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鼎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5079·新三板挂牌)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挂牌日期:2026-05-29 | 审核问询共 2 轮 | 本文档基于挂牌审核期间全部公开问询回复文件提炼(截至 2026-08-23) 依据文件:
- 《北京鼎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6-03-11 披露,回复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审核问询函,下称"首轮回复")
- 《北京鼎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6-04-22 披露,回复股转公司 2026 年 3 月 30 日二轮问询函,下称"二轮回复")
- 《北京鼎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2026-01-2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鼎材科技前身为维信诺 2013 年因经营压力剥离的材料事业部,主营 OLED 有机发光材料及光刻胶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北京),共同实际控制人为卢峰、任雪艳(2025 年 7 月签署一致行动协议,通过北京信联及宁波鑫润、睿虹、昱虹、仁虹合计控制 32.6165% 表决权)。公司由维信诺委托清研创投代持设立、后经历代持主体变更与解除,现为 38 名机构股东(含 21 家私募基金)的拟挂牌主体。首轮问询 7 个问题,法律类集中于问题一(独立性:客户维信诺剥离背景、专利独占许可、人员技术不混同)、问题二(历史沿革:国资代持设立与解除、业绩补偿零对价转股、员工持股平台、私募股东与 200 人穿透)、问题三(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关系演变)、问题七之 7.1(特殊投资条款:8.24 亿元回购义务履约能力)及 7.7 之环评验收、安全生产、独立董事合规;二轮问询 2 个问题:收入真实性(律师仅核查与维信诺的关联关系认定)与信息披露豁免(商业秘密豁免披露依据)。核心审核风险为:源自第一大客户的代持设立与国资处置合规、对维信诺高毛利销售与独立性问题、大额存量回购义务。
二、法律问题总览
| 轮次 | 问题编号 | 问题主题 | 法律类别 | 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
|---|---|---|---|---|
| 首轮 | 一 | 关于公司独立性 | 上市主体独立性/竞业与职务发明/专利独占许可 | 是(事项(1)-(3),主办券商、律师) |
| 首轮 | 二 | 关于历史沿革 | 国资代持设立与解除/业绩承诺补偿/员工持股/私募股东/200人/代持核查 | 是(主办券商、律师) |
| 首轮 | 三 | 关于实际控制人 | 实控人认定/一致行动演变/控制权稳定 | 是(主办券商及律师) |
| 首轮 | 七.1 | 特殊投资条款 | 对赌回购履约能力(测算 8.24 亿元) | 是(主办券商、律师) |
| 首轮 | 七.2 | 子公司(合肥鼎材、固安鼎材) | 子公司沿革与重大资产重组/参股公允性 | 是(律师参与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
| 首轮 | 七.7 | 其他(更正披露/环评验收/安全生产/独立董事/第三方回款) | 信息披露更正/环保/安全生产/公司治理 | 是(含于核查意见) |
| 二轮 | 1 | 收入真实性(维信诺/清越科技) | 关联关系认定(律师部分) | 是(仅律师就与维信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表意见;其余为券商、会计师) |
| 二轮 | 2 | 信息披露豁免 | 商业秘密豁免披露依据 | 是(主办券商、会计师及律师) |
| 首轮 | 四至六、七.3–七.6 | 经营业绩/采购与存货/研发费用/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应收款项/借款理财/递延所得税 | 纯业务、财务类 | — |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一:关于公司独立性(首轮,回复第 4–30 页;txt 约 300–1483 行)
