为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均为核心员工及对公司发展有贡献人员,入股退出价格公允、无利益输送;历次激励均已实施完毕、无预留份额。
  • 核查程序:查阅全套工商档案、历次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验资报告、三会文件、支付凭证、纳税证明;访谈金风投资、金风科技、实控人周军及冯晓鸣;取得陈庆锋劳动合同、简历及《一致行动协议》;取得国资批复文件;查阅激励计划、三会文件、员工花名册、全部持股平台合伙人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出资前后 3 个月流水/声明调查表;查询裁判文书网、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执行信息公开网及企查查。
  • 穿透核查:逐次股权变动列表穿透计算股东人数(如 2022 年 8 月第十次增资后 59 人、2025 年 9 月第六次股权转让后 60 人),设立至今不超 200 人。
  •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律师发表 8 项意见,确认历次增资转让定价公允、资金来源合法、无异常入股及不正当利益输送、不涉及规避持股限制;1 元转让具有协议依据且已作股份支付处理;实控人认定及变更依据充分;国资瑕疵已经有权机构确认无流失;回购激励合理公允;南京英利合伙安排合规;公司符合"股权明晰"挂牌条件。

执业提示:"投资方业绩对赌奖励(1 元转让)+投资方再加资补足比例"的产业资本入股安排,核查核心是《补充协议》条款链条、股份支付会计处理及第三方律师对协议效力的分析意见;国有股东增资未评估以"国资委书面确认+标识管理批复"替代补正,值得同类项目借鉴。

首轮问题六:关于特殊投资条款(首轮,回复第 154–175 页;txt 行 6334–7094)

问询要点:公司存在优先认购权、反稀释、知情权、信息获取权、优先清算权、投资人转让便利、平等对待等条款,若未能在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向沪深北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材料,特殊条款自该情形发生次日起自动恢复。(1) 列表说明现行有效和附条件恢复的全部条款(签订时间主体、义务主体、内容、触发条件、效力状态、恢复条件),是否符合《公司法》及章程、董事委派是否履行审议程序、员工股权转让限制是否取得员工确认、执行中是否导致公司承担义务或不公平信息获取,是否符合《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是否应清理;(2) 履行或终止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是否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已触发回购事项是否仍需履行、是否存在已触发未履行条款;(3) 回购条款触发可能性、涉及资金金额、回购方资产状况、履约能力测算及对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

回复与核查要点

  • 条款梳理:2016 年 1 月《增资扩股协议》及历次补充协议设置反摊薄保护权(增资价格不低于投资方价格、低价增发时调整持股比例)、同比例认购权、知情权等,义务主体为周军、陈庆锋、中科神光等甲方股东(公司不承担义务);效力状态为"终止(附条件恢复)"——恢复条件为公司撤回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申请、挂牌申请被否决或材料被退回失效等挂牌失败情形,或公司未能于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向沪深北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材料;挂牌成功后非因上市原因主动终止挂牌的除外。
  • 已触发回购处理: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实控人周军已触发的回购事项经相关方确认无需履行,不存在其他已触发未履行的特殊投资条款。
  •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律师认为相关特殊投资条款均已终止、挂牌期间均不可恢复效力,符合《公司法》及章程、符合指引 1 号规定;履行或终止过程无纠纷、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除已披露回购条款外无其他回购条款;律师意见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执业提示:"挂牌期间不可恢复+仅上市截止日(2027-12-31)届满未申报才恢复"的安排把恢复时点锚定于 IPO 进展而非挂牌结果,是产业资本密集型公司常见的清理范式;"已触发回购事项经确认无需履行"必须取得投资方书面豁免确认方能闭环。

首轮问题七(1):子公司和参股企业(首轮,回复第 176–192 页;txt 行 7095–7900 附近)

问询要点:①子公司少数股东共同投资背景、与公司董监高/股东/员工的关联关系、投资价格公允性、代持或利益安排、共同投资审议程序;②境外投资的原因必要性、发改/商务/外汇/境外主管机构备案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是否取得境外律师明确意见;③参股企业上光通信、穗银驭光的商业合理性、价格公允性、会计处理与减值、与公司客户供应商的业务资金往来及利益输送。①②由律师核查,③由会计师核查。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子公司共同投资:与模幻天空共同出资设立模方气象(布局低空经济气象业务),投资价格参照注册资本 1 元/注册资本、经董事长审批,除股东中科神光参股模幻天空外无其他关联关系,无代持或利益安排;与研发中心光学组负责人高翔共同设立上海牧矽(布局光电子芯片),平价出资、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高翔与邱满清之间历史上的代持关系已于 2026 年 4 月 1 日解除,无其他关联关系或代持。
  • 境外投资:查阅《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 年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及《指导意见》,公司已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业务登记凭证》,程序完备、不属于限制禁止类境外投资;取得《Movelaser Europe Holding B.V. 法律意见书》和《Movelaser B.V. 法律意见书》确认境外子公司合规,该等境外子公司正在办理注销。
  •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律师逐项发表明确意见确认共同投资公允合规、ODI 程序完备、境外律师意见齐备。

