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澳构矿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5050·新三板挂牌)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挂牌日期:2026-02-09 | 审核问询共 2 轮 | 本文档基于挂牌审核期间公开问询回复文件提炼(截至 2026-08-23) 依据文件:
- 《江苏澳构矿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核问询函回复》(回复 2025 年 10 月 22 日问询函,中泰证券、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立信所出具,2025-11-24 披露,下称"首轮回复")
- 《江苏澳构矿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2025-12-29 披露,下称"二轮回复")
-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澳构矿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书》(2025-09-30) 中介机构:主办券商中泰证券;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会计师立信所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澳构科技从澳大利亚市政钢结构业务起步,2013 年通过获得力拓项目切入矿业市场,主营为矿业企业提供矿物处理与传输定制化工业模块解决方案(矿山机械制造 C3511),无自有生产基地、采用代工生产模式,主要出口地为澳大利亚、巴布亚新几内亚、刚果(金),2025 年 8 月取得用海批复(预计总投资约 10 亿元)。公司 2011 年由澳籍自然人 LIU YIYANG 与孙彬共同设立,历史上存在 LIU YIYANG 委托岳母邝翠华代持且公司被错误登记为内资企业的双重瑕疵,实际控制人认定为孙彬(非第一大树莓股东 LIU YIYANG)。首轮问询 7 问+其他,法律问题集中于问题 1(历史沿革与外资合规)、问题 2(实际控制人认定)、问题 3(经营合规性:境外资质、招投标、外协、用海)、问题 4(子公司与澳构工业收购 ODI)、问题 7(二)(诉讼致银行账户冻结);二轮问题 2 追问实际控制人认定准确性。2026 年 2 月 9 日挂牌。
二、法律问题总览
| 轮次 | 问题编号 | 问题主题 | 法律类别 | 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
|---|---|---|---|---|
| 首轮 | 1 | 历史沿革(澳籍股东设立公司被登记为内资、外商投资审批缺失、代持还原、张小全/吴汉岐入股、员工持股平台) | 外商投资审批/股权代持/出资合规/股权激励 | 是 |
| 首轮 | 2 | 实际控制人(未认定 LIU YIYANG 为共同实控人的依据) | 实控人认定 | 是 |
| 首轮 | 3 | 经营合规性(境外销售资质、海关处罚、招投标、外协、用海项目资金) | 资质许可/招投标合规/业务合规 | 是 |
| 首轮 | 4 | 子公司(澳构工业收购、ODI 三部门程序、喜得工程/澳构装备功能、未以子公司申报原因) | 境外投资/子公司管控/重大收购 | 是 |
| 首轮 | 7(二) | 货币资金(华尔立诉讼致 312 万元银行存款冻结) | 诉讼仲裁 | 否(券商、会计师核查;诉讼和解事实由其转述) |
| 二轮 | 1 | 商业模式与创新性(业务转型、客户获取、用海项目) | 业务类为主(涉法律论证较少) | — |
| 二轮 | 2 | 实际控制人认定准确性(孙彬 vs LIU YIYANG、诚信核查) | 实控人认定/规避监管核查 | 是 |
| 首轮 5、6、7(一)(三),二轮 1 | 收入真实性及稳定性/成本归集/毛利率/货币资金/金融资产 | 纯业务、财务类 | — |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首轮,回复第 3-21 页;txt 行 72-1130 附近)
问询要点:(1) 2011 年 6 月 LIU YIYANG(澳大利亚国籍、无中国永居证)与孙彬共同设立澳构贸易;(2) 2014 年 8 月 LIU YIYANG 将 5 万元出资转让岳母邝翠华、由邝代持至 2021 年解除;(3) 2021 年邝翠华、孙军(孙彬兄弟)各将 25 万元出资转让张小全;(4) 2022 年增资中吴汉岐和员工持股平台威望咨询为激励对象。请公司:(1) 说明设立背景、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及历次外资审批备案(含依据及审批机构权限)、是否符合《外商投资法》及负面清单、是否需履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是否涉及资金出入境/返程投资及外汇税收手续、有无外资税收优惠补缴风险、LIU YIYANG 出资是否跨境及外汇登记;(2) 代持是否规避持股限制、有无纠纷及股权明晰问题;(3) 张小全、吴汉岐入股原因、定价、资金来源及有无关联/代持/利益输送;(4) 员工持股计划决策程序、自愿原则、激励对象选取、授予价格、非员工参与、出资来源、行权条件与管理机制。