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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https://github.com/lennonli/ipo-inquiry-kb/blob/main/cases/603459-%E7%BA%A2%E6%9D%BF%E7%A7%91%E6%8A%80.md

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3459·沪市主板)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上市日期:2026-04-08 | 审核问询共 2 轮 | 本文档基于审核期间全部公开问询回复文件提炼(截至 2026-08-23) 依据文件:

  1. 《8-1-1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第一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5-09-24 披露,回复 2025 年 7 月 18 日上证上审〔2025〕122 号《关于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市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下称"首轮回复")
  2. 《8-1-2 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5-10-21 披露,回复 2025 年 9 月 24 日上证上审〔2025〕162 号二轮问询函,下称"二轮回复") 中介机构:保荐人民生证券;发行人律师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立信所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红板科技主营印制电路板(PCB,覆盖 HDI 板、刚性板、柔性板、刚柔结合板及类载板/IC 载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总部位于江西吉安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司为典型家族控股企业,实际控制人叶森然(及其配偶喻红棉、亲属叶颖丰等)合计控制约 95% 股权,境外销售通过香港子公司红板电子进行,2025 年 4 月在越南投资设立越南红板布局海外产能。首轮问询共 16 个问题,绝大多数为业务与财务类;法律类问题集中于问题十四(关联方与关联交易)、问题十五(境外子公司与分红能力)、问题十六(一)(员工持股平台)及十六(二)(媒体质疑自查)。二轮问询仅 3 个问题(采购研发废料、固定资产、行业技术),全部为业务财务类,无新增法律问题,律师未再发表专项意见。核心审核法律风险为:关联方香港红板代收货款、关联租赁与关联采购、实控人旗下江西有源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重合、境外利润留存与分红汇出能力、三平台员工持股架构(含外籍员工嵌套持股及一处代持还原)。

二、法律问题总览

轮次问题编号问题主题法律类别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首轮十四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关联方与关联交易认定/公允性/代收货款清理是(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
首轮十五关于子公司境外子公司控制力/分红汇出/内部交易合规/子公司合规是(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
首轮十六(一)员工持股平台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代持还原/股份支付是(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
首轮十六(二)媒体质疑自查信息披露/舆情核查否(保荐人自查发表意见)
首轮一至十三主营业务行业代表性/募投/收入/客户/其他业务收入/采购/生产成本/毛利/期间费用/应收款项/存货/固定资产/货币资金纯业务、财务类
二轮一至三采购研发废料/固定资产/行业和技术纯业务、财务类(保荐机构与申报会计师核查)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十四: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首轮,回复第 8-1-1-374 至 8-1-1-386 页;txt 行 18233-18844)

