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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https://github.com/lennonli/ipo-inquiry-kb/blob/main/cases/301677-%E6%AC%A3%E5%85%B4%E5%B7%A5%E5%85%B7.md

浙江欣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301677·深市创业板)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上市日期:2026-07-30 | 审核问询共 5 轮(首轮审核问询+第二、三轮审核问询+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市委审议意见落实函)| 本文档基于审核期间全部公开问询回复文件提炼(截至 2026-08-23) 依据文件:

  1. 《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回复意见》(2025-11-04 披露,回复审核函〔2025〕010023 号首轮问询函,下称"首轮回复")
  2. 《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意见》(2026-01-16 披露,回复审核函〔2025〕010053 号,下称"二轮回复")
  3. 《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关于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意见》(2026-02-27 披露,下称"三轮回复")
  4. 《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关于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2026-03-20 披露,下称"落实函回复")
  5.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深交所上市委审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2026-04-08 披露,下称"上市委落实函回复") 中介机构: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天健所 注:首轮问询提及"前次申报材料",公司存在前次申报历史,本明细覆盖本批次全部问询文件。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欣兴工具主营孔加工刀具(实心钻削系列、高速钢钢板钻、可换式刀具等)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经销为主(经销占比 58% 上下)、直销及 ODM 并行,客户数量超 7,000 家(年销售万元以下客户超 5,000 家),境外销售占比由 18.15% 升至约 30%,主要客户包括三环进出口等。公司系典型家族企业:实际控制人为朱虎林(子朱冬伟、女朱红梅等),朱冬伟等五名自然人 2019 年 8 月 20 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书》并通过欣兴控股(持股 70%)共同控制。首轮问询 12 问,法律问题仅 3(历史沿革:1994-2003 年徐孝囡代朱虎林持股的清理及股东一致行动关系披露)和 4(经营合规性:线上销售资质与数据合规、第三方回款);二轮 5 问、三轮 2 问、审核中心落实函 2 问及上市委落实函均为创新性、市场空间、毛利率、原材料价格、业绩稳定性等业务财务类问题。

二、法律问题总览

轮次问题编号问题主题法律类别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首轮3关于历史沿革(代持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披露)股权代持与还原/一致行动是(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
首轮4关于经营合规性(线上销售资质与数据合规/第三方回款)资质许可/数据合规与个人信息/财务内控是(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
首轮1、2、5-12核心技术及创新性、行业发展趋势及成长性、募投项目、经销为主的销售模式、三环进出口等主要客户、成本结构波动、供应商及采购公允性、单价及毛利率波动、研发费用、资产及现金流量纯业务、财务类
二轮1-5市场空间及创新性、创新性、不同销售模式毛利率差异、研发投入、其他财务事项纯业务、财务类
三轮1-2行业及业绩稳定性、采购量价波动纯业务、财务类
落实函1-2市场空间及风险揭示、原材料价格波动纯业务、财务类
上市委落实函市场空间与风险揭示落实纯业务类否(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 3:关于历史沿革(首轮,回复第 8-1-66 至 8-1-71 页;txt 行 3086-3296)

问询要点:(1) 1994 年 6 月至 2003 年 4 月徐孝囡持有发行人前身欣兴有限及欣兴金属的股权系代实际控制人朱虎林持有,结合代持形成过程披露是否已彻底解除、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对股权结构清晰控制权稳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 发行人仅披露股东关联关系、未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7 号——招股说明书》第三十六条披露发行前各股东间一致行动关系,要求补充披露及构成原因。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代持形成与解除:1994 年 6 月欣兴金属设立时,依当时《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为二人以上三十人以下"的股东人数要求,朱虎林与徐孝囡商议由徐孝囡代朱虎林出资并持股(出资实际均由朱虎林提供);1997 年 4 月欣兴金属规范登记为欣兴有限时代持延续。2003 年 1 月 25 日股东会决议同意徐孝囡将 1.35% 股权以 7,000 元转让朱虎林、3.85% 股权以 20,000 元转让姚红飞(系朱虎林与姚红飞家庭内部财产分配),2003 年 4 月 25 日完成工商变更,代持解除。经访谈朱虎林、徐孝囡、姚红飞并书面签字确认及查阅工商登记资料,代持已彻底解除、无其他利益安排、无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影响股权清晰与控制权稳定。
  • 一致行动关系:补充披露股东结构(欣兴控股持 70%,朱冬伟 9.06%、朱红梅 4.53%、姚红飞 4.53%、朱虎林 2.26%、郁其娟 2.26%,浙创投、平湖浙创、产融致远、易创科创、国控基石、景禾基石等机构股东)。一致行动认定:朱冬伟、朱红梅、姚红飞、朱虎林、郁其娟 2019 年 8 月 20 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书》(重大事项提名、提案、表决一致;协商不成以朱冬伟意见为准;有效期至上市后 36 个月,期满无异议自动延期三年),五人并合计持有欣兴控股 100% 股权,六主体为一致行动人;浙创投与平湖浙创(GP 及基金管理人关系)、国控基石与景禾基石(同受基石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控制)各为一致行动人。反向排除:浙创投与嘉国贰号(嘉国禾祺仅持浙创投 5.50% 股权且嘉国贰号由独立投决会决策)、产融致远与易创科创(GP/基金管理人不同且无股权控制、投决独立)不构成一致行动。
  • 核查程序:查阅全套工商登记资料,访谈现有股东朱虎林、姚红飞及历史股东徐孝囡;对照招股说明书准则核查一致行动披露。
  • 核查意见: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认为代持已彻底解除、无利益安排及纠纷、不影响股权清晰控制权稳定;已按准则补充披露一致行动关系及构成原因。