执业提示:荷兰设立销售型境外子公司后再注销的路径下,问询阶段即披露"正在办理注销"并同步取得当地律师意见,可提前化解境外架构持续合规追问;境内新设子公司少数股东存在历史代持的,须以解除协议+日期明确的方式在回复中披露。

二轮问题一:关于金风投资入股及转让(二轮,回复第 1–19 页;txt 行 49–1440)

问询要点:(1) 金风投资 2016 年 2 月以 15.63 元/注册资本认购 25%、12 月以 11.72 元/注册资本认购 15% 的定价依据,与此前增资价格差异原因,两次入股整体价格是否显著高于公允价格、是否存在财务资助;(2) 《金风补充协议》约定业绩达成时以 1 元向周军、陈庆锋转让股权的原因合理性,投资方对实控人进行股权奖励是否符合投资惯例,实控人认定是否准确、金风科技是否实际控制公司、金风科技与周军陈庆锋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协议安排;(3) 陈庆锋完整职业经历及对外任职投资,2019 年 9 月奖励股权转让给南京大风起而非周军的原因、金风投资转让后未再增加投资的原因、是否符合《金风补充协议》、是否得到各方确认、是否存在纠纷;(4) 公司设立之初与金风科技的接触往来、雷达样机及技术业务订单形成来源,公司资产资金人员技术是否来自金风科技及其关联方、对金风科技是否存在重大依赖。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入股定价:两次入股价格系金风投资考量公司发展前景、测算投资收益后与公司协商确定,与 2016 年 2 月前增资价格的差异系公司发展阶段不同所致,整体价格不存在显著高于公允价格情形,不存在财务资助。
  • 股权奖励与控制权:1 元奖励转让具有合理性、投资方对实控人进行股权奖励符合投资惯例;公司实控人认定准确,金风科技不存在实际控制公司情形;金风科技与周军、陈庆锋不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协议安排。
  • 2019 年转让对象:奖励股权转给南京大风起(经营管理层平台)而非周军,系金风投资、周军及公司各方协商结果;金风投资转让后未再增资具有合理性;转让符合《金风补充协议》约定并已得到各方确认,陈庆锋与公司、周军之间无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 独立性:公司资产、资金、人员、技术均不存在来自金风科技及其关联方的情形,对金风科技不存在重大依赖(结合首轮问题一的业务依赖论证)。
  •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律师发表 4 项明确意见;律师专项意见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执业提示:"产业资本参股 12.30%+第一大客户占比 56%"的双重身份使金风投资入股安排在二轮被整体重检,答复要点是"入股定价独立协商、奖励条款书面依据、无代持无协议安排、人财物技术独立性"四线并行;与首轮问题一(业务依赖)构成同一风险的两面,法律与业务回复须口径一致。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轮次问题不详述原因
首轮 一 客户与收入、二 应收款项、三 采购与存货、四 研发费用纯业务与财务类(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问题一含对金风科技关联销售公允性测算,属财务核查)
首轮 五中股权激励会计处理会计处理类(会计师核查)
首轮 七(2) 偿债能力、七(3) 固定资产规模较小、七(4) 其他财务类
首轮 七(1)③ 参股企业上光通信/穗银驭光会计处理与减值核查(主办券商及会计师)
二轮 二 期间费用、三 毛利率纯财务类(主办券商及会计师)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 两轮问询函原文未取得,问询要点以回复黑体引用为准;首轮问询函文号未在 txt 中独立呈现【待核验】。
  • 律师意见正文载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之二》(国枫所),txt 未含该两份附件全文,律师核查程序细节以主办券商合并表述为准【待核验】。
  • 申请人律师法律意见书 txt(2026-02-25)未逐段提炼,本明细以问询回复为主线。
  • 《金风补充协议》项下业绩考核指标的具体数值、已触发回购事项豁免确认的文件名称未逐字摘录,引用前请核对原文(首轮 txt 行 5522、7068 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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