问询要点:(1) 发行人与实控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企业之间关联交易对应营业收入、成本费用及利润总额占比,与关联方是否存在客户、供应商重合及交易定价公允性,是否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情形;(2) 实控人控制的富城资管对外投资的具体情况(项目名称、投资背景、投资金额、持股比例、与发行人的业务资金往来);(3) 关联租赁、关联采购的原因、必要性及公允性,关联交易决策审议程序履行情况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未来减少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4) 香港红板代收货款的原因、对应交易回款和订单的匹配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关联交易规模:报告期各期向关联方采购服务和承租房产合计 343.12/270.60/321.33/185.30 万元(2022–2025H1),占营业成本 0.14%–0.19%,占比极低。向关联方叶森然、喻红棉、叶颖丰及 Dyford Industries Limited 承租香港葵涌金发工业大厦 17 楼 A/C/D 三处房产用于办公仓储,年租金合计约 148.8 万港元,占营业成本约 0.05%–0.07%。
  • 代收货款整改:原海外订单由香港红板承接,2019 年设立红板电子承接外销业务后,少部分客户(施耐德、西门子、伟创力等)出于交易习惯仍向香港红板付款;2022 年、2023 年代收 359.85 万港元、0.72 万港元(折 309.08 万元、0.65 万元),自 2023 年 3 月起已彻底停止;逐笔列示代收货款与销售订单号(JDT 系列)金额匹配。
  • 客户供应商重合:仅江西有源工业废物回收处理有限公司(实控人亲属叶锦然 100% 持股)与发行人存在重合客户(吴江明友、吴江凌友,废铜粉销售单价按上海期铜均价×87.00%–89.50% 折算系数定价,逐月单价对比基本一致)及重合供应商(株洲衡源,液碱采购价差系采购规模所致);江西有源 2024 年起收缩经营,2023 年起停止与重合客户合作。其他关联方(富城置业、东悦酒店系、Dyford、Forewin 等房产酒店投资类主体)未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
  • 富城资管对外投资:5 项投资——富城置业(33,085.87 万元、93.73%,房地产开发)、东悦酒店(700.00 万元、35.00%,发行人向其采购住宿服务 2022 年 0.14 万元)、井纪元投资(300.00 万元、12.99%)、银泽投资(300.00 万元、12.22%)、铭盈投资(155.00 万元、7.50%,后三者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仅东悦酒店与发行人存在业务往来。
  • 关联采购公允性:向关联方东悦酒店及东悦品轩、天懿轩、悦歌汇采购住宿餐饮娱乐服务,报告期合计 215.31/136.65/185.51/116.71 万元;以 2025 年高级双床房 320 元/间/天对比非关联方 300–350 元/间/天验证公允。
  • 决策程序: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已按《公司章程》对报告期关联交易审议或确认,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或经专门会议审议。
  • 减少措施:开发同类酒店餐饮供应商、租期届满后改租非关联房产、以自有资产抵押替代关联方担保。
  • 核查程序:查阅关联交易协议凭证、控股股东调查文件及关联方财务报告、江西有源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清单比对、富城资管对外投资说明及互联网检索、三会会议文件、代收货款明细及凭证。
  • 核查意见: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认为关联交易占比低、除江西有源外无客户供应商重合、不存在关联方承担成本费用情形;关联租赁采购原因合理、定价公允、程序合规;代收货款与订单匹配。

执业提示:境外(香港)关联方代收货款的核查闭环要点——逐笔订单号匹配+明确终止时点(2023 年 3 月);实控人亲属控制的废料回收企业与发行人共用危废客户/供应商时,以"期铜价折算系数+逐月单价对比"论证公允是可复制的论证路径。

问题十五:关于子公司(首轮,回复第 8-1-1-387 至 8-1-1-399 页;txt 行 18845-19350)

问询要点:(1) 各子公司业务定位、母子公司研发生产销售分工、内部交易方式定价机制及物流资金流转的商业合理性;(2) 报告期境外利润留存金额及占比,结合境外子公司章程及当地外汇管理规定说明对主要境外子公司的控制力、未来境外利润资金留存计划、境外子公司向境内母公司现金分红能力是否受限;(3) 2025 年 4 月设立越南电子(越南红板)的背景目的及业务开展计划;(4) 各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及违法违规行为;(5) 各子公司、参股公司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及实控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控股股东、实控人或董监高是否在相关公司持股或拥有权益。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业务定位与内部交易:4 家全资子公司——红森科技(2021 年,类载板/IC 载板生产)、红板电子(2019 年,香港境外销售平台及仓储)、东莞红板/苏州红板(市场推广与售后服务)、越南红板(2025 年 4 月 8 日设立,面向海外市场)。内部交易:红板科技按终端客户售价 95% 向红板电子销售 PCB;红板电子代签境外设备采购合同后平价转售红板科技;红森科技按终端客户价格外发生产、租赁红板科技厂房设备(租赁按市场价、设备按折旧额定价)、水电燃气按成本价结算;东莞/苏州红板技术服务按成本加成 5% 以内定价。
  • 境外利润留存:境外利润均由红板电子产生,各期净利润 3,087.54/1,087.72/374.26/-243.18 万元,占合并净利润 21.95%/10.37%/1.75%/-1.01%;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未分配利润 3,522.84 万元留存红板电子未调回境内。
  • 分红能力不受限论证:红板电子、越南红板章程无特殊禁止或限制分红条款(仅香港《公司条例》第 6 部、越南法定储备金要求);援引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中国香港(无外汇管制、资金可自由进出)、越南(可开设外汇账户)及《香港法律意见书》《越南法律意见书》;发行人作为红板电子唯一股东、其董事长叶森然及董事叶颖丰任红板电子董事,越南红板成员会 5 名成员均为发行人员工,发行人可实际控制两地分红决策机构。
  • 越南设厂背景:响应一带一路、RCEP 政策及产能转移趋势(胜宏科技、健鼎科技、骏亚科技、建滔集团等同业已赴越设厂);截至 2025 年 8 月末已与越南金榜工业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并完成地块交付,将动态调整投资建设节奏。
  • 子公司合规:红森科技 2023/2024 年净利润 -6,147.32/-6,140.24 万元(净资产已转负,载板业务亏损),回复认定各子公司不存在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不存在因违法违规被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 核查程序:查阅子公司财务报表、内部交易清单合同物流资金单据、境外子公司章程及财务管理制度、商务部国别指南及香港/越南法律意见书、红板电子股东名册及董事登记名册、越南红板投资许可证、土地租赁协议、政府主管部门合规证明,登录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查询,访谈子公司主要客户,核查董监高调查文件。
  • 核查意见: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各子公司业务定位明确、内部交易具有真实商业背景且定价合理、物流资金流转无异常;境外子公司分红能力不存在限制;越南设厂系响应国家政策;各子公司正常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子公司主要客户与实控人不存在关联关系,董监高未在子公司客户中持股或拥有权益。