执业提示:早期代持以"当时有效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股东人数要求"作为形成动因、以"家庭内部转让+工商变更+各方签字确认"完成解除,是九十年代改制企业代持核查的典型路径;一致行动披露需同时做正向认定(协议+股权控制)与反向排除(低比例持股、GP 独立、投决独立)。

问题 4:关于经营合规性(首轮,回复第 8-1-72 至 8-1-83 页;txt 行 3297-3871)

问询要点:(1) 线上销售渠道(天猫、阿里巴巴、京东、淘宝等,报告期收入 488.66/556.39/624.25 万元)及前次申报材料披露的"欣兴工具"微信小程序、"欣兴工具商城"APP 是否涉及自建平台销售,相关经营资格或资质的合法合规性完备性;线上销售是否涉及客户数据收集及是否符合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规定;(2) 报告期第三方回款 1,735.71/1,694.91/1,555.24/915.60 万元的原因、必要性、商业合理性,按《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5 号》"5-11 第三方回款核查"分析各类原因金额占比及财务内控有效性。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线上销售资质:报告期线上销售均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2025 年 1-6 月合计 250.52 万元、占营业收入 1.03%;2024 年 624.25 万元占 1.34%),不存在自建网站、APP、小程序销售情形;自建"欣兴工具"微信小程序及"欣兴工具商城"APP(2020 年 9 月 1 日启用,仅产品报价展示、物流查询)已于 2023 年 6 月 3 日全面下架停用、报告期内无交易金额。依工信部信管〔2023〕105 号通知,存量 APP 备案阶段前已停用故无需履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依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2021 年 4 月 19 日《关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相关问题的公告》三类情形(自营销售、自我信息发布、依托微信等平台的小程序),均不构成增值电信业务、无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三方电商平台销售依《电子商务法》仅需市场主体登记,已依法办理。
  • 数据合规:第三方电商平台场景仅获取交易必需的用户名、联系方式、收货地址、物流信息(用于交付与售后),注册信息由平台收集存储;自建平台(企业客户为主)注册阶段收集省份、公司名称、姓名、手机号,下单阶段收集收货人姓名、地址、手机号,均列入《用户服务协议》并经用户同意;对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五、六、七、八、十三、二十八、二十九、三十、四十七、五十一条逐条比对,收集最小化、未超用户授权;建立 IT 专职管理、冷热备、内外网物理隔离、访问权限分离、信息安全内控制度及防火墙杀毒体系;检索浙江省通信管理局网站及《企业专项信用报告》,2022 年以来无数据安全行政处罚。
  • 第三方回款:占营业收入 4.44%/3.99%/3.33%/3.75%,原因两类——境内小微型客户(夫妻店、家族经营、财务出纳为家庭成员)为结算便利由实控人亲属、员工或委托第三方付款;境外客户因外汇管制、结算便捷通过员工、集团内公司或指定第三方付款(2024 年 11 月开通外贸银行账户后占比下降)。逐项对照发行类第 5 号 5-11 要求(真实性、占比合理、原因与经营模式相关、资金流与实物流一致、境外销售第三方回款可验证、内控有效),分类统计(客户通过集团财务公司或指定公司代付 150.88 万元、境外外汇管制指定付款 675.74 万元、客户委托股东员工亲属代付 343.01 万元等,以 2025H1 为例);同行新锐股份、恒而达、沃尔德均存在同类情形;已建立第三方回款管理制度(收款单备注付款方+会计核对银行回单+授权付款委托书),公司与实控人、董监高及关联方与回款方无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 核查程序:获取线上销售明细、小程序/APP 后台记录、电商平台店铺情况;查阅备案及数据政策文件、内控制度,询问信息中心负责人,检索通信管理局网站及信用报告;获取第三方回款明细表、授权付款委托书,网络核查代付方信息,访谈主要客户及销售人员,比对同行披露。
  • 核查意见: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认为线上销售资质合法合规完备、数据收集符合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三方回款真实、占比合理、符合行业特点、内控健全有效。

执业提示:自建小程序/APP 已停用的项目,"停用时点早于工信部 105 号文存量备案期(2023 年 9 月起)"是免除备案义务的关键时点论证;第三方回款按 5-11 逐项列表+分类金额统计+"开通外贸账户后占比下降"的趋势性整改,构成完整核查闭环。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轮次问题不详述原因
首轮 1、2、5-12核心技术及创新性、行业发展趋势及成长性、募投项目、经销为主的销售模式、三环进出口等主要客户、成本结构波动、供应商及采购公允性、单价及毛利率波动、研发费用、资产及现金流量纯业务、财务类问题
二轮 1-5市场空间及创新性、创新性、不同销售模式毛利率差异、研发投入、其他财务事项纯业务、财务类问题(律师仅作为回复签署方之一,无法律专项核查事项)
三轮 1-2行业及业绩稳定性、采购量价波动纯业务、财务类问题
落实函 1-2市场空间及风险揭示、原材料价格波动纯业务、财务类问题
上市委落实函市场空间、风险揭示落实纯业务类问题(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律师未参与)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 各轮问询函原文(审核函〔2025〕010023 号、010053 号及三轮函、两份落实函)未单独取得,问询要点以回复文件黑体引用部分为准;三轮函、落实函文号未在 txt 中截取【待核验】。
  • 五份 txt 均为 pdftotext -layout 产物,文本完整清晰;各轮回复含发行人、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天健所签章信息。
  • 首轮问询提及"前次申报材料"(公司存在前次申报撤回历史),前次申报及撤回原因未在本批文件中披露,如需完整评估需另行调取前次申报文件【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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