问询要点:(1) 公司系维信诺 2013 年因自身经营压力剥离其材料事业部而设立,2023/2024 年维信诺为第一大客户,共同实控人卢峰、任雪艳及多数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曾任职维信诺;(2) 客户维信诺、苏州清越将部分专利以独占许可方式授权公司使用;(3) 报告期来自维信诺的毛利贡献占比 111%/84%/72%,维信诺自身综合毛利率为负、持续亏损;(4) 维信诺一年以内应收账款占比 60.98%/49.94%/58.18%,报告期收取维信诺大额预付款项。请公司:(1) 说明维信诺设立公司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人员是否存在竞业禁止或与维信诺的其他利益安排、申报文件与维信诺披露信息的一致性;(2) 说明专利独占许可的必要性合理性、价格公允性、是否属核心技术、对应产品收入及是否仅向授权主体销售、核心技术是否来自人员在维信诺等原单位任职期间的职务发明、是否存在侵权纠纷风险;(3) 说明与维信诺、苏州清越是否共用厂房、设备、人员、技术,是否存在混同交叉使用;(4)(5)(销售占比、高毛利合理性、应收预付款项与信用政策)由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事项 (1)-(3) 并对公司独立性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设立背景与承继关系:维信诺前身系 1996 年清华大学 OLED 项目组;公司系 2013 年由昆山维信诺委托清研创投代为设立,并非通过合并、分立、股权变更而来,与昆山维信诺不存在直接承继关系;逐项说明设立时与维信诺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技术方面的关系及后续转移情况,相关人员不存在竞业禁止安排或其他利益安排,申报文件与维信诺(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一致。
- 专利独占许可:说明维信诺、苏州清越授权专利的具体情况、许可对价及公允性、授权专利在公司产品的应用及对应收入、对双方交易价格的影响,授权专利并非公司核心资源要素;公司核心技术系自主研发,不涉及人员在维信诺等原单位的职务发明,不存在侵权纠纷和风险。
- 资产人员不混同:公司与维信诺、苏州清越不存在共用厂房、设备、人员、技术的混同或交叉使用情形。
-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后对公司独立性发表明确意见(确认五独立、无混同、无竞业及职务发明风险)。
执业提示:由下游大客户剥离部门设立的供应商申请挂牌,独立性论证三个支点为"设立系委托代持而非分立承继(法律形式切割)+专利独占许可而非自有(技术来源切割)+厂房设备人员财务逐项比对(实体独立)",同时须与客户公告披露口径核对一致。
问题二:关于历史沿革(首轮,回复第 30–77 页;txt 1484–3874)
问询要点:(1) 2013 年昆山维信诺借款 600 万元给国有控股企业清研创投并由其代昆山维信诺出资设立公司,2014 年清研创投将出资额转让北京赛奇科更换代持主体,2016 年北京赛奇科转让淮安鼎晟后代持解除;(2) 2016 年 2 月淮安鼎晟将 279.72 万元出资转让淮安信联、同年 3 月淮安信联全部转让陕西义禧;(3) 2019 年 8 月《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国投京津冀转股权,2020 年 12 月行使转股权成为股东;(4) 2019 年 8 月卢峰、任雪艳及部分股东向国投京津冀、国耀伟业、德同合心、苏州同德作出业绩承诺,2020 年 12 月实际向合肥创新投、德同合心、苏州同德补偿 128.4536 万元注册资本;(5) 2020 年 12 月员工持股平台宁波昱虹、宁波仁虹入股;(6) 2021 年 2 月宁波鑫润将 279.0582 万元出资额转让苏州景涵、3 月苏州景涵全部对外转让;(7) 2025 年 12 月南京招银按员工跟投安排向余国铮、李一钦、王博转让全部股份;(8) 38 名机构股东中 21 家私募基金。请公司说明:①公司与维信诺的承继关系及业务资产人员转移情况;②清研创投、北京赛奇科代昆山维信诺持股的原因合理性及报告期往来;③2013–2016 年实际出资、借款及股权转让资金流转,代持解除真实性、国有资产转让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及纠纷;(2) 淮安鼎晟、淮安信联出资人情况及短期转转让的背景与价格公允性;(3) 国投京津冀转股权设置背景、转股价格公允性;(4) 业绩承诺是否已触发、128.4536 万元注册资本补偿的确定依据、现有股东是否仍享有零对价取得股权权利;(5) 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是否均为员工、出资来源、有无代持,补充披露激励日期、锁定期、行权条件、内部转让、离职退休处理及管理机制;(6) 苏州景涵短期受让并转让的背景及价格公允性;(7) 南京招银员工跟投安排、转让价格及退款安排是否符合合伙协议及内部制度;(8) 其余机构股东实际经营情况,列表说明历次股份变动工商登记与穿透计算股东人数、不予穿透原因,是否超 200 人、是否存在非法集资/欺诈发行/公开发行。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说明入股价格异常与代持排查、出资流水核查、未解除未披露代持及股权纠纷三项核查情况。
回复与核查要点:
- 代持设立与解除:2013 年昆山维信诺因上市公司体系内剥离非核心业务需要,借款 600 万元给国有控股的清研创投代为出资设立公司,2014 年更换代持主体为北京赛奇科,2016 年转让淮安鼎晟解除代持;结合 2013–2016 年实际出资、借款偿还及股权转让资金流转、资金来源,论证代持解除真实;对国有资产转让合规性,说明清研创投系国资背景下代持及退出的程序与定价安排,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无纠纷或潜在纠纷。
- 短期转转让:淮安信联受让后短期内转让陕西义禧、苏州景涵 2021 年 2-3 月受让并转出,均说明背景原因(出资人调整/流动性安排)及价格公允性,无特殊利益安排。
- 业绩承诺与补偿:2019 年 8 月业绩承诺因约定条件触发,2020 年 12 月按《投资合作协议》向合肥创新投、德同合心、苏州同德补偿 128.4536 万元注册资本(零对价),说明补偿依据;现有股东不再享有零对价取得股权的权利。
- 员工持股平台:宁波昱虹、宁波仁虹合伙人均为公司员工、出资来源为自有资金、无代持;补充披露股权激励日期、锁定期、行权条件、内部股权转让、离职退休处理及股权管理机制。
- 员工跟投退出:南京招银 2025 年 12 月向余国铮、李一钦、王博转让全部股份,符合合伙协议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转让价格及退款安排。
- 股东穿透:列表说明历次变动工商登记股东数与穿透后实际股东数,私募基金及依法设立员工持股平台不予穿透计算的依据,确认未超 200 人、不存在非法集资、欺诈发行、公开发行情形。
- 代持核查:对控股股东、员工持股平台出资主体等出资前后资金流水核查(入股协议、决议、支付/完税凭证、流水),入股价格无异常、不存在未披露代持及利益输送、不存在未解除代持及股权纠纷。
-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律师对上述事项逐项发表明确意见,确认股权演变合法合规、股权明晰。
执业提示:"上市公司借款给国企代持设立子公司再剥离"的复杂沿革,论证核心是"借款流向闭环(600 万元借款—代缴出资—解除对价)+国资程序与定价依据+代持双方确认";业绩承诺已触发并以零对价注册资本补偿的,必须确认补偿权利已终局消灭、无股东再享零对价权利,否则构成挂牌障碍。
问题三:关于实际控制人(首轮,回复第 77–84 页;txt 3875–4900 附近)
问询要点:2025 年 7 月任雪艳与卢峰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二人通过北京信联、宁波鑫润、宁波睿虹、宁波昱虹、宁波仁虹合计控制公司 32.6165% 表决权。请公司:(1) 说明 2025 年 7 月之前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动"的披露是否准确;(2) 补充披露任雪艳完整连续的职业经历及卢峰担任董事的具体期限;(3) 结合二人具体关系、持股变动、任职经历、董事席位提名、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及失效条款,说明实控人认定准确性、稳定性及控制权变动风险。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梳理 2025 年 7 月前的一致行动关系:2019 年 8 月 16 日北京信联、宁波鑫润、淮安鼎晟、卢峰、任雪艳、苏畅、李建仁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宁波鑫润、淮安鼎晟在股东会层面与北京信联保持一致,苏畅、李建仁、任雪艳在董事会层面与卢峰保持一致;2022 年 2 月因李建仁从公司离职退出,各方签署《终止协议》终止一致行动关系。据此说明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认定及"未发生变动"披露的准确性。结合卢峰、任雪艳(配偶关系及各自职业经历)持股与任职演变、董事提名情况、2025 年 7 月新协议有效期及失效条件,论证实控人认定准确、控制权稳定。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执业提示:"先有一致行动、中途终止、申报前重新签署"的控制权演变须以时间轴完整披露各份协议的主体、层级(股东会/董事会分轨)与终止原因(人员离职),并解释中断期间实控人认定的延续性。
问题七.1:关于特殊投资条款(首轮,回复第 156–166 页;txt 7250–7483)
问询要点:公司投资者享有回购权等特殊权利。请公司全面梳理列表说明现行有效的全部特殊投资条款,逐条说明是否符合《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1-8 对赌等特殊投资条款"要求;如存在恢复条款说明具体恢复条件及是否符合挂牌规定;说明回购触发的可能性、回购方具体义务,结合回购方各类资产情况说明触发时是否具备独立支付能力、是否因回购行为影响公司财务状况及对公司的影响。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条款与触发分析:依《股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回购条款(恢复后)触发条件为"公司未能在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申报合格上市并获得受理、放弃/撤回、被终止否决不予注册或批文到期未完成发行"等;公司计划挂牌后启动上市但考虑政策市场变化,该条件存在一定触发可能性。