请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说明出资前后资金流水核查及代持核查程序。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外资身份与审批缺失:LIU YIYANG 2010 年 6 月取得澳大利亚国籍,2011 年设立澳构贸易依当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应属中外合资企业,但其未及时注销中国户籍、继续持居民身份证以境内自然人身份将公司登记为内资公司——2011 年 6 月至 2022 年 1 月公司设立、增资、历次股转均未取得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整改与免责:2022 年 1 月邝翠华将代持股权转让给 LIU YIYANG 间接控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大阳工程后,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六、七条及国统字〔2023〕14 号文,公司经登记机关核准为内资企业、后续变动无需外资审批;靖江市商务局 2025 年 10 月 29 日出具《关于不予追究的情况说明》(主动汇报+超行政处罚追责时效,不追溯处罚);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10 月 27 日出具《免于行政处罚的情况说明》(无主观故意、未享受政策优惠、未造成实质损害、主动报告并整改)。
- 准入与安审:公司业务属矿山机械制造,不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负面清单》限制禁止类;不属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军工、重要领域取得实际控制权两类申报情形,无需安审。
- 资金与税收:LIU YIYANG 及各股东出资均为境内资金,不涉及资金出入境、返程投资及外汇登记;逐次列表说明股转纳税——邝翠华转大阳工程系代持还原(还原部分不涉及缴税)、邝翠华和孙军无偿转张小全由受让方代缴个税、孙军无偿转兄弟孙彬获靖江市税务局不予征税证明、股改已代扣代缴个税。
- 代持:邝翠华代持系家庭安排、不涉及规避持股限制(外资行业准入不受限),2021/2022 年通过转让给大阳工程及张小全完成解除,取得代持双方确认意见,无纠纷。
- 张小全、吴汉岐入股与员工持股:张小全(副总经理,分管项目/技术/采购/研发)、吴汉岐(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均为核心高管,入股及激励定价、自有资金出资、选取标准(职务与贡献)、行权条件、离职退休股权处理机制等逐项披露,威望咨询平台激励已实施完毕、无预留份额。
-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律师认为公司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的瑕疵已整改并取得主管部门免责说明,出资来源真实、代持已还原无纠纷、无利益输送,公司股权明晰,符合挂牌条件。
执业提示:外籍自然人"未注销户籍以内资身份登记公司"是罕见但典型的外资审批缺失情形,化解公式为"股权转至其控制的 FIE 后依规转回内资属性+商务局不予追究说明+市监局免罚说明+无税收优惠无需补缴"四件套;代持还原环节的个税处理需按"还原不征税/无偿转让受让方代缴/亲属赠与税务证明"分情形论证。
问题 2 及二轮问题 2:实际控制人认定(首轮回复第 22-26 页 txt 行 1131-1400 附近;二轮回复第 20-27 页 txt 行 793-1005)
问询要点:首轮:LIU YIYANG 为创始股东、任董事高管、持股比例一直较高,请补充披露议事表决规则(含特别决议),结合孙彬、LIU YIYANG、孙军创业过程持股/职务/分工变动说明控制权架构形成背景,说明未认定 LIU YIYANG 为共同实控人的依据及合理性、有无控制权与治理稳定性风险。二轮追问:孙彬在表决权及实际经营管理上拥有控制权、LIU YIYANG 任重要子公司澳构工业唯一执行董事并负责商务销售:(1) 说明 LIU YIYANG 及亲属历史出资资金来源及其参股控制企业与公司供应商客户的业务资金往来;(2) 说明未认定 LIU YIYANG 为实控人的依据、是否通过认定规避股份限售、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合法合规、资金占用等挂牌要求;(3) 如需调整认定按《1 号指引》补充披露。并请券商、律师核查 LIU YIYANG 诚信合法合规情况、有无代持/一致行动/未披露利益安排、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
回复与核查要点:
- 表决权与提名:LIU YIYANG 通过大阳工程间接持股 35.40%(2,655 万股),孙彬控制 57.68% 表决权股份、可实际支配超 50% 表决权;六名非独立董事中孙彬提名四名,LIU YIYANG 仅由大阳工程提名自身,孙彬对董事会决策有重大影响。