执业提示:境外(香港+越南)子公司分红能力核查采用"章程条款+国别指南+境外律师法律意见书+决策机构人事控制"四件套论证;红森科技连年大额亏损(净资产为负)未被认定为重大不利影响,说明子公司亏损问询重点在母子公司交易定价与合并影响而非亏损本身。

问题十六(一):员工持股平台(首轮,回复第 8-1-1-400 至 8-1-1-413 页;txt 行 19351-20123)

问询要点:发行人设银泽投资、井纪元投资、铭盈投资三个员工持股平台,分别持股 1.75%、1.65%、1.48%。请披露:(1) 设立三个平台的原因及联系区别;(2) 合伙人范围选定方式、标准和决策程序,合伙人任职岗位期限,是否存在非员工合伙人、各平台合伙人是否重合;(3) 员工入股方式及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发行人为员工提供资金、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4) 平台控制权归属、日常管理、增资、转让、退出机制、离职限制、方案调整变更规定;(5) 平台设立以来合伙人变动、股权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是否构成股份支付、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三平台原因:因《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合伙人不超过 50 人、参与激励员工超百人,故设 3 个平台;按部门划分归属平台,外籍员工统一通过财宇投资(外籍员工平台)嵌套铭盈投资持股;实控人叶森然及其配偶通过富城资管参与激励。程序:香港红板 2020 年 10 月 12 日决议通过《红板(江西)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2020 年 12 月 2 日股东会决议新增注册资本 3,609.9703 万港元由持股平台认购。
  • 合伙人构成:除富城资管外均为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按工作年限、岗位、贡献度确定;截至报告期末合伙人均为发行人员工或员工投资的企业(银泽投资普通合伙人王宏为董事、副总经理,出资 40.75%;富城资管持银泽 12.22%),不存在非员工合伙人;各平台合伙人存在部分重合(骆大坚曾同时持银泽、井纪元份额,2024 年 9 月调整归一)。
  • 资金来源与代持:入股资金均为自有或自筹资金,发行人未提供资金支持;报告期内存在一处代持——文伟峰代叶颖强持有井纪元投资 150 万元财产份额,2021 年 12 月 3 日完成代持还原,不涉及价款支付;截至报告期末不存在其他代持、委托持股或利益安排。
  • 控制权与机制:控制权归属各平台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股权激励计划》及补充协议对执行事务合伙人职权、限售解禁后抛售安排、除名退伙(被除名人可依《合伙企业法》异议)等作出规定。
  • 合伙人变动与股份支付:报告期 27 笔变动,除第 13 笔代持还原、第 21 笔富城资管向财宇投资转让(外籍员工激励,未实缴不涉价款)外,其余均为离职转让或资金应急/平台归一调整,转让价格以 2020 年 9 月末净资产为基础按《股权激励计划》协商确定(2021–2024 年 2.14 元/股、2025 年 2.59 元/股),全部涉及股份支付;相关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 核查程序:查阅平台设立说明、员工名册及合伙人劳动合同调查文件、资金来源说明、份额权属说明、代持文件、《股权激励计划》及补充协议和合伙协议、转让协议及价款支付凭证、工商变更登记文件,互联网检索公开纠纷信息。
  • 核查意见: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设立三平台系员工人数所致;激励对象确定标准明确、已履行必要决策程序;合伙人均为员工或员工投资企业、无发行人提供资金情形、无代持委托持股(代持已还原);控制权归属清晰、机制完备;变动定价依据明确、涉及股份支付、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执业提示:超百人激励强制拆分多平台(50 人上限)+外籍员工经财宇投资嵌套持股、代持还原(150 万元份额零对价)不构成股份支付价款但"是否涉及股份支付"仍标注"是"——即代持还原亦按股份支付处理口径披露,值得同类项目借鉴。