- 回购义务与测算:回购方为北京信联、宁波鑫润、宁波睿虹、宁波昱虹、宁波仁虹(即实控人控制的持股主体),回购金额=投资本金+按年化 10% 单利计算的利息-已获分红;以 2026 年 12 月 31 日为回购时点测算,预估回购方需承担回购金额约 8.24 亿元。
- 履约能力:回购方合计持股 2,622.1676 万股(32.6165%);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奥来德、莱特光电、雅克科技市盈率 48–121 倍、市净率 5.68–7.46,Wind 数据截至 2026 年 3 月 5 日)及公司 2025 年未经审计净利润约 7,600 万元、2025 年末净资产约 7.9 亿元,假定回购时点公司估值约 26 亿元,回购方持股对应价值约 8.48 亿元,可覆盖 8.24 亿元回购义务,具备独立支付能力,回购不导致控制权变动、不影响公司财务状况。
-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律师逐条比对指引 1 号"1-8"要求并发表明确意见(现行条款义务主体非公司、不存在应清理情形,回购方具备履约能力)。
执业提示:拟挂牌同时规划北交所/上市的项目,"未按期申报合格上市"回购条款几乎必然被认定存在触发可能,本案以"持股价值(可比公司估值法)覆盖回购本息"论证履约能力,是 8 亿元级大额存量对赌的代表性答法。
问题七.7(节选):环评验收、安全生产与独立董事(首轮,回复第 209–214 页;txt 9549–9682、9683–9786)
问询要点:①将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是否有可流通股""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不低于 1 元/股"更正为"是",规范"发行人"等专有指示词;②说明技改项目未进行环评验收的原因,项目是否已建设完毕或投入使用,是否存在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③说明公司期后是否再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日常安全生产措施及有效性、特种作业人员数量与资质匹配性、是否需按行业监管要求计提安全生产费及计提使用合规性;④说明独立董事设置是否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
回复与核查要点:①已完成更正及措辞规范。②合肥鼎材技改项目尚未全部完工、未投入使用,已取得环评批复,依《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暂无需办理竣工环保验收,预计 2026 年完成验收;固安鼎材技改项目已完工并于 2026 年 1 月完成环评验收后方投入生产——均不存在未经验收即投产,未受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③期后未再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逐项说明安全防护、风险防控、劳动保障措施,特种作业人员数量与资质匹配,并说明安全生产费计提使用符合规定。④董事会 9 名董事中 3 名独立董事(李祥高、李建滨、李子实),对照《独立董事指引》第六、七、八、九条逐条比对任职资格、独立性及会计专业人士要求,设置合规。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执业提示:环评"批复已取得、尚未竣工验收"的合规论证关键是"未投产则验收义务尚未产生"(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曾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项目,期后无复发+特种作业资质匹配+安全生产费计提三要素缺一不可。
二轮问题 1:关于收入真实性——律师核查关联关系(二轮,回复第 3–26 页;txt 42–968)