- 经营管理分工:孙彬任董事长、总经理统筹全局并分管成本控制、质量、行政部,直接管理三位副总;LIU YIYANG 仅分管市场商务部(商务销售),无全局经营决策权及核心资源控制权;历史重大经营决策均以孙彬为主导。
- 无一致行动、不谋求控制:LIU YIYANG 与其他股东无章程、协议或一致行动安排,不构成共同控制,并出具《关于不谋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
- 非规避监管:逐项比对挂牌要求——股份限售(LIU YIYANG 及大阳工程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函》)、同业竞争(LIU YIYANG 控制企业未经营同类业务并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关联交易(《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资金占用(《关于不发生资金占用及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承诺函》)等,不存在为规避监管而不认定的情形。
- 资金来源与诚信核查:LIU YIYANG 及岳母邝翠华出资来源为自有资金及向沙志萍(孙彬配偶)的借款(2024 年已以自有资金偿还);LIU YIYANG 对澳构工业的历史出资均为自有资金;其及亲属控制企业与公司供应商客户无业务资金往来。经调查问卷、无犯罪证明、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证监会及交易所网站、信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LIU YIYANG 无失信及违法违规记录;除已披露的邝翠华代持外无其他代持、一致行动或利益安排。
-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律师认为认定孙彬为实际控制人真实准确、无需调整,未认定 LIU YIYANG 依据充分,不存在通过实控人认定规避挂牌要求的情形,LIU YIYANG 诚信合规、无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
执业提示:创始二股东持股 35%+负责销售但未被认定为实控人的论证五要件——表决权差距(57.68% vs 35.40%)、董事提名多数、经营分工仅限单一部门、无一致行动安排、出具"不谋求控制权"承诺;同时必须以"承诺函数量对等"方式回应规避监管质疑(该股东比照实控人标准出具限售、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全套承诺)。
问题 3:关于经营合规性(首轮,回复第 27-39 页;txt 行 980-1600 附近)
问询要点:(1) 公司以代工方式生产、在澳设销售子公司、产品检测与图纸设计外协;(2) 主要通过招投标获取订单;(3) 2025 年 8 月取得用海批复、应缴未缴用海费用较高。请公司:(1) 说明销售所涉国家地区资质许可、有无被处罚立案,结算方式、跨境资金流动、结换汇是否符合外汇税务规定,代工模式与质量管控、产品追溯体系;(2) 招投标订单金额占比、合同合法性、有无应招未招或违规竞标、合同无效风险,有无串通投标、围标、陪标、商业贿赂;(3) 外协厂商资质、关联关系、定价公允性、质量控制、有无重大依赖;(4) 用海建设项目预计持续投资金额及资金来源、大额支出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境外资质:出口地为大洋洲(澳大利亚、巴布亚新几内亚)、非洲(刚果金);子公司澳构工业注册于澳大利亚,根据《澳构工业法律意见》(境外律师),在澳开展业务无特别资质要求,已取得公司设立和经营商业登记证明及注册证书;境内已办理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报告期除 2025 年 4 月因海关申报数量(单价)及税号与实际不符被常熟海关罚款 1.55 万元外,无海关、外汇违法违规(取得《专用信用报告》及合规证明)。跨境结算、结换汇符合外汇及税务规定。
- 招投标:主要客户为矿业企业,通过招投标获取订单;订单获取渠道、合同签署合法合规,不存在应招未招、不满足竞标资质违规获取的合同及串通投标、围标、陪标、商业贿赂情形,未受行政处罚(回复逐项列表核查)。
- 外协:外协厂商(出厂检测、图纸设计)数量、名称、资质、与董监高无关联关系、定价机制公允,外协金额 495.96/956.75 万元,不构成重大依赖,质量控制措施及追溯体系已建立。
- 用海项目:预计总投资约 10 亿元(含铺底流动资金 3 亿元),本次应缴用海费用 3,724.26 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账面现金及等价物 3.53 亿元),未来 1-2 年分步投入,不会对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律师认为公司境外销售资质合规、订单获取合法、外协安排合规、用海项目资金安排可行,海关 1.55 万元罚款不构成重大违法,相关事项不构成挂牌障碍。