问题十六(二):媒体质疑自查(首轮,回复第 8-1-1-414 至 8-1-1-419 页;txt 行 20123 附近)

问询要点:请保荐机构自查与本次公开发行相关的媒体质疑情况,并就相关媒体质疑发表明确核查意见(保荐人自查事项,发行人律师未发表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保荐人汇总 2025 年 6 月 29 日至 9 月 12 日 11 篇媒体质疑文章(读创财经、云夕才经、科技与消费、深度观茶、瞭望塔财经、探秘 IPO、证券之星、财报风云、旭日大数据、财鲸眼、青叔财精),主要关注点包括:实控人持股约 95% 控制权高度集中、报告期业绩波动("业绩过山车")、毛利率低于同行、应收账款规模大且逐年增长、客户集中度高、大额现金分红(突击分红 7,500 万元)、研发投入低于同行、募投产能消化、IC 载板业务前景、红板科技部分资产来自上市公司的情形(公司曾属港股上市公司体系,涉及"港股卖壳后再 A 股 IPO")、关联租赁利益输送、更换辅导机构等;逐项指引至首轮问询回复及招股书相应章节披露位置,保荐人认为相关质疑事项已充分披露回复。

执业提示:媒体质疑中"部分资产来自上市公司"指向发行人从港股上市公司体系剥离的历史沿革问题,虽未在问询中被单列为法律问题,同类"卖壳后再 IPO"项目应预先准备资产来源、同业竞争与独立性的论证材料。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轮次问题不详述原因
首轮 一至十三主营业务和行业代表性、募投项目、主营业务收入、销售与客户、其他业务收入、采购和供应商、生产与成本、毛利及毛利率、期间费用、应收款项、存货、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货币资金和现金流量纯业务与财务类问题,无需律师专项意见
二轮 一至三采购研发和废料、固定资产、行业和技术纯业务与财务类问题(二轮回复仅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 两轮审核问询函原文(上证上审〔2025〕122 号、〔2025〕162 号)未单独取得,问询原文以回复文件黑体引用部分为准。
  • 首轮回复文末含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回复的总体意见;txt 未见发行人律师独立签章页(首轮文件标题为"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律师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联合署名方式在问题十四/十五/十六(一)项下发表意见);签章页完整性【待核验】。
  • 首轮回复 txt 为 pdftotext -layout 产物,个别表格(如持股平台合伙人任职表)存在折行错位,不影响内容完整性;二轮回复无法律问题,未逐段核读全文。
  • 媒体质疑核查(十六(二))由保荐人完成,不应计入律师核查事项。

【提炼口径(全量适用)】

  1. 问题编号保留交易所原文格式(本例为"一、二……十六"中文序号),统一以"轮次+编号"索引。
  2. 总览表"律师是否发表意见"逐问如实标注,不得默认法律类问题均有律师意见(落实函/二轮可能无律师专项意见;媒体质疑类可能是保荐自查)。
  3. 页码引用以PDF页脚编号为准并附txt行号区间,双重标注。
  4. 混合型问题(业务问内嵌法律子问)用"子问题节录"格式,标题注明子问题号。
  5. "审核问询共N轮"兼容"预先审阅问询+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等机制,如实描述。
  6. 北交所公司若为新三板转板,注明本明细仅覆盖北交所上市审核期间问询,不含其挂牌期间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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