问询要点:公司前身系北京维信诺材料事业部,报告期内维信诺为主要客户,向其销售 OLED 有机发光材料毛利率高于其他客户;主要客户清越科技前身系昆山维信诺,当前因涉嫌定期报告等财务数据虚假记载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请公司:(1) 说明 OLED 材料无公开透明市场价格的原因及行业定价机制、向维信诺销售的定价依据及与第三方差异、单位价格与成本差异、高毛利合理性、维信诺向公司及第三方采购同型号产品对比、获取订单方式有无特殊利益安排;(2) 单位成本构成与可比公司差异;(3) 向被立案调查的清越科技销售的商业合理性、自用或转售、订单获取、销售公允性及收入真实性。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收入真实性;请主办券商、律师充分核查、审慎判断公司与维信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潜在关联关系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公司从行业定价机制(定制化产品、逐单议价)说明无公开市场价格的原因,量化向维信诺与第三方客户同类产品单价、成本、毛利率差异并解释合理性(技术路线、纯度规格、批量差异),不存在虚增收入或利润;维信诺采购同型号产品的商业合理性及价格公允性论证;清越科技采购系自用,结合收入确认证据与终端销售论证收入真实。律师就关联关系发表意见:结合股权、董监高交叉、维信诺历史代持关系已解除等,充分核查后对公司与维信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潜在关联关系发表明确意见。
执业提示:客户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将直接触发对发行人收入真实性的二轮追问,律师的核查边界是"关联关系认定"(股权、人员、历史关系穿透),并以书面意见与券商、会计师的收入核查形成分工。
二轮问题 2:关于信息披露豁免(二轮,回复第 26–33 页;txt 969–1215)
问询要点:公司申请豁免披露部分单价、毛利率、成本等信息。请说明豁免是否符合《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相关要求,审慎说明豁免的具体依据及其充分性。请主办券商、会计师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法律依据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商业秘密定义)、《商业秘密保护规定》(2026 年 2 月 24 日公布、2026 年 6 月 1 日施行)第五至七条(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要件)、《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缔约保密义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第三条(有充分依据证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披露可能导致违反保密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申请豁免)。豁免事项:向维信诺销售占其同类采购规模比例(属维信诺商业秘密,披露可能构成侵权)、特定产品价格/销售毛利率/单位成本/光刻胶核心原材料采购价格(属公司经营秘密,披露损害议价能力)。中介机构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
执业提示:非涉军企业的商业秘密豁免路径(区别于军工国防科工局批复路径)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准则第 1 号第三条"三层依据构建,且"客户采购占比属客户商业秘密"的第三方秘密主张是少见但成立的豁免事由。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 轮次 | 问题 | 不详述原因 |
|---|---|---|
| 首轮 四 经营业绩、五 采购与存货、六 研发费用 | 纯业务与财务类问题 | |
| 首轮 七.3 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七.4 应收款项、七.5 借款与理财、七.6 递延所得税资产 | 纯财务类问题(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 | |
| 首轮 七.2 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中合肥鼎材、固安鼎材沿革明细 | 属信息披露补正事项,已按法律类别部分纳入;逐次增资明细为常规披露 | |
| 首轮 七.7 之第三方回款内控 | 财务内控事项,以会计师核查为主 |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 两轮问询函原文均未单独取得,问询要点以回复文件中黑体引用部分为准。
- 首轮回复 txt 中问题一正文存在字符间多余空格(PDF 字距问题)," txt 约 300–1483 行"为估算区间,页码以回复第 4–30 页为准;两轮 txt 均完整可辨,未见扫描页。
- 律师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据法律意见书 txt 行 1、85);首轮回复中律师核查意见的完整签章页未逐页核验【待核验】。
- 二轮回复未附律师单独签章页(回复以主办券商牵头出具),律师意见以文中标注方式呈现【待核验:律师专项核查意见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