执业提示:轻资产"设计+代工"出口企业的合规核查重心是"境外律师资质意见+海关/外汇无违法证明+招投标逐单核查";用海项目等大额资本开支须以自有资金充裕性(现金 3.53 亿元 vs 应缴 3,724.26 万元)论证不影响持续经营。
问题 4:关于子公司(首轮,回复第 40-57 页;txt 行 1880-2400 附近)
问询要点:公司有 3 家子公司,澳构工业、喜得工程营收规模大(2024 年分别 53,007.49/28,632.62 万元),澳构工业为收购取得、系境外销售平台,澳构装备注册资本 5,000 万美元。请公司:(1) ①比照挂牌公司披露子公司历史沿革、治理、重大重组、财务简表、业务合规、权属明晰及董监高任职资格,明确有无代持、特殊投资条款、同业竞争、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及规避监管情形;②与子公司业务分工及控制安排、子公司分红与分红条款能否保证未来现金分红能力;③未以子公司作为申报主体的原因、是否规避监管、下一步资本运作计划。(2) 澳构工业收购前基本情况、收购原因必要性、决策过程、定价公允性及影响。(3) 境外投资审批备案(发改/商务/外汇/境外机构)、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境外律师意见、分红有无障碍。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子公司分工:喜得工程为采购平台(采购代工品全部销售给母公司,合并抵消)、澳构工业为海外销售平台(外部收入主要来自澳构科技以外的矿业客户)、澳构装备承担散料传输系统装备设计研发销售;母公司在人员、研发、资金等方面统筹,作为澳构工业唯一股东控制其董事会,子公司章程及财务管理制度含分红条款,可保证现金分红能力;未以子公司申报系澳构科技为集团整体运营与资金统筹主体,不存在规避同业竞争、董监高任职资格等监管要求的情形。
- 澳构工业收购:2021 年 1 月 18 日股东会决议以自有资金 15.395077 万美元(20 万澳元)收购澳构工业 100% 股权;定价参照 TIARA TAXATION AND ACCOUNTING SERVICES 2021 年 1 月 26 日财务报表(净资产 200,136 澳元)协商确定,公允;被收购前澳构工业仅有车辆一部、未实际经营(2020 年末总资产/净资产均 20.01 万澳元),收购系为澳大利亚客户维系与市场拓展,不涉及业务整合。
- ODI 程序:江苏省商务厅 2021 年 3 月 23 日《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3200202100211 号)、泰州市发改委 2021 年 4 月 6 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泰发改发〔2021〕72 号)、银行《业务登记凭证》(业务编号 35321282202104091655)、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变更备案文件(Document No.7EBH10173);澳大利亚非敏感国家,投资不属国办发〔2017〕74 号限制/禁止类;境外子公司分红无政策或外汇障碍;已取得境外律师《澳构工业法律意见》就设立、股权变动、业务合规出具明确意见。
-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律师认为子公司披露完整、无规避监管情形,澳构工业收购程序合法、定价公允,境外投资程序齐备合规。
执业提示:"母公司轻资产+子公司分承采购/海外销售职能"架构下,审核必问"为何不以子公司申报",回复以"母公司统筹主体+不存在规避同业竞争与任职资格+子公司分红条款支撑母公司分红能力"三线论证;境外壳公司收购以当地会计师净资产报表定价即可满足公允性要求。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 轮次 | 问题 | 不详述原因 |
|---|---|---|
| 首轮 5 收入真实性及稳定性、6 成本归集、7(一) 毛利率、7(三) 金融资产 | 纯业务与财务类问题 | |
| 首轮 7(二) 货币资金(含华尔立供应商诉讼致 312 万元存款冻结,2025 年 7 月 18 日协议书由华尔立承担 115 万元质量赔偿、2025 年 8 月 14 日泰州姜堰区法院(2025)苏 1204 民初 6513 号裁定准许撤诉、账户已解冻) | 券商、会计师核查事项;诉讼和解事实已记入本表备查 | |
| 首轮 其他、二轮 其他 | 规则对照自查、程序性回复 | |
| 二轮 1 商业模式与创新性 | 业务类问题为主 |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 两轮审核问询函原文未单独取得(首轮函出具日 2025 年 10 月 22 日已在回复开头引用),问询要点以回复中引用部分为准。
- 首轮回复 txt(5,099 行)、二轮回复 txt(1,104 行)文本完整;文末含公司、中泰证券签章页。
- 法律意见书(北京德恒所,2025-09-30,4,117 行)未逐章比对,如需可后续增补;首轮问题 3 招投标部分的外协厂商名称清单、用海批复文号未在所读片段完整呈现,如需引用请回查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